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去外匯管理局備案需要哪些手續
營業執照副本、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企業公章、書面申請、外經貿部門批准證書等。
1、營業執照副本
營業執照副本的存在是為了在公司運作中的使用方便而設立的,在日常工作中如果需要營業執照的原件就可以用營業執照副本。執照分正本和副本,它們的作用是相同的,都是公司的法律證明文件。
2、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
組織機構代碼證是各類組織機構在社會經濟活動中的通行證。代碼是"組織機構代碼"的簡稱。組織機構代碼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注冊、依法登記的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頒發一個在全國范圍內唯一的、始終不變的代碼標識。
3、企業公章
公章是指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使用的印章。 由於公安部對辦理刻制印章的手續未作統一規定,所以各地公安機關對刻制印章手續的規定有所不同。根據刻制印章的種類不同,手續也不一樣。
4、書面申請
申請書是個人或集體向組織、機關、企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表述願望、提出請求時使用的一種文書。申請書的使用范圍廣泛,申請書也是一種專用書信,它同一般書信一樣,也是表情達意的工具。申請書要求一事一議,內容要單純。
5、外經貿部門批准證書
外經貿部頒發批准證書的企業(包括外經貿部審批合同章程的企業和國務院有關部委直屬機構審批合同章程、外經貿部頒發批准證書的企業)按屬地原則在所在地省級(包括計劃單列市、哈爾濱、長春、沈陽、武漢、南京、廣州、成都、西安市)外經貿部門參加聯合年檢。
企業按上述程序填報年檢報告書,所在地外經貿部門年檢合格後,向企業出具年檢合格通知,企業憑年檢合格通知對外經貿部申請換領批准證書,正式獲得進出口企業。
B. 求:國際收支申報號碼的編制規則。
通過金融機構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業務操作規程
(試行)
第一章 基本規定
第一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是負責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管理部門。非銀行機構和個人通過境內銀行辦理涉外收付款業務,應當按本操作規程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
第二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統一制定、修改涉及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銀行涉外收付相關憑證(包括涉外收入申報單、境外匯款申請書、對外付款/承兌通知書以及境內匯款申請書、境內付款/承兌通知書)。銀行應按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的格式和要求自行印製涉外收付相關憑證。[收付憑證的格式和內容見《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內銀行涉外收付相關憑證管理規定」的通知》(匯發[2004]45號)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規范境內銀行涉外收付相關憑證印製工作的通知》(匯發[2004]65號)。]
第三條 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分為紙質申報和網上申報兩種方式。
第四條 辦理涉外收入款項業務的申報主體,應在解付銀行發出入賬通知書或到款通知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辦理涉外收入款項的申報。
第五條 辦理對外付款業務的申報主體,應在提交境外匯款申請書、對外付款/承兌通知書等文件的同時填寫相關對外付款申報信息。
第六條 申報號碼由收款行/付款行負責編制。涉外收入申報單中的「申報號碼」欄由收款人根據銀行到款通知書或入賬通知書進行填寫;對外付款申報單的「申報號碼」欄由銀行負責填寫。
第七條 銀行應當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提供的數據介面規范,設計和開發介面程序,實現銀行自身計算機處理系統與國際收支統計監測系統之間的數據轉換。[數據介面規范見《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國際收支統計監測系統升級有關事項的通知》(匯綜發[2005]48號)。]
第八條 凡以電子銀行等方式接受委託,辦理對外付款業務的銀行,應當按本操作規程確立的原則和要求調整自身計算機系統和業務操作規程,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核後方能執行。
第九條 銀行及申報主體應於月後十個工作日內將上月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單各自留存聯按申報單種類分別裝訂成冊,並加具封面。封面應列明:申報單類別名稱、留存機構名稱、月份、裝訂日期、經辦人員等。
第十條 銀行應於月後十個工作日內將上月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單「外匯局留存聯」按申報單種類分別裝訂成冊,並加具封面後送同級外匯局。封面應列明:申報單類別名稱、辦理機構名稱、月份、裝訂日期、經辦人員等。
