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綜合保稅區外匯管理有哪些特殊的政策
(1)綜合保稅區內與境內保稅監管區域外之間貨物貿易項下交易,可以以人民幣計價結算,也可以以外幣計價結算;綜合保稅區內機構之間的交易,可以以人民幣計價結算,也可以以外幣計價結算。
(2)區內與境內區外之間的資金收付,區內、境內區外機構無需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
(3)區內企業對境外支付貨款,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無須辦理進口付匯核銷。
(4)外方投資者因區內機構清算所得資產,經外匯局核准後可以匯出境外或者境內再投資。
(5)綜合保稅區內企業可以申請購匯支付,購匯總額不得超過其注冊資本中實際到位的人民幣投資部分。
(6)綜合保稅區內企業與境外貿易機構進行邊境貿易時,可以用可自由兌換貨幣、毗鄰國家貨幣或者人民幣計價結算,也可以用易貨的方式進行結算。
(7)企業經常項目項下收入的可兌換貨幣,在外匯局核定的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限額內的,可以結匯,也可以存入經常項目外匯賬戶保留;企業經常項目下收入的毗鄰國家貨幣,可以存入毗鄰國家貨幣邊境貿易賬戶,也可以根據銀行自願購買的意願賣給銀行。
(8)外匯局為企業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後,向企業出具「出口收匯核銷退稅專用聯」,並在備注欄中註明核銷幣種和金額。
Ⅱ 保稅區的含義 都有什麼政策
保稅區亦稱保稅倉庫區。這是一國海關設置的或經海關批准注冊、受海關監督和管理的可以較長時間存儲商品的區域。保稅區能便利轉口貿易,增加有關費用的收入。運入保稅區的貨物可以進行儲存、改裝、分類、混合、展覽,以及加工製造,但必須處於海關監管范圍內。外國商品存入保稅區,不必繳納進口關稅,尚可自由出口,只需交納存儲費和少量費用,但如果要進入關境則需交納關稅。各國的保稅區都有不同的時間規定,逾期貨物未辦理有關手續,海關有權對其拍賣,拍賣後扣除有關費用後,餘款退回貨主。
又稱保稅倉庫區,是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海關實施特殊監管的經濟區域,是我國目前開放度和自由度最大的經濟區域。其功能定位為「保稅倉儲、出口加工、轉口貿易」三大功能。根據現行有關政策,海關對保稅區實行封閉管理,境外貨物進入保稅區,實行保稅管理;境內其他地區貨物進入保稅區,視同出境;同時,外經貿、外匯管理等部門對保稅區也實行較區外相對優惠的政策。
1990年5月,在上海外高橋建立中國第一個保稅區,之後,又相繼建設了天津港、大連、深圳的福田和沙頭角、寧波、廣州、張家港、海口、廈門象嶼、福州、青島、汕頭、珠海、海南洋浦等15個保稅區。
保稅區是中國繼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之後,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新的經濟性區域。由於保稅區按照國際慣例運作,實行比其他開放地區更為靈活優惠的政策,它已成為中國與國際市場接軌的「橋頭堡」。因此,保稅區在發展建設伊始就成為國內外客商密切關注的焦點。
保稅區具有進出口加工、國際貿易、保稅倉儲商品展示等功能,享有「免證、免稅、保稅」政策,實行「境內關外」運作方式,是中國對外開放程度最高、運作機制最便捷、政策最優惠的經濟區域之一。
1990年6月,經中央批准,在上海創辦了中國第一保稅區——上海外高橋保稅區。1992年以來,國務院又陸續批准設立了14個保稅區和一個享有保稅區優惠政策的經濟開發區,即天津港、大連、張家港、深圳沙頭角、深圳福田、福州、海口、廈門象嶼、廣州、青島、寧波、汕頭、深圳鹽田港、珠海保稅區以及海南洋浦經濟開發區。目前全國15個保稅區隔離設施已全部經海關總署驗收合格,正式投入運營。
1992年,在鄧小平同志南巡講話發表之後,各保稅區紛紛加快了實質性啟動,基本建設進展迅速,初步形成了招商引資的軟硬環境,海內外客商投資踴躍,大多數保稅區首期開發區域的土地已批租或出讓完畢,並在進一步開發二期工程,吸引外資工作也出現了可喜的局面。
