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上海市土地交易事務中心的主要職責
1、負責承擔編制經營性用地年度供應計劃,指導協調區(縣)局經營性用地年度計劃編制和實施;
2、負責市土地招標、拍賣、掛牌辦公室的日常管理工作。承擔經營性用地交易前期事務工作,協調土地出讓規劃參數、市供土地出讓的前期征詢,匯總征詢意見並編制方案;
3、承擔市土地交易市場的日常管理。組織實施經營性用地項目預申請,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轉讓的招拍掛交易,組織實施耕地佔補平衡和農轉用指標交易等;
4、承擔全市土地市場交易信息的收集、匯總、分析、上報、發布等工作,提供有關法律、信息咨詢和交易場所等相關服務;
5、負責土地出讓合同履行的出讓金(租金)繳付、土地交付等事務管理;
6、負責土地使用費徵收事務管理。
B. 上海市年國土資源綜合統計分析報告
2006年是實施「十一五」規劃的開局之年。在國土資源部和市委、市政府的領導下,全市房地資源系統立足市委、市政府「落實、聚焦、突破」的工作基調,以加強對全局性、前瞻性、綜合性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為抓手,以夯實基礎工作、提升行業管理水平為重點,有力、有序地推進各項工作,著力保持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保持房地產市場的持續健康穩定發展,全面完成了年初確定的各項工作目標和任務,實現了「十一五」規劃的良好開局。
(1)以貫徹中央宏觀調控政策為契機,加大行業管理的力度,房地產業保持了健康穩定發展的態勢。貫徹中央宏觀調控的政策措施,態度堅決、執行有力。在土地管理方面,以貫徹落實國務院31號文件為重點,加強農用地轉用計劃管理,實行「統」、「分」結合的辦法,堅持區別對待、有保有壓;深化市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根據《全國綱要》(送審稿)分解給上海的主要指標,基本完成了各區縣主要規劃指標的對接工作;全面開展土地執法動態巡查,並加大了對違法違規用地的執法監察力度,全年新發生的違法用地數有較大幅度下降。在房地產市場調控方面,以貫徹落實國辦發37號文件為重點,堅持「以居住為主、以市民消費為主,以普通商品住房為主」和「鼓勵消費、規范投資、抑制投機」的原則,實施市場供應和需求的雙向調控,並著力建立健全誠信、規范、透明、法治的房地產市場體系。
(2)以土地清查和房屋調查為重點,加大基礎工作的推進力度,為深化拓展精細化管理打下了扎實的基礎。在土地清查方面,建立了土地利用現狀數據、權屬數據、建設用地數據、違法用地數據等基礎資料庫。全市共完成外業調查面積6 936平方千米,覆蓋全市陸域面積;內業判讀地塊188萬個,對每一地塊的土地用途進行了判別。在房屋調查方面,完成了全市近1萬個街坊(村)全部房屋建築的現場核對、外業修測、公房採集輸入、大機數據清理及成果數據入庫。
(3)地礦工作方面,加快立法進度,出台了《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辦法》等法規和政策性文件;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根據「強化、弱化、轉化」的要求,推進了機構職能整合,完成了10個區縣地礦管理職能的延伸工作;進一步開展地面沉降防治工作,加快推進三維城市地質調查。
一、土地資源
(一)土地資源狀況
根據2006年度的變更調查匯總數據顯示,本市統計地類總面積為823 901.21公頃,具體分類統計如下:農用地380 197.21公頃,其中耕地264 383.62公頃,園地11 647.07公頃,林地23 923.97公頃,其他農用地80 237.05公頃;建設用地237 103.67公頃,其中居民點及獨立工礦用地216 301.03公頃,交通運輸用地19 032.46公頃,水利設施用地1 770.17公頃。未利用地206 600.73公頃(圖1)。
圖1 2006年全市土地利用構成情況
(二)土地利用情況
1.農用地
全市農用地總量為380 197.21公頃,其中耕地264 383.62公頃,比2005年減少 8 670.38 公頃,耕地減少的原因主要是由於建設佔用和農業結構調整,2006年建設佔用耕地3 222.02公頃;2006年實施農業結構調整,在推進創匯農業、生態農業、設施農業中,耕地轉化為林地、園地、設施農業用地為4 595.85公頃。
2.建設用地
至2006年末全市建設用地總量為237 103.67公頃,以居民點及獨立工礦用地為主,面積為216 301.03公頃,占建設用地面積的91.22%,交通運輸用地19 032.46公頃,水利設施用地1 770.17公頃。
