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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利潤

發布時間:2021-08-14 22:59:50

Ⅰ 什麼是匯出利潤

應是利潤匯出

中國允許外商投資企業或境外發行股票企業的利潤或股息、紅利匯出境外,對於利潤或股息、紅利的匯出,事先不須外匯局批准,持有關文件直接到銀行辦理即可,而在事後由銀行將企業利潤或股息、紅利匯出情況上報所在地外匯管理局。

依據《關於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利潤、股息、紅利匯出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對於匯出金額在等值10萬美元(含10萬美元)以上或外匯局認為有疑問的,外匯局有權進行抽查,審核其匯出利潤的真實性。

Ⅱ 外匯指定銀行辦理什麼需經外匯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核准件所需材料包括:
1、蓋有公司章的備案申請;
2、《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台港澳僑投資企業批准證書》或《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及復印件;
3、《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或《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
4、《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及復印件;
5、海關注冊登記證明書及復印件。
6、外匯登記證(外商投資企業提供)。
對於資本項目,由於目前國內對資本項目仍然採取嚴格管制的政策,所以一般均需取得國家外匯管理局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核准件。
一般包括投資外匯和外債兩大類,不同的業務有不同的核准件格式。
核准件的有效期一般很短,取得後務必抓緊辦理業務。目前對於少數資本項目業務(如金額不超過一定限額的資本金結匯等)已經是只需要外匯指定銀行審核就可以了。

Ⅲ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調整部分資本項目外匯業務審批許可權的通知的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相關業務操作規程

外資參股非銀行金融機構(不含保險公司)外方利潤購付匯核准 法規依據 1.《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外資參股基金管理公司有關外匯管理問題的通知》(匯發[2003]44號) 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汽車金融公司有關外匯管理問題的通知》(匯發[2004]72號)
3.《國家外匯管理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提交稅務證明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8]64號)
4.其他相關法規 審核材料 1. 書面申請; 2. 董事會利潤分配決議;
3.利潤產生年度的財務審計報告;
4.稅務部門出具的完稅憑證(向境外單筆支付等值3萬美元以上(不含)的,應提交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稅務證明);
5.申請前一日自有外匯賬戶銀行對賬單;
6.其他補充材料。 審核原則 所分得的利潤、紅利已繳納所得稅。 授權范圍 所在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 注意事項 1.經營外匯業務的外資參股非銀行金融機構付匯後外匯資本金符合相關規定; 2.外資參股非銀行金融機構應在匯出利潤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持銀行購付匯水單到所在地外匯局備案。 境外上市外資股公司境外上市費用匯出核准 法規依據 1. 《國家外匯管理局 中國證監會關於進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2]77號) 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完善境外上市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3]108號)
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外上市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5]6號)
4.其他相關法規 審核材料 1.書面申請; 2.中國證監會關於核准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的批復文件(查驗原件、留存復印件);
3.境外上市費用的支付清單及相關證明材料;
4. 應當完稅的,另需提供代扣境外企業、個人所得稅的完稅證明;
5.其它補充材料。 審核原則 1.境外上市費用原則上應當從境外上市募集資金收入中扣減,確有需要從境內匯出的,境外上市外資股公司應當持相關材料向外匯指定銀行申請辦理; 2.境外上市費用包括應支付境外監管部門、交易所、保薦人、承銷商、律師、審計師、評估師、銀行等境外機構的交易費、交易征費、登記費、承銷費、託管費(僅限於發行境外存托憑證)、印刷費等與境外上市行為相關的合理費用。 授權范圍 所在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 注意事項 1. 境外上市費用原則上從境外上市募集資金收入中扣減; 2. 境外上市外資股公司應在匯出上述費用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持銀行購付匯水單將有關數據報備所在地外匯局。

Ⅳ 我公司為外商投資企業,去銀行辦理利潤匯出,銀行說直接投資外匯管理系統額度不足。

首先你得確定你公司已經參加外匯年檢,且報送給外匯局的《外匯收支情況表》填寫准確,《外匯收支情況表》中涉及外方股利的項目有兩個:負債及經常項目差額中的應付外匯股利科目、附註2按股權或約定比例計算外方所有的未分配利潤年末余額。這兩個數據必須填寫准確,不能多也不能少。

