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外匯管理局的外匯管理
外匯管理,是指一國政府授權國家貨幣金融管理當局或其他國家機關,對外匯收支、買賣、借貸、轉移以及國際間的結算、外匯匯率和外匯市場等實行的管制措施。
改革開放以前,中國實行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由於外匯資源短缺,中國一直實行比較嚴格的外匯管制。1978年實行改革開放戰略以來,中國外匯管理體制改革沿著逐步縮小指令性計劃,培育市場機制的方向,有序地由高度集中的外匯管理體制向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外匯管理體制轉變。1996年12月中國實現了人民幣經常項目可兌換、對資本項目外匯進行嚴格管理,初步建立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外匯管理體制。建國以來,中國外匯管理體制大體經歷了計劃經濟時期、經濟轉軌時期和1994年開始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以來三個階段。 實行外匯留成制度
為改革統收統支的外匯分配製度,調動創匯單位的積極性,擴大外匯收入,改進外匯資源分配,從1979年開始實行外匯留成辦法。在外匯由國家集中管理、統一平衡、保證重點的同時,實行貿易和非貿易外匯留成,區別不同情況,適當留給創匯的地方和企業一定比例的外匯,以解決發展生產、擴大業務所需要的物資進口。外匯留成的對象和比例由國家規定。留成外匯的用途須符合國家規定,有留成外匯的單位如本身不需用外匯,可以通過外匯調劑市場賣給需用外匯的單位使用。留成外匯的范圍和比例逐步擴大,指令性計劃分配的外匯相應逐步減少。
外匯調劑市場
在實行外匯留成制度的基礎上,產生了調劑外匯的需要。為此,1980年10月起中國銀行開辦外匯調劑業務,允許持有留成外匯的單位把多餘的外匯額度轉讓給缺匯的單位。以後調劑外匯的對象和范圍逐步擴大,開始時只限於國營企業和集體企業的留成外匯,以後擴大到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國外捐贈的外匯和國內居民的外匯。調劑外匯的匯率,原由國家規定在官方匯率的基礎上加一定的幅度,1988年3月放開匯率,由買賣雙方根據外匯供求狀況議定,中國人民銀行適度進行市場干預,並通過制定「外匯調劑用匯指導序列」對調劑外匯的用途(或外匯市場准入)加以引導,市場調節的作用日益增強。
改革人民幣匯率制度
1、實行貿易內部結算價和對外公布匯率雙重匯率制度
匯率高估,不利於對外貿易的發展,因此,1981年,中國制定了一個貿易外匯內部結算價,按當時全國出口商品平均換匯成本加10%利潤計算,定為1美元合2.8元人民幣,適用於進出口貿易的結算,同時繼續公布官方匯率,1美元合1.5元人民幣,沿用原來的「一籃子貨幣」計算和調整,用於非貿易外匯的結算。兩個匯率對鼓勵出口和照顧非貿易利益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在使用范圍上出現了混亂,給外匯核算和外匯管理帶來不少復雜的問題。隨著國際市場美元匯率的上升,我國逐步下調官方匯率,到1984年底,官方匯率已接近貿易外匯內部結算價。1985年1月1日取消內部結算價,重新實行單一匯率,匯率為1美元合 2.8元人民幣。
2、根據國內外物價變化調整官方匯率
改革開放以後,中國物價進行改革,逐步放開,物價上漲,為使人民幣匯率同物價的變化相適應,起到調節國際收支的作用,1985-90年根據國內物價的變化,多次大幅度調整匯率。由1985年1月1日的1美元合2.8元人民幣,逐步調整至1990年11月17日的1美元合5.22元人民幣。這幾年人民幣匯率的下調主要是依據全國出口平均換匯成本上升的變化,匯率的下調滯後於國內物價的上漲。
3、實行官方匯率和外匯調劑市場匯率並存的匯率制度
為配合對外貿易,推行承包制,取消財政補貼,1988年3月起各地先後設立了外匯調劑中心,外匯調劑量逐步增加,形成了官方匯率和調劑市場匯率並存的匯率制度。從1991年4月9日起,對官方匯率的調整由以前大幅度、一次性調整的方式轉為逐步緩慢調整的方式,即實行有管理的浮動,至1993年底調至1美元合5.72元人民幣,比1990年11月17日下調了9%。同時,放開外匯調劑市場匯率,讓其隨市場供求狀況浮動,匯率波動較大。在國家加強宏觀調控和中國人民銀行入市干預下,1993年底回升到1美元合8.72元人民幣。
允許多種外匯業務
1979年前,外匯業務由中國銀行統一經營。為適應改革開放以後的新形勢,在外匯業務領域中引入競爭機制,改革外匯業務經營機制,允許國家專業銀行業務交叉,並批准設立了多家商業銀行和一批非銀行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允許外資金融機構設立營業機構,經營外匯業務,形成了多種金融機構參與外匯業務的格局。
資本輸出入管理制度
(六)放寬對境內居民的外匯管理
個人存放在國內的外匯,准許持有和存入銀行,但不準私自買賣和私自攜帶出境。對個人收入的外匯,視不同情況,允許按一定比例或全額留存外匯。從1985 年起,對境外匯給國內居民的匯款或從境外攜入的外匯,准許全部保留,在銀行開立存款帳戶。1991年11月起允許個人所有的外匯參與外匯調劑。個人出國探親、移居出境、去外國留學、贍養國外親屬需用外匯,可以憑出境證件和有關證明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申請,經批准後賣給一定數額的外匯,但批匯標准較低。
