① 我家是黃金加工,只賺加工費,但貨款包括黃金本身價錢和加工費。中間也有差價,請問我怎麼算當月的凈收入
如果貨款含黃金本身,就要全額計入銷售收入。收入=黃金價+加工費
黃金本身價格可以計入成本,這樣中間差價就是你的毛利,用毛利減去你自己的成本(工資、場地租金等)就是你的利潤。
例如,黃金5000元,加工費500元
收入=5000+500=5500
成本=5000
毛利=5500-5000=500
② 央行限制黃金進出口審批什麼意思
就是限制黃金進口的意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中國人民銀行、海關總署制定了《黃金及黃金製品進出口管理辦法》,現予發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黃金及黃金製品進出口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黃金及黃金製品進出口行為,加強黃金及黃金製品進出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黃金是指未鍛造金,黃金製品是指半製成金和金製成品等。
第三條中國人民銀行是黃金及黃金製品進出口主管部門,對黃金及黃金製品進出口實行准許證制度。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國家宏觀經濟調控需求,可以對黃金及黃金製品進出口的數量進行限制性審批。
列入《黃金及黃金製品進出口管理目錄》的黃金及黃金製品進口或出口通關時,應當向海關提交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簽發的《中國人民銀行黃金及黃金製品進出口准許證》(附1)。
中國人民銀行會同海關總署制定、調整並公布《黃金及黃金製品進出口管理商品目錄》。
第四條法人、其他組織以下列貿易方式進出口黃金及黃金製品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辦理《中國人民銀行黃金及黃金製品進出口准許證》:
(一)一般貿易;
(二)加工貿易轉內銷及境內購置黃金原料以加工貿易方式出口黃金製品的;
(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與境內區外之間進出口的。
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公益事業捐贈進口黃金及黃金製品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辦理《中國人民銀行黃金及黃金製品進出口准許證》。
個人攜帶黃金及黃金製品進出境的管理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海關總署制定。
③ 入中國海關最多可以帶多少克的黃金
不超過50克黃金,超過50克黃金未經加工出入境的,須向海關申報並接受查驗,有的地方不需要繳納關稅,但大部分海關還是按照黃金用途讓攜帶者繳納3%~35%的關稅。
④ 中國黃金集團黃金珠寶有限公司外放加工是不是真的
當然是假的,假到不能再假,中國黃金集團珠寶=家庭作坊生產?不是自己砸自己的牌子嗎?
網上的珠寶、手鏈、串珠等的外發加工全是騙局,沒有例外,不用心存僥幸。
⑤ 國務院取消個人攜帶黃金及其製品進出境審批 什麼意思
意思是攜帶200克以上5000克以下的,不再需要相關審批手續,辦理交稅、通關等手續即可。
關於個人攜帶黃金及其製品進出境問題,中國人民銀行曾發布《黃金及黃金製品進出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其中要求個人攜帶黃金重量在200克以下的,免予向海關申報和交稅。
而攜帶200克以上5000克以下的,應當主動向海關申報並憑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出具的《中國人民銀行個人攜帶黃金及黃金製品進出口准許證》辦理交稅、通關手續。
辦理個人攜帶黃金及黃金製品進出境准許證,應符合下列條件:1件不可分割的自用黃金及黃金製品;重量在200克以上5000克以下;1年內每人限1次。
辦理個人攜帶黃金及黃金製品進出境准許證應當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1、書面申請。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名稱、住所(辦公場所)、攜帶進出境的黃金及黃金製品重量等;
2、本人有效護照(港澳通行證)及進出境證明;
3、購買黃金及黃金製品的發票或者來源證明。
⑥ 關於黃金加工的問題
首先,黃(鉑)金首飾的加工過程中肯定是會產生損耗的!但黃金的加工的損耗率是有嚴格規定的,記得黃金好像是千分之八(不一定,具體請參考售後門口貼出的服務表),首先您一定要去大品牌的售後服務,比如大商場的黃金加工或是首飾城的售後服務等(一般這種地方門口都會在顯眼處貼出服務項目及國家規定的損耗范圍及收費等),先稱好原重(您也可在其它處先稱一下用以比較),服務人員會將重量填入您的維修單據中,然後加工以後再分別稱一下截下部分和完成品的分量,相加後與您的原重相比較,如果損耗控制在規定的百分比內那就可以了!只要不是貪便宜到一些黑作坊,小店面去加工,就不用擔心諸如用葯水啦,私自扣留邊角啦等等手段給您造成損失了!
⑦ 生產加工銷售黃金製品是否需要特殊行政許可,法律依據是什麼
生產加工銷售黃金製品不需要特殊行政許可。
《國務院關於取消第二批行政審批項目和改變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管理方式的決定》明確規定取消黃金製品生產、加工、批發業務審批和黃金製品零售業務核准。
(7)黃金加工不納入海關統計擴展閱讀
國務院關於取消第二批行政審批項目和改變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管理方式的決定國發〔2003〕5號
國務院決定取消第一批行政審批項目後,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繼續對國務院部門其餘的行政審批項目進行了嚴格的審核和論證。經研究,國務院決定第二批取消406項行政審批項目,另將82項行政審批項目作改變管理方式處理,移交行業組織或社會中介機構管理。
各地區、各部門要認真做好行政審批項目取消和調整後有關後續監管和銜接等工作,防止出現管理脫節。要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將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與政府機構改革、財政管理體制改革、電子政務建設、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和綜合行政執法試點等工作緊密結合起來,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促進依法行政,加強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