銀行說的直接投資外匯管理系統額度指的是直接投資外匯管理系統外方利潤可購付匯額度,其參考標准就是《外匯收支情況表》中的應付外匯股利、按股權或約定比例計算外方所有的未分配利潤年末余額兩個數據。

Ⅳ 中國有哪些指定外匯銀行

中國銀行是國家指定的外匯專業銀行。

外匯銀行為專門辦理外匯業務和國際結算的銀行。其主要業務是: 經營外匯買賣和外幣兌換,辦理對外貿易結算,為國內進出口商提供外匯信貸和擔保,在國外發行證券等。

外匯銀行起著組織和創造外匯市場的作用。外匯銀行通常是商業銀行,可以是專門經營外匯的本國銀行,也可以是兼營外匯業務的本國銀行或者是在本國的外國銀行分行。外匯銀行是外匯市場上最重要的參加者,其外匯交易構成外匯市場活動的主要部分。

(5)關於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利潤擴展閱讀

外匯指定銀行經辦的外匯業務包括:

1、匯兌業務,如匯出匯款、匯入匯款、代售旅行信用證、購買各種光票、兌付旅行支票等。

2、結匯業務,如出口押匯、開發信用證、出口托收、進口托收等。

3、外幣存款、放款業務,如收受外匯存款、透支同業、外匯貸款與保證。

4、外幣買賣業務,如買賣外國硬幣或紙幣、買賣外國有價證券、買賣即期遠期外匯等。

5、中央銀行指定及委託辦理的其他外匯業務,如進出口簽證、出國旅費匯款、新聞事業匯款、留學生匯款等。

外匯指定銀行亦稱「外匯授權銀行」。經中央銀行指定辦理外匯業務的銀行。是外匯市場的中介,除了代客買賣外匯、提供服務外,亦可以本身利益買賣以獲取外匯利潤。在外匯管制的國家,外匯銀行辦理外匯業務須經外匯主管機關的授權。

