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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收支內部控制制度

發布時間:2021-08-08 05:38:47

外匯局系統如何加強內控機制建設

建立健全科學有效的內控制度體系是外匯局系統強化自我約束、防範風險的重要保障,是外管部門穩健有效運行的保證,是依法行政的要求,是維護外管部門形象的要求,是防止外管人員觸犯法律的要求。因此,外匯局系統必須加強內控制度建設,以確保外管人員依法、公正、廉潔、有效地履行工作職責,維護外匯秩序的穩定,促進經濟發展。 一、外匯局系統內控制度建設中存在的問題 近幾年,外匯局系統內控制度建設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在實際執行中也存在著漏洞和風險。外管系統內控機制建設只有進一步強化和完善,才能不斷適應外匯管理工作的需要。目前,外匯局系統內控制度建設存在的主要問題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內控機制建設方面存在著思想認識誤區。一是觀念模糊。內部控制包含兩層含義:一層是內控機制,是相互制約、相互制衡的組織結構;一層是內控制度,是規范約束業務行為的准則。而在傳統的管理模式下,從業人員缺乏內控意識,認為有了規章制度就達到了內控的要求,從本質上沒有認識到規章制度僅是內部控制的基礎和依據,是一種相對靜態的概念,而內部控制是一種各項業務運作過程中環環相扣、相互制約的風險動態控制機制。由於認識上的偏差,使內控制度未能得到健全和有效的落實,形成重製度制定,輕制度落實的現象。二是忽視內控機制在業務發展和創新的過程中的不斷修訂和完善。內控建設是系統內部的一種自律行為,內控機制始終是以動態的形式存在的,是通過人的實際活動和業務行為實現的,它的作用是通過對人的監督和制約,達到制衡的目的。現實中,在業務發展和創新過程中,往往考慮內部控制的同步完善,忽視了內部控制在決策、執行和監督整個過程中的作用。三是忽視人的作用。內部控制是一種機制、一個過程,是由人來實現的,內部控制中出現的各類問題,歸根到底,都來源於人員的問題。只有通過對人的監督和制約,才能達到監督和制約事的目的。 (二)沒有系統、全面的內控制度。現有的內控制度是各個分支局按照總局的要求,結合實際情況自行制定的內控制度,外匯局系統內缺乏一個自上而下、具有總體指導意義的科學、系統、全面、標準的內控制度,致使各分局內部管理制度不完善、操作程序不規范,內控制度存在著一定的漏洞,隱藏著一定的風險。表現在有的業務未制定授權制度,或授權不清,責任模糊;有的制定的管理許可權不符合有關文件的要求;個別崗位責任制不完整;個別業務制度存在著滯後現象,未能隨著業務發展而及時進行修訂和完善。 (三)內控環境一定程度上制約著內控制度的執行。一是現有的管理模式,決定了上級部門對下級部門的考核在一定程度上重速度輕質量、重形式輕內容、重結果輕過程,導致內控制度未能覆蓋所有的風險點,有的業務、崗位的內控制度存在盲點。二是風險控制分散,安全性較差。外匯管理業務專業性強,政策變化快,管理的內容和對象繁雜,還有較多的審核、審批職能,致使外匯管理部門人員數量與工作任務難以匹配,難以滿足責任分離、相互制約、相互監督的要求, 不相容崗位分離的內控要求與人員不足的矛盾越來越突出,存在著一定的風險。突出表現在業務工作上存在一人多崗,部分業務存在「一手清」現象,業務印章及重要空白憑證管理不規范,審批業務時在政策法規的把握上存在誤差等違規現象。 (四)對外匯管理重要性認識不足,是制約內控制度執行不到位的關鍵因素。一是部分外匯管理幹部對內控制度建設的重要性認識不夠,認為外匯管理部門不同於銀行的重要業務管理部門,不存在風險防範問題。實際上,外匯管理部門監管著國家對外經濟交往中的一切外匯資金的流出和流入,工作人員如在業務操作中稍有失誤而形成風險,就可能給國家造成損失。如工作人員對進出口核銷相關的單據審查不嚴,或未認真執行反洗錢的有關規定,就可能為犯罪分子逃套匯和洗錢提供可乘之機,造成國家外匯資金的損失。二是授權批准程序不規范。沒有建立合理規范的授權分責制度和完善的審批手續,各種授權缺乏書面形式的確認,超越授權等現象存在。主要表現是:少數人思想認識不到位,礙於情面,造成調離、休假人員交接手續不全;部分人員工作責任心不強,工作中畏難情緒較重,使部分工作未能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等。 (五)人員數量和質量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內控制度的執行。一是現行的內控制度要求業務分工互不兼容、業務操作互相制約,要求崗位設置明細化單一化。因各種原因,現有外匯管理部門存在著人員配備不到位的現象。一旦出現人員必須離崗,往往造成違規兼職代崗,甚至出現替代人員不能完全勝任所兼崗位的工作,由此而存在違規操作及可能發生的安全責任隱患。二是人員業務素質難以適應外匯管理工作的需要。少數人員對日常業務學習重視不夠,又缺乏專業知識培訓,導致業務知識面不寬,對有關規定理解不深刻,執行中容易產生誤差。 (六)缺乏有效的監督手段。一方面由於外匯管理業務多集中在總分局一級,分局外匯管理部門對支局的外匯管理工作布置多,檢查少;另一方面,外匯局系統尚未建立起一支專門從事外匯管理內部審計的隊伍,外匯分支局內控制度檢查工作難以做到制度化、程序化、經常化、專業化,檢查監督力度不夠,風險隱患難以及時發現。 二、完善外匯局系統內控制度建設的幾點建議 (一)切實加強對內控制度建設的組織領導,努力推進內控制度建設向縱深發展。內控制度建設是一個系統工程,因此各級外匯部門要從講大局、保安全的高度出發,對內控制度建設常抓不懈。一是要樹立「內控優先」的思想,做到認識上定向,中心上定位,操作上定規,把抓內部控制機制的落實同抓運行機制、激勵機制的落實放到同等重要的位置。人民銀行分支行要加強對外匯分支局內控制度建設的組織領導,一把手親自抓外管系統的內控制度建設,同時將內控制度建設列為分支局局長、外匯管理部門負責人、員工任期主要目標進行嚴格考核,保證內控制度建設各項工作落到實處。二是建議總局統一組織人員,研究當前外匯管理業務工作的各個風險環節,形成一套系統、規范、統一和便於操作的內部控制制度和操作規程文本,使分支局在完整統一的框架內,加強內部管理。 (二)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全面提高外匯局系統幹部職工的素質。內控制度能否得到有效運作、執行,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員工的政治業務素質的高低,取決於員工對制度的理解和執行。因此,必須加強對職工的政治思想、職業道德的教育,加強業務技能的培訓工作。建議上級部門針對不同崗位的特點,結合外匯政策的調整,制定相應的培訓教材,並隨著業務發展、政策的變化而不斷地調整,有計劃、連續地對不同崗位的業務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進行培訓。 (三)建章立制。實踐證明,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其原因是內部制度不健全,操作規程不統一,不規范。因此建章立制既是內部管理制度化、科學化、規范化的前提,也是內部管理能否落實的保證。外匯局系統應本著「權責明確、平衡制約、相互監督、優質高效」的原則,制定崗位責任制、內控制度、操作規程和業務審批許可權;同時根據業務的發展和政策的變化,不斷地對外匯管理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進行修訂、完善。在內控制度的制定上:一是崗位職責應明確崗位目標、職責、職權、從事該崗位應具備的基本條件及各崗位之間應有的相互監督約束機制。權責的明確,能有效防止工作的重復、遺漏或推諉,提高辦事效率,崗位間的相互制約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防範風險的作用;二是內部管理制度是內控制度的核心,應覆蓋工作的各個方面,以制度約束人,以制度管理人,以制度制約人;三是針對目前內控制度中存在的對一般員工規定內容多、對管理層規定內容少、對業務操作規定內容多、對考核責任規定內容少的情況,進一步明確各級組織、各級領導、各個部門和工作崗位的職責和許可權,使每一個崗位、每一項業務和環節,都有明確的制度約束,都有規范的制約關系,都有定期不定期的檢查,都有具體的責任領導和責任人,形成一套分工合理、權責分明、運作有序的內控制度;四是在授權批準的控制上,要建立合理的授權分責制度,要按照業務工作程序授權,完善各種審批手續。各種授權都要以書面形式確認,以預防和控制風險的發生;五是建立科學有效的風險預警機制,建立覆蓋各個業務領域的數據倉庫和管理信息系統,對管理制度、審批程序、授權分責、職務分離、操作規程、崗位責任等情況實行適時監控和同步監測,及時規避或控制風險。 (四)加強監督機制,確保內控制度落實到實處。內控制度能否在外匯管理工作的實踐中得到貫徹執行,關鍵在於人的操作,在於有一個有效的監督機制,否則,制度再好,沒有有去執行或執行不嚴格,那制度就是一個花瓶式的擺設,不能發揮真正的作用。為此必須建立監督機制,確保內控制度有效執行。一是加強外匯局系統內審隊伍建設,加大對分支局各項業務制度、操作規程執行情況的審計力度;二是發揮人民銀行各分支行內審部門的作用,強化對外管部門內控制度執行情況實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監督檢查,突出檢查的針對性和實效性,查細、查深、查透,及時發現外匯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管理中的漏洞、隱藏的風險,及時採取措施,減少差錯、事故、案件的發生,提高風險防範能力和水平;三是建立有效的幹部管理、監督和約束機制。要建立和完善幹部誡勉制度和述廉制度,通過強化組織監督、規范群眾監督、引導輿論監督、發揮社會監督,逐步建立起具有行業特點的幹部監督管理機制。 (五)加強幹部隊伍建設。人是內部管理中最關鍵的因素,因為任何內控制度都需要由人來執行,擁有品質良好、訓練有素的人員甚至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彌補內部控制某些方面的不足,所以要加強外匯局系統內控制度建設,就必須全面提高從業人員的綜合素質和能力,提高思想水平和道德修養。一是在人員配備上,尤其是重要崗位的人員配置不僅要配足,更要重視人員配置的質量,要按照「政治過硬、業務優良、作風清正、紀律嚴明」的標准配備。在人員崗位的設置上應體現「崗位選人」的原則,避免一手清、一專多能的崗位設置,依據崗位選定工作人員。二是加強人員、崗位的交流,實行重要崗位定期輪崗和離任審計制度,以規避和防範風險的發生。