2006年全市批准建設用地11 144.97公頃,其中農用地轉用6 550.06公頃,涉及耕地5 421.50公頃(包括部分2005年核發計劃審批)。分批次建設用地8 646.24公頃,其中商服用地355.61公頃,工礦倉儲用地4 568.07公頃,公用設施用地498.07公頃,公共建築227.35公頃,住宅用地1 199.88公頃;單獨選址建設用地2 498.72公頃,其中交通運輸用地1 758.97公頃。
3.土地整理、復墾和開發情況
2006年全市積極推進土地整理復墾工作,通過鄉鎮農田區土地利用現狀的調查,確定了土地開發整理復墾的重點區域,制訂了土地開發整理復墾計劃。一方面對零星宅基地、工業點、坑塘、廢棄河流、農副業用地和零星未利用土地等進行復墾,另一方面推進結合基本農田基礎設施建設開展的土地整理。全年開發整理復墾土地總面積為8 120.28公頃,新增耕地2 934.37公頃。土地開發整理復墾不但為上海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佔用耕地提供占補平衡指標,而且也進一步優化了郊區的土地利用結構,保護和建設了郊區的生態環境,提高了郊區的農業生產條件,促進了土地集約利用。
全市實施的國家投資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項目有兩個,按照國土資源部有關文件要求組織實施,到2006年年底兩個項目基本竣工,准備接受竣工驗收。另外,本市積極推進灘塗促淤圈圍工作,為全市經濟社會發展拓展空間。
二、礦產資源
堅持把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礦產資源保護緊密結合起來,進一步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強化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日常監督管理,提高礦產資源利用率,合理利用和保護好礦產資源。與此同時,強化對全市地質資料匯交、保管和利用的監督管理,使地質資料的管理和服務水平又上了一個新台階。
繼續做好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和管理工作,國土資源部2006年下達給本市的徵收指標得到大幅度超額完成。繼續加強對磚瓦粘土企業和礦泉水企業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力度。
(一)地質勘查投入與勘查成果
2006年地質勘查投入1 305.5萬元,勘查資金主要來於財政資金731.5萬元,地方補貼574萬元,主要用於上海城市地質調查、地面沉降及地下水動態監測、地面沉降防治研究等方面。完成了三維城市地質調查年度工作任務,積極推進地面沉降監測工作,為提高地面沉降防控能力提供基礎資料。
(二)礦產資源勘查和開發利用情況
1.頒發勘查許可證和采礦許可證情況
2006年本市具有合法、有效的勘查許可證4個,勘查許可證項目進行了年檢,所有項目均已通過。
至2006年底合法有效的采礦許可證有115個,主要是粘土礦和礦泉水采礦許可證,其中粘土礦許可證95個,水氣礦產20個;變更2個,延續102個,其他11個,許可證總數比2005年減少1個。
2.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基本情況
2006年上海市開發利用的礦產資源主要是粘土礦和礦泉水,其中粘土礦的礦山數為96個,礦泉水的礦山數為19個,全年的銷售收入分別為28 486萬元和15 010萬元,上繳礦產資源補償費為623萬元。
三、國土資源市場
土地市場
1.土地市場建設
2006年全市土地市場按照「政府調控、市場供應、規范運作、依法管理」的原則,進一步健全土地市場機制,不斷優化土地資源配置。嚴格執行經營性六類項目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制度,除劃撥目錄外的土地供應採用有償使用制度。
2.土地一級市場建設
全市積極貫徹執行國辦發37號文件,加大土地一級市場的宏觀調控,加大土地供應的調控力度,合理引導房地產市場發展的規模、結構和節奏。2006年全市共出讓土地 2 611 宗,面積7 680.13公頃,其中新增用地4 105.03公頃,出讓成交價款為378.78億元,土地出讓純收益113.63億元。通過招標、拍賣、掛牌216宗,成交價款224.96億元,純收益67.48億元,採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土地主要是商服用地和住宅用地,面積為1 705.77公頃;協議出讓2 395宗,成交價款153.81億元,純收益46.14億元,主要是工礦倉儲用地出讓;劃撥957宗,面積5 389.67公頃。
