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內幕交易侵權責任賠償數額應如何認定
一、內幕交易民事賠償的范圍
在內幕交易中,內幕交易人利用內幕信息買進證券時,賣出證券的人由於不知道內幕信息從而導致其證券的價格低於其實際價值;內幕交易人賣出證券時,買入證券的投資者由於不知道內幕信息從而導致其支付的價格高於證券的實際價值。在這兩種情況下,與內幕交易者進行反向交易的投資者都受到了不合理的損害,權益受到損害。同時,由於證券交易是通過集中競價進行的,因而在內幕交易者與反向交易者之間很難建立起一一對應的合同關系,所以內幕交易的民事責任只能採取賠償損失的形式,以彌補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但是問題在於:內幕交易人(被告)應當在什麼范圍內對受害人(原告)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在解決這個問題時要考慮到一個因素就是被告的內幕交易行為與原告的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如何?也就是說與內幕交易人進行反間交易的原告的損失是否都是由內幕交易行為造成的?很顯然,由於證券交易市場的特殊性,對這一問題的回答當然是不可能是肯定的。而在司法過程中,要很准確地將因內幕交易行為造成的損失與非因內幕交易行為造成的損失剝離開來顯然是不可能的。所以,筆者認為,解決這一問題還得回到禁止內幕交易行為的立法目的。法律只所以禁止這一行為,是由於內幕行為的隱蔽性強、破壞性大,因而為了最大限度地保護投資者而予以禁止。那麼,從這一目的出發,在考察內幕交易行為與受害者的損失之間因果關系,我們應適用推定原則,即認定內幕交易行為造成了反向交易者(原告)的所有損失,從而由內幕交易者(被告)在這個范圍內承擔責任。當然,由於是法律的推定,應允許內幕交易行為者證明內幕交易行為所造成的損失的具體范圍從而減小自己的賠償范圍,而這只是一個舉證責任問題了。
筆者認為,損害賠償的目的在於保護個人的身體、財產等權益不受損害,一旦損害發生,行為人應當對受害人所受的損害的填補,從而使受害人能夠恢復到如同損害沒有發生時的狀態。因此,內幕交易民事責任不應體現對內幕交易行為人的懲罰,懲罰性責任應是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如我國台灣地區的《證券交易法》第157-1條就規定:「應就消息未公開前其買入或賣出該股票之價格,與消息公開後十個營業日收盤平均價格之差額限度內,對善意從事相對買賣之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其情節重大者,法院得依善意從事相對買賣之人請求,請責任限額提高至三倍。」
二、內幕交易受害人損失的確定
如前所述,內幕交易由於其本身所特有的隱蔽性、非集中性,使得精確計算受害人的損失是不可能的。但是如何較為准確地確定民事賠償金額呢?這里涉及到了兩個問題:一是如何確定損失,一是如何計算。
在實踐中,美國證券交易法主要規定了以下的確定損失的規則:
(1)實際損失規則。它是指在交易當日買賣證券的價格與當日證券的真實或公平價值間的差價。這種計算方法起源於普通法中的侵權訴訟,其目標在於使原告恢復到內幕交易行為未發生前的狀態。根據這一方法,被告應對原告的實際損失進行賠償,這種賠償具有一定的懲罰性。但其難點在於如何確定證券的實際價值。
(2)差價計算規則。差價計算規則是美國《證券私人訴訟改革法案》21D(e)規定了差價計演算法。[3]是指賠償金額應為證券交易時的價格與內幕交易行為暴露後一段合理時間內證券價格之差額。這一方法的難點是如何確定合理的時間。
(3)交易獲利規則。交易獲利規則是指被告只以其在證券交易中所獲取的非法利益為限賠償原告的損失,而對超出部分的不予賠償。
(4)實際誘因計算規則。這是指內幕交易者只對其行為所引發的證券價格波動導致投資者損失部分負責,而對其他因素造成的價格波動及投資者損失不承擔責任。這一方法的難點在於如何確定各種不同因素對證券價格及投資者損失的影響。
如前文所述,由於證券的實際價值難以確定,哪些損失是內幕交易造成的,哪些損失是其他因素造成的,准確區分比較困難,因此,我國宜採用差價計算規則。即按合理時間段內的平均買入價或平均賣出價,或以平均股票價格指數作為計算依據,而與原告的買入價所產生的差額,作為原告的實際損失。這一規則也為了我國有關虛假陳述民事賠償制度所採用。[4]
三、內幕交易受害人損失的計算方法
在確定了損失的范圍後,需要運用一定的規則計算受害者的損失。就民事賠償金額的確定,曾世雄先生一段經典的論述:「法律為社會科學而非自然科學,計算損害的大小歸根結底是法律問題而非數學問題。雖然計算損害大小,應盡量與數學原則相符,但特殊情形下顧及其為社會科學,並無絕對與數學原則一致的必要。[2]如果內幕交易行為人在一定期間內各買進和賣出一定的股票,利益計算就較為簡單。如果在該期間有數筆交易,利益計算就復雜了。在事實上,內幕交易行為者所獲得的利益可能高於原告的損失,也可能低於原告的損失。但無論如何,損失必須是已經發生的或將來必定要發生的,且必須是正常人以一般理念和現有物質技術可以認定的、可以用金錢計算的,但法律有特別規定的除外。各國證券法的處理方法一般是以法令的形式規定一系列標准,以此來直接計算損害賠償額。在美國實踐中有以下幾種計算方法:
(1)股票同一鑒定法。這一方法是將法定期間內買進的數筆股票與此期間賣出的股票,作同一鑒定配對計算。
(2)先入先出法。即先買入與先賣出的股票價格相互計算差價後得出利益。
(3)平均成本法。即以買進各筆總金額與賣出總筆總金額之差計算利益。
(4)最高賣價減最低買價法。即將法定期間內所有買入各筆股票和賣出各筆股票分別單列,將所有的交易中最低的買進價與最高的賣出價配對,然後將次低的買進價與次高的賣出價依次配對,直到買入和賣出的全部股票相配,配對之後計算每一對交易的盈虧,虧損不計,盈利退賠。
同一鑒定法需對買進與賣出的股票嚴格配對在操作上不可行;平均成本法只有在收益大於支出時才產生意義,這實際上是在鼓勵內幕交易;如果注重公司的補償性,則可採取先入先出法;如果注重證券交易的懲罰性,則可採取最高賣價減最低買價法。
⑵ 何謂股票內幕交易
什麼是內幕交易?