關於外匯兌換券
為了便利旅客,防止外幣在國內流通和套匯、套購物資,1980年4月1日起中國銀行發行外匯兌換券,外匯券以人民幣為面額。外國人、華僑、港澳台同胞、外國使領館、代表團人員可以用外匯按銀行外匯牌價兌換成外匯券並須用外匯券在旅館、飯店、指定的商店、飛機場購買商品和支付勞務、服務費用。未用完的外匯券可以攜帶出境,也可以在不超過原兌換數額的50%以內兌回外匯。收取外匯券的單位須經外匯局批准,並須把收入的外匯券存入銀行,按收支兩條線進行管理。收券單位把外匯券兌換給銀行的,可以按規定給予外匯留成。 1993年11月14日,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中明確要求,「改革外匯管理體制,建立以市場供求為基礎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和統一規范的外匯市場,逐步使人民幣成為可兌換貨幣」。這為外匯管理體制進一步改革明確了方向。1994年至今,圍繞外匯體制改革的目標,按照預定改革步驟,中國外匯管理體制主要進行了以下改革:
進行重大改革
(一)1994年對外匯體制進行重大改革,實行人民幣經常項目有條件可兌換
1、實行銀行結售匯制度,取消外匯上繳和留成,取消用匯的指令性計劃和審批。從1994年1月1日起,取消各類外匯留成、上繳和額度管理制度,對境內機構經常項目下的外匯收支實行銀行結匯和售匯制度。除實行進口配額管理、特定產品進口管理的貨物和實行自動登記制的貨物,須憑許可證、進口證明或進口登記表,相應的進口合同和與支付方式相應的有效商業票據(發票、運單、托收憑證等)到外匯指定銀行購買外匯外,其他符合國家進口管理規定的貨物用匯、貿易從屬費用、非貿易經營性對外支付用匯,憑合同、協議、發票、境外機構支付通知書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兌付。為集中外匯以保證外匯的供給,境內機構經常項目外匯收入,除國家規定準許保留的外匯可以在外匯指定銀行開立外匯帳戶外,都須及時調回境內,按照市場匯率賣給外匯指定銀行。
2、匯率並軌,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的、單一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1994年1月1日,人民幣官方匯率與市場匯率並軌,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的、單一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並軌時的人民幣匯率為1美元合8.70元人民幣。人民幣匯率由市場供求形成,中國人民銀行公布每日匯率,外匯買賣允許在一定幅度內浮動。五年多來,人民幣匯率基本穩定略有上升。
3、建立統一的、規范化的、有效率的外匯市場。從1994年1月1日起,中資企業退出外匯調劑中心,外匯指定銀行成為外匯交易的主體。1994年4月1日銀行間外匯市場--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在上海成立,連通全國所有分中心,4月4日起中國外匯交易中心系統正式運營,採用會員制、實行撮合成交集中清算制度,並體現價格優先,時間優先原則。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宏觀經濟政策目標,對外匯市場進行必要的干預,以調節市場供求,保持人民幣匯率的穩定。
4、對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管理政策保持不變。為體現國家政策的連續性,1994年在對境內機構實行銀行結售匯制度時,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收支仍維持原來辦法,准許保留外匯,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買賣仍須委託外匯指定銀行通過當地外匯調劑中心辦理,統一按照銀行間外匯市場的匯率結算。
5、禁止在境內外幣計價、結算和流通。1994年1月1日,中國重申取消境內外幣計價結算,禁止外幣境內流通和私自買賣外匯,停止發行外匯兌換券。對於市場流通的外匯兌換券,允許繼續使用到1994年12月31日,並於1995年6月30日前可以到中國銀行兌換美元或結匯成人民幣。
通過上述各項改革,1994年中國順利地實現了人民幣經常項目有條件可兌換。
取消經常項目
(二)1996年取消經常項目下尚存的其他匯兌限制,12月1日宣布實現人民幣經常項目可兌換
