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期貨帳戶對倒洗錢的問題,急急!!
首先,報警是必須的
其次,怎麼能通過交易倒入別人的賬戶呢?有可能是隨便給你操作了一下,你查看看成交記錄或者結算單之類的。這個只能和你的銀行賬號綁定,別人很難給你倒出來。
注意保護自己的密碼。電腦注意查殺密碼。輸入密碼的時候用交易軟體自帶的那個軟鍵盤。
祝你好運。
Ⅱ 變相期貨的案例
「變相期貨」第一案
原告是嘉興市大江南絲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江南公司),系繭絲綢交易市場的正式會員。被告中國繭絲綢交易市場由同為被告的中國絲綢進出口總公司、中國絲綢工業總公司、浙江省絲綢集團有限公司、四川省絲綢進出口集團有限公司、浙江嘉欣絲綢股份有限公司等單位共同設立。
2009年1月26日,大江南公司向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民事訴狀」,把交易市場等8家公司列為被告,要求依法判定交易市場、結算公司歸還其佔有原告的基礎保證金等款項共計2326餘萬元,同時,大江南公司還要求判令中國絲綢進出口總公司等5家公司負有連帶清償責任。
「繭絲綢市場多次更改並違反交易規則,違規操縱其控制的席位,持續拉高交易價格,使會員單位無法正常交易,並且未徵得我們同意,將全部合約強行轉讓,給我單位造成重大損失。」大江南公司訴稱,2005年11月初至當月15日短短兩周內,以大江南公司、浙江巴貝領帶有限公司和浙江巴貝絲業有限公司為主的空頭,和與交易市場及結算公司的股東單位和關聯單位為主的多頭進行了一輪搏殺。「由於對方操縱市場,空頭注入的3億多元的保證金打了水漂」。
據了解,繭絲綢市場分別在2005年11月7日和11月10日兩度將交易保證金的比例從交易額的5%提高到20%和40%,且通知當日付諸實行。而根據結算公司的合同訂購交易結算實施細則第十五條規定,調整保證金收取標准應在實施日5天前公告。
2005年11月14日,巴貝領帶公司和巴貝絲業公司以繭絲綢市場不屬國家法定的期貨交易場所、合同訂購交易「違法」為由,拒絕繳納新增保證金及履行相關合同,並向公司所在地的嵊州市公安局報案。隨後,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嵊州市公安局迅速凍結、查封了市場賬戶,案值9200餘萬元。當年12月8日,在商務部、浙江地方政府的協調下,繭絲綢市場與巴貝絲業公司和巴貝領帶公司達成協議,賠償兩家公司6950萬元的交易損失。
兩家公司的成功「維權」,使大江南公司突然「醒悟」,並最終走上法庭。
Ⅲ 泛亞騙局事件
泛亞事件是由該交易所旗下一款產品「日金寶」所引發的。該產品是一款資金隨進隨出、年化約13%、每日結息實時到賬的項目,豐厚的收益吸引了眾多投資者。
然而從2015年4月開始,投資者的資金開始無法取回,泛亞逐步限制交易,到了2015年7月就連投資者存放在泛金所賬戶的個人資金也遭到「凍結」。隨後,泛亞事件不斷升級,其模式更暴露出龐氏騙局、不規范經營、挪用資金等質疑。
2015年12月22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發布通報稱,昆明泛亞有色金屬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在經營活動中涉嫌違法犯罪問題,公安機關已依法立案偵查。
(3)變相期貨泛亞擴展閱讀:
龐氏騙局是對金融領域投資詐騙的稱呼,金字塔騙局(Pyramid scheme)的始祖,很多非法的傳銷集團就是用這一招聚斂錢財的,這種騙術是一個名叫查爾斯·龐茲的投機商人「發明」的。龐氏騙局在中國又稱「拆東牆補西牆」,「空手套白狼」。簡言之就是利用新投資人的錢來向老投資者支付利息和短期回報,以製造賺錢的假象進而騙取更多的投資。
查爾斯·龐茲(Charles Ponzi)是一位生活在19、20世紀的義大利裔投機商,1903年移民到美國,1919年他開始策劃一個陰謀,騙子向一個事實上子虛烏有的企業投資,許諾投資者將在三個月內得到40%的利潤回報,然後,狡猾的龐茲把新投資者的錢作為快速盈利付給最初投資的人,以誘使更多的人上當。由於前期投資的人回報豐厚,龐茲成功地在七個月內吸引了三萬名投資者,這場陰謀持續了一年之久,才讓被利益沖昏頭腦的人們清醒過來,後人稱之為「龐氏騙局」。