3.土地二級市場
全市土地二級市場反映的主要是房地產轉讓、出租、抵押情況,2006年全市二級市場呈現繁榮與活躍的態勢,其中房地產轉讓402 674宗,轉讓金額為3 707億元;房地產出租13 781宗,租金為7.16億元;房地產抵押321 850宗,抵押價款為6 829.47億元。
四、國土資源違法案件查處情況
2006年發現土地違法案件729件,其中2006年發生案件58件。2006年市區縣房地局執法監察部門對土地違法行為共立案729件,審結840件(含2005年未結案件)。共拆除構建物115.27萬平方米,收回土地74.08公頃,罰沒款共計6 552.45萬元。
五、國土資源行政復議情況
嚴格依照《行政復議法》審理行政復議案件,使行政復議成為解決糾紛、化解矛盾、層級監督的重要手段。2006年申請行政復議343件,其中行政處罰24件,行政許可38件,其他281件;2006年行政受理301件,審結300件,維持139件,確認違法12件,撤銷5件,撤回申請48件,2006年未審結43件。
六、國土資源管理機構和人員培訓情況
全市共有行政單位20個,從業人員960人,行政編制人員951人,大專以上人員佔全部編制人員的89%,年末平均人員962人。
2006年參加各種院校培訓畢業或結業人數達372人次,其中參加黨校學習92人次;行政學院學習61人次;參加其他培訓219人次,其中國外10人次。學歷教育49人,其中碩士生10人,本科生16人,大專生23人。2006年取得學位1人。通過各大專院校的學習和培訓,各級國土資源管理幹部的業務水平和政治素質有了明顯提高。
七、問題與建議
上海市人口多、地域小、土地資源總量不足,土地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制約作用越來越明顯,矛盾愈來愈突出。要堅持資源開發與節約集約利用並舉,堅持統籌當前發展與未來發展並重,推進土地資源利用與管理方式根本性轉變,加快實現土地利用方式由粗放單向型向集約循環型轉變。
1.按照保護資源更加嚴格規范的要求,著力建立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1)加大基本農田保護力度。以耕地保有量、基本農田保護面積、耕地佔補平衡為重點,抓緊細化對各區縣考核的具體辦法。推動金山區基本農田保護示範區建設取得實質性進展,繼續推進土地整理復墾工作的實施。
(2)建立健全違法用地查處的長效管理機制。在發現機制、判別機制、會審機制、處置機制、通報制度上加大對違法用地的查處力度,將違法用地情況定期向各區縣政府通報。
2.按照保障發展更加持續有力的要求,著力推進產業結構調整和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
(1)加強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的編制和執行管理。繼續採用「統」、「分」結合的分配方式,優化供地結構,確保國家、市級重點項目建設用地,優先保障與籌辦2010年世博會相關的重大基礎設施項目用地,支持符合產業發展政策的先進製造業和現代服務業用地。逐步建立「控增逼存」的管理辦法,全年消化利用存量土地的數量力爭達到2006年度存量土地總量的三分之一以上。
(2)加快消化利用閑置土地。加快實施《閑置出讓土地處置試行規定》,全面建立閑置土地台賬,把工作重心轉向長效監管機制建設。
(3)推進「批項目、核土地」。加快完善「批項目、核土地」的工作機制,並配合市有關部門加快研究制定基礎設施和社會事業等各類用地的用地指標(指南),健全用地指標(指南)管理辦法。
(4)開展建設用地後評估。加快研究制定評估方案,對國家公告工業園區的績效情況開展評估,完成2005年、2006年土地利用計劃執行情況的評估,逐步建立土地利用績效評估的長效機制。
(5)加強土地市場體系建設。重點要推進三方面工作:①探索建立土地有形市場。要完善土地市場運行的基本制度、組織架構和運作模式,引導土地交易雙方依法交易、規范市場秩序,提高土地資源市場化配置的效率。②實施工業用地招拍掛。把握促進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和推進工業用地招拍掛的關系,加快制訂上海市工業用地招拍掛辦法,年內全面推進實施。③推進土地儲備。完善土地儲備機制,加強經營性用地專項儲備、統一供應、熟地出讓的工作。研究制定工業園區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組織園區做好工業用地儲備。
C. 上海的土地怎麼買
如果誰都能這樣隨隨便便拿到土地的話 上海的房價不會飆升到2萬/平方了 以前周正毅沒被抓的時候還行的 現在政策不可以了郊縣都不可以不要說內環了!
