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外匯匯款的風險控制
1.辦理外匯匯款業務的銀行應符合主體資格的要求
(1)具有經營外匯業務的資格。由於外匯匯款業務屬於外匯業務的范疇,銀行從事外匯匯款業務須具有經營外匯業務的諮尥布的《銀行匯票業務准入、退出管理規定》第3條規定了申請簽發銀行匯的銀行應當具備的准入條件。
2.法律文件的完善和審核
外匯匯款業務涉及的法律文件主要有匯款申請書、支付通知書、匯票等。銀行辦理外匯匯款業務時,提供的法律文件一般均由銀行製作,屬於格式合同。因此,對於銀行來說,完善相關法律文件,保證相關條款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關於雙方權利義務的規定全面、平等,是銀行防範法律風險的重要方面。這一法律風險主要應通過完善法律文件條款、加強法律文件的審核、做好內部法律審查工作來控制。
在規范法律文本的基礎上,銀行應加強對匯款指令內容的審查。匯款指令的內容必須清晰、准確、書寫規范。與此同時,銀行應及時掌握國際制裁信息,防範違反相關國際組織或國家經濟制裁令的風險。此外,銀行還應積極防範匯款指令的傳送風險,確保匯款指令准確無誤地送達匯人行。
以票匯方式辦理外匯匯款,需要由匯出行向匯款人簽發銀行匯票。由於匯票具有要式性和文義性的特徵,匯票的作成必須具備法定要件,匯票權利的發生和存在,以匯票具備法定記載事項為要件,而且匯票上的權利義務僅以記載於匯票上的文義而定,匯票關系人均不得以匯票以外的方式變更或補充其文義,以改變文義所表明的權利義務。
3.規范頭寸的撥付
(1)匯出匯款業務撥付頭寸的風險控制。在匯出匯款業務撥付頭寸問題上,匯出行面臨的首要問題是匯入行的選擇。在選擇匯入行時,應遵循盡量選用直接付匯路線、減少中轉環節、減輕費用負擔、提高匯款效率、縮短解付周期的原則,同時考慮收款人所在國家(地區)的政治、經濟狀況等因素,合理選擇匯入行。選擇合適的匯入行後,在辦理匯出匯款業務撥付頭寸時,還應注意以下問題:信、票匯必須在信匯委託書或匯票上註明頭寸償付辦法,匯票的付款行必須是匯出行的賬戶行。除客戶特殊要求外,原則上應開具中心匯票。海內外聯行之間開出的lO萬美元、100萬港幣、6萬英鎊、15萬馬克、50萬法國法郎(或等值10萬美元其他貨幣)以上的匯票,出票行應主動向付款行逐筆發加押證實電。
(2)匯入匯款撥付頭寸的風險控制。辦理匯入匯款,必須以「收妥頭寸」為解付原則,匯入行不予墊款。在銀行收到國外賬戶行匯入款後,首先應核對匯款貨幣與賬戶貨幣是否相同,同時審查其付款指示是否註明「已貸記」或「請借記」字樣,在核對上述事項及印押相符後,匯入行方可辦理解付。在銀行收到海外或港澳聯行匯入款後,審查其付款指示是否註明頭寸路線,在審查無誤並核對印押相符後,方可辦理解付。對匯出行開具以匯入行為收款人的償付頭寸的匯票,需將該匯票辦理托收,收妥頭寸後,方可辦理解付。
4.加強外匯業務的合規性審查
(1)加強匯款業務中結售匯的合規性審查。銀行辦理外匯匯款業務涉及結售匯問題,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結匯、售匯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銀行受理匯款人匯款申請時,應要求匯款人同時提交符合有關規定的商業單據和其他有效憑證。銀行在審核單據無誤後,方可辦理對外匯款業務。
對於外匯匯入匯款,銀行應做好結匯工作。對於沒有規定或未經核准可以保留外匯的經常項目外匯匯入款項必須辦理結匯,對於無法證明屬於經常項目的外匯匯入款項,應按照資本項目外匯結匯的有關規定辦理。
(2)加強銀行匯票簽發與兌付的合規性審查。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銀行辦理票匯業務應加強對外支付資金的合法性和真實性的審查監督,加強業務操作的合規性。銀行在辦理匯款、簽發、承兌票據和匯款解付、票據兌付時,應對票據和支付結算憑證的要件進行嚴格審查,確認其票據和支付結算憑證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業務。
② 銀行個人外匯合規的規章制度
個人外匯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便利個人外匯收支,簡化業務手續,規范外匯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和《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等相關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個人外匯業務按照交易主體區分境內與境外個人外匯業務,按照交易性質區分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個人外匯業務。按上述分類對個人外匯業務進行管理。