1、將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買賣納入銀行結售匯體系。1996年7月1日起,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買賣納入銀行結售匯體系,同時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帳戶區分為用於經常項目的外匯結算帳戶和用於資本項目的外匯專用帳戶。外匯局核定外匯結算帳戶的最高金額,外商投資企業在核定的限額內保留經常項下的外匯收入,超過部分必須結匯。外商投資企業經常項目下的對外支付,憑規定的有效憑證可直接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同時,繼續保留外匯調劑中心為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買賣服務。 1998年12月1日外匯調劑中心關閉以後,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買賣全部在銀行結售匯體系進行。
2、提高居民用匯標准,擴大供匯范圍。1996年7月1日,大幅提高居民因私兌換外匯的標准,擴大了供匯范圍。
3、取消尚存的經常性用匯的限制。1996年,中國還取消了出入境展覽、招商等非貿易非經營性用匯的限制,並允許駐華機構及來華人員在境內購買的自用物品、設備、用具等出售後所得人民幣款項可以兌換外匯匯出。
經過上述改革後,中國取消了所有經常性國際支付和轉移的限制,達到了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第八條款的要求。1996年12月1日,中國正式宣布接受第八條款,實現人民幣經常項目完全可兌換。至此,中國實行了人民幣經常項目可兌換、對資本項目外匯進行嚴格管理、初步建立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外匯管理體制,並不斷得到完善和鞏固。如1997年再次大幅提高居民個人因私用匯供匯標准,允許部分中資企業保留一定限額經常項目外匯收入,開展遠期銀行結售匯試點,等等。1998年以來,在亞洲金融危機影響蔓延深化的背景下,針對逃、套、騙匯和外匯非法交易活動比較突出的情況,在堅持改革開放和人民幣經常項目可兌換的前提下,完善外匯管理法規,加大外匯執法力度,保證守法經營,打擊非法資金流動,維護了人民幣匯率穩定和正常的外匯收支秩序,為創造公平、清潔、健康的經營環境,保護企業、個人和外國投資者的長遠利益做出積極努力。
深化體制改革
(三)2001年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來,繼續深化外匯管理體制改革
2001年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來,中國對外經濟迅速發展,國際收支持續較大順差,改革開放進入了一個新階段。外匯管理主動順應加入世貿組織和融入經濟全球化的挑戰,進一步深化改革,繼續完善經常項目可兌換,穩步推進資本項目可兌換,推進貿易便利化。主要措施有:
提高行政許可效率
1、大幅減少行政性審批,提高行政許可效率。根據國務院行政審批改革的要求, 2001年以來,外匯管理部門分三批共取消34項行政許可項目,取消的項目占原有行政審批項目的46.5%。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要求,對保留的39項行政許可項目進行了全面清理,對這些項目辦理和操作程序予以明確規定和規范,提高行政許可效率。
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
2、進一步完善經常項目外匯管理,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允許所有中資企業與外商投資企業一樣,開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幾次提高企業可保留現匯的比例並延長超限額結匯時間。多次提高境內居民個人購匯指導性限額並簡化相關手續。簡化進出口核銷手續,建立逐筆核銷、批量核銷和總量核銷三種監管模式,嘗試出口核銷分類管理;推廣使用「出口收匯核報系統」,提高出口核銷業務的准確性、及時性。實行符合跨國公司經營特點的經常項目外匯管理政策,便利中外資跨國企業資金全球統一運作。
拓寬資金流出入渠道
3、穩步推進資本項目可兌換,拓寬資金流出入渠道。放寬境外投資外匯管理限制,將境外投資外匯管理改革試點推廣到全國,提高分局審核許可權和對外投資購匯額度,改進融資性對外擔保管理辦法,大力實施「走出去」戰略。允許部分保險外匯資金投資境外證券市場,允許個人對外資產轉移。實行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制度,提高投資額度,引進國際開發機構在中國境內發行人民幣債券,促進證券市場對外開放。允許跨國公司在集團內部開展外匯資金運營,集合或調劑區域、全球外匯資金。出台外資並購的外匯管理政策,規范境內居民跨國並購和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行為。規范境內居民通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開展股權融資和返程投資的行為。
浮動匯率制
