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出口退稅未能及時申報,導致由免抵退變成申報免稅,對於企業來說損失的部分是哪一塊呢
轉成申報免稅進項要轉出
Ⅱ 出口免稅並退稅 免的是哪一部分的稅,退得又是哪一部分
為規范外貿出口經營秩序,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日前發出通知,明確規定,自2006年3月1日起(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上註明的出口日期為准),凡自營或委託出口業務具有以下7種情況之一的,出口企業不得將該業務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
這7種行為是:
――出口企業將空白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等出口退(免)稅單證交由除簽有委託合同的貨代公司、報關行,或由國外進口方指定的貨代公司(提供合同約定或者其他相關證明)以外的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的。
――出口企業以自營名義出口,其出口業務實質上是由本企業及其投資的企業以外的其他經營者(或企業、個體經營者及其他個人)假借該出口企業名義操作完成的。
――出口企業以自營名義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貨物既簽訂購貨合同,又簽訂代理出口合同(或協議)的。
――出口貨物在海關驗放後,出口企業自己或委託貨代承運人對該筆貨物的海運提單(其他運輸方式的,以承運人交給發貨人的運輸單據為准)上的品名、規格等進行修改,造成出口貨物報關單與海運提單有關內容不符的。
――出口企業以自營名義出口,但不承擔出口貨物的質量、結匯或退稅風險的,即出口貨物發生質量問題不承擔外方的索賠責任(合同中有約定質量責任承擔者除外);不承擔未按期結匯導致不能核銷的責任(合同中有約定結匯責任承擔者除外);不承擔因申報出口退稅的資料、單證等出現問題造成不退稅責任的。
――出口企業未實質參與出口經營活動、接受並從事由中間人介紹的其他出口業務,但仍以自營名義出口的。
――其他違反國家有關出口退稅法律法規的行為。
兩部門明確表示,出口企業凡從事上述業務之一並申報退(免)稅的,一經發現,該業務已退(免)稅款予以追回,未退(免)稅款不再辦理。騙取出口退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並處騙取退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並由省級以上(含省級)稅務機關批准,停止其半年以上出口退稅權。在停止出口退稅權期間,對該企業自營、委託或代理出口的貨物,一律不予辦理出口退(免)稅。
Ⅲ 出口收匯沒有全部收回是否影響退稅
出口收匯沒有全部收回影響退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企業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提供收匯資料有關問題的公告》:
六、合同約定全部收匯的最終日期在出口退(免)稅申報期限截止之日後的,出口企業應在合同約定最終收匯日期次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收匯憑證,不能提供的,對應的出口貨物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
(3)外匯無法收回保險賠款一部分退稅免稅擴展閱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企業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提供收匯資料有關問題的公告》:
一、出口企業申報退(免)稅的出口貨物,須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內收匯(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的為收取人民幣,下同),並按本公告的規定提供收匯資料。
未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內收匯的出口貨物,除本公告第五條所列不能收匯或不能在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期的截止之日內收匯的出口貨物外,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業,在申報退(免)稅時,對已收匯的出口貨物,應填報《出口貨物收匯申報表》,並提供該貨物銀行結匯水單等出口收匯憑證(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的為收取人民幣的收款憑證,原件和蓋有企業公章的復印件,下同)。
