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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借外債充外匯

發布時間:2021-06-16 16:16:09

『壹』 我們國為什麼有這么多的外匯儲備還有外債,幹嘛不把外債給還了

外債是商品經濟高度發展使世界經濟走向一體化的產物,也是金融國際化的一種表現,最早產生於西方。中國是世界文明古國,在很長的歷史時期內,我國在經濟、政治、文化等方面一直走在世界前列。但自1840年鴉片戰爭開始,中國墜入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的深淵。從此,中國走上由無債、借債到依賴外債的道路,此後歷屆政府均向外借款。據粗略統汁,清政府舉借了210項外債,總額相當於18億銀元;北洋政府(包括南京臨時政府)舉借外債約633項,債務總額達15.56億銀元;國民政府共舉借外債85項,債務總額約28億銀元;新中國外債除20世紀50年代的債項與債額有統計外,新時期的外債尚無統一的統計數字。近代中國外債與新中國外債盡管舉借的背景、目的不同,但是舉借外債可以引進資本、技術、生產力和新的生產關系及生產方式,則是一脈相承的。

外債是中國資本主義原始積累的一種特殊形式。中國的資本主義生產關系主要是通過外債這種形式形成的。清末舉借的208筆外債中,實業借款有85筆,債額達374 560965.7兩,占清末外債總額的28.7%,相當於當時清政府近四年的財政收入。其中鐵路借款37筆(318 147 297兩),礦業借款26筆(36 050 927兩),電訊借款7筆(8 738 344兩),輪船招商局借款4筆(4 383 192兩),河工借款4筆(3 330 515兩),其他實業借款7筆(4 910 689兩)。清政府主要用這些借款修鐵路、開礦山、辦電訊等。

中國的資本主義經濟發展、近代化的大生產都與外債聯系在一起。北洋政府時期舉借的外債中。實業借款和教育借款達4.5億銀元,約占總數的29%。實業借款雖也有被移做他用的,但絕大部分還是投入近代企業的創辦與建設中。例如,1912—1927年,全國新增鐵路4 264公里,除滬杭甬等少數鐵路由股東集資或交通部撥款外,都是借外債修築的;另外還借款興建了電訊業、輪船航運業、航空業與金融業;一些大型的棉紡企業,如上海寶成廠、上海華豐紡織廠、天津裕大紗廠等,也都是靠借外債來更新設備、擴大生產或維持生產的。國民政府接收了北洋政府的官辦企業後,又舉借了63筆實業外債,債額為3.7億銀元,占總額的8.23%。國民政府用這些外債款興建了鐵路、電訊、航空等事業。抗日戰爭勝利後,國民政府通過對敵偽產業的沒收和處理,又擴大了官僚資本企業。國民政府時期,還把1/4的實業借款投向了金融事業,把創建於晚清、成為北洋政府的兩大金融支柱的中國銀行和交通銀行,通過參股、增股等形式加以控制;又創辦了中央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央信託局、郵政儲金匯業局、中央合作金庫,簡稱「四行二局一庫」。為加強對金融業的壟斷,國民政府還改組了中國國貨銀行、新華信託銀行、中國實業銀行、中國四明銀行等。抗日戰爭爆發後,又在上海設立了中央、中國、交通、中國農業四大銀行的聯合辦事處(簡稱「四聯總處」),統一管理全國金融,形成了國民政府金融壟斷的最高形式。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時,除運往台灣和存在海外的財產外,國民政府留在大陸的官僚資本財產全部被人民政府沒收,轉為社會主義全民所有,成為新中國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基礎。新中國成立後,除了運用國內資金發展經濟外,又通過舉借外債發展了社會化大生產。新中國外債與近代中國外債,正是在引進技術、發展生產力這一層面上聯系在一起的。

『貳』 一國在財政困難時借入外債是本幣還是外幣

借外債那當然是外幣了,然後再跟該國的央行兌換成本幣

也就是以外債為基礎來發行本幣了

補充:

