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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承包工程外匯核銷

發布時間:2021-07-31 16:42:08

A. 對外承包工程公司運出境外用於對外承包項目的貨物如何做出口退稅

出口退稅(Export Rebates)是指對出口商品已徵收的國內稅部分或全部退還給出口商的一種措施,這也是國際慣例。1994年1月1日開始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出口商品的增值稅稅率為零,對於出口商品,不但在出口環節不征稅,而且稅務機關還要退還該商品在國內生產、流通環節已負擔的稅款,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稅的價格進入國際市場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企業貨物出口後,稅務部門應按照出口商品的進項稅額為企業辦理退稅,由於稅收減免等原因,商品的進項稅額往往不等於實際負擔的稅額,如果按出口商品的進項稅額退稅,就會產生少征多退的問題,於是就有了計算出口商品應退稅款的比率——出口退稅率。 [編輯本段]出口退稅簡介出口貨物退(免)稅,簡稱出口退稅,其基本含義是指對出口貨物退還其在國內生產和流通環節實際繳納的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和特別消費稅。出口貨物退稅制度,是一個國家稅收的重要組成部分。
出口退稅主要是通過退還出口貨物的國內已納稅款來平衡國內產品的稅收負擔,使本國產品以不含稅成本進入國際市場,與國外產品在同等條件下進行競爭,從而增強競爭能力,擴大出口創匯。
1985年3月,國務院正式頒發了《關於批轉財政部〈關於對進出口產品征、退產品稅或增值稅的規定〉的通知》,規定從1985年4月1日起實行對出口產品退稅政策。1994年1月1日起,隨著國家稅制的改革,我國改革了已有退還產品稅、增值稅、消費稅的出口退稅管理辦法,建立了以新的增值稅、消費稅制度為基礎的出口貨物退(免)稅制度。
外貿企業出口退稅 [編輯本段]出口退稅條件(1)必須是增值稅、消費稅徵收范圍內的貨物。增值稅、消費稅的徵收范圍,包括除直接向農業生產者收購的免稅農產品以外的所有增值稅應稅貨物,以及煙、酒、化妝品等11類列舉徵收消費稅的消費品。
之所以必須具備這一條件,是因為出口貨物退(免)稅只能對已經徵收過增值稅、消費稅的貨物退還或免徵其已納稅額和應納稅額。未徵收增值稅、消費稅的貨物(包括國家規定免稅的貨物)不能退稅,以充分體現"未征不退"的原則。
(2)必須是報關離境出口的貨物。所謂出口,即輸出關口,它包括自營出口和委託代理出口兩種形式。區別貨物是否報關離境出口,是確定貨物是否屬於退(免)稅范圍的主要標准之一。凡在國內銷售、不報關離境的貨物,除另有規定者外,不論出口企業是以外匯還是以人民幣結算,也不論出口企業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視為出口貨物予以退稅。
對在境內銷售收取外匯的貨物,如賓館、飯店等收取外匯的貨物等等,因其不符合離境出口條件,均不能給予退(免)稅。
(3)必須是在財務上作出口銷售處理的貨物。出口貨物只有在財務上作出銷售處理後,才能辦理退(免)稅。也就是說,出口退(免)稅的規定只適用於貿易性的出口貨物,而對非貿易性的出口貨物,如捐贈的禮品、在國內個人購買並自帶出境的貨物(另有規定者除外)、樣品、展品、郵寄品等等,因其一般在財務上不作銷售處理,故按照現行規定不能退(免)稅。
(4)必須是已收匯並經核銷的貨物。按照現行規定,出口企業申請辦理退(免)稅的出口貨物,必須是已收外匯並經外匯管理部門核銷的貨物。
一般情況下,出口企業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退(免)稅的貨物,必須同時具備以上4個條件。但是,生產企業(包括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委託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生產企業、外商投資企業,下同)申請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時必須增中一個條件,即申請退(免)稅的貨物必須是生產企業的自產貨物(外商投資企業經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批准收購出口的貨物除外。 [編輯本段]出口退稅登記1、出口企業應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及其授權批准其出口經營權的批件、工商營業執照、海關代碼證書和稅務登記證於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所在地主管退稅業務的稅務機關填寫《出口企業退稅登記表》(生產企業填寫一式三份,退稅機關、基層退稅部門、企業各一份),申請辦理退稅登記證;
2、沒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應在發生第一筆委託出口業務之前,需持委託出口協議、工商營業執照和國稅稅務登記證向所在地主管退稅業務的稅務機關辦理注冊退稅登記。
3、出口企業退稅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時,企業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注冊登記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退稅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稅務登記,填寫《退稅登記變更表》(生產企業填寫一式兩份,退稅機關、企業各一份)。按照規定企業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冊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准或者宣布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退稅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稅務登記。變更退稅登記的范圍包括:
· 改變名稱;
· 改變企業代碼;
· 改變法定代表人、財務經理、辦稅員;
· 增設或撤銷分支機構;
· 改變住所或經營地點;
· 改變生產經營范圍或經營方式;
· 增減注冊資金(資本);
· 改變隸屬關系;
· 改變生產經營期限;
· 改變或增減開戶銀行基本帳號;
· 改變其他稅務登記內容。
· 企業在辦理變更退稅登記時,應提交的資料:
· 變更稅務登記申請書;
· 工商變更登記表及工商執照(注冊登記執照);
· 退稅機關發放的原退稅登記證件(登記證正、副本、登記表等);
4、出口企業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騙稅行為暫緩退稅,依法終止退稅業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手續前,清算已退稅款,追回多退稅款,再持有關證件向原退稅機關申報辦理注銷退稅登記。
出口企業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而涉及改變退稅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或注銷登記前或者住所、經營地點變動前,向原退稅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注銷退稅登記。
出口企業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30日內,向原退稅登記機關申請注銷退稅登記。
出口企業辦理注銷出口退稅稅務登記時,應提交的資料包括:
· 上級主管部門批文或董事會、職代會的決議,外商投資企業
應報送政府部門的批復和董事會決議;
·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同意注銷登記的證件或吊銷執照決定書;
· 原退稅機關核發的稅務登記證件(正、副本原件);
· 結清稅款、罰款、滯納金的繳款書復印件;
· 其他有關資料、證件。
5、未辦理出口退稅稅務登記證的企業,一律不予辦理出口退(免)稅,對逾期辦理出口退(免)稅登記的企業除令其限期糾正外,處以1000元罰款。
6、出口退稅稅務登記證實行年審和定期換證制度,時間由市局統一制定。 [編輯本段]出口退稅范圍(一)下列企業出口屬於增值稅、消費稅徵收范圍貨物可辦理出口退(免)稅,除另有規定外,給予免稅並退稅:
l、有出口經營權的內(外)資生產企業自營出口或委託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自產貨物;
2、有出口經營權的外貿企業收購後直接出口或委託其他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貨物;
3、生產企業(無進出口權)委託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自產貨物;
4、保稅區內企業從區外有進出口權的企業購進直接出口或加工後再出口的貨物;
5、下列特定企業(不限於是否有出口經營權)出口的貨物;
(1)對外承包工程公司運出境外用於對外承包項目的貨物;
(2)對外承接修理修配業務的企業用於對外修理修配的貨物;
(3)外輪供應公司、遠洋運輸供應公司銷售給外輪、遠洋國輪而收取外匯的貨物;
(4)企業在國內采購並運往境外作為在國外投資的貨物;
(5)援外企業利用中國政府的援外優惠貸款和合資合作項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貨物;
(6)外商投資企業特定投資項目采購的部分國產設備;
(7)利用國際金融組織或國外政府貸款,採用國際招標方式,由國內企業中標銷售的機電產品;
(8)境外帶料加工裝配業務企業的出境設備、原材料及散件;
(9)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其外交人員、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及其官員購買的中國產物品。
以上「出口」是指報關離境,退(免)稅是指退(免)增值稅、消費稅,對無進出口權的商貿公司,借權、掛靠企業不予退(免)稅。上述「除另有規定外」是指出口的貨物屬於稅法列舉規定的免稅貨物或限制、禁止出口的貨物。
(二)一般退免稅貨物應具備的條件
1、必須是屬於增值稅、消費稅征稅范圍的貨物;
2、必須報關離境,對出口到出口加工區貨物也視同報關離境;
3、必須在財務上做銷售;
4、必須收匯並已核銷。
(三)下列出口貨物,免徵增值稅、消費稅
1、來料加工復出口的貨物,即原材料進口免稅,加工自製的貨物出口不退稅;
2、避孕葯品和用具、古舊圖書,內銷免稅,出口也免稅;
3、出口卷煙:有出口卷煙,在生產環節免徵增值稅、消費稅,出口環節不辦理退稅。其他非計劃內出口的卷煙照章徵收增值稅和消費稅,出口一律不退稅;
4、軍品以及軍隊系統企業出口軍需工廠生產或軍需部門調撥的貨物免稅。
5、國家現行稅收優惠政策中享受免稅的貨物,如飼料、農葯等貨物出口不予退稅。
6、一般物資援助項下實行實報實銷結算的援外出口貨物;
(四)下列企業出口的貨物,除另有規定外,給予免稅,但不予退稅
1、屬於生產企業的小規模納稅人自營出口或委託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自產貨物;
2、外貿企業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並持管通發票的貨物出口,免稅但不予退稅。但對下列出口貨物考慮其占出口比重較大及其生產、采購的特殊因素,特准退稅:
抽紗、工藝品、香料油、山貨、草柳竹藤製品、漁網漁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紙製品。
3、外貿企業直接購進國家規定的免稅貨物(包括免稅農產品)出口的,免稅但不予退稅。
4、外貿企業自非生產企業、非市縣外貿企業、非農業產品收購單位、非基層供銷社和非成機電設備供應公司收購出口的貨物。
(五)除經批准屬於進料加工復出口貿易以外,下列出口貨物不免稅也不退稅:
1、一般物資援助項下實行承包結算制的援外出口貨物;
2、國家禁止出口的貨物,包括天然包括天然牛黃、麝香、銅及銅基合金(電解銅除外)白金等;
3、生產企業自營或委託出口的非自產貨物。
國家規定不予退稅的出口貨物,應按照出口貨物取得的銷售收入徵收增值稅。
(六)貿易方式與出口退(免)稅
出口企業出口貨物的貿易方式主要有一般貿易、進料加工、易貨貿易、來料加工(來件裝配、來樣加工)補償貿易(現已取消),對一般貿易、進料加工、易貨貿易、補償貿易可以按規定辦理退(免)稅,易貨貿易與補償貿易與一般貿易計算方式一致;來料加工免稅