4、積極培育和發展外匯市場,完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2005年7月21日匯率改革以前,積極發展外匯市場:改外匯單向交易為雙向交易,積極試行小幣種「做市商」制度;擴大遠期結售匯業務的銀行范圍,批准中國外匯交易中心開辦外幣對外幣的買賣。7月21日,改革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參考一籃子貨幣進行調節、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配合這次改革,在人民銀行的統一領導和部署下,外匯管理部門及時出台一系列政策促進外匯市場發展,包括:增加交易主體,允許符合條件的非金融企業和非銀行金融機構進入即期銀行間外匯市場;引進美元「做市商」制度,在銀行間市場引進詢價交易機制;將銀行對客戶遠期結售匯業務擴大到所有銀行,引進人民幣對外幣掉期業務;增加銀行間市場交易品種,開辦遠期和掉期外匯交易;實行銀行結售匯綜合頭寸管理,增加銀行體系的總限額;調整銀行匯價管理辦法,擴大銀行間市場非美元貨幣波幅,取消銀行對客戶非美元貨幣掛牌匯率浮動區間限制,擴大美元現匯與現鈔買賣差價,允許一日多價等。
積極防範金融風險
5、加強資金流入管理,積極防範金融風險。調整短期外債口徑。對外資銀行外債實行總量控制,外資銀行向境內機構發放的外匯貸款按照國內外匯貸款管理。實行支付結匯制,嚴控資本項目資金結匯。將外商投資企業短期外債余額和中長期外債累計發生額嚴格控制在「投注差」內,明確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的境外借款不可以結匯用於償還國內人民幣貸款。以強化真實性審核為基礎,加強對出口預收貨款和進口延期付款的管理。將境內機構180天(含)以上、等值 20萬美元(含)以上延期付款納入外債管理,同時規范了特殊類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債管理,並將境內貸款項下境外擔保按履約額納入外債管理,由債務人逐筆登記改為債權人定期登記。加強對居民和非居民個人結匯管理。
強化國際收支統計監測
6、強化國際收支統計監測,加大外匯市場整頓和反洗錢力度。加快國際收支統計監測預警體系建設,初步建立高頻債務監測系統和市場預期調查系統,不斷提高預警分析水平。加大外匯查處力度,整頓外匯市場秩序,積極推進外匯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初步建立起了以事後監管和間接管理為主的信用管理模式。建立和完善外匯反洗錢工作機制,2003年起正式實施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制度,加強反洗錢信息分析工作。
現階段,根據內外經濟協調均衡發展的要求,外匯管理部門正在加快建立健全調節國際收支的市場機制和管理體制,促進國際收支基本平衡。一是改變「寬進嚴出」的管理模式,實行資金流入流出均衡管理,逐步使資金雙向流動的條件和環境趨於一致;二是調整「內緊外松」的管理格局,逐步減少對內資、外資的區別待遇,創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三是轉變「重公輕私」的管理觀念,規范居民個人和非居民個人外匯收支;四是減少行政管制,外匯管理逐步從直接管理轉向主要監管金融機構的間接管理,從主要進行事前審批轉向主要依靠事後監督管理。 人民幣經常項目可兌換
1996,我國正式接受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第八條款,實現了人民幣經常項目可兌換。為了區分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交易,防止無交易背景的逃騙匯及洗錢等違法犯罪行為,我國經常項目外匯管理仍然實行真實性審核(包括指導性限額管理)。根據國際慣例,這並不構成對經常項目可兌換的限制。
1、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實行限額結匯制度。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經常項目下的外匯收入都須及時調回境內。凡經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批准開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的境內機構(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可在核定的最高金額內保留經常項目外匯收入,超過限額部分按市場匯率賣給外匯指定銀行,超過核定金額部分最長可保留90天。
2、境內機構經常項目用匯,除個別項目須經外匯局進行真實性審核外,可以直接按照市場匯率憑相應的有效憑證用人民幣向外匯指定銀行購匯或從其外匯帳戶上對外支付。
3、實行進出口收付匯核銷制度。貨物出口後,由外匯局對相應的出口收匯進行核銷;進口貨款支付後,由外匯局對相應的到貨進行核銷。以出口收匯率為主要考核指標,對出口企業收匯情況分等級進行評定,根據等級採取相應的獎懲措施,扶優限劣,並督促企業足額、及時收匯。建立了逐筆核銷、批量核銷和總量核銷三種監管模式,嘗試出口核銷分類管理;目前正在設計、開發和推廣使用「出口收匯核報系統」。
B. 外匯局自查報告怎麼寫,我接到外匯局通知說我們公司總量核查,差額-60多萬,比例-39%,低於下線
所謂差額-60多萬,是指進口未付?還是出口未收?