Ⅱ 內部控制與財務舞弊研究意義

2012 年發現其有一筆大額應收賬款無法收回且未提足壞賬准備, 導致經營出現問題,因此,信永中和當時出具了國內第一份發表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4.2.1 公司層面的原因
(1)公司治理漏洞
新華制葯完全由華魯控股集團控股,所以其生產經營基本由華魯決定,這樣導致小股東利益受損。即使從組織框架上面來看公司有一整套組織架構。設有董事會,總經理,副總經理及19個職能部門。但是董事會享有決定權,公司高層管理人員直接由其任聘,所以監事會在此種環境下對內部控制進行監管的時候很難做到獨立公正。
(2)缺乏足夠的風險意識
對欣康祺醫葯公司的多頭授信而且授信額度過大,當欣康祺醫葯公司出現資金鏈斷裂時才導制新華制葯大金額的應收賬款出現壞賬無法收回。而且幾年累計賒購金額已達6千萬元,但是在應收賬款名單中第五名的欠款額為9百萬元,年初的壞賬計提金額為313萬元,年末應收賬款壞賬准備金額增加到了5千萬元。另外,此次壞賬准備的計提也是在該公司發生了資金鏈斷裂之後才計提的。因此,我們可以看出新華制葯公司缺乏風險防範意識,對於欣康祺醫葯公司可能出現的問題應該盡早准確的識別,結合評估應收賬款的可回收金額提前做好壞賬准備的計提工作。
(3)信息披露不夠充分
欣康祺醫葯公司在年底就出現了資金鏈斷裂的問題,但未及時披露,違背了《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導致部分投資者在這期間不能充分了解企業的財務狀況,運營效果,影響了投資者的投資決策,損害了投資利益。
(4)內部控制執行力薄弱
即使企業制定了完善的內部控制體系,規范的章程和准則,但是如果沒有強有力的執行能力, 也無法保證內部控制的有效執行。新華制葯的部分部門就是忽視其作用,制度也只是形式化,是用來應付審計,檢查等。但實際執行情況卻被忽視。所以在總體的執行力上面是薄弱的。
4.2.2.業務層面的原因
新華制葯對應收賬款的管理只限於單據的錄入然後據此所出的分析報告,單純的機械化過程,沒有涉及其他實質性的內容和分析。年末余額先降再升,同時壞賬准備的計提比例從10%到29%,相差大,說明公司存在大量的壞賬應收賬款的管理模塊出現了問題。
(1)應收賬款管理
新華制葯 2009-2012 年與主要財務數據如表:
表 4-2 新華制葯 2009-2012 年主要財務數據
單元:萬元

項目

2009

2010

2011

2012

產品銷售收入

232193

261423

293753

297152

凈利潤

10224.4

9725.66

7602.37

2366.36

期末流動資產

106066

115950

114104

139987

期末總資產

262619

273956

300419

362827

應收賬款

15521.10

15680.40

26287.10

25571.00

資料來源:新華制葯2009-2012年財務報表
由表4-2不難看出,和 2009 年比較,新華制葯 2012 年產品的銷售收入有明顯的提高,升漲幅度達到了27.98% ,但是應收賬款卻增加了10050萬元,增長比例為64.75%,2011年應收賬款的增長比例則更是高達 69.36%,同比 2009 年突增 10766 萬元。在這樣的現狀下,公司的銷售額逐年遞增,以平均每年 2 萬元的高速度增長,然而新華制葯的高速發展和銷售業績一路飆升的同時也帶來應收賬款的極速增長,具體情況如下表所示:
表 4-3 新華制葯歷年銷售額和年底應收賬款總額對比分析表
單位:萬元

年份

銷售額

增長百分比

年末應收賬款

占銷售額百分比

增長百分比

2009

232193

10.73%

15521.10

6.68%

-24.94%

2010

261423

12.59%

15680.40

6.00%

1.02%

2011

293753

12.37%

26287.10

8.95%

67.64%

2012

297152

1.16%

25571.00

8.61%

-2.72%

資料來源:新華制葯 2009-2012 年財務報表
從表4-3中看出新華制葯的銷售額增長了 27.98%,年末應收賬款也隨之一路飄高,增幅達到 64.75%,新華制葯的應收賬款增幅為銷售額增幅的 2.31 倍。應收賬款的總額佔全年銷售額總額的比例從2009 年底的 6.68%上升到 2012 年底的 8.61%,上升了 2 個百分點,雖然對比2011-2012年,有所緩和,但這種情況也是不容樂觀的。
(2)應收賬款周轉天數延長
新華制葯2009-2012 年應收賬款周轉率、周轉天數如下表所示:
表 4-4 新華制葯 2009-2012 年應收賬款周轉天數對比表

年份

應收賬款周轉率(次)

應收賬款周轉天數(天)

2009

12.83

28.06

2010

16.76

21.48

2011

14.00

25.72

2012

11.46

31.41

根據上表數據的分析,不難看出,2010 年至 2012 年新華制葯應收賬款周轉次數逐年下降,回款天數逐年大幅度上漲該公司應收賬款周轉天數(DSO)變長,從 2010年的 21.48 天增加至 2012 年的 31.41 天,壞賬的可能性變大,壞賬風險升高。這些數據有效的說明了新華制葯應收賬款的風險在不斷的加大,應收賬款的管理、控制隱患已經潛伏。
(3)壞賬准備提取率提高
為了搶占市場,新華制葯在銷售模式中採取賒銷等優惠政策來銷售產品,這樣一來產生了大量的應收賬款,如果應收賬款難以收回就會產生壞賬、呆賬。應收賬款存續的時間如果超過了一個經營周期(一般企業為一年),從某種意義上講,已經不在符合企業流動資產的定義了,因此在計算企業短期償債能力的指標時,應收賬款賬齡分析表應該從流動資產中加以剔除。新華制葯對應收賬款的計提按照不同的賬齡有不同的比率標准,如下圖所示:
表 4-5 新華制葯應收賬款壞賬准備計提比率表

賬齡

應收賬款計提比率(%)

