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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處罰量罰

發布時間:2021-06-25 04:02:19

⑴ 私自買賣外匯怎麼量刑

私自買賣外匯涉嫌非法經營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⑵ 外匯局處罰60萬是怎麼回事 超范圍辦理跨境外匯支付

日前,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規范銀行卡境外大額提取現金交易的通知》(匯發〔2017〕29號,以下簡稱《通知》),規范銀行卡境外大額提取現金交易,完善跨境反洗錢監管。
《通知》主要內容包括:一是個人持境內銀行卡在境外提取現金,本人名下銀行卡(含附屬卡)合計每個自然年度不得超過等值10萬元人民幣;二是將人民幣卡、外幣卡境外提取現金每卡每日額度統一為等值1萬元人民幣;三是個人持境內銀行卡境外提取現金超過年度額度的,本年及次年將被暫停持境內銀行卡在境外提取現金;四是個人不得通過借用他人銀行卡或出借本人銀行卡等方式規避或協助規避境外提取現金管理。
外匯局堅持支持個人持卡跨境合規使用。規范銀行卡境外大額提取現金交易,是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逃稅的必要舉措,可進一步防範銀行卡提取現金領域的違法犯罪活動。《通知》遵循經常項目可兌換要求,不改變個人便利化年度5萬美元購匯額度,不影響個人正常提取現金和消費,不影響個人用匯便利性。

⑶ 外匯局懲治不法行為罰款多少

距上一次公布案例僅僅20餘日,外匯局8月16日又公布了一批外匯違規案例。

這次公布的21起案例涉及銀行、企業、個人。其中銀行違規集中於3類行為:違規辦理轉口貿易、違規辦理內保外貸、違規辦理個人分拆售付匯;企業違規集中於2類行為:逃匯和非法結匯;個人違規集中於3類行為:非法買賣外匯、私自買賣外匯和分拆逃匯。這21起案例被處以罰沒款合計高達5441.39萬元人民幣。

短時間內再度公布違規案例,也顯示出外匯局對於外匯違法違規行為的「零容忍」態度。外匯局表示,加強外匯市場監管,對各類外匯違法違規行為保持高壓態勢,不斷加大處罰力度,嚴厲打擊虛假、欺騙性-交易和非法套利等資金「脫實向虛」行為,維護健康良性市場秩序。

在企業、個人辦理外匯業務的過程中,銀行對於交易是否具有真實性本應把守第一道關口,起到「看門人」的作用。但是,此次公布的8起銀行案例中,卻有7起均源於銀行未按規定進行盡職審核。

例如2016年2月至7月,交通銀行廈門觀音山支行未按規定盡職審核轉口貿易真實性,憑企業虛假提單辦理轉口貿易售匯業務。該行上述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處以罰款400萬元人民幣,暫停對公售匯業務三個月,責令追究負有直接責任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責任。

根據外匯局此前披露的信息,上半年外匯局共查處外匯違規案-件1354件,罰沒款3.45億元人民幣,同比分別增長19.7%和59.5%。其中,查處金融機構違規案-件455件,企業違規案-件340件,個人違規案-件559件。

必須嚴厲懲罰。

消息來自央廣網。

⑷ 公司被外匯管理局處罰怎麼辦

預付外匯要寫保證書,保證3個月內進口,憑有海關的進口報關記錄,進口後提交報關單, INVOICE。如果3個月內貨還沒有到的,再申請延長進口3個月。如果通過其他渠道進口,權衡一下是不是退回重新進口。如果國外不發貨,看能否把外匯退回國內。

⑸ 達到騙購外匯罪數額標准怎樣量刑

騙購外匯的方式很多,犯罪分子為了逃避追究,也在不斷地變化犯罪方式。 重復使用海關簽發的報關單、進口證明等單據、以對外宣傳費、國際組織會費、在境外舉辦展覽、招商等等。那麼,達到騙購外匯罪數額標准怎樣量刑?

一、騙購外匯罪的概念

騙購外匯罪,是指違反國家外匯管理法規,使用偽造、變造的海關簽發的報關單、進口證明、外匯管理部門核准件等憑證和單據,或者重復使用海關簽發的報關單、進口證明、外匯管理部門核准件等憑證和單據,或者以其他方式騙購外匯,數額較大的行為。

二、騙購外匯罪立案標准

騙購外匯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第一條)]騙購外匯,數額在五十萬美元以上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應予立案追訴。

三、關於騙購外匯罪的認定

1、關於騙購外匯罪的牽連犯問題

認定騙購外匯罪的罪數時,尤應注意牽連犯問題。以走私、逃匯、洗錢、騙稅為目的的騙購外匯行為,情況較為復雜。《決定》無溯及力時,它是特定犯罪與騙購外匯行為(違法行為)的牽連,僅構成一罪。適用《決定》情形下,它可能構成兩罪,觸犯兩個罪名,成立牽連犯。對牽連犯,應按「從一重罪處斷」的原則處理。比如說,行為人以逃匯為目的騙購外匯的,因騙購外匯罪較逃匯罪法定刑為重,故按騙購外匯罪定罪量刑。行為人偽造、變造單據、憑證、合同等用以騙購外匯的,亦屬牽連犯。《決定》第1條第2款明確規定以騙購外匯罪從重處罰。值得思考的是,行為人本以走私為目的的騙購外匯,此後又另起逃匯犯意將騙得外匯存放境外不予調回或非法匯出境外的行為當作如何處理?我們認為,此種情況下騙購外匯罪與走私罪構成牽連犯,但與後續之逃匯罪不成立牽連犯,二者存在犯意轉移的關系。先前的騙購外匯行為與後行的逃匯行為相互獨立,不發生牽連關系。因而,騙購外匯後又另起犯意逃匯的,構成騙購外匯罪與逃匯罪兩個獨立罪名,應予數罪並罰。

