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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商品市場交易管理

發布時間:2021-10-11 08:47:18

『壹』 湖南葉嘉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有限公司怎麼樣

湖南葉嘉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有限公司是2016-10-19在湖南省長沙市注冊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注冊地址位於湖南省長沙市開福區中山路589號開福萬達廣場C區1號寫字樓4302房。

湖南葉嘉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有限公司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是91430100MA4L6XAH9M,企業法人羅泉華,目前企業處於開業狀態。

湖南葉嘉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有限公司,本省范圍內,當前企業的注冊資本屬於一般。

通過網路企業信用查看湖南葉嘉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有限公司更多信息和資訊。

『貳』 廣西壯族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制定工商行政管理政策和規范性文件;負責市場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的有關工作。
(二)負責各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人以及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等市場主體的登記注冊並監督管理,承擔依法查處取締無照經營的責任。
(三)承擔依法規范和維護各類市場經營秩序的責任,負責監督管理市場交易行為和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行為。
(四)承擔監督管理流通領域商品質量和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的責任,組織開展有關服務領域消費維權工作,按分工查處假冒偽劣等違法行為,指導消費者咨詢、申訴、舉報受理、處理和網路體系建設等工作,保護經營者、消費者合法權益。
(五)承擔查處違法直銷和傳銷案件的責任,依法監督管理直銷企業和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
(六)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授權,負責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方面的反壟斷執法工作(價格壟斷行為除外);依法查處不正當競爭、商業賄賂、走私販私等經濟違法行為。
(七)負責依法監督管理經紀人、經紀機構及經紀活動。
(八)依法實施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負責管理動產抵押物登記和股權出質登記,組織監督管理拍賣行為,負責依法查處合同欺詐等違法行為。
(九)指導廣告業發展,負責廣告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十)負責商標管理工作,依法保護商標專用權和查處商標侵權行為,加強馳名商標、著名商標的保護工作;負責特殊標志、官方標志的保護工作;負責馳名商標的推薦和著名商標的認定工作。
(十一)組織指導企業、個體工商戶、商品交易市場信用分類管理,研究分析並依法發布市場主體登記注冊基礎信息,為政府決策和社會公眾提供相關信息服務。
(十二)負責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經營行為的服務和監督管理。
(十三)開展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對外合作與交流。
(十四)對自治區以下工商行政管理系統機構編制、人事、財物實行統一領導和垂直管理,領導全區工商行政管理業務工作和基本建設、紀檢監察、內部審計等工作。
(十五)承辦自治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叄』 廣西壯族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設13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電、政務信息、機要、檔案、統計、保密、信訪、會務、接待等工作;承擔機關和系統政務公開、新聞發布和重要活動的組織協調等工作;負責組織協調機關和系統綜合調研工作;指導全區本系統的辦公自動化管理工作。
(二)法規與行政執法督察處。
組織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系統法制工作規章制度和具體措施、辦法;負責本局的規范性文件草案的合法性審核;組織開展工商行政管理執法監督和承擔指導本系統行政執法行為監督工作,承擔或參與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賠償工作;負責本局行政處罰案件的聽證、核審工作。