1 年以內

0.5

1-2 年

20

2-3 年

60

3 年以上

100

從上表可以看出,新華制葯對於應收賬款計提壞賬准備的比率按照賬齡的時間長短依次增加。據新華制葯2011年的年度財務報告披露,2011年年初公司計提的應收賬款壞賬准備為0.31億元,年末的應收賬款壞賬准備金額激升至 5.45 億元,占應收賬款的總額 17.2%,其主要原因是新華制葯在事發後才對壞賬進行了大額度的補提。並沒有在事後實時關注其動向,最終不可避免地造成了此次損失。
(4)信用管理
新華制葯沒有獨立的信用管理部門,僅由公司的財務部和營銷部分別派人來管理。但是這兩個部門的目標和管理職能都存在差異。財務部更加註重降低公司的風險,減少企業的壞賬,而營銷部更多注重業績,提高企業的銷售額。間接地導致了對欣康祺的授信額度過大、從而產生了壞賬准備計提不足的問題。
4.3新華制葯財務舞弊產生的影響
新華制葯應收賬款的規模存在象徵著企業未來的現金流入金額的大小。應收賬款直接的影響了新華制葯資產負債表的質量,由於壞賬准備的提取對於利潤表和現金流量表也起著間接的影響作用。應收賬款管理不善對新華制葯的影響具體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1)運營成本增加
新華制葯在以賒銷為主的方式進行銷售的時,由於新華制葯無法收回應收賬款,將會產生壞賬成本。也就是說,案例中新華制葯大客戶為企業欣康祺貢獻了大量的銷售額,但是欣康祺應收賬款最終成為壞賬、死賬,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這一初衷不但沒能實現,更嚴重的是巨額的應收賬款使企業蒙受巨大的風險和損失,更加得不償失。
(2)報表准確性降低
新華制葯的利潤是在應收賬款產生是確認,收入是以產品銷售完成、發出倉庫來確認,這也是賒銷的一大特點。這種情況下,現金流量並沒有流入新華制葯,賬面上產生的利潤也只是虛誇利潤。通過對財務報表的數據分析可以看出,新華制葯由於這種賒銷模式,應收賬款不斷增加,壞賬也隨之增多,利潤卻相反的成下降趨勢,這對新華制葯的股東和管理者來說,無疑都是一個雪上加霜的信息。由於我國企業實行的是權責發生制,只要確認銷售收入的實現,當期發生的賒銷全部都記入當期的收入。在欣康祺資金斷鏈東窗事發後,新華制葯進行大額補提了壞賬的處理,導致了新華制葯 2011 年度只增加收入反而沒有增利。由新華制葯2011 年年報可以看出,2011 年實現了營業收入 29.38 億元,同比增長了 12.37%;僅有的 7602.4 萬元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同比下降了21.83%。不難發現,正是由於大量應收賬款的存在,使銷售收入不斷虛增,誇大經營的成果,增加了新華制葯的風險成本。
(3)資金周轉速度減緩
營業周期是企業從取得存貨到銷售存貨並收回現金的這段時間,營業周期是等於存貨周轉天數與應收賬款周轉天數之和的。由2010年 21.48 天增加到 2012 年 31.41 天。新華制葯由於大量應收賬款回收的不確定性,在采購原料和進行其他經營活動室必須墊付資金,產生資金流出。應收賬款出現超過收賬期難以回籠的現象,資金循環和周轉緩慢,一系列惡性影響連帶產生,催生支付危機,引發資金鏈的斷裂,新華制葯新產品投入研發資金不能及時保障,最終影響新華制葯的持續經營和發展壯大。
4.4 本章小結
本章是案例分析。在介紹新華制葯總體情況後,運用部分財報的數據以及主體的經營活動從應收賬款角度分析新華制葯財務舞弊的成因。在此基礎上,新華制葯存在的應收賬款管理問題,並深究這些管理問題背後的原因,總共發現了2個層面的成因。

Ⅲ 反洗錢內控制度的主要內容

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

第一條為防止違法犯罪分子利用金融機構從事洗錢活動,維護金融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金融機構開展反洗錢工作,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和經營金融業務的機構,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財務公司、信託投資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和外資金融機構等。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洗錢,是指將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通過各種手段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為。

第四條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照本規定認真履行反洗錢義務,審慎地識別可疑交易,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妨礙反洗錢義務的履行。

第五條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保守反洗錢工作秘密,不得違反規定將有關反洗錢工作信息泄露給客戶和其他人員。

第六條金融機構應當依法協助、配合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機關打擊洗錢活動,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協助司法機關、海關、稅務等部門查詢、凍結、扣劃客戶存款。

中資金融機構的境外分支機構應當遵循駐在國家或地區反洗錢方面的法律規定,依法協助配合駐在國家或地區反洗錢部門的工作。

第七條中國人民銀行是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的監督管理機關。

中國人民銀行設立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領導小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統一監管、協調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

(二)研究和制定金融機構的反洗錢戰略、規劃和政策,制定反洗錢工作制度,制定大額和可疑人民幣資金交易報告制度;

(三)建立支付交易監測系統,對支付交易進行監測;

(四)研究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的重大疑難問題,提出解決方案與對策;

(五)參與反洗錢國際合作,指導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的對外合作交流;

(六)其他應由中國人民銀行履行的反洗錢監管職責。

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對大額、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國家外匯管理局制定大額、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制度。

第八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建立健全反洗錢內控制度,並報送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九條金融機構應當設立專門的反洗錢工作機構或者指定其內設機構負責反洗錢工作,並配備必要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在其分支機構設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負責反洗錢工作,並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對下屬分支機構執行本規定和反洗錢內控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新設金融機構或者金融機構增設分支機構應當制定有效的反洗錢措施。

第十條金融機構應建立客戶身份登記制度,審查在本機構辦理存款、結算等業務的客戶的身份。

金融機構不得為客戶開立匿名賬戶或假名賬戶,不得為身份不明確的客戶提供存款、結算等服務。

第十一條金融機構為個人客戶開立存款賬戶、辦理結算的,應當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證件,進行核對,並登記其身份證件上的姓名和號碼。代理他人在金融機構開立個人存款賬戶的,金融機構應當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證件,進行核對,並登記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證件上的姓名和號碼。

對不出示本人身份證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證件上的姓名的,金融機構不得為其開立存款賬戶。

第十二條金融機構為單位客戶辦理開戶、存款、結算等業務的,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要求其提供有效證明文件和資料,進行核對並登記。

對未按照規定提供本單位有效證明文件和資料的,金融機構不得為其辦理存款、結算等業務。

第十三條金融機構為客戶提供金融服務時,發現大額交易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國家外匯管理局報告。

大額資金的額度標准,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有關資金交易報告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金融機構為客戶提供金融服務時,發現可疑交易的,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國家外匯管理局報告。

可疑交易的報告標准,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有關資金交易報告的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應將大額、可疑資金交易情況,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有關資金交易報告程序的規定,報送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國家外匯管理局當地分支機構,同時上報其上級單位。

第十六條金融機構應對大額、可疑資金交易進行審查、分析,發現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第十七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期限保存客戶的賬戶資料和交易記錄:

(一)賬戶資料,自銷戶之日起至少5年;

(二)交易記錄,自交易記賬之日起至少5年。

前款所稱交易記錄包括賬戶持有人、通過該賬戶存入或提取的金額、交易時間、資金的來源和去向、提取資金的方式等。

賬戶資料和交易記錄的保存按照國家有關會計檔案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國家外匯管理局經分析研究金融機構的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對認為涉嫌犯罪的,應當按照《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規定的程序將報告等資料移送司法機關,並不得對金融機構客戶和其他人員泄漏報告的內容。

第十九條中國人民銀行負責指導和組織金融機構反洗錢培訓工作。

金融機構應當開展對其客戶的反洗錢宣傳工作,並對其工作人員進行反洗錢培訓,使其掌握有關反洗錢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增強反洗錢工作能力。

第二十條金融機構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取消其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

(—)未按照規定建立反洗錢內控制度的;

(二)未按照規定設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門機構負責反洗錢工作的;

(三)未按照規定要求單位客戶提供有效證明文件和資料,進行核對並登記的;

(四)未按照規定保存客戶的賬戶資料和交易記錄的;

(五)違反規定將反洗錢工作信息泄露給客戶和其他人員的;

(六)未按照規定報告大額交易或者可疑交易的。

第二十一條 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對大額購匯、頻繁購匯、存取大額外幣現鈔等異常情況不及時報告的,依照《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二條金融機構在開展業務過程中,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從事不正當競爭,損害反洗錢義務的履行的,依照《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罰,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取消其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

第二十三條金融機構為不出示本人身份證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證件上姓名的個人客戶開立賬戶的,由中國人民銀行給予該金融機構警告,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

第二十四條中國銀行業協會、中國財務公司協會以及其他金融業行業自律組織可以根據本規定製定行業反洗錢工作指引。

Ⅳ 中國農業銀行內部控制基本規定

中國農業銀行關於印發《中國農業銀行關於進一步加強和完善內部控制的決定》的通知
農銀發[1998]12號
1998-1-19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各直屬分行,各直屬院校: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精神,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總行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加強金融機構內部控制的指導原則》和《關於進一步完善和加強金融機構內部控制建設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要求,結合中國農業銀行的實際,擬定了《中國農業銀行關於進一步加強和完善內部控制的決定》,經全國分行行長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附:

中國農業銀行關於進一步加強和完善內部控制的決定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精神,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有效遏制大案要案,確保中國農業銀行改革與發展的順利進行,現就進一步加強和完善內部控制決定如下:

一、強化法人授權管理

中國農業銀行內部法人授權管理,是總行一級法人對全行實施系統管理和控制的基本前提。各級行特別是各級行領導幹部,必須牢固樹立一級法人觀念,自覺維護中國農業銀行整體利益和形象,嚴格在授權范圍內依法合規地進行經營管理活動。要不斷完善法人授權管理辦法,授權內容要進一步細化和量化,對融資業務、債券買賣、中介代理、外匯交易、票據結算等方面也要授權。要提高法人授權管理的透明度,加強對授權工作的檢查和監督。上級行要把對下屬機構行使授權許可權的情況作為稽核和檢查內容,發現越權行為,一律從嚴處理。