你們需要根據進口未付或出口未收的情況向外管局做出解釋,並形成書面報告。
C. 外匯局懲治不法行為罰款多少
距上一次公布案例僅僅20餘日,外匯局8月16日又公布了一批外匯違規案例。
這次公布的21起案例涉及銀行、企業、個人。其中銀行違規集中於3類行為:違規辦理轉口貿易、違規辦理內保外貸、違規辦理個人分拆售付匯;企業違規集中於2類行為:逃匯和非法結匯;個人違規集中於3類行為:非法買賣外匯、私自買賣外匯和分拆逃匯。這21起案例被處以罰沒款合計高達5441.39萬元人民幣。
短時間內再度公布違規案例,也顯示出外匯局對於外匯違法違規行為的「零容忍」態度。外匯局表示,加強外匯市場監管,對各類外匯違法違規行為保持高壓態勢,不斷加大處罰力度,嚴厲打擊虛假、欺騙性-交易和非法套利等資金「脫實向虛」行為,維護健康良性市場秩序。
在企業、個人辦理外匯業務的過程中,銀行對於交易是否具有真實性本應把守第一道關口,起到「看門人」的作用。但是,此次公布的8起銀行案例中,卻有7起均源於銀行未按規定進行盡職審核。
例如2016年2月至7月,交通銀行廈門觀音山支行未按規定盡職審核轉口貿易真實性,憑企業虛假提單辦理轉口貿易售匯業務。該行上述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處以罰款400萬元人民幣,暫停對公售匯業務三個月,責令追究負有直接責任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責任。
根據外匯局此前披露的信息,上半年外匯局共查處外匯違規案-件1354件,罰沒款3.45億元人民幣,同比分別增長19.7%和59.5%。其中,查處金融機構違規案-件455件,企業違規案-件340件,個人違規案-件559件。
必須嚴厲懲罰。
消息來自央廣網。
D. 企業收付匯外管局要求到國家外匯網站登記主要是要控制什麼如果登記錯誤會得到什麼處罰
控制債權債務,
說白了,把貿易看成借貸行為,
你給錢沒收貨,或者給貨沒收錢,那說明老外欠你的,這就是國家要控制的外債債權。
反之,就是債務。
這些都涉及到外匯儲備,熱錢流動等國家經濟命脈的問題,所以要控制。
截止今年年底,一共上線4個模塊的貿易信貸系統,企業出現了各種不同的錯誤或者失誤,外匯局雖然給出了處罰意見,但是從新系統上馬適應的角度考慮,很多地方的外匯局都會網開一面。
因此,處罰多少,力度大小,得看你和當局的關系,當局的態度等等因素。
如果嚴格管理,按照新外匯管理條例,處罰估計5W起步。
E. 外匯管理局查到企業虛假融資會有什麼處罰
第一條 對核查期內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企業,外匯局可實施現場核查:
(一) 任一總量核查指標與本地區指標閾值偏離程度50%以上;
(二) 任一總量核查指標連續四個核查期超過本地區指標閾值;
(三) 預收貨款、預付貨款、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各項貿易信貸余額比率大於25%;
(四) 一年期以上的預收貨款、預付貨款、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各項貿易信貸發生額比率大於10%;
(五) 來料加工工繳費率大於30%;
(六) 轉口貿易收支差額占支出比率大於20%;
(七) 單筆退匯金額超過等值50萬美元且退匯筆數大於12次;
(八) 外匯局認定的需要現場核查的其他情況。
外匯局可根據非現場核查情況,參考地區、行業、經濟類型等特點對上述比例、金額或頻次進行調整。
F. 外匯局系統如何加強內控機制建設
