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違反外匯管理應該移交什麼機關處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家外匯管理局於1997年4月8日對外公布並施行了《檢查處理違反外匯管理行為辦案程序》(以下簡稱《程序》)。《程序》的公布和實施,使外匯檢查工作更趨於規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檢查處理違反外匯管理行為應嚴格按照《程序》的規定進行。下面對《程序》的內容作出詳細介紹。
一、基本原則
為確保外匯管理局依法行使檢查職權,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外匯檢查工作程序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實事求是,從客觀實際出發,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二、外匯檢查的管轄權
檢查處理違反外匯管理行為,由行為發生地外匯管理局負責。
三、外匯處罰訴訟時效
違反外匯管理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行政處罰適用的法律情節
1.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處罰:
(1)主動減輕違反外匯管理行為危害後果的;
(2)主動向外匯局坦白交代違法事實,積極配合檢查、真誠悔改的。
2.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減輕處罰:
(1)主動消除違反外匯管理行為危害後果的;
(2)受人脅迫有違反外匯管理行為的;
(3)配合外匯局查處違反外匯管理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4)違反外匯管理行為情節輕微的;
(5)其他依法減輕處罰的。
3.違反外匯管理行為情節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應免予處罰。
五、外匯檢查的立案程序
外匯管理局對通過舉報、自查自報、其他外匯管理局及其他有關部門交辦或移送、外匯管理局檢查發現等渠道反映的違反外匯管理行為予以立案查處。
對屬於其他行政機關管轄的,應及時移交有關行政機關處理;構成犯罪的,應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外匯檢查的實施
1.檢查人員執行公務時,應當出示「國家外匯管理局檢查證」或本局介紹信。檢查應制發「檢查通知書」,提前5天通知當事人。
2.詢問當事人、證人和調查有關情況時,檢查人員不得少於兩人。詢問當事人應作好「調查筆錄」。「調查筆錄」應當交當事人核對;對沒有閱讀能力的,應向其宣讀。檢查人員應在筆錄末頁簽名。
詢問證人應當分別進行並作好「調查筆錄」。「調查筆錄」應當交證人核對;對沒有閱讀能力的,應向其宣讀。
3.對收集到的書證、物證等證據材料,應當說明來源和出處,並由出證人簽名並蓋章。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又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外匯管理局有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保存,製作登記清單,外匯管理局應在7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七、外匯檢查的處理
1.外匯管理局在作出處罰決定前,須製作「行政處罰徵求意見書」,向當事人說明准備作出處罰決定的事實根據、法律依據和處罰內容,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2.外匯管理局對當事人給予停業、吊銷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或罰沒款金額在5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應在「行政處罰徵求意見書」中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3.檢查人員在違法事實調查清楚,證據確鑿,法律手續完備後,應填寫「檢查報告」。此報告應經外匯管理局有關負責人進行審查,並根據不同情況作出處理決定。
4.對違反外匯管理行為情節復雜或者違法金額在等值2000萬美元以上的,需給予較重處罰的,應由作出處罰的外匯管理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5.作出處罰決定後,應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該書應包括如下內容:
(1)當事人姓名、住址、單位名稱、法人代表等情況;
(2)認定的違法事實;
(3)適用處罰的理由、依據;
(4)作出的處罰決定;
(5)處罰執行方式和期限;
(6)不服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7)作出處罰決定的外匯管理局名稱、印章和期限。
6.對需給予處罰的違反外匯管理行為,違法金額超過等值2500萬美元或違法所得超過等值2000萬元人民幣的,需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核;事先應將「檢查報告書」及有關證據材料和處理意見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核批復後才能處理。
7.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五款「其他逃匯行為」;第四十四條第四款「違反外債管理的其他行為」;第四十五條第四款「非法使用外匯的其他行為」進行處理,處罰決定前須報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
8.「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直接送達當事人,並由當事人填寫「送達回證」。直接送達有困難時,也可以掛號方式郵寄送達,送達日期以當事人收到之日為准。
八、外匯處罰的執行
1.處罰決定除需立即執行的以外,執行期限一般應在當事人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當事人不服處罰決定申請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對外匯管理局作出的處罰決定,當事人逾期不提出復議申請或行政訴訟,又不執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外匯管理局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1)逾期不繳納罰沒款的,每日按罰沒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2)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作出處罰決定的外匯管理局及其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沒款,應通知當事人到指定銀行辦理繳納罰沒款手續,並持交款憑證報送作出處罰決定的外匯管理局存檔。處罰決定執行完畢後,應將全部材料及時存檔。存檔期限為5年。
