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歐元有外匯管制嗎
何為外匯管制
外匯管制,是指一國政府為平衡國際收支和維持本國貨幣匯率而對外匯進出實行的限制性措施。政府或中央銀行為避免本國貨幣供給額的過度膨脹,或外匯准備的枯竭,對於外匯之持有,對外貿易或資金流動所採取的任何形式的干預。
2、外匯管制的國家有哪些?
實行外匯管制的國家非常多,亞洲、非洲、美洲等都有。根據外匯管制內容和嚴格程度的不同,一般分為三種類型:嚴格外匯管制、部分外匯管制、名義上取消但仍在不同程度上實行外匯管制。
信仔整理了拉美和非洲一些國家以及俄羅斯在進口付匯方面的管理規定,供大家參考:
01、委內瑞拉
該國的進口企業首先要在CADIVI官方網站上注冊,進行外匯管理體系用戶登記(RUSAD),下載並填寫提交有關的申請表,CADIVI審核通過後將會在其網站上公布通過審批的AAD號,並將所需外匯金額在其賬戶中單獨劃出,以備貿易用匯需要。在拿到AAD以後,委內瑞拉進口商才能夠開立信用證以及接受海外出運。在清關以後,還需要將拿到的有關單據,交給CADIVI進行進一步的核查,審查通過後,公示ALD(Autorización de Liquidación de Divisas)號,即將賬戶上的美元實際劃給進口企業。最後進口企業再向委內瑞拉中央銀行索購外匯,用於實際支付。
02、阿根廷
阿根廷規定所有進口產品均可通過預先支付完成,任何產品應在預先支付後360日內出具產品國內銷售證明。如未在期限內在國內銷售,應將預付款額或未在國內銷售的產品所用額度進行結算,匯率小於預付款日的參考匯率。允許在國內銷售期限平行時間內進行進口預先償付債務。
03、俄羅斯
1998年金融危機以後,俄進一步加強了對進口貿易的管理,禁止以商業信貸和預付款的方式將資金匯出境外,只有在得到商品已進入海關監管區的通知後或進口商開立信用證的情況下,銀行方可進行支付。1999年初,俄央行規定,俄進口商在向國外預付進口貨款時,必須在負責匯付的銀行存上等同於貨款的盧布款,待其提交貨單證後,方可被退還盧布款。2001年1月,俄開始實施《對進口商支付外匯實行監督的制度》,擴大了對在進口活動中使用外匯的監督范圍,不僅可以監督支付外匯的出口合同,而且可以監督以盧布和票據進行結算的各種出口合同,俄政府正在計劃將外匯監督擴大到轉口業務和臨時進口業務。
04、衣索比亞
該國外匯管制嚴格,實行「外匯批發拍賣制度」,凡一次性申買外匯高於50萬美元者需通過參加拍賣獲得所需外匯;凡低於50萬美元者,均無需參加外匯拍賣,可直接到各有關商業銀行自由申買。該國還規定匯款不能超過5000美元,進口貨物超過2000美元需要裝運前證明。所以很多衣索比亞的外貿交易,超過5000美元的都是採取信用證方式結算。
05、坦尚尼亞
坦尚尼亞實行的是部分外匯管制制度,較為寬松,現在可以憑形式發票(PI)到銀行預付20%貨款。
06、突尼西亞
突尼西亞實行嚴格的外匯管制,禁止提前使用現金交易。但突尼西亞的銀行資信良好,即期信用證方式比較可靠。
07、奈及利亞
奈及利亞作為外匯管制國家,是當今世界上唯一由央行直接向外幣兌換所出售美元的國家。一直以來確實存在進口商買不到美元的情況。美金賬戶,每天現金存款最多1萬美元,每周最多匯出5萬美金,不管單筆匯出還是多次匯出。
部分奈及利亞進口商沒有錢就乾脆不提貨了,詐騙比較多,純粹依靠企業的商業信用,風險是非常、非常、非常大的。
3、遇到因外匯管制不能預付的情況,怎麼辦?
