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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進外匯自律機制目前的不足

發布時間:2021-08-27 06:51:16

A. 外匯的弊端是什麼

外匯有很多優點,但確實也有很多弊端。
很多人只看到了他的優點,像你這樣問弊端的很少,很高興為你解答!
1.對於我們國家來說,外匯保證金是沒有正式開放的,前幾年,幾個銀行試運行了一段時間,也關閉了。從目前來看,國人能做的保證金交易都是國外平台。這是最大的弊端,換句話講,我們的資金不受國家保護。被黑了,被騙了,後果自負。這點就需要選擇可靠的平台交易商才行,特點是大資金。
2.由於我國的外匯個人每年是有限制,就是每年每人5萬美元。不能超出,這樣能於大資金益虧的帳戶不利於操作。但對於小帳戶沒什麼影響。如果,你覺得每年5萬美金,滿足了,這點不制約你。
以上是最大的兩個弊端。
3.由於國家不明確支持,當然也沒有明確反對,缺乏有效的管理 ,所以市場很混亂,特別是很多新手朋友,易受外匯代理誘惑,我都不用誘騙這個詞。新手很容易在技不好的情況下被拉進去,開真倉帳戶,結果90%的都被虧損。白白的讓交易商和IB賺點差。
4.高收益,意味著高風險,新手就算是在沒有受到誘惑的情況下,自己如果不學會資金風險管理,很容易短時間內 爆倉!這不像股票,每天你不管,最多損失10%。當然,這點可以用合理的止損單來避免,但確實在新手中這點出的問題也很多。
其它的,暫時沒有想到。

祝你愉快!

B. 我國目前的外匯儲備管理面臨著什麼挑戰試提出一些可行的對策並說明理由

筆者認為,應盡快對導致外匯儲備激增的宏觀經濟政策進行重大調整,改變多年來實行的出口導向和外資導向的政策,同時對現行外匯管理制度進行必要的改革,變強制結售匯制為意願結售匯制,增大人民幣匯率彈性,並採取有效的政策措施增加企業和居民個人持有外匯的數量。此外,應優化外匯儲備的貨幣結構和資產結構,加強外匯儲備的風險管理,提高外匯儲備的安全性和收益性。總之,只有把高企的外匯儲備規模降下來,實現外匯儲備的適度增長,才有可能實現經濟在內外均衡基礎上的協調和可持續發展

C. 如何解決中國公益如今面臨的問題

當前社會公益組織發展面臨的問題
一是社會支撐的公益慈善意識和氛圍需要培育。社會公益事業的發展需要有一種社會氛圍,需要公眾公益意識和社會公益價值觀的支撐。但是,當前還有很多人沒有充分意識到社會公益組織在社會發展中起到的獨特作用。2005年12月湖北省慈善總會在武漢開展的問卷調查顯示:被調查者中超過半數以上的公民認為慈善事業屬於政府的救濟行為,知道中華慈善總會、湖北省慈善總會的人數不足一半;絕大部分被調查者雖然也曾參加過捐款捐物活動,但主要還是通過工作單位、學校、居住街道、慈善機構進行捐贈,而「經常主動捐贈」的人則很少。
作為一項有著實質內容的道德事業和現代社會保障體系中的必要組成部分,公益慈善事業實際是一種獨特的財富轉移方式,但目前參與行善和捐獻者特別是各類企業的動機往往十分復雜。但不論出於什麼動機,只要其參與捐獻,就能通過公益組織實施有效救助,可以在追求公益效果的前提下提升社會道德。然而,有關統計顯示,中國90%的公民沒有捐過款物,參與捐助活動的中國企業不到總數的1%。當然,這跟中國的民營企業站穩腳跟時間還不長有關,近一兩年來才開始有「企業公民」、「社會責任」的觀念。
二是扶持發展的法律框架急需構建與完善。盡管目前政府出台了一些相關的行政法規,但是民間組織的法律地位仍不確定。有些法律法規已經不適應管理需要,《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亟須修訂,《公益事業捐贈法》、《基金會管理條例》需要實施細則。