第三條經常項目項下的個人外匯業務按照可兌換原則管理,資本項目項下的個人外匯業務按照可兌換進程管理。
第四條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外匯局)按照本辦法規定,對個人在境內及跨境外匯業務進行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個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有關外匯業務。銀行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為個人辦理外匯收付、結售匯及開立外匯賬戶等業務,對個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證件及相關證明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匯款機構及外幣兌換機構(含代兌點)按照本辦法規定為個人辦理個人外匯業務。
第六條銀行應通過外匯局指定的管理信息系統辦理個人購匯和結匯業務,真實、准確錄入相關信息,並將辦理個人業務的相關材料至少保存5年備查。
第七條銀行和個人在辦理個人外匯業務時,應當遵守本辦法的相關規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額監管,也不得使用虛假商業單據或者憑證逃避真實性管理。
第八條個人跨境收支,應當按照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有關規定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手續。
第九條對個人結匯和境內個人購匯實行年度總額管理。年度總額內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超過年度總額的,經常項目項下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有交易額的相關證明等材料在銀行辦理,資本項目項下按照第三章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章經常項目個人外匯管理
第十條從事貨物進出口的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在商務部門辦理對外貿易經營權登記備案後,其貿易外匯資金的收支按照機構的外匯收支進行管理。
第十一條個人進行工商登記或者辦理其他執業手續後,可以憑有關單證辦理委託具有對外貿易經營權的企業代理進出口項下及旅遊購物、邊境小額貿易等項下外匯資金收付、劃轉及結匯。
第十二條境內個人外匯匯出境外用於經常項目支出,單筆或當日累計匯出在規定金額以下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單筆或當日累計匯出在規定金額以上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有交易額的相關證明等材料在銀行辦理。
第十三條境外個人在境內取得的經常項目項下合法人民幣收入,可以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相關證明材料在銀行辦理購匯及匯出。
第十四條境外個人未使用的境外匯入外匯,可以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原路匯回。
第十五條境外個人將原兌換未使用完的人民幣兌回外幣現鈔時,小額兌換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或外幣兌換機構辦理;超過規定金額的,可以憑原兌換水單在銀行辦理。
第三章資本項目個人外匯管理
第十六條境內個人對外直接投資符合有關規定的,經外匯局核准可以購匯或以自有外匯匯出,並應當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
第十七條境內個人購買B股,進行境外權益類、固定收益類以及國家批準的其他金融投資,應當按相關規定通過具有相應業務資格的境內金融機構辦理。
第十八條境內個人向境內保險經營機構支付外匯人壽保險項下保險費,可以購匯或以自有外匯支付。