目前全球仍有不少國家實行不同程度的外匯管制,其中對涉及進口付匯的管理規定也不盡相同。因此,出口企業在向外匯管制國家出口之前,有必要充分了解該國的相關規定,做到心中有數,謹慎交易。
1)信用證方式結算
對於銀行資信良好的國家,採用信用證方式結算是比較可靠的。但部分外匯管制國家,銀行的付款能力也一般,這種情況下,要使用信用證結算的話,就要慎重選擇開證銀行,以確保其到期有能力購匯、換匯支付。
2)使用其他幣種/第三方付款
既不能預付款,信用證也不可靠的情況下,可與買家協商能不能通過歐元、英鎊、人民幣等匯款,或者通過第三方付款。
⑵ 目前世界上哪些國家實行外匯管制
哪些國家有外匯管制?德國、義大利、奧地利、丹麥、阿根廷、茅利塔尼亞回、阿答爾及利亞、突尼西亞、摩洛哥、尚比亞、朝鮮等。
實施外匯管制的有利方面在於,政府能通過一定的管制措施來實現該國國際收支平衡、匯率穩定、獎出限入和穩定國內物價等政策目標。其弊端在於,市場機制的作用不能充分發揮,由於人為地規定匯率或設置其他障礙,不僅造成國內價格扭曲和資源配置的低效率,而且妨礙國際經濟的正常往來。一般情況是,發展中國家為振興民族經濟,多主張採取外匯管制,而發達國家則更趨向於完全取消外匯管制。
⑶ 除了中國還有哪些國家有外匯管制
茅利塔尼亞,阿爾及利亞,突尼西亞,摩洛哥,尚比亞,朝鮮等等等等,很多國家都有外匯管制。
⑷ 一個突尼西亞的客戶要求做100% 信用證,可以接受嗎
可以,因為突尼西亞本身國家外匯短缺,但開立信用證時要經過該國的外匯管制部門批准,所以付匯沒有問題,關鍵還要看開證行的資信如何。
⑸ 突尼西亞國家外匯管制的條件下,有沒有可能使用T/T 呢即期信用證會有風險嗎希望得到高手的幫助,謝謝!
突尼西亞對外匯實行嚴格的管制.近年來正逐步放鬆外匯管制,以進一步發展經濟,促進出口,吸引外國投資.目前,突尼西亞外匯管制的主要規有:
(1)憑許可證進口的商品的進口用匯,需經中央銀行批准.
(2)出口實行外匯留成.凡出口額占其全部銷售額15%以上的外貿企業有權從其外匯收入中扣除20%的外匯作為企業留成.
(3)居民從國外帶回的資產和收入,允許自由兌換.
(4)擁有來源於國外的資產和外匯收入的居民,允其開立外匯或可兌換突尼西亞第納爾特別帳戶.突尼西亞或外籍自然人和法人,只要將來源於國外的外匯資產和外匯收入向中央銀行申報,可免除將其外匯轉讓義務,並可開立外匯或可兌換貨幣帳戶,帳戶里所存款項可在突尼西亞和國外自由使用.
(5)中央銀行允許任何自然人或法人開立外匯或可兌換突尼西亞第納爾職業帳戶,只要其產業機構設在突尼西亞
值得要注意的一點:
突尼西亞不良客商在貨物抵港後拒不付款提貨,也不出具同意轉賣或轉運的同意函,導致貨物抵港4月後被海關拍賣,這種事情屢有發生。二是不了解突尼西亞限制進口的產品明細,盲目發貨,貨物抵港後面臨查扣的風險。
建議中國公司要求突尼西亞客戶開立不可撤銷的即期信用證,以免遭受損失。
⑹ 突尼西亞,摩洛哥,阿爾及利亞,利比亞這四個國家人民有錢嗎
摩洛哥好像不是這樣,阿拉伯人是這樣的,他們很人老客戶,一旦和你達成信任就不會隨便換合作方,你說的那是個別人,大部分信可蘭經的人都很守信譽的。
⑺ 出口突尼西亞只能開信用證嗎
如果客戶說只能開信用證的話也可以,可以嘗試下。那邊的信用還可以
⑻ 世界上目前還有外匯管制的國家或者經濟體有哪些
外匯管制的國家非常多,遍布全球:歐洲,亞洲,非洲,美洲,大洋洲都有。
第一類為實行嚴格外匯管制的國家和地區。即對國際收支的所有項目,包括經濟項目、資本項目和平衡項目都進行較嚴格的管制。這類國家和地區通常經濟不發達,外匯資金短缺,為了有計劃地組織稀缺的外匯資源並合現運用,調節外匯供求,通過外匯管理達到穩定金融的目的,外匯管制措施都比較嚴格。凡實行計劃經濟的國家以及多數發展中國家,如印度、緬甸、巴西、哥倫比亞、伊拉克、阿富汗、摩洛哥、查德、獅子山、葡萄牙等國家都屬此類。據統計,這類國家大約有90個。
第二類為名義上取消外匯管制的國家和地區。即對非居民往來的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的收付原則上不進行直接管制,盡管事實上還存在一些間接管制。屬於這一類型的主要是發達的工業化國家,如美國、德國、日本、瑞士、盧森堡等,還有收支持續順差的國家,如科威特、沙烏地阿拉伯、阿拉伯聯合大公國等石油輸出國家。屬於這類的國家和地區約有20多個。
