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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惡意做空判刑

發布時間:2021-08-05 12:20:52

㈠ 什麼是惡意做空,定性很簡單

惡意做空:是指通過虛假交易、自買自賣、操縱市場,最終引起金融市場的混亂,完全背離了完善市場的初衷。
一、惡意做空的含義:
惡意做空是一個日常用語、而不是法律術語,具體理解為以製造、誇大和擴大看空預期為特徵的市場操縱行為,廣義上還可以包括以此為特徵的編造、傳播虛假信息行為。
從本質上來說,投機者與買漲者的多空平衡,有助於幫助市場發現合理價格,消除價格扭曲,保證證券市場流動性。做空行為本身並不是「惡意做空」的構成要件。惡意做空交易通常伴隨以下明顯特徵:短期內大量甩賣、聯合多家機構,開出與市場交易嚴重不符合的交易單,同時伴隨編造傳播虛假信息行為。
二、惡意做空的處罰:
中國股市的主要監管法律是《證券法》及配套規定,而股指期貨市場的主要監管法規是《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簡稱條例)及配套規定,二者在法律上一般認為兩者分屬不同的部門法。
《證券法》第七十七條以及條例七十一條分別解釋了操縱市場的幾種形式,包括單獨或者通過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以自己和自由賬戶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等。
違反者將受到相關行政處罰,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十萬元的,處以十萬到百萬不等罰款。同時可以宣布有關人員為證券市場或期貨市場的終身禁入者。
更嚴重者,則可能觸犯刑法一百八十二條,即「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
根據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㈡ 中國對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的判刑標准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㈢ 股指期貨惡意做空案

應擴大證券外延,凡是具有投資回報期待的各類資本證券均應納入《證券法》調整范圍
「股市暴跌的發生和治理並不能逆轉改革趨勢,而是更加堅定了深化資本市場法治的信心,要把股市打造成國民財富中心,讓老百姓富起來。」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在2015年中國資本市場法治論壇期間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
日前,在諸多利好政策的帶動下,A股終於觸底反彈,並創下了連續兩日大漲的行情,市場信心出現了好轉的跡象。
劉俊海表示,資本市場既是融資市場,也是投資市場。資本市場既是資金密集型和信息密集型市場,也是法治市場和信心市場。沒有投資,就沒有融資。沒有法治,就沒有信心,更沒有資本市場的長期繁榮與穩定。我國6月底以來的暴跌以及近期推出的穩定市場舉措再次印證了法治的重要性。
劉俊海認為,倘若惡意的期指做空行為是6月份以來股價大跌的主要原因,而且構成了操縱市場的行為,必須綜合運用民事責任、行政處罰、刑事責任、信用制裁等手段制裁違法行為。對於操縱市場導致股價大跌所產生的嚴重損失,違法犯罪的主體要對此付出沉重的法律代價,包括民事賠償、罰款、資本市場禁入等多層面的處罰。
近日,公安部副部長孟慶豐帶隊到證監會,會同證監會排查近期惡意賣空股票與股指的線索,顯示監管部門要出重拳打擊違法違規行為。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表示,跨期現市場操縱則屬於惡意做空的一種形式。
「多年來,我國資本市場之所以『熊長牛短』、大起大落,甚至出現了近期的估值斷崖式暴跌和流動性危機的暴跌事件,不能簡單歸咎於資金的匱乏,而是信心、誠信與法治的匱乏,而這些匱乏都可歸結為股權文化、法治精神的不彰。」劉俊海認為,要確保我國資本市場的長治久安,增強我國資本市場的風險抵禦能力,必須增強投資信心;而增強投資信心的關鍵是強化資本市場法治,這需要促進資本市場治理現代化,促進資本市場善治。
針對注冊制改革,劉俊海認為,為推動資本市場治理現代化,必須打造投資者友好型《證券法》。應擴大證券外延,凡是具有投資回報期待的各類資本證券均應納入《證券法》調整范圍。
此外,針對資本市場監管,劉俊海表示,目前探索混合監管的條件已經成熟,當前股市的緊急狀態或將催生中國版本的「多德弗蘭克法」,同時,信息披露作為推動資本市場誠信化的抓手,應加大懲罰性賠償,提升資本市場的透明度。

