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什麼是銀行自身結售匯
結匯是把外幣兌換成人民幣;售匯反之。
自身結售匯是銀行在沒有外來外匯的情況下,自身賬戶內的結算。
⑵ 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結匯、售匯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的第二章 結匯、售匯業務市場准入、退出
第十二條具備下列條件的金融機構,可申請經營結匯、售匯業務:
(一)已經人民銀行批准設立並取得金融業務經營資格。
(二)具有完善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主要包括:1.結匯、售匯業務操作規程;2.結匯、售匯統計報告制度;3.結售匯周轉頭寸管理制度;4.結匯、售匯單證管理制度;5.獨立的結匯、售匯會計科目以及核算辦法等。
(三)具有經外匯局培訓,並經外匯局考試合格的相關業務人員。
(四)具有結售匯匯價接收、發送管理系統。
(五)具有可以實時查詢進出口報關單電子底賬、報送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數據和結匯、售匯統計數據所必備的電子、通訊設備以及適合開展業務的場所。
(六)金融機構分支機構申請經營結匯、售匯業務,還需取得其總行(部)或者上級行(主管部門)的授權。
(七)外匯業務經營穩健,內部控制健全,能按照人民銀行或外匯局的要求,針對過去的外匯業務違規行為進行整改並予以糾正。
(八)人民銀行或外匯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金融機構申請經營結匯、售匯業務,應當向人民銀行提交下列材料,同時抄報外匯局:
(一)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申請報告;
(二)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可行性分析報告;
(三)結匯、售匯業務人員的名單、履歷、外匯局核發的考核合格證書;
(四)經營結匯、售匯業務所必須的電子、通訊設備和辦公場所情況簡介;
(五)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規章制度和內部管理制度;
(六)人民銀行或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金融機構分支機構申請經營結匯、售匯業務,除提交上述材料外,還應提供其總行(部)或者上級行(主管部門)同意其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批准文件。
第十四條金融機構辦理結匯、售匯業務的審批程序為:
(一)政策性銀行、國有獨資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總行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由人民銀行會同外匯局審批。
(二)政策性銀行、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分支機構,城市、農村商業銀行,其他中資金融機構以及外資銀行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由人民銀行分行、營業管理部會同外匯局當地分局、外匯管理部審批;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可根據所屬中心支行的監管能力,授權中心支行審批轄區內銀行分支機構、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其他中資金融機構和外資銀行開辦結匯、售匯業務的申請,並會簽當地外匯局分支局。
第十五條對以人民銀行會簽外匯局方式審批銀行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申請的,外匯局應當自收到會簽文件起15個工作日內出具核准意見,並反饋給人民銀行。
第十六條經批准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外匯指定銀行正式開辦業務前應通過所在地外匯局對本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第五款所規定的電子、通訊條件進行驗收。
第十七條外匯指定銀行申請停辦結匯、售匯業務,應當向人民銀行提交以下材料:
(一)停辦結匯、售匯業務的申請報告(包括停辦原因和停辦後債權、債務的處理措施和步驟等);
(二)董事會或者總行(部)、上級行(主管部門)同意停辦結匯、售匯業務的批准文件;
(三)人民銀行或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人民銀行核准外匯指定銀行停辦結匯、售匯業務申請時,應同時將相關核准文件抄送外匯局。
⑶ 外匯指定銀行的規范結匯售匯行為
為了適應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後金融業擴大開放的新形勢,規范外匯指定銀行結匯、售匯行為,統一中外資銀行結售匯管理政策,中國人民銀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在廣泛徵求各界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並公布了《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結匯、售匯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共七章,四十六條,明確了結售匯業務市場准入和退出、結售匯周轉頭寸管理、結售匯業務會計核算、外匯指定銀行自身結售匯業務管理、外匯指定銀行與客戶之間的結售匯業務管理等內容。
《辦法》是繼1996年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規范外匯指定銀行與客戶之間的結售付匯業務之後,完善結售匯業務管理的又一重要法規。《辦法》本著對外匯指定銀行自身結售匯業務、與客戶之間的結售匯業務分別監管的原則,詳細規定了外匯指定銀行自身的結匯、售匯及付匯業務的管理,包括外匯凈收益的結匯、貿易和服務貿易項下進口付匯、資本與金融項目用匯等。
對於外匯指定銀行與客戶之間的結售匯業務,外匯指定銀行應繼續按照現行有關規定辦理,審核規定的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同時,《辦法》還進一步明確了外匯指定銀行對與其簽約辦理外幣兌換業務的外幣兌換點的管理責任等。
《辦法》明確其適用范圍包括中資和外資銀行,對中外資銀行的結售匯業務實行統一的管理政策。凡是符合條件的中資銀行和外資銀行,都可以申請經營結售匯業務,取得外匯指定銀行資格。《辦法》詳細規定了銀行結售匯業務的審批程序。