B. 人民幣結匯能否差額核銷

人民幣結匯可以差額核銷,但是有個差額的范圍。企業實際少收匯是因匯率差造成的,申報時可在匯率差中錄入相應的差額。但差額核銷的匯率差在逐筆報審中差額原因中是可以填寫的,如果是批次核銷的話沒有辦法錄入這個差額,只能控制在5%以內。

關於出口收匯核銷最新操作流程 以及 差額核銷的操作問題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簡化出口收匯核銷手續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5年10月14日 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
匯發〔2005〕73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

為進一步完善經常項目外匯管理,促進貿易便利化,國家外匯管理局決定進一步簡化出口收匯核銷手續。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出口單位進行出口收匯核銷報告時,對以「易貨貿易」、「補償貿易」、 「租賃貿易」、「租賃不滿一年」、「對外承包出口」方式出口的,取消向外匯局提供相關易貨合同、補償貿易合同、租賃合同、承包工程合同或協議、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對外承包核准件等憑證的要求。出口單位憑出口報關單、核銷單、核銷專用聯或相應進口報關單等材料辦理核銷手續。

二、出口單位以「進料對口」、「 進料深加工」、「 三資進料加工」方式出口需進行進料抵扣核銷的,取消事先由外匯局進行備案審批的要求。出口單位憑經商務主管部門核準的加工貿易合同(首次抵扣核銷時提供)、出口報關單、核銷單、差額部分的核銷專用聯及相應的進口報關單等材料辦理核銷手續。

三、出口單位以「貨樣廣告品A」方式出口的,對其中單筆不收匯金額超過等值500美元的貨樣廣告品出口核銷時,取消需提供貿易雙方簽訂的合同或協議的規定,外匯局直接按不收匯差額核銷處理。

四、出口單位已辦理國際收支申報的出口收匯,因遺失、毀損等原因申請補辦核銷專用聯的,不再由外匯局審批和出具核准件。出口單位可憑書面報告、涉外收入申報單等相關資料直接到原簽發銀行辦理核銷專用聯的補辦手續。

五、調整出口收匯差額核銷的范圍。
出口單位出口後,單筆核銷單對應的收匯或進口金額多於報關金額不超過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或單筆核銷單對應的收匯或進口金額少於報關金額不超過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的,憑《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匯發[2003]107號)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相關核銷憑證直接辦理核銷手續。在此范圍之外的出口應當辦理差額核銷報告手續。實行批次核銷的,可按核銷單每筆平均計算出口與收匯或進口差額。

六、因專營商品、更改合同條款或經批準的總、分(子)公司關系等原因發生收匯單位與核銷單位不一致,收匯單位申請辦理「境外收匯過戶」的,取消提供出口報關單、核銷單的規定。收匯單位憑境外收匯過戶申請書、相關協議、出口合同復印件、核銷專用聯等相關材料辦理過戶手續。

七、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海關實行封閉管理的特殊經濟區域企業不適用本通知。

八、本通知自2005年11月1日起執行,以前規定與本通知相抵觸的,以本通知為准。

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後,應盡快轉發至所轄中心支局、外資銀行和相關單位;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收到本通知後,應盡快轉發至所轄分支機構。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經常項目管理司反饋。