要求扶持中國民間社會組織發展的法律框架和法制環境亟待改善的呼聲較多。一是要求先取得「行政合法性」後才能取得「法律合法性」問題。根據現有的社團管理法規要求,建立社團組織時必須通過一個行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掛靠並審批,之後才能在民政機關登記注冊,這種管理體制只能造就大量的官辦社團組織,而許多真正從民間自發形成的社會公益組織,由於無法找到主管單位,不能在民政部門獲得合法的身份。二是對社會團體及民辦非企業組織實行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機關雙重負責的管理體制。雙重管理體制將組織的成立、管理、運行以至於最後解體都納入政府管理體系。合法登記的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往往不是半官半民的組織就是准政府機構。而真正的從民間自發形成的社會組織恰恰由於現行制度的限制,很難享受各種優惠政策,同時面臨著法律和政策上的困惑。三是目前涉及社會公益事業的稅費優惠等鼓勵政策不完善。現行規定對個人和企業捐助的善款減稅免稅比例偏低,享受全額免稅的僅有紅十字會、中華慈善總會等12家慈善機構。目前凡是比較成功的社會團體,都與創辦者的特殊地位或是否取得政府的支持分不開。中華慈善總會接受的捐贈款物有近80%來自海外,只有20%多一點來自國內。這與扶持其發展的法律及政策空間不足有密切關系。
三是公益組織的自身建設與公信度亟待提高。社會公益事業的成敗很大程度上取決於組織自身建設和能否取得社會公信。而目前我國社會公益組織在發展過程中還存在法制觀念、社會責任有待加強,內部管理制度不夠完善,自律機制不夠健全,組織行為不夠規范,甚至信譽缺失等問題。而且由於在社會轉型中受到價值觀失范、誠信缺失等影響,目前公益組織公信力的現狀令人擔憂:一是募捐不堅持自願原則。由於目前許多社會公益組織實質上是政府部門的延伸,往往面向幹部職工和公務員隊伍採取攤派形式開展募捐,違背自願精神;二是善款去向不公示。對捐款的 賽泰泵閥使用情況,捐贈者無從了解,規章制度不夠健全,管理不夠科學,運作不夠透明,監督機制不夠完善,缺乏公信力,挫傷民眾參與公益事業的熱情和信心;三是專業和專職人員缺乏。公益組織行政色彩濃厚,不注重捐獻文化培育,自律機制不健全,捐獻制度缺位等,造成公益組織的公信力持續不高,反映了我國民間組織發展還處在起步階段。
總之,中國社會公益組織數量偏少、組織體系發育還很不成熟,應有的功能還沒有得到很好地發揮,無論其外部的發展環境還是自身的發展水平都需要完善提高。
構建和諧社會需要加快培育發展社會公益組織
黨的十七大報告提出「重視社會組織建設和管理」,把培育和發展社會組織納入社會建設和社會管理的重要內容,對推進我國社會的制度創新、政策創新,對社會組織的健康發展,都是至關重要的。在這個意義上,加快培育和發展社會公益組織的過程,也是社會建設和制度創新的過程。
一要規范管理、引導提高。重視法規建設政策引導。國家應當盡快研究並制定《社會公益事業法》及相應的法規和政策,統一規范社會公益事業的性質、組織形式和具體運作程序,同時整合已出台社會公益相關法規,規定公益組織的主體資質、監管規制、活動程序、會計准則和主管機關。當前,要強化政府對民間社會組織扶持培育和依法監管的作用, 改變長期以來「重登記、輕管理」,「重行政管理、輕依法管理」的局面,促進社會公益組織的培育與發展,制定扶持社會公益組織的政策,降低社會公益組織的准入門檻,扶持、幫助民間社會組織提高管理社會公共事務的責任和能力。在保證對社會公益組織正確管理和引導的前提下,積極推進各項改革,為其生長提供更為廣闊的發展空間。同時,可以考慮引入市場機制,政府對其投入資金的公益事業,可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選擇最合適的社會組織承擔具體實施工作,政府購買服務並對它們進行跟蹤管理。