二、完善組織控制

一是組織規模要適度。按照經濟區劃和效益原則,控制分支機構的總量,調整分支機構的結構和布局。

二是實行部門制約。按照決策系統、執行系統、監督系統相互協調、相互制約的原則,科學地設置各級行內部職能機構。

三是實行崗位制約,科學地設置各職能部門內部的工作崗位。對那些相容或相同的職能、崗位進行歸並;對那些不相容或不相同的職能、崗位實行分離;對重要業務崗位,必須實行崗位輪換、強制休假和現場稽核等制度。

四是實行程序制約。各級行要有明確成文的決策程序和議事規則,議事要有書面記錄。每項業務操作要依次在各崗位之間傳遞,不允許逆程序或省略程序運作。

五是實行許可權制約。對各級機構、各職能部門、各操作崗位,都要明確權責,制定製約措施。要建立完善的崗位責任制和規范的崗位管理措施。崗位責任制要體現出同責同罰,不論哪個部門、哪個環節、哪個層次、哪個崗位,只要在內部控制中負有相同的責任,就應承擔相同的處罰。

三、完善制度控制

要在近兩年對中國農業銀行基本制度進行清理和修訂的基礎上,按照「缺什麼,補什麼」的原則,進一步完善和補充中國農業銀行的內部控制制度新設立分支機構和新業務品種開辦之前,要先建章立制。要維護內部控制制度的嚴肅性,制度一旦制定就要堅決執行,不能以任何理由拒不執行或另搞一套,如執行中確實有困難,可以向有關部門反映,但不能隨意更改制度。內部控制制度的綜合管理,由稽核部門負責。各職能部門的內控制度要報稽核部門備案,稽核部門有權對各職能部門制定的內控制度提出質疑有權建議其補充和修改。

四、完善綜合控制

要研究制定對全行系統進行綜合控制的具體辦法和措施,以增強整體控制能力,防止系統失控。要進行經營管理的綜合考評,考評指標的設置要突出信貸資金的安全性、流動性、效益性,考評辦法要包括激勵和約束機制,並用綜合考核辦法統一和代替各部門的考核辦法,上級行要依據綜合考評結果對下級行進行資源配置。要抓緊建立重要業務風險評價制度,對每筆貸款、拆借、投資、外匯交易等業務活動所涉及的交易對象、部門、行業、地區和國家,在開展業務之前,都應當先測定風險指標,業務發生後對風險狀況要進行跟蹤監測。各級行管理層要能夠及時清楚地掌握自己所面臨的風險狀況,並適時調整政策,採取相應措施,規避或控制可能出現的風險損失。綜合控制由資產負債管理委員會負責組織實施,稽核監督部門負責評價和監督綜合控制的有效性。

五、加強業務部門的自律管理

一要加強業務操作層的自律管理。業務操作層必須不折不扣地按基本制度和業務操作規程行事,不允許逆程序運作或省略程序運作,不允許任何人獨立地完成一項業務活動的全過程而不受到監控。對違規操作上級行有權部門要依據《中國農業銀行工作人員違反規章制度處理的暫行規定》及有關業務的違規處理辦法嚴肅查處。

二要加強業務管理層的自律管理。業務管理層要完善業務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同時要加強對所管業務的指導、檢查和監督,上級行要把業務部門自律管理是否到位作為考核的重要內容。支行的業務部門要設置監督檢查崗,配備監督檢查員。凡業務操作層出現違規經營、弄虛作假、大案要案,在追究當事人責任的同時,要視情節追究業務部門的連帶責任。業務部門要進一步加強監督檢查工作:

首先,監督檢查工作要有量的要求。支行對所屬機構執行規章制度和操作程序的情況,每季度至少要檢查一次;二級分行對支行業務部門每半年至少要檢查一次;一級分行對二級分行每年至少要檢查一次;總行對一級分行每年要組織抽查或行際間互查,兩年對所有一級分行至少檢查一次。

其次,監督檢查工作要實行責任制,檢查要有書面記錄,並建立檢查檔案。因沒有按規定要求進行檢查或檢查走過場的,發生違規問題,要視情節追究有關領導和檢查人員的責任。

再次,要授予檢查人員一定的許可權,檢查中發現的違規問題,檢查人員有權要求限期整改,事後有權追蹤整改情況,有權提出對違規人員的處理建議。

六、加強稽核工作

一是按照實現稽核工作獨立性、超脫性、權威性的要求,繼續深化稽核體制改革。1997年稽體制改革沒有到位的分行,要在上半年全部到位。要正確理解和貫徹執行雙重負責制,處理好派駐稽核室與駐地行的關系。要建立一級分行總稽核對總行一級法人的述職制度。各行要認真解決好體改後稽核人員的編制、幹部管理和福利待遇等實際問題。

二是強化對業務部門自律管理到位情況的再監督。要監督業務操作崗位落實基本制度和崗位制約制度的情況,監督業務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情況,監督各業務部門之間相互制約制度的落實情況。

三是切實抓好重點單位和重點項目的專項稽核工作。突出對重點單位、重要業務、要害部位、關鍵人員以及薄弱環節的稽核,稽核面要達到100%,對稽核中發現的失控點,尤其是著急控制點失控的,要組織專項稽核,跟蹤追索,清除隱患。要盡快開展電腦稽核,確保計算機業務處理系統中潛在的風險能夠被及時發現和有效控制。

四是要建立稽核工作質量考核和責任事故處罰制度要建立稽核工作質量考核體系,作為評價和檢查稽核工作的依據。同時,要嚴格稽核工作人員責任事故處罰制度,對不認真履行職責,該查沒查的、走過場的、作虛假稽核評語的,要嚴肅追究稽核人員的責任。

七、加強紀檢監察工作

一要繼續認真貫徹黨中央、中央紀委及總行關於廉潔自律、反腐倡廉、制止奢侈浪費的各項規定。要以貫徹中央制止奢侈浪費八條規定為重點,結合落實總行十條規定,推動黨風廉政建設;繼續抓好中央各項廉政規定的落實,促進領導幹部廉潔自律;不斷提高民主生活會質量,增強各級行領導班子的凝聚力和戰鬥力。各級行紀檢組要按照黨章的規定和中紀委、監察部及總行的有關規定,加強對同級黨組和行政領導班子的監督,對違反黨紀國法和金融規章制度以及超越授權范圍的行為,必須及時向上級黨組和紀檢組報告。

二要狠抓案件的防範和查處工作,真正落實大案報告制度、隔級核批制度和行長負責制,努力降低大案要案發案率;規范案件上報制度,對有案不報,報而不查,查而不處的,要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進一步加大執紀力度,嚴肅處理違法違紀人員和有關責任人員。

三要強化監督檢查,認真開展執法星空要加強對各級行管理人員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強化各級領導幹部的職責意識;要抓好廉潔規定的貫徹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全面落實;要對落實總行有關規章制度的情況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切實解決有章不循等問題。

八、加強安全保衛工作

首先,要堅持綜合治理,全面推行安全目標管理責任制。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以層簽訂安全防範責任書,把安全防範案件責任目標量化分解到各個單位、各個業務部門和崗位,把安全目標管理貫穿於業務經營的每個環節。

其次,要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以預防詐騙、搶劫案件為重點,以營業、守庫、押送款為主要環節,定期對一線人員進行防騙識假教育和防範暴力犯罪演練,提高職工的防範意識和防範技能。要加強專職保衛隊伍建設,加強槍支管理,加強安全防範設施建設,提高物防、技防水平。

第三,要加強安全檢查,包括綜合檢查和專項檢查。安全檢查以支行的日常檢查為主,每月不少於一次,檢查面50%以上。檢查要有記錄,發現問題要發「隱患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並做出相應處罰。

第四,要嚴格案件管理。要按照《中國農業銀行刑事案件和重大治安災害事故報告制度》的規定,對有案不報,報而不查,查而不糾的,嚴肅追究責任。對違反規章制度造成隱患、漏洞以及發生案件、事故的有關單位領導和責任人,必須嚴格執行有關處理規定。

九、加強對分支機構負責人的監督

對分支機構負責人要明確任期和任期責任,在任職期內,不僅要對本單位的經營管理負全責,還要對本單位依法合規經營、業務報表真實完整負全責。對分支機構負責人要建立責任稽核制度,稽核意見要進人事檔案,並作為幹部任務或調配的重要依據。分支機構負責人離任前,稽核部門要對其全面稽核,發現有嚴重問題的,在問題表之前不得調離。基層營業機構負責人要嚴格按照總行頒發的《基層營業機構負責人辦事規則》行事。