(三)反壟斷和打擊傳銷處(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局)。
擬訂有關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直銷監督管理和禁止傳銷的具體措施、辦法;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授權,查處市場中的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方面的壟斷案件;承擔監督管理直銷和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查處傳銷和違法直銷案件,協調相關方面開展打擊傳銷聯合行動;負責查處市場中的不正當競爭、商業賄賂、走私販私、合同欺詐、商標侵權、違法廣告、企業登記違法行為中的大案要案及其他經濟違法案件;承辦自治區人民政府、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交辦的案件;協調和指導全區本系統案件查處工作。
(四)消費者權益保護處(12315消費者投訴舉報指揮中心)。
擬訂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管理制度及具體措施、辦法並組織實施;承擔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開展有關商品流通、服務領域消費維權工作,協調指導查處假冒偽劣等違法行為,承擔指導消費者咨詢、申訴、舉報受理和處理。
(五)市場規范管理處。
擬訂規范市場秩序的具體措施、辦法;承擔規范維護各類市場經營秩序工作;承擔監督管理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行為工作;組織實施經濟合同行政監管;承擔管理動產抵押物登記、經紀人、拍賣行為工作;協調指導查處合同欺詐等違法行為;組織指導商品交易市場信用分類管理工作;組織市場專項治理工作。
(六)食品流通監督管理處。
擬訂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具體措施、辦法;組織實施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檢查、質量監測及食品流通市場准入制度;承擔流通環節食品安全重大突發事件應對處置,協調指導重大食品安全案件查處工作。
(七)企業監督管理處。
擬訂企業登記注冊管理的具體措施、辦法;組織、指導全區內資企業登記注冊及監督管理工作;監督檢查企業登記注冊行為;組織指導企業信用分類管理工作;承擔全區企業登記注冊信息的分析、公開工作。
(八)外商投資企業注冊管理處。
擬訂外商投資企業登記注冊管理的具體措施、辦法;組織指導我區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外商獨資企業、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代表的登記注冊和監督管理工作;承擔全區外商投資企業登記注冊信息的分析、公開工作。
(九)商標廣告監督管理處。
擬訂全區商標、廣告管理的具體措施、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馳名商標的推薦和著名商標的認定工作;承擔規定范圍內的廣告經營資格審批、廣告登記審批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依法查處虛假廣告和商標侵權行為;指導全區廣告行業及企業商標工作;擬訂全區商標、廣告業發展規劃。
(十)個體私營經濟監督管理處。
調查研究個體、私營經濟發展與管理情況,擬訂監督管理的具體措施、辦法;組織指導實施對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登記注冊與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個體工商戶信用分類管理工作;協調指導查處取締無照經營;指導全區個體、私營企業協會的工作。
(十一)人事處(基層工作處)。
負責全區本系統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和隊伍建設等工作;承擔管理許可權內的幹部任免、考核下一級領導班子;負責指導全區本系統隊伍建設的有關工作;承辦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外事工作。
(十二)財務處。
擬訂本系統財務、資產、票據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管理全系統經費、財務、裝備、國有資產和局機關財務;負責組織部門經費預算、決算編審和預算執行情況監督管理;負責全區本系統的財務監督管理。
(十三)信息化管理處。
負責本系統信息資料庫的管理、開發和利用;負責信息網路安全、運行維護工作;負責組織編制全區本系統信息化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人員工作處 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工作,指導全系統離退休人員工作。