建立健全科學有效的內控制度體系是外匯局系統強化自我約束、防範風險的重要保障,是外管部門穩健有效運行的保證,是依法行政的要求,是維護外管部門形象的要求,是防止外管人員觸犯法律的要求。因此,外匯局系統必須加強內控制度建設,以確保外管人員依法、公正、廉潔、有效地履行工作職責,維護外匯秩序的穩定,促進經濟發展。 一、外匯局系統內控制度建設中存在的問題 近幾年,外匯局系統內控制度建設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在實際執行中也存在著漏洞和風險。外管系統內控機制建設只有進一步強化和完善,才能不斷適應外匯管理工作的需要。目前,外匯局系統內控制度建設存在的主要問題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內控機制建設方面存在著思想認識誤區。一是觀念模糊。內部控制包含兩層含義:一層是內控機制,是相互制約、相互制衡的組織結構;一層是內控制度,是規范約束業務行為的准則。而在傳統的管理模式下,從業人員缺乏內控意識,認為有了規章制度就達到了內控的要求,從本質上沒有認識到規章制度僅是內部控制的基礎和依據,是一種相對靜態的概念,而內部控制是一種各項業務運作過程中環環相扣、相互制約的風險動態控制機制。由於認識上的偏差,使內控制度未能得到健全和有效的落實,形成重製度制定,輕制度落實的現象。二是忽視內控機制在業務發展和創新的過程中的不斷修訂和完善。內控建設是系統內部的一種自律行為,內控機制始終是以動態的形式存在的,是通過人的實際活動和業務行為實現的,它的作用是通過對人的監督和制約,達到制衡的目的。現實中,在業務發展和創新過程中,往往考慮內部控制的同步完善,忽視了內部控制在決策、執行和監督整個過程中的作用。三是忽視人的作用。內部控制是一種機制、一個過程,是由人來實現的,內部控制中出現的各類問題,歸根到底,都來源於人員的問題。只有通過對人的監督和制約,才能達到監督和制約事的目的。 (二)沒有系統、全面的內控制度。現有的內控制度是各個分支局按照總局的要求,結合實際情況自行制定的內控制度,外匯局系統內缺乏一個自上而下、具有總體指導意義的科學、系統、全面、標準的內控制度,致使各分局內部管理制度不完善、操作程序不規范,內控制度存在著一定的漏洞,隱藏著一定的風險。表現在有的業務未制定授權制度,或授權不清,責任模糊;有的制定的管理許可權不符合有關文件的要求;個別崗位責任制不完整;個別業務制度存在著滯後現象,未能隨著業務發展而及時進行修訂和完善。 (三)內控環境一定程度上制約著內控制度的執行。一是現有的管理模式,決定了上級部門對下級部門的考核在一定程度上重速度輕質量、重形式輕內容、重結果輕過程,導致內控制度未能覆蓋所有的風險點,有的業務、崗位的內控制度存在盲點。二是風險控制分散,安全性較差。外匯管理業務專業性強,政策變化快,管理的內容和對象繁雜,還有較多的審核、審批職能,致使外匯管理部門人員數量與工作任務難以匹配,難以滿足責任分離、相互制約、相互監督的要求, 不相容崗位分離的內控要求與人員不足的矛盾越來越突出,存在著一定的風險。突出表現在業務工作上存在一人多崗,部分業務存在「一手清」現象,業務印章及重要空白憑證管理不規范,審批業務時在政策法規的把握上存在誤差等違規現象。 (四)對外匯管理重要性認識不足,是制約內控制度執行不到位的關鍵因素。一是部分外匯管理幹部對內控制度建設的重要性認識不夠,認為外匯管理部門不同於銀行的重要業務管理部門,不存在風險防範問題。實際上,外匯管理部門監管著國家對外經濟交往中的一切外匯資金的流出和流入,工作人員如在業務操作中稍有失誤而形成風險,就可能給國家造成損失。如工作人員對進出口核銷相關的單據審查不嚴,或未認真執行反洗錢的有關規定,就可能為犯罪分子逃套匯和洗錢提供可乘之機,造成國家外匯資金的損失。二是授權批准程序不規范。沒有建立合理規范的授權分責制度和完善的審批手續,各種授權缺乏書面形式的確認,超越授權等現象存在。主要表現是:少數人思想認識不到位,礙於情面,造成調離、休假人員交接手續不全;部分人員工作責任心不強,工作中畏難情緒較重,使部分工作未能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等。 (五)人員數量和質量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內控制度的執行。