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國際貿易中的商品單價應包括哪些必不可少的內容
國際貿易中的商品單價是指單位商品的價格。單價包括四項必不可少的內容:即計價貨幣名稱、單價金額、計量單位、貿易術語。
合同中的價格條款應包含哪些內容?訂立價格條款應注意哪些問題?
合同中的價格條款,一般包括商品的單價和總值兩項基本內容,此外還包括單價的作價辦法和與單價有關的傭金與折扣的運用等內容。訂立價格條款時要注意以下問題:(1)充分的市場調查、信息分析的基礎上合理確定商品的單價,防止作價偏高或偏低。(2)根據經營意圖和實際情況,在權衡利弊的基礎上選用適當的貿易術語,並爭取選擇有利的計價貨幣。(3)靈活運用各種不同的作價辦法,以規避價格變動的風險。(4)單價中涉及的計量單位、計價貨幣、裝卸地名稱,必須書寫正確、清楚,以利合同的履行。對傭金和折扣的規定要符合貿易習慣
B. 合同中的價格條款不包括
問題是不是不夠貼切?因為所列四種都需要——分析如下:
A、計量單位——這個可以沒有,但是B中的單位價格中勢必有計量單位,不然怎麼叫做「單位價格」?所謂「單位」就是計量單位。
B、單位價格金額和計價貨幣——這個必須有,不然如何計算合同金額,以及用什麼貨幣結算或計價?
C、貿易術語——這個應該有,這是表述買賣雙方權利義務以及交貨方式等的簡要說明。
D、傭金——這個可以有,以便說明合同價格中是否包括傭金,以及是支付傭金的依據。
C. 外貿的價格條款是什麼
價格條款一般包括商品的價格和總值兩個基本內容。
商品的單價通常有4個部分組成:計量單位,單位價格金額,計價貨幣和貿易術語。
總值是指單價同成交商品數量的乘積,即一筆交易的總金額。
在實際業務中那,正確的訂立價格條款應該注意這幾個方面:1根據具體的業務情況選用恰當的貿易術語;2合理確定商品的價格 3選擇有利的計價貨幣 4 合理運用傭金和折扣 5價格條款與品質數量包裝等其他條款的對應一致
D. 價格條款是什麼
價格條款 是指國際貿易合同中表明價格條件的款項。是對外經濟貿易合同中的重要條款之一。一般包括單價、交貨機動幅度(品質和數量)的怍價和總值。
單價包括:
1.計量單位,即計算商品數量的單位。不同國家或地區度量衡制度往往不同,合同中必須訂明採用何種計量單位。 2.單位價格金額。 3.計價貨幣,即計算商品價格使用的貨幣名稱。 4.價格條件,用價格術語表示買賣雙方在責任、費用與風險承擔上的區別。 總值即成交商品的總價,等於單價乘數量。簽訂合同應注意合理確定成交價格,採用適當的貿易術語,選擇有利的計價貨幣,列明具體的作價方法,以保證風險小而利潤大。單價應詳細列明議妥的價格術語、計價貨幣、計量單位、單位價格金額。總值與單價應為同一貨幣單位。若有交貨機動幅度、總值不能有肯定數額時,可冠以「約」字。在外貿合同中,正確選擇和運用價格條款,對貫徹對外貿易政策,完成進出口任務,節約外匯支出或增加外匯收入等方面有重要意義。
價格條款的主要內容:
在國際貨物買賣中,進出口商通常採用固定作價方法,因此,價格條款一般包括兩項內容:一是貨物單價(unit price),二是貨物總值(total amount)。 進出口業務多數通過電子郵件或函電進行磋商,如果報價不規范,容易造成誤解或差錯,導致日後電訊查詢,浪費錢財,有損於企業形象。因此,必須正確掌握表示貨物單價的方法,即單價表述四要素,包括貨幣名稱、單價金額、計量單位和貿易術語。 總值是指單價同計價數量的乘積,即一筆交易的總金額。 當簽訂機械設備合同或採用非固定作價時,價格條款中需要做一些說明。
規定價格條款時,應注意下列問題:
1.合理地確定商品的單價,防止偏高或偏低。
2.根據船源、貨源等實際情況,選擇適當的。
3.爭取選擇有利的計價貨幣,必要時可加訂保值條款。
4.靈活運用各種不同的作價辦法,盡可能避免承擔價格變動的。
5.參照國際的習慣做法,注意傭金和折扣的合理運用。
6.如交貨品質、交貨數量有機動幅度或包裝費另行計價時,應一並訂明機動部分作價和包裝費計價的具體辦法。
7.單價中的計量單位、計價貨幣和裝運地或卸貨地名稱,必須書寫清楚,以利合同的履行。
E. 急用啊!進出口商品價格的四個組成部分是哪四個
商品的單價通常由四部分組成:計量單位,單位價格金額,計價貨幣和貿易術語.例如:"每公噸1 000美元CIF紐約".價格條款有時還包括作價方法,傭金和折扣等.
