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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支付代扣代繳稅款業務手續費

發布時間:2021-05-26 04:51:14

Ⅰ 支付境外公司服務費是否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境外所得不需要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Ⅱ 向國外單位支付出口傭金代扣代繳增值稅

向境外單位支付出口傭金,實際就是中介服務費。依據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中介服務屬於營改增注釋中現代服務中的經濟代理服務。一般納稅人發生購進中介服務,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可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但該服務用於財稅2016年36號文第27條規定的項目除外。

Ⅲ 什麼是付外匯的代扣代繳增值稅

非貿付匯時向稅務所支付了代扣代繳的增值稅(VAT-6%),那實際支付外匯的時候是不是要扣除這筆相應的增值稅額後支付還是不扣除支付?代扣代繳的增值稅是可以抵扣的,如果支付外匯扣除這部份增值稅,帳就不平了。我們既支付了增值稅又能抵扣增值稅,如果不扣除,是不是就只是「代繳」而沒有「代扣」?稅務所是不是就不讓抵扣了?
如果抵扣增值稅,支付外匯不扣除增值稅額帳務處理:
借:應交稅金-進項稅 B
貸:銀行存款(人民幣戶) B
借:銀行存款(美元戶) A
貸:其他應付款 A
如果支付外匯時扣除相應的增值稅額,差額支付時,帳務處理:
借:應交稅金-進項稅 B
貸:應交稅金-代扣代繳稅 B
借:應交稅金—代扣代繳稅 B
貸:銀行存款(人民幣戶) B
借:銀行存款(美元戶)A-B/匯率
貸:其他應付款 A-B/匯率 ,其他應付款就不平了,還有餘額在帳上

Ⅳ 關於付匯代扣代繳稅費問題

 你好,根據《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號)規定:「一、境內機構和個人向境外單筆支付等值5萬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萬美元,下同)下列外匯資金,除本公告第三條規定的情形外,均應向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進行稅務備案,主管稅務機關僅為地稅機關的,應向所在地同級國稅機關備案:三、境內機構和個人對外支付下列外匯資金,無需辦理和提交《備案表》:(十三)境內個人境外留學、旅遊、探親等因私用匯;因此,境內個人向境外匯款單筆支付超過5萬美元用於學費的,屬於境內個人境外留學因私用匯,不需要到國稅辦理對外支付備案。所以,以個人名義付匯,稅務風險較小。但是企業承擔了高管的學費,需要按照工資薪金所得代扣代繳高管的個人所得稅。並且,相關費用也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

Ⅳ 代扣代繳稅款手續費如何使用,行政單位要上繳國庫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 稅務機關按照稅法第十一條的規定付給扣繳義務人手續費時,應當按月填開收入退還書發給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人持收入退還書向指定的銀行辦理退庫手續。
國稅發[1995]065號文件第十七條規定:對扣繳義務人按照所扣繳的稅款,付給2%的手續費。扣繳義務人可將其用於代扣代繳費用開支和獎勵代扣代繳工作做得較好的辦稅人員。
因此,扣繳義務人取得手續費時,編制如下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付款--手續費
支付費用,獎勵員工時,編制如下會計分錄:
借:其他應付款--手續費
貸:庫存現金
費用附件:發票,發放獎勵附件:花名冊
所以說,稅務機關按照稅法第十一條的規定付給扣繳義務人手續費不存在再次上交國庫問題。

Ⅵ 境外匯款代扣代繳稅額怎麼計算

如同「個人所得稅」一樣,對於個人所得稅來說,為生產人員代扣代繳的稅,最終進生產成本。為管理人員代扣代繳的稅,最終進管理費用。
同樣,境外匯款代扣代繳營業稅,這道稅,是這個經濟行為的成本。看是因為什麼產生的,為管理產生的,進管理費用,為銷售而產生的,進銷售費用。

Ⅶ 境外服務費付款業務,代扣代繳哪些稅種及稅率

需代扣代繳 營業稅 5%
城建稅 營業稅*7%
教育費附加 營業稅*3%
個人/企業所得稅

Ⅷ 支付境外公司服務費是否繳納稅金

1、增值稅:

根據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稱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以下稱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繳納增值稅。

第十二條 在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是指:

(一)服務(租賃不動產除外)或者無形資產(自然資源使用權除外)的銷售方或者購買方在境內;

所以A公司要按技術服務計繳增值稅;您公司對外付款時要代扣代繳增值稅及其附加稅費。

2、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所稱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則確定:

(二)提供勞務所得,按照勞務發生地確定;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機構、場所,是指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機構、場所,包括:

(三)提供勞務的場所;

根據稅收協定,勞務場所構成常設機構的情況是:企業通過雇員或者其他人員,在該國內為同一個項目或有關項目提供的勞務,包括咨詢勞務,僅以在任何十二個月中連續或累計超過六個月的為限。

所以,A公司在中國境內提供勞務形成經營活動的場所、機構,在任何十二個月中連續或累計沒有超過六個月的,沒有構成常設機構的,該營業利潤在A公司該國交所得稅,不在中國交所得稅;若構成常設機構,應當按來源於境內的所得(收入減成本、費用等扣除項後),適有25%的所得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綜合以上政策,對境外支付經營費用款項的涉稅情況分類如下:

一、增值稅

在中國境內發生增值稅應稅業務的納稅人要交增值稅。通常情況下,境內的增值稅業務是:

1、銷售服務或無形資產的銷售方或購買方在境內;

2、不動產相關的銷售或租賃中,不動產在中國境內;

3、礦產資源使用權的轉讓的,礦產資源在中國境內;

4、銷售貨物的,貨物的起運地或所在地在中國境內;

5、勞務的發生地在中國境內;

特殊情況

以下境內單位作為購買方,購買境外單位的業務,不屬於境內增值稅業務:

1、境外單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發生的服務;

2、境外單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使用的無形資產和有形動產;

根據以上規定,向境外單位支付我國增值稅應稅業務的款項時,境外機構在境內沒有經營機構、場所的,付款方應代扣代繳增值稅及附加稅費;

二、企業所得稅

1、不考慮稅收協定的情況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設立經營機構、場所的,就來源於中國境內、外的與該機構、場所有關的所得(收入減成本、費用等扣除項後),適用2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沒有設立機構、場所,或在中國境內取得的與經營機構、場所無關的所得,按預提所得稅稅率10%,由付款方代扣代繳所得稅;

2、有稅收協定的情況

一般稅收協定約定,營業機構、場所的營業利潤在非居民國家繳納企業所得稅,只有當營業機構、場所在中國境內構成常設機構時,要在中國境內就與該營業機構、場所相關的境內、境外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沒有設立機構、場所,或與經營機構、場所無關的所得,按稅收協定約定的預提稅率,由付款方代扣代繳所得稅。

Ⅸ 企業代扣代繳哪些稅金可申請手續費返還

一、申請手續費返還的稅款范圍

可申請手續費返還的「三代」范圍包括: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和委託代征。由於經常發生代扣代繳職工工資個人所得稅行為,因此企業較熟悉申請返還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手續費。事實上,在企業所得稅、營業稅(營改增前)、增值稅等納稅范圍中,只要企業屬於法定的扣繳義務人,履行了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之後,都可以按照規定申請手續費返還。

二、申請手續費返還時的一些特殊情況

1、個人合夥企業為投資者申報個人投資者生產經營所得的個人所得稅,不能申請手續費返還

根據《個人代繳代扣條例》的規定,第四條 扣繳義務人向個人支付下列所得,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三)勞務報酬所得;

(四)稿酬所得;

(五)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十)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

因此,個人合夥企業個人投資者按照 「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不屬於代扣代繳的范疇,不得申請手續費返還。

2、被稅務機關查出,扣繳義務人補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稅款不能申請扣繳手續費返還。

3、代扣代繳城市建設維護稅、教育費附加不可以申請手續費返還

城市建設維護稅仍屬於稅,在申請范圍之內,而教育費附加不屬於稅,不在范圍之內。

(9)外匯支付代扣代繳稅款業務手續費擴展閱讀

為加強個人所得稅的徵收管理,完善代扣代繳制度,強化代扣代繳手段,根據稅法及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及實施細則和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特製定本辦法。

具體內容

第一條

為加強個人所得稅的徵收管理,完善代扣代繳制度,強化代扣代繳手段,根據稅法及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及實施細則和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支付個人應納稅所得的企業(公司)、事業單位、機關、社團組織、軍隊、駐華機構、個體戶等單位或者個人,為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

上款所說的駐華機構,不包括外國駐華使領館和聯合國及其他依法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的國際組織駐華機構。

第三條

按照稅法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是扣繳義務人的法定義務,必須依法履行。

第四條

扣繳義務人向個人支付下列所得,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三)勞務報酬所得;

(四)稿酬所得;