對暫未收匯的出口貨物,生產企業應在《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明細表》的「單證不齊標志」欄(第20欄)中填寫「W」,暫不參與免抵退稅計算,待收匯並填報《出口貨物收匯申報表》後,方可參與免抵退稅計算。
對不能收匯或不能在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期的截止之日內收匯的屬於本公告第五條所列的出口貨物,按本公告第五條的規定辦理:
(一)被外匯管理部門列為B、C類企業的;
(二)被外匯管理部門列為重點監測企業的;
(三)被人民銀行列為跨境貿易人民幣重點監管企業的;
(四)被海關列為C、D類企業的;
(五)被稅務機關評定為D級納稅信用等級的;
(六)因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其他增值稅扣稅憑證、增值稅偷稅、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等原因,被稅務機關給予行政處罰的;
(七)因違反進、出口管理,收、付匯管理等方面的規定,被海關、外匯管理、人民銀行、商務等部門給予行政處罰的;
(八)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的不能收匯的原因為虛假的;
(九)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的出口貨物收匯憑證是冒用的。
前款第(一)至第(五)項情形的執行時間(以申報退(免)稅時間為准,本款下同)為主管稅務機關通知之日起至情形存續期結束;前款第(六)至第(九)項情形的執行時間為主管稅務機關通知之日起24個月內;出口企業並存上述若干情形的,執行時間的截止時間為情形中的最晚截止時間。
Ⅳ 你好,我看到你13年問了一個沒有收匯是否影響退稅的問題
如果您有持續的出口單子,可以讓後面的單子的外匯補前面的。這樣可以得到時間的延長。類似於拆東牆補西牆,或者向外管局申請,延長核銷時間。但最終還是要把外匯收齊。不然就像樓上所說的會被視為內銷,補繳增值稅。
Ⅳ 出口貨物有一部分沒有收回貨款能退稅嗎
根據國稅公告2013 30號要求,對出口貨物享受退稅的,必須在出口次年4月份申報期結束前收齊外匯。對於未收匯的,可根據情況看是否符合國稅公告2013 30號附件3規定的9類視同收匯情況,即符合視同收匯的,外匯貨款雖然沒有收回但仍視同已經收匯可以辦理退稅,,對於不符合視同收匯的,對沒有收回的部分採取免稅政策。需要注意的是,未收回外匯貨款的,指的是未收匯的這一部分,而不是指整票業務都要免稅,如一票貨物10萬美元,收回9萬美元則只需要對未收匯的1萬進行免稅處理,而不是對整票10萬做免稅處理。
Ⅵ 無法收匯,該如何拿退稅
沒有收匯核銷,就不能退稅,除非你找其他廠家給你打外匯進來。
Ⅶ 外貿企業不能收外匯,沖減免退稅申報和轉做免稅申報如何操作
那就直接買單報關省事。
Ⅷ 出口企業有一些出口業務不想申請退稅了,能自行選擇免稅嗎
出口企業對有一些出口業務不想退稅,想改為免稅處理,有兩種方式是向主管稅局申報放棄退稅權,
(1)即填寫《出口貨物勞務放棄退(免)稅聲明》向主管稅局備案,備案後次日開始36個月內該企業所有的出口業務都不得退稅全部按免稅處理;
(2)根據退稅政策,出口退稅需要滿足一些條件才能享受退稅,對於一些不滿足的,如退稅單據不齊、未做單證備案、未收匯、超過退稅申報截止日期未申報退稅等可以按免稅處理,即出口企業可以故意在期限內使需要免稅的出口業務單證不齊、未收齊單據、未收齊外匯或在退稅期限內不申報退稅,這樣可以直接在次年5月份申報期內按免稅處理,而不會影響其他出口業務退稅。
Ⅸ 我公司是外貿出口企業,出口一批貨物,貨款收不回來,該筆業務是否可以由退稅申請為免稅
別聽什麼免稅的,根本就不能免。你們要做的是如何把這筆外匯給核銷掉。
1、有境外公司和境外賬戶,上面有足夠的貨款。打進來核銷掉。
2、找代理公司合作,用RMB兌換美元,核銷掉。
3、下筆出口的貨款挪到該筆,拆東牆補西牆。
不管你用什麼辦法,總之把這筆錢抹平就好。
Ⅹ 因貨物質量問題外匯無法回來,但核銷單已丟失且過了出口退稅期應到外管局如何核銷
其具體如下;
核銷:當報關單返回公司內,先在電子口岸交單過3-5天才可以到外管局核銷的.
3-5天後帶以下資料
1.報關後的核銷單
2.銀行收匯水單
3.報關單的收匯核銷聯
4.企業逐筆核銷報告表(2份)蓋公章
退稅: 當核銷完成後,要先在出口退稅網上向國稅局申報退(免)稅,申報2天後帶以下資料
1.核銷後的核銷單
2.報關單的退稅聯
3.裝箱單
4.出口發票
5.提單
6.裝貨單(船運輸才有)
7.申報後系統自動產生的申報明細表(一般1-3份就夠了)8.