九、外匯檢查的復審
外匯管理局實施處罰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上級外匯管理局或原承辦局有關負責人責令復審後進行糾正(原承辦局)自行復審糾正的處罰決定,必須經當地外匯管理局負責人批准並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備案):
事實不清或證據不足的;
無法定處罰依據的;
擅自改變處罰種類、幅度的;
違反規定的處罰程序的。
在復議期限內,當事人申請復議的,一般應適用復議程序。但被申請人(原承辦局若採取復審程序糾正自己錯誤的具體行政行為,且當事人同意撤回復議申請的,可適用復審程序。外匯管理局經過復審糾正自己的處罰決定的,應制發「復審決定書」通知當事人。
十、外匯檢查的簡易程序
檢查處理下列違反外匯管理行為,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1)違法事實確鑿並有處罰依據,需給予當事人警告或應給予對個人處罰款在50元人民幣以下的,對法人或其他組織罰款在1000元人民幣以下的;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簡易程序包括如下內容
(1)向當事人出示「國家外匯管理局檢查證」;
(2)告知當事人違反外匯管理行為的事實以及適用處罰的理由和依據;
(3)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4)制發適用簡易程序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使用時經主管檢查的有關負責人批准後填發;
(5)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送達當事人。
十一、法律責任
1.外匯管理局施行行政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外匯管理局責令改正,並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1)沒有法定處罰依據的;
(2)擅自改變處罰種類、性質的;
(3)違反法定的處罰程序的;
(4)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八條關於委託處罰規定的。
2.檢查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等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3.外匯管理局為牟取本單位私利,對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以行政處罰代替刑罰,由上級外匯管理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拒不糾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徇私舞弊,包庇縱容違法行為的,比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2. 行政處罰法的處罰時效是多久
行政處罰法中規定的時效是指:對違法行為人的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追究行政責任,給予行政處罰的有效期限。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2)行政處罰時效規定外匯擴展閱讀:
限制
適用條件限制
行政處罰適用是指行政主體在認定相對方行為違法的基礎上,依法決定對相對方是否給予行政處罰和如何科以處罰的活動。
行政處罰的適用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行政處罰適用的前提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行政違法行為客觀存在。
2.行政處罰適用的主體是享有法定的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或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
3.行政處罰適用的對象是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違法者,且具有一定的責任能力。
4.行政處罰適用的時效,是指對行為人實施行政處罰,還需其違法行為未超過追究時效。
3. 行政處罰的時效有何規定
行政處罰的時效為2年,即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違法行為在2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如修訂後的《稅收征管法》規定,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在5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6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
4. 如何理解行政處罰法中關於時效問題的規定
行政處罰法中規定的時效是指:對違法行為人的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追究行政責任,給予行政處罰的有效期限。行政 處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 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5. 《行政處罰法》對處罰時效是如何規定的
答:行政處罰的時效是指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人追究行政責任,予以行政處罰的有效期限。行政處罰法對處罰的時效做出了明確的限定:違法行為在2年內未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時效的計算,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如果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則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相關閱讀:行政訴訟知識 行政處罰法 行政處罰法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行政處罰的種類 和設定 第三章 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第四章行政處罰的管轄 行政賠償制度 行政處罰法為什麼要規定行政賠償制度 建立行政訴訟制度的目的之一,是要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被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侵犯的合法權益得到補救。