參考資料:龐氏騙局-網路
Ⅳ 什麼是變相期貨交易可否舉例子
一些現貨交易平台,比如什麼可以交易大蒜,普洱茶、絲綢、山葯等等的電子交易平台,當然國家已經取締了一些,但還有一些存在。保證金低,幾百甚至幾十都可以做單,手續費貴
Ⅳ 變相期貨的國內狀況
與嘉興市場相類似的大宗商品電子交易市場全國有70多家,商品種類涉及鋼材、石油(燃料油)、有色金屬、化工、煤炭、棕櫚油、白糖等。它們大都發展成了重要的金融市場,並在一定程度上掌握了某些商品的定價權。例如,上海4家鋼材現貨遠期市場(上海鋼鐵交易所等)日成交量均分別逼近20萬噸,對上海期貨交易所形成較大壓力。 首先市場調查表明,變相期貨交易的存在和滋生蔓延,往往與部分地方政府或有關部門思想觀念上的認識模糊甚或完全錯位有關;從地方或部門利益出發,有關部門認為,變相期貨有利於地方經濟的發展,有利於稅費和GDP的增長,甚至認為查處變相期貨交易會破壞市場的穩定和繁榮。由於忽視或低估其危害性,因而對打擊和取締變相期貨交易存在誤解和消極態度,以至於採取地方或部門保護主義,從而為其存在和滋生蔓延提供了許多可乘之機。
其次,立法滯後嚴重缺位。取締變相期貨交易必須以法律為依據,遵循法律的規定進行治理。但是,我國《期貨法》至今仍處在研究制定的進程中,尤其是,現今涉及到變相期貨交易的內容於法律上呈現空白狀態。換言之,法律對變相期貨交易的態度、定義、市場治理的主體及治理的具體操作等並沒有明確的規定。期貨市場的立法滯後和嚴重缺位,無疑給現實生活中取締變相期貨交易帶來較大的阻礙。
第三,宣傳查處遠未到位。變相期貨交易之所以能夠蠱惑人心,吸引投資公眾,與不法分子利用投資公眾缺乏資本市場基礎知識和不了解國家對市場監管的法規政策從而進行了大量的欺騙性宣傳有關,同時,也與有關市場監督執法部門嚴厲查處遠未到位有關。因此,如何針鋒相對地展開對變相期貨交易非法行為的揭露,普及資本市場的基礎知識,宣傳國家有關市場監管的法規政策,引導投資者正確進行投資活動,嚴厲查處變相期貨交易,就成為取締變相期貨交易的一項必不可少的社會基礎性工作。
Ⅵ 為什麼要禁止非法期貨交易或變相期貨交易
《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6條規定:「設立期貨交易所,由中國證監會審批。未經中國證監會批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或者變相設立期貨交易所。」
現貨市場與期貨市場具有本質的區別。我國的現貨市場是以滿足生產、流通為目的而進行商品貨物交換的場所,其參與者一般是具有現貨背景的機構。而期貨市場是在現貨市場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是涉及到社會公眾信用和利益的金融市場。期貨交易主要具有發現價格和套期保值的經濟功能,是企業規避現貨交易價格風險的工具,同時也是一種允許眾多以賺取買賣差價利益為動機的投機者參與交易的投資工具。其參與者除了與所交易品種有關的現貨企業外,還有大量的社會公眾投資者。
任何具體的交易技術和手段都既可以為現貨市場服務,也可以為期貨市場服務。但如果現貨市場完整地套用期貨市場的交易方式,就會出現把商品現貨市場也辦成由社會公眾參與的具有金融產品性質的市場。而這樣的市場又沒有明確的監管部門和監管法規,就可能會出現市場被操縱、投資者被欺詐等違背公正原則的情況,投資者的資金安全和投資利益無法得到有效的保護。
現貨市場和期貨市場具有不同的功能和監管要求,現貨市場的創新不能脫離現貨市場的本質和功能。無論具體交易方式如何,只要現貨交易演變成一種公眾投資者可以廣泛參與的金融投資工具,而又缺乏相應的監管,就勢必導致市場秩序的混亂,蘊含巨大的市場風險,甚至被別有用心的人用來進行金融詐騙。正是基於以上考慮,《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明令禁止變相期貨交易。
Ⅶ 為什麼中國這么多變相期貨交易國家都不處理呀
為什麼要處理?
