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發展我國現貨市場對策建議
20世紀60年代,由於世界經濟的增長,使世界對石油的需求迅速增加。在 1973 年以前,國際油價被以美國為首的國家所控制,當時,以固定價格為主的短期合同一簽訂就是若干年,油價幾乎沒有什麼短期變化。而且,第三世界產油國的力量比較弱小,非歐佩克國家生產的石油主要用於國內消費,國際石油市場一直處於比較平穩的狀態。 20 世紀 70 年代,發生了第一次和第二次國際石油危機,這兩次石油危機使得 70 年代末的國際油價比 70 年代初上漲了近 20 倍,從 1970 年的每桶 1 ~ 2 美元,上漲到 1981 年的 35 ~ 40 美元,最高時曾突破每桶 45 美元。石油價格的劇烈波動給企業帶來巨大風險,石油期貨就是在這種大背景下產生的。
(一)國際原油及成品油市場作價機制
1、國際原油價格體系
隨著世界石油市場的發展和演變,現在許多原油長期貿易合同均採用公式計演算法,即選用一種或幾種參照原油的價格為基礎,再加升貼水,其基本公式為:
P=A+D
其中:P為原油結算價格 A為基準價 D為升貼水
其中參照價格並不是某種原油某個具體時間的具體成交價,而是與成交前後一段時間的現貨價格、期貨價格、或某報價機構的報價相聯系而計算出來的價格。有些原油使用某個報價體系中對該種原油的報價,經公式處埋後作為基準價;有些原油由於沒有報價等原因則要掛靠其它原油的報價。
石油定價參照的油種叫基準油。不同貿易地區所選基準油不同。出口到歐洲或從歐洲出口,基本是選布倫特油(Brent);北美主要選西得克薩斯中質油(WTI);中東出口歐洲參照布倫特油、出口北美參照西得克薩斯中質油、出口遠東參照阿曼和迪拜原油;中東和亞太地區經常把「基準油」和『喻格指數」相結合定價,並都很重視升貼水。
1)、歐洲原油 在歐洲,北海布倫特原油市場發展比較早而且比較完善,布倫特原油既有現貨市場,又有期貨市場。該地區市場發育比較成熟,英國北海輕質原油Brent。已經成為該地區原油交易和向該地區出口原油的基準油,即交易原油基本上都參照布倫特原油定價。主要包括的地區有:西北歐、北海、地中海、非洲以及部分中東國家如葉門等。其主要交易方式為IPE交易所交易,價格每時每刻都在變化,成交非常活躍;此外,其他衍生品在場外交易。
布倫特原油現貨價格可分為兩種:即期布倫特現貨價(Dated Brent)和遠期布倫特現貨價(15day brent)。前者為指定時間范圍內指定船貨的價格;後者為指定交貨月份,但具體交貨時間未確定的船貨價格,其具體交貨時間需由賣方至少提前15天通知買方。
2)、北美原油
與歐洲原油市場一樣,美國和加拿大原油市場也已比較成熟。其主要交易方式為NYMEX交易所交易,價格每時每刻都在變化,成交非常活躍;此外,還有場外交易。在該地區交易或向該地區出口的部分原油定價主要參照美國西得克薩斯中間基原油WTI(West Texas Intermedium), 如厄瓜多出口美國東部和墨西哥灣的原油、沙烏地阿拉伯向美國出口的阿拉伯輕油、阿拉伯中油、阿拉伯重油和貝里超輕油。
3)、中東原油 中東地區原油主要出口北美、西歐和遠東地區。其定價中參照的基準原油一般取決於其原油的出口市場。中東產油國出口油定價方式分為兩類:一類是與其基準油掛鉤的定價方式。另一類是出口國自己公布價格指數,石油界稱為「官方銷售價格指數」(「官價」, OSP)。阿曼石油礦產部公布的原油價格指數為MPM,卡達國家石油公司公布的價格指數為QGPC(包括卡達陸上和海上原油價格),阿布扎比國家石油公司為ADNOC價格指數(包括上查昆油、下查昆油、穆爾班油、烏姆舍夫油),這些價格指數每月公布一次,均為追溯性價格。QGPC和ADNOC價格指數基本參考MPM指數來確定。官價指數是1986年歐佩克放棄固定價格之後才出現的;目前亞洲市場的許多石油現貨交易與OSP價格掛鉤。從OSP的定價機制可以看出,以上三種價格指數受所在國政府的影響較大,包括政府對市場趨勢的判斷和相應採取的對策。
參照基準油定價的中東國家也區分不同市場。一般來說,對於出口北美地區的原油,則參照美國西得克薩斯中質油定價,對於出口歐洲的原油則參照北海布倫特原油定價,對於出口遠東地區的原油則參照阿曼和迪拜原油的價格定價。除此之外,也有一些國家在參照原油的選擇上,所有市場只用一種參照原油,但對不同市場則選用不同的升貼水。科威特對出口上述三種市場的原油,其參照定價原油都為阿拉伯中質油,但其對阿拉伯中質油的升貼水則不同。
4)、亞太原油 在亞洲地區除普氏、阿格斯石油報價外,亞洲石油價格指數(APPI)、印尼原油價格指數(ICP)、OSP指數以及近兩年才發展起來的遠東石油價格指數(FEOP)對各國原油定價也有著重要的影響。原油長期銷售合同中定價方法主要分為兩類:一種以印尼某種原油的印尼原油價格指數或亞洲石油價格指數為基礎,加上或減去調整價;另一種以馬來西亞塔皮斯原油的亞洲石油價格指數為基礎,加上或減去調整價。如越南的白虎油,其計價公式為印尼米納斯原油的亞洲原油價格指數加上或減去調整價。澳大利亞和巴布亞紐幾內亞出口原油,其計價公式則以馬來西亞塔皮斯原油的亞洲石油價格指數為基礎。我國大慶出口原油的計價則以印尼米納斯原油和辛塔原油的印尼原油價格指數和亞洲石油價格指數的平均值為基礎。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的出口原油既參考亞洲石油價格指數,也參考OSP價格指數。