D. 上海土地紅證實什麼,綠證是什麼,有什麼區別啊
紅證是集體土地,指所有人的所在地地方政府所發的權屬證明,不能拿到市場交易的,綠證是國有出讓的,是通過國家規定經過招拍掛的,可以在市場交易(更有價值)
E. 設最高價、限披馬甲,上海土地市場出新規
4月30日下午,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場召開信息交流會,在預告上海市第一批住宅用地集中出讓相關情況的同時,也發布了商品住房用地出讓規則的新調整。
第一財經記者了解到,上海將在5月17日至21日發布第一批住宅用地集中出讓公告,第二批住宅用地將在8~9月間集中出讓,第三批將在10~11月間集中出讓。
今日上海土地市場已經披露了首批集中供應的52宗地塊,土地面積約250公頃左右。其中,浦東新區、崇明區、臨港新區各4宗,徐匯、普陀、靜安、楊浦各一宗,閔行區、寶山區各6宗,嘉定區3宗,金山區2宗,松江區7宗,青浦區5宗,奉賢區8宗。涉及住宅、商業、商住、商住辦、租賃等多種類用地。
據悉,今年上海的住房用地計劃供應量將持續增加,同時將進一步加大郊區軌道交通站點周邊五大新城的供應力度。
上海中原地產市場分析師向記者分析,第一批集中出讓50幅土地,從絕對數量來看不少。滿足市場需求同時也可以檢驗新出讓規則對土地成交價格管控的有效性。
交流會上公布了「限價競價」新規。據介紹,首次集中出讓的規則,會在上海原有招掛復合出讓等土地交易規則不變的基礎上,進一步實施限價競價規則,從原舉牌競價調整為「舉牌競價 一次書面報價」。
新競價規則主要是在房價地價聯動機制下,合理設定地塊起始價,中止價和最高報價。本批次商品住宅用地最高報價,一般限定為起始價的110%。
另外,上海此次出讓新規還規范了「同一申請人」的概念。同一名申請人只能進行一次交易申請(含聯合申請)。這也意味著,房企想依靠多個「馬甲」增加拿地概率,在新規下將難以實行。
盧文曦表示,大房企資金實力強,可以通過注冊多個「馬甲」增加拿地概率。這次盡可能避免此類事件。換而言之,房企不管大小,只要進入最後拍賣階段,都只有1個拍賣號牌。對中小房企來說增加拿地機會。同時也盡力避免土地市場被幾大龍頭房企壟斷的可能,多樣化,多元化的樓市也是健康發展的要素之一。
F. 上海市土地交易事務中心的交易市場
2008年3月1日,根據上海市人民政府頒布的《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場管理辦法》,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場(以下簡稱「市場」)正式開業。市場承擔提供土地交易活動專門場所、匯集和發布本市土地交易信息、接受委託組織實施土地交易活動、從事與土地交易相關的其他事務等職能。市場的交易范圍涵蓋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租賃、經濟開發區成片開發的土地使用權分割轉讓、出讓土地使用權隨房屋建設工程轉讓以及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轉讓等。
自成立以來,市場秉承「權力在陽光下運行、資源在市場中配置、交易在系統上監管」的理念,遵循「交易流程透明化、信息掌握分散化、業務操作模塊化、工作內容標准化」的原則,嚴格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公開出讓業務流程實施操作,為全市提供了一個集中統一、規范透明的土地交易平台,在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運行、城市轉型發展、節約集約利用土地以及廉政建設等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市場將在現有的基礎上,進一步強化土地交易事前、事中和事後工作、管理的有機結合和系統性建設,為實現「充分信息集聚,充分平等競爭和充分規范流通」的土地要素市場功能而不斷探索創新。
G. 上海的土地是從哪一年開始執行拍賣交易的
2003年12月出版。裡面提到王志綱當時在上海為城開集團的1480畝萬源項目做策劃,經上海城開董事長倪建達引薦,2003年6月14日,王志綱到達新江灣城項目現場,正式與上海城投接觸,王老師說「新江灣城的問題不是規劃的問題,而是要確定新江灣城在未來的上海扮演什麼角色的問題,一句話,新江灣城缺魂」。上海城投覺得王老師說的對,8月份簽了001號協議,據說是上海官方機構第一次和民間智庫合作。
H. 上海第二批集中供地掛牌48宗,競買資金不得來自非地產業務
9月13日,上海市發布第二批集中供地公告,合計掛牌48宗地塊,總出讓面積251.59萬平方米。