第十一條 紙質申報單保存期限為2年。國際收支統計監測系統中的電子數據保存期限為3年。外匯局及銀行應將超過保存期限的數據移存至安全介質,永久保存。銀行和外匯局應逐日備份數據,保證數據安全。
第十二條 銀行應對申報主體的具體申報信息予以保密。外匯局國際收支統計人員到銀行及有關單位查閱申報單時,應持有並出示國家外匯管理局統一制發的《國際收支申報核查證》,並在銀行及有關單位業務部門人員的陪同下進行查閱。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他任何人員無權查閱、調用、復制留存備查的申報單。
第十三條 外匯局應當對轄內銀行報送的涉外收、付款信息進行核查,發現問題,應當日通知有關銀行。銀行應當在其接到通知之日起第二個工作日內,按外匯局的要求反饋給申報主體補充或修改其申報信息。
第十四條 申報主體應於經辦銀行發出通知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經補充或修改的申報信息反饋給銀行。銀行應於收到反饋信息的當日將經申報主體補充或修改的申報信息逐筆錄入/導入國際收支監測系統,並於第二個工作日營業開始前傳送至外匯局。
第十五條 銀行發現所報送基礎信息有誤時,須在銀行自身計算機處理系統中修改後重新導入。銀行對基礎信息中的修改如涉及收付款人代碼、收付款幣種或收付款金額時,則必須通知申報主體重新申報。銀行刪除已上報數據(以網上申報方式報送信息的刪除見網上申報部分)須經外匯局核准。
第十六條 銀行發現所報送申報信息有誤時,可修改該信息。其中,以錄入方式報送的申報信息可在國際收支統計監測系統中修改;以介面導入方式報送的申報信息須在銀行自身計算機處理系統中修改後重新導入。
第十七條 外匯局對於申報主體未在申報期內按規定進行申報的,應於申報期到期之日將未申報主體的有關信息以書面形式通知其轄內所有銀行,並要求銀行按本操作規程第五十六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章 單位基本情況表
第十八條 《單位基本情況表》一式兩聯(見附件2.1),由銀行自行印製並提供給機構客戶使用。
第十九條 凡在任何一家銀行首次辦理涉外收付款業務的機構,均應前往業務經辦銀行填寫《單位基本情況表》,同時出示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的代碼工作機構頒發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或外匯局簽發的《特殊機構賦碼通知書》,以及《工商營業執照》(副本)。[特殊機構代碼賦碼的規定見《國家外匯管理局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於下發〈國際收支統計申報中特殊機構代碼賦碼業務操作規程〉的通知》(匯發[2003]131號)和《國家外匯管理局國際收支司關於明確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特殊機構代碼賦碼有關事項的通知》(匯國發[2004]5號)。]
第二十條 銀行應對機構客戶填寫的《單位基本情況表》信息與該機構出示的 《組織機構代碼證》或《特殊機構賦碼通知書》以及《工商營業執照》(副本)進行核對,核對無誤後於當日錄入到國際收支統計監測系統。
第二十一條 若該機構的《單位基本情況表》信息在國際收支統計監測系統中已經存在,並已通過外匯局核查,且與該機構填寫的《單位基本情況表》基本要素(包括組織機構代碼、名稱、經濟類型、行業屬性、國別、是否特殊經濟區企業、外方投資者國別)一致,則經辦銀行應將該機構的聯系人、聯系電話、傳真補充錄入後發送至外匯局;基本要素如不一致,則經辦銀行應將《單位基本情況變更申請表》(見附件2.2)及《組織機構代碼證》或《特殊機構賦碼通知書》、《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傳真至國家外匯管理局,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在國際收支統計監測系統中對該機構的信息統一進行修改與維護。
第二十二條 若該機構客戶的《單位基本情況表》信息在國際收支統計監測系統中存在,但尚未通過外匯局核查,銀行應將機構客戶填寫的《單位基本情況表》信息與國際收支統計監測系統中信息進行核對,如不一致,銀行應根據該機構客戶出示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或《特殊機構賦碼通知書》以及《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將該機構客戶完整的《單位基本情況表》信息錄入國際收支統計監測系統並發送外匯局。
第二十三條 若該機構客戶的《單位基本情況表》信息在國際收支統計監測系統中不存在,則經辦銀行應於本工作日結束前將該機構完整的《單位基本情況表》信息錄入國際收支統計監測系統並發送外匯局。
第二十四條 《單位基本情況表》的基本要素如有變更,機構客戶應重新填寫《單位基本情況表》,並出示《組織機構代碼證》或《特殊機構賦碼通知書 》以及《工商營業執照》(副本),經辦銀行核對無誤後,將《單位基本情況變更申請表》及《組織機構代碼證》或《特殊機構賦碼通知書》、《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傳真至國家外匯管理局,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在國際收支統計監測系統中對該機構的信息統一進行修改與維護。
第二十五條 外匯局和銀行可按照各自的許可權對《單位基本情況表》進行相應的修改。外匯局分局若發現已通過國家外匯管理局核查的《單位基本情況表》基本要素有誤,應將《單位基本情況變更申請表》、《組織機構代碼證》或《特殊機構賦碼通知書》以及《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傳真至國家外匯管理局,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在國際收支統計監測系統中進行修改。
