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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收匯金額

發布時間:2021-07-04 20:04:17

Ⅰ 個人接收外匯匯款限額是多少

你好。國家外匯管理局《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條,規定 對個人結匯和境內個人購匯實行年度總額管理。年度總額分別為每人每年等值5萬美元。

Ⅱ 個人接收外匯匯款限額是多少

個人境外匯入匯款:目前外匯管理政策,除應按國家外匯管理局有關國際收支申報的規定,回履行申報手續外,無答更多要求。
國際收支申報對金額在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5000美元)的對私涉外收付款,實行限額下免申報。
對於匯款金額超過國際收支申報限額(5000美元)的匯入匯款,應按照當地外匯管理局相關申報統計規定辦理手續。如需進一步了解,請咨詢95566人工或中國銀行在線客服。
以上內容供您參考,業務規定請以實際為准。
如有疑問,歡迎咨詢中國銀行在線客服或下載使用中國銀行手機銀行APP咨詢、辦理相關業務。

Ⅲ 個人收外匯年度限額是怎麼算的

在中國個人結匯的年度限額是5萬美元,超過5萬美元之後,當年就不能結匯。 對個人結匯和專境內個人購匯屬實行年度總額管理。年度總額內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

超過年度總額的,經常項目項下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有交易額的相關證明等材料在銀行辦理,資本項目項下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3)外匯收匯金額擴展閱讀:

個人外匯業務按照交易主體區分境內與境外個人外匯業務,按照交易性質區分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個人外匯業務。按上述分類對個人外匯業務進行管理。

銀行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為個人辦理外匯收付、結售匯及開立外匯賬戶等業務,對個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證件及相關證明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匯款機構及外幣兌換機構(含代兌點)按照本辦法規定為個人辦理個人外匯業務。