8.加三份匯總表(1分)
帶上以上資料就可以了,不過只能先交了國稅審核才可以退稅的.
申報後系統自動產生的9份申報明細表,加三份匯總表
以下為參考資料看下就明白了
出口貨物退(免)稅的概念
出口貨物退(免)稅,是指在國際貿易中貨物輸出國對輸出境外的貨物免徵其在本國境內消費時應繳納的稅金或退還其按本國稅法規定已繳納的稅金(增值稅、消費稅)。
這是國際貿易中通常採用的、並為各國所接受的一種稅收措施,目的在於鼓勵各國出口貨物進行公平競爭。
根據國際社會通行的慣例和我國現階段的國情,並參考國際上的通行做法,我國制定並實施了出口貨物退(免)稅制度以及管理辦法。該辦法明確規定:有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出口的貨物,除另有規定者外,可在貨物報關出口並在財務上作銷售後,憑有關憑證按月報送稅務機關批准退還或免徵增值稅和消費稅。
出口退稅的基本制度
我國的出口貨物退稅制度是根據我國國情建立起來的、相對獨立於其他因內稅收管理的一種專項稅收制度。1994年我國對工商稅制進行了全面改革。根據改革的指導思想,國家稅務總局先後制定並頒布了《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出口退稅電子化管理辦法》等規定,對退稅范圍、計算辦法、常規管理、清算檢查等作了具體規定。近年來。又根據實際情況進行了多次改革和完善。目前,我國出口退稅制度的內容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享有出口退稅權的企業,是指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主要是外貿公司和有進出口權的生產企業,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另外還有出口量較小的一些特殊企業,如外輪供應公司、免稅品公司等等。目前這類企業約為10萬戶。今後隨著出口經營權的放開,辦理出口退稅的企業戶數將逐漸增加。
享受退稅的出口貨物,除免稅貨物、禁止出口貨物和明文規定不予退稅貨物外、其他貨物都可享受退稅政策。退稅的稅種為增值稅和消費稅。從2004年起,增值稅的退稅率共有5檔,分別是17%、13%、11%、8%、5%,平均退稅率為12%左右。消費稅的退稅率按法定的征稅率執行。
出口退稅主要實行兩種辦法:一是對外貿企業出口貨物實行免稅和退稅的辦法,即對出口貨物銷售環節免徵增值稅,對出口貨物在前各個生產流通環節已繳納增值稅予以退稅;二是對生產企業自營或委託出口的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對出口貨物本道環節免徵增值稅,對出口貨物所采購的原材料、包裝物等所含的增值稅允許抵減其內銷貨物的應繳稅款,對未抵減完的部分再予以退稅。
出口退稅的稅款實行計劃管理。財政部每年在中央財政預算中安排出口退稅計劃,同國家稅務總局分配下達給各省(區、市)執行。不允許超計劃退稅,當年的計劃不得結轉下年使用。
出口企業的出口退稅全部實行計算機電子化管理。通過計算機申報、審核、審批,從2003年起啟用了「口岸電子執法系統」出口退稅子系統。對企業申報退稅的報關單、外匯核銷單等出口退稅憑證,實現了與簽發單證的政府機關信息對審的辦法,確保了申報單據的真實性和准確性。
出口貨物退(免)稅的稅種分類
根據現行稅制規定,我國出口貨物退(免)稅的稅種是流轉稅(又稱間接稅)范圍內的增值稅、消費稅兩個稅種。
出口貨物退(免)稅的稅款是出口貨物在國內生產、流通各個環節已繳納的增值稅和應繳納的消費稅。
關鍵詞:流轉稅
是泛指所謂以商品為特徵對象的稅種。就我國現行的稅制而言,流轉稅包括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土地增值稅、關稅及一些地方性工商稅種。
申請辦理出口退稅登記的條件
1. 必須經營出口產品業務,這是企業申辦出口退稅登記最基本的條件。
2. 必須持有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營業執照是企業得以從事合法經營,其經營行為受國家法律保護的證明。
3. 必須是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企業單位,具有法人地位,有完整的會計工作體系,獨立編制財務收支計劃和資金平衡表,並在銀行開設獨立帳戶,可以對外辦理購銷業務和貨款結算。
凡不同時具備上述條件的企業單位,一般不予以辦理出口企業退稅登記。
必須了解出口退稅的4個時限
出口企業在辦理出口退稅時要特別注意申報程序,注意時間觀念,以免造成損失。出口企業在辦理出口退稅時,應注意四個時限規定:
一是「30天」。外貿企業購進出口貨物後,應及時向供貨企業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屬於防偽稅稅控增值稅發票,必須在開票之日起30天內辦理認證手續。
二是「90天」。外貿企業必須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90天內辦理出口退稅申報手續,生產企業必須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三個月後免抵退稅申報期內辦理免抵稅申報手續。
三是「180天」。出口企業必須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180天內,向所在地主管退稅部門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遠期收匯除外)。
四是「3個月」。出口企業出口貨物紙質退稅憑證丟失或內容填寫有誤,按有關規定可以補辦或更改的,出口企業可在申報期限內向退稅部門提出延期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的申請,經批准後,可延期3個月申報。
出口退稅的一般程序及附送資料
出口退稅登記的一般程序:
1. 有關證件的送驗及登記表的領取
企業在取得有關部門批准其經營出口產品業務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工商登記證明後,應於30日內辦理出口企業退稅登記。
2. 退稅登記的申報和受理
企業領到「出口企業退稅登記表」後,即按登記表及有關要求填寫,加蓋企業公章和有關人員印章後,連同出口產品經營權批准文件、工商登記證明等證明資料一起報送稅務機關,稅務機關經審核無誤後,即受理登記。
3. 填發出口退稅登記證
稅務機關接到企業的正式申請,經審核無誤並按規定的程序批准後,核發給企業「出口退稅登記」。
4. 出口退稅登記的變更或注銷
當企業經營狀況發生變化或某些退稅政策發生變動時,應根據實際需要變更或注銷退稅登記。
二.出口退稅附送材料
1. 報關單。報關單是貨物進口或出口時進出口企業向海關辦理申報手續,以便海關憑此查驗和驗放而填具的單據。
2. 出口銷售發票。這是出口企業根據與出口購貨方簽訂的銷售合同填開的單證,是外商購貨的主要憑證,也是出口企業財會部門憑此記帳做出口產品銷售收入的依據。
3. 進貨發票。提供進貨發票主要是為了確定出口產品的供貨單位、產品名稱、計量單位、數量,是否是生產企業的銷售價格,以便劃分和計算確定其進貨費用等。
4. 結匯水單或收匯通知書。
5. 屬於生產企業直接出口或委託出口自製產品,凡以到岸價CIF結算的,還應附送出口貨物運單和出口保險單。
6. 有進料加工復出口產品業務的企業,還應向稅務機關報送進口料、件的合同編號、日期、進口料件名稱、數量、復出口產品名稱,進料成本金額和實納各種稅金額等。
7. 產品征稅證明。
8. 出口收匯已核銷證明。
9. 與出口退稅有關的其他材料。
什麼情況可以申請出口退稅?
一、出口退稅的范圍
我國出口的產品,凡屬於已征或應征產品稅、增值稅和特別消費稅的產品,除國家明確規定不予退還已征稅款或免徵應征稅款。
出口產品,一般應具備以下的3個條件:
1.必須是屬於產品稅、增值稅和特別消費稅范圍的產品。
2.必須報關離境。所謂出口,即是輸出關口。這是區分產品是否屬於應退稅出口產品的主要標准之一,以加蓋海關驗訖章的出口報關單和出口銷售發票為准。
3.必須在財務上做出口銷售。
一般的說,出口產品只有在同時具備上述3個條件的情況下才予以退稅。但是國家對退稅的產品也做了特殊規定,特准某些產品視同出口產品予以退稅。
特准退稅的產品主要有:
1.外輪供應公司銷售給外輪,遠洋貨輪和海員的產品;
2.對外修理、修配業務中所使用的零配件和原材料。
3.對外承包工程公司購買國內企業生產的,專門用於對外承包項目的機械設備和原材料,在運出境外後,憑承包單位出具的購貨發票、報關單辦理退稅;
4.國際招標、國內中標的機電產品。
國家同時也明確規定了少數出口產品即使具備上述3個條件,也不予以退稅;
國家明確不予退稅的出口產品有:
1.出口的原油;
2.援外出口產品;
3.國家禁止出口的產品;
4.出口企業收購出口外商投資的產品;
5.來料加工、來料裝配的出口產品;
6.軍需工廠銷售給軍隊系統的出口產品;
7.軍工系統出口的企業范圍;
8.對鑽石加工企業用國產或進口原鑽石加工的鑽石直接出口或銷售給外貿企業出口;
9.齊魯、揚子、大慶三大乙烯工程生產的產品;
10.未含稅的產品;
11.個人在國內購買、自帶出境的商品暫不退稅。
二、哪些企業可以出口退稅?