經過多年的探索和實踐,全國各個地區的保稅區已經根據保稅區的特殊功能和依據地方的實際情況,逐步發展成為當地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目前集中開發形成的功能有保稅物流和出口加工。
隨著中國加入WTO,全國保稅區逐步形成區域性格局,南有以廣州、深圳為主的珠江三角洲區域,中有以上海、寧波為主的長江三角洲區域,北有以天津、大連、青島為主的渤海灣區域,三個區域的保稅區成為中國與世界進行交流的重要口岸,並形成獨特的物流運作模式。
Ⅲ 保稅區外企業可以向區內企業預付外幣貨款嗎
境內的企業之間收付外匯是有限制的,必須是具備境內收取外匯的資格的公司才能夠收取境內的外匯款,一般的外貿公司沒有這個資格,只能收取來自境外的外匯款。
Ⅳ 保稅對當地經濟的發展作用保稅區的政策
一、關稅優惠政策
從境外進入保稅區的貨物,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收,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1)區內生產性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所需的機器、設備和其他基建物資,予以免稅;
(2)區內企業自用的生產、管理設備和自用合理數量的辦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維修零配件,生產用燃料,建設生產廠房、倉儲設施所需的物資、設備,予以免稅;
(3)保稅區行政管理機構自用合理數量的管理設備和辦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維修零配件,予以免稅;
(4)區內企業為加工出口產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裝物件,予以保稅;
(5)轉口貿易和在保稅區儲存的貨物按照保稅貨物管理。
二、進出口(境)管理政策
(1)經批准設立的保稅區內企業具有在保稅區內開展進出口貿易經營權,可以開展國際貿易和轉口易;
(2)對保稅區與境外之間進出的貨物,除實行出口被動配額管理之外,不實行進出口配額、許可證管理;
(3)從保稅區進入非保稅區的貨物,按照進口貨物辦理手續,從非保稅區進入保稅區的貨物,按照出口貨物辦理手續;
(4)進出保稅區實行報關制的貨物在辦結海關手續後,企業可辦理結付匯、外匯核銷手續;
(5)海關對保稅區與非保稅區之間進出的貨物,按照國家有關進出口的管理規定實施監管;
(6)對保稅區與境外之間進出境的貨物實行備案制管理;
(7)區內企業與海關實行電子計算機聯網,進行電子數據交換。
三、功能性政策
(1)保稅區內可以設立「三資」企業或內資企業的貿易公司,可與境外直接開展國際貿易和與國內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開展貿易,也可以與保稅區內企業開展倉儲、展示商品及簡單加工等經營活動;
(2)區內加工企業開展加工貿易,生產除國家禁止進出口產品、有毒、污染環境、危害國家安全或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一個中國原則以及歧視性的產品及需被動配額產品外,原則上不受加工品種和范圍以及產品和產業導向的限制;
(3)保稅區內開展加工貿易,實行全額保稅的辦法,可以不受內外銷比例的限制,不實行銀行保證金台帳制度,不收保證金、不核發登記手冊,加工時間及加工方式不受限制;
(4)鼓勵區內企業開展以出口為導向的加工貿易,同時也允許區內企業加工成品銷往國內市場;
(5)允許加工企業開展工序中的委託加工;
(6)區內倉儲可以儲存除國家禁止進出口和明文規定不能在保稅區存儲之外的所有商品;
(7)轉口、倉儲貨物可以在區內倉庫進行分級、挑選、刷貼標志、改換包裝等簡單加工。
Ⅳ 天津市空港保稅區的外匯管理局
天津有兩個外匯局,天津分局和塘沽中心支局,不知天津市空港保稅區的外匯管理局是指哪個,打電話問問吧:天津分局022-23209227,塘沽中心支局022-25763887
Ⅵ 從保稅區進口商品,付匯核銷時需要向外匯局提供哪些資料
什麼是進口付匯核銷?
就是採用貿易進口付匯核銷單(代申報單)的形式,對每一筆通過外匯指定銀行向境外付匯的情況進行統計,到貨後再逐筆核對注銷的一種監管制度。
如何領取進口付匯核銷單?
