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什麼是保稅區(金融>外匯管理)
保稅區是中國繼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之後,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新的經濟性區域。保稅區按照國際慣例運作,實行比其他開放地區更靈活優惠的政策,它已成為中國與國際市場接軌的「橋頭堡」
㈡ 保稅區企業能否開立人民幣戶
可以的.中國國內目前還不允許外資獨資成立單純貿易性企業,但在保稅區可以成立並可以取得一般納稅人的權利,擁有人民幣帳戶、可開增值稅發票,實際上已經擁有在國內從事純貿易活動的權利,這是保稅區的國內貿易功能。
目前國內的貿易性公司無法從事轉口貿易,但保稅區內的企業有外幣的現匯帳號,可以從事外幣結算貨物的貿易活動,實際上是擁有了國際轉口貿易的功能。
以下是關於保稅區的一些知識:
保稅區是中國繼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之後,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新的經濟性區域。由於保稅區按照國際慣例運作,實行比其他開放地區更為靈活優惠的政策,它已成為中國與國際市場接軌的「橋頭堡」。因此,保稅區在發展建設伊始就成為國內外客商密切關注的焦點。
保稅區具有進出口加工、國際貿易、保稅倉儲商品展示等功能,享有「免證、免稅、保稅」政策,實行「境內關外」運作方式,是中國對外開放程度最高、運作機制最便捷、政策最優惠的經濟區域之一。
1990年6月,經中央批准,在上海創辦了中國第一保稅區——上海外高橋保稅區。1992年以來,國務院又陸續批准設立了14個保稅區和一個享有保稅區優惠政策的經濟開發區,即天津港、大連、張家港、深圳沙頭角、深圳福田、福州、海口、廈門象嶼、廣州、青島、寧波、汕頭、深圳鹽田港、珠海保稅區以及海南洋浦經濟開發區。目前全國15個保稅區隔離設施已全部經海關總署驗收合格,正式投入運營。
1992年,在鄧小平同志南巡講話發表之後,各保稅區紛紛加快了實質性啟動,基本建設進展迅速,初步形成了招商引資的軟硬環境,海內外客商投資踴躍,大多數保稅區首期開發區域的土地已批租或出讓完畢,並在進一步開發二期工程,吸引外資工作也出現了可喜的局面。
經過多年的探索和實踐,全國各個地區的保稅區已經根據保稅區的特殊功能和依據地方的實際情況,逐步發展成為當地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目前集中開發形成的功能有保稅物流和出口加工。
隨著中國加入WTO,全國保稅區逐步形成區域性格局,南有以廣州、深圳為主的珠江三角洲區域,中有以上海、寧波為主的長江三角洲區域,北有以天津、大連、青島為主的渤海灣區域,三個區域的保稅區成為中國與世界進行交流的重要口岸,並形成獨特的物流運作模式。
保稅區基本運作方式
基於海關和外匯的特殊管理機制,保稅區形成特殊的圍繞四大基本功能的基本運作形式:
第1種 保稅倉儲等保稅物流運作形式
保稅區內實行「境內關外」的政策,這樣一來在保稅區內形成相當寬松優惠的保稅政策,即貨物從海外進入保稅區不視同進口,只有從保稅區再進口國內時才視同進口,貨物從國內到保稅區視同出口,這樣就形成了以保稅倉儲為核心內容的保稅物流運作形式。
三資加工貿易企業可以利用保稅區的物流功能,從保稅區進口原材料,將半成品或成品出口保稅區,完成加工貿易手冊的核銷工作,將各種轉廠手續變成進出口手續,從而大大提高物流效率節省物流成本,此外可以將出口的產品進行內銷而沒有內銷比例等審批限制。
在中國采購的國際企業可以將采購出口貨物的配送中心設在保稅區,直接對國外市場進行貨物配送,從而解決銷售地高成本配送問題。
銷售中國市場的進口貨物可以先保稅倉儲在保稅區內,再根據實際的銷售數量和形式進行貨物清關工作,一方面可以減少供應鏈維系的資金積壓成本(海關稅金佔用流動資金),另一方面可以適應中國企業的不同銷售形式(免稅銷售和完稅銷售)。
第2種 出口加工等加工運作形式
保稅區內的加工貿易企業不實行銀行保證金台帳、不實行外匯核銷制度,非常有利於企業開展出口加工工作。
保稅區內加工貿易企業使用的進口設備全部實行免稅,不受項目內容限制和投資總額的限制。
第3種 國際貿易等貿易運作形式
中國國內目前還不允許外資獨資成立單純貿易性企業,但在保稅區可以成立並可以取得一般納稅人的權利,擁有人民幣帳戶、可開增值稅發票,實際上已經擁有在國內從事純貿易活動的權利,這是保稅區的國內貿易功能。
目前國內的貿易性公司無法從事轉口貿易,但保稅區內的企業有外幣的現匯帳號,可以從事外幣結算貨物的貿易活動,實際上是擁有了國際轉口貿易的功能。
保稅區內的貿易性企業同時擁有國內貿易和轉口貿易雙重身分的權利,這就構成了保稅區的貿易功能多樣化形式。
第4種 商品保稅展示等展示運作形式
由於保稅區實行的是國際自由貿易區的模式,因此國際商品的保稅展示成為一項重要的保稅區功能運作形式。
從國外運往中國的貨物可以在保稅區內進行商品展示,可以設立相應的展覽場館,安裝模擬使用國際的各種產品,這樣一來非常有利於國際產品銷售到中國,一方面大大降低展覽成本,簡化展覽產品的通關手續,另一方面縮短考察的時間相應減低了國內企業的采購成本。
