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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國有工業用地價格

發布時間:2021-10-12 12:07:13

1. 工業用地轉讓怎麼收費

您好,工業地轉讓要出以下費用:
一、營業稅及附加(出讓方):
1、按轉讓價與購置價的差價繳納5%的營業稅。
2、按繳納的營業稅繳納7%的城建稅和3%的教育費附加。
二、印花稅和契稅(雙方):
1、按產權轉移書據(合同)所載金額繳納0.05%的印花稅。
2、按成交價格(合同)繳納3%的契稅(有的地方是5%)。
三、土地增值稅(出讓方):
1、按取得收入減除規定扣除項目金額後的增值額,繳納土地增值稅。
2、規定扣除項目: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開發土地的成本、費用;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等。
3、稅率的確定四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50%的部分,稅率為3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50%至100%的,稅率為4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100%至200%的,稅率為5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稅率為60%。
為計算方便,可以通過速算公式計算:
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稅率-扣除項目金額*速算扣除系數
(0、5%、15%、35%分別對應30%、40%、50%、60%稅率)。
大概就這些了,不知對你是否有用。
補充:
一、營業稅及附加(出讓方),小計7700元:
1、營業稅=(45-31)*5%=7000元
2、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7000*(7%+3%)=700元。
二、印花稅和契稅(雙方),小計13725元:
1、印花稅=45*0.05%=225元
2、契稅=45*3%=13500元
三、土地增值稅(出讓方),35572.5元:
1、增值額=45萬元-(31萬元+7700元+13725元)=118575元
2、規定扣除項目:331425元
3、增值額占扣除項目金額的比例:36%(118575/331425*100%),因此適用第一檔稅率30%:
土地增值稅稅額=118575*30%=35572.5元
四、出讓方共需繳納稅費款為56997.5元,受讓方為13725元。
五、除契稅向財政局的農稅中心(局)繳納以外,其他統一向地稅局繳納。
望採納

2. 國有土地工業用地轉讓怎麼交稅,費用是多少

1、轉讓方要繳交的稅種:(1)增值稅:按轉讓價與購入價的差價繳納5%的營業稅;(2)城建稅:按繳納營業稅計提7%的城建稅;(3)教育附加費:按繳納營業稅計提3%的教育附加費;(4)地方教育附加費:按繳納營業稅計提2%的地方教育附加費;(5)印花稅:按產權轉移書據(合同)所載金額繳納0.05%的印花稅;(6)土地增值稅:按取得收入減除規定扣除項目金額後的增值額,繳納土地增值稅。稅率為四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50%的部分,稅率為3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50%至100%的,稅率為4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100%至200%的,稅率為5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稅率為60%;2、承受方要繳納的稅種:(1)契稅: 按成交價格(合同)繳納3%的契稅;(2)印花稅:按產權轉移書據(合同)所載金額繳納0.05%的印花稅。

擴展閱讀:
根據199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規定:在我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該《條例》的規定繳納契稅。該《條例》中所稱的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房屋買賣;房屋贈與;房屋交換。出租房屋不繳契稅。契稅是一種重要的地方稅種,在土地、房屋交易的發生地,不管何人,只要所有權屬轉移,都要依法納稅。
工業用地轉讓契稅稅率是各地不一的,契稅稅款=435萬元*-稅率(一般3%-5%)。也就是說,按照國家的規定,工業用地轉讓的契稅一般是按3%徵收,不過也分地方,有的地方是4%,有的地方更高。具體可咨詢當地稅務局。