C. 國際收支網上申報 外匯交易編碼

對公收入
0101 一般貿易 001
0104 補償貿易
0105 來料加工裝配貿易
0106 進料加工貿易
0107 寄售代銷貿易
0108 邊境小額貿易
0111 對外承包工程出口貨物
0112 租賃貿易
0114 出料加工貿易——指中國居民企業提供原材料、輔料和包裝物料、商標、技術、設備等,非居民按合同規定進行加工,成品交給中方企業,外方收取加工費及部分由國外提供的原材料、輔料費用。註:本項只記錄中方企業原材料、輔料等的出口。
0116 其它——統計無法歸入上述各類正常貿易方式的其他正常貿易內容,要求在交易附言一欄描述該交易的具體內容。樣品款的處理:樣品款不分是否報關,均歸入正常貿易的其他(0116)。
0201 預收貨款——國外進口商在貨物所有權並未變更之前付給中國國內的出口商。註:1、本項實行優先原則,無論何種方式的貿易,如系預收貨款,應優先進入本項。2、大型機械製造過程中所收的進度款計入本項。
0202 第三國之間的轉口貿易——本交易方式包括兩種情況:1、非居民在中國從中國居民那裡購買貨物,在中國境內原封不動或稍為加工,再出售給第三國的交易方式;2、中國居民在另一國從非居民那裡購買貨物,在該國境內原封不動或稍為加工,再出售給第三國的交易方式。註:本項下只記錄中國居民以此種交易方式將貨物出售給非居民而收到的貨款。
0203 遠洋漁業銷售
0204 遠洋石油銷售
0205 向非居民提供電、煤氣、水等
0206 在港口為非居民運輸工具提供的貨物
0207 為非居民飛機、船舶等交通工具修理提供的貨物
0208 商品退貨——進口已支付後由於各種原因外國出口商又將貨款退回給原國內進口商,並應在申報單上註明屬退款及原進口付匯核銷單(代申報單)的申報號碼。
0209 其它——不屬於上述各項的其他特殊貿易內容。註:貿易項下索賠的處理:1、由於商品質量沒有達到合同規定的標准而支付的賠償費可被認作是商品的部分退款,計入商品退貨(0208)項下;2、由於商品質量不好導致使用方額外經濟損失而支付的賠償計入國外支付的賠償(3200項下)。
客運收入
1111 海運
1112 空運
1113 陸運
1114 其它 出口貨運收入
1122 海運
1123 空運
1124 陸運
1125 其它——同我國進口貨物運輸有關的傭金、代理費等。 進口貨運收入
1126 海運
1127 空運
1128 陸運
1129 其它
1130 港口服務
1210 非保險企業境外投保賠償收入
1222 人壽險
1223 進出口貨運險
1224 其它保險
1225 再保險收入(不含投資支出)
1226 其它保險收入
1310 因公旅遊——非居民受企業委託、為商業目的或開會等進行的旅遊;外國政府人員(但非長駐中國)、國際組織官員及隨從為公務進行的旅遊。
1320 因私旅遊——並不具有商業目的和因公任務的旅遊如度假、探親、朝覲等。
1400 金融服務中介費、手續費等——中國居民為非居民提供金融中介及輔助服務。包括中介服務費用(信用證承兌、信貸額度、金融租賃及與外匯交易有關的服務費用);與有價證券交易(如期權、期貨、資產管理)有關的傭金亦包括在內。
1500 通訊、郵電——中國居民為非居民提供的國際通訊服務。包括通過電話、電傳、電報、電纜、廣播衛星、電子郵件、傳真等完成的聲像和其他信息的傳遞;商業網路服務、電話會議和輔助活動;郵政郵遞服務(信件、報紙等發文、郵箱出租)。
1600建築安裝服務、勞務承包——中國居民企業在國外完成的建築項目和安裝項目。註:1、中國居民企業在當地購買的建築安裝材料計入對公支出表的其他服務(1960)。2、因為對外承包工程而出口的貨物計入對外承包工程出口貨物(0111)。
1710 簽證認證費
1720 外國使團經費
1730 其它——外國各級政府及國際組織在華的常駐機構工作人員個人所發生的開支等
1800 專利使用費和特許費——中國居民將其擁有的專利、版權的使用權出租給非居民而取得的收入。包括專利、版稅以及商標、製作方法的經銷權在居民與非居民之間的交易;另外包括通過許可證方式轉讓原版手稿的使用權。上述無形資產所有權的轉讓也計入本項。
1910 計算機和信息服務——中國居民為非居民提供與計算機及新聞有關的服務。包括資料庫開發、儲存、數據處理、編程、計算機維修、硬體咨詢、軟體開發;新聞代理服務,包括向新聞媒介提供新聞、照片、有關資料報道,以及直接且非批量定購的報紙和期刊。
1920 咨詢費——中國居民為非居民提供咨詢服務。包括法律咨詢費、律師費、會計、審計和稅務咨詢費,以及提供咨詢、指導或幫助企業運行的管理咨詢費、市場調研費、顧問費、新產品的研究、應用開發費、認證費、建築設計費、模具設計費、工程籌劃、制圖費、產品試驗、驗證費、技術服務及資料費、人事咨詢費、商標注冊費。
1930 教育、醫療、保健
1940 廣告、宣傳——中國居民為非居民提供廣告、宣傳服務。包括廣告的設計、創作、推銷,媒介版面推銷,貿易交易會提供的展覽服務。
1950 電影音像
1960 其它——上述未提及的其他商業服務收入。如在中國國內中國居民為非居民提供的各種勞務服務、未計入前述服務項目的傭金(如中標服務費)、未備機組人員運輸工具的租金收入計入其他服務的其他(1960)。註:1、代墊款的計入。代墊款應按照其初始用處的性質計入相應項下。如代墊的出口貨款計入一般貿易(0101)項下,代墊的差旅費計入因公旅遊(1301)項下。2、非居民建築企業對中國當地供給的支出計入本項下。
1970 駐華機構辦公經費——駐華機構指國外在中國設立的並不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機構,如辦事處、事務所。這些機構的所有開支計入本項(包括開設時的啟動資金)。註:母公司與代表處之間的資金往來的處理:1、母公司通過代表處轉付的款項,如貨款、稅款,應按照其用途的性質計入相應項下;2、國外母公司支付給國內代表處的傭金計入本項;3、國外母公司支付給駐國內產品售後維修站的維持費用亦計入本項。
3100 捐贈及無償援助
3200 對國外支付的賠償
4111 投資資本金
4112 外國母公司附屬或關聯企業對國內外商投資企業貸款
4113 外國母公司附屬或關聯企業與國內外商投資企業之間的其它資金往來
4121 清算——我國境外直接投資企業終止而撤回的投資資本金;包括國外直接投資企業和其他企業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應收款和應付款)的清算。
4122 對國內母公司或附屬關聯企業貸款的收回
4123 與國內母公司的資金往來
4124 在國外投資企業的利潤匯回
4211 股票
4212 債券
4221 本金收入
4222 股息收入
4223 利息收入
4311 外國政府貸款
4312 國際金融組織貸款
4313 國外銀行及其它金融機構貸款
4314 買方信貸——發放出口信貸的銀行向我國進口部門或銀行提供的,用於購買出口國設備的信貸。
4315 向國外出口商及個人借款——國內進口商為進口而向國外出口商及個人借款
4317 國際金融租賃
4318 補償貿易下債務
4319 其它——借入的其他形式的債務。
4321 本金收回
4322 利息收回
4331 本金收回
4332 利息收回
4340 延期收款的收回
4351 本金收入
4352 租金收入
4360 其它——上述各項未包括的其他資本,如流通中的紙幣和硬幣。
5100 土地批租、租賃
5200 建築物租金
5300建築物出售——建築物所有權的轉讓。註:購房的定金計入建築物出售:購房及租房的中介服務費計入服務項下的其他(1960);購房的契稅費計入無償轉讓項下的捐贈及無償援助(3100)。 非貿易(含資本)對外付匯
0202 運輸工具在國外港口消費的貨物,如燃料、水、給養、儲備等
0203 飛機、船舶等交通工具在國外修理所支付的貨款
0204 商品退貨——出口已收匯後,由於種種原因國外進口商又退回給原國內出口商的貨物的價值,國內出口商將與退回貨物對應的款項退回給國外進口商。應在申報單上註明屬於退款及原申報單的申報號碼。
0205 其它——不屬於上述各項的其他特殊貿易內容。註:貿易項下索賠的處理:1、由於商品質量沒有達到合同規定的標准而支付的賠償費可被認作是商品的部分退貨,計入商品退貨(0204)項下;2、由於商品質量不好導致使用方額外經濟損失而支付的賠償(如由於進口化學品質量低劣,導致進口方在使用過程中產生爆炸事件)計入國外支付的賠償(3200項下)。 客運支出
1111 海運
1112 空運
1113 陸運
1114 其它——同客運有關的傭金和代理費等。 出口貨運支出
1121 海運
1122 空運
1123 陸運
1124 其它——傭金、代理費等。 進口貨運支出
1125 海運
1126 空運
1127 陸運
1128 其它——傭金、代理費等。
1130 港口服務
1210 非保險企業境外投保支出
1222 人壽險
1223 進出口貨運險
1224 其它險
1225 再保險支出(不含投資支出)
1226 其它保險支出
1310 因公旅遊
1320 因私旅遊
1400 金融服務中介費、手續費等
1500 通訊、郵電
1600 建築安裝服務、勞務承包
1700 官方往來、政府交往
1800 專利使用費和特許費——非居民將其擁有的專利、版權的使用權轉讓給中國居民而取得的收入。包括專利、版稅以及商標、製作方法的經銷權在居民與非居民之間的交易;另外包括通過許可證方式轉讓原版手稿的使用權。上述無形資產所有權的轉讓也計入本項。
1910 計算機和信息服務——非居民為中國居民提供與計算機及新聞有關的服務。包括資料庫開發、儲存、數據處理、編程、計算機維修、硬體咨詢、軟體開發;新聞代理服務,包括向新聞媒介提供新聞、照片、有關資料報道,以及直接且非批量定購的報紙和期刊
1920 咨詢費——非居民為中國居民提供咨詢服務。包括法律咨詢費、律師費、會計、審計和稅務咨詢費,以及提供咨詢、指導或幫助企業運行的管理咨詢費、市場調研費、顧問費、新產品的研究、應用開發費、認證費、建築設計費、模具設計費、工程籌劃、制圖費、產品試驗、驗證費、技術服務及資料費、人事咨詢費、商標注冊費。
1930 教育、醫療、保健
1940 廣告、宣傳——非居民為中國居民提供廣告、宣傳服務。包括廣告的設計、創作、推銷,媒介版面推銷,貿易交易會提供的展覽服務。
1950 電影音像
1960 其它——上述未提及的其他商業服務費用。如中國企業駐外代表處的經費。註:1、代墊款的計入。代墊款應按照其初始用處的性質計入相應項下。如代墊的出口貨款計入一般貿易(0101)項下,代墊的差旅費計入因公旅遊(1310)項下。2、中國居民企業在當地購買的建築材料計入本項下。
1970 傭金、回扣
2100 支付外籍員工報酬——支付給受雇於中國企業、政府的外籍員工的報酬;包括支付給受雇於中國駐外大使館、領事館的非居民的報酬。
3100 捐贈及無償援助
3200 對國外支付的賠償
國外來華直接投資
4111 投資資本金撤回清算中止等
4112 外國母公司附屬或關聯企業對國內外商投資企業貨款的收回——非居民直接投資者或其附屬、關聯企業收回對其在中國直接投資企業的確貸款,包括本金和利息。
4113 利潤匯出
4114 外國母公司附屬或關聯企業與國內外商投資企業之間的其它資金往來——中國國內直接投資企業和其非居民母公司及附屬、關聯企業除投資資本金和貸款以外的資金往來。
我國在外直接投資
4121 投資資本金匯出
4122 對國內母公司或附屬關聯企業貨款的收回
4123 與國內母公司的資金往來
證券投資及收益
4211 股票股息支出
4213 債券還本
4214 債券利息支出
4220 對境外證券投資 其他資本
4311 外國政府貸款本金
4312 國際金融組織貸款本金
4313 國外銀行及其它金融機構貸款本金
4314 買方信貸本金
4315 向國外出口商及個人借款本金
4316 延期付款本金
4317 國際金融租賃本金
4318 補償貿易下償還債務本金
4319 其它本金
4320 存放國外存款
4330 對國外貸款
4340 對國外投資
4350 其它
4411 外國政府貸款利息
4412 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利息
4413 國外銀行及其它金融機構貸款利息
4414 買方信貸利息
4415 向國外出口商及個人借款利息
4416 延期付款利息
4417 國際金融租賃利息
4418 補償貿易下償還債務利息
4419其它利息 進口付匯
0101 一般貿易
0102 國家間、國際組織無償援助和贈送的物資
0103 華僑、港澳台同胞、外籍華人捐贈物資
0104 補償貿易
0105 來料加工裝配貿易——不能對外付匯。
0106 進料加工裝配貿易
0107 寄售代銷貿易
0108 邊境小額貿易
0109 來料加工裝配進口的設備——來料加工項下外商提供的設備(包括設備的附件)。
0111 租賃貿易
0112 免稅外匯商品
0113 出料加工貿易——指由中國居民企業提供原材料、附料和包裝物料、商標、技術、設備等,非居民企業按照合同規定進行加工,成品交給中方企業,外方收取加工費用及部分由國外提供的原、輔料費用。註:本項只記錄中方企業進口非居民生產的成品。
0114 易貨貿易
0115 外商投資企業進口供加工內銷產品的料、件——由外商獨資企業進口用以生產內銷品的原料和零件。
0116 其它——統計無法歸入上述各類正常貿易方式的其他正常貿易內容,要求在交易附言一欄描述該交易的具體內容。樣品款不分是否報關,均歸入正常貿易的確其他(0116)。
0201 預付貨款 對私收入
1100 專利、版權、稿費——中國居民將個人的專利、版權出租;無形資產的轉讓計入4000
1200 咨詢費——中國居民個人為非居民提供法律、會計、管理等咨詢服務而取得的收入。
1300 保險金——中國居民個人從非居民保險公司獲得的賠償收入。
1400 其它——中國居民個人為非居民提供前述服務以外的服務而取得的收入。個人貿易收入計入本項。
2100 利潤、股利
2200 利息
2300 年金、退休金
2400 雇員報酬(我國在外工作一年以下人員的收入)——在外工作一年以下的中國居民個人從非居民國取得的收入。
3100 僑匯——華僑、港澳同胞匯入的匯款。
3200 工人匯款(我國在外一年以上人員的匯入款)——在外工作一年以上的中國工人將其在國外取得的收入匯回中國國內。
3300 遺產
3400 捐贈——中國居民個人接受國外無償提供的捐贈、禮贈。
3500 其它
4000各類資本撤回 對私支出
1100 旅遊、出國(度假、探親、朝覲、就醫、保健等)
1200 教育(留學、考試、培訓、研修等)
1300 郵電通訊(電話、電傳、傳真、郵政等)
1400 咨詢(接收法律、會計、計算機信息等咨詢)——中國居民個人因法律、會計、計算機信息等問題向非居民咨詢而支付的費用。
1500 書刊雜志(訂閱國外書刊、報紙、雜志等)
1600 其它——中國居民個人因消費非居民提供的前述服務以外的服務而支付的費用。個人貿易支出計入本項。
2100 移居國外(赴國外移民匯出及攜出款項)——中國居民個人向外國移民而匯出及攜出款項。
2200 贍家款——我國居民向國外匯出用於供養親屬的費用;在我國工作一年以上的外國專家、職工等的匯出款。
2300 其它無償性支付
3100 直接投資
3200 其它投資