亞洲石油價格指數( APPI)
亞洲石油價格指數1985年4月開始報油品價格指數,1986年1月份開始報原油價格指數。該價格指數每周公布一次,報價基地為香港,報價系統由貿易公司SeaPacServices進行管理和維護,數據處理由會計公司 KPMGPeatMarwick在香港的辦公室負責。指數公布時間為每周四的中午12:00時。參與原油價格評估的成員目前約有30個,但其具體身份不詳。各成員需要在每周的星期四之前將其對該周原油價格水平的估價提交指數數據處理公司。
有的原油結算價的作價公式同時包括APPI和ICP兩種指數所報的價格,如馬來西亞國家石油公司(Petronas)塔皮斯原油的作價。
遠東石油價格指數的報價時間為早上5:45-8:00,在這段時間內,該指數的「石油報價組」將有關原油和油品價格通過計算機網路轉給路透社新加坡公司處理,指數價格為報價的簡單平均。該價格的協調和管理機構是新加坡的一家咨詢公司—-。。石油貿易公司」(oil TradeAssociate)。
應該注意的是,原油價格構成和水平與交貨方式相關。按照國際慣例,如按FOB價格交貨,則由買方負擔交割點之後的運費和其他相關費用。按 C+F或CIF價交貨,則由賣方支付到達指定交割點之前的運費及其他相關費用。在貿易雙方確定原油定價公式時,交貨方式是主要考慮因素。
2、國際成品油價格體系
相對來說,國際成品油市場的發展歷史較原油市場短,作價方式的國際化程度相對較低。目前國際上主要有三大成品油市場,即歐洲的荷蘭鹿特丹、美國的紐約以及亞洲的新加坡市場,各地區的成品油國際貿易都主要以該地區的市場價格為基準作價。此外,最近發展起來的日本東京市場對遠東市場的貿易也有一定的參考意義。下面主要以新加坡為例作簡要說明。新加坡成品油市場有專門的權威報價機構 Platts,每天公布一次,節假日除外。隨著新加坡成品油現貨和期貨市場交易的日益活躍,遠東地區基本上所有國家的成品油定價部主要參考新加坡成品油市場的價格。
Ⅱ 對外匯管理部門的意見和建議
自2012年8月1日起,我國在全國范圍內實施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改革。總體而言,這個改革提高了貨物貿易外匯管理的監管效率,減少了進出口企業、銀行、外匯局、稅務局在貨物貿易運作、管理方面的時間和人力,降低了社會成本,有利於進出口企業誠信意識的增強和競爭力的提高,對我國的對外貿易有正面的促進作用。但在改革新政實施過程中,也存在人員素質不高、貿易信貸管理不完善、系統操作不便等問題,應盡快完善。
【關鍵詞】貨物貿易 外匯管理 政策 問題 建議
一、存在問題
自2012年8月1日起,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改革在全國正式實施,改革降低了企業經營成本,簡化了業務操作流程,促進了貿易便利化。但在改革新政實施過程中,也存在人員素質不高、貿易信貸管理不完善、系統操作不便等問題,應盡快完善。
(一)人員素質參差不齊難以適應貨物貿易改革的需要
1.企業方面。新政策對進出口企業的業務操作能力、責任意識和自律意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大部分企業尤其是縣域中小企業的業務人員都為兼職,流動性大,業務素質參差不齊,對新增操作員、給操作員賦權、做企業報告等具體業務操作不理解,工作的主動性不強,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貿易信貸報告的數據質量,增加了企業自身的違規風險和外匯局開展綜合分析等相關工作的難度。
2.外匯局方面。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改革對基層外匯管理人員的專業素質和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目前基層外匯局人員配置一般為3~5人,難以適應近年來外匯業務量的快速增長,並且操作型人員居多,綜合分析和准確判斷能力尚有欠缺,監測分析水平亟待提高。
(二)貿易信貸管理有待完善
1.貿易信貸未實行額度和期限管理,報告金額無上限,企業資金可自由進出。新的貿易信貸管理制度未採用額度和期限管理,致使企業資金可無限制地自由進出。在人民幣升值預期強烈的情況下大量資金湧入,企業可無限制地進行100%以上的預收、延付報告;一旦形勢出現逆轉,企業又可無限制地進行100%以上的預付、延收報告。貿易信貸無期限約束助長了超長期貿易信貸的存在,容易成為境外「熱錢」流入的便利渠道,顯然不利於外匯局對跨境資金流動的監管。以轄內某企業為例,其預收貨款到位至貨物出口的周期最長可達一年,相當於企業舉借外債一年而不經外匯局審核。在目前信貸趨緊的形勢下,借預收貨款融資的現象將愈加普遍。預付貨款也存在類似問題,以轄內某企業為例,2011年2月預付了190萬美元的銅精礦款,到目前還沒有到貨,其周期已快接近兩年。
Ⅲ 中國外匯市場在法律方面有什麼不完善之處越詳細越好!急急急!考試用!