其中,普通居住用地25宗,出讓面積163.15萬平方米;徵收安置房地塊14宗,出讓面積68.64萬平方米;租賃住房7宗,出讓面積15.12萬平方米;城中村改造地塊2宗,出讓面積4.68萬平方米。
上海市更新了土地競買規則,申請人需要遵守房價地價聯動機制,並簽署理性競價承諾書;競買資金必須是自有資金,且不得是來源於非地產業務的資金,競買主體股東不得違規對其提供借款、轉貸、擔保或其他相關融資便利等;購地主體不得改變投資比例,有房企人士稱,此舉避免了「圍標」。
申請人需要簽署理性競價承諾書
上海第二批集中供地將在房價地價聯動的基礎上,對商品住宅用地實行限價競價,合理設定地塊起始價格、中止價和最高報價。本批次最高報價一般限定為起始價的110%,申請人需要簽署理性競價承諾書。
具體競價方式由原舉牌競價調整為「舉牌競價 一次書面報價」。即先進行舉牌競價,舉牌競價未達到中止價的,以價高者得原則確定競得人;當舉牌競價達到中止價時,交易轉入一次書面報價。一次書面報價不得超過最高報價,並以最接近一次書面報價平均價的原則確定競得人。
上海土地市場方面介紹,新的競價規則將價高者得調整為限地價下的相對價高者得,是上海市「穩房價、穩地價、穩預期」的有力措施,進一步深化了房地產調控「一城一策」工作,有利於促進土地市場和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申請人一經提交競買申請不得撤回。若地塊採用招標方式出讓後,已獲得投標資格的投標人未在出讓文件規定時間內投標的,該投標人須承擔相應違約責任;若地塊採用掛牌方式出讓後,因無人報價或報價均無效導致本地塊最終不成交的,則已獲得競買資格的申請人須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競買資金:必須自有,不得來源於非地產業務
上海根據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長效機制的有關要求,對競買主體的交易資金(即購地資金)來源進行明確的限定。競買主體的交易資金來源應為自有資金,不得使用包括但不限於銀行貸款、信託資金、資本市場融資、資管計劃配資、保險資金等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資金來源繳付土地競買或投標保證金、定金及後續土地出讓價款。
競買主體股東不得違規對其提供借款、轉貸、擔保或其他相關融資便利等,購地資金不得直接或間接使用金融機構各類融資資金,購地資金不得使用房地產產業鏈上下游關聯企業借款或預付款,購地資金不得使用其他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的借款,購地資金不得使用參與競買企業控制的非房地產企業融資等。
此外,上海市要求,競買主體申報的用於地塊交易的各項資金來源,不得與其他已公告未成交地塊的交易資金來源全部或部分重復;也不得與其他已成交地塊競得人、中標人所申報的交易資金來源全部或部分重復。
出讓文件顯示,競買人在掛牌期間及現場競價時的報價均不得超過其申報的自有資金金額,否則報價無效。競買主體申報的自有資金均須通過簽訂《商品住房用地交易資金銀行監管協議》的方式,由監管銀行封存並實施監管,確保在監管期限內自有資金不會被挪作他用,否則視為競買主體提供虛假文件。
購地主體不得改變投資比例:避免「圍標」
上海市規定,成交後需以項目公司進行開發建設的,須在提交申請時註明。
有多位參與過上海土地競買的房企人士表示,此舉防止了「圍標」,更考驗房企的資金實力,也讓房企們更加理性。
有房企人士表示,此前全國各地的土地競買中多有「圍標」發生,有時是在土地競拍前,有意參與土地競買的房企會達成約定,在某個合適的價格之下,大家不再進行競價,由一家房企出面競得地塊,即摘牌,此後,企業有過約定的房企再入股項目公司。
另一種「圍標」方式則是,土地競買過程中,價格到了一定高位,房企們為降低土地價格,獲取更好的利潤,會與仍在舉牌競價的房企進行商談,不再加價,大家合作開發。上述房企人士稱。
另有熟悉土地競買的房企人士介紹,「圍標」也未必都是好事,也有房企因此吃虧的。該人士介紹,在土地市場過熱時,有房企在競買時約定合作開發某一塊地,以降低競拍的價格,但事後,有些企業可能會冷靜下來,認為地價過高,而放棄合作開發,負責摘牌的房企只能獨自消化高價地。
獨立申請人,所注冊成立的項目公司,必須100%獨立出資成立。成交後不得進行變更或調整。兩家以上的(含兩家)多家聯合申請人,在聯合申請時應當註明各方的投資比例。成交後所注冊成立的項目公司其投資主體和比例應與申請時一致,並不得進行變更或調整。
上海首批集中供地平均溢價率5.46%
6月25日,上海首批集中供地收官,55宗涉宅地塊共收獲出讓金約852億元。其中,31宗涉及普通商品住宅的經營性地塊成交總金額約773.8億元,平均溢價率5.46%,樓板均價19649元/平方米。
