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業務范圍是怎樣的
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是指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主要從事銀行債權轉股權及配套支持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網友咨詢:
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業務范圍是怎樣的?
律師解答:
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金融資產投資公司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業務:
(一)以債轉股為目的收購銀行對企業的債權,將債權轉為股權並對股權進行管理;
(二)對於未能轉股的債權進行重組、轉讓和處置;
(三)以債轉股為目的投資企業股權,由企業將股權投資資金全部用於償還現有債權;
(四)依法依規面向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發行私募資產管理產品支持實施債轉股;
(五)發行金融債券;
(六)通過債券回購、同業拆借、同業借款等方式融入資金;
(七)對自營資金和募集資金進行必要的投資管理,自營資金可以開展存放同業、拆放同業、購買國債或其他固定收益類證券等業務,募集資金使用應當符合資金募集約定用途;
(八)與債轉股業務相關的財務顧問和咨詢業務;
(九)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
律師補充:
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申請在銀行間市場和交易所市場發行金融債券,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機制、完善的內部控制體系和健全的風險管理制度;
(二)資本充足水平符合審慎監管要求;
(三)風險監管指標符合審慎監管要求;
(四)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章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發行金融債券募集的資金,應當主要用於流動性管理和收購銀行債權。
【法律依據】
《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管理辦法(試行)》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是指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主要從事銀行債權轉股權及配套支持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