完善公益捐贈鼓勵措施。根據國外經驗, 社會激勵機制中稅收制度是鼓勵公民積極參與公益慈善活動、推進公益事業發展的重要杠桿。建議政府修訂《個人所得稅法》等法律,實行個人收入捐贈社會公益事業部分免稅和開征遺產稅、所得稅、贈予稅以及特別消費稅等,對公益慈善事業及其參與者的稅收照顧和優惠, 對個人特別是富人所得稅或遺產嚴格執行累進稅率制。目前要適當提高捐贈所應減免稅收的優惠限額,以此減輕企業稅收負擔,激勵捐贈行為;對尚未成熟的社會公益團體要落實「免稅」甚至獎勵政策,激勵其募集善款行為;要簡化免稅申請程序,放開受助對象限制,允許企業和個人直接向公益機構定向捐贈的善款在所得稅前扣除,鼓勵並促使企業及高收入階層熱心社會公益事業,並對社會公益組織給予必要的財政扶持。
健全公益組織監管機制。實行分類管理,對一些活動類組織重點是規范運作,切實加強對公益活動的法律監督、社會監督和內部監督;對一些維權類組織重點是做實,通過督促、檢查和運作機制的探索,確保經費來源、作用發揮、名副其實;對慈善類和公益服務類組織,則通過獎勵、委託、補貼或購買服務等方式,重點扶持。在大力培育發展民間社會公益組織的同時,加大對非法和違法、違紀公益組織的查處力度,確保社會公益組織的健康發展。
二要倡導公益褒揚善行。廣泛傳播公益理念。各級宣傳教育部門應該把社會公益精神的傳播培育納入全民教育宣傳的框架體系之中,通過電台、電視、網路、報紙等主流媒體,及時宣介公益善行和國內外社會公益動態信息,傳播普及公益理念,培育公眾平等、互助、博愛、共享的社會公益意識。
營造公益文化氛圍。構建和諧社會的進程中,各級黨和政府要把社會公益文化建設納入社會主義思想道德和精神文明建設范疇,大力弘揚扶貧濟困、誠信友愛、互幫互助、奉獻社會的良好風尚,提高公民道德素質,強化企業社會責任。
完善表彰激勵機制。國家應該建立愛心公益表彰獎勵制度。社會公益組織應當善於及時發現榜樣,通過評選、表彰、宣傳典型等,讓行善者得到精神的褒獎和道德上的肯定,享有較高的榮譽和社會地位,極大地激發社會成員的善心與愛心,褒揚激勵更多民眾參與社會公益事業。各級黨政部門還可以結合創建文明城市、文明單位等活動,把社會公益事業融入精神文明建設考評指標體系。主流媒體要積極開展公益傳播工作,安排一定的版面、時段用於公益宣傳,定期公布社會捐贈及救助事跡,鳴謝和激勵愛心捐贈單位和個人,營造人人關注公益事業、人人參與公益善行的良好社會氛圍。
三要強化自身能力建設。現階段社會公益組織的發展,著重要在規范化建設的同時,拓寬籌資渠道,增強救助實力,加強自律、注重公信。
增強自主發展能力。當前社會公益組織在加強自身建設中要著重增強自主意識,發展自立和自治能力,逐步建立規范的自我管理、自我發展機制。公益組織要精心策劃救助平台、設計救助項目、制定有關管理規則,保證捐贈者捐贈的款物捐得樂意、用得其所,能夠幫助真正需要幫助的人。加強自身的組織建設水平,壯大隊伍,招募志願者,開展形式多樣的志願服務,提高自身服務素質,樹立良好社會形象。政府可實行向公益組織購買服務的辦法,完善公益組織稅收及從業人員的社會保障措施,增強公益組織對優秀人才的吸引力,提高公益組織的自主發展能力。