出讓文件顯示,上述31宗地塊合計出讓面積191.82萬平方米,規劃建築面積為393.82萬平方米。其中,位於五個新城的地塊規劃建築面積約273萬平方米,占總規劃建設面積的70%。
整體看,31宗涉及普通商品住宅的經營性地塊中,20宗地進入一次性報價環節,位於崇明區陳家鎮的一宗住宅用地的溢價率突破10%。
「上海創新了競拍方式,最高溢價也就10%,保證了利潤,間接保證了品質;因為採取積分制,篩選了一部分房企,一定程度上看,大型房企更謹慎」,有參與上海土地競買的房企人士表示。克而瑞表示,上海首批集中供地設置了合理的中止價、最高報價,最高報價僅比出讓底價高出10%左右,且並未採用競配建等方式,在「穩地價、控房價」預期下,既一定程度保證產品品質,也為開發商保留了盈利空間。
I. 上海市土地出讓契稅怎麼交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 第三條 契稅稅率為3-5%。契稅的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幅度內按照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因此,出讓土地需要繳納契稅。
J. 上海市土地使用權出讓辦法的第二章 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范圍、方式和程序
第十條(土地使用權出讓的規劃要求)
土地使用權出讓,必須按本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的要求進行。
第十一條(應當實行土地使用權出讓的范圍)
除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情形外,各類建設項目均應當以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其中,商品房項目應當按本辦法的規定,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其他項目可以以出讓或者租賃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按照前款規定應當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由房地產轉讓的受讓人與出讓人簽訂出讓合同,並在按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以下簡稱出讓金)後,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十二條(出讓合同的內容和格式)
出讓合同應當載明下列主要內容:
(一)出讓和受讓的當事人雙方;
(二)出讓地塊的坐落、四至范圍和面積;
(三)出讓地塊的規劃用地性質和規劃技術參數;
(四)出讓年限;
(五)出讓金金額、支付方式和期限;
(六)拆除出讓地塊上原有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附著物的責任、費用承擔和完成期限;
(七)與出讓地塊相關的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要求和費用承擔的責任;
(八)出讓地塊的交付期限;
(九)項目建設的開工和完成期限;
(十)當事人雙方在出讓年限屆滿時的權利和義務;
(十一)違約責任;
(十二)爭議的解決方式;
(十三)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出讓合同應當附有規劃管理部門根據批準的詳細規劃提供的出讓地塊的各項規劃要求和附圖。
出讓合同應當參照使用標准格式。出讓合同的標准格式由市土地管理部門制訂。
第十三條(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
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按不同的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為70年;
(二)工業用地為50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為50年;
(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為40年;
(五)綜合或其他用地為50年。
第十四條(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方式)