D.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實施進口付匯核銷制度改革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附件2:

貨物貿易進口付匯管理改革試點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完善貨物貿易進口付匯(以下簡稱進口付匯)管理,依據《貨物貿易進口付匯管理改革試點辦法》(以下簡稱《試點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進口單位付匯後應按規定期限到貨,進口貨物後按合同約定付匯。
第三條 外匯局依法對進口單位、銀行辦理進口付匯業務的真實性和合規性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 名錄管理
第四條 進口單位取得對外貿易經營權後,應按本細則第六條規定到外匯局辦理「進口單位付匯名錄」(以下簡稱名錄)登記手續,並簽署進口付匯業務辦理確認書(以下簡稱確認書)。
第五條 本細則發布前已在外匯局辦理檔案信息或名錄登記手續的進口單位,在簽署確認書後,自動列入名錄。
第六條 本細則發布實施前未在外匯局辦理檔案信息或名錄登記手續的進口單位,需持名錄登記申請書及下列材料到外匯局辦理名錄登記手續:
(一)《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依法不需要辦理備案登記的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台、港、澳、僑投資企業批准證書》等相關證明材料;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企業營業執照》;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注冊登記證書》;
(五)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證明(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提供個人有效身份證明);
(六)法定代表人簽字、加蓋單位公章的確認書;
(七)外匯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外匯局審核上述材料無誤後,將進口單位列入名錄,為其辦理網上業務開戶手續並向銀行發布名錄信息。
第七條 進口單位名錄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相關變更文件或證明到外匯局辦理名錄變更手續。
第八條 進口單位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在情況發生之日起30日內,持相關文件到外匯局辦理名錄注銷手續:
(一)進口單位終止經營或被工商管理部門注銷、吊銷營業執照的;
(二)進口單位終止或被商務部門取消對外貿易經營權的;
(三)連續兩年未發生進口付匯業務的;
(四)外匯局認定的其他情況。
進口單位逾期未辦理名錄注銷手續的,外匯局可直接將其從名錄中注銷,並注銷其企業檔案。
第三章 進口付匯管理
第九條 進口單位在銀行辦理進口付匯時,應根據結算方式和資金流向填寫進口付匯核查憑證,向境外付匯的應填寫《境外匯款申請書》或《對外付款/承兌通知書》,境內付匯的應填寫《境內匯款申請書》或《境內付款/承兌通知書》。
第十條 進口單位應在進口付匯核查憑證上准確標注該筆付匯「是否為進口核查項下付匯」,並根據實際對外付款交易性質填寫交易編碼。對一筆付匯涵蓋多種交易性質的,相應交易編碼、金額以及幣種等信息按貿易從大原則申報。進口付匯申報按照國際收支申報和核查專用信息申報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進口單位進口付匯應當按合同約定的貨物裝運期限,在進口付匯核查憑證上填寫「最遲裝運日期」;境外工程使用物資、轉口貿易支付,其最遲裝運日期填寫實際或預計收匯日期,如為分階段收款,按最遲一筆收匯日期填寫。
第十二條 對不在名錄進口單位和「三類進口單位」進口付匯以及付匯單位與進口貨物報關單經營單位不一致等業務,未經外匯局登記,銀行不得辦理進口付匯業務。
第十三條 銀行為進口單位辦理付匯手續時,需審查進口單位填寫的進口付匯核查憑證,並按以下規定審查相應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
(一)以信用證方式結算的,審查進口合同、開證申請書;
(二)以托收方式結算的,審查進口合同、《對外付款/承兌通知書》或《境內付款/承兌通知書》;
(三)以貨到付款方式結算的,審查進口合同、進口貨物報關單、商業發票。
對於憑匯發[2003]15號文規定的「有條件對外售付匯」進口貨物報關單付匯的,還需根據進口貨物報關單的貿易方式,審查相應憑證;「不得對外售付匯」進口貨物報關單,不能憑以辦理進口付匯。
(四)境外承包工程項下對外支付貿易貨款的,除依據不同結算方式審查有關單證外,還需審查工程承包協議、工程承包資質證明等;
(五)轉口貿易項下對外支付貿易貨款的,除依據不同結算方式審查有關單證外,先支後收項下付匯或開證前還需審查出口合同、境外銀行開立的信用證或保函;先收後支項下還需審核出口合同、收匯憑證;
(六)深加工結轉項下對外付匯或境內以外匯結算的,除依據不同結算方式審查轉廠合同及有關單證外,還需審查貿易方式為「進料深加工」或「來料深加工」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復印件)。
對於上述進口付匯,屬於代理進口的,還需審核代理協議;依據本細則第十五條規定需外匯局事前登記的,還需憑《進口付匯登記表》(以下簡稱《登記表》,見附1)辦理付匯。
銀行為進口單位辦理付匯手續時,無需通過「中國電子口岸—進口付匯系統」對進口貨物報關單電子底賬進行聯網核查。
第十四條 代理進口業務,應由代理方負責辦理進口、付匯,委託方不得購匯。委託方可憑委託代理協議將外匯劃轉給代理方,或將人民幣劃轉給代理方。
第十五條 下列付匯業務,進口單位應在付匯或開證前持申請書、本細則第十三條以及本條規定的材料到外匯局辦理進口付匯業務登記手續:
(一)不在名錄進口單位的進口付匯,按照不同結算方式除提供本細則第十三條規定的有關單證外,還需提供本細則第六條第(一)、(二)項規定的有關單證;
(二)「三類進口單位」貨到付款方式進口付匯的,除提供本細則第十三條規定的有關單證之外,外匯局還需通過「中國電子口岸—進口付匯系統」對進口貨物報關單電子底賬進行聯網核查,核注、結案及列印相關電子底賬;
(三)付匯單位與進口貨物報關單經營單位不一致的進口付匯,按照不同貿易方式除提供本細則第十三條規定的有關單證和相關證明材料外,外匯局還需通過「中國電子口岸—進口付匯系統」對進口貨物報關單電子底賬進行聯網核查,核注、結案及列印相關電子底賬;
(四)其他需登記的進口付匯。
第十六條 進口單位下列進口付匯業務應在進口到貨後30日(自然日)內向外匯局逐筆報告:
(一)按本細則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應當辦理登記的進口付匯;
(二)「二類進口單位」的進口付匯;
(三)單筆合同項下付匯與實際到貨或收匯差額超過等值1萬美元的進口付匯;
(四)進口項下的退匯;
(五)列入名錄三個月以內的新名錄進口單位的進口付匯;
(六)其他需進行逐筆報告的進口付匯。
進口單位應當通過貿易收付匯核查系統(企業版)填寫《進口付匯逐筆核查報告表》(以下簡稱《報告表》,見附2),並到外匯局現場提供相關有效商業單證或證明材料,逐筆報告其進口付匯和對應的到貨或收匯信息。外匯局對進口單位的《報告表》及相關材料進行真實性審核,審核通過後,在《報告表》及相關材料上加蓋「進口付匯監管業務章」後退還進口單位,並留存相關材料復印件備查。
第十七條 外匯局確定的「二類進口單位」和「三類進口單位」的進口付匯業務,還應遵守本細則第三十四條和第三十五條規定。
第四章 非現場核查與監測預警
第十八條 外匯局依託貿易收付匯核查系統採集貿易收付匯和進出口數據,對進口單位進口付匯數據和進口貨物數據或進口項下收匯數據進行總量比對,實施非現場核查。
進口單位申報為貿易項下的進口付匯數據、境外承包工程使用物資以及轉口貿易等項下的收付匯數據,貿易方式為「可以對外售付匯」和「有條件對外售付匯」的進口貨物數據以及其他進口貨物數據納入非現場總量核查。
第十九條 進口付匯監測預警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進口付匯規模、結算方式以及國家/地區流向等情況;
(二)進口貨物規模、貿易方式以及海關申報等情況;
(三)貨物總量核查、多到貨差額以及多付匯差額等情況;
(四)轉口貿易、境外承包工程等收匯總量核查情況;
(五)進口退匯頻次、進口貿易融資、預付貨款以及代理進口等情況;
(六)新名錄進口單位、跨國公司和關聯企業付匯情況;
(七)資金流向與貨物流向國家/地區偏離度等情況;
(八)資金流與貨物流趨勢變動情況;
(九)其他應實施監測預警管理的情況。
第五章 現場監督核查
第二十條 對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進口單位,外匯局可實施現場監督核查(以下簡稱現場核查):
(一)進口貨物總量核查率小於80%且進口多付匯差額大於等值100萬美元;
(二)進口貨物總量核查率大於120%且進口多到貨差額大於等值100萬美元;
(三)進口收匯總量核查率小於50%且進口多付匯差額大於等值100萬美元;
(四)進口收匯總量核查率大於150%且進口多收匯差額大於等值100萬美元;
(五)單月進口退匯頻次大於10次,或單筆退匯金額大於等值50萬美元;
(六)外匯局認為有必要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一條 外匯局可對存在本細則第二十條規定情況之一的進口單位的關聯機構實施現場核查。