中國外匯市場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清華大學海外中國MPA資源中心 王 信
近期中國外匯管理領域的一項重要任務是完善以市場供求為基礎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提高人民幣匯率形成的市場化程度,進一步發揮匯率在資源配置和宏觀管理中的調節作用。匯率制度與外匯市場密切相關;在很大程度上,匯率制度的選擇左右外匯市場的發展,而外匯市場的發展又影響匯率制度的運行。中國外匯市場目前還很不發達,在人民幣走向浮動匯率制的過程中,需要在加強監管的基礎上,大大提高市場的深度和廣度,增加流動性。
一、銀行間外匯市場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根源
1994年外匯體制改革以後,中國告別了計劃經濟色彩較濃、地區分割的外匯調劑市場,形成了全國統一的外匯市場。外匯市場主要包括外匯指定銀行與企業之間的結售匯市場和銀行間市場,後者以中國外匯交易中心負責管理的全國聯網的外匯交易系統為載體,是匯率形成機制的核心。中央銀行參與其間的交易,對匯率進行調控。與外匯調劑市場相比,銀行間市場盡管有了很大的飛躍,但仍存在不少問題,難以適應開放的市場經濟的需要。
1.銀行間外匯市場存在的主要問題
第一,市場交易量小。2002年,銀行間外匯市場年交易量為971.9億美元,只佔當年進出口總額的六分之一。這不但無法與發達市場相比,而且遠遠低於周邊許多小國的水平。以2001年4月為例,外匯交易中心日平均交易量僅為1.9億美元,而菲律賓、馬來西亞、泰國、印度分別為10億美元、10億美元、20億美元、30億美元(BIS,2002)。
第二,市場高度集中。由於制度和歷史原因,中國銀行等四家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占銀行間外匯市場總交易量的90%以上,其中,中國銀行2002年賣出的外匯占市場賣出外匯的一半以上。此外,在現有的匯率形成機制下,中央銀行是市場上的「超級交易商」,成為中國銀行最主要的交易對手(下文將具體說明)。未來,即使外匯交易主體有所增加,但一兩家大銀行在市場上壟斷地位的狀況也可能繼續存在,影響資源的合理配置。
第三,市場流動性差。目前,銀行間外匯市場採用分別報價、撮合成交的競價交易(auction)方式,計算機系統按照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對買賣進行撮合,價格形成和市場出清自動進行。這種方式較好地體現了公平、公正和價格優化,但交易只有在買方、賣方同時存在,且買賣價格能夠匹配的情況下才能進行,交易不一定是連續的,規模受到限制,市場流動性不高,匯率波動可能較大。
第四,市場交易品種單一。目前銀行間外匯市場只有人民幣對美元、日元、港幣和歐元的即期交易,尚無遠期(forward)、互換(swap)、期權(option)、期貨(futures)等交易品種。這與國際外匯市場上即期交易居次要地位的狀況有根本差異。2001年,在傳統的國際外匯市場上,遠期交易日均1310億美元,外匯互換日均6560億美元。此外,場外衍生外匯交易日均達8530億美元。相比之下,即期外匯交易日均不過3870億美元(BIS,2002)。
第五,集中交易、集中清算成本高,風險大。目前外匯指定銀行的交易員必須進入中國外匯交易中心的場所進行外匯買賣,銀行間市場具有集中、有形的特徵。這種市場形態常見於中央銀行居絕對主導地位、採用競價交易的外匯市場。隨著市場規模的擴大,集中交易的問題將越來越突出。如交易場所的建設和維護需要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其容量越來越難以滿足日益增加的交易主體的需要等。
與集中交易相對應,中國銀行間外匯市場實行本外幣的集中清算,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承擔清算風險。未來人民幣可兌換程度提高和人民幣真正走向浮動匯率制以後,交易主體及其外匯頭寸都將迅速增多,一些實力較強的交易主體可能因信用風險、匯率風險等陷入危機。此外,由於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是人民銀行的一個事業單位,由該中心承擔清算風險。實際上就是由人民銀行承擔風險,這導致市場參與者普遍缺乏風險結束,可能進行大量的高風險交易。其結果,外匯交易中心和整個市場的穩定都可能受到很大的沖擊。
2.人民幣匯率超穩定抑制了外匯市場的發展
中國銀行間外匯市場之所以不發達,一方面是由於人民幣可兌換程度還不高,企業和個人不能自由地支配外匯,外匯市場缺乏真正的投資主體和交易主體;另一方面,人民幣對美元匯率的超穩定也抑制了外匯市場的發展。
1994年開始,中國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自亞洲金融危機以來,人民幣對美元名義匯率波動很少,這對外匯市場發展有較大影響。在浮動匯率制下,不論匯率是自由浮動還是有管理的浮動,匯率主要由外匯市場供求決定,政府(中央銀行)對外匯市場的干預較小,匯率形成的市場化程度高。在匯率彈性較小的情況下,匯率主要反映政府的意願,外匯市場的發展受到限制,匯率形成的市場化程度低。在中國,由於實行強制結售匯制度和外匯指定銀行結售匯周轉外匯的比例管理,企業必須將規定限額以外的外匯結售給外匯指定銀行,而外匯指定銀行在銀行間外匯市場出售。近年來,中國外匯收支持續順差,企業結匯和外匯指定銀行在外匯市場上出售外匯的數量都急劇增加。由於廣大金融機構、企業和個人不能自由地買賣外匯,導致市場上供求嚴重失衡,人民幣匯率面臨一定的升值壓力。為維持人民幣對美元匯率的穩定,中央銀行不得不大量收購外匯,導致外匯儲備不斷攀升。可見,在很大程度上,中央銀行是外匯市場上最主要的買家,其操作直接決定人民幣匯率的 水平。
在人民幣對美元匯率超穩定的情況下,政府(中央銀行)過多地介入市場運行,直接導致上述外匯市場的一系列問題,外匯市場的功能僅限於為銀行調整其結售匯頭寸服務,各類經濟主體無法通過外匯市場滿足其資產管理、風險管理的需要,市場交易主體和交易量就難以大幅度增加。由於外匯資源主要由政府而非市場機制進行分配,而競價交易又是可資利用的較簡單、直接的方式,因此,無需採用可提高市場流動性和形成真實市場價格的交易商制度。此外,政府在外匯資源分配中起主導作用,相應地負責集中清算,導致清算風險集中。在無需承擔清算風險和匯率風險的情況下,微觀經濟主體沒有動力通過多樣化的金融工具規避風險,制約了遠期外匯市場的發展。總之,在很大程度上,目前的銀行間外匯市場是人民幣匯率超穩定安排的產物,也是為這一制度安排服務的。從國際經驗看,越來越多的經濟體走向浮動匯率制。[2]未來一段時間內,在保持人民幣匯率基本穩定的前提下,應改進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這就需要大力發展外匯市場,減少政府幹預,提高匯率形成的市場化程度。
二、促進外匯市場發展的政策措施