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採取下列方式:
(一)招標;
(二)拍賣;
(三)協議;
(四)國家和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方式。
用於商業、旅遊、娛樂、金融、服務業、商品房等項目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通過招標、拍賣方式進行,但經市人民政府批准以協議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特殊情形除外。
第十五條(征詢規劃要求和相關批准手續的辦理)
土地使用權出讓前,出讓人應當以書面形式向規劃管理部門征詢該地塊的規劃要求,規劃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經批準的詳細規劃提供各項規劃要求及其附圖。
土地使用權通過招標、拍賣方式出讓的,出讓人應當在招標、拍賣前,以書面形式向投資管理部門和相關管理部門征詢意見,並在招標文件和拍賣的有關資料中明確該地塊建設項目的立項條件、規劃、環境保護、園林綠化、衛生防疫、交通和消防等要求;招標、拍賣完成後,受讓人憑出讓合同向投資、規劃等管理部門辦理建設項目的相關手續。
土地使用權通過協議方式出讓的,出讓地塊建設項目的相關手續,由受讓人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向投資、規劃等管理部門辦理。
第十六條(有關資料的提供)
出讓人應當向有意受讓土地使用權者提供下列資料:
(一)出讓地塊的坐落、四至范圍、面積、地形圖或地籍圖;
(二)項目建設的完成年限、必須投入的最低建築費用和發展面積的下限;
(三)規劃用地性質、建築容積率、建築密度和凈空限制等各項規劃要求;
(四)環境保護、園林綠化、衛生防疫、交通和消防等要求;
(五)市政公用設施的現狀和配套建設要求;
(六)出讓地塊的地面現狀;
(七)出讓的方式和年限;
(八)受讓人應當具備的資格;
(九)出讓金的支付方式和要求;
(十)出讓合同的標准格式;
(十一)有關土地使用權出讓方面的具體規定;
(十二)房地產買賣及物業管理的有關規定;
(十三)其他有關資料。
第十七條(招標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程序)
土地使用權通過招標方式出讓的,其主要程序為:
(一)出讓人根據出讓地塊的具體條件發布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
(二)投標人按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的規定獲取招標文件,並在出讓人組織下踏勘出讓地塊;
(三)投標人支付保證金,並將投標文件密封後投入指定的標箱;
(四)出讓人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投標截止時間主持開標;
(五)由出讓人組建的評標委員會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提出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
(六)由出讓人在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中確定中標人,並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
(七)中標人在規定期限內,持中標通知書與出讓人簽訂出讓合同,並支付定金。
開標和評標應當有本市的公證機關參加,並出具公證書。
第十八條(拍賣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程序)
土地使用權通過拍賣方式出讓的,其主要程序為:
(一)由出讓人委託的拍賣人發布拍賣公告;
(二)競買人按拍賣公告確定的時間踏勘出讓地塊,並支付保證金;
(三)拍賣人按拍賣公告確定的時間、地點進行拍賣,通過公開競價,應價最高的競買人為買受人;
(四)買受人與拍賣人簽訂成交確認書;
(五)買受人持成交確認書與出讓人簽訂出讓合同,並支付定金。
拍賣應當有本市的公證機關參加,並出具公證書。
第十九條(協議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程序)
土地使用權通過協議方式出讓的,其程序為:
(一)出讓人向有意受讓土地使用權者提供出讓地塊的有關資料;
(二)有意受讓土地使用權者獲得有關資料後,經與出讓人協商一致,簽訂出讓合同,並支付定金。
第二十條(具體實施辦法的制訂)