目前在全國的保稅區內主力展示的商品為保稅汽車和大型工程機械成套設備,由於這些產品國內展示成本非常高,保稅區展示優勢非常突出。
㈢ 從國外進口貨物在保稅區報關 向境外付匯需什麼手續
付匯需要報關單、進境備案清單、身份證、發票,合同等手續。手續口岸一般貿易清關有了報關單才能付匯 保稅區清關的話只需要有進境備案清單就可以付匯了。
付匯是指經批准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根據有關售匯以及付匯的管理規定,審核用匯單位和個人提供的規定的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後,從其外匯帳戶中或將其購買的外匯向境外支付的行為。
㈣ 保稅區內企業需要單獨對保稅監管區域外匯登記證進行年檢嗎
請參閱《國家外匯管理局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改革試點的公告》附件2《貨物貿易外匯管理試點指引實施細則》第三條、第四條第三條企業依法取得對外貿易經營權後,需持《貿易外匯收支企業名錄登記申請書》(見附1)、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企業公章的《貨物貿易外匯收支業務確認書》(以下簡稱《確認書》,見附2)及下列資料有效原件及加蓋企業公章的復印件,到所在地外匯局「貿易外匯收支企業名錄」(以下簡稱名錄)登記手續:(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企業營業執照》副本;(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三)《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依法不需要備案登記的可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台、港、澳投資企業批准證書》等;(四)外匯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外匯局審核有關資料無誤後為其名錄登記手續。無對外貿易經營權的企業,確有客觀需要開展貿易外匯收支業務的,名錄登記時可免於提交本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資料。第四條從事對外貿易的保稅監管區域企業(以下簡稱區內企業)按照《保稅監管區域外匯管理法》外匯登記手續時,應當簽署《確認書》。區內企業在取得《保稅監管區域外匯登記證》並簽署《確認書》後自動列入名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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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到外匯局辦了企業進出口業務備案與銀行說的外付匯名錄是一回事嗎
如果已經在外匯局辦好「進口付匯企業名錄卡」,則是名錄企業;如果沒有名錄卡,就不是。 ...
㈥ 從保稅區進口商品,付匯核銷時需要向外匯局提供哪些資料
什麼是進口付匯核銷?
就是採用貿易進口付匯核銷單(代申報單)的形式,對每一筆通過外匯指定銀行向境外付匯的情況進行統計,到貨後再逐筆核對注銷的一種監管制度。
如何領取進口付匯核銷單?
進口單位在被列入「外付匯進口單位名錄」的情況下,並向主管海關領取付匯核銷用的IC卡後,就可以到外匯指定銀行領取《貿易進口付匯核銷單(代申報單)》,憑以辦理進口付匯手續。
中國境內保稅區如何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
根據《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在我國境內設立的保稅區也應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如下:
保稅區內外的中國居民的貨物進出,不需作國際收支統計申報,但需辦理進出口收付匯核銷;保稅區內的中國居民與境外非中國居民發生的收付款行為,需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但不需辦理進出口收付核銷。具體操作如下:
第一,如果保稅區內企業向境外支付進口款,銀行應讓其客戶填寫「進口付匯核銷單(代申報單)」,並在「進口付匯核銷單(代申報單)」上加添「申報號碼」和「國際收支交易編碼」,輸入電腦,向外匯局申報。但該「進口付匯核銷單(代申報單)」只用於國際收支統計申報,不用於進口付匯核銷。
第二,如果境內保稅區外的單位向保稅區內的企業支付進口款,銀行應讓客戶填寫「進口付匯核銷單(代申報單)」,銀行不在此「進口付匯核銷單(代申報)」上加註「申報號碼」和「國際收支交易編碼」,也不輸入電腦,但銀行應將「進口付匯核銷單(代申報單)」用作進口付匯核銷之用。
第三,上述兩類「進口付匯核銷單(代申報單)」,銀行應按有關規定分別保存,造冊報送同級外匯局。
第四,保稅區內出口收匯的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與出口收匯核銷的作法比照上述3條辦理。
出口項下的傭金怎樣辦理兌付或者支付手續?
