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國家外匯管理局提出今年將嚴格外匯資金收結匯管理,加強外匯收支的動態監管和事後核查
網路的解釋:金融手段:是指中央銀行通過金融系統和金融市場調節國民經濟中的貨幣供應量,影響投資等經濟活動,進而實現一定的政策目標的手段。金融的調節工具有:存款准備金率、中央銀行再貼現率和公開市場業務。出處:http://ke..com/view/694888.htm。我不知道是不是有包含了這幾個金融手段。
但事實上最近已經出台了控制出口收結匯的文了,包括海關、外管局和銀行以及包括企業的自律管理。在中國外匯網上http://www.chinaforex.com.cn/default.aspx?tabid=1
B. 資本項目結匯的相關法規
資本項目外匯收入結匯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完善資本項目結匯管理,根據《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第二十七條,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境內機構資本項目的下列外匯收入,可以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簡稱「外匯局」)審請結匯:
(一)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
(二)外商投資企業用於投資項目正常開支的外匯資本金;
(三)外商投資企業借入的用於在境內采購與項目有關的設備和原材料的境外中長期借款,但不包括外商投資企業立項合同中已明確為人民幣投資的部分。
(四)外商投資企業借入的用於貿易項下流動資金的短期國際商業貸款。但其申請結匯的最高金額不得超過其上年度短期流動資金月平均余額的30%。
(五)境內機構對外發行股票收入的外匯;
(六)外商投資企業在境外發行的、審批時已明確在國內使用的除股票以外的其它有價證券;
(七)經外匯局批準的其它資本項目外匯收入。
第三條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作為投資匯入,已經外匯局批准存入其投資臨時帳戶,用於在境內支付開辦費等費用的外匯,可以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結匯。
第四條境內機構申請資本項目外匯收入結匯,應當向外匯局提供下述所列有效憑證:
(一)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結匯,持《外債登記證》、《外匯(轉)貸款登記證》和在境內采購與項目有關的設備、原材料的合同和憑證;
(二)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的結匯,持《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在境內采購設備、原材料的合同或者其它費用的收據;
(三)外商投資企業借入的中長期國際商業貸款的結匯,持《外債登記證》、立項合同和境內采購合同;
(四)外商投資企業借入的用於貿易項下流動資金的短期國際商業貸款的結匯,持《外債登記證》、有關貿易憑證、商業單據和上年度資產負債表;
(五)境內機構對外發行股票收入外匯的結匯,持國家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允許對外發行股票的批准文件和招股說明書(外商投資企業還需持有《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按招股說明書規定的用途和比例結匯;
(六)外商投資企業在境外發行的除股票以外的其它有價證券的結匯,持《外債登記證》、國家計委或其授權部門的批准文件,按批准文件規定的用途和比例結匯。
(七)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的其它資本項目外匯收入的結匯,持外匯局要求的有效憑證。
第五條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作為投資匯入的外匯結匯,持開辦費等費用有效支付憑證或支付清單。結匯後,不得將所結人民幣再轉換成外匯。
第六條境內機構、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一次結匯3000萬美元以下的,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資本項目結匯核准件》;一次結匯3000萬美元以上(含3000萬美元)的,由所在地外匯局報國家外匯管理局核准;累計結匯超過3000萬美元的,由所在地外匯局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備案。
第七條外匯指定銀行應當憑外匯局的《資本項目結匯核准件》為境內機構辦理資本項目結匯。
第八條對違反本辦法的境內機構和外匯指定銀行,由外匯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予以處罰。
第九條本辦法由國家外匯計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C. 法院劃扣來我行劃扣客戶存款,而該客戶在我行有貸款,銀行人員該怎麼處理
法院凍結財產可能是債務人發生訴訟(訴前)財產保全、財產強制執行等情況。你行屬於債權人之一。是否採取實質動作還需要看你行與借款人之前簽署的貸款合同中有沒有交叉違約的約定,即借款人發生訴訟、財產被凍結等情形的,則視為借款人違反貸款合同,貸款銀行有權宣布貸款提前到期……類似條款在銀行貸款合同格式文本中一般是有的。
這種情況下銀行就有正當理由要求借款人提前還款,從而採取措施、降低風險。
D. 法院扣劃銀行存款規定
法院扣劃銀行存款規定是《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
