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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b鹿特丹甲醇期貨

發布時間:2021-05-24 21:42:03

1. 我某進出口公司向新加坡某貿易公司出口香料15噸,對外報價為每公噸2500美元FOB湛江,裝運期為10月份,集裝

1.9月份裝船的3000公噸延遲到10月份裝船,銀行拒付合理,因為這一批已經超過9月份這個最晚裝船期。貴司應該事先與客戶協商修改信用證,把9月份裝船的最晚裝船期修改到10月份,這樣銀行就不會因為單證不符而拒付(提單上的裝船日期與信用證上的裝船日期不符)。
2.FOB,「船上交貨(……指定裝運港)」是當貨物在指定的裝運港越過船舷,賣方即完成交貨。這意味著賣方必須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直至貨物在指定的裝運港越過船舷為止。
FCA,「貨交承運人(……指定地點)」是指賣方只要將貨物在指定的地點交給買方指定的承運人,並辦理了出口清關手續,即完成交貨。需要說明的是,交貨地點的選擇對於在該地點裝貨和卸貨的義務會產生影響。若賣方在其所在地交貨,則賣方應負責裝貨,若賣方在任何其他地點交貨,賣方不負責卸貨。
FCA條款交貨地點對風險劃分有影響,本人建議貴司出口產品如果不想做保險的話,要麼選擇FOB,要麼EXW,在2中,如果貴司還沒有把貨交給客戶指定的承運人或其他人接管貨物的話,風險還在貴司。
3.這個問題我認為,前面那部分:由於該商品季節性較強,買賣雙方在合同中規定:「買方須於9月底以前將信用證開抵賣方,賣方保證不遲於12月5日將貨物運抵鹿特丹,否則,買方有權撤銷合同。-----這應該是合理。而如賣方已結匯,賣方必須將貨款退還買方這一點,規定的不是很明確。分情況分析吧,第一種情況,如果貴司在9月底後發貨給客戶了,單據寄給客戶了,對方銀行可以拒付,因為單證不符,所以還是要事先與客戶協商好讓其接受9月底後裝船可否(可以讓其修改信用證)第二種情況,貴司還沒有出貨,因為您的客戶是通過信用證支付貨款的,那麼他們就不存在結匯的情況了。第三種情況。。。,所以我覺得"如賣方已結匯,賣方必須將貨款退還買方" 這句話在合同中規定的不是很明確,可能無效吧。

2. fob 的案例

 首先A公司採用D/P AT 60DAYS SIGHT就埋下了本案中的伏筆。採用D/P遠期一般基於貨物在航程中要耽誤一定時間,在單據到達代收行時可能貨物尚未到港,且出口商對進口商資信不甚了解,不願其憑承兌便獲得單據。做D/P遠期,要有風險意識,在選擇客戶尤其是做大額交易時,一定要先考慮客戶的資信。D/P是建立在進口商信用基礎上的,總的來說對出口商不利,風險較大並且隨時都存在,不宜多用。 在合同洽談時應盡可能確定代收行,選擇歷史較悠久、熟知國際慣例,同時又信譽卓著的銀行作為代收行,以避免銀行操作失誤、信譽欠佳造成的風險。
 如果A公司採用D/P AT SIGHT 方式就可以避免這種情況發生,因為這是在收到托收行的單據和托收委託書後立即直接或通過提示行向買方提示單據,如單據合格,買方立即付款,代收行收款後交單。不會出現錢貨兩空。

3. 計算題:某公司對外報價某產品每箱50.00美元FOB青島,後外商要求改報 CIF鹿特丹價,此貨物按W/M計費

CIF價=F0B價十運費十保險費.(1十10%)=57.07

4. 某個貿易公司從荷蘭進口了3000箱「喜力牌」啤酒,規格為2千支*330毫升/箱,申報價格為FOB鹿特丹HKD50/箱,

1、Beer是從量稅,先算數量
330mlX2000支X3000箱/1000=自己算(L)
關稅=3.5元/升X自己算(L)
2、L換算為T
自己算/988=再自己算(T)
消費稅=220元/噸X再自己算(T)=還是自己算
3、你懂的

5. 貿易合同中「CIF鹿特丹」是什麼意思

定義:CIF是COST,INSURANCE,AND FREIGHT( ..NAMED PROT OF DESTINATION)三個單詞的第一個字母大寫組成,為成本加保險費加運費。(指定目的港),指當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時,(實際為裝運船艙內),賣方即完成交貨。貨物自裝運港到目的港的運費保險費等由賣方支付,但貨物裝船後發生的損壞及滅失的風險由買方承擔。
CIF鹿特丹,如果你是賣方出口的話,就是說成交價格加上運輸到鹿特丹的運費和保險費都由你方承擔。
另外粘貼了一塊內容共參考:
一、裝運港船上交貨價(FOB)

英文是:Free on Board.