一是現行的內控制度要求業務分工互不兼容、業務操作互相制約,要求崗位設置明細化單一化。因各種原因,現有外匯管理部門存在著人員配備不到位的現象。一旦出現人員必須離崗,往往造成違規兼職代崗,甚至出現替代人員不能完全勝任所兼崗位的工作,由此而存在違規操作及可能發生的安全責任隱患。二是人員業務素質難以適應外匯管理工作的需要。少數人員對日常業務學習重視不夠,又缺乏專業知識培訓,導致業務知識面不寬,對有關規定理解不深刻,執行中容易產生誤差。 (六)缺乏有效的監督手段。一方面由於外匯管理業務多集中在總分局一級,分局外匯管理部門對支局的外匯管理工作布置多,檢查少;另一方面,外匯局系統尚未建立起一支專門從事外匯管理內部審計的隊伍,外匯分支局內控制度檢查工作難以做到制度化、程序化、經常化、專業化,檢查監督力度不夠,風險隱患難以及時發現。 二、完善外匯局系統內控制度建設的幾點建議 (一)切實加強對內控制度建設的組織領導,努力推進內控制度建設向縱深發展。內控制度建設是一個系統工程,因此各級外匯部門要從講大局、保安全的高度出發,對內控制度建設常抓不懈。一是要樹立「內控優先」的思想,做到認識上定向,中心上定位,操作上定規,把抓內部控制機制的落實同抓運行機制、激勵機制的落實放到同等重要的位置。人民銀行分支行要加強對外匯分支局內控制度建設的組織領導,一把手親自抓外管系統的內控制度建設,同時將內控制度建設列為分支局局長、外匯管理部門負責人、員工任期主要目標進行嚴格考核,保證內控制度建設各項工作落到實處。二是建議總局統一組織人員,研究當前外匯管理業務工作的各個風險環節,形成一套系統、規范、統一和便於操作的內部控制制度和操作規程文本,使分支局在完整統一的框架內,加強內部管理。 (二)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全面提高外匯局系統幹部職工的素質。內控制度能否得到有效運作、執行,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員工的政治業務素質的高低,取決於員工對制度的理解和執行。因此,必須加強對職工的政治思想、職業道德的教育,加強業務技能的培訓工作。建議上級部門針對不同崗位的特點,結合外匯政策的調整,制定相應的培訓教材,並隨著業務發展、政策的變化而不斷地調整,有計劃、連續地對不同崗位的業務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進行培訓。 (三)建章立制。實踐證明,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其原因是內部制度不健全,操作規程不統一,不規范。因此建章立制既是內部管理制度化、科學化、規范化的前提,也是內部管理能否落實的保證。外匯局系統應本著「權責明確、平衡制約、相互監督、優質高效」的原則,制定崗位責任制、內控制度、操作規程和業務審批許可權;同時根據業務的發展和政策的變化,不斷地對外匯管理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進行修訂、完善。在內控制度的制定上:一是崗位職責應明確崗位目標、職責、職權、從事該崗位應具備的基本條件及各崗位之間應有的相互監督約束機制。權責的明確,能有效防止工作的重復、遺漏或推諉,提高辦事效率,崗位間的相互制約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防範風險的作用;二是內部管理制度是內控制度的核心,應覆蓋工作的各個方面,以制度約束人,以制度管理人,以制度制約人;三是針對目前內控制度中存在的對一般員工規定內容多、對管理層規定內容少、對業務操作規定內容多、對考核責任規定內容少的情況,進一步明確各級組織、各級領導、各個部門和工作崗位的職責和許可權,使每一個崗位、每一項業務和環節,都有明確的制度約束,都有規范的制約關系,都有定期不定期的檢查,都有具體的責任領導和責任人,形成一套分工合理、權責分明、運作有序的內控制度;四是在授權批準的控制上,要建立合理的授權分責制度,要按照業務工作程序授權,完善各種審批手續。