㈣ 惡意做空的做空處罰

中國股市的主要監管法律是《證券法》及配套規定,而股指期貨市場的主要監管法規是《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簡稱條例)及配套規定,二者在法律上一般認為兩者分屬不同的部門法。
據北京盈科(成都)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吳宗川介紹,由於《證券法》和條例中並沒有「惡意做空」的概念解釋,與之相關的內容則應追溯「價格操控」這一定義,即所謂的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
《證券法》第七十七條以及條例七十一條分別解釋了操縱市場的幾種形式,包括單獨或者通過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以自己和自由賬戶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等。
違反者將受到相關行政處罰,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十萬元的,處以十萬到百萬不等罰款。同時可以宣布有關人員為證券市場或期貨市場的終身禁入者。
更嚴重者,則可能觸犯刑法一百八十二條,即「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
根據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

㈤ 股指期貨一直惡意做空,監管層為什麼不管

要是什麼都來管,未必是好事情,那中國的市場經濟永遠都不可能。再說要是真的形式很好,誰敢做空,所謂的惡意做空,可是需要大筆的資金的,那錢可不是撿來的啊

㈥ 股指期貨禍國殃民,導致國家救市失敗,萬億資金打水漂,強烈呼籲暫停股指期貨!全國股民一齊呼籲停止禍

說的好,有些人利用股指期貨做空中國,讓國家的數萬億救市資金打水漂,為什麼不凌遲這些人,即便國家法律沒有規定可以判死刑,但是法律有凡對國家安全造成重大危害的,都可以處以死刑,如果國家不凌遲這些傢伙,說明做空中國的就是領導層,也別天天叫喚了,如果想正本清源,就槍斃惡意做空者,一天撤單1.6萬次,撤單率達到99.8%還不屬於惡意做空嗎

㈦ 要告股指期貨惡意做空股票找誰

這個問題有點可笑,你了解期貨嗎?現在已經控制了投機盤,更沒這一說,哪裡來什麼惡意,你要明白,現在缺的是投機多頭,為大量的套保提供流動性,沒有他們,套保輕輕一砸就下來了,他們手裡可有大量股票啊,比你還著急!

㈧ 「惡意做空」在刑法中屬於什麼罪名

實施市場操縱行為,從而「惡意做空」股票或股市,可能引起行政處罰和民事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還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鋃鐺入獄。

行政處罰

《證券法》第七十七條規定:

「違反本法規定,操縱證券市場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十萬元的,處以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操縱證券市場的,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條例》第七十一條規定: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操縱期貨交易價格行為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滿20萬元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單位[有操縱期貨交易價格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此外,證監會還可以根據《證券市場禁入規定》(2015.05.18 修改),宣布有關人員為證券市場禁入者,並可以參照該規定宣告有關人士為期貨市場禁入者。

民事責任

《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第二款明確規定了證券市場操縱行為人對因此遭受損失的投資者的民事責任。雖然在股民王某訴被告汪某操縱市場民事賠償案[15]和*ST鈦白投資者訴被告程某、劉某操縱市場民事賠償糾紛案中[16],法院均以證據不足等為由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但隨著市場操縱行為成為證券市場監管焦點,為股民提供相應司法救濟的標准有可能從寬掌握,相關規則也可能通過司法解釋或司法實踐得到明晰,解決投資者索賠難的問題。

《條例》對操縱市場引起的民事責任雖未作具體規定,但從《侵權責任法》的一般規定出發,因行為人操縱市場的侵權行為而受到損害的第三方投資者,應當有權要求賠償。短期來看,投資者尋求民事救濟仍會存在一些實際障礙,但隨著打擊證券期貨違規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力度加強,期貨市場投資者索賠的新課題,同樣有望通過司法解釋或司法實踐得到解決。

刑事責任

《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 規定了「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從《刑法》設立該罪名以來,雖然適用不多,但已有趙某操縱股票交易價格案、丁某某等操縱股票交易價格案、朱某某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案、汪某某操縱證券市場案等多起影響重大的案件「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決不是沒有牙齒的紙老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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