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拆出資金的拆出資金的會計處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金融)拆借給境內、境外其他金融機構的款項。
企業在系統內拆借的款項,應單獨設置「系統內拆出資金」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拆放的金融機構進行明細核算。
三、拆出資金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企業拆出資金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存放中央銀行款項」、「銀行存款」等科目;收回資金時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二)拆出資金利息收入的賬務處理,應當比照「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科目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按規定拆放給其他金融機構的款項余額。
Ⅱ 拆出資金是什麼類科目資產類還是負債類
拆出資金是資產類科目。
Ⅲ 折出資金是歸在貨幣資金里嗎
算投資資產
拆出資金(Lendings to Banks and Other Financial Institutions)是指一個企業(金融)拆借給境內、境外其他金融機構的款項。該項目不包括企業在系統內拆借的款項,應單獨設置「系統內拆出資金」科目核算。
拆出資金,是指信託投資公司拆借給商業銀行和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資金。拆出資金應按實際發生額入賬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金融)拆借給境內、境外其他金融機構的款項。
企業在系統內拆借的款項,應單獨設置「系統內拆出資金」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拆放的金融機構進行明細核算。
三、拆出資金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企業拆出資金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存放中央銀行款項」、「銀行存款」等科目;收回資金時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二)拆出資金利息收入的賬務處理,應當比照「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科目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按規定拆放給其他金融機構的款項余額。
Ⅳ 融出資金和拆出資金區別
一、含義不同
拆出資金,是指信託投資公司拆借給商業銀行和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資金。拆出資金應按實際發生額入賬。
融出資金是借出資金。通常情況下,對方有資金需要的時候,會向你方提出「融入」資金的要求,而條件多是向你付出一定利率的利息作為你方「融出」資金的代價。
二、兩者目的不同
拆出資金是我國商業銀行的一項重要業務,其目的在於通過優化資產結構而實現整體資產收益最大化。拆出資金業務內部控制是我國商業銀行內部控制體系的重要內容,是提高拆出資金業務質量的重要保證。
融出資金是通過金融產品來進行的。所謂金融產品,是指資金融通過程的各種載體,它包括貨幣、黃金、外匯、有價證券等。就是說,這些金融產品就是金融市場的買賣對象,供求雙方通過市場競爭原則形成金融產品價格,如利率或收益率,最終完成交易,達到融通資金的目的。
三、性質不同
融出資金是商業銀行間的證券回購就是金融機構之間、國債服務部之間以及金融機構和國債服務部之間進行的資金拆借。回購方就是融入,歸還方是融出。
拆出資金業務內部控制體系的設計是增強我國商業銀行拆出資金業務內部控制功能的前提,而理論體系的設計過程必須密切聯系於我國商業銀行拆出資金業務內部控制的現實性實踐行為。
(4)北京銀行貴金屬拆出資金擴展閱讀:
融資交易中,投資者向證券公司交納一定的保證金,融入一定數量的資金買入股票的交易行為。投資者向證券公司提交的保證金可以是現金或者可充抵保證金的證券。而後證券公司向投資者進行授信後,投資者可以在授信額度內買入由證券交易所和證券公司公布的融資標的名單內的證券。
如果證券價格上漲,則以較高價格賣出證券,此時只需歸還欠款,投資者就可盈利;如果證券價格下跌,融入資金購買證券,這就需要投資者補入資金來歸還,則投資者虧損。
融券交易中,投資者向證券公司交納一定的保證金,整體作為其對證券公司所負債務的擔保物。融券交易為投資者提供了新的盈利方式和規避風險的途徑。
如果投資者預期證券價格即將下跌,可以借入證券賣出,而後通過以更低價格買入還券獲利;或是通過融券賣出來對沖已持有證券的價格波動,以套期保值。
Ⅳ 如何用通俗易懂的方式解釋「拆出資金」和「拆入資金」
拆入資金,就是從其他金融機構借入資金;
拆出資金,就是把資金借給其他金融機構。
Ⅵ 拆出資金的介紹
企業(金融)拆借給境內、境外其他金融機構的款項。該項目不包括企業在系統內拆借的款項,應單獨設置「系統內拆出資金」科目核算。
Ⅶ 銀行業務中的折出資金是什麼
應該是同業拆借
同業拆借
同業拆借是指商業銀行之間利用資金融通過程的時間差、空間差、行際差來調劑資金而進行的短期借貸。
同業拆借作為臨時調劑性借貸行為,具有以下特點:
1、期限短。同業拆借的交易期限較短,屬臨時性的資金融通。我國目前同業拆借期限最長不超過4個月。
2、利率相對較低。一般來說,同業拆借利率是以中央銀行再貸款利率和再貼現率為基準,再根據社會資金的松緊程度和供求關系由拆借雙方自由議定的。由於拆借雙方都是商業銀行或其它金融機構,其信譽比一般工商企業要高,拆借風險較小,加之拆借期限較短,因而利率水平較低。
3、 同業拆借的參與者是商業銀行和其它金融機構。
商業銀行進行同業拆借活動時,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1、 自主性原則。同業拆借是一種信用行為,在進行拆借資金交易時,必須承認 和尊重市場主體 (交易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嚴格遵循自願協商、平等互利、自主成交的原則,維護市場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形成平等競爭的有序環境,保證資金的合理流動。
2、償還性原則。對拆出方來說,由於拆出的是本行暫時閑置不用的資金,有一定 期限限制,因此必須按期收回。對拆入方來說,拆入資金只是擁有一定期限內的資金使用權,並不擁有長期使用的權利,也不改變資金的所有權,因而必須到期如數償還。
3、短期性原則。同業拆借的典型特徵之一是期限短,屬一種短期融資。從拆出方看,拆出的資金是銀行的暫時閑置的資金,從數量和期限上都具有不確定性,因而其資金運用必須是短期的。就拆入方而言,向同業拆入資金主要是解決臨時性儲備不足的資金需要,如因清算聯行匯差而出現的臨時性頭寸不足和頭寸調度方面的突發性資金需求等。因此拆入方也應堅持拆入資金的短期性原則,一旦貸款收回或存款增加,就應立即歸還這種借款。
Ⅷ 什麼是拆入資金和拆出資金,請請告知一下,謝謝。
拆入、拆出資金是指因資金周轉需要,商業銀行與其它銀行和金融機構之間借入、借出回的資金頭寸。其計算公式答為: 1、拆入資金期末余額/各項存款期末余額 ≤4% 2、拆出資金期末余額/各項存款期末余額 ≤8% 拆借資金比例是衡量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及其程度的指標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