『肆』 誰有農產品交易市場管理制度和管理工作流程的案例啊

上海市食用農產品交易市場管理制度 1.市場准入管理制度 2.安全衛生質量管理制度 3.場內經營商品質量衛生檢查制度 4.經營管理活動場內公示制度 5.市場交易糾紛調解和賠償制度 6.計量管理制度 7.市場交易統計報告制度 8.重要商品購銷台帳制度 9.管理人員監督管理制度 市場准入管理制度 1.在市場經營中,應該做到遵紀守法、文明經商,服從市場管理,維護市場秩序。 2.經營者必須先辦理入場登記,服從市場安排,辦妥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等有關證、照 後,在指定攤位亮照經營,嚴禁無照經營。 3.在經營時要明碼標價、誠實經商和公平競爭,不準短斤缺兩、強買強賣、摻雜使假和欺行霸市。 4.經營者出售的各類食品,都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及食品衛生管理的有關規定。 5.各種車輛應當在指定區域有序停放。 6.市場內實行經營與住宿相分離。 安全衛生質量責任制度 1.市場經營管理者對進入本市場交易商品質量狀況承擔管理責任。 2.市場經營管理者應當與場內經營者訂立進場經營合同,經營合同可參照市商委、市工商局制定推薦的示範合同文本,並按照工商、衛生、質監等行政監管部門的有關規定,明確雙方的質量管理職責,約定雙方商品質量管理的有關權利與義務、違約責任及處置方式。 3.制訂食用農產品管理流程,明確重點管理環節和要求。 4.市場明確規定禁止銷售國家有關部門明令禁止銷售的商品。 5.按規定申領衛生許可證,辦理有關食品從業人員健康證。 6.明確環境衛生管理要求,落實衛生保潔責任措施。 場內經營商品質量衛生檢查制度 1.按有關規定檢查場內經營的肉類、豆製品、糧食及其製品等重要商品的進貨許可證明、質量檢驗合格證明等,做到貨、單相符,未經索證、驗證不應銷售。經檢查後的進貨許可證明,應當在櫃台上方明示。 2.建立安全流通檔案,對抽檢不合格的商品應當和經營者依合同約定或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3.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配置安全衛生質量檢測設施,制訂檢測工作規程和制度。 經營管理活動場內公示制度 1. 場內經營者違法經營行為和處理結果。 2. 場內經營者獲得有關部門的表彰獎勵。 3.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進場交易收費標准。 4.市場所轄地工商、衛生、質監和消協的申訴、投訴電話和地址。 5.公示內容作為經營者的誠信記錄載入市場管理檔案。 市場交易糾紛調解和賠償制度 1.認真熱情接待投訴的消費者和投訴來信、來電,仔細聽取意見並做好記錄。 2.對投訴事項認真進行調查和調解,要以事實和證據為依據,公平、公正處理投訴交易糾紛,處理完結後要填寫《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場投訴情況表》。 3.對場內經營者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市場有義務對消費者實行先行賠償。 4.消費者對投訴調解不予接受的,應當告知消費者去市場所轄地工商所申訴或消協投訴解決。 計量管理制度 1.市場內的經營者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計量器具,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計量器具。 2.對市場內使用的屬於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登記造冊,向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配合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及其指定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做好強制檢定工作。 3.定期對經營者的計量器具進行檢查,發現不合格的,必須撤下送修,修復後經檢定合格才能使用。 4.做好市場定量包裝商品、零售商品等計量監督管理,市場票據、票證、商品標識等應當使用法定計量單位。 5. 經營者明知計量器具不合格或故意破壞計量器具准確度,偽造數據,破壞鉛(鑒)封繼續使用的,經教育後仍不悔改者,移交質監、工商等部門依法處理,直至吊銷攤位營業執照,取消場內經營權。 市場交易統計報告制度 1.按照統計法規和有關管理部門要求,認真、及時做好市場商品交易統計報表,按時上報。 2.收集、整理市場成交額、主要商品成交量等市場信息,建立統計台帳,做好基本資料登統記錄。 重要商品購銷台帳制度 1.場內經營者應當建立肉類、豆製品、糧食及其製品購銷台帳,登錄進貨渠道、許可證號、品種、數量等,台帳表式可參考《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場重要商品購銷台帳》。 2.台帳登錄須憑正規有效進貨憑證,完好保存台帳及原始憑證,以備查驗。 市場管理人員監督管理制度 1.市場管理人員應當學習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市場管理的規范性文件,宣傳貫徹有關商業行政主管、工商行政管理、稅務、物價、治安、衛生、環衛、計量等法規和政策。 2.市場主要負責人和管理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參加有關管理部門組織的管理崗位培訓考核,取得《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場管理崗位資格證書》,持證上崗。 3. 按規定設置市場管理崗位,配備管理人員,明確崗位職責,責任到人。 4.