F. 合同價格條款包含哪些
品名、質量、數量、價格、包裝、運輸、保險、貨款支付、檢驗、索賠、不可抗力等
G. 5、價格條款的談判應由( )承擔。 A.法律人員 B.商務人員 C.財務人員 D.技術人員
價格條款的談判應由( 商務人員 )承擔。
價格條款 是指國際貿易合同中表明價格條件的款項。是對外經濟貿易合同中的重要條款之一。一般包括單價、交貨機動幅度(品質和數量)的怍價和總值。
規定事項
1,合理地確定商品的單價,防止偏高或偏低。
2.根據船源、貨源等實際情況,選擇適當的貿易術語。
3.爭取選擇有利的計價貨幣,必要時可加訂保值條款。
4.靈活運用各種不同的作價辦法,盡可能避免承擔價格變動的。
5.參照國際的習慣做法,注意傭金和折扣的合理運用。
6.如交貨品質、交貨數量有機動幅度或包裝費另行計價時,應一並訂明機動部分作價和包裝費計價的具體辦法。
7.單價中的計量單位、計價貨幣和裝運地或卸貨地名稱,必須書寫清楚,以利合同的履行。
H. 國際貿易合同有哪幾部分及主要條款
國際貿易合同主要條款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種類較多,各類合同內容都不盡相同,它們都有著各自特點,但也都有其共同點,從法理上可把合同的基本內容分為三部分:
(1)效力部分
①合同的開頭部分。主要包括買、賣雙方的全稱、住址、訂約日期、地址以及同意訂約的詞句,合同的名稱、編號等。
②合同的結尾部分。包括生效日期,合同使用的文字和文本,正本份數,雙方當事人的簽字。
開頭和結尾部分規定了合同的效力范圍和有效條件的主要問題,全稱為效力部分。如在合同中開頭部分註明的訂立合同中的時間和地點,它在法律上就表明:第一,除非法律或合同中對合同生效的時間另有規定,否則應以該日期為合同的生效日期;第二,如果合同中對該合同所應適用的法律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在發生法律沖突時,按國際私法的法律沖突原則,關於該合同的有效性的問題,一般應由合同成立地法律來確定。
(2)權利與義務部分
此部分是合同內容的主要成份:
①標的物條款(也稱商品條款)。主要包括:商品名稱、規格、質量、性能、質量、包裝等。對有些商品還要商品的生產國別、製造廠商加以規定。
②價格條款。合同中規定的標的物單位和總價的各條文,屬於價格條款。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總是以"貿易術語"為基礎和一個特定數額的貨幣單位來表示商品單位的。如"鋁錠FOB安特衛普港每噸640英鎊"單價乘以交易商品的數量,即為總價。價格條款一般應包括價格的計量單位,單位價格金額、計價貨幣、交貨地點的貿易術語。
③保留所有權條款。賣方在收到用現金支付的貨款以前,保留貨物的合法所有權;如果買方對賣方的貨物作出處分,則買方仍是作為賣代理人或受信託人持有此項收益,賣方有權獲得此項收益。
④裝運和保險條款。主要規定裝運時間、裝運港與目的港以及裝運通知事項。這一條款主要是規定由誰負責投保和支付保險費用、投保險別、保險金額等。此條款規定與所採用的貿易術語有著直接的聯系。
⑤支付條款。是指合同中有關買方支付貨款的各個條款。包括:支付工具、貨幣的種類、支付時間、支付的方式,以及賣方為取得貨款應提供的單證等各項規定。在國際貨物銷售合同中,一般採用跟單信用證的付款方式,但也有些情況下採用托收方法。
⑥商檢條款。是指合同中有關商品檢驗的條文,通常規定:檢驗權、檢驗機構、檢驗證書、檢驗時間、地點、檢驗的方法、檢驗標准等內容。
⑦負責條款。主要包括:
a.規定構成不可抗力的條件(哪些條件屬不可抗力);
b.說明因不可抗力,當事人不能按合同規定履行義務,不應承擔責任;
c.規定發生不可抗力的事項時,當事人應如何處置(力爭減少損失)。
⑧法律適用條款。以上條款,是雙方當事人為一筆買賣交易而明確記載於合同中的權利、義務條款,但這些約定不可能涉及合同權利、義務關系的各個方面,通常在合同中規定該合同適用的法律,如"本合同適用於××國法律"。
(3)索賠與爭議的解決部分
此部分是關於程序問題的規定。主要包括:
①索賠的手續;
②提出索賠的期限;
③提出索賠所需單證;
④索賠的方式。