十、嚴格責任追究制度

各級行要嚴格執行總行制定的《中國農業銀行工作人員違反規章制度處理的暫行規定》以及有關業務的違規處理辦法,以政紀處分為主,經濟處罰為輔,堅持從嚴執紀,違規必究,不但要追究當事人的責任,而且要追究有關領導的連帶責任,不搞下不為例。對違規違紀行為,即使沒有造成損失,也必須視情節進行處理,決不能姑息遷就。要建立永久責任制度,每個員工對自己的工作負永久性責任,無論問題何時暴露,原當事人走到哪裡,都要按規定嚴肅追究原當事人的責任。

十一、開展內部控制綜合評級工作

總行稽核監督委員會負責全行內部控制的綜合評級工作。要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加強金融機構內部控制的指導原則》要求,結合中國農業銀行的實際,制定出全行內部控制綜合評級的實施辦法。各級行每年要進行一次內部控制綜合評級,通過內部控制綜合評級,要發現內控建設中的問題,對內控制度不健全的,要責成有關部門建章立制;對內控制度執行不力,達不到規定要求的,要責令其限期改正;對違規違紀的,要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要把內部控制綜合評級與等級行管理結合起來,並與獎懲掛鉤。

十二、加強內控建設的組織領導,努力實現三年奮斗目標

要堅持在黨組(委)統一領導下,業務部門衙後監督部門通力協作,上下齊抓共管。各級行領導要高度重視內控工作,把防範金融風險和大案要案工作真正擺上各級行的重要議事日程,堅持內控優先、標本兼治、預防為主的方針,以抓基礎、抓基層、抓薄弱環節為重點,不斷完善內控建設。力爭用三年時間,使全行整章建製成效顯著,行風行紀明顯改善,資產質量逐年提高,新發案件逐年下降,初步實現全行內部控制制度化、程序化、規范化、系統化,形成鐵賬本、鐵算盤和鐵規章的「三鐵」局面。

Ⅳ 關於銀行跨境外匯支付結算的相關規定主要有哪些

境內外幣支付系統代理結算銀行管理規定(試行)

字型大小 大 中 小 文章來源:支付結算司 2009-05-04 16:2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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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境內外幣支付系統(以下簡稱外幣支付系統)代理結算銀行的行為,防範風險,保障外幣支付系統的安全、穩定、高效運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境內外幣支付系統管理辦法》等法律制度,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代理結算銀行是指根據其與參與者簽訂的外幣結算服務協議,負責對外幣清算處理中心提交的清算結果進行結算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
外幣結算賬戶是指參與者在代理結算銀行開立的,用於外幣結算的外幣同業存款賬戶。
第三條 代理結算銀行選擇、外幣結算賬戶管理、流動性支持、收費管理、檢查監督以及資格終止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需要確定一家或多家銀行為外幣支付系統某一幣種的代理結算銀行,並對代理結算銀行實行資格管理。
第五條 代理結算銀行應制定與外幣支付系統相關的外幣結算內部管理制度,並報送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外幣結算內部管理制度應對代理結算銀行的外幣結算賬戶管理、流動性支持、收費管理、風險控制以及行內相關業務系統管理等進行規范。
第六條 代理結算銀行應加強對其行內相關業務系統的運行維護,建立健全故障處理和應急處置機制,制定突發事件技術應急處置預案,保障外幣支付系統資金結算的正常進行。
第七條 代理結算銀行應與外幣清算處理中心簽訂外幣支付系統資金清算和結算協議。
外幣支付系統資金清算和結算協議應包括圈存資金和授信額度管理、可用額度管理、資金結算與排隊管理、清算結果處理、日終對賬等內容。
第八條 代理結算銀行為銀行提供外幣結算服務的,應與其簽訂外幣結算服務協議。
外幣結算服務協議應包括外幣結算賬戶管理、隔夜自動投資安排、流動性支持、收費、信息保密等內容。
第九條 代理結算銀行應按照國家規定,對外幣支付系統資金結算有關信息保密。
第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對代理結算銀行的外幣資金結算活動進行檢查監督,以確保外幣支付系統的正常運行。
第二章 代理結算銀行的選擇
第十一條 中國人民銀行通過評議方式選擇外幣支付系統代理結算銀行,具體程序包括邀請、申請、評審、公示、公告、驗收、通知等。
第十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需選擇某一幣種代理結算銀行時,以適當方式向銀行發出邀請。
第十三條 銀行符合下列條件的,可申請成為某一幣種代理結算銀行:
(一)具有境內法人資格,成立10年以上;
(二)具有經營外匯業務的資格和相應的外匯業務經營管理能力;
(三)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良好,具有較強的外幣資金融資能力;
(四)具有相應數量的國內分支機構以及一定數量的海外分支機構或完善的國際代理行網路;
(五)具有相應數量的熟悉外幣支付業務和外幣支付系統的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
(六)具有安全、高效的行內相關業務系統;
(七)具有健全的外幣結算業務內部控制制度。
第十四條 同一銀行可申請成為一個或多個幣種的代理結算銀行。
第十五條 銀行申請成為某一幣種代理結算銀行的,應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基本情況,具體包括本行的組織結構、業務經營狀況、財務狀況、資金調撥安排和行內相關業務系統概況;
(二)工作方案,具體包括行內相關業務系統的改造或建設方案、流動性支持方案和外幣結算相關制度安排;
(三)相關服務標准,具體包括外幣結算賬戶管理、隔夜自動投資、流動性支持和外幣結算服務收費等方面的服務標准。
第十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收到銀行申請後及時進行評審,並在初步選定代理結算銀行後以適當方式進行公示。
第十七條 公示期滿後,對於符合代理結算銀行條件的銀行,中國人民銀行確定其具有某一幣種的代理結算銀行資格,並以適當方式進行公布。
第十八 條被確定為代理結算銀行的銀行應及時完成其行內相關業務系統的改造或建設、外幣結算內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外幣結算服務協議範本的制定以及外幣支付系統資金清算和結算協議的簽訂等工作,並在完成相關工作後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驗收申請。
第十九 條中國人民銀行收到代理結算銀行的驗收申請後及時組織驗收。對於符合下述條件的,中國人民銀行予以驗收通過,並通知其正式承擔相關幣種的代理結算銀行職責:
(一)改造後的行內相關業務系統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介面規范和技術要求,能實現對參與者分散開立的外幣結算賬戶的集中管理,能支持外幣支付系統的實時全額結算;
(二)外幣結算內部管理制度、外幣結算服務協議範本符合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並符合其根據本規定笫十五條規定申報的服務標准。
(三)外幣支付系統資金清算和結算協議符合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明確界定代理結算銀行和外幣清算處理中心在外幣資金清算與結算方面的責任。
(四)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對驗收未通過的,中國人民銀行可終止其相關幣種的代理結算銀行資格。
第三章 外幣結算賬戶管理
第二十條 代理結算銀行應加強對外幣結算賬戶開立和使用的管理,按照其與參與者簽訂的協議提供外幣結算賬戶服務。
第二十一條 代理結算銀行應根據其與參與者簽訂的協議,在外幣支付系統營業准備階段向外幣清算處理中心上傳各參與者的當日日初可用額度。
代理結算銀行可根據參與者的申請,在外幣支付系統日間運行階段調整該參與者的圈存資金和授信額度。
第二十二條 代理結算銀行在日間可用額度定時調整時點收到外幣清算處理中心發送的需調增圈存資金的通知後,應按照其與參與者簽訂的協議及時通知相關參與者,並根據相關參與者的指令及時調增其圈存資金。
第二十三條 對於外幣清算處理中心提交的清算結果,代理結算銀行應按照其與參與者協議約定的記賬順序,及時完成外幣支付業務的記賬工作。
第二十四條 代理結算銀行應在日間可用額度定時調整後,將參與者的圈存資金和授信額度變化情況及時發送外幣清算處理中心。
第二十五條 在外幣支付系統日終時,代理結算銀行應根據外幣清算處理中心提交的當日各參與者的借方或貸方數據進行核對。
核對不符的,代理結算銀行應以外幣清算處理中心的數據為准進行賬務調整,同時應及時查明原因並進行相應處理。
第二十六條 代理結算銀行應將當日外幣支付業務記賬明細及時至遲於下1個工作日提交相關參與者,以供其進行賬務核對。
第二十七條 參與者可向代理結算銀行查詢其賬戶余額以及與外幣結算賬戶有關的情況,代理結算銀行應及時予以答復。
第二十八條 代理結算銀行應按照其與參與者簽訂的協議,將參與者的日終賬戶余額進行隔夜自動投資。
第二十九條 銀行退出外幣支付系統後,代理結算銀行可根據該銀行的申請,撤銷其在本行開立的外幣結算賬戶。
第四章 流動性支持
第三十條 代理結算銀行應根據本規定笫十五條規定申報的有關流動性支持的服務標准,與參與者簽訂相應的協議,為參與者辦理外幣支付業務提供流動性支持。
第三十一條 代理結算銀行制定的流動性支持的服務內容應包括流動性支持的種類、條件、金額、利率等內容。
第三十二條 代理結算銀行應根據與參與者簽訂的協議,確定和調整參與者用於外幣支付系統日間融資和隔夜融資的授信額度。
本規定所稱日間融資是指代理結算銀行在外幣支付系統日終處理結束前為參與者提供的融資。
本規定所稱隔夜融資是指代理結算銀行在外幣支付系統日終處理結束後為參與者提供的融資。
第三十三條 代理結算銀行需對其流動性支持方案進行調整的,應徵求參與者的意見,並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五章 收費管理
第三十四條 代理結算銀行應根據本規定笫十五條規定申報的有關收費的服務標准,制定外幣結算服務收費方案(以下簡稱收費方案),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並向銀行同業公布。
第三十五條 代理結算銀行制定的收費方案應包括收費對象、收費項目、收費標准、計費區間、繳費方式等內容。
代理結算銀行可與參與者商定外幣結算服務收費的具體內容,但收費項目和收費標准不得超過其已公布的收費方案。
第三十六條 代理結算銀行需對其收費項目和收費標准進行調整的,應徵求參與者的意見,並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代理結算銀行在按規定程序調整收費方案前,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或提高收費標准。
第六章 檢查監督
第三十七條 代理結算銀行辦理外幣支付系統結算業務,應依法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檢查監督。
第三十八條 代理結算銀行應每半年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一次外幣結算業務總體情況。
外幣結算業務總體情況主要包括外幣結算業務開展情況、授信額度實際使用和歸還情況、行內相關業務系統運行情況、外幣結算管理制度執行情況、外幣結算服務協議遵守情況以及外幣支付系統資金清算和結算協議遵守情況等。
第三十九條 代理結算銀行應接受中國人民銀行對其承擔相關幣種代理結算銀行職責情況的考核。
中國人民銀行對代理結算銀行的考核周期為1年。
中國人民銀行在代理結算銀行資格期限屆滿6個月前,對其進行考核。
第七章 資格終止
第四十條 銀行承擔某一幣種代理結算銀行職責的期限一般為3年,具體期限由中國人民銀行確定。
期限屆滿後,中國人民銀行可終止該銀行相關幣種的代理結算銀行資格。
第四十一條 代理結算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人民銀行可提前終止其相關幣種的代理結算銀行資格;
(一)不配合中國人民銀行考核或考核不合格;
(二)嚴重違反外幣支付系統相關規定。
被中國人民銀行提前終止某一幣種代理結算銀行資格的銀行,自資格終止之日起2年內不得申請成為該幣種的代理結算銀行。
第四十二條 當代理結算銀行出現解散、撤銷、宣告破產等情況時,中國人民銀行提前終止其代理結算銀行資格。
第四十三條 銀行不再有承擔某一幣種代理結算銀行職責的意願時,應至少提前6個月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其不再承擔該幣種代理結算銀行職責的書面申請。經中國人民銀行同意後,該銀行不再承擔該幣種代理結算銀行職責。
第四十四條 銀行不再承擔某一幣種代理結算銀行職責時,應向該幣種代理結算銀行的繼任者提供必要的協助,以便於繼任者順利承擔該幣種代理結算銀行的職責。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修改。
第四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Ⅵ 上市公司做外匯內控制度怎麼寫