不是的

借外債不是跟央行借的,是跟政府或者其他機構借的,債權國央行沒有必要持有債務國貨幣

『叄』 企業償還外債需要到外管局辦理哪些手續

辦理程序:
借款單位進行外債登記應辦理下列手續:
1.借用外債的中國境內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金融機構或其他的機構(以下簡稱借款單位)須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簡稱外匯管理部門或登記部門)辦理外債登記。外債登記分為遂筆登記和定期登記。
2.外債登記的登記許可權程序為:
(1)在京的國務院各部委、公司以及銀行和非金融機構總部的外債登記,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辦理:
(2)各地政府、金融機構和企事業單位以及中央駐地方單位、金融機構總部的外債登記,由當地外匯管理分局負責理;
(3)未在境外注冊的駐外機構的外債登記,由派出機構所在地的外匯管理部門負責辦理。
3.定期登記的手續為:
(1)借款單位在第一筆借用合同簽訂後的15天內,到所在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領取定期登記的《外債登記證》(以下簡稱《登記證》)。
(2)當借款新簽約或債務發生提款、償還等變動情況時,應按月分別填寫"外債簽約情況表」和「外債變動反饋表」(以下簡稱「反饋表」),上報登記部門。報送日期為月後5天之內。
(3)需要開立現匯帳戶時,應憑《登記證》和登記部門開出的開戶批准書到指定開戶行(以下簡稱開戶行)辦理開立外債專用現匯帳戶(以下簡稱外債專戶)手續,於次日將開戶簽樣卡影印件寄送登記部門。
4.逐筆登記的手續為:
(1)借款單位在借款合同簽約後的15天內,持借款合同副本和對外借款批件(外商投資企業不需批件),到登記部門辦理外債登記手續,領取逐筆登記的《登記證》。
(2)在借款調入境內時,借款單位應憑匯款通知單和《登記證》到開戶行開立外債專戶,辦理入帳手續。
(3)債務到期還本付息時,借款單位應持《登記證》和還本付息通知單,提前到登記部門領取還本付息核准件,賃核准件和《登記證》到開戶行辦理外債專戶匯出本息手續。
(4)在辦理收付和開戶手續後,借款單位應依據開戶行開出的收付憑證填寫「反饋表」,於次日將「反饋表」、存款憑證及開戶簽樣卡影印件寄送登記部門。
(5)借用非調人現匯而需從境內匯出借款本息的非調入形式債務的單位,應在債務實際發生後,填寫"反饋表"於次日將「反饋表」影印件寄送登記部門。在債務到期還本時,應憑登記部門的核准件到開戶行開立外債還本付息專用帳戶(以下簡稱還本付息專戶),辦理匯出本息手續。
(6)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將借款存放境外的單位,應每月通過「反饋表」向原登記部門報送當月存款變動情況。
(7)境內企業向在華外資銀行借款,可以不另設帳戶,但借款單位必須按有關規定履行登記和報送「反饋表」手續。
(8)在本地領取《登記證》的借款單位,如必須在異地銀行辦理開戶、還本付息手續時,可先持本地登記部門開出的《登記證》到異地登記部門辦理還本付息核准手續,異地開戶行在辦理手續3天後,將支付憑證的影印件報送原登記部門。
5.在《登記證》上記載的債務最後一次還本付息後,開戶行應立即注銷其外債專戶和還本付息專戶。借款單位在15天內向發證的登記部門繳銷《登記證》。
[1987年8月27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外債統計監測暫行規定》,第3條、第4條、第5條、第6條、第7條和第8條。另外,第3條還規定:外債系指借款單位對中國境外的國際金融組織、外國政府、金融機構、企業或其他機構用外國貨幣承擔的具有契約性償還義務的全部債務,包括: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政府貸款、外國銀行和金融機構貸款、買方信貸、外國企業貸款、發行外幣債券、國際金融租賃、近期付款、補償貿易中直接以現匯償還的債務及其他形式的對外債務。(借款單位向在中國境內注冊的外資銀行和中外合資銀行借入的外匯資金視同外債,在中國境內注冊的外資銀行和中外合資銀行向外借入的外匯資金不視為外債)。
[1989年11月10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外債登記實施細則》,第3條、第4條、第5條、第6條、第7條。另外,第4條還規定:定期登記外債系指國內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借入的外債,財政部、經貿部、中國人民銀行、農業部、中國銀行分別負責的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組織貸款;逐筆登記外債系指除定期登記以外的國內其他部門、企業(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借用外債。借款單位辦理外債登記的手續