如果賠償問題得不到解決,人民法院的一些判決無法執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被侵犯的權益不能得到恢復[更多]【免費法律咨詢】行政處罰法三十三條中其他組織的界定 【法幫網法律咨詢】法幫網網友咨詢律師:第三十三條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 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 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當事 人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 規[更多]什麼是行政賠償?行政處罰法為什麼要規定行政賠償制度? 根據行政處罰法,公民和組織享有哪些權利? 行政機關依法進行管理,對違法的行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是保障國家政治、經濟以及其他社會生活的有序進行的必要手 段,是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重要措施。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的范圍是非常廣泛的,它[更多]如何理解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較大數額罰款? 行政處罰法律咨詢索引 [ 民事法律] 行政處罰 [ 行政訴訟] 個人獨資企業 核准注銷後的 行政處罰 [ 行政訴訟] 下列行為是否屬於 行政處罰 ? [ 行政訴訟] 公司被工商局核准注銷,工商部門後來做出的 [ 行政訴訟] 行政處罰 文書送達 [ 行政訴訟] 行政處罰 收取押[更多]行政處罰法律咨詢法律知識索引 行政處罰法律咨詢法律知識索引 [ 民事法律] 行政處罰 [ 行政訴訟] 個人獨資企業核准注銷後的 行政處罰 [ 行政訴訟] 下列行為是否屬於 行政處罰 ? [ 行政訴訟] 公司被工商局核准注銷,工商部門後來做出的 [ 行政訴訟] 行政處罰 文書送達 [ 行政訴訟] 行政處罰[更多]行政處罰法的概念 行政處罰,是 國家行政機關 對構成行政違法行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實施的行政法上的制裁。行政處罰是行政違法行為引起的法律後果。所謂行政違法,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國家行政管理秩序,依照法律應當由國家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罰的危害社會的[更多]
6. 行政處罰時效期限
行政處罰有時效期。1月9日發生的事情,到5月11日才拘留人合法。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而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九條:「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6)行政處罰時效規定外匯擴展閱讀:
案例:
今年5月12日,長沙市民何志明在對其摩托車進行年審時,收到一張交通違章處罰通知單,並被告知:只有繳納罰款後才能進行年檢、年審。
令人奇怪的是,這張《公安交通管理當場處罰決定書》上的日期是2000年3月。何先生覺得納悶,他的摩托車在2001年、2002年都順利通過年檢了,並且從沒收到過罰款單,今年怎麼突然收到一份「過期」的罰款單呢?而且,事情已經過去3年多了,自己已根本記不清當時是否有過違章行為。
當問到交通違章處罰是否有時效問題時,這位負責人說:「這種行政處罰沒有時間限制,即使過了3年,只要屬實,仍然有效。」這位負責人還 透露:「為簡化處罰程序,交警支隊正考慮對2002年以前的電子違章進行免處,但在正式決定尚未出台之前,上述處罰行為仍然有效。」
《機動車駕駛員交通違章記分辦法》關於記分時效是這樣規定的:「記分周期為一年度,一個記分周期滿後,記分分值累加未達到12分的,該周期內的記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轉入下一個記分周期。」可見,追究交通違章行為是有「時效性」的。
盡管在交通管理的相關規定中沒有明確交通違章處罰的「時效」時間,但這種時效實際上是存在的,當年所扣的「分值」不轉入下一個記分周期就是最好的佐證。3年前的交通違章罰款沒繳納,不是何先生的過錯,是有關部門工作失誤和失職造成的。因此,何先生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7. 關於行政處罰的追究時效有何具體規定
所謂行政處罰追究時效,是指在違法行為發生後,對該違法行為有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未發現這一違反行政管理秩序行為的事實,超過法律規定的期限才發現的,對當時的違法行為人不再給予處罰。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第二款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要正確理解該條的規定,應把握三點:
(1)該條的發現時間是指行政機關的立案時間,不是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的時間;
(2)行政處罰追究時效的期限是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之日是指違法行為完成或者停止日。如運輸違禁物品,在途中用了10天時間,應當從最後一天將違禁物品轉交他人起開始計算。對於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違法行為終了之日起算。如某公民自從接通電源時就開始偷電,該案的行政處罰追究時效應當從該公民停止偷電之日起計算。又如某人違法佔地建住宅,其行為的行政處罰追究時效應當從某人拆除住宅,退出土地之日起計算。
(3)行政機關在行政處罰追究時效期限內發現違法行為,但最後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超過行政處罰追究期限的,對這種情況法院不以超出行政處罰追究時效處理。
8. 行政處罰時效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行政處罰的追究時效為2年。根據我國《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處罰的追究時效為2年,在違法行為發生後2年內未被行政機關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稅收徵收管理法》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在5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的追究時效,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