進口單位在被列入「外付匯進口單位名錄」的情況下,並向主管海關領取付匯核銷用的IC卡後,就可以到外匯指定銀行領取《貿易進口付匯核銷單(代申報單)》,憑以辦理進口付匯手續。
中國境內保稅區如何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
根據《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在我國境內設立的保稅區也應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如下:
保稅區內外的中國居民的貨物進出,不需作國際收支統計申報,但需辦理進出口收付匯核銷;保稅區內的中國居民與境外非中國居民發生的收付款行為,需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但不需辦理進出口收付核銷。具體操作如下:
第一,如果保稅區內企業向境外支付進口款,銀行應讓其客戶填寫「進口付匯核銷單(代申報單)」,並在「進口付匯核銷單(代申報單)」上加添「申報號碼」和「國際收支交易編碼」,輸入電腦,向外匯局申報。但該「進口付匯核銷單(代申報單)」只用於國際收支統計申報,不用於進口付匯核銷。
第二,如果境內保稅區外的單位向保稅區內的企業支付進口款,銀行應讓客戶填寫「進口付匯核銷單(代申報單)」,銀行不在此「進口付匯核銷單(代申報)」上加註「申報號碼」和「國際收支交易編碼」,也不輸入電腦,但銀行應將「進口付匯核銷單(代申報單)」用作進口付匯核銷之用。
第三,上述兩類「進口付匯核銷單(代申報單)」,銀行應按有關規定分別保存,造冊報送同級外匯局。
第四,保稅區內出口收匯的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與出口收匯核銷的作法比照上述3條辦理。
出口項下的傭金怎樣辦理兌付或者支付手續?
預付一定比例的貨款是國際貿易上的通行做法。按照《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一般貨物進口項下不超過合同總金額的15%或者雖超過15%但未超過等值10萬美元的預付貨款,持進口合同、進口付匯核銷單從其外匯帳戶中支付或者到外匯指定銀行兌付。
對超過上述比例和金額的預付貨款的支付,進口單位持進口合同、對方銀行開具並經中方銀行核實密押的正本保函、形式發票,支付預付貨款的申請書,在提供的該申請書中,應當具體說明:1、支付超比例或超金額預付貨款的原因及經過;2、進口商品的市場情況;3、預付貨款後對價格的影響。如起了降價作用,還應當說明降價的幅度;銀行匯款憑證及外匯局售匯通知單向外匯局申請。由外匯局審核其真實性後,在售匯通知單上加蓋外匯局業務公章。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憑此蓋有外匯局業務公章的售匯通知單辦理售匯或者從其外匯帳戶中支付。
《保稅區外匯管理辦法》規定的保稅區外匯管理政策與區外有何不同?
保稅區是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海關實施特殊監管的區域。從區域性政策來講,保稅區是我國目前區域性政策傾斜度最大的地區。因此,我們制定《保稅區外匯管理辦法》的指導思想,一是要有利於保稅區功能的實現,二是體現保稅區外匯政策的試驗性和先行性。與區外相比,區內外匯政策要優於區外,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保稅區內既可以以外幣計價結算,也可以以人民幣計價結算。區外則已取消一切形式外幣計價結算,禁止外幣流通。
2.區內企業的外匯收入實行意願結匯,即可以存入區內金融機構,也可以賣給區內的外匯銀行,區外經常性外匯收入則實行強制結匯,外匯收入只能賣給外匯指定銀行。
3.保稅區內無論是中資企業,還是外商投資企業,均可以按規定開立外匯帳戶。區外企業未經批准不得保留外匯帳戶。
4.區內企業不辦理出口收匯和進口付匯核銷手續,區外企業必須辦理出口收匯和進口付匯核銷手續。
5.保稅區經常項目下的外匯管理,中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實行統一的管理政策。區外中資企業在結售匯等方面都與外商投資企業有區別。
進口付匯核銷業務審核單據
根據《進口付匯核銷監管暫行辦法》規定,進口單位「應當在有關貨物進口報關後一個月內向外匯局辦理核銷報審手續」。進口單位在辦理到貨報審手續時,須對應提供下列單據:
(1)進口付匯核銷單(如核銷單上的結算方式為「貨到付款」,則報關單號欄不得為空);
(2)進口付匯備案表(如核銷單付匯原因為「正常付匯」,企業可不提供該單據);
(3)進口貨物報關單正本(如核銷單上的結算方式為「貨到付匯」,企業可不提供該單據);