不是上市公司就可以做外匯,現階段,國內除了5大交易所,其餘的均不受國家法律所保護。

Ⅶ 工行因我行內控制度要求已被退回是什麼情況

是你申請的工行的信用卡被退回了嗎?那就是說你工行信用卡沒有申請成功,這個是工行給你發的一個解釋,解釋你這個信用卡為什麼沒有成功。

Ⅷ 跨境匯款退回原因是因銀行控制度要求是什麼意思

沒人每年只有5萬美元額度。

Ⅸ 我國外匯市場的交易機制發展歷程

2005年,人民幣匯率機制改革邁出重要步伐,外匯市場建設加快。自2005年7月21日起,我國開始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一籃子貨幣進行調節、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近一年來一系列改革措施相繼推出,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不斷完善,外匯市場得到長足。匯率機制改革後,人民幣匯率總體保持平穩波動、略有升值的態勢,彈性逐漸增強。外匯市場參與主體不斷擴大,新產品相繼推出,交易量有所放大。
一、外匯市場制度設計和改革思路
匯改後,外匯市場制度設計著眼於提高市場公平和效率,為尋找人民幣均衡匯率構建了一個有彈性、有深度和廣度的平台。匯率機制和外匯市場改革突出表現出如下思路:
(一)進一步凸顯市場化取向
匯率機制和外匯市場改革,充分體現了市場化的改革方向。首先,人民幣匯率不再單一盯住美元,改為以市場供求為基礎、參考一籃子貨幣進行調節。匯率有升有貶,雙向浮動,減少了套利機會,維護了多邊匯率的穩定,有利於保持國際競爭力。人民幣匯率隨市場供求關系總體呈現升值趨勢,更加真實地反映了市場供求格局、中外利差和市場預期,逐步恢復彈性,提高了匯率形成的市場化程度。
其次,銀行間外匯市場交易匯價和銀行美元現鈔、現匯買賣價差幅度的放寬以及非美元貨幣買賣價格限制的取消,增強了銀行定價自主權,為增強匯率彈性提供了制度保障。匯改後,各銀行匯率定價機制趨於理性,掛牌匯價同步變動、但都根據自身資金頭寸情況實行差異化報價。
再次,遠期和掉期業務的價格沒有管制,央行也不入市干預,完全由市場根據本外幣供求關系決定,減少了市場扭曲。各行人民幣對外匯遠期和掉期業務逐漸以利率平價作為定價依據,各行遠期與掉期價格趨勢及水平逐漸趨於一致。這說明,隨著市場配套措施的不斷完善以及銀行的日趨成熟,人民幣外匯即期、遠期、掉期價格形成的市場化程度逐漸增強。
第四,提高銀行結售匯綜合頭寸上限後,對銀行的本外幣轉換的數量管製得以放鬆,賦予了銀行調度本外幣資金的更大自主權和靈活性。
(二)著眼於擴大外匯市場規模和提高運作效率
降低外匯交易手續費,活躍外匯市場交投。將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對做市商競價交易徵收的手續費從原來的萬分之三降低到萬分之一,對詢價交易徵收的手續費更是大幅降低到十萬分之一,大大降低了外匯交易的成本和和風險,降低做市商在競價市場和詢價市場的做市成本,有利於市場會員利用價格波動進行高拋低吸,平滑匯率走勢,在一定程度上改變單邊市格局。
在銀行間市場引入外幣對外幣交易,提供一個公共產品,通過招標引入境內外大型外匯交易商充當做市商,為境內中小銀行提供一個進入國際外匯市場的直接通道。
將即期外匯交易的標准交割時間改為T+2。改革前中國外匯交易中心交割時間為T+1,但是國際上外匯交易的交割時間是T+2(除加拿大元外)。因此,T+1清算的人民幣匯率並不能與國際匯率直接比較和套算。而且銀行在銀行間市場買賣非美元貨幣後,往往通過在國際市場平盤,因而形成T+2的頭寸。這就需要進行掉期交易將T+2美元頭寸調度為T+1的美元頭寸。因此,為了提高市場效率,從2006年1月 4日開始,參照國際慣例,將T+2的清算速度統一為一個行業慣例,作為競價市場的指定交割時間和詢價系統的默認交割時間。但同時允許交易方在詢價方式下採取靈活方式,根據雙方約定,將清算交割速度改為T+0或T+1。
適當延長交易時間,開市日期與國際接軌。將詢價系統交易時間延長到17:30,以便會員之間在競價市場15:30閉市後仍能進行櫃台頭寸平補,避免隔日匯率風險。明確所有周六、周日,包括「黃金周」前後調為工作日的周六、周日,銀行間外匯市場閉市。這是因為境外外匯市場和銀行不營業,資金無法平補和交割。
為了規范交易秩序,外匯局確定了將所有的銀行間外匯衍生產品交易歸由一個主協議管轄的思路,以便統一交易慣例,減少銀行的風險暴露。為此,外匯局牽頭組織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和所有銀行間遠期會員制定了銀行間人民幣外匯遠期交易主協議。同時,針對掉期和遠期同屬一類外匯衍生產品,銀行間市場掉期交易不再進行准入備案,並將對遠期交易主協議適當修改後擴大到人民幣外匯掉期交易,以便銀行自由地在即期、遠期和掉期三者之間自由組合和套利,提高效率和規模。
(三)追求外匯市場公平原則
匯率機制和外匯市場改革始終貫徹非歧視原則。例如,取消了遠期結售匯業務試點階段規定的申請銀行年度即期結售匯業務量須達到 200億美元的准入標准,將遠期結售匯業務資格從七家銀行擴大到所有符合條件的銀行,不論是中資還是外資銀行,不論銀行規模大小,只要具有結售匯業務資格和衍生產品交易業務資格,符合遠期結售匯風險管理和內控制度的基本條件,就可以向外匯局申請備案辦理此項業務。這一市場准入原則同樣適用於銀行申辦對客戶的人民幣與外幣掉期資格,以及銀行間外匯市場遠期和掉期交易資格。上述舉措使內外資銀行、不同規模的銀行在外匯衍生產品服務上站到了同一起跑線上。又如,從9月22日起,實施結售匯綜合頭寸改革,對中外資銀行統一管理政策和限額核定標准,實現了市場主體之間的公平競爭。
(四)推進外匯市場多元化發展格局
首先,建立多層次市場主體。匯改前批發市場以銀行為主體。匯改後,銀行間外匯市場會員擴大到非銀行機構和大型非金融,擴展了市場主體,增強了外匯市場的競爭性。
其次,提高交易靈活性。國際上外匯市場主要有三種交易方式:指令驅動、價格驅動和經紀中介。競價市場屬於指令驅動,價格由交易規則決定,過去在銀行間外匯市場,各銀行通過銀行間外匯市場競價系統集中撮合的競價交易,並通過中國外匯交易中心集中清算,清算風險由交易中心承擔,交易費用較高。匯改後,為了提高交易靈活性,銀行間遠期和即期外匯市場增加詢價交易方式。市場會員根據自身的需求和對手的特點,選擇交易對手,定製外匯交易的價格、金額、期限等要素,有利於形成多樣化的外匯供求,進一步豐富外匯市場的層次,活躍外匯市場交易,符合國際外匯市場交易發展的方向。
再次,遠期結售匯定價也走過了從一價到多價的階段。匯改前,7家銀行採取協商定價、大家共同遵守的定價方式。匯改後取消了協商定價原則,由銀行自主確定遠期結售匯業務價格,銀行要靠資金成本、定價能力和風險管理能力贏得客戶,賺取合理利潤。