第十九條境內個人在境外獲得的合法資本項目收入經外匯局核准後可以結匯。
第二十條境內個人對外捐贈和財產轉移需購付匯的,應當符合有關規定並經外匯局核准。
第二十一條境內個人向境外提供貸款、借用外債、提供對外擔保和直接參與境外商品期貨和金融衍生產品交易,應當符合有關規定並到外匯局辦理相應登記手續。
第二十二條境外個人購買境內商品房,應當符合自用原則,其外匯資金的收支和匯兌應當符合相關外匯管理規定。境外個人出售境內商品房所得人民幣,經外匯局核准可以購匯匯出。
第二十三條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境外個人不得購買境內權益類和固定收益類等金融產品。境外個人購買B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境外個人在境內的外匯存款應納入存款金融機構短期外債余額管理。
第二十五條境外個人對境內機構提供貸款或擔保,應當符合外債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境外個人在境內的合法財產對外轉移,應當按照個人財產對外轉移的有關外匯管理規定辦理。
第四章個人外匯賬戶及外幣現鈔管理
第二十七條個人外匯賬戶按主體類別區分為境內個人外匯賬戶和境外個人外匯賬戶;按賬戶性質區分為外匯結算賬戶、資本項目賬戶及外匯儲蓄賬戶。
第二十八條銀行按照個人開戶時提供的身份證件等證明材料確定賬戶主體類別,所開立的外匯賬戶應使用與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記載一致的姓名。境內個人和境外個人外匯賬戶境內劃轉按跨境交易進行管理。
第二十九條個人進行工商登記或者辦理其他執業手續後可以開立外匯結算賬戶。
第三十條境內個人從事外匯買賣等交易,應當通過依法取得相應業務資格的境內金融機構辦理。
第三十一條境外個人在境內直接投資,經外匯局核准,可以開立外國投資者專用外匯賬戶。賬戶內資金經外匯局核准可以結匯。直接投資項目獲得國家主管部門批准後,境外個人可以將外國投資者專用外匯賬戶內的外匯資金劃入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賬戶。
第三十二條個人可以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開立外匯儲蓄賬戶。外匯儲蓄賬戶的收支范圍為非經營性外匯收付、本人或與其直系親屬之間同一主體類別的外匯儲蓄賬戶間的資金劃轉。境內個人和境外個人開立的外匯儲蓄聯名賬戶按境內個人外匯儲蓄賬戶進行管理。
第三十三條個人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管理規定。
第三十四條個人購匯提鈔或從外匯儲蓄賬戶中提鈔,單筆或當日累計在有關規定允許攜帶外幣現鈔出境金額之下的,可以在銀行直接辦理;單筆或當日累計提鈔超過上述金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提鈔用途證明等材料向當地外匯局事前報備。
第三十五條個人外幣現鈔存入外匯儲蓄賬戶,單筆或當日累計在有關規定允許攜帶外幣現鈔入境免申報金額之下的,可以在銀行直接辦理;單筆或當日累計存鈔超過上述金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攜帶外幣現鈔入境申報單或本人原存款金融機構外幣現鈔提取單據在銀行辦理。
③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調整部分資本項目外匯業務審批許可權的通知的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相關業務操作規程
外資參股非銀行金融機構(不含保險公司)外方利潤購付匯核准 法規依據 1.《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外資參股基金管理公司有關外匯管理問題的通知》(匯發[2003]44號) 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汽車金融公司有關外匯管理問題的通知》(匯發[2004]72號)
3.《國家外匯管理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提交稅務證明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8]64號)
4.其他相關法規 審核材料 1. 書面申請; 2. 董事會利潤分配決議;
3.利潤產生年度的財務審計報告;