注重自律誠信建設。在自律方面,社會公益組織應制訂完備的規章制度,建立起相應的協調機構,以維護其規范運行。同時接受捐獻者和社會各界尤其是輿論的監督,接受政府以相應的法律、法規、制度為依據,對其組織審批、社會捐獻活動和基金等的監管。特別要注重公示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增加透明度,對捐贈款物具體用途和去向都應在網站明細公布,對捐贈者有明確的交代;在捐助項目選點、評估時應充分尊重捐贈者的意願,主動邀請捐助方參與;在捐助項目結束時和年終應主動接受審計,並將審計結果反饋給捐贈者。
拓寬公益籌資渠道。我國社會公益機構籌集善款存在著嚴重的「募捐資源不足」,已有的資金主要來自於政府、外國援助和商業活動。因此,社會公益組織要樹立市場營銷觀念,學會運用市場機制動員募集社會公益資源,積極開展形式多樣、卓有成效的募捐活動。可以借鑒國內外相關公益組織的籌資經驗,積極探索通過與媒體互動開展公益傳播募集善款,與公益社團、專業機構、愛心企業聯動開展公益活動救助弱勢群體,設立愛心公益基金和組建愛心公益聯盟等方式壯大實力,力爭匯聚更多的社會愛心。

D. 外匯儲備不足會發生哪些情況

外匯儲備不足,會導致干預外匯市場的能力下降,從而使本國貨幣的穩定性降低、增大風險!而當貨幣風險加大時,在外匯市場中,本國貨幣的風險性突現,吸引力大幅下滑,會遭到一定程度的拋售,從而對本國貨幣形成貶值壓力。外匯儲備是一個國家國際清償力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時對於平衡國際收支、穩定匯率有重要的影響。一定的外匯儲備是一國進行經濟調節、實現內外平衡的重要手段。當國際收支出現逆差時,動用外匯儲備可以促進國際收支的平衡;當國內宏觀經濟不平衡,出現總需求大於總供給時,可以動用外匯組織進口,從而調節總供給與總需求的關系,促進宏觀經濟的平衡。同時當匯率出現波動時,可以利用外匯儲備干預匯率,使之趨於穩定。因此,外匯儲備是實現經濟均衡穩定的一個必不可少的手段,特別是在經濟全球化不斷發展,一國經濟更易於受到其他國家經濟影響的情況下,更是如此

E. 我國信用管理體系建設中存在的問題,發展制約因素,和解決對策研究

一、社會信用體系的概念
我們知道:一個人或單位做了失信的事,將同時受到兩種懲罰,一是法律懲罰,即國家機關依據法律、法規對失信者做出的民事、行政或刑事制裁;二是社會懲罰,就是當人們都知道這個人或單位不講信用時,都不願意和他再打交道,他只能是寸步難行了。一個國家或地區的誠信度,就取決於上述兩個懲罰的力度。我國現在之所以失信事件屢屢發生,很多行業或地區出現信用危機,就是因為上述兩個懲罰力度太小,法律懲罰缺乏剛性,社會懲罰幾乎沒有。對失信者的社會懲罰機制,實際上就是我們常說的社會信用體系,它是對失信者的法律懲罰機制的有力補充,二者共同決定著一個國家、地區的誠信度。
二、社會信用體系的建設
社會信用體系的建設一定要按照市場經濟本身的規律進行。上面我們已經談到,社會信用體系就是對失信者的社會懲罰機制。其實,市場經濟本身就具備對失信者的社會懲罰機制。我們還從最早的村社經濟說起,當時人類活動范圍小,經濟交易地域較小,交易雙方大部分都居住在同一村莊或社區,或者居住得比較近,人們長期生活在一起。這時候,人們之間不願意失信,因為如果一旦失信,全村莊或全社區的人都知道了,都不願再和他打交道。比如:張三借了李四 500 元錢,如果賴賬不還,李四就會告訴其他人,那麼張三以後就很難借到錢了。後來經濟發展了,社會分工多了,交易區域也擴大了,交易雙方都不認得,並且居住也比較遠,也就不怕別人說他失信了,這種村社經濟基礎上的失信懲罰就失效了,開始大量的出現騙子。經濟學上講,有缺失必然有市場,這時間,信用行業就應運而生。信用公司為了讓委託者滿意和增加自身的競爭力,大量的收集與整理失信者的信息,並且信用公司之間也組織成了聯盟與協會,共享各自的信用信息。一個人或單位的失信記錄,會被信用公司搜集並整理,並向社會提供,所以人們又不願意失信了,騙子也就少了。這樣,對失信者的社會機制又建立了。