制訂市場管理人員行為規范和自律規定,強化規范服務意識,接受消費者和有關管理部門監督。 上海市工業消費品交易市場管理制度 1.市場准入管理制度 2.商品質量責任承諾制度 3.場內經營商品質量檢查制度 4.經營管理活動場內公示制度 5.市場交易糾紛調解和賠償制度 6.計量管理制度 7.市場交易統計報告制度 8.重要商品購銷台帳制度 9.管理人員監督管理制度 10.專項管理制度 市場准入管理制度 1.在市場經營中,應該做到遵紀守法、文明經商,服從市場管理,維護市場秩序。 2.經營者必須先辦理入場登記,服從市場安排,辦妥營業執照等有關證、照後,在指定攤位亮照經營,嚴禁無照經營。 3.市場經營中應當嚴把商品進貨關,場內經營者必須提供商品進貨單位有效憑證。特約經銷品牌商品的場內經營者,應當提供授權證明。 4.在經營時要明碼標價、誠實經商和公平競爭,不準強買強賣、摻雜使假和欺行霸市。 5.各種車輛應當在指定區域有序停放。 6.市場內實行經營與住宿相分離。 商品質量責任承諾制度 1.市場經營管理者對進入本市場交易商品質量狀況承擔管理責任。 2.市場經營管理者應當與場內經營者訂立進場經營合同,經營合同可參照市商委、市工商局制定推薦的示範合同文本,並按照工商、衛生、質監等行政監管部門的有關規定,明確雙方的質量管理職責,約定雙方商品質量管理的有關權利與義務、違約責任及處置方式。 3.制訂重要商品管理流程,明確重點管理環節和要求,規范售後服務。 場內經營商品質量檢查制度 1.按有關規定查驗場內經營商品的質量檢驗合格證明,並和專業質量檢測機構合作,定期或不定期對場內經營商品進行質量抽檢。 2.建立安全流通檔案,對抽檢不合格的商品和經營者依合同約定或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3.對電器產品、建築裝潢材料、傢俱、汽車配件、服裝等重點商品,配合有關管理部門,加強質量、安全性能檢驗和許可證明的檢查. 經營管理活動場內公示制度 1.場內經營者違法經營行為和處理結果。 2.場內經營者獲得有關部門的表彰獎勵。 3.市場所轄地工商、衛生、質監和消協的申訴、投訴電話和地址。 4.公示內容作為經營者的誠信記錄載入市場管理檔案。 市場交易糾紛調解和賠償制度 1.認真熱情接待投訴的消費者和投訴來信、來電,仔細聽取意見並做好記錄。 2.對投訴事項認真進行調查和調解,要以事實和證據為依據,公平、公正處理投訴交易糾紛,處理完結後要填寫《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場投訴情況表》。 3.對場內經營者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市場有義務對消費者實行先行賠償。 4.消費者對投訴調解不予接受的,應當告知消費者去市場所轄地工商所申訴或消協投訴解決。 計量管理制度 1.市場內的經營者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計量器具,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計量器具。 2.對市場內使用的屬於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登記造冊,向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配合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及其指定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做好強制檢定工作。 3.定期對經營者的計量器具進行檢查,發現不合格的,必須撤下送修,修復後經檢定合格才能使用。 4.做好市場定量包裝商品、零售商品等計量監督管理,市場票據、票證、商品標識等應當使用法定計量單位。 5.經營者明知計量器具不合格或故意破壞計量器具准確度,偽造數據,破壞鉛(鑒)封繼續使用的,經教育後仍不悔改者,移交質監、工商等部門依法處理,直至吊銷攤位營業執照,取消場內經營權。 市場交易統計報告制度 1.按照有關管理部門要求,認真、及時做好市場商品交易統計報表,按時上報。 2.收集、整理市場成交額、主要商品成交量等市場信息,建立統計台帳。 重要商品購銷台帳制度 1.場內經營者經營的重要商品,即電線、開關等實施強制性認證的電器產品、馳名商標、地方著名商標商品,鋼材、化工原料、有色金屬等重要生產資料商品必須向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供貨單位采購,並保存有關證明、進貨發票等。 2.建立電器產品、馳名商標或者地方著名商標的商品和重要生產資料商品等重要商品的場內經營購銷台帳,規范登錄,加強進貨源頭管理,實行誠信經營,台帳表式可參照《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場馳名商標或地方著名商標商品購台帳》。 市場管理人員監督管理制度 1.市場管理人員應當學習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市場管理的規范性文件,宣傳貫徹有關商業行政主管、工商行政管理、稅務、物價、治安、衛生、環衛、計量等法規和政策。 2.市場主要負責人和管理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參加有關管理部門組織的管理崗位培訓考核,取得《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場管理崗位資格證書》,持證上崗。 3.按規定設置市場管理崗位,配備管理人員,明確崗位職責,責任到人。 4.制訂市場管理人員行為規范和自律規定,強化規范服務意識,接受消費者和有關管理部門監督。 專項管理制度 文物、圖書等商品交易市場,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市場規范管理要求,制定專項管理制度。

