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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常項目的外匯收支是什麼

發布時間:2021-05-31 03:50:08

『壹』 經常項目外匯管理的主要內容

經常項目外匯管理的主要內容:
經常項目外匯管理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內容:
對經常項目下的用匯不加限制,並非是用人民幣就可以任意地購買外匯,這種購匯和對外支付必須是真實的需要,購匯企業和個人需提交證明這種真實需要的憑證,經銀行審核後才能售匯或從企業的外匯賬戶中對外支付。
(2)銀行結匯制。是指我國對經常性項目下的外匯收入採取的一種管理措施,即境內機構對於其經常項下的收入的外匯收入,除有特殊規定外,必須按規定結售給外匯指定銀行的制度。

『貳』 經常項目的外匯收入

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具體包括
1.出口或先支後收轉口貨物及其他交易行為收入的外匯;
2.境外貸款項下國際招標中標收入的外匯;
3.海關監管下境內經營免稅商品收入的外匯;
4.交通運輸(包括各種運輸方式)及港口(包括海港、空港)、郵電(不包括國際匯兌款)、旅遊、廣告、咨詢、展覽、寄售、維修等行業及各類代理業務提供商品或服務收入的外匯;
5.行政、司法機關收入的各項外匯規費、罰沒款等;
6.土地使用權、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無形資產轉讓收入的外匯;
7.境外投資企業匯回的外匯利潤、對外經援項下收回的外匯和境外資產的外匯收入;
8.對外索賠收入的外匯、退回的外匯保證金等;
9.出租房地產和其他外匯資產收入的外匯;
10.保險機構受理外匯保險所得外匯收入;
11.取得《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的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的凈收入;
12.經營境外承包工程、向境外提供勞務、技術合作及其它服務業務的公司,如對外勘測、設計、咨詢、招標業務的公司,在上述業務項目進行過程中收到的業務往來外匯;
13.經批准經營代理進口業務的外(工)貿公司,從事外輪代理、船務代理、國際貨運代理、船舶燃料代理、商標代理、專利代理、版權代理、廣告代理、船檢、商檢代理業務的機構代收待付的外匯;
14.境內機構暫收待結或暫收待付項下的外匯,包括境外匯入的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先收後支的轉口貿易收匯,郵電部門辦理國際匯兌業務的外匯匯兌款;
15.一類旅行社收取的國外旅遊機構預付的外匯;
16.鐵路部門辦理境外保價運輸業務收取的外匯和海關收取的外匯保證金、抵押金;
17.經交通部批准,從事國際海洋運輸業務的遠洋運輸公司,經外經貿部批准從事國際貨運的外運公司和租船公司在境內外經營業務所收入的外匯;
18.捐贈協議規定用於境外支付的捐贈外匯;
19.外國駐華使領館、國際組織及其他境外法人駐華機構的外匯;
20.居民個人及來華人員個人的外匯。

『叄』 我公司在山東,開了一個中國銀行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經常項目指的是什麼

中國銀行山東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經常項目是指是指國際收支中經常發生的交易項目,包括貿易收支、非貿易收支和無償轉讓等。
以上內容供您參考,最新業務變動請以中行官網公布為准。
如有疑問,歡迎咨詢中國銀行在線客服或下載使用中國銀行手機銀行APP咨詢、辦理相關業務。

『肆』 經常項目外匯管理的經常項目外匯管理規則

所謂經常項目是指國際收支中經常發生的交易項目,包括貿易收支、服務收支、單方面轉移等。《外匯管理條例》對經常項目的外匯管理作出了三方面的規定:
1. 對境內機構的經常項目外匯的管理 境內機構是指我國境內的企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部隊等,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機構的外匯收支或者經營活動,必須適用《外匯管理條例》的規定:
(1)境內機構的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必須調回境內,並應當按照國務院關於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的規定賣給指定銀行,或者經批准在外匯指定銀行開立外匯帳戶,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外匯擅自存放在境外。
(2)境內機構的經常項目用匯,應當按照國務院關於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的規定,持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向外匯指定銀行購匯支付。
(3)境內機構的出口收匯和進口付匯,應當按照國務院關於出口外匯核銷管理和進口付匯核銷管理的規定辦理核銷手續。
這些規定從立法上保證了經常項目外匯的可兌換,國家對經常性國際支付和轉移不予限制,但必須實行銀行結匯制和進出口收匯付匯核銷制度。
2.對個人外匯的管理 個人是指中國公民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居住滿1年的外國人。屬於個人所有的外匯,可以自行持有,也可以存入銀行或者賣給外匯指定銀行。個人的外匯儲蓄存款,實行存款自願、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儲戶保密的原則。個人因私出境用匯,在規定限額內購匯;超過規定限額的,可以向外匯管理機關申請。個人攜帶外匯進出境,應當向海關辦理申報手續;攜帶外匯出境,超出規定限額的,還應當向海關出具有效憑證。居住在境內的中國公民持有的外幣支付憑證、外匯有價證券等形式的外匯資產,未經外匯管理機關批准,不得攜帶或者郵寄出境。
3.對駐華機構和來華人員外匯的管理 駐華機構是指外國駐華外交機構、領事機構、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外國駐華商務機構和國外民間組織駐華業務機構等。《外匯管理條例》規定,外國駐華外交機構、領事機構收取的以人民幣支付的簽證費、認證費等,需要匯出境外的,可以持有關證明材料向外匯指定銀行兌付。其他駐華機構的合法人民幣收入,需要匯出境外的,應當持有關證明材料向外匯管理機關申請,憑外匯管理機關的售匯通知單到外匯指定銀行兌付。
來華人員是指駐華機構的常駐人員、短期入境的外國人、應居境內機構工作的外國人以及外國留學生等。《外匯管理條例》規定,應聘在外商投資企業工作的外籍人員的工資以及其他合法收入,是外匯的,依法納稅後,可以持外匯管理機關規定的有效憑證向外匯指定銀行購匯匯出或者攜帶出境。應聘在境內機構工作的外籍專家的人民幣工資以及其他合法收入,依法納稅後,可以向外匯指定銀行購匯匯出或者攜帶出境。
駐華機構和來華人員由境外匯入或者攜帶入境的外匯,可以自行保存,可以存入銀行或者賣給外匯指定銀行,也可以持有效憑證匯出或者攜帶出境。