如索賠遭到拒絕,在當事人之間就會發生爭議。在國際貿易中,雙方當事人一般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選擇用仲裁的方式解決爭議。因此,合同條款應明確約定是到××仲裁機構仲裁?還是到××法院訴訟。二者選擇其一。當事人還可根據實際情況,約定將爭議提交國際法院解決。
I. 國際貿易貨物買賣合同的主要條款包括哪些
你好,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主要條款雖然在《公約》中未有明確的表述,但在國際貿易實踐中可以總結出,國際貨物買賣合同與國內貨物買賣合同在商品的名稱和品質規格、裝運、商品檢驗(檢疫)、索賠條款上大體一致,這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數量條款。此條款只要包括交貨數量和計量方法。制定數量條款時應明確計量單位和度量衡知道,尤其在農副產品的交易中由於這些貨物的計量不易精確,故為避免爭議,應在合同中對交貨的數量規定一個機動幅度,也即「溢短裝條款」。
2、包裝條款。根據《公約》第35條規定,賣方交付的貨物必須與合同所規定的數量,質量和規格相符,並須按照同類貨物通用的方式裝箱和包裝。除雙方當事人業已另有協議外。若無約定,則按照同類貨物通用的方式進行裝箱和包裝,如果沒有此種通用方式,則按照足以保全和保護貨物的方式裝箱和包裝,否則視為與合同不同。同時,包裝條款中須明確國際對運輸標志的慣常做法以及訂明包裝費用由何方負擔 .
3、價格條款。價格條款在國際貨物買賣中有相當突出的作用,直接關繫到雙方當事人的經濟利益和所承擔的風險責任。在國際貨物買賣中,合同作價主要有固定價格,滑動價格和後定價格三種方式。在貿易實務中,還應密切注意國際貿易術語的應用。
4、保險條款。由於國際貨物買賣風險比較大,故保險條款在合同中就顯得非常必要。這與國內貨物買賣合同有較大的區別。在貨物買賣中,應注意各種貿易術語中保險費用和保險責任的負擔。
5、支付條款。國際買賣合同中,一般都規定,貨物的結算除了政府記帳的方式外,大部分是通過銀行進行現匯結算 ,而國內貨物買賣合同大部分通常都是通過現金或銀行轉帳進行結算。此條款主要包括支付工具,支付時間和支付方式。
6、不可抗力條款。這是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普遍採用的一種例外條款。按照《公約》規定,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以解除和遲延履行合同而不承擔責任,只有當既沒有不可抗力因素,又有當事人過失的情況下,當事人才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7、仲裁條款。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一般都規定,如雙方協商不成,應提交仲裁機構進行仲裁。我國對外貿易法規定,我國的涉外買賣合同若協商不成,應提交北京中國貿易促進委員會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按其規則進行仲裁 .而國內貨物買賣合同則相對較少採用仲裁方式來解決爭議和糾紛。
8、法律適用條款。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由於涉及合同當事人來自不同的國家,故很有必要設立法律適用條款來規定準據法,以防止在發生爭議時無法缺點解釋合同和解決爭議的法律。一般來說,國際上都根據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確定,但根據我國現行法律,還要受到最密切聯系原則和公共秩序保留原則的限制 .公約中對當事人意思自治權利的 適用范圍規定的更加完備與廣泛。而國內貨物買賣合同一般都有《合同法》和《民法通則》予以規范調整,故較少設立此條款。 所以,無論是在法律上,還是在實踐中,國際貨物買賣合同與國內貨物買賣合同的主要條款還是存在一定的差異的,我國《合同法》應當充分地借鑒《公約》,特別是一些在國際貿易中的做法,使之在合同條款的設立上能日趨完善。
J. 價格條款中,單價的形式包括哪幾個組成部分
計量單位、單位價格金額、計價貨幣、貿易術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