第二十二條 外匯局可採取要求進口單位報告、約見進口單位負責人、現場調查以及外匯局認為必要的其他方式對進口單位進行現場核查。
第二十三條 外匯局對需現場核查的進口單位,發出《現場核查通知書》(見附3)。
第二十四條 進口單位應按下列規定如實提供相關資料,並主動配合外匯局現場核查工作:
(一)外匯局要求進口單位報告的,進口單位應在收到《現場核查通知書》之日起7日內向外匯局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的書面報告及相關資料;
(二)外匯局約見進口單位負責人的,進口單位負責人應在收到《現場核查通知書》之日起7日內到外匯局說明情況;
(三)外匯局進行現場調查的,進口單位應在收到《現場核查通知書》之日起7日內准備好相關資料,配合外匯局現場調查人員工作;
(四)外匯局採取其他現場核查方式的,進口單位應按外匯局要求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十五條 外匯局應核實進口單位提供的相關資料,審查進口付匯業務的真實性與合規性。
第二十六條 外匯局根據對銀行辦理進口付匯業務的非現場核查情況,通過採取調閱憑證、要求銀行補充報送相關資料、約見業務負責人等方式對銀行實施現場核查。銀行應如實提供相關資料,主動配合外匯局現場核查工作。
第二十七條 對於現場核查中發現涉嫌違反外匯管理規定的進口單位和銀行,將移交外匯檢查部門。
第六章 分類管理
第二十八條 外匯局每半年對進口單位進行考核分類,在非現場總量核查及監測預警的基礎上,結合現場核查情況和進口單位遵守外匯管理規定等情況,將進口單位分為「一類進口單位」、「二類進口單位」和「三類進口單位」。
第二十九條 外匯局通過貿易收付匯核查系統(企業版和銀行版)向進口單位和銀行發布考核分類結果,考核分類結果有效期為半年。
第三十條 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進口單位,可被列為「二類進口單位」:
(一)進口付匯業務存在本細則第二十條第(一)至(六)項規定情況之一且經現場核查確定屬實的;
(二)進口付匯業務存在本細則第二十條第(一)至(六)項規定情況之一且逾期未按本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如實向外匯局提供相關資料的;
(三)未按本細則規定向外匯局逐筆報告或辦理登記進口付匯業務的;
(四)外匯局認定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一條 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進口單位,可被列為「三類進口單位」:
(一)進口付匯業務連續兩次以上存在本細則第二十條第(一)至(六)項規定情況之一且經現場核查確定屬實的;
(二)外匯局實施現場核查時,違反本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拒不接受或拒不配合核查的,或外匯局使用進口單位提供的聯系方式無法與其取得聯系的;
(三)存在逃套騙匯等嚴重違反外匯管理規定的行為,受到外匯局處罰或立案調查的;
(四)外匯局認定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二條 未被列為「二類進口單位」或「三類進口單位」的進口單位,為「一類進口單位」。日常監測及核查管理中,外匯局發現進口單位存在違反外匯管理規定行為的,可隨時將其列為「二類進口單位」或「三類進口單位」。
第三十三條 外匯局對「一類進口單位」進口付匯業務實施便利化管理,「一類進口單位」按《試點辦法》及本細則規定正常辦理進口付匯業務。
第三十四條 外匯局在確定「二類進口單位」和「三類進口單位」前,將《考核分類通知書》(見附4)以書面形式和通過貿易收付匯核查系統(企業版)通知相關進口單位。如有異議,進口單位可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7日內向外匯局提交書面情況說明及相關證明材料進行申述。
第三十五條 外匯局對「二類進口單位」實施以下管理:
(一)對所有進口付匯業務實施事後逐筆報告管理;
(二)不得開立付匯期限超過90天(自然日)的遠期信用證;
(三)不得辦理異地付匯;
(四)單筆預付貨款金額超過等值50萬美元的,需提供經銀行核對密押的外方銀行出具的預付貨款保函;
(五)外匯局規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三十六條 外匯局對「三類進口單位」實施以下管理:
(一)所有進口付匯業務實行事前登記;
(二)不得以信用證、托收、預付貨款等方式進口付匯;
(三)不得辦理異地付匯和轉口貿易支付;
(四)外匯局規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七章 罰則
第三十七條 進口單位和銀行應當按照本細則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進口付匯業務,對違反規定的,由外匯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相關規定處罰。
第三十八條 進口單位年度(自然年度)累計進口多付匯差額超過等值500萬美元以上且無正當理由的,由外匯局依據《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給予責令限期調回外匯,處逃匯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逃匯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進口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外匯局依據《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處30萬元以下罰款:
(一)拒絕、阻礙外匯局依法實施現場核查;
(二)辦理進口付匯業務未按照規定提交有效單證或者提交的單證不真實的;
(三)對於需登記的進口付匯業務,未按規定到外匯局辦理登記的;
(四)對於需逐筆報告的進口付匯業務,未按規定進行報告的;
(五)瞞報、漏報、錯報進口付匯核查信息;
(六)其他違反《試點辦法》及本細則的行為。
第四十條 銀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外匯局依據《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本細則及相關規定審核有效憑證及商業單據,為進口單位辦理進口付匯業務;
(二)屬進口付匯登記業務范圍,但未憑外匯局核發的《登記表》為進口單位辦理進口付匯業務;
(三)未按照外匯局公布的進口單位分類管理措施為進口單位辦理進口付匯業務;
(四)其他違反《試點辦法》及本細則的行為。
第四十一條 銀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外匯局依據《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處30萬元以下罰款:
(一)錯報、漏報、虛報、遲報進口付匯核查憑證以及電子信息;
(二)拒絕、阻礙外匯局依法實施現場核查;
(三)未按照本細則及相關規定提供有效單證及資料用於外匯局實施現場核查;
(四)其他違反《試點辦法》及本細則的行為。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細則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進口貨物總量核查率是指進口到貨金額與進口付匯金額的比率;
(二)進口多付匯或多到貨差額是指進口付匯金額與進口到貨金額的差額;
(三)進口收匯總量核查率是指轉口貿易、境外承包工程收匯金額與同期轉口貿易、境外承包工程付匯金額的比率;
(四)異地付匯是指到本單位注冊地所屬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外的其他地區的銀行發生的付匯行為。
第四十三條 對於因數據傳輸問題等原因導致外匯局無法獲取進口付匯或進口貨物電子數據的,外匯局可以要求銀行或進口單位提供有關紙質憑證。外匯局審核其真實性後,可補錄相關電子數據。
第四十四條 本細則涉及進口單位提供的資料均為正本和加蓋單位公章的復印件。外匯局或銀行按規定審查相關資料後,只留存復印件。
第四十五條 本細則中涉及的相關商業單據、有效憑證、證明材料的原件或加蓋單位公章的復印件及申請書、《登記表》原件、《報告表》原件、《考核分類通知書》(第一聯、第三聯)原件和《現場核查通知書》(第一聯、第三聯)原件,均應作為重要業務檔案留存備查。進口單位和銀行應妥善保管上述相關業務檔案,留存5年備查。外匯局妥善保管上述相關業務檔案,留存5年備查。
第四十六條 本細則規定的比率、金額、期限均含本值,其中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假日,另有說明的除外。
第四十七條 進口單位支付進口項下傭金及貿易從屬費用按照服務貿易外匯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八條 進口單位支付預付貨款和延期付款按照貿易信貸登記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九條 本細則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本細則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進口付匯登記表(略)
2.進口付匯逐筆核查報告表(略)
3.國家外匯管理局XX分(支)局現場核查通知書(略)
4.國家外匯管理局xx分(支)局考核分類通知書(略)