近期外匯管理部門接連推出了旨在促進市場發展的一系列措施;增加人民幣對歐元的交易;允許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進行外幣同業拆借;延長外匯市場交易時間;將遠期結售匯業務試點從中國銀行推廣到其它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大幅度提高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結售匯外匯周轉頭寸上限;建立外匯市場報價、成交等實時監測系統,等等。但總的來看,銀行間外匯市場還遠遠不能適應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市場化和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的要求。預計,隨著人民幣可兌換程度的提高,企業和個人支配外匯的自由度將越來越大,市場的潛在參與者將越來越多,為外匯市場的發展奠定了基礎。以下僅就完善銀行間外匯市場本身提出若干政策建議。
1.增加交易主體,促進公平競爭
一是培育更多有實力的商業銀行。商業銀行是外匯市場上主要的交易主體。應進一步允許國外大銀行投資入股,加快境內中資銀行的股份制改造步伐,迅速發展其外匯業務,改變一兩家銀行在外匯市場居絕對主導地位的局面,促進公平競爭。
二是允許更多的非銀行金融機構進入外匯市場。盡管外匯市場通常被稱為銀行間市場,但從國際經驗看,非銀行金融機構在市場上的作用越來越大。據國際清算銀行2001年的抽樣調查,與1998年相比,在傳統的外匯市場上,銀行間交易的比重從64%降至59%,銀行與非金融企業的交易從17%降至13%。相反,銀行與非銀行金融機構交易的比重從1992年的12%上升到1998年的20%,再升至2001年的28%。這主要是由於資產管理公司等機構投資者的外匯交易量急劇擴大(BIS,2002)。
從中國的情況看,部分實力較強、風險管理機制較完善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可望成為外匯市場上重要的新興力量。為拓寬居民投資渠道,防止金融風險過於集中,應適當分流銀行儲蓄,大力培育商業保險公司、養老基金、共同基金等機構投資者。同時,在漸進、可控的前提下,允許部分境內資金通過境內合格機構投資者制度(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QDII)進行境外證券投資。境內投資者的出資和獲取收益都應該以人民幣計價,在額度內,由QDII集中辦理購匯和結匯。盡管投資的匯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承擔,但為了提高投資績效,吸引更多的投資者,QDII將有動力規避境外投資的匯率風險。因此,應允許它們進入外匯市場,通過各種金融工具進行套期保值,這將有利於增加外匯市場的交易主體,提高外匯市場的深度和廣度。為了增加這些機構的資金實力,應允許它們進入貨幣市場進行短期的人民幣和外幣拆借。
三是允許更多的大型非金融企業進入外匯市場。對進出口企業和其它類型企業保留外匯的限制大大放鬆甚至取消後,應允許少數大企業直接進入外匯市場進行資產組合管理和規避外匯風險,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資金利用效率。
2.引進貨幣交易商制度,提高市場流動性
在交易商制度下,交易商(通常是商業銀行和投資銀行)專門進行外匯買賣,它們可保留一定限額的外匯頭寸,隨時向市場提供流動性。有些交易商還可成為做市商(market maker),承諾按照事先設定的買賣雙向報價進行交易,使交易不受實際的外匯供給或需求的限制。例如,當某一客戶需要外匯時,即使其它客戶沒有剩餘的外匯或不願出售,他也可向做市商購買。除與客戶進行交易、滿足其需要外,為了調整外匯頭寸,交易商之間還可進行大量的交易。在成熟的外匯市場上,約85%的即期外匯交易是在交易商之間進行的。
交易商制度有多方面的優點:一是使交易能夠連續進行,大大提高了市場的流動性;二是交易商不斷根據市場預期和得到的指令調整報價,彼此間的競爭使買賣價差趨於縮小,減少了市場的交易成本;三是減少本幣外義有效匯率的波動,一項針對85個發展中國家和轉軌國家的研究己證實這一點(IMF,2003);四是交易商通過各種衍生工具規避外匯風險的需要,促進了遠期外匯市場的發展。由於上述優點,允許本幣匯率具有一定彈性的經濟體普遍採用交易商制度。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2001年的一項抽樣調查,在接受調查的55個本幣具有相當彈性的基金成員中,只採用競價交易的僅佔4%,只採用交易商制度的佔44%,同時採用競價交易和交易商制度的佔48%(IMF,2001)。隨著中國外匯市場的進一步發展和人民幣匯率彈性的增加,應適時引入這一制度,提高交易的連續性和市場的流動性。由於外匯市場可同時存在多個交易平台,交易商制度能夠與競價交易並行不悖。例如,交易商與中央銀行的交易仍可通過單向的外匯競價進行。
在中國外匯市場還很不發達,金融機構風險管理能力較弱的情況下,監管部門一方面要扶持交易商,不能過多干預,另一方面要加強監管。一是真正按照銀行的資產質量和風險管理等標准選擇交易商,不搞行政審批和對某種類型的所有制機構進行政策傾斜。二是作為一項扶持政策,中央銀行一般只與交易商進行外匯交易,以增加交易商的交易量和市場份額。三是只要人民幣匯率在一定范圍內浮動,中央銀行就不必入市干預,淡化中央銀行「超級交易商」的色彩,拓寬交易商制度的發展空間。四是適當扶持實力較弱的交易商,盡快形成的局面。為了防止有的銀行憑借超強的外匯資金實力壟斷外匯市場,必要時中央銀行可適當向其它幾個主要交易商提供低成本的流動性,彌補其資金頭寸的一時不足。當然,這些交易商應達到一定的業績標准,借款必須以國債或中央銀行發行的融資券為抵押,不得他用。五是監管部門應密切監控交易商的交易狀況和貨幣頭寸敞口(currency open positions)[4]的變動,頭寸敞口不能突破規定的限額。在工業化國家,外匯交易商的頭寸敞口上限一般為資本金的15%-20%,近年來美國等一些發達國家取消這一限制,改為監控銀行整體的風險狀況(Mitchem,1998)。但在發展中國家,銀行外匯頭寸敞口限額仍普遍存在,一般為其資本金的20%-40%(Hartman,1994)。實證研究表明,採取銀行貨幣頭寸敞口限制,有助於減少發展中國家本幣名義有效匯率的波動(IMF,2003)。總之,中國應制定外匯交易商的頭寸口敞口限額,該限制可隨銀行抗風險能力的提高而逐步放鬆。
3.發展遠期外匯市場,增加避險工具
目前四家國有商業銀行正在進行遠期結售匯業務試點,但遠期外匯業務還僅限於銀行與客戶的零售市場。為了方便廣大客戶和外匯市場交易主體規避匯率風險,應在發展即期外匯市場的基礎上,進一步推廣遠期結售匯試點,建立遠期外匯市場,開發外匯遠期、貨幣互換、期貨和期權等金融避險工具。
初期階段,開展遠期外匯交易應堅持實需原則,主要為進出口貿易、經過批準的對外投資等有真實交易背景的外匯收支規避匯率風險服務。遠期合約的期限應由市場決定,如果市場參與者不願簽訂較長期限的遠期合約,監管部門應允許期限較短的遠期合約展期,以便市場參與者規避較長時期以後的匯率風險。關於遠期外匯的定價,考慮到遠期外匯交易還存在不少限制,市場化程度不是很高,可借鑒菲律賓、韓國等國的經驗,由中央銀行根據國內外利率差異等因素制定指導性遠期匯率,再結合市場供求狀況得出實際的遠期匯率。隨著中國利率市場化改革的深入和遠期外匯交易的進一步放開,市場定價應成為主流。外匯市場逐步走向成熟以後,應適當允許純粹的外匯投機。投機者往往能夠敏銳地發現市場匯率對均衡匯率的偏離,其交易活動有助於發揮市場的價格發現功能,提高市場的流動性和運行效率。當然,外匯投機可能加劇市場波動,因此放鬆對外匯投機的限制必須慎之又慎。
4.建立分散的交易體系和獨立的清算機構