(五)注重改革次序選擇
放鬆匯率浮動區間採取了分步走的改革思路。第一步,先從匯率改革之初的2005年7月22日開始,將非美元貨幣的波幅管理從原來圍繞中間價對稱上下浮動改為實行買賣價差幅度管理,從而允許銀行對客戶結售匯業務一日多價。第二步,從 2005年9月24日開始,擴大了銀行間市場的非美元貨幣交易匯價的波動幅度,從匯改後的中間價上下1%提高到上下3%,同時,維持美元交易匯價波動區間0.3%不變;另一方面,取消了銀行對客戶結售匯業務的掛牌匯價的價差限制。第三步是擴大銀行間市場美元波動區間。周小川行長已經表示,此舉將在今後國內國際條件成熟時推出。
遠期結售匯市場准入管理走的也是漸進性開放的步伐。首先選擇中國銀行進行遠期結售匯試點,然後過渡到結售匯經驗豐富、客戶基礎廣泛、容易對沖風險的大型銀行,最後擴大到所有具有結售匯業務資格和健全衍生產品內控資質的銀行。
從結售匯頭寸管理政策的演變也可以看出漸進改革的道路。從1994年匯改後實行結售匯周轉頭寸管理,主要為即期代客業務頭寸。對遠期結售匯實行現金收付制管理,即遠期結售匯只有到履約時才可以計入頭寸。結售匯周轉頭寸限額的管理區間下限為零、上限為外匯局核定的限額(即不能賣空美元)。銀行在遠期結售匯簽約時不計入頭寸,不能到即期市場平盤。匯改後,企業遠期結售匯業務需求急劇增加,銀行強烈要求擴大結售匯頭寸限額。為此, 2005年9月23日後,從結售匯周轉頭寸改為結售匯綜合頭寸概念,涵蓋范圍擴大到銀行代客、自身和遠期結售匯和銀行間遠期交易。由於銀行對客戶辦理的遠期結售匯並不能做到自身平衡,銀行迫切要求在簽訂遠期結售匯的同時即可到即期市場平盤,從而規避匯率風險。因此,從2006年1月1日開始對做市商實行權責制頭寸管理,允許銀行對客戶簽訂遠期結售匯合約以及在銀行間市場進行遠期外匯交易後產生的風險暴露計入結售匯頭寸,也就是說,遠期簽約時即可到即期市場平盤。
(六)注重風險防範先行的原則
匯率機制和外匯市場改革特別注重防止出現劇烈市場振盪。允許非銀行金融機構和非金融企業入市,但規定了內部控制制度和交易員的條件。遠期結售匯和銀行間遠期外匯市場會員資格准入要求事先取得金融衍生產品資格和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和管理。隨著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改革的深化,外匯市場不斷拓展廣度和深度,人民幣匯率具有更大的波動性。這些改革和變化,為市場主體帶來機遇的同時,也帶來更大的挑戰,需要市場主體結合市場條件的變化,運用自己靈活調整的能力應對變革。對企業而言,應當改變對浮動匯率的恐懼,合理預測匯率走勢,在財務管理、產品開發、市場營銷等方面盡快做出調整,不再僅僅盯住即期匯率,而應圍繞未來的匯率進行規劃和經營。企業、個人在銀行辦理外匯業務時,要貨比三家。對銀行而言,外匯市場匯價管理改革後,銀行定價自主權增強,使得銀行間定價差異增加,這意味著誰的定價水平合理,誰就能贏得客戶。需要提高經營水平,有效控制風險。詢價交易方式收費低廉,但是通過雙邊清算,要求銀行加強雙邊授信管理,有效控制風險。
二、匯改後外匯市場表現
(一)即期外匯交易情況
2005年前半期,人民幣對美元繼續保持穩定。美元對人民幣日加權平均價一直維持在 8.2765元人民幣/美元)的水平。2005年7月21日,美元對人民幣交易中間價調整為8.11,人民幣升值幅度為2.05%。之後,人民幣有升有貶,雙向浮動。美元對人民幣收盤價最低達到8.00040 (2006年4月10日),最高為8.1128(2005年7月27日)。上下波幅達到1088個基點。期間人民幣走勢分為兩個階段。從2005年7月22日至 12月30日,美元對人民幣價格小幅振盪,有升有降,總體保持平穩波動、略有升值的態勢,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收盤價由8.11小幅升值至年末的8.0702。全年人民幣對美元升值了398個基點,升幅2.56%,日均升值3.5個基點。2006年,人民幣升值步伐加快。2006年4月21日人民幣匯率升至8.0210,升值了492個基點,升幅 0.61%,日均升值6.7個基點。
與此同時,人民幣匯率的波動率也在增加。
從2005年7月22日到2006年4月21日,日均波幅21.3個基點。其中,從2005年7月22日到2005年12月30日,匯率日均波幅16.7個基點;從2006年1月4日到2006年4月21日,匯率日均波幅28.7個基點,較2005年下半年放大 72%。2006年3月16日人民幣匯率為8.0350,較匯改之前8.2765升值幅度首次突破3%。

從2006年以來的市場成交情況看,銀行間即期外匯市場運行基本良好,交易量較2005年底明顯上升。詢價交易成交較為活躍,交易量超過競價交易,詢價和競價成交量之比約為9:1。大中型金融機構是詢價交易的主要參與者。同時,競價交易也保持一定的規模,一些城市商業銀行和信用聯社等中小會員因授信不足,主要在競價市場交易,而做市商則為其提供流動性。
從2006年以來的成交情況看,做市商全部進行了詢價和競價交易的買賣雙邊報價和交易。做市商交易總量約占市場成交量的四分之三。做市商平均每筆成交1000萬美元,遠遠高於一般會員。做市商報價也普遍優於一般會員報價。在詢價市場,所有做市商美元買賣雙邊報價點差隨做市經驗積累而逐步走低,目前在10個基點以內。這些充分顯示做市商制度活躍了外匯市場交易,提高了外匯市場流動性,增強了中央銀行調控的靈活性,進一步提高了人民幣匯率形成的市場化程度,更好地發揮了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作用。

(二)銀行間市場遠期外匯交易
2005年8月15日銀行間市場正式推出遠期人民幣外匯交易業務,全年市場發生交易的有美元/人民幣的1周、1個月、2個月、3個月、6個月、9個月和1年七種期限品種,以及日元/人民幣的1周、1個月、2個月、3個月四個期限品種。交割方式分兩種,既有全額交割又有差額交割。從美元1年期遠期報價走勢看,美元遠期價格穩中趨降。1年期美元遠期報價在業務推出之初先上行並企穩,8月末回復初始價位,此後在相當長時間內保持穩定,並與境外NDF價格逐漸貼近。11月報價呈逐級下行之勢,12月止住跌勢,月末一度大幅上揚,但隨即迅速回歸,以7.7500的全年最低點報收。2006年後由於允許做市商簽訂遠期合約後即可到即期市場平盤,遠期報價大幅反彈,向利率平價回歸,並與境外NDF逐漸拉開,相差超過1000基點。2006年2月9日達到年內最高點7.8370,隨後有所下跌。4月24日報收7.7920(見圖3)。