(4)進口付匯到貨核銷表(一式兩份,均為復印件並加蓋公司章);
(5)結匯水單及收帳通知單(如核銷單付匯原因不為「境外工程使用物資」及「轉口貿易」,企業可不提供該單據);
(6)外匯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憑證、文件。
上述單據的內容必須真實、完整、清晰、准確。
Ⅶ 請問哪位知道在天津東疆保稅區申辦公司的政策
主要稅收政策為:國外貨物入港區保稅;貨物出港區進入國內銷售按貨物進口的有關規定辦理報關手續。並按貨物實際狀態征稅;國內貨物入港區視同出口,實行退稅;港區內企業之間的貨物交易不征增值稅和消費稅。同時,國家賦予濱海新區的金融、土地、財政、稅收等政策在東疆港區都能享受。
東疆保稅港區享受的具體優惠政策有:
1、對於新設立的大型分撥、配送、采購、包裝類物流企業及期貨交割庫,自開業年度起,由同級財政部門前兩年全額返還營業稅,後三年減半返還營業稅;自獲利年度起,由同級財政部門前兩年全額返還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後三年減半返還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
2、對於新設立的大型倉儲類物流企業,自開業年度起,由同級財政部門第一年全額返還營業稅,後二年減半返還營業稅;自獲利年度起,由同級財政部門第一年全額返還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後二年減半返還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
3、對於新設立的大型專業物流服務類企業,從事貨物運輸的大型專業運輸企業,自開業年度起,由同級財政部門三年內減半返還營業稅;自獲利年度起,由同級財政部門三年內減半返還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
4、對於新設立的大型專業運輸企業、大型倉儲企業發生的運輸、倉儲專用設備設施固定資產投資貸款利息給予20%的補貼,累計補貼金額不超過100萬元。
5、對於新設立的大型專業運輸企業專門用於營運業務的運輸設備,可採用加速折舊的方法提取折舊,並准予在所得稅前扣除。
6、境外貨物(除實行出口被動配額管理的外)進出保稅港區免驗許可證,免出口配額管理。保稅港區內貨物存儲無期限限制。
7、對境外運入保稅港區的企業建設所需機器、設備和基建物資等,企業自用的生產、管理和合理數量的辦公用品及所需維修零配件、生產用燃料、設備等免關稅和進口環節稅。
8、對境外運入保稅港區的企業加工出口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裝物件以及轉口貨物在區內存儲貨物實行保稅。
9、保稅港區企業生產供區內銷售或運往境外的產品,免徵區內加工環節增值稅。
10、保稅港區內加工企業生產銷往國內的產品,按照產品所含境外料件的比例徵收關稅和進口環節稅。
11、國內貨物進入保稅港區視同出口,可辦理退稅。
12、保稅港區企業可以開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和資本項目專用賬戶;企業外商投資者的利潤、股息、紅利可以匯出境外。
Ⅷ 您好!能幫忙解決下嗎 境內公司如何跟保稅區企業做外幣交易是否免稅
沒有外幣賬戶 可以開一個境外賬戶。
Ⅸ 保稅區的相關政策
1、管理與稅收
根據現行有關政策,海關對保稅區實行封閉管理,境外貨物進入保稅區,實行保稅管理;境內其他地區貨物進入保稅區,視同出境;同時,外經貿、外匯管理等部門對保稅區也實行較區外相對優惠的政策,同時保稅區具有進出口加工、國際貿易、保稅倉儲商品展示等功能,享有「免證、免稅、保稅」政策,實行「境內關外」運作方式。
2、審批與經營
根據工商登記法律、法規,企業經營范圍登記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但是對於需要進行前置許可性審批的經營范圍的確定,需要申請人先就經營內容進行審批申報,而後進行工商登記。保稅區內企業的經營范圍如果涉及前置審批項目同樣需要現行報請相關部門許可後才能執行。可以明確的是,保稅區內企業到海關辦理注冊、備案本身並不屬於行政許可。而且該備案是在營業執照辦理完畢後的。保稅區企業經營范圍中涉及國內貿易的,如果不涉及許可類貿易項目同樣不需要經過任何審批就可以將其列入企業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但實踐中很多保稅區內的工商部門對於此類業務並不予以營業執照確認。其理由仍然是保稅區管理的特殊性,非保稅區業務會不利於海關及相關部門對保稅業務的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