內幕交易是指內幕人員和以不正當手段獲取內幕信息的其它人員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泄露內幕信息,根據內幕信息買賣證券或者向他人提出買賣證券建議的行為。內幕交易行為人為達到獲利或避損的目的,利用其特殊地位或機會獲取內幕信息進行證券交易,違反了證券市場「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侵犯了投資公眾的平等知情權和財產權益。內幕交易丑聞會嚇跑眾多的投資者,嚴重影響證券市場功能的發揮。同時,內幕交易使證券價格和指數的形成過程失去了時效性和客觀性,它使證券價格和指數成為少數人利用內幕信息炒作的結果,而不是投資大眾對公司業績綜合評價的結果,最終會使證券市場喪失優化資源配置及作為國民經濟晴雨表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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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幕交易行為在客觀上表現為以下幾種:
1、內幕人員利用內幕信息買賣證券或者根據內幕信息建議他人買賣證券;
2、內幕人員向他人泄露內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該信息進行內幕交易;
3、非內幕人員通過不正當手段或者其它途徑獲得內幕信息,並根據該信息買賣證券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證券。
購買股票多長時間才能稱之為投資,而不是投機?
內幕交易沒有時間長短之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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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東和管理層是否不能公開在證券市場買賣股票?是否是內幕交易?
可以買賣股票,但不能是依據內幕消息來買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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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投資者買賣股票前收集該上市公司相關業務信息,財務信息後買賣股票,是否是內幕交易?
肯定不算,只要是公開的信息,就不算內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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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關於股票的不當行為導致股票價格異常,造成投資者損失,是否賠償?
1萬元訴訟:內幕交易民事賠償破冰
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2008年08月04日 15:08:03 作者:於海濤
長期以來,由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等行為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一直處於「暫時不予受理」的狀態,現在這一狀況終於被打破。
http://www.nanfangdaily.com.cn/21cn/200808040089.asp
⑶ 對發生內幕交易的違法行為有哪些處罰規定
內幕交易懲處主要包括要求違法行為人承擔行政、民事及刑事責任。 行政責任規定於《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獲取內幕消息的人,在涉及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公開前,買賣該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萬元的,處以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從事內幕交易的,還應當歸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民事責任規定於《證券法》第七十六條,內幕交易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刑事責任規定於《刑法修正案(七)》及最高檢察院和公安部聯合發布的《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中,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內幕交易的立案追訴標准為:(1)證券交易成交額累計在五十萬元以上的;(2)期貨交易佔用保證金數額累計在三十萬元以上的;(3)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累計在十五萬元以上的;(4)多次進行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的;(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⑷ 短線交易和內幕交易有什麼區別
1.構成要件不同。構成要件不同主要是對內幕信息的要求不同,內幕交易是利用內幕信息的證券交易,而短線交易卻不以利用內幕信息為構成要件,但無論是利用了公司的內幕信息還是沒有利用內幕信息。只要在六個月的期限里內部人買進股票再賣出,或賣出股票再買進,這都屬於公司所有。
2.主體不同。內幕交易的主體是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而短線交易的主體比內線交易的主體要窄,僅限於內部人.