4.稅務部門出具的完稅憑證(向境外單筆支付等值3萬美元以上(不含)的,應提交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稅務證明);
5.申請前一日自有外匯賬戶銀行對賬單;
6.其他補充材料。 審核原則 所分得的利潤、紅利已繳納所得稅。 授權范圍 所在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 注意事項 1.經營外匯業務的外資參股非銀行金融機構付匯後外匯資本金符合相關規定; 2.外資參股非銀行金融機構應在匯出利潤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持銀行購付匯水單到所在地外匯局備案。 境外上市外資股公司境外上市費用匯出核准 法規依據 1. 《國家外匯管理局 中國證監會關於進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2]77號) 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完善境外上市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3]108號)
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外上市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5]6號)
4.其他相關法規 審核材料 1.書面申請; 2.中國證監會關於核准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的批復文件(查驗原件、留存復印件);
3.境外上市費用的支付清單及相關證明材料;
4. 應當完稅的,另需提供代扣境外企業、個人所得稅的完稅證明;
5.其它補充材料。 審核原則 1.境外上市費用原則上應當從境外上市募集資金收入中扣減,確有需要從境內匯出的,境外上市外資股公司應當持相關材料向外匯指定銀行申請辦理; 2.境外上市費用包括應支付境外監管部門、交易所、保薦人、承銷商、律師、審計師、評估師、銀行等境外機構的交易費、交易征費、登記費、承銷費、託管費(僅限於發行境外存托憑證)、印刷費等與境外上市行為相關的合理費用。 授權范圍 所在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 注意事項 1. 境外上市費用原則上從境外上市募集資金收入中扣減; 2. 境外上市外資股公司應在匯出上述費用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持銀行購付匯水單將有關數據報備所在地外匯局。
④ 什麼叫「銀行真實性審核」
銀行真實性審核就是包含了交易的合理性。銀行真實性審核不能僅限於憑證和商業單據的表面真實性,交易本身也需要真實合規,且要與外匯收支保持一致性和合理性。
實際上就是了解客戶和業務,盡職調查。這是銀行的看家本領。盡職調查不僅是監管部門的要求,也是自律規范的准則。銀行要加強真實性、合規性審核,就要做到以下幾點:
不管是經常項目下還是資本項目下的外匯收支和結售匯業務信息,如客戶身份信息、交易信息、外匯業務信息等,都要堅持進行真實性、合規性審核,真實性、合規性本身,就包含了交易合理性的因素。
真實性、合規性審核不能僅限於憑證和商業單據的表面真實性(如合同、提單、倉單是否真實有效等),交易本身也需要真實合規,且要與外匯收支保持一致性和合理性。
對於那些憑證和單據都是真實的,但並沒有實際貨物進出口或者實際生產製造,而只是通過資金空轉來滿足套利、融資,甚至轉移資金的需要,應認定其為構造交易,不具有交易真實性、合規性,屬於違規行為。
對存在異常或者可疑的交易,銀行要進一步加強審核。對於通過電話、網路、自動櫃員機等非櫃台渠道辦理的業務,要實行與櫃台業務相當,甚至比櫃台業務更嚴格的審核措施。
第三,對於真實性、合規性存疑的業務,銀行應當拒絕辦理,並及時向外匯局報告。檢查發現,一些銀行以系統不支持或者沒有依據等為借口為客戶辦理存疑業務,且事後也不及時向外匯局報告,這都是沒有認真履行真實性、合規性審核義務的表現。
履行真實性、合規性審核義務,還要注意履行反洗錢、反避稅和反恐融資義務,特別是貿易洗錢,同時觸犯諸多規定,銀行必須加強對此類交易的真實性以及貨物流單據的審核,要確保交易真實、合規、合理,堅決杜絕僅憑一個倉單的循環往復就為其辦理幾千萬甚至上億美元的結算。
(4)外匯業務合規審核擴展閱讀:
銀行審核的主要內容是:
1、銀行經營過程中的各項存款、庫存現金、金銀、外匯等的來源與佔用、帳面數與實物數、應有數與現有數的相符情況。