《辦法》的發布具有積極的意義。一是在保持現行結售匯制度的前提下,對外匯指定銀行結售匯業務管理政策進行了補充和完善,填補了結售匯業務監管中的空白,有助於完善我國外匯收支管理,保障外匯市場的平穩、有序和健康運行;二是履行了中國加入世貿組織的承諾,取消了外資銀行在辦理結售匯業務上的客戶限制,為銀行業公平競爭創造了良好的條件;三是銀行結售匯業務監管制度的完善,也為中國外匯管理方式由直接監管向間接監管、由事前審批向事後監管過渡提供了制度保障。
⑷ 請問銀行的朋友什麼叫做結匯和售匯和購匯
結匯是指外匯指定銀行按規定的匯率買入企事業單位或個人的外匯,並支付相應人民幣的業務。結匯使用的匯率:現鈔結匯使用鈔買價,現匯結匯使用匯買價。
售匯是指外匯指定銀行按規定的匯率賣給企事業單位或個人外匯並收其相應人民幣的外匯業務。售匯使用的匯率為匯賣價。
購匯就是企事業單位或個人向外匯指定銀行購入外匯。
⑸ 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結匯、售匯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的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范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結匯、售匯業務,明確對銀行自身結售匯業務的管理原則,保障外匯市場平穩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外匯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中國人民銀行(以下簡稱人民銀行)及其分支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以下簡稱外匯局)及其分支局是外匯指定銀行結匯、售匯業務的監督管理機關,其中結匯、售匯業務的市場准入和退出由人民銀行會同外匯局審批,結匯、售匯業務的日常監管、結售匯周轉頭寸的核定與調整、非現場檢查由外匯局負責,現場檢查由外匯局會同人民銀行實施。外匯局有權否決金融機構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申請,暫停或取消違規外匯指定銀行的結匯、售匯業務經營資格。
第三條本暫行辦法中下列用語含義如下:
(一)外匯指定銀行是指經人民銀行批准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包括中資金融機構和外資金融機構。中資金融機構是指政策性銀行、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城市、農村商業銀行以及其他經批準的金融機構;外資金融機構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中所稱外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合資銀行以及其他經批準的金融機構。
(二)與客戶之間的結匯、售匯業務是指外匯指定銀行為客戶辦理人民幣與可自由兌換貨幣之間兌換的業務。
(三)自身結匯、售匯業務是指外匯指定銀行因自身經營活動需求而產生的人民幣與可自由兌換貨幣之間進行兌換的業務。
(四)結售匯周轉頭寸是指由外匯局核定,外匯指定銀行持有,專項用於結匯、售匯業務周轉的資金,包括具體數額及規定的浮動幅度。
第四條金融機構經營結匯、售匯業務,須經人民銀行批准,取得外匯指定銀行資格;非外匯指定銀行不得經營結匯、售匯業務。
第五條外匯指定銀行辦理與客戶之間的結匯、售匯業務和自身結匯、售匯業務應當遵守本暫行辦法及其他有關結匯、售匯業務管理規定,並分別管理和統計。
第六條外匯指定銀行應當遵照結售匯周轉頭寸限額管理規定,對超限額的結售匯頭寸應及時通過銀行間市場進行平補。未經外匯局批准,不得與資本與金融項目項下自身結匯、售匯需求對沖。
第七條外匯指定銀行應當建立獨立的結匯、售匯會計科目,在結匯、售匯會計科目下,應當區分與客戶之間的結售匯業務、自身結售匯業務、系統內結售匯頭寸平補及市場結售匯頭寸平補交易,並分別核算。
第八條外匯指定銀行應當建立結匯、售匯單證保留制度,並按照與客戶之間的結匯、售匯業務和自身結匯、售匯業務將有關單據分別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於5年。
第九條外匯指定銀行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准確地向外匯局報送結匯、售匯和周轉頭寸等數據以及外匯局規定的其他相關報表和資料。
第十條外匯指定銀行大額結匯、售匯交易實行備案制度。
第十一條外匯局對外匯指定銀行主管結匯、售匯業務的負責人(部門經理或主管行長)實行考試、問卷等業務能力審查制度。
⑹ 經營結匯,售匯業務是什麼意思
結匯:外匯收入所有者將外匯賣給外匯指定銀行,外匯指定銀行根據交易行為發生之日的人民幣匯率付給等值人民幣的行為。
售匯:外匯指定銀行將外匯賣給外匯使用者,並根據交易行為發生之日的人民幣匯率收取等值人民幣的行為。
⑺ 銀行存摺上的個人售匯是什麼意思
銀行存摺上的個人售匯是
個人結匯是指居民個人把從境外獲得的、擁有完全所有權、可以自由支配的外匯收入賣給外匯指定銀行 或者特許貨幣兌換機構,外匯指定銀行或機構根據交易行為發生之日的匯率付給等值人民幣的行為。個人售匯是指居民個人向銀行購買用於向境外支付的外匯,外匯指定銀行將外匯賣給外匯使用者,並根據交易行為發生之日的人民幣匯率收取等值人民幣的行為。個人結售匯的特點是通過辦理此項業務,可以擴大銀行個人外匯業務產品范圍,給個人提供了選擇多家銀行進行購匯的機會。個人結售匯適用對象為個人客戶。
⑻ 請問銀行業務中說的結匯,售匯是什麼意思
雖近年來國家對外匯管理政策日益寬松國仍外匯管制比較嚴格國家除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外企業經營活動取得外匯收入般得保留必須按照相應匯率賣給國家即由外匯指定銀行買入外匯人民幣付給企業叫結匯;企業需要使用外匯時由外匯指定銀行審核相關資料外匯賣給企業企業支付人民幣叫售匯
⑼ 什麼是結匯與售匯
結匯是指外匯收入所有者將其外匯收入出售給外匯指定銀行,外匯指定銀行按一定匯率付給等值的本幣的行為。結匯有強制結匯、意願結匯和限額結匯等多種形式。強制結匯是指所有外匯收入必須賣給外匯指定銀行,不允許保留外匯;意願結匯是指外匯收入可以賣給外匯指定銀行,也可以開立外匯賬戶保留,結匯與否由外匯收入所有者自己決定;限額結匯是指外匯收入在國家核定的數額內可不結匯,超過限額的必須賣給外匯指定銀行。目前,我國主要實行的是強制結匯制,部分企業經批准實行限額結匯制;對境內居民個人實行意願結匯制。
售匯是指外匯指定銀行將外匯賣給外匯使用者,並根據交易行為發生之日的人民幣匯率收取等值人民幣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