E. 對外承包工程物資出口關稅問題

1、 對外承包工程項下出口的設備、材料、工程機械,需要用外匯核銷單,貿易方式:對外承包工程出口,征免性質:一般征稅或其他法定,征免:照章征稅。對外承包工程項下出口自用的生活物資,貿易方式要報:其他,征免性質:一般征稅或其他法定,征免:照章征稅,不需要核銷單。
2、 對外承包工程項下的出口設備、工程用具、生活用具、生活物資如果是法檢的必須做商檢,個人自代物品除外。
3、 對外承包工程業務實行經營資格許可制度,凡從事(境)外對外承包工程業務的企業,須事先向商務部申請對外經濟合作經營資格。企業憑《經營資格證書》到海關辦理注冊登記手續,取得相應的編碼,以備報關出口。對外承包工程項目項下出口的設備(含成套設備)、材料、施工器械及人員自用的生活物資等,海關憑企業與境外業主簽訂的項目合同或其他文件和出口許可證件,辦理海關驗放手續。
4、 a、對外承包工程出口貨物是指經外經貿部批准有對外承包工程經營權的公司為承包國外建設工程和開展勞務合作等對外合作項目而出口的設備、物資。 b、國家外匯管理局文件 匯發[2003]107號《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和《出口收匯核銷管理操作規程》有具體規定。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出口單位進行出口收匯核銷報告時,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提供核銷憑證:(七)以「對外承包出口」方式出口的,提供商務主管部門對外承包的核准件、承包工程合同或協議、核銷單、報關單及核銷專用聯。