『伍』 商品交易管理系統應該包含哪些內容

你得從商品的進入開始考慮
進貨--(庫存)--交易雙方的有力的信息,保證不會讓人看了不是騙子,就是注冊方式跟信息的驗證--交易後的手續費問題 呵呵 很實際

『陸』 現貨交易歸哪個部門監管

大宗商品電子交易隸屬國家商務部監管,目前最大的當屬 上海黃金 天津渤海 山東壽光果蔬

目前已有的現貨市場有:

上海黃金交易所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
天津稀有金屬市場
山東壽光蔬菜產業集團商品交易所
上海大宗農產品市場
黃河商品交易市場
青島國際商品交易市場
金銀島網交所
國盛農產品交易所
考爾煤炭交易市場
廣西糖網
棲霞蘋果電子交易市場
南寧(中國—東盟)商品交易所
天地紅辣椒交易市場
大連保稅區稻米交易市場
山東和易電子商務
江蘇東方不銹鋼電子交易中心
寧夏北方商品交易所
中國工業鹽交易市場
廣西食糖批發市場
吉林玉米市場√
山東龍鼎花生電子交易
河北鑫江不銹鋼電子交易市場
河北紅棗電子交易市場
天津保稅區大宗商品交易市場
北大荒糧食電子交易市場
眾城鋼鐵電子交易中心
上海石油交易所
上海鋼之源電子交易中心
陝西大宗煤炭交易市場
駐馬店市天元芝麻市場
天津天保大宗煤炭交易市場
天津鐵合金交易所
天津貴重金屬交易所
蘇州大宗商品電子交易中心
南京亞太化工電子交易中心
上海中規鋼材電子交易市場
河北大宗商品電子商務中心
山西太中煤炭電子交易市場
中國塑化電子交易中心
中國木薯粉交易市場
中國繭絲綢交易市場
中國木材電子交易市場
張家港化工電子交易市場
蘭格鋼鐵電子交易市場
南方糧食交易市場
中國液體化工交易市場
長沙大宗商品電子交易中心
青島國際有色金屬市場
東方絲綢市場交易所
湖南御邦大宗農產品交易所
海匯國際商品交易中心
北京石油交易所
天津港散貨交易市場
大宗農牧商品交易所
甘肅宏豐電子交易
中國國際木材交易市場
華中大宗商品電子交易市場
湖南省中南大宗商品電子交易市場
日照日明電子交易市場
山東鼎豐化肥電子交易市場
重慶農畜產品交易所
廣西銦鼎有色金屬交易中心
中國化工電子交易市場
重慶生豬綜合交易市場
北京馬連道茶葉電子交易市場
上海金光大道網交所
贛南臍橙電子交易市場有限公司
上海小金屬產品交易有限公司
北京大宗商品
愛迪爾農產品交易市場
中國不銹鋼交易所
中國果品交易中心
北川維斯特商品交易所
江蘇恆豐農產品交易所
湖南久豐金屬交易所
北京農副產品交易所
江蘇紙漿電子交易中心
上海紅酒交易所
山西焦聯焦炭電子交易市場
天津文化藝術品交易所
全國棉花交易市場
北方(內蒙古)煤炭電子交易中心
上海華誠有色金屬電子交易市場
中橡電子交易市場
中國亞麻交易市場
重慶葯品交易所
匯川商品電子交易中心
中國環球電子商務網
泛亞有色金屬交易所
浙江大宗金屬電子交易市場
新鄉金銀花電子交易中心
中京商品交易市場