三、外匯市場改革前瞻
隨著銀行間人民幣外匯掉期業務的順利開展,匯率機制和外匯市場改革第一階段政策已告一段落。匯改後,人民幣匯率彈性增強,外匯市場得到很大。但升值壓力仍未消除,外匯市場改革的任務還很繁重。外匯市場發展的國際經驗表明,化的外匯市場離不開高效的交易系統和清算安排、多元化和專業化的市場主體、豐富的交易品種以及市場透明度。從更廣的視角看,貨幣可兌換是外匯市場供求的基礎,匯率制度安排和利率市場化是外匯市場活躍成熟的關鍵,加強風險監管是外匯市場平穩運行的保障。因此,還需多管齊下,進一步從以下幾個方面改革和完善外匯市場:
(一)進一步擴大外匯市場主體和品種
擴大即期和掉期交易市場准入。降低非和非銀行金融機構進入即期市場的門檻。從第一家非金融企業中化集團公司入市情況看,短短兩周,交易量已突破2000多萬美元,顯示了企業較強的風險控制能力。這主要來源於其早已獲得境外商品期貨交易資格,而期貨交易和外匯交易所要求的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防範機制相似,交易員的交易經驗也相通。因此,建議即期和遠期外匯市場會員擴大到有證監會和外匯局頒發的境外商品期貨交易資格的非金融企業。降低掉期交易市場准入。目前遠期外匯交易准入條件要求銀行取得金融衍生產品資格,但銀監會對金融衍生產品資格的准入控制較嚴,中小銀行難以取得資格。鑒於外匯掉期交易類似回購交易,在國際上普遍視為貨幣市場工具,僅僅涉及利率風險,不涉及匯率風險,銀行面臨的市場和清算風險遠遠小於遠期交易(國際慣例中掉期交易風險權重僅為遠期交易的4%),為給中小銀行提供規避匯率風險渠道,建議修改有關市場准入條件,不再要求銀行具備遠期交易資格6個月才能申請掉期資格,允許中小銀行直接申請掉期資格。
豐富市場交易品種。目前雖然推出了遠期結售匯和掉期業務,但在外匯衍生產品的兩大類品種中,上述兩種產品都屬於遠期衍生類產品,還沒有期權類衍生產品。而且這兩個產品還不是標准化產品,不同銀行之間的報價相差甚遠,市場處於分割狀態,流動性較差,存在一定的信用風險、清算風險。應創造條件,適時拓寬匯率避險和保值工具,推出外匯期貨、期權交易,適當開放金融創新的空間。
(二)完善外匯市場基礎設施建設。
適時擴大銀行間外匯市場交易匯價日波幅限制。近期,國際外匯市場各主要貨幣波動率在增加,美元經過2005年的升值後已顯疲態,近期貶值力度加大。從理論上看,人民幣一籃子貨幣進行調節,波幅也將隨國際市場匯率波動增大而擴大。目前,人民幣匯率中間價彈性加大,3月28日最高達到0.16%。,超過允許波幅的一半。銀行間市場交易匯價每日上下波幅也在放大。人民幣交易匯價波幅不應等到逼進0.3%的上限才著手放鬆,而應在波幅離邊界尚有一定距離時就擴大交易匯價波幅限制。
延長交易時間。2006年銀行間即期詢價交易推出後,時間延長到17:30。這極大地方便了銀行櫃台交易和風險控制。但競價市場仍然維持15:30閉市,造成兩個市場閉市不一致,客觀上對詢價市場授信不足、倚重競價市場的中小銀行不公平。而且,由於17:30詢價市場收盤後,新疆、西藏等地銀行機構仍然要營業到19:30,造成新疆和西藏地區銀行櫃台結售匯的頭寸存在隔夜風險。2006年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由前日銀行間市場收盤價改為當日做市商報價的加權平均價後,隔夜匯率風險成為銀行面臨的最大的外匯風險,為減少銀行隔夜匯率風險,應延長交易時間。在這方面,首先應延長競價市場閉市時間到17:30,以使詢價、競價兩市統一閉市時間。這是因為即期競價和詢價交易清算時間已改為「T+2」,所以清算交割准備時間的技術性問題已不存在。其次,可參照銀行間外幣對外幣買賣市場19:00閉市的做法,視情況將詢價和競價市場延長至19:00。
進一步改進交易方式。引入聲訊和經紀相結合的交易平台,方便交易員之間信息的即時溝通,減少市場不對稱性。實現國內外匯市場和國外交易市場平台的無縫對接。允許銀行在詢價市場閉市後雙邊直接交易,事後補錄在交易系統上。此外,鼓勵銀行代理企業入市交易,形成多元化的交易需求。
逐步降低交易費用。目前,競價交易仍然沿用匯率機制改革前按照順差交易金額萬分之三的比例收取手續費,一買一賣來回手續費高達0.6個百分點,遠遠超過國際外匯市場通行百萬分之八左右的標准,不利於競價市場的發展。實際上,競價市場正在被邊緣化,目前競價、詢價交易量之比約為2:8。而且競價交易份額還在逐步縮小。另一方面,詢價交易和競價交易手續費相差過大,也是造成詢價市場和競價市場價格系統性偏離的主要原因。因此,應當在適當時候進一步理順外匯市場收費體系,降低競價交易手續費。
推進外匯清算系統現代化和國際化,引入競爭。引入清算所,消除中央銀行承擔最後清算風險的局面,降低競價交易的清算風險,間接可以為降低競價交易手續費打下基礎,同時可以為加快期權、期貨市場發展提供製度保障。
(三)完善有關制度,提高外匯市場透明度。
修改有關法律,降低外匯交易的法律和清算風險。為了減少外匯交易的頭寸暴露,國際上一般採用軋差清算的做法以最大限度減少信用和清算風險。例如,國際掉期和衍生產品協會(簡稱 ISDA)主協議規定,雙方所有的交易採取軋差清算(NETTING,或稱凈額結算)的方法。根據國際清算銀行2004年調查,全球場外(OTC)金融衍生產品名義金額為220.1萬億美元,通過軋差清算方法使得交易市值下降到到1.5萬億美元,風險暴露下降了99.3%。因此,應提請修改我國破產法的有關規定,明確軋差清算原則。
提高外匯市場透明度。目前,基金公司、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市場主體有興趣入市交易,但它們入市的目的往往處於投資性質,入市交易往往通過模型進行,迫切需要了解交易量數據,需要了解交易量。匯率形成機制改革推出一段時間後,外匯市場運行平穩。由於競價之外還增加了詢價市場,市場行為與過去完全不同。而且央行已經基本不在兩市干預,建議應適時公布交易量。首先可以從公布上年數據入手,因為外匯儲備數據已經公布。然後按順序逐步恢復公布季度、月度、每周、每日的具體數據。
(四)加強對外匯市場的監管和自律,減少系統性風險。
加強外匯市場的自律性管理,建立市場會員行為准則。建議成立交易員協會,制定交易行為規范和行業慣例。進一步規范市場運作程序和信息報告制度,防止市場欺詐行為,保障市場公平秩序。
加強對外匯市場的審慎監管。加強對市場風險的監測,逐步建立市場監測指標體系。掌握異常交易信息,監管交易的合規性。由於開辦銀行間掉期交易,外匯市場和貨幣市場的聯系更為緊密,因此跨市場風險問題開始凸顯。建立跨市場的監管框架,防止不穩定資本流動的沖擊,防止跨市場的系統風險傳播。
(五)重視政策配套,漸次推進各項改革。
統籌兼顧,加強各項改革的協調配套。外匯市場與貨幣可兌換和匯率制度之間緊密相關,一方面,貨幣可兌換程度決定整個外匯市場的供求基礎,是確保外匯市場供求自由的前提。另一方面,不同匯率制度下,政府對匯率的干預程度不同,對外匯市場的發展影響也不同。因此,外匯市場建設和開放應當與外匯管理、人民幣形成機制和金融體制改革協調配套,逐步完善外匯市場價格形成和規避風險機制。穩步有序推進人民幣可兌換進程,拓寬資金流出渠道。與此同時,改直接管理手段為間接管理手段,改逐筆交易監管模式為主體監管模式。首先要改變企業和個人外匯交易的實需原則。鑒於人民幣升值壓力,可先從購匯環節開始,根據企業信譽等級允許企業在一定期間內憑經營計劃直接購買一定金額的外匯,或根據上一年度的現金流與銀行進行遠期結售匯業務。此外,允許企業和個人購匯到銀行進行保證金外匯對外幣的虛盤交易,減少套期保值成本,規范外匯市場行為,打擊非法按金外匯交易和炒匯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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