出讓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的具體實施辦法,由市土地管理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建設、規劃等有關部門另行制訂。
第二十一條(定金、保證金和出讓金)
定金、保證金和出讓金應當按出讓人規定的幣種支付。
定金、保證金可以抵充出讓金。
對未中標者和買受人以外的競買人已支付的定金、保證金,出讓人或者拍賣人應當予以退還。
第二十二條(出讓地塊原使用者土地使用權的收回)
按本辦法規定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地塊原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權應當依照法律程序予以收回。
第二十三條(受讓人土地使用權的登記)
出讓合同簽訂時,出讓地塊上原有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附著物已拆除的,受讓人應當按出讓合同規定支付全部出讓金後,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
土地使用權連同地上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附著物一並出讓的,受讓人應當按出讓合同規定支付全部出讓金後,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
出讓合同簽訂時,出讓地塊上原有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附著物應當拆除而未拆除的,受讓人應當按下列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
(一)出讓合同中約定由出讓人負責拆除原有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附著物的,應當在受讓人按出讓合同規定支付全部出讓金,出讓人按出讓合同規定交付出讓地塊後,由受讓人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
(二)出讓合同中約定由受讓人負責拆除原有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附著物的,受讓人應當按出讓合同規定支付全部出讓金,出讓人應當發給受讓人土地臨時使用證明,並由受讓人與出讓地塊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單位簽訂委託拆除原有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附著物的合同;受讓人應當在原有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附著物拆除後,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
出讓人應當在市或者區、縣房地產交易中心及時公布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成交價格。
第二十四條(土地開發、利用和經營的要求)
受讓人應當按出讓合同約定的規劃用地性質、規劃要求、開發期限和條件進行土地開發、利用和經營。
受讓人在出讓地塊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應當按本市規劃管理、建築業管理、房地產管理以及交通、環保、衛生、環衛、消防等城市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各項申請審批手續。
第二十五條(規劃用地性質或者規劃要求的變更)
受讓人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內,需改變出讓合同約定的規劃用地性質或者規劃要求的,必須向出讓人和規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批準的,受讓人應當與出讓人重新簽訂出讓合同或者簽訂補充合同,並相應調整出讓金;不予批準的,應當由出讓人或者規劃管理部門書面通知受讓人。
第二十六條(出讓金的管理)
出讓金應當按規定全部上繳財政,列入預算,並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安排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