第二十六條 若該機構實行網上申報,外匯局應將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核查後的《單位基本情況表》信息發送到網上申報系統。
C. 關於國家外匯管理局網上申報系統
重啟一下,再不行重裝一下,我得有時候也彈出,關了重啟一下就好了
D. 通過金融機構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操作規程的第二章 單位基本情況表
第十條 境內銀行應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的格式和內容自行印製《單位基本情況表》一式兩聯(見附表),並提供給機構申報主體使用。
第十一條 凡在境內銀行任何一家網點首次辦理涉外收付款業務的機構申報主體,應填寫《單位基本情況表》,同時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或《特殊機構代碼賦碼通知》、《營業執照》等行業主管部門頒發的證明文件。申報主體為外商投資企業的,還應當提供《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第十二條 境內銀行應對機構申報主體填寫的《單位基本情況表》信息與該機構提供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或《特殊機構代碼賦碼通知》、《營業執照》、《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等證明文件進行核對,核對有誤的退回申報主體修改;核對無誤的於本工作日內登錄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銀行版)或通過銀行介面程序進行處理:
(一)對於該申報主體的《單位基本情況表》信息在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銀行版)中已經存在,並顯示為已經過外匯局核查,且與該申報主體填寫的《單位基本情況表》關鍵要素(包括組織機構代碼、組織機構名稱、經濟類型、行業屬性、國別、是否為特殊經濟區企業、外方投資者國別、住所/營業場所)一致的,經辦銀行應將該申報主體的機構聯系人、聯系電話、傳真號碼補充錄入/導入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銀行版);關鍵要素不一致的,經辦銀行應將該申報主體的機構聯系人、聯系電話、傳真號碼補充錄入/導入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銀行版),同時將《單位基本情況表》、《組織機構代碼證》或《特殊機構代碼賦碼通知》、《營業執照》、《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等證明文件傳真或報送至銀行所在地外匯局,由銀行所在地外匯局轉至申報主體住所/營業場所所在地外匯局對關鍵要素進行修改。
(二)對於該申報主體的《單位基本情況表》信息在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銀行版)中存在,但顯示為尚未經過外匯局核查,且與該申報主體填寫的《單位基本情況表》關鍵要素一致的,經辦銀行應將該申報主體的機構聯系人、聯系電話、傳真號碼補充錄入/導入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銀行版);關鍵要素不一致的,經辦銀行應在核實後將該申報主體的《單位基本情況表》修改信息錄入/導入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銀行版)。
(三)對於該申報主體的《單位基本情況表》信息在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銀行版)中不存在的,經辦銀行應於本工作日內將該申報主體填寫的《單位基本情況表》信息錄入/導入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銀行版)。
第十三條 申請辦理涉外收入網上申報的機構申報主體應在《單位基本情況表》「申報方式」中選擇「開通網上申報」。經辦銀行應登錄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銀行版)開通該機構的網上申報,並將系統自動生成的管理員用戶名、用戶密碼和生效日期等信息告知給該機構。
該機構自開通網上申報的第二日起可登錄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企業版)修改管理員密碼,並創建業務操作員用戶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
該機構可向經辦銀行申請關閉涉外收入網上申報業務,經辦銀行應登錄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銀行版)關閉該機構的網上申報,自關閉網上申報的第二日起,該機構應通過紙質方式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
第十四條 《單位基本情況表》關鍵要素發生變更的機構申報主體,應及時通知其一家經辦銀行,並提交本操作規程第十一條規定的材料。
該經辦銀行對機構申報主體填寫的《單位基本情況表》信息與該申報主體提供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或《特殊機構代碼賦碼通知》、《營業執照》、《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等證明文件進行核對,核對無誤後於本工作日內將材料傳真或報送至銀行所在地外匯局,由銀行所在地外匯局轉至該申報主體住所/營業場所所在地外匯局,住所/營業場所所在地外匯局應於收到材料後的第二個工作日內進行修改。