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4)法院扣劃客戶外匯資金要求結匯擴展閱讀
存款查凍扣行為的法定許可權
確定查凍扣權力及許可權的最重要依據是1995年7月1日起開始施行的《商業銀行法》。根據現行法律法規,各機關的許可權如下:
有權查詢單位:公安、檢察院、法院、安全機關、監察、軍隊保衛部門、監獄保衛部門、海關、稅務、審計、證監會。
有權凍結單位:公安、檢察院、法院、安全機關、軍隊保衛部門、監獄保衛部門、海關、稅務。有權扣劃單位:法院、海關、稅務。
公安、檢察、安全、軍隊保衛部門、監獄保衛部門和海關走私偵查局只有查詢和凍結存款的權力。
E. 公司借的外債,需要結匯,其中需要向外匯管理局提供有關結匯資金的書面支付命令,怎麼寫
列明支付日期,收款人,支付金額(人民幣的),用途(比如買什麼東西)。外加一些冠冕唐璜的話。比如我公司應資金緊張,急需支付上述款項,望予以可准
F. 法院扣劃銀行存款是如何規定的
法院扣劃銀行存款規定是《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
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
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G. 法院扣劃款要不要通知當事人
法律沒有要求通知當事人,只規定了通知到協助部門,部門應當給予協助,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三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7)法院扣劃客戶外匯資金要求結匯擴展閱讀:
法院不得查封財產的特殊情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五條 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下列的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一)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傢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准確定;
(三)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
(五)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於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
(六)被執行人所得的勛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
(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名義同外國、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中規定免於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H. 經辦行為客戶辦理資本金結匯,應要求客戶提供哪些資料
【資本金結匯,要按以下規定辦理:】
資本金結匯是必須專款專用,具體見匯綜發[2008]142號《關於完善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支付結匯管理有關業務操作問題的通知》。
如結匯需要提供以下資料:
1.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IC卡。
2.資本金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的支付命令函。
支付命令函是指由企業或個人簽發,銀行據以將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進行對外支付的書面指令。
3.資本金結匯後的人民幣資金用途證明文件。
包括商業合同或收款人出具的支付通知,支付通知應含商業合同主要條款內容、金額、收款人名稱及銀行賬戶號碼、資金用途等。企業以資本金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償還人民幣貸款,須提交該筆貸款資金已按合同約定在批準的經營范圍內使用的說明。
4.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最近一期驗資報告(須附外方出資情況詢證函的回函)。
5.前一筆資本金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按照支付命令函對外支付的相關憑證及其使用情況明細清單(格式見附件2)和加蓋企業公章或財務印章的發票等有關憑證的復印件。若該筆結匯為一次性或分次結匯中的最後一筆,企業應當於結匯後的5個工作日內向銀行提交前述材料。
6.銀行認為需要補充的其他材料。
等值5萬美元(含)以下企業備用金結匯的,企業無需提交第3、5項文件,其資本金賬戶利息可憑銀行出具的利息清單直接辦理結匯。
資本金結匯原則:一是資金已驗資,二是實用實結,不允許提前結匯。
5萬美元以下的備用金(如發工資、辦公費用等)結匯可以將結匯後的人民幣存到企業自己人民幣賬戶上。
超過5萬美元的需要提供用途證明(如買地、原材料、設備、辦公用品的合同以及發票)才能結匯,而且結匯後的人民幣要支付到交易對方賬戶,即使先存到企業自己人民幣賬戶,也必須在2日內付出去。
而且,這個錢的用途要符合公司的經營范圍,如公司屬於製造業,結匯的錢不能用於炒股、開發房地產。
I. 司法機關有權對外幣存款賬戶結匯扣劃嗎
有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