2、銀行在現金管理、信貸管理、外匯管理、金銀管理及信貸計劃、現金計劃等方面,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及法規、紀律的情況。
3、銀行財務工作的各種憑證、帳簿、報表及銀行會計業務處理的正確性、真實性等。
⑤ 銀行為企業辦理貨物貿易項下外匯收支審核原則
銀行為企業辦理貨物貿易向外匯收支審核原則通過,是要證明才可以審核的
⑥ 對於個人外匯業務的合規管理有哪些意見和建議
建議:
1、完善《銀行外匯業務監督考核辦法》進一步加強對銀行外匯業務合規性檢查和業務質量評級工作,將個人結售匯業務辦理的合規性和系統數據錄入的准確性納入對銀行的日常監管考核,督促銀行明確職責,減少乃至杜絕個人結售匯業務中違規行為,提高個人結售匯系統的數據質量。
2、銀行應加強和完善符合自身結售匯業務特點的風險監控制度,加強內控制度執行情況檢查,並與其目標績效工資掛鉤,從嚴考核相關人員的業務操作。
3、 建議總局盡快對「個人結售匯系統」進行升級。
一是將「個人結售匯系統」與銀行業務系統對接,這樣不僅可以減少銀行手工錄入的錯誤信息,杜絕漏錄人情況發生,還能實時監控個人結匯超限額情況,實現對資金流動的雙向監測。
二是在個人結售匯系統中增設報表統計分析功能,使之能夠根據不同的管理要求來進行查詢和匯總。
三是完善累計結匯金額預警和銀行結匯流水查詢監管功能,將非現場監管從單筆大額結匯監管擴大到對每筆超限額結匯業務的監管及對全部結匯流水的篩選、分析,確保非現場監管的有效性和及時性。
4、 進一步加強對銀行的政策宣傳和培訓力度,可採取電視電話視頻培訓方式,將視頻培訓輻射到基層網點,增強外匯指定銀行正確執行政策的自覺性,提高銀行代位監管的能力
⑦ 銀行為什麼對外匯審核,銀行為什麼對外匯審核資訊
這是為了打擊洗錢、非法外匯流出等違規行為。
根據國家外匯管理政策,銀行在辦理外匯業務的時候,要認真執行「了解你的客戶、了解你的業務、盡職審查」展業三原則。堅持展業三原則,目的是要了解業務的真實交易背景。那麼,在辦理個人外匯業務的時候,該如何踐行展業三原則呢?
一是理解展業三原則內涵。實施展業三原則,是賦予銀行更多的責任與權利,對外匯業務真實性的把握從形式延伸到內涵,銀行需要全方位了解客戶信息、交易背景,把它們與自身內控制度有機結合,做到事前了解客戶需求,事中了解客戶業務、有效防範個人外匯業務風險。
四是做出正確判斷。通過上述基礎工作,做好分析判斷,得出結論:業務該不該辦理,怎麼辦理。對符合規定的個人外匯業務,要認真細致地審核客戶提交的相關材料,進行下一步處理,對不符合條件的也能果斷地說不。
五是不能照本宣科。個人外匯業務展業三原則要真正做到位,經辦員對業務的理解和領悟能力很關鍵。既能滿足客戶的真實需求,又能有效甄別不合規交易。例如:等值五萬美元以下的購付匯交易,外匯管理政策規定可以憑客戶的身份證件直接辦理。但是,如果經辦員對某筆交易有疑問,那就可以自主決定要求客戶追加提供相關材料,在審核認為真實後再辦理業務。
⑧ 外匯收支情況表審核指導意見的外匯收支情況表審核指導意見
第一條 為了規范注冊會計師執行外匯收支情況表審核業務,明確工作要求,保證執業質量,根據中國注冊會計師獨立審計准則,制定本指導意見。
第二條 本指導意見所稱外匯收支情況表審核,是指注冊會計師接受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簡稱被審核單位)委託,對其外匯收支情況表的編制是否符合國家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核,並發表意見。
第三條 按照國家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真實、完整地編制外匯收支情況表是被審核單位管理當局的責任。
按照本指導意見的要求,在實施審核工作的基礎上對外匯收支情況表出具審核報告是注冊會計師的責任。
第四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年度會計報表審計的基礎上對外匯收支情況表進行審核。
如果被審核單位年度會計報表審計由其他注冊會計師實施,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利用其他注冊會計師的工作,或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以作為外匯收支情況表審核的基礎。
第五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獲取充分、適當的審核證據,以得出恰當的審核結論,作為形成審核意見的基礎。