借款單位進行外債登記應辦理下列手續:
1.借用外債的中國境內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金融機構或其他的機構(以下簡稱借款單位)須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簡稱外匯管理部門或登記部門)辦理外債登記。外債登記分為遂筆登記和定期登記。
2.外債登記的登記許可權程序為:
(1)在京的國務院各部委、公司以及銀行和非金融機構總部的外債登記,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辦理:
(2)各地政府、金融機構和企事業單位以及中央駐地方單位、金融機構總部的外債登記,由當地外匯管理分局負責理;
(3)未在境外注冊的駐外機構的外債登記,由派出機構所在地的外匯管理部門負責辦理。
3.定期登記的手續為:
(1)借款單位在第一筆借用合同簽訂後的15天內,到所在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領取定期登記的《外債登記證》(以下簡稱《登記證》)。
(2)當借款新簽約或債務發生提款、償還等變動情況時,應按月分別填寫"外債簽約情況表」和「外債變動反饋表」(以下簡稱「反饋表」),上報登記部門。報送日期為月後5天之內。
(3)需要開立現匯帳戶時,應憑《登記證》和登記部門開出的開戶批准書到指定開戶行(以下簡稱開戶行)辦理開立外債專用現匯帳戶(以下簡稱外債專戶)手續,於次日將開戶簽樣卡影印件寄送登記部門。
4.逐筆登記的手續為:
(1)借款單位在借款合同簽約後的15天內,持借款合同副本和對外借款批件(外商投資企業不需批件),到登記部門辦理外債登記手續,領取逐筆登記的《登記證》。
(2)在借款調入境內時,借款單位應憑匯款通知單和《登記證》到開戶行開立外債專戶,辦理入帳手續。
(3)債務到期還本付息時,借款單位應持《登記證》和還本付息通知單,提前到登記部門領取還本付息核准件,賃核准件和《登記證》到開戶行辦理外債專戶匯出本息手續。
(4)在辦理收付和開戶手續後,借款單位應依據開戶行開出的收付憑證填寫「反饋表」,於次日將「反饋表」、存款憑證及開戶簽樣卡影印件寄送登記部門。
(5)借用非調人現匯而需從境內匯出借款本息的非調入形式債務的單位,應在債務實際發生後,填寫"反饋表"於次日將「反饋表」影印件寄送登記部門。在債務到期還本時,應憑登記部門的核准件到開戶行開立外債還本付息專用帳戶(以下簡稱還本付息專戶),辦理匯出本息手續。
(6)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將借款存放境外的單位,應每月通過「反饋表」向原登記部門報送當月存款變動情況。
(7)境內企業向在華外資銀行借款,可以不另設帳戶,但借款單位必須按有關規定履行登記和報送「反饋表」手續。
(8)在本地領取《登記證》的借款單位,如必須在異地銀行辦理開戶、還本付息手續時,可先持本地登記部門開出的《登記證》到異地登記部門辦理還本付息核准手續,異地開戶行在辦理手續3天後,將支付憑證的影印件報送原登記部門。
5.在《登記證》上記載的債務最後一次還本付息後,開戶行應立即注銷其外債專戶和還本付息專戶。借款單位在15天內向發證的登記部門繳銷《登記證》。
[1987年8月27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外債統計監測暫行規定》,第3條、第4條、第5條、第6條、第7條和第8條。另外,第3條還規定:外債系指借款單位對中國境外的國際金融組織、外國政府、金融機構、企業或其他機構用外國貨幣承擔的具有契約性償還義務的全部債務,包括: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政府貸款、外國銀行和金融機構貸款、買方信貸、外國企業貸款、發行外幣債券、國際金融租賃、近期付款、補償貿易中直接以現匯償還的債務及其他形式的對外債務。(借款單位向在中國境內注冊的外資銀行和中外合資銀行借入的外匯資金視同外債,在中國境內注冊的外資銀行和中外合資銀行向外借入的外匯資金不視為外債)。
[1989年11月10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外債登記實施細則》,第3條、第4條、第5條、第6條、第7條。另外,第4條還規定:定期登記外債系指國內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借入的外債,財政部、經貿部、中國人民銀行、農業部、中國銀行分別負責的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組織貸款;逐筆登記外債系指除定期登記以外的國內其他部門、企業(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借用外債。
是否代辦: 否

『肆』 借入外債向外管局備案需提交什麼資料

需要提供:
1、 加蓋申請單位公章的銷戶申請書。
2、 外債或外債轉貸款登記證。
3、 銀行即期對賬單。
4、 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材料到外管局辦理審批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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