第三類為實行部分外匯管制的國家和地區。這類國家包括一些比較發達的資本主義工業國,其對外貿易規模較大,有較雄厚的黃金外匯儲備,國民生產總值也較高,如法國、澳大利亞、丹麥、挪威等國。還有一些經濟金融狀況較好的發展中國家,如蓋亞那、牙買加、南非等國。目前,這類國家約有20--30個。
外匯管制始於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當時國際貨幣制度陷於崩潰,美、法、德、意等參戰國都發生了巨額的國際收支逆差,本幣對外匯率劇烈波動,大量資本外逃。為集中外匯資財進行戰爭,減緩匯率波動及防止該國資本外流,
外匯管制
各參戰國在戰時都取消了外匯的自由買賣,禁止黃金輸出,實行了外匯管制。1929~1933年世界經濟危機時期,很多在戰後取消外匯管制的國家又重新實行外匯管制,一些實行金塊和金匯兌本位制的國家也紛紛實行外匯管制。1930年土耳其首先實行外匯管制,1932年,德國、義大利、奧地利、丹麥、阿根廷等20多個國家也相繼實行了外匯管制。第二次世界大戰爆發後,參戰國立即實行全面嚴格的外匯管制。1940年,在100個國家和地區中,只有11個國家沒有正式實行外匯管制,外匯管制范圍也比以前更為廣泛。戰後初期,西歐各國基於普遍存在的「美元荒」等原因,繼續實行外匯管制。50年代後期,西歐各國經濟有所恢復,國際收支狀況有所改善,從1958年開始,各國不同程度地恢復了貨幣自由兌換,並對國際貿易收支解除外匯管制,但對其他項目的外匯管制仍維持不變。1961年,大部分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會員國表示承擔《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第8條所規定的義務,即避免外匯限制而實行貨幣自由兌換。但時至90年代,絕大多數國家仍在不同程度上實行外匯管制,即使名義上完全取消了外匯管制的國家,仍時常對居民的非貿易收支或非居民的資本項目收支實行間接的限制。
外匯管制(Foreign Exchange Control) 是指一國政府為平衡國際收支和維持本國貨幣匯率而對外匯進出實行的限制性措施。在中國又稱外匯管理。一國政府通過法令對國際結算和外匯買賣進行限制的一種限制進口的國際貿易政策。外匯管制分為數量管制和成本管制。前者是指國家外匯管理機構對外匯買賣的數量直接進行限制和分配,通過控制外匯總量達到限制出口的目的;後者是指,國家外匯管理機構對外匯買賣實行復匯率制,利用外匯買賣成本的差異,調節進口商品結構。
外匯管制有狹義與廣義之分。狹義的外匯管制指一國政府對居民在經常項目下的外匯買賣和國際結算進行限制。廣義的外匯管制指一國政府對居民和非居民的涉及外匯流入和流出的活動進行限制性管理。
外匯管制依照該國法律、政府頒布的方針政策和各種規定和條例進行。外匯管制的執行者是政府授權的中央銀行、財政部或另設的其他專門機構,如外匯管理局。
外匯管制所針對的自然人和法人通常劃分為居民和非居民。各國的外匯管製法規通常對居民管制較嚴,對非居民管制較松。
外匯管制所針對的物包括外國鈔票和鑄幣、外幣支付憑證、外幣有價證券和黃金;有的國家還涉及白銀、白金和鑽石。
外匯管製法規生效的范圍一般以該國領土為界限。在設立特區的國家中,某些外匯管製法規可能不適用於特區。一個國家對不同國家貨幣的外匯管制寬嚴程度也可能有所不同。
外匯管制針對的活動涉及外匯收付、外匯買賣、國際借貸、外匯轉移和使用;該國貨幣匯率的決定;該國貨幣的可兌換性;以及本幣和黃金、白銀的跨國界流動。
外匯管制的手段是多種多樣的,大體上分為價格管制和數量管制兩種類型:前者指對本幣匯率做出的各種限制,後者指外匯配給控制和外匯結匯控制。
外匯管制主要有三種方式:
1、數量性外匯管制2、成本性外匯管制3、混合性外匯管制
⑼ 前輩,您好!我現在有個突尼西亞客戶,一開始從當地UBCI銀行開來信用證,後來我們要求其改開證行為BIAT,
有這種可以分批付款的信用證,在發貨之前先預付一部分,發貨後,憑提單等單據支付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