第六條 注冊會計師的審核意見旨在合理保證外匯收支情況表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但不應被視為是對被審核單位外匯收支行為的合規性提供的保證。
如果在審核過程中注意到 被審核單位存在嚴重違反國家外匯管理有關規定的情形,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審核報告中予以恰當反映。 第七條 在承接外匯收支情況表審核業務前,注冊會計師應當了解下列基本情況,考慮自身專業勝任能力和業務風險,以確定是否接受委託:
(一)國家外匯管理的有關法規;
(二)被審核單位與外匯收支有關的經營內容;
(三)被審核單位外匯核算的原則和方法;
(四)被審核單位外匯登記情況;
(五)被審核單位與外匯收支有關的內部控制;
(六)被審核單位以前年度外匯收支情況表的審核情況;
(七)被審核單位年度會計報表是否由其他注冊會計師審計。
第八條 如果接受委託,注冊會計師應當就委託目的、審核范圍、雙方的責任、審核報告的用途、審核收費等事項與委託人溝通,並簽訂業務約定書。 第九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被審核單位外匯業務的具體情況,合理運用重要性原則,計劃和實施審核工作。
第十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年度會計報表審計的基礎上,對外匯收支情況表實施第十一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程序。
如果發現外匯收支情況表存在重大不符合編制規定的跡象,注冊會計師應當追加必要的審核程序。
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重要性水平、被審核單位與外匯收支有關的內部控制的有效性、外匯收支情況表項目的錯報風險等因素確定審核程序的性質、時間和范圍。
第十一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對外匯貨幣資金實施下列審核程序:
(一)獲取外匯貨幣資金余額明細表,將明細余額相對應的人民幣金額和非外匯賬戶明細余額的合計數與 已審計會計報表有關項目金額進行核對;
(二)將外匯賬戶明細余額的分類匯總數與外匯收支情況表相關項目進行核對;
(三)獲取外匯開戶核准文件,檢查填列項目的賬戶類型是否符合外匯收支情況表的編制規定;
(四)檢查非美元外幣的折算是否正確。
第十二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對外匯應收、應付類項目(含預付、預收類項目,不含應付外匯利息)實施下列審核程序:
(一)獲取外匯應收、應付類項目余額明細表,將明細余額相對應的人民幣金額和非外匯賬戶明細余額的 合計數與已審計會計報表有關項目金額進行核對;
(二)將外匯賬戶明細余額的分類匯總數 與外匯收支情況表相關項目進行核對;
(三)檢查被審核單位是否按照外匯收支情況表的指標說明,對明細賬戶重新分類,外匯應付類項目賬齡的劃分是否正確;
(四)檢查非美元外幣的折算是否正確。
第十三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對境外投資和境內外匯投資實施下列審核程序:
(一)獲取各被投資單位的驗資報告或相關的出資證明,檢查是否與外匯收支情況表相關項目金額一致;
(二)將驗資報告或相關的出資證明載明的出資方式、金額與外匯收支情況表相關項目填列的金額相核對;
(三)檢查本 年實際取得的投資收益是否恰當反映在經常項目差額中;
(四)檢查非美元外幣的折算是否正確。
第十四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對非外匯形式資產實施下列審核程序:
(一)獲取各類非外匯形式資產本 年增減變動情況表,檢查非外匯形式資產的本 年變動情況;
(二)檢查其他相關外匯項目余額的本 年增減變動及相關文件資料,確定是否存在未包含在所獲取的各類非外匯形式資產本 年增減變動情況表中的非外匯形式資產;
(三)檢查以外幣計價而以人民幣結算的債權、債務填列金額是否正確;
(四)檢查以增加、減少資本方式而形成的非外匯形式資產填列金額是否正確;
(五)檢查非美元外幣的折算是否正確。
第十五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對結購匯差額實施下列審核程序:
(一)獲取本 年結匯與購匯的明細匯總表,重新計算本 年結購匯差額,並與外匯收支情況表相應項目金額核對;
(二)通過分析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相關項目,檢查未通過外匯賬戶核算、由銀行直接辦理的結購匯業務,是否已包含在本 年結匯與購匯的明細匯總表中;