3.責任不同。對從事短線交易者,他們所獲得的利潤都歸公司所有,但對從事內幕交易者的就要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直至刑事責任。另外,短線交易者一般沒有刑事責任,因為承擔刑事責任的行為要求從根本上有較高的社會危害性,而短線交易者對社會的危害遠沒有內幕交易嚴重。
4.後果不同。從事短線交易者所獲得的利益都歸公司所有,意思是公司對短線交易者的利益享有歸入權,但對於內幕交易者,則要根據其違法的情況和當事人的主張,分別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即內幕交易者所獲得的利潤並不一定歸公司所有。
⑸ 93年公司法為什麼沒規定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的民事責任障礙是什麼
內幕交易和操作市場的違法情況屬於《證劵法》的規范范圍,在《公司法》中沒有明確提出。但是我國也是在98年《證劵法》修改後第一次提出內幕交易和操作市場的民事責任。由於《證劵法》對此言語不詳,在實踐中往往不能明確認定,我國於2001年出台了《內幕交易和操作市場的認定》(辦法),這時才在我國市場經濟中有效的制止了內幕交易和操作市場的情況。 我國為什麼沒有在93年出台的《證劵法》中提出內幕交易和操作市場的民事責任,其原因就是我國才開始搞市場經濟,對其存在的問題沒有預見性,根本就在於我國當時處於的經濟背景下,尚未跟內幕交易操作市場提供土壤,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逐漸的出線了這種情況,我國市場經濟法律跟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而發展,具有一定的滯後性。
⑹ 股票內幕交易罪得判幾年刑罰
構成內幕交易罪,將被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如果屬於情節特別嚴重的,應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國法律對內幕交易的行為的處罰
1、行政責任
內幕交易行為人可能被證券監管機構給予行政處罰,主要包括:
(1)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
(2)沒收違法所得;
(3)並處罰款。對於證券內幕交易,如果違法所得在3萬元以上的,並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如果沒有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不足3萬元的,處以3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於期貨內幕交易,如果違法所得在10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如果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滿10萬元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單位進行內幕交易的,應對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並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4)警告。單位進行內幕交易的,對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警告。
除行政處罰外,內幕交易行為人還可能被證券監管機構給予證券市場禁入的行政監管措施,甚至可能會被處以終身市場禁入。
2、刑事責任
內幕交易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具有以下情形的,構成內幕交易罪:
(1)證券交易成交額在50萬元以上的;
(2)期貨交易佔用保證金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
(3)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在15萬元以上的;
(4)進行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3次以上的。
而具有如下情形之一,則屬於情節特別嚴重:
(1)證券交易成交額在250萬元以上的;
(2)期貨交易佔用保證金數額在150萬元以上的;
(3)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在75萬元以上的。
(6)內幕交易民事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
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或者泄露內幕信息導致他人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證券、期貨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證券交易成交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期貨交易佔用保證金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三)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四)三次以上的;
(五)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第七條