F. 辦理進口外匯局核銷需要哪些資料及辦理流程(深圳).

一.出口退稅條件
(1)必須是增值稅、消費稅徵收范圍內的貨物。增值稅、消費稅的徵收范圍,包括除直接向農業生產者收購的免稅農產品以外的所有增值稅應稅貨物,以及煙、酒、化妝品等11類列舉徵收消費稅的消費品。
之所以必須具備這一條件,是因為出口貨物退(免)稅只能對已經徵收過增值稅、消費稅的貨物退還或免徵其已納稅額和應納稅額。未徵收增值稅、消費稅的貨物(包括國家規定免稅的貨物)不能退稅,以充分體現"未征不退"的原則。
(2)必須是報關離境出口的貨物。所謂出口,即輸出關口,它包括自營出口和委託代理出口兩種形式。區別貨物是否報關離境出口,是確定貨物是否屬於退(免)稅范圍的主要標准之一。凡在國內銷售、不報關離境的貨物,除另有規定者外,不論出口企業是以外匯還是以人民幣結算,也不論出口企業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視為出口貨物予以退稅。
對在境內銷售收取外匯的貨物,如賓館、飯店等收取外匯的貨物等等,因其不符合離境出口條件,均不能給予退(免)稅。
(3)必須是在財務上作出口銷售處理的貨物。出口貨物只有在財務上作出銷售處理後,才能辦理退(免)稅。也就是說,出口退(免)稅的規定只適用於貿易性的出口貨物,而對非貿易性的出口貨物,如捐贈的禮品、在國內個人購買並自帶出境的貨物(另有規定者除外)、樣品、展品、郵寄品等等,因其一般在財務上不作銷售處理,故按照現行規定不能退(免)稅。
(4)必須是已收匯並經核銷的貨物。按照現行規定,出口企業申請辦理退(免)稅的出口貨物,必須是已收外匯並經外匯管理部門核銷的貨物。
一般情況下,出口企業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退(免)稅的貨物,必須同時具備以上4個條件。但是,生產企業(包括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委託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生產企業、外商投資企業,下同)申請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時必須增加一個條件,即申請退(免)稅的貨物必須是生產企業的自產貨物(外商投資企業經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批准收購出口的貨物除外)。
二、出口退稅登記
1、出口企業應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及其授權批准其出口經營權的批件、工商營業執照、海關代碼證書和稅務登記證於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所在地主管退稅業務的稅務機關填寫《出口企業退稅登記表》(生產企業填寫一式三份,退稅機關、基層退稅部門、企業各一份),申請辦理退稅登記證;
2、沒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應在發生第一筆委託出口業務之前,需持委託出口協議、工商營業執照和國稅稅務登記證向所在地主管退稅業務的稅務機關辦理注冊退稅登記。
3、出口企業退稅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時,企業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注冊登記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退稅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稅務登記,填寫《退稅登記變更表》(生產企業填寫一式兩份,退稅機關、企業各一份)。按照規定企業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冊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准或者宣布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退稅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三、出口退稅范圍
(一)下列企業出口屬於增值稅、消費稅徵收范圍貨物可辦理出口退(免)稅,除另有規定外,給予免稅並退稅:
l、有出口經營權的內(外)資生產企業自營出口或委託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自產貨物;
2、有出口經營權的外貿企業收購後直接出口或委託其他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貨物;
3、生產企業(無進出口權)委託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自產貨物;
4、保稅區內企業從區外有進出口權的企業購進直接出口或加工後再出口的貨物;
5、下列特定企業(不限於是否有出口經營權)出口的貨物;
(1)對外承包工程公司運出境外用於對外承包項目的貨物;
(2)對外承接修理修配業務的企業用於對外修理修配的貨物;
(3)外輪供應公司、遠洋運輸供應公司銷售給外輪、遠洋國輪而收取外匯的貨物;
(4)企業在國內采購並運往境外作為在國外投資的貨物;
(5)援外企業利用中國政府的援外優惠貸款和合資合作項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貨物;
(6)外商投資企業特定投資項目采購的部分國產設備;
(7)利用國際金融組織或國外政府貸款,採用國際招標方式,由國內企業中標銷售的機電產品;
(8)境外帶料加工裝配業務企業的出境設備、原材料及散件;
(9)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其外交人員、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及其官員購買的中國產物品。
以上「出口」是指報關離境,退(免)稅是指退(免)增值稅、消費稅,對無進出口權的商貿公司,借權、掛靠企業不予退(免)稅。上述「除另有規定外」是指出口的貨物屬於稅法列舉規定的免稅貨物或限制、禁止出口的貨物。
(二)一般退免稅貨物應具備的條件
1、必須是屬於增值稅、消費稅征稅范圍的貨物;
2、必須報關離境,對出口到出口加工區貨物也視同報關離境;
3、必須在財務上做銷售;
4、必須收匯並已核銷。
(三)下列出口貨物,免徵增值稅、消費稅
1、來料加工復出口的貨物,即原材料進口免稅,加工自製的貨物出口不退稅;
2、避孕葯品和用具、古舊圖書,內銷免稅,出口也免稅;
3、出口卷煙:有出口卷煙,在生產環節免徵增值稅、消費稅,出口環節不辦理退稅。其他非計劃內出口的卷煙照章徵收增值稅和消費稅,出口一律不退稅;
4、軍品以及軍隊系統企業出口軍需工廠生產或軍需部門調撥的貨物免稅。
5、國家現行稅收優惠政策中享受免稅的貨物,如飼料、農葯等貨物出口不予退稅。
6、一般物資援助項下實行實報實銷結算的援外出口貨物;
(四)下列企業出口的貨物,除另有規定外,給予免稅,但不予退稅
1、屬於生產企業的小規模納稅人自營出口或委託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自產貨物;
2、外貿企業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並持管通發票的貨物出口,免稅但不予退稅。但對下列出口貨物考慮其占出口比重較大及其生產、采購的特殊因素,特准退稅:
抽紗、工藝品、香料油、山貨、草柳竹藤製品、漁網漁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紙製品。
3、外貿企業直接購進國家規定的免稅貨物(包括免稅農產品)出口的,免稅但不予退稅。
4、外貿企業自非生產企業、非市縣外貿企業、非農業產品收購單位、非基層供銷社和非成機電設備供應公司收購出口的貨物。
(五)除經批准屬於進料加工復出口貿易以外,下列出口貨物不免稅也不退稅:
1、一般物資援助項下實行承包結算制的援外出口貨物;
2、國家禁止出口的貨物,包括天然包括天然牛黃、麝香、銅及銅基合金(電解銅除外)白金等;
3、生產企業自營或委託出口的非自產貨物。
國家規定不予退稅的出口貨物,應按照出口貨物取得的銷售收入徵收增值稅。
(六)貿易方式與出口退(免)稅
出口企業出口貨物的貿易方式主要有一般貿易、進料加工、易貨貿易、來料加工(來件裝配、來樣加工)補償貿易(現已取消),對一般貿易、進料加工、易貨貿易、補償貿易可以按規定辦理退(免)稅,易貨貿易與補償貿易與一般貿易計算方式一致;來料加工免稅。
四、出口退稅登記的一般程序
1. 有關證件的送驗及登記表的領取
企業在取得有關部門批准其經營出口產品業務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工商登記證明後,應於30日內辦理出口企業退稅登記
2. 退稅登記的申報和受理
企業領到"出口企業退稅登記表"後,即按登記表及有關要求填寫,加蓋企業公章和有關人員印章後,連同出口產品經營權批准文件、工商登記證明等證明資料一起報送稅務機關,稅務機關經審核無誤後,即受理登記。
3. 填發出口退稅登記證
稅務機關接到企業的正式申請,經審核無誤並按規定的程序批准後,核發給企業"出口退稅登記";
4. 出口退稅登記的變更或注銷
當企業經營狀況發生變化或某些退稅政策發生變動時,應根據實際需要變更或注銷退稅登記。
五、出口退稅附送材料
1. 報關單。報關單是貨物進口或出口時進出口企業向海關辦理申報手續,以便海關憑此查驗和驗放而填具的單據。
2. 出口銷售發票。這是出口企業根據與出口購貨方簽訂的銷售合同填開的單證,是外商購貨的主要憑證,也是出口企業財會部門憑此記帳做出口產品銷售收入的依據。
3. 進貨發票。提供進貨發票主要是為了確定出口產品的供貨單位、產品名稱、計量單位、數量,是否是生產企業的銷售價格,以便劃分和計算確定其進貨費用等。
4. 結匯水單或收匯通知書。
5. 屬於生產企業直接出口或委託出口自製產品,凡以到岸價CIF結算的,還應附送出口貨物運單和出口保險單。
6. 有進料加工復出口產品業務的企業,還應向稅務機關報送進口料、件的合同編號、日期、進口料件名稱、數量、復出口產品名稱,進料成本金額和實納各種稅金額等。
7. 產品征稅證明。
8. 出口收匯已核銷證明。
9. 與出口退稅有關的其他材料。
六、增值稅退稅率
退稅率每年都會發生變化,變化時間不確定,跟蹤最新的退稅率變化內容可到中國出口退稅咨詢網查詢稅率速查欄目,可進行多年度、多時間段的查詢,包含增值稅、消費稅稅率。
2004年1月1日起,根據國家出口退稅率調整如下:
一、下列貨物維持現行出口退稅率不變
(一)現行出口退稅率5%和13%的農產品;
(二)現行出口退稅率為13%的以農產品為原料加工生產的工業品(該通知第三條和第四條的規定除外);
(三)現行稅收政策規定增值稅征稅稅率為17%、退稅稅率為13%的貨物(該通知第三條和第四條的規定除外);
(四)船舶、汽車及其關鍵零部件、航空航天器、數控機床、加工中心、印刷電路、鐵道機車等現行出口退稅率為17%的貨物(商品代碼及名稱見附件1)
二、小麥粉、玉米粉、分割鴨、分割兔等附件2所列明的貨物的出口退稅率,由5%調高到13%。
三、取消原油、木材、紙漿、山羊絨、鰻魚苗、稀土金屬礦、磷礦石、天然石墨等附件3所列明貨物的出口退稅政策。對其中屬於應征消費稅的貨物,也相應取消出口退(免)消費稅政策。
四、調低下列貨物的出口退稅率
(一)汽油(商品代碼27101110)未鍛軋鋅(商品代碼7001)的出口退稅率調低到11%:
(二)未鍛軋鋁、黃磷及其他磷、未鍛軋鎳、鐵合金、鉬礦砂及其精礦等附件4所列明的貨物的出口退稅率調低到8%;
(三)焦炭半焦炭、煉焦煤、輕重燒鎂、瑩石、滑石、凍石等附件5所列明的貨物的出口退稅率調低到5%;
(四)除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及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貨物外,凡現行出口退稅率為17%和15%的貨物,其出口退稅率一律調低到13%;凡現行征稅率和退稅率均為13%的貨物,其出口退稅率一律調低到11%。
五、出口企業在2003年10月15日前已對外簽訂的、價格不可更改的屬於本通知第四條第(四)款范圍的成套設備(指出口價值在200萬美元以上的成套設備)及大型機電產品(指單台、件價值在100萬美元以上的機電產品)的出口合同,按合同規定的出口日期在2004年1月1日以後出口的,必須在2003年11月15日前執出口合同正本和副本到主管退稅機關登記備案,省國家稅務局審核後,在2003年11月30日前將符合條件的出口合同及有關資料報國家稅務總局(上報格式見附件6),國家稅務總局會同財政部審核批准後,由當地國家稅務局按照調整前的退稅率辦理退稅。對未能在2003年11月15日前登記備案的成套設備和大型機電產品,一律按調整後的退稅率辦理出口退稅。
六、自2004年1月1日起,無論任何企業以何種貿易方式出口貨物均按本通知規定的出口退稅率執行。具體執行日期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上海關註明的離境日期為准。
七、先征後退
「先征後退」是指生產企業自營出口或委託代理出口的貨物,一律先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的征稅率征稅,
然後由主管出口退稅業務的稅務機關在國家出口退稅計劃內按規定的退稅率審批退稅。先征後退」辦法按照當
期出口貨物離岸價乘以外匯人民幣牌價計算應退稅額。
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征稅率-當期全部進項稅額
當期應退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退稅稅率
八、「免、抵、退」稅的會計處理
1、貨物出口,將不予免徵、抵扣或退稅的稅額轉入成本
借:產品銷售成本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2、向稅務部門申報退稅時
借:其他應收款——應收出口退稅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退
外企出口的免抵退稅--免抵退稅的會計處理
3、收到退稅款時,根據銀行回單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收款——應收出口退稅
退稅一般是出口後三個月內辦理,逾期將視同內銷,每種貨物的出口退稅率是不同的,而且每年都有調整,像
服裝出口以前是征17%,退13%,現在是征17%,退11%
九、退稅票據丟失
出口退稅票據遺失怎麼辦?
丟失出口貨物增值稅專用發票
出口企業丟失出口貨物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經銷貨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認證並出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丟失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已抄報稅證明單」,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可作為申報出口退稅的合法憑證辦理退稅;凡未經銷貨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認證並出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丟失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已抄報稅證明單」的,一律不得辦理出口退稅。
丟失出口貨物稅收專用繳款書
出口企業丟失出口貨物稅收專用繳款書的,則須提供由供貨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主管征稅機關出具的有關該批貨物稅收專用繳款書已開具證明、以及縣級以上征稅機關簽署意見並蓋章的原稅收專用繳款書復印件和供貨企業所在地銀行出具的該批出口貨物原稅收專用繳款書所列稅款已入庫證明,經審核無誤後方可辦理退稅。
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
出口企業丟失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的,在貨物出口後的六個月內可憑主管退稅機關出具的補辦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證明,向海關提出補辦申請。出口企業向主管退稅機關申請出具補辦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證明時,應提交下列資料:
關於申請出具補辦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證明的報告;
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
出口發票;
主管退稅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丟失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
出口企業丟失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的,可憑主管退稅機關出具的補辦出口收匯核銷單證明,向外匯管理局提出補辦申請。出口企業向主管退稅機關申請出具補辦出口收匯核銷單證明時,應提交下列資料:
關於申請出具補辦出口收匯核銷單證明的報告;
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
出口發票;
主管退稅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丟失代理出口貨物證明
出口企業丟失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應由委託方先向其主管退稅機關申請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稅證明。委託方在向主管退稅機關申請辦理代理出口未退稅證明時,應提交下列憑證資料:
關於申請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稅證明的報告;
受託方主管退稅機關加蓋「已辦代理出口貨物證明」戳記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
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
代理出口協議(合同)副本及復印件;
主管退稅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受託方在向主管退稅機關申請補辦代理出口貨物證明時,應提交下列憑證資料:
關於申請出具補辦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報告;
委託方主管退稅機關出具的代理出口未退稅證明;
受託方主管退稅機關加蓋「已辦代理出口貨物證明」戳記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
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
代理出口協議(合同)副本及復印件;
主管退稅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有需要辦理出口退稅的客戶可以直接聯系奕亨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

進口聯系人: 雷先生(進出口行業工作超過8年)