Ⅵ 對外支付大額外幣需要國稅開具《對外支付稅務備案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 關於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號)公告規定,
一、境內機構和個人向境外單筆支付等值5萬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萬美元,下同)下列外匯資金,除本公告第三條規定的情形外,均應向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進行稅務備案,主管稅務機關僅為地稅機關的,應向所在地同級國稅機關備案:
(一)境外機構或個人從境內獲得的包括運輸、旅遊、通信、建築安裝及勞務承包、保險服務、金融服務、計算機和信息服務、專有權利使用和特許、體育文化和娛樂服務、其他商業服務、政府服務等服務貿易收入;
(二)境外個人在境內的工作報酬,境外機構或個人從境內獲得的股息、紅利、利潤、直接債務利息、擔保費以及非資本轉移的捐贈、賠償、稅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經常轉移收入;
(三)境外機構或個人從境內獲得的融資租賃租金、不動產的轉讓收入、股權轉讓所得以及外國投資者其他合法所得。
外國投資者以境內直接投資合法所得在境內再投資單筆5萬美元以上的,應按照本規定進行稅務備案。
二、境內機構和個人(以下稱備案人)在辦理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時,應向主管國稅機關提交加蓋公章的合同(協議)或相關交易憑證復印件(外文文本應同時附送中文譯本),並填報《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表》(一式三份,以下簡稱《備案表》,見附件1)。
同一筆合同需要多次對外支付的,備案人須在每次付匯前辦理稅務備案手續,但只需在首次付匯備案時提交合同(協議)或相關交易憑證復印件。
三、境內機構和個人對外支付下列外匯資金,無需辦理和提交《備案表》:
(一)境內機構在境外發生的差旅、會議、商品展銷等各項費用;
(二)境內機構在境外代表機構的辦公經費,以及境內機構在境外承包工程的工程款;
(三)境內機構發生在境外的進出口貿易傭金、保險費、賠償款;
(四)進口貿易項下境外機構獲得的國際運輸費用;
(五)保險項下保費、保險金等相關費用;
(六)從事運輸或遠洋漁業的境內機構在境外發生的修理、油料、港雜等各項費用;
(七)境內旅行社從事出境旅遊業務的團費以及代訂、代辦的住宿、交通等相關費用;
(八)亞洲開發銀行和世界銀行集團下屬的國際金融公司從我國取得的所得或收入,包括投資合營企業分得的利潤和轉讓股份所得、在華財產(含房產)出租或轉讓收入以及貸款給我國境內機構取得的利息;
(九)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向我國提供的外國政府(轉)貸款(含外國政府混合(轉)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下的利息。本項所稱國際金融組織是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集團、國際開發協會、國際農業發展基金組織、歐洲投資銀行等;
(十)外匯指定銀行或財務公司自身對外融資如境外借款、境外同業拆借、海外代付以及其他債務等項下的利息;
(十一)我國省級以上國家機關對外無償捐贈援助資金;
(十二)境內證券公司或登記結算公司向境外機構或境外個人支付其依法獲得的股息、紅利、利息收入及有價證券賣出所得收益;
(十三)境內個人境外留學、旅遊、探親等因私用匯;
(十四)境內機構和個人辦理服務貿易、收益和經常轉移項下退匯;
(十五)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境外個人辦理服務貿易、收益和經常轉移項下對外支付,應按照個人外匯管理的相關規定辦理。
五、備案人可通過以下方法獲取《備案表》:
(一)在主管國稅機關辦稅服務廳窗口領取;
(二)從主管國稅機關官方網站下載。
六、備案人提交的資料齊全、《備案表》填寫完整的,主管國稅機關無須當場進行納稅事項審核,應編制《備案表》流水號,在《備案表》上蓋章,1份當場退還備案人,1份留存,1份於次月10日前以郵寄或其他方式傳遞給備案人主管地稅機關。
《備案表》流水號具體格式為:年份(2位)+稅務機關代碼(6位)+順序號(6位)。「年份」指公歷年度後兩位數字,「順序號」為本年度的自然順序號。
七、備案人完成稅務備案手續後,持主管國稅機關蓋章的《備案表》,按照外匯管理的規定,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付匯審核手續。
八、主管國稅機關或地稅機關應自收到《備案表》後15個工作日內,對備案人提交的《備案表》及所附資料進行審查,並可要求備案人進一步提供相關資料。審查的內容包括:
(一)備案信息與實際支付項目是否一致;
(二)對外支付項目是否已按規定繳納各項稅款;
(三)申請享受減免稅待遇的,是否符合相關稅收法律法規和稅收協定(安排)的規定。 
九、主管稅務機關審查發現對外支付項目未按規定繳納稅款的,應書面告知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履行申報納稅或源泉扣繳義務,依法追繳稅款,按照稅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實施處罰。
十、主管國稅機關、地稅機關應加強對外支付稅務備案事項的管理,及時統計對外支付備案情況及稅收征管情況,填寫《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情況年度統計表》(見附件2),並於次年1月31日前層報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
十一、各級稅務部門、外匯管理部門應當密切配合,加強信息交換工作。執行過程中如發現問題,應及時向上級部門反饋。
十二、本公告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因此,對外支付大額外幣需要國稅開具《對外支付稅務備案表》。流程和資料按此公告執行。

Ⅶ 外商投資企業股利分配的前提

1、可以

2、根據公司法和公司合同章程提取各項基金後就可以將剩餘的全部分配

3、目前可自由選擇

4、一般沒有

Ⅷ 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結匯、售匯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的第六章 罰  則