預付一定比例的貨款是國際貿易上的通行做法。按照《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一般貨物進口項下不超過合同總金額的15%或者雖超過15%但未超過等值10萬美元的預付貨款,持進口合同、進口付匯核銷單從其外匯帳戶中支付或者到外匯指定銀行兌付。
對超過上述比例和金額的預付貨款的支付,進口單位持進口合同、對方銀行開具並經中方銀行核實密押的正本保函、形式發票,支付預付貨款的申請書,在提供的該申請書中,應當具體說明:1、支付超比例或超金額預付貨款的原因及經過;2、進口商品的市場情況;3、預付貨款後對價格的影響。如起了降價作用,還應當說明降價的幅度;銀行匯款憑證及外匯局售匯通知單向外匯局申請。由外匯局審核其真實性後,在售匯通知單上加蓋外匯局業務公章。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憑此蓋有外匯局業務公章的售匯通知單辦理售匯或者從其外匯帳戶中支付。
《保稅區外匯管理辦法》規定的保稅區外匯管理政策與區外有何不同?
保稅區是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海關實施特殊監管的區域。從區域性政策來講,保稅區是我國目前區域性政策傾斜度最大的地區。因此,我們制定《保稅區外匯管理辦法》的指導思想,一是要有利於保稅區功能的實現,二是體現保稅區外匯政策的試驗性和先行性。與區外相比,區內外匯政策要優於區外,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保稅區內既可以以外幣計價結算,也可以以人民幣計價結算。區外則已取消一切形式外幣計價結算,禁止外幣流通。
2.區內企業的外匯收入實行意願結匯,即可以存入區內金融機構,也可以賣給區內的外匯銀行,區外經常性外匯收入則實行強制結匯,外匯收入只能賣給外匯指定銀行。
3.保稅區內無論是中資企業,還是外商投資企業,均可以按規定開立外匯帳戶。區外企業未經批准不得保留外匯帳戶。
4.區內企業不辦理出口收匯和進口付匯核銷手續,區外企業必須辦理出口收匯和進口付匯核銷手續。
5.保稅區經常項目下的外匯管理,中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實行統一的管理政策。區外中資企業在結售匯等方面都與外商投資企業有區別。
進口付匯核銷業務審核單據
根據《進口付匯核銷監管暫行辦法》規定,進口單位「應當在有關貨物進口報關後一個月內向外匯局辦理核銷報審手續」。進口單位在辦理到貨報審手續時,須對應提供下列單據:
(1)進口付匯核銷單(如核銷單上的結算方式為「貨到付款」,則報關單號欄不得為空);
(2)進口付匯備案表(如核銷單付匯原因為「正常付匯」,企業可不提供該單據);
(3)進口貨物報關單正本(如核銷單上的結算方式為「貨到付匯」,企業可不提供該單據);
(4)進口付匯到貨核銷表(一式兩份,均為復印件並加蓋公司章);
(5)結匯水單及收帳通知單(如核銷單付匯原因不為「境外工程使用物資」及「轉口貿易」,企業可不提供該單據);
(6)外匯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憑證、文件。
上述單據的內容必須真實、完整、清晰、准確。
㈦ 天津市空港保稅區的外匯管理局
天津有兩個外匯局,天津分局和塘沽中心支局,不知天津市空港保稅區的外匯管理局是指哪個,打電話問問吧:天津分局022-23209227,塘沽中心支局022-25763887
㈧ 綜合保稅區外匯管理有哪些特殊的政策
(1)綜合保稅區內與境內保稅監管區域外之間貨物貿易項下交易,可以以人民幣計價結算,也可以以外幣計價結算;綜合保稅區內機構之間的交易,可以以人民幣計價結算,也可以以外幣計價結算。
(2)區內與境內區外之間的資金收付,區內、境內區外機構無需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
(3)區內企業對境外支付貨款,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無須辦理進口付匯核銷。
(4)外方投資者因區內機構清算所得資產,經外匯局核准後可以匯出境外或者境內再投資。
(5)綜合保稅區內企業可以申請購匯支付,購匯總額不得超過其注冊資本中實際到位的人民幣投資部分。
(6)綜合保稅區內企業與境外貿易機構進行邊境貿易時,可以用可自由兌換貨幣、毗鄰國家貨幣或者人民幣計價結算,也可以用易貨的方式進行結算。
(7)企業經常項目項下收入的可兌換貨幣,在外匯局核定的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限額內的,可以結匯,也可以存入經常項目外匯賬戶保留;企業經常項目下收入的毗鄰國家貨幣,可以存入毗鄰國家貨幣邊境貿易賬戶,也可以根據銀行自願購買的意願賣給銀行。
(8)外匯局為企業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後,向企業出具「出口收匯核銷退稅專用聯」,並在備注欄中註明核銷幣種和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