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或者泄露內幕信息導致他人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證券、期貨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證券交易成交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期貨交易佔用保證金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在七十五萬元以上的;
(四)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第八條
二次以上實施內幕交易或者泄露內幕信息行為,未經行政處理或者刑事處理的,應當對相關交易數額依法累計計算。
第九條
同一案件中,成交額、佔用保證金額、獲利或者避免損失額分別構成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按照處罰較重的數額定罪處罰。
構成共同犯罪的,按照共同犯罪行為人的成交總額、佔用保證金總額、獲利或者避免損失總額定罪處罰,但判處各被告人罰金的總額應掌握在獲利或者避免損失總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⑺ 內幕交易民事責任構成要件
是行政責任吧!因為它沒有具體的被侵害主體,賠給誰啊
⑻ 內幕交易是什麼意思
內幕交易是指以獲取利益或減少損失為目的,利用內幕信息進行證券買賣的行為。具體包括:內幕人員利用內幕信息買賣證券或者根據內幕信息建議他人買賣證券,內幕人員向他人泄露內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該信息進行內幕交易;非內幕人員通過不正當手段或者其他途徑獲取內幕信息,並根據該信息買賣證券或建議他人買賣證券;其他內幕交易行為。
內幕交易的性質
內幕交易是一種典型的證券欺詐行為,是指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利用其掌握的未公開的價格敏感信息進行證券買賣活動,從而謀取利益或減少損失的欺詐行為。根據規定,知悉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其他人員,不得買入或者賣出所持有的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
內幕交易的危害
內幕交易在世界各國都受到法律明令禁止。內幕交易雖然在操作程序上往往與正常的操作程序相同,也是在市場上公開買賣證券,但由於一部分人利用內幕信息,先行一步對市場做出反應,因而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危害性:
(一)違反了證券市場的三公原則,侵犯了廣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證券市場上的各種信息,是投資者進行投資決策的基本依據。內幕交易則使一部分人能利用內幕信息,先行一步對市場做出反應,使其有更多的獲利或減少損失的機會,從而增加了廣大投資者遭受損失的可能性,因此,內幕交易最直接的受害者就是廣大的投資人。
(二)內幕交易損害了上市公司的利益。上市公司作為公眾持股的公司,必須定期向廣大投資者及時公布財務狀況和經營情況,建立一種全面公開的信息披露制度,這樣才能取得公眾的信任。而一部分人利用內幕信息,進行證券買賣,使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的失公正,損害了廣大投資者對上市公司的信心,從而影響上市公司的正常發展。
(三)內幕交易擾亂了證券市場、乃至整個金融市場的運行秩序。內幕人員往往利用內幕信息,人為地造成股價波動,擾亂證券市場的正常秩序。內幕信息與內幕交易行為內幕交易內幕交易又稱內情者交易,指公司董事、監事、經理、職員、主要股東、證券市場內部人員或市場管理人員,以獲取利益或減少經濟損失為目的,利用其地位、職務等便利,獲取發行人未公開的、可以影響證券價格的重要信息,進行有價證券交易,或泄露該信息的行為。
內幕交易主要包括下列行為:
(1)內幕人員利用內幕信息買賣證券,或者根據內幕信息建議他人買賣證券的行為;
(2)內幕人員向他人泄漏內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該信息獲利的行為;
(3)非內幕人員通過不正當的手段或者其他途徑獲得內幕信息,並根據該內信息買賣證券,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證券的行為。這里的內幕人員,是指上市公司的董事會、監事會人員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證券市場和主管機關和證券中介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為該上市公司服務的律師、會計師等能夠接觸或者獲得內幕信息的人員。
⑼ 內幕交易的民事賠償
《證券法》第76條規定:「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
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收購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內幕交易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因內幕交易而遭受損失的投資者,可以依據《證券法》第76條提起民事賠償訴訟。
⑽ 內幕交易認定辦法在哪裡有
針對頻發的內幕交易和市場操縱案件,證監會已制定了內幕交易和市場操縱的認定標准。在法律層面,最高人民法院對此類案件的司法解釋討論稿已在徵求意見。
根據證監會昨日公布的信息,證監會在法律規定基礎上,制定了《內幕交易認定辦法》和《市場操縱認定辦法》,已在業內試行一段時間。
其中,《內幕交易認定辦法》對內幕人的認定作了細化,補充了內幕人、內幕信息的范圍,對當然內幕人、法定內幕人、規定內幕人和其他途徑獲取內幕信息者的舉證責任進行了合理劃分。