各種授權都要以書面形式確認,以預防和控制風險的發生;五是建立科學有效的風險預警機制,建立覆蓋各個業務領域的數據倉庫和管理信息系統,對管理制度、審批程序、授權分責、職務分離、操作規程、崗位責任等情況實行適時監控和同步監測,及時規避或控制風險。 (四)加強監督機制,確保內控制度落實到實處。內控制度能否在外匯管理工作的實踐中得到貫徹執行,關鍵在於人的操作,在於有一個有效的監督機制,否則,制度再好,沒有有去執行或執行不嚴格,那制度就是一個花瓶式的擺設,不能發揮真正的作用。為此必須建立監督機制,確保內控制度有效執行。一是加強外匯局系統內審隊伍建設,加大對分支局各項業務制度、操作規程執行情況的審計力度;二是發揮人民銀行各分支行內審部門的作用,強化對外管部門內控制度執行情況實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監督檢查,突出檢查的針對性和實效性,查細、查深、查透,及時發現外匯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管理中的漏洞、隱藏的風險,及時採取措施,減少差錯、事故、案件的發生,提高風險防範能力和水平;三是建立有效的幹部管理、監督和約束機制。要建立和完善幹部誡勉制度和述廉制度,通過強化組織監督、規范群眾監督、引導輿論監督、發揮社會監督,逐步建立起具有行業特點的幹部監督管理機制。 (五)加強幹部隊伍建設。人是內部管理中最關鍵的因素,因為任何內控制度都需要由人來執行,擁有品質良好、訓練有素的人員甚至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彌補內部控制某些方面的不足,所以要加強外匯局系統內控制度建設,就必須全面提高從業人員的綜合素質和能力,提高思想水平和道德修養。一是在人員配備上,尤其是重要崗位的人員配置不僅要配足,更要重視人員配置的質量,要按照「政治過硬、業務優良、作風清正、紀律嚴明」的標准配備。在人員崗位的設置上應體現「崗位選人」的原則,避免一手清、一專多能的崗位設置,依據崗位選定工作人員。二是加強人員、崗位的交流,實行重要崗位定期輪崗和離任審計制度,以規避和防範風險的發生。
G. 公司被外匯管理局處罰怎麼辦
預付外匯要寫保證書,保證3個月內進口,憑有海關的進口報關記錄,進口後提交報關單, INVOICE。如果3個月內貨還沒有到的,再申請延長進口3個月。如果通過其他渠道進口,權衡一下是不是退回重新進口。如果國外不發貨,看能否把外匯退回國內。
H. 外匯管理局官網上的業務指標情況裡面有個總量核查監測 是否從中可以看出企業付匯是否合格
總量差額率是指銀行申報貿易項下收付匯資金除以貨物報關金額。總量差額就是以上兩者的差。差額率超過正負30%或者差額超過正負50萬美元,就會被塗上紅色或者綠色,當兩者都超的話,就有可能被外管局要求進行現場核查
I. 關於外匯管理局指標的問題
我看不太清楚你這個圖片,
你這個情況好像是沒有做延期,我沒有看到你有要延期付款的金額,或者你們有預付貨款的情況,多付給客戶的,再者就是你們出口的多,你也沒有做延期收款的報告。
避免方法:和財務對好帳,查清那些已付款,哪些未付,及時做好延期報告,有調整的要隨時調整延期付款日期
J. 國家外匯管理局開始嚴查外匯違規行為了嗎
7月24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對外通報了近年來查處的27起外匯違規典型案例,並再次強調維護外匯市場健康良性秩序。這些違規典型案例中,違規主體包括銀行、第三方支付機構、進出口貿易商及自然人等。
國家外匯管理局方面介紹,將繼續保持外匯行政執法跨周期的穩定性、連續性和一致性,嚴厲打擊虛假、欺騙性交易和非法套利等資金「脫實向虛」行為,嚴厲打擊地下錢庄、非法外匯交易平台等違法違規活動,保持健康良性的外匯市場秩序,維護國家經濟金融安全。來源:新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