第三十九條外匯指定銀行違反本暫行辦法及其他有關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的,按《外匯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外匯指定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銀行應當取消其結匯、售匯業務經營資格:
(一)因法定事由被人民銀行接管的;
(二)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破產的;
(三)被人民銀行依法終止經營外匯業務的。
第四十條外匯指定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匯局除根據《外匯管理條例》對其進行處罰外,應當暫停或取消其結匯、售匯業務經營資格:
(一)無規定的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為客戶辦理結匯、售匯或者付匯,累計金額在等值100萬美元以上的;
(二)規定的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不全,為客戶辦理結匯、售匯或者付匯,累計金額在等值500萬美元以上的;
(三)為客戶售匯,金額超出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標明金額,累計發生金額在等值500萬美元以上的;
(四)自身結匯、售匯業務中,須報外匯局審批而未經批准,擅自辦理的;
(五)違規結匯或者售匯金額占本機構年度結匯或者售匯總量10%以上的;
(六)違規結匯或者售匯筆數占本機構年度結匯或者售匯總筆數10%以上的;
(七)其他嚴重違反結匯、售匯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一條外匯指定銀行違反結售匯周轉頭寸管理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匯局除根據《外匯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對其進行處罰外,應當暫停或取消其結匯、售匯業務經營資格:
(一)連續5個工作日或5個工作日以上超過外匯局核定的結售匯周轉頭寸限額及浮動幅度,而未通過銀行間外匯市場進行平補的;
(二)一個季度內超過外匯局核定的結售匯周轉頭寸限額及浮動幅度,而未通過銀行間外匯市場進行平補累計達到10次以上的;
(三)連續3個月出現4次或4次以上結售匯周轉頭寸統計錯誤的;
(四)其他嚴重違反結售匯周轉頭寸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二條外匯指定銀行違反結匯、售匯報告制度,未按規定報送報表和資料,以及未按規定進行異常情況備案的,由外匯局根據《外匯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進行處罰;一年內多次未按規定報送報表和資料或者未按規定進行大額結匯、售匯備案的,由外匯局暫停或取消其結匯、售匯業務經營資格。
第四十三條外匯指定銀行及外幣兌換點違反本暫行辦法及其他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的,對直接責任人員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由有關部門按照《關於對違反售付匯管理規定的金融機構及其責任人行政處分的規定》和《關於騙購外匯、非法套匯、逃匯、非法買賣外匯等違反外匯管理規定行為的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暫行規定》等,予以處理。

Ⅸ 如何辦理對外支付出口貿易項下傭金

對外支付出口貿易項下傭金按以下規定辦理:對出口項下單筆不超過合同總金額10%或者雖超過上述比例但未超過等值10萬美元的傭金售付匯,可憑相關單證直接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外匯指定銀行進行真實性審核後辦理售付匯手續;對超過上述比例和金額的傭金售付匯,應持相關單證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申請,由所在地外匯局審核真實性後,憑外匯局的核准件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購付匯手續。

Ⅹ 股息紅利匯出書面申請怎麼寫

中國允許外商投資企業或境外發行股票企業的利潤或股息、紅利匯出境外,對於利潤或股息、紅利的匯出,事先不須外匯局批准,持有關文件直接到銀行辦理即可,而在事後由銀行將企業利潤或股息、紅利匯出情況上報所在地外匯管理局。

辦理利潤或股息、紅利匯出的文件及程序

第一步向銀行提供材料

•完稅證明及稅務申報單(享受減免稅待遇的企業應提供當地稅務管理部門出具的減免稅證明文件)
•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本年度利潤或股息、紅利情況的審計報告
•董事會關於利潤或股息、紅利分配的決議
•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
•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的驗資報告
•外匯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匯出以前年度利潤或股息、紅利到境外的,還需向銀行出具利潤或股息、紅利發生年度的資金情況的審計報告

第二步銀行審核材料的真實性

第三步銀行辦理匯出手續

在外匯登記證和完稅證明上簽署「已辦理利潤或股息、紅利匯出」字樣,並加蓋銀行印章,辦理匯出手續後留存上述有關憑證的復印件

第四步銀行上報所在地外匯管理局

在每月初5個工作日內,以報表形式,上報企業上月匯出的利潤或股息、紅利情況

依據《關於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利潤、股息、紅利匯出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對於匯出金額在等值10萬美元(含10萬美元)以上或外匯局認為有疑問的,外匯局有權進行抽查,審核其匯出利潤的真實性。

其中,國稅局辦理完稅證明時,需報送資料如下:

· 《非貿易及部分資本項目下售付匯提交稅務憑證出證申請表(表二)》(一式3份)

· 申請出具稅務憑證的書面報告(1份)

· 企業可行性研究報告、合同(獨資企業無須提供)、章程及外經部門批復、《驗資報告》復印件(1套)

· 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1份)

· 董事會關於分配股息的決議文件復印件(1份)

· 股息所屬年度的注冊會計師審計報告復印件(1套)

· 經稅務機關匯算清繳後的股息所屬年度所得稅申報表(主表及附表)及《外商投資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涉稅事宜通知書》(1套)

· 股息所屬年度的稅票復印件(1套)

· 稅務機關對有關企業的所得稅征、減、免審批文件的復印件(1套)

· 股息所屬年度的《外商投資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調整表》

資料報送後26年工作日,攜帶回執及《稅務登記證》領取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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