第十五條 銀行所在地外匯局應於當日對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外匯局版)中待核查的《單位基本情況表》進行核查,發現待核查的《單位基本情況表》要素有誤,應在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外匯局版)中直接進行修改。
外匯局發現已核查的《單位基本情況表》關鍵要素有誤,應通知該機構申報主體住所/營業場所所在地外匯局進行修改。
第十六條 境內銀行和外匯局應及時在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中對《單位基本情況表》非關鍵要素的變更進行修改。
第十七條 機構申報主體因注銷、更換組織機構代碼而需要停用《單位基本情況表》時,經辦銀行應向其所在地外匯局傳真或報送需停用的《單位基本情況表》,勾選「單位基本情況錶停用」。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局(含外匯管理部,以下簡稱外匯分局)負責將停用需求匯總後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對於外匯分局停用需求中住所/營業場所為其轄內的機構,國家外匯管理局直接在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外匯局版)中進行停用處理;對於外匯分局停用需求中住所/營業場所不在其轄內的機構,國家外匯管理局將該機構信息發至住所/營業場所所在地外匯分局確認,並根據住所/營業場所所在地外匯分局的意見進行停用或者不停用的處理。
第十八條 境內銀行和機構申報主體應妥善永久留存紙質《單位基本情況表》備查。
E. 請問外匯管理局網上服務平台上業務指標情況的表格怎麼看
這些指標都是外匯中的專業術語,建議你去其他平台看數據分析。
F. 外匯管理局要求提交的「檔案信息表」中的「企業統一編碼」怎麼查
找外匯局或海關查一下,或者安裝系統自己查
G. 外匯管理局備案需要什麼資料
外商投資企業辦理外匯登記時,應提供如下材料:
1、書面申請(包括企業基本情況等)。
2、 營業執照副本(非法人中外合作企業提供非法人營業執照;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無須提供營業執 照)。
3、外經貿部門批復文件、批准證書。
4、經批准生效的企業合資合作合同、章程。
5、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
6、企業公章。
7、除上述材料外,視情況要求補充的其他材料。
以上書面材料需帶原件及復印件,復印件應加蓋企業公章,確認與原件內容一致,我管理部驗後返還原件,同時留存復印件。
如果貨款不多,可以以個人的名義辦理,目前個人年度結匯限額為五萬美元。
(7)外匯管理局關於單位基本情況表擴展閱讀:
管理局備案意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第十二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的《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管理辦法》精神,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應當辦理備案!未經備案,不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而對於沒有備案的網站將予以罰款和關閉。
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的企事業單位,必須取得互聯網信息服務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辦理備案手續。
互聯網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提供信息的服務活動。
互聯網信息服務可分為經營性信息服務和非經營性信息服務兩類。
經營性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有償提供信息或者網頁製作等服務活動。凡從事經營性信息服務業務的企事業單位應當向省、自治區。
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互聯網信息服務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申請人取得經營許可證後,應當持經營許可證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H. 國家外匯管理局網上服務平台在哪裡找基本信息
登錄外匯局服務平台後,進入到貿易信貸系統界面,點開預收、預付、延收、延付任何一個根目錄後,在最後一條總會有一個企業信息,點開便可查詢企業相關信息,如前12各月進出口總額,比例,可用額度等。
I. 外匯管理局備案需要什麼資料
外商投資企業來辦理外匯自登記時,應提供如下材料:
1、書面申請(包括企業基本情況等)。
2、 營業執照副本(非法人中外合作企業提供非法人營業執照;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無須提供營業執 照)。
3、外經貿部門批復文件、批准證書。
4、經批准生效的企業合資合作合同、章程。
5、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
6、企業公章。
7、除上述材料外,視情況要求補充的其他材料。
以上書面材料需帶原件及復印件,復印件應加蓋企業公章,確認與原件內容一致,我管理部驗後返還原件,同時留存復印件。
J. 外匯管理系統總量差異為綠色129萬美元,外匯管理局要求企業寫情況說明,這怎樣寫呀,是什麼格式
這個真沒有啊,你問問度娘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