既然市場經濟本身具備對失信者的社會懲罰機制,我們要進行社會信用體系的建設,必須按照市場經濟規律辦事,從立法等各個方面完善對失信者的社會懲罰機制和保證其正常運行,堅決不能損害這種機制的運行。
三、加快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信用體系
我國關於社會信用領域的研究和實踐始於上世紀80年代末期,經過十幾年的發展,已經形成了一批從事信用評價、信用擔保等業務的信用服務機構,一些部門和地方政府也在不同程度上對信用體系建設進行了探索。但總的來說,目前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還處在起步階段,遠遠不能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也未能在規范市場經濟秩序方面發揮出全面的強有力的作用,必須加快建設步伐。
我國社會信用體系的建設工作,應當以建立全社會的誠信環境,形成規范的市場經濟秩序,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為目的;以發揮政府的示範作用,培育良好的企業信用和個人信用為重點,形成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信用體系。我國的社會信用體系應當包括社會信用制度、信用管理和服務系統、信用實踐活動、監督與懲戒機制四個方面。建立社會信用制度是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核心,培育信用管理和服務系統是建設社會信用體系的重要任務,開展社會信用流動是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實踐環節,建立信用行業監督和失信懲戒機制是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保障措施。
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是一項宏大的社會系統工程,也是一項長期復雜的任務。在方法步驟上,應當堅持政府推動,市場化運作,全社會廣泛參與;堅持總體規劃,精心試點,統籌協調,分層推進,分步實施;堅持誠信宣傳教育與信用制度建設並重;堅持採用先進的信息化手段和統一的信用信息標准;堅持培育社會信用市場需求、促進商業性信用服務行業發展與加強信用監管相結合。到2008年,力爭達到以下目標:全社會的誠實守信的道德水準、企業的信用管理水平和政府部門的公信力顯著提高;信用管理方面主要的法律法規、信用制度基本形成;社會信用服務行業有較大的發展,信用服務需求明顯擴大;對偷逃稅款、惡意合同違約、故意拖欠債務、商業欺詐、假冒偽劣等行為形成有效的社會聯防和制約懲戒機制,面向企業和個人、覆蓋經濟社會生活主要方面的社會信用體系初步建立,市場經濟秩序明顯好轉。
20 世紀 80 年代末期,我國徵信業開始起步。在地方徵信體系建設上,以上海為代表的東部沿海地區和城市率先邁出第一步。 1997 年,上海開始開展企業資信評級,並根據實際需要,逐步建立了個人和企業聯合徵信系統。浙江省、深圳市等也都較早地試點進行地方徵信體系建設。上海、深圳、浙江等模式都獲得了較大成功,區域內部信用信息缺乏和信息不對稱的現象得到明顯改變,市場經濟秩序得到有效規范,金融生態環境顯著改善。人民銀行 2003 年 10 月被賦予管理信貸徵信業的職能後,開始著手建設全國統一的企業和個人徵信體系,地方徵信體系建設納入了全國徵信體系統一框架。 2004 年,山東省堅持 「 政府引導、市場主導 」 的原則,在 4 個城市積極開展借款企業資信評級試點。 12 月末,共有 85 戶企業與相關評級公司簽訂評級協議,完成企業評級作業 83 戶,初步啟動了資信評級市場。