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抽樣調查,98%採用交易商制度的市場都採用分散模式,集中模式只佔2%(IMF,2001)。推行交易商制度以後,中國銀行間外匯市場也必然走向分散化、無形化。應逐步推行櫃台遠程交易,交易主體通過各自的電腦終端了解市場信息和進行交易,銀行間外匯市場將成為一個分散化的無形市場。屆時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將主要承擔以下職能:繼續提供競價交易的平台;推動銀行間無形外匯市場的建設;聯合主要的交易商,發起設立股份制的外匯市場清算公司,等等。清算公司是按市場經濟原則獨立運作的商業實體,不再作為中央銀行的一個事業單位。其好處是,既可以避免監管部門直接承擔清算風險,又可以促使交易商加強自身的風險管理。
三、防範外匯市場風險的制度建設
實行人民幣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匯率波動性可能增大,市場風險將有所增加,為了保證外匯市場的順利運行和防範風險,需要進一步強化信息披露、市場微觀主體的內部控制和有關部門的外部監管。
1.加強信息披露,減少不確定性
信息是交易的基礎。及時、充分的信息披露有利於穩定市場參與者的預期,增強相互信任,保證無形、分散的外匯市場的順利運行。此外,加強信息披露,還可減少明顯處於信息劣勢的中小投資者的「跟風」行為,維護市場穩定。在相當一段時期內,即使外匯市場上的交易主體大量增加,個別銀行的主導地位也很難被動搖。因此,通過信息披露緩解小投資者的信息不對稱和減少跟風行為,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需要及時披露的信息包括:中國國際收支和銀行結售匯狀況、國際投資頭寸和國家外匯儲備變動狀況、市場交易和交易商的頭寸變化情況等。至於中央銀行入市干預信息的披露,情況較為復雜,不同國家的做法不一。[5]普記認為,即使中央銀行不公布入市的具體時間、途徑、交易量等信息,也應事先明確入市的原則:如果存在人民幣匯率波動區間,中央銀行應明確宣布,匯率接近上下限時即可能進行干預。真正實行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以後,人民幣匯率沒有預設的浮動區間,但當匯率波動明顯影響人民幣實際匯率、外匯儲備或經濟發展時,中央銀行將進行干預。
2.完善交易主體的公司治理結構,增強預算約束和風險約束
目前外匯市場上的主要交易主體多為國有金融機構,它們還沒有完全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市場主體。由於缺乏風險約束,一旦監管部門放鬆管制,它們就可能進行低效、高風險的活動,造成市場波動和系統性的金融風險。因此,應加快國有銀行的商業化改革,完善其公司治理結構。其中一項重要措施是允許國外大金融機構的參股。一項對世界92個經濟體的實證研究表明,銀行完全由政府所有阻礙了金融的發展和生產率的增長,降低了資源配置效率。與此形成鮮明對照的是,1991年印度推行金融開放政策以後,國內企業的績效與外國金融機構在企業的持股比例正相關,說明外國金融機構有助於改善企業的治理結構和經營績效。在中國,允許外國金融機構參股境內銀行,有利於引進國外先進的風險管理經驗,發揮外資股東對境內銀行外匯市場操作的監督作用。此外,股份制商業銀行不再享受政府擔保,有利於強化股東、利益相關者的風險意識,增強銀行的預算約束和風險約束。這樣的交易主體越多,外匯市場的穩定就越有保證。
3.加強外匯市場監管,維護金融穩定
一是監管部門對各種所有制類型的交易主體應一視同仁,避免對國有獨資的交易主體網開一面。這樣既可以創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又可防止國有獨資的交易主體因國家的扶持和隱性擔保而進行高風險活動,危及金融安全。二是加強監管部門之間的信息溝通和政策協調。目前與外匯交易相關的監管職能分別歸屬不同部門;外匯指定銀行、保險公司、資產管理公司等部門負責;外匯市場支行和上述交易主體外匯業務的監管歸屬外匯局;一旦交易主體出現流動性危機和市場出現系統性風險,人民銀行作為最後貸款人也將介入。監管職能分散,可能影響外匯市場監管的有效性。因此,各監管部門之間應建立完善的信息共享和決策協調機制。三是人民銀行對外匯交易主體仍應進行密切監控。盡管人民銀行不再具有金融機構的監管職能,但作為最後貸款人,承擔著維護金融穩定的職責。為了防止外匯交易主體的日常經營風險累積成系統性金融風險,人民銀行仍應密切監控它們的資產負債和貨幣頭寸敞口的變動情況。
四、結論性評述
在很大程度上,人民幣對美元匯率的超穩定安排導致中央銀行在銀行間外匯市場上發揮了絕對主導地位,抑制了外匯市場的發展和匯率形成市場化程度的提高。隨著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年收入革,必須加快外匯市場建設:增加市場交易主體,引進交易商和做市商制度,發展遠期外匯市場,建立獨立的外匯清算機構等。在此過程中,中央銀行既要適當扶持後起的交易商,促進市場競爭,又不能過多地干預市場,其合理定位對外匯市場發展、人民幣匯率制度的完善至關重要。為了有效地防範外匯市場風險,應加強信息披露,強化外部監管和市場主體的內部風險。
注釋:
[1]根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 2003)的分類,匯率制度可分為釘住制度(pegged regime))和浮動制度(floating regime)。不論人民幣匯率由目前事實上釘住美元變為釘住一籃子貨幣,還是擴大其浮動區間,中國的匯率制度仍屬於釘住制度。只有當人民幣匯率的浮動無預設區間、中央銀行又可根據政策目標對匯率進行干預時,才屬於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
[2]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統計,名義上實行浮動匯率制的基金成員的比重從1990年的34.6%上升到1998年的55.5%。但從實際情況看,真正實行這一制度的基金成員比重從1990年的20.1%上升到2001年的44.1%(Bubula, Otker-Robe 2002)。
[3]未來境內合格機構投資者應集合人民幣而非外匯對外投資,主要是由於:大量人民幣資金需要拓寬投資渠道,分散風險;避免給外匯持有者以對外投資的特權,防止外匯的吸引力增強而導致在境內對人民幣一定程度的替代;境外證券投資應與境內B股市場的出路統籌考慮等。
[4]即交易商外匯即期交易和遠期交易量之差。這部分頭寸未經套期保值,可能面臨風險。
[5]在國際貨幣基金組織2001年抽樣調查的26個實行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的成員中,50%的成員不公布央行的入市干預,62%的成員不披露央行外匯干預的具體數額(IMF,2001)。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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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Bubula, A., and I. Otker-Robe, 2002, 「The evolution of exchange rate regimes since 1990: Evidence from de facto policies,」 IMF Working Paper 02/155.