Ⅳ 結匯金額的結匯要求

國內單位取得以下的外匯收入的必須結匯,不能保留外匯。
三、經常性項目結匯
1.對於境內機構等值5萬美元(含5萬美元)以下的貿易出口外匯收入,銀行可以先予以辦理結匯或入帳,並在結匯水單或收帳通知的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註明相應的核銷單編號。
2.對於境內機構等值5萬美元以上的貿易出口外匯收入分別按以下規定辦理結匯或入帳,並在結匯水單或收帳通知上註明相應的核銷單編號。
(1) 以跟單信用證、保函或跟單托收方式結算的貿易出口收匯,銀行憑上述結算方式規定的有效商業單據和出口單位提供的與出口業務相應的出口收匯核銷單編號辦理結匯或入帳。
(2) 對於等到值5萬美元以上經外匯局確定為「結匯信得過企業」以匯款方式結算的貿易出口收匯,銀行可先結匯或入帳,事後憑收匯單位提供的加蓋海關「驗訖」章的出口收匯核銷單正本核對。
銀行須自結匯或入帳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通知收匯單位到銀行辦理有關核對手續。收匯單位須持收匯憑證及加蓋海關「驗訖」章的出口收匯核銷單正本自結匯或入帳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到銀行辦理有關核對手續。
(3) 對於等值5萬美元以上非「結匯信得過企業」以匯款方式結算的貿易出口收匯,憑加蓋海關「驗訖章」的出口收匯核銷單正本辦理結匯或入帳。
(4) 出口項下預收貨款結匯或入帳,銀行憑經外匯局備案並蓋有「予收貨款章」的正本出口收匯核銷單和出口合同辦理。
3.境內機構非貿易及單方面轉移等其它經常項目下等值2萬美元(含2萬美元)以下的外匯收入,銀行可以先予以辦理結匯或入收。
4.對於境內機構等值2萬美元以上的非貿易及單方面轉移等其它經常項目項下外匯收入,金額在等值2萬美元以上5萬美元(含5萬美元)以下的,銀行憑收匯單位提供的正本合同(協議)、發票等其它憑證辦理結匯或入帳;超過等值5萬美元的,收匯單位應持合同(協議)、發票等其它憑證向外匯局申請,由外匯局審核真實性,銀行憑外匯局的核准件為收匯單位辦理結匯或入帳手續。
5.對於先結匯或入帳、事後核對的匯入匯款,銀行辦理結匯或入帳後,不得出具結匯水單或收帳通知,但應在結匯或入帳時逐筆登記,收匯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提供相應結匯憑證及加蓋海關「驗訖章」的出口收匯核銷單正本並逐筆核實後,出具結匯水單或收帳通知。
6.對於等值5萬美元以上非「結匯信得過企業」的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如收匯單位不能向銀行或外匯局提供相應憑證,銀行不得辦理結匯,須原幣劃入銀行暫收專戶。
對於等值5萬美元以上「結匯信得過企業」的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如收匯單位事後不能按規定期限向銀行提供相應憑證並辦理有關核對手續的,銀行應按當日匯率沖回原幣劃入銀行暫收專戶。
7.代理出口項下出口收匯,如委託方為有權保留外匯的境內機構,收款行收匯後可以憑代理方提供的正本委託代理協議,出口合同及委託方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或《外匯帳戶使用證》辦理原幣劃轉,並在結匯水單或收帳通知上註明出口收匯核銷單編號。
8.如委託方為不得保留外匯的境內機構,未經外匯局批准其出口收匯不得原幣劃轉,收款行按本辦法結匯後將人民幣劃至委託方。
出口信用保險和其它出口貨物保險所得的理賠款等,銀行可憑出口收匯核銷單結匯或入帳,並出具有核銷單編號的結匯水單或收帳通知。
四、結匯信得過企業
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外匯局可以確定為結匯信得過企業:
1.有外經貿部批準的進出口經營權,且在當地工商管理局注冊的獨立法人;
2.遵守國家外匯管理規定,近兩年沒有發生違反國家外匯管理規定行為;
3.主要業務主管人員經過當地外匯局培訓考核,熟悉國家外匯管理政策;
4.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省級分局制訂的其它條件。
五、出口收匯核銷
1.境內出口單位向境外出口貨物,均應當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
2.出口收匯核銷工作中實行出口收匯核銷員(以下簡稱核銷員)制度,出口單位領取出口收匯核銷單、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應當由本單位的核銷員負責辦理,核銷員制度的具體規定由各地外匯局自行制定。
3.出口單位應當到外匯局申領核銷單,核銷單只准本單位使用,不得借用、冒用、轉讓和買賣。
4.出口單位初次申領核銷單前應當憑以下材料到外匯局辦理登記:
(1)單位介紹信、申請書;
(2)外經貿部門批准經營進口業務批件正本及復印件;
(3)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
(4)企業法人代碼證書復印件;
(5)海關注冊登記證明書復印件;
(6)出口合同復印件。
5.核銷單自領單之日起兩個月以內有效。出口應當在失效之日起一個月內將未用核銷單退回外匯局注銷,並且繼續按照規定完成已出口業務的核銷手續。
6.對於預計收款日期超過報關日期180天以上(含180天)的遠期收匯,出口單位應當在報關前憑遠期出口合同、核銷單向外匯局備案,並應當在核銷單的「收匯方式」欄註明遠期天數,凡未向外匯局備案的,一律視作即期出口收匯。
7.出口單位應當自報關之日起60天內,附商業發票及報關單,向外匯局送交核銷單存根。對10萬美元以上(含10萬美元)以自寄單據方式出口的還需提供相應的批准件。
8.對出口單位的外匯收入,銀行在確認其為直接從境外收入的出口貨款後,辦理結匯或者進入該單位的外匯結算帳戶的入帳手續,並出具加蓋「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章」的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
9.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應當與銀行留存聯、收款人記帳聯同時套寫並具備下列要素:(1)經辦銀行的名稱;(2)結匯或者收帳日期;(3)收款單位名稱、帳號;(4)收匯金額及幣種;(5)各類扣費明細及金額、幣種;(6)凈結匯或者入帳金額及幣種;(7)核銷單編號;(8)「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字樣;(9)銀行業務公章、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章。
對多次出口,一次收匯的,銀行應當要求出口單位提供該筆收匯對應的所有核銷單編號,在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時,應當將這些核銷單編號全部填上。
10.對於下列外匯收入的結匯或者入帳,銀行不得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
(1)不屬於出口收匯以及暫時無法確定為出口收匯的;
(2)不是直接從境外收入的;
(3)進入除外匯結算帳戶之外的其他各類外匯帳戶的;
(4)已進入各類外匯帳戶(含外匯結算帳戶)後,再從該帳戶中結匯或者劃出的;
(5)從境內其它單位或者從同一單位其它外匯帳戶劃轉來的;
11.外匯局為出口單位辦理完核銷手續後,應當在核銷單的出口退稅專用聯上簽注凈收匯額、幣種、日期,並加蓋「已核銷章」後,將出口退稅專用聯退出口單位。
12.核銷單的遺失和補辦。
(1)出口單位遺失核銷單的,應當在15天之內向外匯局書面說明情況申請掛失,外匯局核實後,統一登報聲明作廢(費用由遺失核銷單的單位負擔),並作如下處理:A.對於空白核銷單,予以注銷;B.對於已經報關出口未辦理出口收匯核銷的核銷單,先辦理出口收匯核銷,並簽發「出口收匯核銷單退稅聯補辦證明」;C.對於已經辦理出口收匯核銷後的核銷單原則上不予補辦,特殊情況下要求補辦出口退稅專用聯的,出口單位應當憑稅務部門簽發的與該核銷單對應的出口未退稅證明,向外匯局申請,經外匯局批准後方可辦理「出口收匯核銷單退稅聯補辦證明」。
(2)出口單位遺失報關單的,應當憑外匯局簽發的未核銷證明,向海關申請補辦。
(3)出口單位遺失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的,應當先向外匯局提出申請補辦。外匯局核實同意後,可在接到申請之日起3個月後,為出口單位簽發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補辦批准件,銀行憑該批准件為出口單位補辦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並在補辦的出收匯核銷專用聯上註明「補辦」字樣。
13.出口單位有下列行為的,由外匯局給以警告、通報批評、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1)從領單之日起4個月內未向外匯局送交核銷單存根的;
(2)未經外匯局批准,即期出口項下,超過報關日180天內未收匯或者收匯後30天內未核銷的;遠期出口項下,超過在外匯局備案的預計收款日收匯或者收匯後30天內未核銷的;
(3)出口收匯核銷差額超過成交總價10%且無正當理由的;
(4)遺失核銷單後,自遺失之日起15天內未向外匯局掛失的;
(5)未用的核銷單,自失效之日起1個月內未退回外匯局注銷的;
(6)多次丟失核銷單、情節嚴重的;
(7)因關、停、並、轉不再經營出口業務,未按時將全部未用的核銷單退回外匯局注銷的。