3. 國土局可以查到國有工業用地出讓合同嗎

可以的。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監察廳(局),副省級城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監察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監察局,各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局:
針對當前國內經濟形勢和工業用地供應中存在的突出問題,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保增長、擴內需、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重大決策,更大程度地發揮土地政策調控作用,現就進一步完善工業用地出讓制度通知如下。
一、明確政策,合理選擇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方式
工業項目行業門類多,對產業政策、環保標准、產業布局結構和生產技術水平要求高。各地要在堅持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的基礎上,充分考慮工業用地的特點,合理選擇出讓方式,進一步細化政策措施。
(一)各地要嚴格執行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制度,凡屬於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審批後由政府供應的工業用地,政府收回、收購國有土地使用權後重新供應的工業用地,必須採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公開確定土地價格和土地使用權人。
(二)各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年度土地利用計劃、國家產業政策、土地供應政策、本地區社會經濟發展目標、土地市場狀況和土地供應潛力等,科學編制土地出讓計劃,明確工業用地的供應規模、功能布局和供應時序,經批準的出讓計劃要及時向社會公布。各地要支持中小企業發展,在土地出讓計劃中要安排一定比例的土地用於中小企業開發利用,特別是建設多層標准廠房。
(三)為充分了解工業用地需求,合理安排出讓進度和出讓規模,各地要大力推進工業用地預申請制度,加快制定工業用地預申請政策措施和操作程序。對列入市、縣土地出讓計劃的工業用地,要及時將具備出讓條件地塊的位置、面積、產業要求、使用年限、土地使用條件(功能分區)等信息向社會發布,接受用地申請。單位和個人對擬出讓的地塊有使用意向,所承諾支付的土地價格和土地使用條件符合規定的,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適時組織掛牌或拍賣出讓活動。
(四)各地在工業用地出讓中,應依據供地政策、土地用途、規劃限制等具體因素,選擇適宜的出讓方式。對具有綜合目標或特定社會、公益建設條件,土地用途受嚴格限制、僅有少數單位或個人可能有受讓意向的工業用地,可以採取招標方式,按照綜合條件最佳者得的原則確定受讓人。也可以設定專項條件,採取掛牌、拍賣方式,按照價高者得的原則確定受讓人。
採用上述方式出讓工業用地的,必須嚴格審核把關,在簽定出讓合同前必須按規定時間將供地審批結果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10個工作日;供地後必須加強監管,改變用地條件的,要收回土地,追究責任。
(五)分期建設的工業項目,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可以通過競單位面積地價的方式確定招標拍賣掛牌競得人(中標人),一次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支付土地出讓價款,再按照土地使用標准分期供地。自出讓合同簽訂之日起兩年內,辦理完供地手續。分期建設的工業項目,不得改變土地用途,不得興建職工住房。改變土地用途用於商業、旅遊、娛樂、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途的,一律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
二、嚴格限定協議范圍,規范工業用地協議出讓
各地要規范執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39號)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國土資發〔2006〕114號),嚴格落實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依法不屬於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范圍的工業用地,方可按照《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國土資發〔2006〕114號)規定的程序,辦理協議出讓。
(一)由於城市規劃調整、經濟形勢發生變化、企業轉型等原因,土地使用權人已依法取得的國有劃撥工業用地補辦出讓、國有承租工業用地補辦出讓,符合規劃並經依法批准,可以採取協議方式。
(二)政府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搬遷的工業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經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核並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原國有土地使用權,以協議出讓或租賃方式為原土地使用權人重新安排工業用地。擬安置的工業項目用地應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布局和城市規劃功能分區要求,盡可能在確定的工業集中區安排工業用地。
(三)采礦、採石、采砂、鹽田等地面生產和尾礦堆放用地,鼓勵採取租賃,也可協議方式出讓。各地可在不高於法律規定的工業用地最高出讓年限內,結合探礦權、采礦權出讓年限,靈活確定采礦用地租賃和出讓年限。
三、明確約定工業用地出讓各方的權利義務,加強合同履約管理
(一)工業用地出讓合同中要明確約定土地的交付時間、建設項目的開竣工時間。出讓方應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提供土地,督促用地者按期開工建設。受讓人因非主觀原因未按期開工、竣工的,應提前30日向出讓人提出延建申請,經出讓人同意,項目開竣工延期不得超過一年。
(二)工業用地出讓期限內,受讓人在符合規劃、不改變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增加容積率的,經核准,不再增收土地價款;需要改變土地用途的,必須取得出讓人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與出讓人簽訂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出讓合同,由受讓人按照批准改變時新土地使用條件下土地使用權市場價格與批准改變時原土地使用條件下剩餘年期土地使用權市場價格的差額補繳出讓金。出讓合同或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改變土地用途應收回土地的,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重新出讓。
四、強化執法監察,嚴格執行工業用地出讓制度
(一)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繼續嚴格落實《物權法》、《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31號)和《國土資源部監察部關於落實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07〕78號)等法律政策,結合當前經濟形勢和土地市場供求狀況,積極研究解決本地區工業用地出讓中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總結推廣工業用地出讓中的好做法、好經驗,加大政策指導力度。省級監察機關要把對落實工業用地出讓制度的監督檢查作為一項日常工作,定期作出安排部署並組織實施,保證執法監察工作的效果。
(二)各級監察機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嚴肅查處工業用地出讓和轉讓中的違紀違法案件。對於應當採取出讓而採用劃撥方式或者應當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而協議出讓工業用地的;對低於國家規定的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准出讓工業用地的;對工業用地出讓合同簽訂後,擅自批准調整土地用途的;對不符合轉讓條件違規轉讓工業用地的;對不按規定及時准確地在中國土地市場網和指定的場所、媒介發布工業用地出讓公告和出讓結果等信息的違法違規行為,要認真糾正和查處。特別對領導幹部以任何形式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要堅決予以查處。對領導幹部在工業用地出讓中違規違法造成重大損失或惡劣影響的,要實行問責。對於一些地方以擴大內需、促進經濟增長為名在工業用地出讓中違反供地政策、用地標准和國家產業政策,搭車用地、借機圈地的,要嚴肅處理。
地方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監察機關要結合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按照本《通知》要求,密切配合,認真做好工業用地出讓工作,健全完善工業用地出讓制度。監察部、國土資源部將根據各地的工作情況,適時組織聯合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