(三)檢查非美元外幣的折算是否正確。
第十六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對匯率折算差額實施下列審核程序:
(一)檢查編制外匯收支情況表時使用的折算匯率是否符合規定;
(二)實施分析程序,評價匯率折算差額本 年變動金額的合理性。
第十七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對其他資產實施下列審核程序:
(一)檢查本 年其他資產的形成和數據來源;
(二)如果其他資產金額較大(例如占期末資產合計數的比率超過0.5%),應當進一步檢查外匯收支情況表其他項目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三)如經進一步檢查仍無法將其他資產金額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應當視錯報的重要程度出具保留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審核報告。
第十八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對借款類項目(含應付外匯利息)實施下列審核程序:
(一)獲取外匯借款明細余額表,並將外匯借款明細余額相應的人民幣金額和非外匯借款明細余額的合計數與已審計會計報表相應項目金額進行核對;
(二)檢查被審核單位是否按照外匯收支情況表的指標說明,對外匯借款明細余額重新分類計算,填列金額是否正確;
(三)獲取外債登記證和借款合同,檢查借款類項目填列金額是否完整;
(四)對計提的借款利息實施分析程序,評價應付外匯利息本 年發生額的合理性,並確定其對經常項目差額的影響;
(五)檢查非美元外幣的折算是否正確。
第十九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對實收外匯資本實施下列審核程序:
(一)獲取本 年外匯資本增減變動的驗資報告及相關文件,檢查外匯資本增減變動金額與驗資報告及相關文件載明的金額是否相符;
(二)檢查本 年是否發生資本對價轉移及單方面資本轉移的情況;如果發生,則獲取相關文件,檢查資本對價轉移及單方面資本轉移後的填列金額是否正確,同時檢查資產方相應項目填列信息的一致性;
(三)檢查非美元外幣的折算是否正確。
第二十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對經常項目差額實施下列審核程序:
(一)如果被審核單位不存在與經常項目差額相關的編報系統,注冊會計師應當對經常項目差額的本 年發生額實施重新計算程序,檢查填列金額是否正確;
(二)如果被審核單位存在與經常項目差額相關的編報系統,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對相關編報系統有效性實施測試的基礎上,對經常項目差額的本 年發生額實施實質性分析程序,檢查填列金額是否正確;
(三)檢查非美元外幣的折算是否正確。
第二十一條 如果發現外匯收支情況表項目期初數存在錯報,注冊會計師應當提請被審核單位調整相關項目的本 年期末數,並視錯報的重要程度在審核報告中予以恰當反映。
第二十二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對外匯收支情況表附註內容實施下列審核程序:
(一)對於對外擔保本 年變動及余額,應當結合被審核單位年度會計報表審計中針對對外擔保實施的審計程序,檢查填列金額是否正確;
(二)對於按股權或約定比例計算外方所有的未分配利潤年末余額,應當根據已審計會計報表,檢查填列金額是否正確;
(三)對於其他資產占資產合計的比率,應當根據外匯收支情況表的審核結果,檢查填列數是否正確。
第二十三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就被審核單位管理當局按照國家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真實、完整地編制外匯收支情況表獲取書面聲明。
第二十四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對實施的審核程序及其結果形成工作記錄。 第二十五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復核與評價審核證據,考慮在實施年度會計報表審計時與外匯收支有關的審計工作及相應審計結論,形成審核意見,出具審核報告。