(五)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十)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

第五條

扣繳義務人向個人支付應納稅所得(包括現金、實物和有價證券)時,不論納稅人是否屬於本單位人員,均應代扣代繳其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

前款所說支付,包括現金支付、匯撥支付、轉帳支付和以有價證券、實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第六條

扣繳義務人應指定支付應納稅所得的財務會計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的人員為辦稅人員,由辦稅人員具體辦理個人所得稅的代扣代繳工作。

代扣代繳義務人的有關領導要對代扣代繳工作提供便利,支持辦稅人員履行義務;確定辦稅人員或辦稅人員發生變動時,應將名單及時報告主管稅務機關。

第七條

扣繳義務人的法人代表(或單位主要負責人)、財會部門的負責人及具體辦理代扣代繳稅款的有關人員,共同對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義務負法律責任。

第八條

同一扣繳義務人的不同部門支付應納稅所得時,應報辦稅人員匯總。

第九條

扣繳義務人在代扣稅款時,必須向納稅人開具稅務機關統一印製的代扣代收稅款憑證,並詳細註明納稅人姓名、工作單位、家庭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護照號碼(無上述證件的,可用其他能有效證明身份的證件)等個人情況。

對工資、薪金所得和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等,因納稅人數眾多、不便一一開具代扣代收稅款憑證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同意,可不開具代扣代收稅款憑證,但應通過一定形式告知納稅人已扣繳稅款。納稅人為持有完稅依據而向扣繳義務人索取代扣代收稅款憑證的,扣繳義務人不得拒絕。

扣繳義務人應主動向稅務機關申領代扣代收稅款憑證,據以向納稅人扣稅。非正式扣稅憑證,納稅人可以拒收。

第十條

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稅款義務時,納稅人不得拒絕。納稅人拒絕的,扣繳義務人應及時報告稅務機關處理,並暫時停止支付其應納稅所得。否則,納稅人應繳納的稅款由扣繳義務人負擔。

第十一條

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的,由扣繳義務人繳納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以及相應的滯納金或罰款。其應納稅款按下列公式計算:[點通正文]排列=左起橫版錄入方式=手工錄入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一速算扣除數扣繳義務人已將納稅人拒絕代扣代繳的情況及時報告稅務機關的除外。

第十二條

扣繳義務人應設立代扣代繳稅款帳簿,正確反映個人所得稅的扣繳情況。

第十三條

扣繳義務人每月所扣的稅款,應當在次月7日內繳入國庫,並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代扣代收稅款憑證和包括每一納稅人姓名、單位、職務、收入、稅款等內容的支付個人收入明細表以及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

扣繳義務人違反上述規定不報送或者報送虛假納稅資料的,一經查實,其未在支付個人收入明細表中反映的向個人支付的款項,在計算扣繳義務人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作為成本費用扣除。

第十四條

扣繳義務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報送及其他有關資料的,經縣級稅務機關批准,可以延期申報。

第十五條

扣繳義務人必須依法接受稅務機關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和隱瞞。

第十六條

扣繳義務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確定的稅款,解繳稅款及滯納金,然後可以在收到稅務機關填發的繳款憑證之日起60日內向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復議。

第十七條

對扣繳義務人按照所扣繳的稅款,付給2%的手續費。扣繳義務人可將其用於代扣代繳費用開支和獎勵代扣代繳工作做得較好的辦稅人員。但由稅務機關查出,扣繳義務人補扣的個人所得稅稅款,不向扣繳義務人支付手續費。

第十八條

扣繳義務人為納稅人隱瞞應納稅所得,不扣或少扣繳稅款的,按偷稅處理。

第十九條

扣繳義務人以暴力、威脅方式拒不履行扣繳義務的,按抗稅處理。

第二十條

扣繳義務人違反以上各條規定,或者有偷稅、抗稅行為的,依照征管法處理。

第二十一條

為了便於稅務機關加強管理,主管稅務機關應對扣繳義務人建檔登記,定期聯系。對於經常發生代扣代繳義務的扣繳義務人,主管稅務機關可以發給扣繳義務人證書。扣繳義務人應主動與稅務機關聯系。

第二十二條

稅務機關應對辦稅人員加強業務輔導和培訓,幫助解決代扣代繳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對故意刁難辦稅人員或阻撓其工作的,稅務機關應配合有關部門,做出嚴肅處理。

第二十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可以根據本辦法規定的原則,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有關的代扣代繳辦法,並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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