2、認定本罪的共犯,應注意如下兩個方面:

其一、《決定》第1條第3款規定,明知用於騙購外匯而提供人民幣資金的以共犯論處。對此「明知」,應當結合案件具體情節予以考慮,不能因為行為人不供述就不予認定。我們認為,此處「明知」不限於確知,而應包括知悉可能的情形在內。(註:「兩高」與公安部在對《解釋》進一步進行解釋時指出,《解釋》第4條「明知」包括報關行為先於簽訂外貿代理協議的和委託方提供的購匯憑證明顯與真實憑證、商業單據不符的等情形。參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辦理騙匯、逃匯犯罪案件聯席會議紀要》(1999年3月16日)。這一解釋對理解《決定》中的「明知」具有參考價值。)自然人或單位知悉犯罪嫌疑人可能藉助其人民幣資金騙購外匯仍然提供人民幣的,應以騙購外匯罪的幫助犯論處。

其二、對於海關、外匯管理部門以及金融機構、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與騙購外匯的行為人同謀,為其提供購買外匯的有關憑證或者其他便利的,或者明知偽造、變造的憑證和單據而售匯、付匯的,《決定》第5條明確規定以共犯論,並從重處罰。這是基於特殊身份情節的考慮。「其他便利」不包括提供人民幣資金,對於提供人民幣資金便利的共同犯罪行為,《決定》第1條第3款已有明確規定。

四、騙購外匯罪的量刑

對犯騙購外匯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騙購外匯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騙購外匯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騙購外匯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綜上所述,騙購外匯罪對國家財產造成重大損失,造成外匯流失,影響國際收支平衡,數額達到五十萬美元應予以立案。法律對騙購外匯罪的處罰包括處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十年以上有期甚至無期徒刑。

⑹ 國家外匯管理局處罰是按美金處罰嗎

多米樂外匯全稱為多米樂歐洲股份有限公司,注冊於馬爾他C59946;多米樂外匯由英國金融行為監管局 (FCA) 及馬爾他金融管理局(MFSA)聯合監管。(FCA號碼:623032)這對於保護您交易賬戶的安全具有重要的意義,因為它意味著您的資金在最嚴格的監管標準的保護之下。

⑺ 出口單位有哪些行為之一的,由外匯局給予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的處罰

出口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外匯局給予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的處罰:
1)使用偽造、變造的核銷單、進出口貨物報關單、核銷專用聯等核銷單證的;
2)重復使用核銷專用聯的;
3)用貿易出口外匯以外的外匯收入進行虛假收匯核銷報告的;
4)未經外匯局批准,即期出口項下超過報關日期180天未收匯的;無期收匯項下,超過在外匯局備案的預計收匯日期未收匯且無正當理由的;
5)未妥善保管或丟失核銷原始憑證造成嚴重後果的。

⑻ 非法外匯交易如何處罰

境內機構非法使用外匯行為包括:
(1)以外幣在境內計價結算;
(2)擅自經外幣作質押;
(3)私自改變外匯用途;
(4)非法使用外匯的其他行為。
境內機構有上述非法使用外匯行為之一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強制收兌,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外匯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我國實行嚴格的外匯管制,法律禁止在銀行和指定的外匯調劑市場以外從事私下外匯交易。對於申購的外匯如果暫時不用,可以存入銀行或者賣給外匯指定銀行。但是曾某擅自到黑市上拋售,擾亂了金融管理秩序,應當予以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私自買賣外匯、變相買賣外匯、倒買倒賣外匯或者非法介紹買賣外匯數額較大的,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違法金額30%以上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非法買賣外匯罪的構成
(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外匯的正常管理活動
非法買賣外匯行為直接侵犯了國家對外匯的正常管理活動。行為人私自買賣外匯,而不是按規定賣給中國銀行,必然減少國家的外匯儲備,影響了國家對外匯的宏觀管理,也破壞了人民幣在國內市場上的唯一合法地位。同時,當前我國各大中城市普遍存在有外匯「黑市」,一些外幣持有人在「黑市」上進行交易,以高於國家牌價的價格兌換外匯,也擾亂了正常的金融秩序,減少了國家的外匯收入,極大地干擾了外匯管理的有效性和合法匯率的穩定性。
(二)本罪的客觀方面主要是表現為非法買賣外匯的行為
非法買賣外匯的形式多種多樣,歸納起來,大體有以下幾種:
1.不通過外匯指定銀行、外匯調劑中心而私自買賣外匯,根據我國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一切中外機構或者個人的外匯收入,都必須賣給中國銀行,買賣外匯必須通過指定銀行或外匯調劑中心進行。
2.私自買賣外匯額度。我國境內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根據國家規定,擁有一定的外匯使用額度,但必須在有關規定的范圍內使用。但是,一些單位,置國家、法律法規於不顧,私自非法買賣所擁有的外匯使用額度,從中牟取非法利潤,此種行為亦屬於非法買賣外匯的行為。
3.其他一些以合法形式作掩護而實質上是以人民幣或實物非法交換外匯的變相買賣外匯行為。
(三)本罪的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且以營利為目的
非法買賣外匯罪是一種直接故意犯罪,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是非法買賣外匯,而故意實施,以實現其謀取非法利益之犯罪目的。本罪的主觀方面不包括間接故意與過失在內。
(四)本罪的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
具體來講,包括我國的機構、單位和個人,外國駐華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以及其他來華的外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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