雖然我國地方徵信體系建設有了一定的發展,但仍然存在著許多問題,如各方面反映突出的徵信相關法律不健全、信息數據部門分割、行業自律不足等。同時,我們在推進地方徵信體系建設中,還遇到其他一些問題和困難,需要認真研究解決。
(一)徵信體系發展的迫切需要與徵信產品的市場需求不足之間的矛盾。當前,包括政府、企業和個人在內的社會各界對於加快徵信體系建設的重要性、迫切性已經達成共識,金融機構與企業對徵信產品的需求也十分迫切。但企業和金融機構對我國評級機構的徵信產品認知和信任程度遠遠不足,企業參與評級的積極性不高;商業銀行也不能主動利用外部評級結果加強信貸管理,對徵信產品的市場需求不足客觀上制約著徵信體系建設和徵信市場的發展。
(二)徵信體系發展的市場化原則和行政化推動之間的矛盾。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明確指出,要按照 「 完善法規、特許經營、商業運作、專業服務 」 的方向,加快建設企業和個人徵信服務體系,即:走市場化發展的道路。但在地方徵信市場建設初期,由於徵信機構缺乏、徵信意識不強、市場規范欠缺等,較多地使用了行政化手段,如政府全額出資或部分出資成立徵信中介機構;利用行政手段開拓評級市場,明確規定一定范圍的企業必須參與評級等。行政化推動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外部評級的路徑依賴,致使非政府背景的徵信機構發育不足,市場競爭不充分;徵信機構市場細分和定位能力較弱,市場深化和發展的可持續性差。
(三)徵信業的外部性與監管不足之間的矛盾。與金融業一樣,徵信業也具有較強的外部性:資信評級機構的不公正評級可能會誤導市場判斷,扭曲市場信號,甚至造成金融機構的貸款損失等,社會影響很大;同時,徵信業還涉及到企業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保護、國家的信息安全等,嚴格監管徵信市場勢在必行。從目前徵信市場發展看,資信評級機構的買級賣級、壓價競爭等現象時有發生,各地對於徵信市場的監管重視不夠,既沒有建立健全的徵信管理法規,也缺乏可靠的監管手段,未能對徵信市場發展提供有效的監管保障。
(四)資信評級指標體系和評級標準的共性和個性之間的矛盾。統一的評級指標體系和評級標准有利於提高外部評級的一致性和權威性,但壓抑資信評級機構的創新動力,也不利於資信評級市場的細分和深化;個性有利於激發評級機構的創新動力,合理確定市場定位,促進資源的優化配置,但評級結果的一致性差,可利用價值低,外部評級的准確性和權威性受到置疑。最佳的評級指標體系和評級標准應該在共性和個性之間尋找一個均衡。當前,資信評級機構的評級指標體系個性太強、共性不足。評級機構的指標體系各不相同、評級標准差別很大,造成評級報告參差不齊,同一企業可能會被評為不同的級別,同一評級公司的評級標准存在普遍較高或較低的問題,金融機構無法甄別評級報告的合理性,外部評級的可利用價值很低。不解決好共性與個性的矛盾,徵信業的發展便沒有生命力。
(五)徵信業發展的高素質人才要求與目前人才缺乏之間的矛盾。徵信業是知識和技術含量很高的行業,評級涉及不同的業務品種、不同的行業背景、不同的法律環境,需要大量不同行業的高素質人才。以 EXPERIAN 為例,公司總部僅軟體工程師就有 200 多名。但我國現有的業務人員以具有會計專業背景的評級人員為主,從事行業研究和產品開發的分析人員缺乏;我國只有極少數大學開設了信用管理課程,人才供給嚴重不足;大部分徵信機構處於虧損狀態,經營狀況非常艱難,難以吸引大量的優秀人才。