1.具有外貿出口經營權並承擔國家出口創匯任務的企業,經過經貿主管部門批准,享有獨立對外出口經營權的中央和地方外貿企業、工貿公司和部分工業生產企業。
2.委託出口的企業主要指具有出口經營權的企業代理出口,承擔出口盈虧的企業。
一般貿易出口貨物退稅計算方法
目前,外商投資企業出口貨物退稅辦法包括「先征後退」和「免、抵、退」稅。
「先征後退」是指生產企業自營出口或委託代理出口的貨物,一律先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的征稅率征稅,然後由主管出口退稅業務的稅務機關在國家出口退稅計劃內按規定的退稅率審批退稅。
一、計稅依據。
「先征後退」辦法按照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乘以外匯人民幣牌價計算應退稅額。
「離岸價」(英文編寫為FOB價)是裝運港船上交貨價,但這個交貨價屬於象徵性交貨,即賣方將必要的裝運單據交給買方按合同規定收取貨款,買賣雙方風險劃分都是以貨物裝上船為界限。因此,FOB價是由買方負責租船訂艙,辦理保險支付運保費。
最常用的FOB、CFR和CIF價的換算方法如下:
FOB價=CFR價-運費=CIF價×(1-投保加成×保險費率)-運費
因此,如果企業以到岸價格作為對外出口成交的,在貨物離境後,應扣除發生的由企業負擔的國外運費、保險費傭金和財務費用;以CFR價成交的,應扣除運費。
二、計算方法
1、一般貿易
(1)計算公式:
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征稅率-當期全部進項稅額
當期應退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退稅稅率
(2)以上計算公式的有關說明:
①當期進項稅額包括當期全部國內購料、水電費、允許抵扣的運輸費、當期海關代征增值稅等稅法規定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
②外匯人民幣牌價應按財務制度規定的兩種辦法確定,即國家公布的當日牌價或月初、月末牌價的平均價。計算方法一旦確定,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得更改。
③企業實際銷售收入與出口貨物報送但、外匯核銷單上記載的金額不一致時,稅務機關按金額大的征稅,按出口貨物報關單上記載的金額退稅。
④應納稅額小於零的,結轉下期抵減應交稅額。
舉例說明:
例1、某鞋廠2000年3月出口鞋30000打,其中:(1)28000打以FOB價成交,每打200美元,人民幣外匯牌價為1:8.2836元;(2)2000打以CIF價格成交,每打240美元,並每打支付運費20元、保險費10元、傭金2元,人民幣外匯牌價為1:8.2836元。當期實現內銷鞋19400打,銷售收入34920000元,銷項稅額為5936400元,當月可予抵扣的進項稅額為10800000元,鞋的退稅率為13%。用「先征後退」方法計算應交稅額和應退稅額。
計算出口自產貨物銷售收入:出口自產貨物銷售收入=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到岸價格-運輸費-保險費-傭金)×外匯人民幣牌=28000×200×8.2836+2000×(240-20-10-2)×8.2836=49834137.60(元)
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征稅率-當期全部進項稅額=5936400+49834137.60×17%-10800000=3608203.39(元)
當期應退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退稅稅率-49834137.60×13%=6478437.89(元)。
梧桐樹198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