《市場操縱認定辦法》將一些典型的操縱手法,如虛假申報、搶先交易、蠱惑交易、特定交易、尾市交易操縱等行為納入了認定范圍。
為配合兩個辦法執行,證監會近期還組織了對此類案件如何認定的專題培訓,希望通過該次培訓加強稽查能力。證監會要求證券稽查幹部不斷提高反應速度,在合理分工的基礎上,形成證監會機關、證券交易所、派出機構「三位一體」的執法體制。
在此次培訓中,證監會黨委副書記、副主席范福春要求證券稽查人員確立「敢」字當頭依法辦案的理念,在實踐中提高戰鬥力。
目前,*ST金泰(600385.SH)連續出現的42個漲停板吸引了整個證券市場的關注。山東證監局一位人士昨日表示,該局正在認真關注該股票,但對於是否涉及內幕交易和市場操縱則由上海證券交易所實時監管,「交易所會根據他們的判斷向證監會遞交認定,由證監會來調查」。
除了行政辦法,司法層面的工作也已經展開。最高人民法院針對內幕交易和市場操縱案件司法解釋的出台工作已經於數月前展開,並出爐了討論稿版本,正在徵求意見中。
「六七月份就開始了,我參與過討論稿的意見反饋。」一位知情人士昨晚對《第一財經日報》表示,「高法與證監會有溝通,對於證監會提出的認定標准會合理吸取的。司法解釋的這份討論稿是全新的,但是與世界先進水平還是有一定差距的。」
「沒有這個司法解釋,即使證監會認定了,投資者也不能起訴。」一位多次打贏證券市場民事賠償案件的律師表示。
此前據《財經》雜志網路版報道,根據今年新的文件精神,中國各級人民法院在受理證券民事賠償案件時,范圍已經不再僅僅局限於虛假陳述,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的行為同樣可以在法院立案。
報道稱,今年5月30日至31日在南京舉行的全國民商審判工作會議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奚曉明指出,關於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案件的審理問題,修訂後的證券法進一步明確規定了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因此,對於投資人對侵權行為人提起的相關民事訴訟,有關人民法院應當參照虛假陳述司法解釋前置程序的規定來確定案件的受理,並根據關於管轄的規定來確定案件的管轄。
是次會議後,奚曉明的講話精神已經作為最高人民法院文件下發到全國各級法院。
2001年9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曾發布通知,宣布對於股民針對上市公司內幕交易、虛假陳述、操縱市場等行為提起的民事賠償案件暫不受理。
關人士透露,正在試行的中國證監會《證券市場操縱行為認定辦法》和《證券市場內幕交易行為認定辦法》,認定了連續交易、約定交易、自買自賣、蠱惑交易、搶先交易、虛假申報、特定價格、特定時段交易等8類行為屬於市場操縱行為。同時,有關內幕交易主體、行為和內幕信息的認定標准,也更加細化。
《市場操縱認定辦法》除對證券法第77條就連續交易操縱、約定交易操縱和自買自賣操縱行為的認定進一步細化之外,還增加了其他5種操縱行為的認定。其中,蠱惑交易系指編造、傳播、散布虛假重大信息,誘導投資者做出買賣決策,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交易量,以便從預期市場變動中直接或間接獲利的行為。搶先交易系指對相關證券或其發行人、上市公司公開做出評價、預測或投資建議,自己或建議他人搶先買賣相關證券,以便獲利的行為。虛假申報系指進行不以成交為目的的頻繁申報和撤銷申報,誤導投資者以便獲利的行為。特定價格操縱系指通過拉抬、打壓或鎖定等手段使證券價格達到一定水平的行為。特定時段操縱包括尾市交易操縱和開盤價格操縱,前者指在收市時段拉抬、打壓或鎖定以操縱收市價格;後者指在集合競價時段抬高、壓低或鎖定以操縱開盤價。
對於違法所得的認定,區分幾類情況:一是已賣出的股票,違法所得為賣出股票收入減去買入股票支出;二是未賣出股票,違法所得為選擇適當終點價格計算出的余股價值減去買入成本;三是在會計方法上,賣出收入與買入成本的關系,可根據實際情況採用先進先出、後進先出、平均成本、移動平均等方法;四是持股獲得的紅利計入收入,交易費用從違法所得中扣除。
辦法特別規定,上市公司及關聯人參與、合謀操縱,券商、基金、咨詢公司、律所、會計所、評估所等中介機構及人員參與、合謀操縱,妨礙執行公務者,累犯者,將被予以從重處罰。
《內幕交易認定辦法》規定了「內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兩大類內幕交易主體。
「內幕信息知情人」在證券法第74條中有明確規定,該條所規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及有共同利益關系的親屬也被包括在內,在此基礎上,還包括參與內幕信息形成過程或在內幕信息形成中起決定、批准等主要作用的人及其配偶、有共同利益關系的親屬,以及發行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公司及其董、監、高,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參與方及有關人員,基於職務或者控制原因知悉內幕信息的人。
「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則涵蓋通過騙取、套取、偷聽、監聽或私下交易等非法手段獲取內幕信息的人,以及違法所在機構關於信息管理和使用的規定而獲取內幕信息的人。
基於對兩大類內幕交易主體的認定,一旦這兩類人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買賣相關證券或建議他人買賣相關證券,或泄露該信息,則將被認定為內幕交易。違法所得包括買賣證券獲得的收益和規避的損失。
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及相關高管操縱公司信披進行內幕交易者,妨礙執行公務者,累犯者及監管機構工作人員進行內幕交易者,將被予以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