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如何在國家外匯管理局取得外匯賬戶開立許可
設立外匯賬戶應當持抄相應材料向當地外匯管理局提出申請,憑當地外匯管理局《國家外匯管理局設立外匯賬戶批准書》到當地銀行設立外匯賬戶。
經過外匯管理機構審批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銀行才能為客戶設立外匯賬戶,並在外匯管理局准許的外匯活動范圍以內,辦理外匯結算。
涉匯單位的外匯賬戶只能設立一個,各種不同的幣種在同一個銀行視為一個賬戶,設立第二個以上賬戶必須經過當地外匯管理局批准。未經外匯管理局批准,同一家銀行或在不同的銀行不能多頭開戶。
(1)哪類賬戶需要向外匯局報送賬戶的開戶信息擴展閱讀:
外匯賬戶管制一般分為:
①自由賬戶,即既可以自由外匯記賬也可以本幣記賬,賬戶上的資金可以自由轉移的賬戶。
②外幣賬戶,賬戶上的資金一般為國外匯入或攜入貨幣,也可以是外國使館人員、地區性或國際性組織工作人員的外匯薪金、收入等。
③境外賬戶,其他國家居民開立的所在國貨幣賬戶,一般無息。
④凍結賬戶,亦稱封閉賬戶,主要用於尚未准備調出國外的資金,一般由移居國外的人持有。
⑵ 去外匯管理局備案需要哪些手續
營業執照副本、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企業公章、書面申請、外經貿部門批准證書等。
1、營業執照副本
營業執照副本的存在是為了在公司運作中的使用方便而設立的,在日常工作中如果需要營業執照的原件就可以用營業執照副本。執照分正本和副本,它們的作用是相同的,都是公司的法律證明文件。
2、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
組織機構代碼證是各類組織機構在社會經濟活動中的通行證。代碼是"組織機構代碼"的簡稱。組織機構代碼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注冊、依法登記的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頒發一個在全國范圍內唯一的、始終不變的代碼標識。
3、企業公章
公章是指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使用的印章。 由於公安部對辦理刻制印章的手續未作統一規定,所以各地公安機關對刻制印章手續的規定有所不同。根據刻制印章的種類不同,手續也不一樣。
4、書面申請
申請書是個人或集體向組織、機關、企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表述願望、提出請求時使用的一種文書。申請書的使用范圍廣泛,申請書也是一種專用書信,它同一般書信一樣,也是表情達意的工具。申請書要求一事一議,內容要單純。
5、外經貿部門批准證書
外經貿部頒發批准證書的企業(包括外經貿部審批合同章程的企業和國務院有關部委直屬機構審批合同章程、外經貿部頒發批准證書的企業)按屬地原則在所在地省級(包括計劃單列市、哈爾濱、長春、沈陽、武漢、南京、廣州、成都、西安市)外經貿部門參加聯合年檢。
企業按上述程序填報年檢報告書,所在地外經貿部門年檢合格後,向企業出具年檢合格通知,企業憑年檢合格通知對外經貿部申請換領批准證書,正式獲得進出口企業。
⑶ 哪些外匯需經外管局批准才能開立經常項目外匯帳戶
什麼是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外商投資企業怎樣開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境內機構可以向所在地外匯管理局申請開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 A經有權管理部門核准或備案具有涉外經營權或有經常項目外匯收入; B具有捐贈、援助、國際郵政匯兌等特殊來源和指定用途的外匯收入; 外商投資企業經外匯管理局批准後,憑外匯局簽發的核准件再到銀行辦理具體開戶手續。
⑷ 外匯賬戶管理錄入信息需要哪些證件
海關注冊登記證書復印件(蓋公章)、電子口岸IC卡、外經貿部門(現在應是商務局)頒發對外貿易經營者登記表復印件蓋公章、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蓋公章、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蓋公章、企業開戶備案申請。建議把上述原件一起帶上,外匯局一般是要驗原件的。
⑸ 哪幾類外匯賬戶需要標注
外匯賬戶是指境內機構、駐華機構、個人按照有關賬戶管理規定在經批准經營外匯存款業務的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可自由兌換貨幣開立的賬戶
外匯賬戶按賬戶的功能劃分,可分為兩類,即外匯結算賬戶和專項賬戶。
⑹ 在一般戶開戶行辦理國際結算業務要報外管局嗎
公司客戶辦理國際結算業務,比如外匯賬戶開戶、外匯資金的收付、信用證托收等等業務的辦理,辦理業務的銀行均會將相關數據報送給外匯管理局,並且在辦理業務的時候要求客戶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所以銀行已經將你的業務結算信息報送給了外管局,並不是由你報。中國大陸地區實行外匯管制,故所有的對公客戶的國際結算信息,都將報送給外匯管理局。故無論是基本戶開戶行或者是一般戶開戶行都有義務報送。
⑺ 開立一切外幣賬戶在外匯管理局登記開戶主體基本信息要帶什麼資料
其實關於外匯開戶的 需要帶什麼資料 步驟是什麼的都不需要擔心 畢竟不同的機構都詳細的寫明了開戶步驟 外匯開戶的話 一切都是浮雲,資金安全是首要條件,主要看是否是黑平台就好了,再按照自己的資金,篩選交易杠桿,傭金等,開戶手續的話各個機構都有詳細的步驟,選擇好平台後你注意看一下就好了。只要不是黑平台,資金就是安全的。這樣吧,你到匯通網的經紀商欄目查詢一下,那裡收錄的倒是安全平台。如果你中意哪個平台,首先在那裡查看一下它的監管機構吧。
⑻ 開公司外匯賬戶需要提交的資料
根據企業行業類型、賬戶用途及各家銀行內控制度等要求,企業開戶時提交的資料有所不同。
如貨物貿易企業開立外匯賬戶一般需要提交營業執照、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表、法人、經辦人身份證件等,同時需攜帶財務章、公章、法人章。
具體開戶材料企業還應進一步咨詢經辦銀行。
(8)哪類賬戶需要向外匯局報送賬戶的開戶信息擴展閱讀:
1、如需開立外匯帳戶,其開戶申請書應是正式公函,必須蓋有單位公章,申請內容明確,開戶申請書中必須寫明外匯資金來源、用途情況,開戶銀行,開戶幣種,如是專項帳戶還需說明項目及有關情況及開戶期限,以及外匯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開戶需持外匯局要求的有關材料的正本及其復印件,並且開戶所持證件必須是由政府簽發並在有效期之內。
3.接受捐贈或援助的單位必須是國內民間組織、科研院所、大專院校等國內事業單位,並按捐贈或援助協議規定將捐贈款項用於境外支付。
4.如不符合上述要求,一律退回,不進行審核。
⑼ 開立NRA賬戶,人民銀行要審核哪些文件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布時間:2009-07-13 文號:匯發【2009】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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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