聯系電話:用戶名就是聯系方式

G. 進口核銷流程

進口付匯核銷的流程及操作 1.進口付匯核銷的范圍? 凡從境外進口商品,以外匯向境外出口商支付的貨款、定金、尾款及貿易從屬費用,以及與進口商品有關的專利款、技術款等,應當辦理進口付匯核銷手續。具體手續由外匯管理局辦理。 進口付匯核銷以「進口付匯核銷單」為主線貫穿各環節。在1995年外匯管理局發布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其中規定「貿易進口付匯核銷單」同時代申報單,一單兩用。 2.外經貿企業哪些外匯收入必須結匯? (1)出口或者先支後收轉口貨物及其他交易行為收入的外匯。 (2)境外貸款項下國際招際中標收入的外匯。 (3)海關監管下境內經營免稅商品收入的外匯。 (4)無形資產轉讓收入的外匯。 (5)境外投資企業匯回的外匯利潤、對外經援項下收回的外匯和境外資產的外匯收入。 (6)對外索賠收入的外匯、退回的外匯保證金等。 (7)出售房地產和其他資產收入的外匯。 (8)國外捐贈、資助及授助收入的外匯。 (9)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應當結匯的外匯。 3.外經貿企業哪些對外支付應通過銀行辦理付匯? 外經貿企業各種方式的貿易進門及從屬費用、樣展品進口、無形資產進口、出口項下的對外支付的傭金和對外退賠及境外承包工程用匯等,應持與支付方式相應的有效商業單據和憑證從其外匯賬戶中支付或到外匯指定銀行購匯支付。 4.貿易進口付匯核銷有哪些規定? (1)外經貿企業應到當地外匯管理局申領貿易進口付匯核銷單,並辦理進口付匯核銷報審手續。 (2)進口單位應當憑對外經貿主管部門的批件、工商部門頒發的執照和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企業代碼證書到所在地外匯管理局辦理列入「對外付匯進口單位名錄」。不在名錄上的單位不得直接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進口付匯。 (3)外匯管理局將及時向外匯指定銀行公布、更新和調整「對外付匯進口單位名錄」。 (4)下列進口付匯應當在付匯或開立信用證前由外經貿企業逐筆向所在地外匯管理部門申請並辦理「進口付匯備案表」手續,外匯指定銀行憑備案表按規定為其辦理進口付匯手續: ①不在「對外付匯進口單位名錄」上的; ②被列入「由外匯管理局審核真實性的進口單位名錄」的; ③付匯後90天以內(不含90天)不能到貨報關的; ①到其所在地外匯管理局管轄的市、縣以外的外匯指定銀行付匯的。 (5)貨到匯款項下的進口付匯由外匯指定銀行在憑正本進口貨物報關單(付匯核銷專用聯)辦理進口付匯的同時視為辦妥核銷手續:其他結算方式項下的進口付匯由外經貿企業憑核銷單、備案表和正本進口貨物報關單(轉口貿易項下的進口付匯憑轉口所得的結匯水單)直接向外匯管理局辦理核銷手續。 (6)對有下列行為的外經貿企業,應當在收到通知的5個工作日內向外匯管理局說明情況。逾期未說明情況或無正當理由的,外匯管理局將其列入「由外匯管理局審核真實性的進口單位名單」; ①向外匯管理局或外匯指定銀行報審偽造、假冒、塗改和重復使用等進口貨物報關單(核銷單)或其他憑證的; ②付匯後無法按時提供有效進門貨物報關單或其他到貨證明的; ③需憑備案表付匯而沒有備案表的; ④漏報、瞞報等不按規定向外匯管理局報送核銷表及所附單證或丟失有關核銷單證的; ⑤其他違反規定的行為。 (7)違反貿易進口付匯核銷監管暫行辦法的外經貿企業,由外匯管理局根據外匯管理條例予以處罰。 5.何謂銀行結匯制? 銀行結匯制是外匯管理的一項制度,就是對經常項目下的外匯收入,必須全部結售給外匯指定銀行,未經批准不得開立外匯賬戶和保留外匯。經國務院批准,中國人民銀行公告,從1997年10月15日起,逐步允許中資企業開立外匯賬戶,保留一定限額的外匯收入,用於對外支付; 6.何謂進口付匯到貨報審?報審時需提供什麼單據? 進口付匯到貨報審是進口位根據(進口付匯核銷監管暫行辦法)的要求,按月將「貿易付匯到貨核銷表」及所附單證報送外匯局審查的業務過程和手續。 根據《進口付匯核銷監管暫行辦法》規定,進口單位「應當在有關貨物進口報關後一個月內向外匯局辦理核銷報審手續。」進口單位在辦理到貨報審手續時,須提供下列單據; ①進口付匯核銷單(如核銷單上的結算方式為「到貨付款」,則報關單號欄不得為空); ②進口付匯備案表(如核銷單付匯原因為「正常付匯」,企業可不提供該單據); ③進口貨物報關單正本; ④進口付匯到貨核銷表(一式兩份,均為列印件加蓋公司章); ⑤結匯水單及收賬通知單; ⑥外匯管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憑證、文件。 7.何謂進口付匯備案? 進口付匯備案是外匯管理局依據有關法規要求企業在辦理規定監督范圍內付匯或開立信用證前向外匯局核銷部門登記,外匯局憑以跟蹤核銷的事前備案業務。 8.企業辦理哪些業務要辦理備案手續? 企業在辦理下列付匯或開立信用證業務時,須辦理備案手續: ①開立90天以上(不含90天)的遠期L/C; ②L/C開立日期距最遲裝運日期超過90天(不含90天); ③辦理90天以上(不含90天)承兌交單的承兌任務; ④提單簽發日期距付匯日期超過90天(不含90天)的付匯交單業務; ⑤付匯日期距預計到貨日期超過90天的預付貨款; ⑥超過合同總額的15%且超過等值10萬美元的預付貨款; ⑦報關單簽發日期距付匯日期超過90天(不含90天)的貨到匯款業務; ③境外工程使用物資采購的付款、開證業務; ⑨轉口貿易的付款、開證業務; ⑩不在名錄內的企業付匯、開證業務; 「受外匯局真實性審核進口單位名單」內企業的付匯、開證業務; 經外匯局了解認為確系特殊情況,有必要重點跟蹤付匯業務。 企業在辦堙上述備案業務前,須對應報審已答發的預汁到貨日期上月1日前的備案表的到貨情況,進行說明,否則,不予辦理。 9.在辦理備案業務時提供哪些單據? 進口單位在辦理備案業務時,須對應提供下列單證: ①進口付匯備案申請函; ②進口合同正本及主要條款復印件; ③開證申請書; ④進口付匯通知單及復印件; ⑤電匯申請表; ⑥進口貨物報關單正本、復印件及Ic卡; ⑦結匯水單/收賬通知單; ⑧預付款保函; ⑨進口付匯備案表。

H. 外貿里的核銷是什麼意思在什麼環節要用到講的通俗點啊 !

進口付匯時用到;出口收匯時也要用到。

通過核銷外管局才能做外匯管制。

I. 外貿出口核銷全過程

外貿出口核銷全過程如下:
1. 出口單位領核銷單;
2. 出口單位向海關交驗核銷單,海關審驗後,退回給出口單位;
3. 貨物出口後,將有關單據及附有核銷單編號的發票交銀行收匯,同時,將核銷單存根及有關單據送還簽發核銷單的外匯局;
4. 銀行收妥貨款後,將結匯水單退出口單位;
5. 出口單位將銀行確認貨款已經收回的結匯水單和由海關退回的原核銷單送外匯局,核銷該筆收匯。
外貿企業從外匯管理局申領的每一張核銷單都在外匯外匯管理局的資料庫中有備案和留檔。核銷單跟隨外貿業務一路走過海關、銀行和稅務局,被烙上各種印章或撕開。但最終的存根必須回到外匯管理局,以核對原來資料庫的電子檔案並注銷此核銷單號碼。這一過程就叫做「核銷」,表示這筆買賣在外匯的收支上是合法的,准予一筆勾消。

J. 對外承包工程設備如何出口

首先,進口貨物報關時,應向海關交驗下列單證: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一式三份;
2.貨物運輸、商業單據;
3.如屬國內運出的貨物,交驗出口報關時經海關簽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
其次,經海關審核,按以下情況辦理:
1、對從國內運出的施工機械設備等,核憑經海關簽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免稅驗放。
2、對在外施工期間購買的用於工程的施工機械設備等,憑設備的進口審批手續領進出口貨物許可證的,應交驗許可證,並按機械設備等的新舊程度征稅驗放。對進口時保證在一年內復運出境的,可按暫時進口貨物辦理。
3、對用承包工程外匯收入購買進口國內需要的機械設備等或勞務合作項目中外方以貨物抵償勞務人員工資所進口的貨物,憑設備的進口審批手續和進口貨物許可證征稅驗放。

1.對外承包工程項下出口的設備、材料、工程機械,需要用外匯核銷單,貿易方式:對外承包工程出口,征免性質:一般征稅或其他法定,征免:照章征稅。對外承包工程項下出口自用的生活物資,貿易方式要報:其他,征免性質:一般征稅或其他法定,征免:照章征稅,不需要核銷單。
2、 對外承包工程項下的出口設備、工程用具、生活用具、生活物資如果是法檢的必須做商檢,個人自代物品除外。
3、 對外承包工程業務實行經營資格許可制度,凡從事(境)外對外承包工程業務的企業,須事先向商務部申請對外經濟合作經營資格。企業憑《經營資格證書》到海關辦理注冊登記手續,取得相應的編碼,以備報關出口。對外承包工程項目項下出口的設備(含成套設備)、材料、施工器械及人員自用的生活物資等,海關憑企業與境外業主簽訂的項目合同或其他文件和出口許可證件,辦理海關驗放手續。
4、
a、對外承包工程出口貨物是指經外經貿部批准有對外承包工程經營權的公司為承包國外建設工程和開展勞務合作等對外合作項目而出口的設備、物資。
b、國家外匯管理局文件 匯發[2003]107號《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和《出口收匯核銷管理操作規程》有具體規定。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出口單位進行出口收匯核銷報告時,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提供核銷憑證:(七)以「對外承包出口」方式出口的,提供商務主管部門對外承包的核准件、承包工程合同或協議、核銷單、報關單及核銷專用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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