4. 我有20畝工業用地能賣多少錢

只能用於工業,但需考慮交通問題;保守價:10萬/畝
合200萬(需手續費)

5. 2019年全國工業用地價格會降價嗎

就目前的情況來看,應該不會降價的。

6. 常州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搬遷費等標准

在拆遷過程中產生的一些拆遷補償費用是市民關注的重點,在常州,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搬遷費等標准在16年有過一次調整,基本還是按照常建〔2011〕111號文件執行。基本文件如下:

為認真貫徹落實《常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暫行辦法》(常政規〔2011〕2號)的有關規定,保障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經研究並報市政府批准,決定公布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搬遷費等標准,現就有關標准通知如下:

一、搬遷費

1.住宅房屋:以被徵收人或公房承租人為補償對象,按被徵收房屋的合法建築面積每平方米25元給予一次性補償,每戶不低於1000元。

2.非住宅房屋:以被徵收人或公房承租人為補償對象,按被徵收房屋的合法建築面積每平方米20元給予一次性補償。

二、搬遷獎勵費

1.住宅房屋:以被徵收人或公房承租人為獎勵對象,以被徵收房屋的合法建築面積為計算依據,獎勵標准為:

(1)自簽約獎勵期開始之日起40日內簽約,在約定的時間內搬遷並交出被徵收房屋鑰匙的,獎勵每平方米200元,每戶不低於20000元;

(2)自簽約獎勵期開始之日起41—50日內簽約,在約定的時間內搬遷並交出被徵收房屋鑰匙的,獎勵每平方米120元,每戶不低於12000元;

(3)自簽約獎勵期開始之日起51—60日內簽約,在約定的時間內搬遷並交出被徵收房屋鑰匙的,獎勵每平方米60元,每戶不低於6000元。

2.非住宅房屋:自簽約獎勵期開始之日起40日內簽約,在約定的時間內搬遷並交出被徵收房屋鑰匙的,以被徵收人或公房承租人為獎勵對象,以被徵收房屋的合法建築面積為計算依據,獎勵標准為:

(1)營業用房:獎勵每平方米300元,每戶不低於30000元;

(2)非營業用房:獎勵每平方米100元,每戶不低於20000元。

簽約獎勵期由徵收主體根據項目實際情況確定,並在徵收補償方案中予以公布。

三、臨時安置費

1.住宅房屋:對實行產權調換需自行過渡的被徵收人或公房承租人,以被徵收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合法建築面積(實行貨幣補償的除外)為計算單位,支付臨時安置費,具體標准為:

(1)天寧區、鍾樓區一至三類區位,每平方米每月補償15元,每戶每月不低於1200元。

(2)天寧區、鍾樓區四至六類區位和武進區、新北區一至二類區位,每平方米每月補償12元,每戶每月不低於1000元。

(3)武進區、新北區的其他區位,每平方米每月補償10元,每戶每月不低於800元。

實行產權調換的臨時安置費,按實際過渡期限結算。徵收過渡期限自被徵收人或公房承租人搬遷騰空並交出被徵收房屋鑰匙之日起至產權調換房屋具備商品房交付使用條件之日止,一般不超過18個月。

對實行貨幣補償的,以被徵收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合法建築面積(實行產權調換的除外)為計算單位,參照上述標准,一次性給予6個月的臨時安置費。

2.非住宅房屋:對實行產權調換需自行過渡的被徵收人或公房承租人,以被徵收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合法建築面積(實行貨幣補償的除外)為計算單位,支付臨時安置費,具體標准為:

(1)營業用房:

①天寧區、鍾樓區一至三類區位,每平方米每月補償30元;

②天寧區、鍾樓區四至六類區位和武進區、新北區一至二類區位,每平方米每月補償25元;

③武進區、新北區的其他區位,每平方米每月補償20元。

(2)非工業用地及非倉儲用地的辦公、教育、醫療等用房: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6-12-22,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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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工業用地多少錢一畝

工業建設徵用土地,按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土地徵用補償標准執行,具體標准可以到當地的國土資源局查詢。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應該由土地估價機構評估後,按評估地價的百分之四十繳納國有土地出讓金。

徵用土地的程序:

一、申請選址。用地單位持經批準的建設項目設計計劃任務書或上級主管機關的有關證明文件,向擬征地所在地的縣、市土地管理機關申請,經縣、市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後,進行選址。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選址,還應當取得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同意。