為規范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的開立、使用等行為,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防範金融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相關規定,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境外機構是指在境外(含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合法注冊成立的機構。所稱境內銀行是指依法具有吸收公眾存款、辦理國內外結算等業務經營資格的境內中資和外資銀行。
本通知所稱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不包括境外機構境內離岸賬戶(境外機構按規定在依法取得離岸銀行業務經營資格的境內銀行離岸業務部開立的賬戶)。
二、境外機構和境內銀行應當按照本通知規定,開立、使用外匯賬戶,辦理外匯收支業務,並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
三、境內銀行為境外機構開立外匯賬戶,應當審核境外機構在境外合法注冊成立的證明文件等開戶資料。證明文件等開戶資料為非中文的,還應同時提供對應的中文翻譯。除國家外匯管理局另有規定外,不需經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批准。
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戶名應與其在境外合法注冊成立的證明文件(或對應的中文翻譯)記載的名稱一致。
四、境內銀行為境外機構開立外匯賬戶時,應當在外匯賬戶前統一標注NRA(NON-RESIDENT ACCOUNT),即NRA+外匯賬戶號碼,並自行對境外機構中銀行和非銀行機構進行區別,以使與該外匯賬戶發生資金往來的境內收付款方及其收付款銀行,能夠准確判斷該外匯賬戶為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
本通知實施之日起18個月內,境內銀行應當完成前款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統一標注NRA內部系統調整以及本通知發布前已開立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統一標注NRA等工作。
境內銀行應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國家質量檢驗檢疫總局關於下發國際收支統計申報中特殊機構賦碼業務操作規程的通知》(匯發[2003]131號)等規定,為開立外匯賬戶的境外機構申領特殊機構代碼,向外匯局辦理境外機構基本信息登記,並通過外匯賬戶管理信息系統向外匯局報送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開戶、余額和收支明細信息。境外銀行在境內銀行開立的同業存款等外匯賬戶,不適用本款規定。
五、境內機構和境內個人與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之間的外匯收支,按照跨境交易進行管理。境內銀行應當按照跨境交易外匯管理規定,審核境內機構和境內個人有效商業單據和憑證後辦理。
境內銀行完成NRA標注前,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向境內機構和境內個人支付的,匯款銀行應在匯款指令交易附言中註明NRA PAYMENT,以使收款銀行判斷該項資金來源於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境內機構和境內個人向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支付的,除按規定提供有效商業單據和憑證外,還應向匯款銀行提供收款外匯賬戶性質證明材料;匯款銀行如因提供的收款外匯賬戶性質證明材料不明等原因而無法明確該外匯賬戶性質,應當向收款銀行書面征詢該外匯賬戶性質,收款銀行應當書面回復確認。
六、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從境內外收匯、相互之間劃轉、與離岸賬戶之間劃轉或者向境外支付,境內銀行可以根據客戶指令等直接辦理,但國家外匯管理局另有規定除外。
七、通過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與境外、境內之間發生的資金收支,以及由此產生的賬戶余額變動,均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
八、未經注冊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局、管理部批准,不得從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存取外幣現鈔,不得直接或者變相將該外匯賬戶內資金結匯。
九、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資金余額,除國家外匯管理局另有規定外,應當納入境內銀行短期外債指標管理,以其作為境內機構從境內銀行獲得貸款的質押物的,按照境內貸款項下境外擔保外匯管理規定辦理。
十、境內銀行辦理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有關業務,應當遵守有關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等反洗錢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等的規定。
十一、境外機構和境外個人在依法取得離岸銀行業務經營資格的境內銀行離岸業務部開立離岸賬戶、該離岸賬戶和境內之間的外匯收支,嚴格按照《離岸銀行業務管理辦法》(銀發[1997]438號)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辦理。
十二、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外匯賬戶、外國投資者專用外匯賬戶、境外機構B股外匯賬戶、具有外交豁免權的外國(地區)駐華使領館或者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境內外匯賬戶等開立、使用和關閉,國家外匯管理局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按照本通知規定辦理,包括標注NRA等。
十三、違反本通知規定的,由外匯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外匯管理規定予以處罰。
十四、本通知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但通過外匯賬戶管理信息系統向外匯局報送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開戶、余額和收支明細信息的規定除外,其具體實施時間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另行通知。
本通知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解釋。
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後,應盡快轉發轄內中心支局、支局和外匯指定銀行。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反饋。
電話:68402429、68402129 傳真:68402430
二OO九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