Ⅳ 什麼叫實際收匯金額

就是國外給你的錢 比應收匯金額少,可能是手續費 也可能是信用證不符點扣錢了 要不就是國外少給你錢了

Ⅵ 外匯局對境外匯入國內的外匯有什麼金額限制

超過5萬美元要報備。

原兌換未用完的人民幣兌回外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原兌換水單辦理,原兌換水單的兌回有效期為自兌換日起24個月。

境外的投資,股票證券類賬戶直接匯入境內個人賬戶的外匯是無法入賬的,原因是根據外匯管理局的規定對於境內居民向境外投資有限制不得投資於房產,股票,基金等證券類產品。

所以直接從這一類型的公司賬戶匯入的錢是無法入賬的。另根據外管局的規定匯入金額大於等額3000美金的也要先辦理申報並有銀行審批後才可入賬。

(6)外匯收匯金額擴展閱讀:

《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十五條:境外個人經常項目外匯匯出境外,按以下規定在銀行辦理:

1、外匯儲蓄賬戶內外匯匯出,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辦理;

2、手持外幣現鈔匯出,當日累計等值1萬美元以下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辦理;超過上述金額的,還應提供經海關簽章的或本人原存款銀行外幣現鈔提取單據辦理。

第十四條:境內個人外匯匯出境外用於經常項目支出,按以下規定辦理:

1、外匯儲蓄賬戶內外匯匯出境外當日累計等值5萬美元以下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超過上述金額的,憑經常項目項下有交易額的真實性憑證辦理。

2、手持外幣現鈔匯出當日累計等值1萬美元以下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超過上述金額的,憑經常項目項下有交易額的真實性憑證、海關簽章的或本人原存款銀行外幣現鈔提取單據辦理。