3. Hartman, P., 1994,」Foreign exchange rate regulation: Issues for instrial and developing countries, 」IMF Working Paper, WP/94/141.
4. 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IMF), 2001, Survey on Foreign Exchange Market Organization.
5.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IMF), 2003, Exchange Arrangement and Foreign Exchange Markets.
6. Khanna, Tarun, and Krishna Palepu, 1999, 「Emerging market business groups, foreign investors, and corporate governance,」 NBER Working Paper 6955.
7. La Porta, R., F. Lopez-De-Silanes, and A. Shleifer, 2000, 「Government ownership of banks,」 NBER Working Paper 7620.
8. Mitchem, D., 1998, 「The foreign exchange market: An operational perspective,」 mimeo.
(《國際經濟評論》2003.11-12)
Ⅳ 如何發展我國外匯市場
發展外匯市場是推進人民幣自由兌換、完善匯率形成機制、提高外匯資源配置效率、增強金融宏觀調控效果的重要基礎。面對新一輪改革開放的需要,必須加快中國外匯市場的建設步伐。基於國內轉軌經濟的背景,中國外匯市場走的是一條政府推動型、而不是自然演進型的發展之路,其中的關鍵問題是,如何通過合理的政府幹預,科學培育和管理外匯市場。
1.鞏固微觀基礎,改善宏觀環境。加快國有企業的改革,大力發展民營經濟,建立具有競爭力的現代企業制度;加快商業銀行股份制改革,提高銀行風險控制能力,優化商業銀行外匯交易行為;加強對銀行的監督管理,防範金融風險;推進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的制度創新和產品創新,實現它們與外匯市場的協調發展;加快利率市場化進程,促進形成市場化的基準利率體系;完善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穩步推進人民幣可兌換進程;建立和完善發展外匯市場的配套法律、法規,約束交易主體行為,保證外匯市場的健康發展。
2.加大產品創新投入。市場上交易品種的多樣化既可保證匯率形成過程體現現實和潛在的供求關系,也可為市場交易主體提供多種避險工具。在完善現有的產品和業務外,應加強對產品的研發力量和資金投入,進行新產品、新業務的需求調研、論證、推介和開發。
3.加強外匯市場的流動性。一個流動性好的產品會吸引更多的主體參與交易,主體的參與反過來又增加了該產品的流動性。從中國當前的外匯市場環境看,提高市場的流動性,是推動外匯市場發展的一個重要環節。
4.改變中央銀行在外匯市場上的角色定位。中央銀行作為外匯市場發展的一個重要動
力,應逐步減少對外匯市場的持續直接的干預,只有在全面掌握市場交易信息的基礎上,通過影響商業銀行等市場主體的交易行為來進行間接的干預,才能有利於外匯市場的發展。
5.增加外匯市場交易主體的數量。 首先,商業銀行是外匯市場的主要參與者,應提高有競爭實力的各家商業銀行的市場參與度,改變少數幾家大銀行在外匯市場上的絕對領導地位,促進公平競爭。其次,很多中小金融機構具有健全的風險管理系統和良好的組織管理機制,是外匯市場發展的又一推動力。應擴大投資渠道,提高中小金融機構在外匯市場上的交易積極性。可以推出美元兌歐元等交叉盤的報價,也可以改變現有的報價方式,將4種貨幣的交易基準價格統一為美元的基準價格,再進行套算。這樣就可以為那些中小金融機構提供一個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改變其被動地位,加強其在外匯市場的活躍度,進一步完善外匯市場運行機制。再次,應逐漸允許非金融企業進入外匯市場從事交易活動,為外匯市場不斷注入新的活力,增強外匯市場的廣度,促進外匯市場的發展。
6.加強信用體系建設和監管效率。盡快建立完備的信用資料庫,根據交易主體的資產負債、經營業績、信用記錄等資料評估其信用情況,以防範信用風險,保障市場的穩健發展,
加強市場信息披露機制,提高外匯市場的透明度。加強對市場風險的預警和評估,完善市場自律機制。建立有效的電子化監管系統,提高監管效率,降低監管成本。中央銀行應繼續監督外匯市場交易主體的行為,承擔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的責任,保證金融體系的穩定。監管者應公平對待不同的交易主體,不能讓任何交易主體享有特殊待遇,為外匯市場的發展創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7.建立實需性交易與金融性交易相結合的外匯市場。目前我國的銀行間外匯市場主要是配合結售匯制度下外匯指定銀行平衡結售匯交易產生的頭寸,商業銀行並不是基於營利目的在外匯市場上買賣外匯,而只是為了履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結售匯周轉頭寸的管理規定。這顯然與商業銀行的營利性原則相違背,也不適應市場化的發展要求。而實際上,各交易主體在外匯市場上進行交易,其實需性的需求趨於下降,金融性需求趨於上升。因此,應逐步改革現行的結售匯制度,拓展外匯市場的金融性交易,這將有利於提高外匯市場的活躍度,擴大外匯市場的交易規模。
8.建立非集中的交易中心和獨立的清算機構。外匯市場交易的發展趨勢是逐漸採用遠距離的場外交易市場的形式,交易主體將通過計算機獲得市場信息並進行交易行為。因此,目前的外匯交易中心將最終發展為非集中的無形市場,而中國正逐步推進非集中外匯交易市場的形成。目前集中的清算風險大,不符合國際慣例,清算機構應該發展為不再從屬於中央銀行的一個獨立的商業實體,並按市場經濟的基本規則運營,一方面可以使外匯交易中心擺脫承擔的清算風險,另一方面也可以約束交易主體控制自身的經營風險,從而達到完善和發展外匯市場的目的。