『伍』 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包括那些

商品貿易順差
對國外提供的勞務收入
在國外投資的利潤和利息收入
國外對中國的以外匯形式提供的援助

『陸』 個人外匯經常項目包括

個人外匯經常項目:反映本國與外國交往中經常發生的項目,簡單一點說,除投資、貸款以外的資金往來項目,一般就是經常項目,取意為經常發生。
1、包含貿易收支(也就是通常的進出口業務)、勞務收支(如:運輸、港口、通訊和旅遊等)和單方面轉移(如:僑民匯款、無償援助和捐贈、國際組織收支等)。
2、對應開立的是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包含個人外匯儲蓄帳戶、個人外匯結算帳戶
①個人外匯儲蓄帳戶:直接憑有效的身份證件可辦理(我行大多數為個人外匯儲蓄賬戶)
接收范圍是非經營性收入、同名賬戶、直系親屬。其中非經營性質收入是指不屬於貿易外匯收支往來的收入,一般涉及以下范圍:捐贈、贍養款、遺產繼承收入、保險外匯收入、專有權利使用和特許收入、法律、會計、咨詢和公共關系服務收入、職工報酬、境外投資收益、生活消費類支出、就醫、學習等支出。
②個人外匯結算帳戶:可憑開戶申請書、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執業證明、組織機構代碼證(通俗一點說類似境內的個人工商戶,開戶目的用做經營性質)。接收范圍是經常項目項下經營性外匯收支;(客戶量少)其中經營性收入涉及范圍如: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項下貨款或從屬費用收支。
溫馨提示:以上內容僅供參考,如有更新,請以相關規定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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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外匯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的區別是什麼

經常項目(CurrentAccount):
是指國際收支中經常發生的交易項目,經常項目反映本版國與外國交往中經常發生的項目,包括貿易收權支(也就是通常的進出口)、勞務收支(如:運輸、港口、通訊和旅遊等)和單方面轉移(如:僑民匯款、無償援助和捐贈、國際組織收支等)。是最具綜合性的對外貿易的指數。

資本項目:
包括長期資本往來和短期資本往來兩個子項目。
長期資本往來指償還期超過一年或未確定償還期的資本往來。主要包括:直接投資、證券投資、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政府貸款、銀行貸款、地方部門借款、延期收付款、加工裝配補償貿易中應付客商作價設備、租賃、對外貸款等。直接投資是指外國和港澳台地區在我國內地以及我國內地在外國、港澳台地區的投資。證券投資是指外國、港澳台地區購買我國內地在境外發行的或在境內發行的以外幣計價的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以及我國內地購買外國、港澳台地區發行的有價證券等。
短期資本往來是指即期付款或償還期為一年以內的資本往來,主要有短期銀行借款、地方部門借款、延期收款付款等。

『捌』 經常項目、資本項目外匯收支包括哪些內容

烏力其同志: 中國人民銀行《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出台後,受到國內外人士的極大關注。國家外匯管理局政策法規司最近就這個《規定》中有關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您提的間題也包括在內。 國家外匯管理局政策法規司對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外匯收支包括哪些內容是這樣明確的: 一、經常項目外匯收支包括哪些? 經常項目是指國際收支中經常發生的交易項目,經常項目外匯收支包括貿易收支、勞務收支和單方面轉移等。 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具體包括:1、出口或先支後收轉口貨物及其他交易行為收入的外匯;2、境外貸款項下國際招標中標收入的外匯;3、海關監管下境內經營免稅商品收入的外匯;4、交通運輸(包括各種運輸方式)及港日(包括海港、空港)、郵電(不包括國際匯兌款)、旅遊、廣告、咨詢、展覽、寄售、維修等行業及各類代理業務提供商品或服務收入的外匯;5、行政、司法機關收入的各項外匯規費、罰沒款等;6、土地使用權、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無形資產轉讓收入的外匯;7、境外投資企業匯回的外匯利潤、對外經援項下收回的外匯和境外資產的外匯收入;8、對外索賠收入的外匯、退回的外匯保證金等;9、出...... (本文共計2頁) [繼續閱讀本文] 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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