二、協商征地數量和補償、安置方案。建設地址選定後,由所在地的縣、市土地管理機關組織用地單位、被征地單位以及有關單位,商定預計徵用的土地面積和補償、安置方案,簽定初步協議。

(7)常州國有工業用地價格擴展閱讀:

《國家建設徵用土地條例》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合理使用土地資源,保證國家建設必需的土地,並妥善安置被征地單位群眾的生產和生活,特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國家進行經濟、文化、國防建設以及興辦社會公共事業,需要徵用集體所有的土地時,必須按照本條例辦理。禁止任何單位直接向農村社隊購地、租地或變相購地、租地。農村社隊不得以土地入股的形式參與任何企業、事業的經營。

第三條節約土地是我國的國策。一切建設工程,都必須遵循經濟合理的原則,提高土地利用率。凡有荒地可以利用的,不得佔用耕地;凡有劣地可以利用的,不得佔用良田,尤其不得佔用菜地、園地、精美魚塘等經濟效益高的土地。

8. 國土局對工業用土地價格劃分依據

關於發布實施《全國工業用地出讓
最低價標准》的通知

國土資發[2006] 30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計劃單列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31號)精神,加強對工業用地的調控和管理,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根據土地等級、區域土地利用政策等,部統一制訂了《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准》(以下簡稱《標准》,詳見附件1),現予以發布。
一、本《標准》是市、縣人民政府出讓工業用地,確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價格時必須執行的最低控制標准。
二、工業用地必須採用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其出讓底價和成交價格均不得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詳見附件2)相對應的最低價標准。各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辦理土地出讓手續時必須嚴格執行本《標准》,不得以土地取得來源不同、土地開發程度不同等各種理由對規定的最低價標准進行減價修正。
三、工業項目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對少數地區確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的土地,且土地前期開發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業項目用地,在確定土地出讓價格時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最低價標準的60%執行。其中,對使用未列入耕地後備資源且尚未確定土地使用權人(或承包經營權人)的國有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礫地的工業項目用地,在確定土地出讓價格時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最低價標準的30%執行。對實行這類地價政策的工業項目用地,由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報部備案。
四、對低於法定最高出讓年期(50年)出讓工業用地,或採取租賃方式供應工業用地的,所確定的出讓價格和年租金按照一定的還原利率修正到法定最高出讓年期的價格,均不得低於本《標准》。年期修正必須符合《城鎮土地估價規程》(GB/T18508-2001)的規定,還原利率不得低於同期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五年期存款利率。
五、為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的長遠生計,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可根據本地征地補償費用提高的實際,進一步提高本地的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准;亦可根據本地產業發展政策,在不低於本《標准》的前提下,制訂並公布不同行業、不同區域的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准,及時報部備案。
六、本《標准》發布實施後,各省(區、市)要依據本《標准》,開展基準地價更新工作,及時調整工業用地基準地價。
七、各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工業用地出讓的監督管理。低於最低價標准出讓工業用地,或以各種形式給予補貼或返還的,屬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八、本《標准》自2007年1月1日起實施。部將根據各地社會經濟發展情況、宏觀調控的需要以及《標准》的實施情況,適時進行修訂。
附件:1.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准
2.土地等別
國土資源部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9. 誰知道國家對工業用地的地價標准

沒有統一的標准,每個地方(縣級)的工業用地的地價都不一樣.不過國家規定了最低標准,分好多等級.要看你所在的縣或市是在那一級的了.

10. 工業用地與商服用地的區別價格相差多少

商業用地是商服用地的一部分。。。
一、商務用地是指:商業、金融業、餐飲旅館業及其他經營性服務業建築及其相應附屬設施用地。
商服用地的范圍:
1.商業用地。商店、商場、各類批發、零售市場及其相應附屬設施用地。
2.金融保險用地。銀行、保險、證券信託期貨、信用社等用地。
3.餐飲旅館業用地。飯店、餐廳、酒吧、賓館、旅館、招待所、度假村等及其相應附屬設施用地。
4.其他商服用地。寫字樓、商業性辦公樓和企業廠區外獨立的辦公樓用地;旅行社、運動保健休閑設施、夜總會、歌舞廳、俱樂部、高爾夫球場、加油站、洗車場、洗染店、廢舊物資回收站、維修網點、照相、理發、洗浴等服務設施用地。

二、商業用地 是指規劃部門根據城市規劃所規定該宗地塊的用地性質是用於建設商業用房屋,出讓後用地的使用年限為40年。 商業用地,是指用於開展商業、旅遊、娛樂活動所佔用的場所,如用於建造商店、糧店、飲食店、公園、游樂場、影劇院和俱樂部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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