Ⅳ 中國外匯市場優勢與劣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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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銀行外匯業務存在哪些風險以及防範對策
我國商業銀行外匯業務風險及防範對策 2005 年 7 月 21 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了《關於完善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改革的公告》,對人民幣匯 率形成機制進行改革,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參考一攬子貨幣進行調節、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2007 年以來,美國次貸危機引起全球金融海嘯,加劇了市場匯率波動,商業銀行經營外匯業務的風險隨之增大, 商業銀行如何採取積極措施,借鑒國際銀行業的先進做法,盡快建立完善的外匯風險管理體系,是銀行必 須研究的新課題。
Ⅶ 境內外匯劃轉的境內外匯劃轉管理完善的對策
近年來,我國對外貿易和宏觀經濟環境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國際收支持續保持較高的「雙順差」,外匯儲備大幅增長,人民幣升值壓力較大。在這一背景下,包括境內外匯劃轉在內的有關境內外匯資金管理的規定已顯滯後。而隨著外匯管理體制改革進程的加快,特別是外匯賬戶管理制度的不斷推進,國內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已經完全放開,賬戶數量不斷增加,外匯資金存量也在不斷增大。從客觀上講,只要允許境內機構保留外匯,就會存在境內外匯劃轉的需求,外匯資金存量越大,其流動性需求就會越強烈。而要真正實現「藏匯於民」,除要強化企業和個人持匯動機外,還要使企業和個人可以方便地使用外匯。因此、宏觀經濟形勢的發展、外匯管理體制改革的深化,以及企業自身的迫切需要,從客觀上要求對境內外匯劃轉管理進行改進和完善。
(一)改進管理的基本思路
1、堅持依法監管原則,明確業務范疇。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一章第七條明確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禁止外幣流通,並不得以外幣計價結算」,境內外匯劃轉管理必須服從於這一原則性規定。因此,境內外匯劃轉管理改革,首先要將具有支付結算性質的外匯劃轉排除在被允許劃轉的范疇以外,不能為境內外幣流通或外幣計價結算「開口子」,以維護人民幣的法定貨幣地位。從另一方面講,凡不涉及境內外幣計價結算、無交易行為的境內外匯劃轉,都應當在允許的范圍內。
2、維護公平待遇原則,創造公平環境。對於持有外匯資金的境內機構來講,通過境內外匯劃轉方式,可以免除不必要的結售匯環節,降低外匯資金運營成本。目前,我國的中外資機構在稅收、進出口經營權、結售匯等許多方面都已經獲得同等待遇,在境內外匯劃轉管理方面也應當給予同等待遇,為境內機構創造公平競爭的環境。
3、遵循便利化原則,轉變監管方式。境內外匯劃轉業務不直接涉及外匯資金出入境,也不直接涉及結匯、售匯環節,不應限制過嚴。因此,境內外匯劃轉業務的監督管理,應當按照便利化原則,進一步簡化手續,明確銀行的業務職責,充分發揮銀行的櫃面監督職能。在目前條件下,可以將原規定中屬於外匯局審核的境內外匯劃轉業務交由銀行直接辦理,無需再經外匯局事先核准。外匯局可以採取事後檢查的方式,對境內外匯劃轉業務中可能存在的境內外幣計價結算和外匯資金非法流動等違法、違規行為和銀行政策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二)完善管理的政策建議
1、改進和完善現行的法規制度。近年來,有關外匯劃轉的規定出台不少,但法規零亂、不易掌握。這不僅給政策宣傳、解釋帶來難度,而且容易造成企業和銀行在政策理解上的偏差,導致外匯劃轉中的各種不規范行為。因此,必須盡快整合目前各種法規中關於境內劃轉的內容,出台覆蓋面廣、易於操作的《境內外匯劃轉管理辦法)),增強法規的統一性和可操作性。二是放開特殊經濟區域與區外外匯劃轉方式的限制。目前區內企業與區外企業之間的外匯劃撥方式僅限於貨到付款,這已經無法適應實際需要,也不符合國際貿易結算的慣例,應按照國際慣例放開多種外匯結算方式,以滿足區內外企業採用不同外匯結算方式的要求,促進區內外貿易的發展。
2、積極推進主體監管、間接管理的方式。根據經濟形勢的發展和外匯管理政策的變化,主管部門應轉變管理觀念,由行為監管向主體監管轉變,由事前審批向事後核查轉變。按照主體分類管理的原則,放開對具體業務的限制,滿足境內機構合理的需求。根據境內機構的性質和具體交易方式,採取不同的管理政策,由金融機構直接辦理外匯劃轉手續,外匯局加強監督和檢查。
3、建立全國統一的外匯清算系統。隨著企業、個人與國際經濟的聯系日益加強,外匯收支的流量、存量以及對境內外幣清算的業務需求日益增多。尤其是國內股份制銀行和外資銀行大多按經濟區域設立分支機構,其在與無分支機構地區通匯時,對外幣清算的需求尤為強烈。因此、建議盡快建立外匯清算系統,以提高外匯資金結算速度和企業外匯資金的使用效率。
(三)完善管理的具體設想
境內外匯劃轉管理應以劃出、劃入機構雙方的關聯關系為主線,區分經常項目與資本項目兩種外匯性質,由金融機構直接辦理外匯劃轉手續,外匯局加強監督和檢查。
1、同一機構自身劃轉。同一機構自身外匯劃轉不會導致外匯資金所有權的變化,也不會涉及外幣計價結算或形成借貸關系。因此,只要劃出、劃入方的機構名稱一致,劃出前與劃出後的外匯性質保持不變,可以依照單位意願進行劃轉。如果同一機構自身外匯劃轉涉及注冊資本的增減變化,應當提供有關增資、減資的批准文件。