Ⅷ 如何定罪非法變相期貨交易行為
大宗商品交易結合互聯網平台催生出了介於現貨交易與期貨交易之間的「准期貨」模式,而基於此種變相模式所演化的犯罪行為對於金融創新與法益保護帶來了負面影響。目前,我國對於大宗商品交易並未給予期貨交易程度相當的監管,而現貨交易目前大多為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甚至存在未經任何國家主管行政機關批准,私自設立交易場所組織交易的行為,造成大宗商品交易亂象叢生,投資者嚴重虧損。
非法經營罪的適用依據是我國《刑法》第225條第1款第3項的規定:「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在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情形下則構成非法經營罪。
基於此,以大宗電子商品交易為名從事變相期貨的行為滿足「違反國家規定」的構成要件。
綜上,我們認為,這樣的大宗商品電子交易模式實質為變相期貨交易,可以定性為非法經營罪。
Ⅸ 期貨就是一種變相的賭博,並不能創造實際利潤,為什麼國家還要扶持那
難道你是小學生嗎...連這點最基本的經濟常識都不懂,期貨對於穩定國家經濟非常重要,還變相賭博....服你了.給你點期貨常識學一些吧,不要隨口說出讓別人覺得你很沒常識的話了
期貨的作用期貨交易是在現貨交易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通過在期貨交易所買賣標准化的期貨合約而進行的一種有組織的交易方式。如果將進行期貨投資的人進行分類的話,大致可分為兩類———套期保值者和投機者。套期保值就是對現貨保值。看漲時買入(即進行多頭),在看跌時賣出(即空頭),簡單地說,就是在現貨市場買進(或賣出)商品的同時,在期貨市場賣出(或買入)相同數量的同種商品,進而無論現貨供應市場價格怎麼波動,最終都能取得在一個市場上虧損的同時在另一個市場盈利的結果,並且虧損額與盈利額大致相等,從而達到規避風險的目的。投資者則是以獲取價差為最終目的,其收益直接來源於價差。投機者根據自己對期貨價格走勢的判斷,做出買進或賣出的決定,如果這種判斷與市場價格走勢相同,則投機者平倉出局後可獲取投機利潤;如果判斷與價格走勢相反,則投機者平倉出局後承擔投機損失。投機者主動承擔風險,他的出現促進了市場的流動性,保障了價格發現功能的實現;對市場而言,投機者的出現緩解了市場價格可能產生的過大波動。在期貨交易中套期保值者和投機者缺一不可!投機者提供套期保值者所需要的風險資金。投機者用其資金參與期貨交易,承擔了套期保值者所希望轉嫁的價格風險。投機者的參與,使相關市場或商品的價格變化步調趨於一致,增加了市場交易量,從而增加了市場流動性,便於套期保值者對沖其合約,自由進出市場。期貨的產生使投資者找到了一個相對有效的規避市場價格風險的渠道,有助於穩定國民經濟,也有助於市場經濟體系的建立與完善!