今年3月4日,胡錦濤總書記提出了「八榮八恥」的社會主義榮辱觀。針對經濟領域見利忘義、不講信用、爾虞我詐等消極現象,提出要樹立「以誠實守信為榮,以見利忘義為恥」的榮辱觀,從道德層面明確了誠信的標准和界限。
經過幾年的探索和實踐,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已全面展開,並取得了顯著進展。
(一)有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實行信用分類監管
有關部門緊密結合自身工作,初步建立了一套符合業務特點和監管需求的信用分類標准和內部評估機制,以監管對象的誠信守法水平為基礎,建立信用檔案,實施分類管理,使誠信守法企業享有便利,限制不法企業的生存空間。
國家工商管理總局建立了企業信用信息資料庫,已錄入600多萬戶企業的基本信息,根據企業信用等級標准,明確了在市場監管中相應的激勵、預警、懲戒和淘汰機制;中國人民銀行已經建立了全國聯網的企業和個人信貸登記咨詢系統,覆蓋了4.88億自然人的信用記錄和82%的企業信貸總額;海關總署對在冊的30多萬家企業實施信用分類監管,將企業劃分為A、B、C、D四個類別,定期公布誠信企業「紅名單」和失信企業「黑名單」;公安部正在建設「全國人口基本信息資源庫」、「全國違法犯罪人員信息資源庫」等八大基礎性、共享性信息資源庫;國家稅務總局正全面建設「金稅」三期工程,以實現對納稅人的綜合管理和監控;財政部依託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建立了注冊會計師、注冊資產評估師誠信檔案系統;司法部正在建立律師行業信用信息系統。建設、質檢、食葯監、外匯等部門也對企業實施了信用分類監管。
國務院信息化工作辦公室積極推進工商、國稅、地稅、質監等部門的企業基礎信息共享,經杭州、濟南等城市試點後,正在全國推廣;國家發展改革委在北京、天津、黑龍江、安徽、湖北五省市開展信用信息互聯互通試點。
(二)各地積極探索信用體系建設,改善投資環境。
地方政府高度重視信用體系建設,27個省市建立了領導推進機制。北京、天津、浙江、杭州、寧波、深圳、汕頭等省市都建立了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浙江省的信用信息平台匯集了工商、國稅、地稅、質監、海關、公安等39個部門的信息。有些地區之間形成了區域間聯防機制,如上海、江蘇、浙江聯手推進「信用長三角」建設。
各地區根據需要,開展了信用立法、數據標准化方面的探索和實踐,對信用信息的內容,歸集的渠道和時限,公開的范圍和方式作出規定,統一信用信息的數據格式和傳輸方法,為信用體系的運轉提供法律依據和技術保障。吉林、江蘇、浙江等省制訂了信息公開管理辦法;上海、深圳市出台了企業和個人信用徵信管理辦法;天津市在充分論證的基礎上,提出了涵蓋企業信用評價的156項基礎指標,為信用信息的收集明確了范圍。
(三)企業信用實踐不斷深入,誠信水平有較大提高。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不斷完善,國內企業不斷適應經濟全球化和市場競爭的要求,積極推進企業信用建設,企業的信用自律和信用風險防範的意識和能力有了較大提高。中國企業聯合會問卷調查顯示,大多數企業把誠信作為核心價值觀,設立了兼職或專門的信用管理部門,制定員工的誠信行為准則,並通過信用評級、信用檔案等方式對商業夥伴進行信用管理;許多企業從自身正反兩方面的經驗和教訓中深深體會到,信用可以轉化為競爭優勢,可以帶來明顯的經濟效益,相反,如果不講信用,雖然也可能一時得利,但這種不當得利只能是短期的、局部的、不可持久的。不少企業通過誠信建設,實現了跨越式發展。