裝運港船上交貨價是國際貿易中常用的價格術語之一。賣方承擔的基本義務是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港和規定的期限內,將貨物裝上買方指派的船隻,並及時通知買方。貨物在裝船時越過船舷,風險即由賣方轉移至買方。買方要負責租船訂艙,支付運費,並將船期、船名及時通知賣方。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後的 其他責任、費用也都由買方負擔,包括取得進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證件,以及辦理貨物入境的手續和費用。如果買方指定了船隻,而未能及時將船名、裝貨泊位及裝船日期通知賣方,或者買方指派的船隻未能按時到達,或未能承載貨物,或者在規定期限終了前截止裝貨,買方要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風險和損失。前提是貨物已清楚地分開或被固定為供應本合同之用。

在F.O.B.條件下,賣方要自負風險和費用領取出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證件,並負責辦理出口手續。賣方還要自費提供證明他已按規定完成交貨義務的證件。在買方要求下,並由買方承擔風險和費用的情況下,賣方可給予一切協助,取得提單或其他運輸單。 按F.O.B.價格成交,如果採用班輪運輸,裝船費用包括在班輪運費之中,與裝船有關的各項費用自然由負責辦理運輸事項的買方承擔。而如果採用程租船運輸,按照航運慣例,通常在租船合同中規定船方不負擔裝船費用。在這種情況下,買賣雙方應在合同中明確裝船、理艙、平艙費用的負擔問題。為了避免買賣雙方在裝船等費用的負擔問題上發生爭議,我們往往在F.O.B.之後加列各種附加條件,這就產生了F.O.B.的變形。它們是以下幾種形式。

1、F.O.B.Liner teame(班輪條件),念義是裝船的有關費用按照班輪的做法辦理。也就是,賣方不負擔這些費用,而由船方實際上是買方負擔 2、F.O.B.Under Tackle(吊鉤下交貨),其定義是賣方僅負責把貨物交到買方指派船隻的吊鉤所及之處,以後的裝船費用概由買方負擔。

3、F.O.B.Stowed(理艙費在內)這一條件是指賣方要負責把貨物交到進入船艙並負擔包括理艙費在內的裝費用。

4、F.O.B.Trimmed(平艙費在內)這是指賣方要負責把貨物裝入船艙,並為保持船身的平穩,對裝入船艙
的散裝貨物進行填平補齊,上述各項費用均由賣方負擔。

〖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與〖美國對外貿易定義〗有關辦理出口手續付費及對F.O.B.的分類有很大不同。所以在實際操作中需加註意。

二、運費、保險費在內價(CIF)

C.I.F.也是國際貿易中常用的價格術語。採用這一貿易術語時,賣方的基本義務是負責按通常條件租船訂艙、支付到目的港的運費,並在規定的裝運港和規定的期限內將貨物裝上船。裝船後及時通知買方。賣方負責辦理從裝運港到目的地的海運貨物保險,支付保險費。在業務上,有人稱C.I.F.為"到岸價",其實,按C.I.F.條件成交時,賣主仍是在裝運港完成交貨,賣方承擔的風險也是在裝運港時,貨物越過船航以前的風險。越過船舷以後的風險由買方承擔。貨物裝船後自裝運港到目的港的運費、保險費以外的費用也要由買方負擔。除此之外,買方還要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進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證件,辦理進口手續並按合同規定支付貨款。

賣方需要提供的單據主要有:商業發票或與之相應的電子數據;必要時提供證明所交貨物與合同規定相符的證件:通常的運輸單據,使買方得以在目的地受領貨物,或者通過轉讓單據出售在途貨物;賣方要提供符合合同規定的保險單據,使買方可以憑該單據直接向保險人索賠。另外,賣方要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出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證件,並負責辦理出口手續。

C.I.F.價格條件採用"象徵性交貨"方式(Symtolie Delivery)。所謂"象徵性交貨"是指賣方按合同規定在裝運港口將貨物裝船並提交全套合格單據,就算完成了交貨義務,而無需保證到貨。反之,如果賣方提交的單據不合要求,即使合格的貨物安全運達,也不算完條件成交,賣方所要提交的單據名稱、內容及份數都應與約定相符,否則,買方有權拒收單據、拒付貨款。
這些東西,我空間的網站里都有。

6. FOB ROTTERDAM 是什麼意思

就是在荷蘭西南部港口城市鹿特丹出口貨物的離岸價格

7. 進口單價 每箱50法郎FOB鹿特丹 為什麼是錯的

進口單價 每箱50法郎FOB鹿特丹,如果是報價或合同價格,本身沒有錯誤。

但是,如果是進口報關,則不能夠用FOB價格報關,而是要用CIF價格報關,哪怕是FOB價格成交,即進口報關必須要以CIF價格報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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