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營范圍
1,辦理各項貸款;2,辦理票據貼現;3,辦理資產轉讓;4,辦理貸款項下的結算;5,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資產業務。
B. 金融公司的經營范圍有哪些
1、金融機構經營范圍
主要經營范圍:金融信息數據處理服務,票據的咨詢服務,金融軟體領域內的技術開發、技術服務、技術咨詢、技術轉讓,金融信息服務,接受金融機構委託從事金融業務流程外包及金融信息技術外包。
可選經營范圍:商務信息咨詢;投資咨詢;企業管理咨詢;會議服務;承辦展覽展示;從事廣告業務……經營涉及行政許可的,憑許可證件經營,除違法外(最終當地工商局規定為准!)
2、示例
經營范圍: 接受金融機構委託從事金融信息技術外包,接受金融機構委託從事金融業務流程外包,接受金融機構委託從事金融知識流程外包,會展服務,計算機、網路信息、系 統集成技術領域內的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電子商務(不得從事增值電信、金融業務),市場信息咨詢與調查,企業管理咨詢、投資咨詢,企 業形象策劃;銷售計算機、軟體及輔助設備。
3、金融機構的定義
金融機構(Financial Institution)是指從事金融服務業有關的金融中介機構,為金融體系的一部分,金融服務業(銀行、證券、保險、信託、基金等行業)與此相應。
金融中介機構也包括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同時亦指有關放貸的機構,發放貸款給客戶在財務上進行周轉的公司,而且他們的利息相對也較銀行為高,但較方便客戶借貸,因為不需繁復的文件進行證明。
C. 小額貸款公司經營范圍有沒有限制
根據《某某市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批准政府批准某小額貸款有限公司開展經營活動。本辦及有關監管部門對小額貸款公司實施監管,如有發現小額貸款公司存在非法集資、吸收或交相吸收公眾存款、違反國家利率政策開展業務、使用違法違規手段催收貸款等行為,懇請社會各界予以監督舉報。
監督舉報電話:12315
某某市人民政府金融發展服務辦公室
某市某小額貸款公司開業公告
經市人民政府金融發展服務辦公室批准(政府金小201051號)並經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注冊登記(注冊號XXXXXX),市某小額貸款公司正式開業,現予公告:
公司地址:XX市XX區車XX創新科技廣場B-A
注冊資本:人民幣5千萬
法定代表人:MOUMOU
經營范圍:在某市行政轄區內專營小額貸款業務(不得吸取公眾存款,按府金小201051號文辦)
這是一般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營范圍,如何界定現在基本是按您注冊地政府管理部門的批示控制的,請參考
D. 小額貸款公司在經營范圍方面有哪些主要規定
小額貸款公司除經營小額貸款業務外得從事其經營活動得對外投資得設立分支機構小額貸款公司得進行任何形式吸收公眾存款和集資活動
小額貸款公司堅持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服務原則下自主選擇貸款對象小額貸款公司應面向農戶和微型企業提供信貸服務著力擴大客戶數量和服務覆蓋面
小額貸款公司發放貸款應堅持小額、分散原則小額貸款公司對同借款人貸款余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資本凈額5%對單集團企業客戶授信余額得超過資本凈額15%
E. 小額貸款公司經營范圍有哪些
無抵押貸款、抵押貸款、質押貸款、股權抵押貸款等。看公司的業務板塊而定咯,有些大型小貸公司業務品種很多,從我上述的4個種類劃分出更多。
F. 小額貸款公司經營范圍
您好,
小額貸款公司經營范圍主要包括辦理各項小額貸款;銀行業機構委託貸款;其他經省經貿委批準的業務。值得一提的是,小額貸款公司暫不允許跨縣(市、區)域經營和設立分公司。
希望我的回答對您有幫助!
G. 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營范圍如何填寫
小額貸款公司經營范圍如何添寫
H. 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營范圍是什麼
貸款公司肯定就是經營貸款的啊,還能是什麼?
I. 貸款公司注冊包括經營范圍有哪些
貸款公司經營范圍有哪些?
1、辦理各項貸款;
2、辦理票據貼現;
3、辦理資產轉讓;
4、辦理貸款項下的結算;
5、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資產業務。
J. 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營范圍如何界定
小額貸款公司極易被定為非法集資,違法法律。公司的經營范圍以是否存在非法集資、吸收或交相吸收公眾存款、違反國家利率政策開展業務、使用違法違規手段催收貸款等行為為標准界定。
一、判斷是不是非法集資,則要看是否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一)集資後不用於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於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二)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三)攜帶集資款逃匿的;
(四)將集資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
(六)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逃避返還資金的;
(七)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
(八)其他可以認定非法佔有目的的情形。
二、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實施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所列行為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一)集資後不用於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於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二)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三)攜帶集資款逃匿的;
(四)將集資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
(六)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逃避返還資金的;
(七)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
(八)其他可以認定非法佔有目的的情形。
(九)《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集資詐騙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