2、集團公司或跨國公司內部劃轉。控股集團公司或跨國公司因資金統籌使用需要,需在內部劃轉外匯流動資金,可以由掌握管理權的總公司提供與子公司的內部關系證明,並出具書面資金調撥申請辦理。集團公司內部因投資關系所需的資本項目外匯資金劃轉,應當憑有關投資、撤資等批准文件辦理。
3、不同機構之間劃轉。不同機構之間由於貿易進出口業務中存在委託、代理關系,可以根據需要辦理外匯劃轉。一是委託、代理項下外匯劃轉,由外匯劃出方憑書面申請、代理協議、代理方與外商簽訂的進口或出口合同辦理外匯劃轉手續。二是海關監管下的進料加工項下,因進口物料在不同加工企業之間結轉需進行境內外匯劃轉的,應當憑海關報關單辦理。不同機構之間由於投資關系需要辦理外匯資金劃轉的,按照有關資本項目外匯管理規定辦理。
4、金融機構業務劃轉。金融機構之間的外匯拆借、資金清算等外匯劃轉,可以憑有關資金拆借協議、清算憑證按照系統內有關業務規定自行辦理。金融機構與客戶之間的外匯劃轉,如外匯貸款、外債轉貸款項下放款或收貸,由金融機構或客戶憑外匯貸款合同、外債轉貸款協議或還本付息通知書辦理,償還外債轉貸款項下的境內外匯劃轉憑外匯局出具的還款核准件辦理。
5、執法機關司法劃轉。執法機關依法收取的外匯押金、保證金、罰沒款等外匯資金,由當事人憑執法機關出具的繳款通知書或處罰決定書辦理外匯劃轉手續。經司法機關裁定或判決生效的經濟、刑事案件,需在當事人之間進行外匯劃轉的,由劃出外匯資金的當事人憑司法機關的裁定書或判決書辦理外匯劃轉手續。需要強制執行的,由司法執行機關憑強制執行文件辦理外匯劃轉手續。
Ⅷ 中國外匯儲備的問題及其對策
根據我國現階段經濟發展水平和外匯儲備的實際需要兩方面因素考慮,我國的外匯儲備規模應為4540億美元。鑒於4540億美元是以2004年的數據為依據得出的結果,相對於我國當前所需要的外匯儲備規模應該是偏小的,但考慮到我國現在外匯儲備已經超過萬億美元大關,還是可以明顯看出我國的外匯儲備有過剩的傾向。
外匯儲備過高的負面效應
過高的外匯儲備給我國的經濟平穩運行,已經帶來了不小的挑戰,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外匯儲備過高,加大了人民幣升值的壓力。
2.高額的外匯儲備改變了我國的貨幣的供應結構,一定程度上加大了通貨膨脹的壓力。影響我國貨幣政策的獨立性。
3.外匯儲備的匯率風險。
4.持有外匯儲備的機會成本。
解決外匯儲備過高問題的建議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可以了解到超過適度規模的外匯儲備會給一國經濟平衡發展帶來壓力和風險。因此,我國有必要採取一些積極措施來抑制外匯儲備不正常的擴大。當前我國的外匯儲備管理可以從兩個方面入手。首先是遏制外匯儲備持續高速增長的勢頭,控制外匯儲備規模。其次,對外匯儲備結構適當調整,改變我國長期以來美元資產在外匯儲備中獨大的局面。
1.外匯儲備規模的調整。(1)對進口措施進行調整。進口政策調整不僅可以減少我國過高的貿易順差,也有利於消除政策干預造成的價格扭曲,建立開放的市場體系和靈敏的市場機制。同時,通過進口先進的技術和設備,也有利於促進我國相關產業的技術升級和產能擴大。(2)購買戰略石油儲備。石油是當今世界最重要的戰略資源,被喻為「工業的血液」。但石油的蘊藏和使用卻極不平衡。產油國和工業國之間控制與反控制的博弈,頻繁發生的自然災害以及國際游資在石油期貨市場上的投機行為,都會造成石油價格的劇烈波動。今年國際原油價格曾經一度摸高至80美元一桶。過高的石油價格給我國國內經濟的平穩發展帶來了一定的負面影響。為了避免國際原油價格波動對我國國內經濟的沖擊,我國可以在石油價格回落到合理的時候,利用我國的外匯儲備,加緊購買石油,擴大石油戰略儲備。(3)為社保基金注資。目前,全國的社保基金規模只有1477億元,隨著中國逐步進入老齡化社會,社保基金的規模遠遠不能滿足社會的需求。社保基金理事會理事長項懷誠就曾公開表示,社保基金的缺口在1萬億元以上。與社保基金的短缺形成鮮明對比的是我國高達萬億美元的外匯儲備。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大背景下,中央明確指出要多渠道籌集社保基金。因此,將部分外匯儲備劃撥到社保基金賬下是有政策支持的。
2.外匯儲備結構的調整。外匯儲備的結構調整有兩方面內容:一是儲備貨幣幣種的選擇以及比重安排;二是外匯儲備資產的調整。
(1)儲備貨幣幣種的選擇以及比重安排。儲備貨幣幣種的選擇以及比重安排是各個國家外匯儲備結構調整共同所面臨的問題。近年來由於美國貿易逆差和巨額財政赤字使得美元兌換國際主要貨幣匯率持續下跌已成為不爭的事實。對於美元的貶值程度,專家提出了不同的預測,有專家認為美元的貶值率在20%左右,也有專家認為美元的貶值率將達到40%。因此,為避免美元貶值造成本國外匯儲備縮水,調低美元資產比重成為各國外匯儲備調整的一個方向。 轉貼於 中國論文下載中心 http://
我國外匯儲備幣種調整不能通過大規模減持美元資產來達到減小美元資產比重的目的。當前,我國最穩妥的做法是增加新增外匯儲備中非美元資產的比重同時將美元資產的增長速度調整到適度的范圍,從而降低美元資產在外匯儲備中的比重。近幾年,我國同日本、歐盟的貿易發展良好。目前歐盟、美國和日本為中國前三大貿易夥伴,2007年我國與上述三個經濟體的雙邊貿易額分別為3561.5億美元、3020.8億美元和2360.2億美元。三者合計佔到我國對外貿易規模的41.2%,如果考慮到內地經香港對上述地區的轉口貿易,則該比例將上升至50%左右。我國可以以此為契機,進一步鼓勵我國企業選擇歐元和日元等非美元貨幣結匯,從而擴大歐元、日元等外匯儲備的份額。
(2)外匯儲備資產的調整。外匯儲備資產調整是我國面臨的特殊問題。外匯儲備資產種類包括長期國債、短期國債、企業債券,股票等。外匯儲備的資產調整就是對以上資產比重進行重新配置。對我國而言,則主要是如何調整美元資產的問題。根據有關資料顯示,截至2005年6月底,我國的美元長期債券投資占外匯儲備的68%,達4850億美元。其中美國國債比例為57%,政府機構債券比例為36%,企業債券比例為7%。而我國投資美國股票的資金僅占外匯儲備的0.47%。由此可見,我國外匯儲備中美元資產配置的主要問題在於過分強調儲備的安全性而忽視了收益性。在我國當前外匯儲備較為充裕的背景下,外匯儲備的盈利性是我們必須充分考慮的目標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