Ⅶ 外匯匯入個人金額多少不需要申報

根據《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第五條 金融機構應當報告下列大額交易:

1、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5萬元以上(含5萬元)、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含1萬美元)的現金繳存、現金支取、現金結售匯、現鈔兌換、現金匯款、現金票據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現金收支。

2、非自然人客戶銀行賬戶與其他的銀行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200萬元以上(含200萬元)、外幣等值20萬美元以上(含20萬美元)的款項劃轉。

3、自然人客戶銀行賬戶與其他的銀行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外幣等值10萬美元以上(含10萬美元)的境內款項劃轉。

4、自然人客戶銀行賬戶與其他的銀行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20萬元以上(含20萬元)、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含1萬美元)的跨境款項劃轉。

累計交易金額以客戶為單位,按資金收入或者支出單邊累計計算並報告。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定的除外。

(7)外匯收匯金額擴展閱讀:

金融機構應當在大額交易發生後的5個工作日內,通過其總部或者由總部指定的一個機構,及時以電子方式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大額交易報告。

《可疑交易報告》第十條 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大額交易,如未發現該交易可疑的,金融機構可以不報告:

一、定期存款到期後,不直接提取或者劃轉,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續存入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

1、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轉為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內的定期存款。

2、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轉為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內的活期存款。

二、自然人實盤外匯買賣交易過程中不同外幣幣種間的轉換。

三、交易一方為各級黨的機關、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人民政協機關和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但不含其下屬的各類企事業單位。

四、金融機構同業拆借、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的債券交易。

五、金融機構在黃金交易所進行的黃金交易。

六、金融機構內部調撥資金。

七、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轉貸業務項下的交易。

八、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項下的債務掉期交易。

九、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政策性銀行發起的稅收、錯賬沖正、利息支付。

十、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情形。

Ⅷ 急 收匯金額少於報關單金額,怎麼辦

1、進「國家外匯管理局網上服務平台」--在左欄選擇「企業」登陸。
2、在「預收貨款合同登記管理」,選擇「預收貨款合同登記」--「新合同登記」,會出來一個頁面,把合同里的金額及信息填寫進去。
3、在「預收貨款合同登記管理」,選擇「預收貨款提款登記」--「新增登記」,會出來一個頁面,有個「收匯水單申報號」這個你要部下銀行,然後填進去,點確定。
4、當天填的第二天就可以把3成歐元的外匯收進來,就可以用作核銷了!

