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非法經營數額5萬多點。非法所得1萬5 最終判處罰金會在多少
非法經營罪,是指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以及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本罪在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並且具有謀取非法利潤的目的。
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達到追訴標准,自然人犯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2. 求問非法經營罪如果數額較大,最高可以判多少年
違反國家規定,採取租用國際專線、私設轉接設備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台電信業務進行營利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經營去話業務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經營來話業務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三)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准,但因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台電信業務,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進行非法經營活動的。
非法經營外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在外匯指定銀行和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買賣外匯,數額在二十萬美元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違反有關外貿代理業務的規定,採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憑證、商業單據,為他人向外匯指定銀行騙購外匯,數額在五百萬美元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十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三)居間介紹騙購外匯,數額在一百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違反國家規定,出版、復制、發行非法出版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經營報紙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圖書二千冊或者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五百張(盒)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報紙一萬五千份或者期刊一萬五千本或者圖書五千 冊或者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張(盒)以上的。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非法經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
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一)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二)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3. 涉及非法經營罪,金額涉及5萬會怎麼量刑
犯非法經營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非法經營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上述規定處罰。
補充知識:
一、非法經營罪概念:
指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以及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本罪在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並且具有謀取非法利潤的目的,這是本罪在主觀方面應具有的兩個主要內容。如果行為人沒有以謀取非法利潤為目的,而是由於不懂法律、法規,買賣經營許可證的,不應當以本罪論處,應當由主管部門對其追究行政責任。
二、立法背景:
從被取消的投機倒把罪名中分解衍生出的非法經營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採用了敘明罪狀表述,並以列舉的方式作了具體規定。但是非法經營罪仍然保留了「口袋罪」的某些特徵。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之規定,在尚無立法解釋加以限制的情況下,顯然是一個富有彈性的條款,從而給司法機關留下較大的自由裁量餘地。
非法操作股市盈利在修訂刑法的過程中,對於取消投機倒把罪之後,是否需要在「非法經營罪」中留這么一個小「口袋」,曾有過爭論。一種意見認為,由於新刑法要確立罪刑法定原則,刑法規范的明確具體是罪刑法定的內在要求,因此,在新刑法分則中不宜再規定「其他」之類不確定的罪狀內容,這也符合對「口袋罪」進行分解使之具體化的初衷。另一種意見認為,由於要取消類推制度,對「口袋罪」進行分解之後,如果對某些罪狀規定得過於確定、具體而毫無彈性,對各種犯罪行為又難以盡列無遺,特別是在經濟犯罪形態發展變化較快的經濟變革時期,倘若有的條款一點「口袋」都不留,可能不利於及時打擊花樣翻新的經濟犯罪,也不利於刑法典的相對穩定,因此有限制地設置一點「其他」之類的拾遺補漏條款還是必要的。新刑法關於非法經營罪的規定正是更多地考慮了後一種意見而設置了第四項內容。這也從一個角度反映了中國刑法改革的漸進性和傳統的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的立法指導思想對修訂刑法的深刻影響。
新刑法實施兩年來,從司法實踐的情況看,非法經營罪的「口袋罪『遺傳基因已經逐步顯現。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之規定正越來越多地被援引,作為對刑法沒有明文具體規定的有較大社會危害性的非法經營行為定罪的法律依據。由於」經營「的含義相當寬泛,生產、流通到交換、銷售等幾乎所有的經濟活動,都可能屬於經營活動,因此,非法經營罪的適用范圍在實踐中存在不斷擴大的趨勢。
但是,中國刑法畢竟已經步入罪刑法定的時代,靈活性必須以原則性為基礎,任何與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則相抵觸的刑事立法與司法都應當盡力避免。因此,如何理解和把握非法經營罪的本質特徵,正確闡釋和適用該罪條文第四項規定,防止非法經營罪任意膨脹成為新的「口袋罪」,從而動搖罪刑法定原則的根基,這是立法者、司法者和學者們應當共同關注的課題。
4. 個人非法經營額超過5萬會判刑多久
第二百二十五條【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5. 團伙涉案12萬獲利5萬,核實3千多能判幾年
團伙涉案12萬獲利5萬元,還要看是什麼案情,如果是非法經營罪,應當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6. 非法經營罪如果數額較大,最高可以判多少年
違反國家規定,採取租用國際專線、私設轉接設備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台電信業務進行營利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經營去話業務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經營來話業務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三)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准,但因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台電信業務,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進行非法經營活動的。
非法經營外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在外匯指定銀行和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買賣外匯,數額在二十萬美元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違反有關外貿代理業務的規定,採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憑證、商業單據,為他人向外匯指定銀行騙購外匯,數額在五百萬美元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十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三)居間介紹騙購外匯,數額在一百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違反國家規定,出版、復制、發行非法出版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經營報紙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圖書二千冊或者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五百張(盒)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報紙一萬五千份或者期刊一萬五千本或者圖書五千 冊或者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張(盒)以上的。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非法經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
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一)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二)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7. 非法經營罪,涉案金額6萬,獲利1萬,是煙草,大概會判多少年
非法經營煙草,涉嫌金額6萬元,構成非法經營罪,屬於情節嚴重的情形,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具體量刑要看是否有從輕、減輕處罰情節,比如:從犯、自首、立功等。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經營卷煙二十萬支以上的;
(三)曾因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三年內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且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經營卷煙一百萬支以上的。
8. 非法經營所得5萬元,能判多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劵、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