第二十六條 審核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要素:
(一)標題;
(二)收件人;
(三)引言段;
(四)范圍段;
(五)意見段;
(六)對審核報告分發使用的限制性說明;
(七)注冊會計師的簽名及蓋章;
(八)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稱、地址及蓋章;
(九)報告日期。
注冊會計師可以根據需要,在審核報告的意見段之前增加說明段,或在意見段之後增加強調事項段。
第二十七條 審核報告的標題應當統一規范為「外匯收支情況表審核報告」。
第二十八條 審核報告的收件人應當為審核業務的委託人。審核報告應當載明收件人全稱。
第二十九條 審核報告的引言段應當說明下列內容:
(一)已審核外匯收支情況表的名稱和日期;
(二)被審核單位管理當局的責任和注冊會計師的責任。
第三十條 審核報告的范圍段應當說明下列內容:
(一)審核的依據是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制定的《外匯收支情況表審核指導意見》;
(二)審核工作主要包括檢查記錄和文件、詢問以及實施分析程序;
(三)審核工作為注冊會計師發表意見提供了合理的基礎。
第三十一條 審核報告的意見段應當說明外匯收支情況表的編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符合國家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二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實施審核工作得出的結果,參照《獨立審計具體准則第7號——審計報告》,對外匯收支情況表出具無保留意見、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核報告。
第三十三條 如果在審核過程中注意到被審核單位存在嚴重違反國家外匯管理有關規定的情形,或發現外匯收支情況表項目期初數存在重大錯報且已在本 年作出調整,注冊會計師應當在意見段之後增加強調事項段予以說明。
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強調事項段中指明,該段內容僅用於提醒外匯收支情況表使用人關注,並不影響已發表的意見。
第三十四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審核報告中說明,審核報告僅供被審核單位向國家外匯管理部門報送外匯收支情況表時使用,不得用於其他用途。
第三十五條 審核報告應當由注冊會計師簽名並蓋章,載明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稱和地址,並加蓋會計師事務所公章。
第三十六條 審核報告日期是指注冊會計師完成審核工作的日期。審核報告日期不應早於被審核單位管理當局簽署外匯收支情況表的日期,且通常不早於被審核單位年度會計報表審計報告的日期。
第三十七條 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審核報告應當後附已審核的外匯收支情況表。 第三十八條 本指導意見自2005年1月15日起施行。
⑨ 個人外匯業務的合規管理哪些建議
建議:
1、完善《銀行外匯業務監督考核辦法》進一步加強對銀行外匯業務合規性檢查和業務質量評級工作,將個人結售匯業務辦理的合規性和系統數據錄入的准確性納入對銀行的日常監管考核,督促銀行明確職責,減少乃至杜絕個人結售匯業務中違規行為,提高個人結售匯系統的數據質量。
2、銀行應加強和完善符合自身結售匯業務特點的風險監控制度,加強內控制度執行情況檢查,並與其目標績效工資掛鉤,從嚴考核相關人員的業務操作。
3、 建議總局盡快對「個人結售匯系統」進行升級。
一是將「個人結售匯系統」與銀行業務系統對接,這樣不僅可以減少銀行手工錄入的錯誤信息,杜絕漏錄人情況發生,還能實時監控個人結匯超限額情況,實現對資金流動的雙向監測。
二是在個人結售匯系統中增設報表統計分析功能,使之能夠根據不同的管理要求來進行查詢和匯總。
三是完善累計結匯金額預警和銀行結匯流水查詢監管功能,將非現場監管從單筆大額結匯監管擴大到對每筆超限額結匯業務的監管及對全部結匯流水的篩選、分析,確保非現場監管的有效性和及時性。
4、 進一步加強對銀行的政策宣傳和培訓力度,可採取電視電話視頻培訓方式,將視頻培訓輻射到基層網點,增強外匯指定銀行正確執行政策的自覺性,提高銀行代位監管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