『柒』 商品現貨市場交易特別規定(試行)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2013年第3號
《商品現貨市場交易特別規定(試行)》已經2013年8月15日商務部第7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並經中國人民銀行、證監會同意,現予發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商務部部長 高虎城
人民銀行行長 周小川
證 監 會 主 席 肖鋼
2013年11月8日 商品現貨市場交易特別規定(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商品現貨市場交易活動,維護市場秩序,防範市場風險,保護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商品現貨市場健康發展,加快推行現代流通方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範金融風險的決定》(國發〔2011〕38號),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商品現貨市場交易活動,應當遵守本規定。國家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商品現貨市場,是指依法設立的,由買賣雙方進行公開的、經常性的或定期性的商品現貨交易活動,具有信息、物流等配套服務功能的場所或互聯網交易平台。
本規定所稱商品現貨市場經營者(以下簡稱市場經營者),是指依法設立商品現貨市場,制定市場相關業務規則和規章制度,並為商品現貨交易活動提供場所及相關配套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第四條 從事商品現貨市場交易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商務部負責全國商品現貨市場的規劃、信息、統計等行業管理工作,促進商品現貨市場健康發展。
中國人民銀行依據職責負責商品現貨市場交易涉及的金融監管以及非金融機構支付業務的監管工作。
第六條 商品現貨市場行業協會應當制定行業規范和行業標准,加強行業自律,組織業務培訓,建立高管誠信檔案,受理投訴和調解糾紛等。
第二章 交易對象和交易方式
第七條 商品現貨市場交易對象包括:
(一)實物商品;
(二)以實物商品為標的的倉單、可轉讓提單等提貨憑證;
(三)省級人民政府依法規定的其他交易對象。
第八條 商品現貨市場交易的實物商品,應當執行國家有關質量擔保責任的法律法規,並符合現行有效的質量標准。
第九條 商品現貨市場交易可以採用下列方式:
(一)協議交易;
(二)單向競價交易;
(三)省級人民政府依法規定的其他交易方式。
本規定所稱協議交易,是指買賣雙方以實物商品交收為目的,採用協商等方式達成一致,約定立即交收或者在一定期限內交收的交易方式。
本規定所稱單向競價交易,是指一個買方(賣方)向市場提出申請,市場預先公告交易對象,多個賣方(買方)按照規定加價或者減價,在約定交易時間內達成一致並成交的交易方式。
第十條 市場經營者不得開展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範金融風險的決定》禁止的交易活動,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進行標准化合約交易。
現貨合同的轉讓、變更,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辦理。
第三章商品現貨市場經營規范
第十一條 市場經營者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提供交易的場所、設施及相關服務;
(二)按照本規定確定的交易方式和交易對象,建立健全交易、交收、結算、倉儲、信息發布、風險控制、市場管理等業務規則與各項規章制度;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二條 市場經營者應當公開業務規則和規章制度。制定、修改和變更業務規則和規章制度,應當在合理時間內提前公示。
第十三條 商品現貨市場應當制定應急預案。出現異常情況時,應當及時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出現市場風險。
第十四條 市場經營者應當採取合同約束、系統控制、強化內部管理等措施,加強資金管理力度。
市場經營者不得以任何形式侵佔或挪用交易者的資金。
第十五條 鼓勵商品現貨市場創新流通方式,降低交易成本;建設節能環保、綠色低碳市場。
第十六條 鼓勵商品現貨市場採用現代信息化技術,建立互聯網交易平台,開展電子商務。
第十七條 市場經營者應當建立完善商品信息發布制度,公布交易商品的名稱、數量、質量、規格、產地等相關信息,保證信息的真實、准確,不得發布虛假信息。
第十八條 採用現代信息化技術開展交易活動的,市場經營者應當實時記錄商品倉儲、交易、交收、結算、支付等相關信息,採取措施保證相關信息的完整和安全,並保存五年以上。
第十九條 市場經營者不得擅自篡改、銷毀相關信息和資料。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商品現貨市場的行業管理,並按照要求及時報送行業發展規劃和其他具體措施。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依據職責負責轄區內商品現貨市場交易涉及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派出機構負責商品現貨市場非法期貨交易活動的認定等工作。
第二十一條 市場經營者應當根據相關部門的要求報送有關經營信息與資料。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建立完善各項工作制度。必要時應及時將有關情況報告上級商務主管部門和本級人民政府。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市場經營者違反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由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市場經營者違反第八條、第十條規定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的,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五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市場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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