Ⅸ 請問什麼是收匯額和付匯額

簡單地說收匯額就是收到外匯的金額,付匯額就是以外匯的形式付款的金額。
1、從概念上來說,收匯額定義:根據文件規定「一般貿易、進料加工貿易或者邊境小額、對外承包出口等其他貿易類別的出口可收匯額,分別等於相應出口貿易類別逐筆出口貨物報關單成交總價之和」 。
2、從概念上來說,付匯額定義:做進口貿易的企業從國外進口商品後以外匯的形式支付給該國企業的貨款。
從收匯額和付匯額引申出出口收匯核銷和進口付匯核銷。
1、出口收匯核銷是以出口貨物的價值為標准核對是否有相應的外匯收回國內的一種事後管理措施。
(1)出口收匯核銷的手續
出口單位在向當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核銷時,如報關單金額和收匯金額差額,須提供有關證明。
A、補償貿易項下以實物補償的出口,出口單位必須提供經貿部門的批件,有關補償貿易合同、有關進口報關單、發票、核銷單寄向當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核銷手續,外匯管理部門將逐筆登記襝出口額和補償出口日期,補償出口額滿和補償期滿後,外匯管理部門將對新增出口按一般貿易逐筆核銷收匯。
B、來料加工、來件裝配出口附加工合同和「登記手冊」。對於一個合同分批出口並分批收取繳費者,憑原加工合同及所有的核銷單和結匯水單(收帳通知)向外匯管理部門辦理核銷。
(2)出口收匯核銷單指由外匯局制發、出口單位憑以向海關出口報關、向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出口收匯、向外匯局辦理出口收匯核銷、向稅務機關辦理出口退稅申報的有統一編號及使用期限的憑證。
2、進口付匯核銷是以付匯的金額為標准核對是否有相應的貨物進口到國內或有其他證明抵沖付匯的一種事後管理措施。
(1)辦理進口付匯報審業務手續:
A、進口單位須備齊上述單據,一並交外匯局進口核銷業務人員初審。
B、初審人員對於未通過審核的單據,應在向企業報審人員明確不能報審的原因後退還進口單位。
C、初審結束後,經辦人員簽字並轉交其他業務人員復核;
D、復核人員對於未通過審核的單據,應在向企業報審人員明確不能報審的原因後退還進口單位。
E、復核無誤,則復核員簽字並將企業報審的全部單據及IC卡留存並留下企業名稱、聯系電話、聯系人。
F、外匯局將留存的報關單及企業IC卡通過報關單檢查系統檢驗報關單的真偽。如無誤,則將IC卡退進口單位,並在到貨報審表和報關單上加蓋"已報審"章;如報關單通不過檢查,則將有關材料及情況轉檢查部門。
(2)進口付匯備案手續
進口付匯備案是外匯管理局依據有關法規要求企業在辦理規定監督范圍內付匯或開立信用證前向外匯局核銷部門登記,外匯局憑以跟蹤核銷的事前備案業務。
A、企業在辦理下列付匯或開立信用證業務時,須辦理備案手續:
(1) 開立90天以上(不含90天)的遠期信用證;
(2) 信用證開立日期距最遲裝運日期超過90天(不含90天);
(3) 辦理90天以上(不含90天)承兌交單的承兌業務;
(4) 提單簽發日期距付匯日期超過90天(不含90天)的付匯交單業務;
(5) 付匯日期距預計到貨日期超過90天的預付貨款;
(6) 超過合同總額的15%且超過等值10萬美元的預付貨款;
(7) 報關單簽發日期距付匯日期超過90天(不含90天)的貨到匯款業務;
(8) 境外工程使用物資采購的付款、開證業務;
(9) 轉口貿易的付款、開證業務;
(10)不在名錄內企業付匯、開證業務;
(11)"受外匯局真實性審核進口單位名單"內企業的付匯、開證業務;
(12)經外匯局了解認為確系特殊情況,有必要重點跟蹤付匯業務。
企業在辦理上述備案業務前,須對應報審已簽發的預計到貨日期在上月1日前的備案表的到貨情況;否則,不予辦理。
B、進口單位在辦理備案業務時,須對應提供下列單證:
(1) 進口付匯備案申請函(申請函內容應包含申請備案原因及備案內容);
(2) 進口合同正本及主要條款復印件;
(3) 開證申請書(如備案原因為"遠期信用證",則該開證申請書上應有銀行加蓋的業務章);
(4) 進口付匯通知單及復印件(如結算方式不為"托收",則企業可不提供該單據);
(5) 電匯申請書(如結算方式不為"匯款",則企業可不提供該單據);
(6) 進口貨物報關單正本、復印件及IC卡(如備案原因不為貨到匯款、信用證展期,則企業可不提供該單據及IC卡);
(7) 結匯水單/收帳通知單或轉口所得的信用證(如備案原因不為"境外工程使用物資"、"轉口貿易",則企業可不提供該單據);
(8) 預付款保函(如備案原因不為"90天以上到貨"、超過15%且超過等值10萬美元的預付貨款,則企業可不提供該單據);
(9) 進口付匯備案表;
(10)特殊備案情況下,外匯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憑證、文件。
上述單據的內容必須真實、完整、清晰、准確。
C、企業在辦理進口付匯備案業務時應根據不同的備案情況對應提供上述單據,並按照下列要求完成備案手續:
(1) 企業應提前三個工作日將有關單據交外匯局核銷業務人員初審;
(2) 初審無誤,審核人員將單據報送主管領導審批;
(3) 業務人員應於企業備案當日(或次日,"受外匯局真實性審核進口單位名單"內企業除外)將通過初審的單據報送主管領導審批;主管領導在次日(或第三日,"受外匯局真實性審核進口單位名單"內企業除外)將審批結果退審核人員;對於審批未通過的備案,審核人員須及時向企業講明原因。
(4) 審批通過後,由審核人員通知企業(或由企業主動查詢)備案結果,並將加蓋"進口付匯核銷專用章"的備案表及所附單證退還企業;同時,將備案表第四聯及有關單證復印件一並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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