Ⅹ 什麼叫做變相黃金期貨
法院判定,聯泰公司及五名被告非法經營黃金保證金期貨交易,涉及金額200億元,構成非法經營罪
一起涉案金額高達200億元的變相黃金期貨案件,4月17日在上海黃浦區法院宣判。法院判決,上海聯泰黃金製品有限公司犯非法經營罪,判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五名被告人皆以非法經營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其中主犯王浩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
據刑事判決書,2004年3月,澳門人王浩與洪慧、金昌南、程蕾商量後,虛報注冊資本人民幣400萬元成立了聯泰公司,程蕾、洪慧各佔45%股份,金昌南佔10%股份。2006年3月,通過再次虛假驗資,將聯泰公司注冊資本增加至3000萬元。之後,聯泰公司未經國家主管機關批准,擅自開展個人無實物交割的黃金保證金交易業務。
自2004年3月至2006年5月,聯泰公司共發展客戶723名,累計收取客戶保證金6909.77萬元,凈收取客戶保證金2981.34萬元;客戶平倉費虧損2448.89萬元,合計客戶虧損2942.36萬元。交易總買入金額達119.74億元,總賣出金額達119.52億元。
判決書顯示,在王浩的主持下,聯泰公司設立交易部等機構,起草了《聯泰黃金買賣細則》。聯泰公司還在全國開設17處辦事處拓展業務,並對外謊稱是上海黃金交易所二級會員單位,具有代理個人黃金買賣業務資格。期間,被告單位和被告人採用朋友介紹、打電話及到展覽會設攤招攬客戶等方式,在社會公眾中吸納客戶,經營個人無實物交割的黃金保證金交易業務。
在實際經營中,聯泰公司採用制訂統一的格式合同,規定以100盎司(即3110克)為一張合同,每次最少買賣一張合同、最多買賣20張合同,由擔任交易部主管的香港人胡健南參照境外黃金價格,以聯泰公司之名在境外黃金報價系統中設置LTGOLD(SHG)黃金美元價格,買賣間的差價設置為1美元/盎司,由交易員代表聯泰公司按該價格,與客戶直接進行交易。交易採用保證金的形式,以遠低於合同價值的保證金進行放大交易,最高可至60倍以上。同時,客戶承擔因匯率變化而產生的風險,聯泰公司與客戶間的買賣合同採用人民幣結算,並實施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當客戶的保證金發生虧損至6000元/份以下,客戶則需及時追加資金,若保證金發生虧損至1600元/份以下,即強行平倉。
2006年8月,金昌南、洪慧及程蕾被抓獲歸案,王浩亦於同月投案自首。10月24日,胡健南被抓獲歸案。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於2007年7月提起公訴,指控聯泰公司和五名被告人犯非法經營罪。庭審中,被告單位訴訟代表人及5名被告人對本案的基本事實及定性均不表異議,但均認為聯泰公司的買賣黃金行為不是開展變相期貨交易,而是現貨交易中延遲交收模式,不構成非法經營罪。
黃浦區法院認為,聯泰公司及被告人行為均已構成《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非法經營罪,應予刑事處罰。本案系共同犯罪,王浩被認定為主犯。
針對辯護意見中的變相期貨交易和現貨交易中延遲交收模式之辯,法院查證,聯泰公司與5名被告人所開展的黃金買賣業務,具有未經國家主管機關批准、買賣合同標准、交易均在聯泰公司交易部內集中進行、採用保證金交易方式且收取比例低於合同標的額20%、實行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的特徵,完全符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部《關於對上海聯泰黃金製品有限公司經營行為認定意見的函》、國務院《期貨交易管理條例》中有關變相期貨的構成要件,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故對辯護意見不予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