(四)信用服務行業逐步發展,信用需求日漸增加。
我國信用服務行業正步入發展期,成為一個新興的服務行業。目前我國有各類信用調查機構100多家,資信評級機構近80家,信用擔保機構2000多家,其他專業信用服務機構500多家,信用服務市場已經初具規模。勞動保障部於2005年3月決定將信用管理師作為一種新職業,並於今年1月頒布了信用管理師國家職業標准。信用服務行業的標准化建設工作也已經啟動,全國標准化委員會已經成立全國信用標准工作組,正在起草有關信用基礎標准。
一些部門和地方政府積極培育信用服務需求,制定了專門的辦法和鼓勵措施,要求在人才流動、公證、保險、重大項目招投標等領域使用信用報告。
(五)誠信宣傳深入人心,誠信意識明顯增強。
經過近幾年來大范圍、高強度的宣傳教育,誠信已經成為社會道德中重要的主旋律,「守信光榮、處處受益,失信可恥、處處受制」的觀念深入人心,日益成為政府官員、學界專家、廠長經理和普通百姓的廣泛共識。
各地按照《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和全國整規辦等單位聯合下發的《關於開展社會誠信宣傳教育的工作意見》等文件要求,深入開展誠信宣傳教育。2005年9月,全國整規辦會同中宣部等10個部門和單位,首次聯合舉辦了「誠信興商宣傳月」活動,吳儀副總理在開幕式致辭中指出:「誠信經營就是生產力,就是競爭力」,並且在宣傳月活動的總結報告上批示:「這項活動抓得很好。今後每年都要堅持辦下去」。今年,全國整規辦、中宣部等13個部門和單位聯合下發了《關於深入開展「誠信興商」活動的意見》,對「誠信興商」活動的指導思想、總體目標和主要內容提出了明確要求。根據吳儀副總理的指示,今後每年都要舉辦「誠信興商宣傳月」活動。
盡管我國的信用體系建設取得了一定進展,但必須看到當前還處於起步階段,面臨一系列亟待解決的問題。比如,目前我國關於信用管理的法律法規還不健全,全國范圍內信用信息的公開、共享、使用、服務機制還沒有建立,社會的信用意識還有待繼續加強,商業欺詐、偷逃騙稅、毀約、欠債不還、侵犯知識產權等違法失信現象還比較普遍。這說明,我國的信用體系建設任重道遠。
二、打擊商業欺詐是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任務
商業欺詐是不守信用、見利忘義的極端表現。國際上許多人認為,商業欺詐已成為與洗錢、販毒並列的三大毒瘤,日益具有組織化、智能化和跨國化的特點,嚴重擾亂各國經濟和社會生活秩序,也嚴重影響正常的國際貿易和國際經濟合作,已經成為各國政府重點打擊的對象。
當前,我國正處於商業欺詐的高發時期,各種商業欺詐行為花樣繁多,層出不窮,流毒甚廣,為害甚烈,嚴重擾亂市場經濟秩序,敗壞社會風氣,侵蝕中華民族誠實守信的優良傳統,損害企業和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必須採取果斷措施,嚴厲打擊。2005年,國務院專門部署了打擊商業欺詐專項行動,著力打擊虛假違法廣告、非法行醫和商貿活動中的各類欺詐行為。今年,又把打擊傳銷作為打擊商業欺詐的一項重要任務。在各有關部門的共同努力下,打擊商業欺詐已經取得初步成效。
(一)打擊虛假違法廣告,切斷商業欺詐的信息傳播渠道。
2005年,工商系統共查處虛假違法廣告案件3萬余件,責令停止發布虛假廣告4萬余件,曝光典型違法案件2300件。2006年上半年,集中整治虛假違法的醫療廣告,共監測醫療廣告86萬條,責令改正1.5萬余條,共查處違法醫療廣告案件2998件。經過整治,社會反映強烈、內容嚴重違法、表現形式低俗的虛假違法廣告大幅減少,廣告總體違法率下降。2005年葯品等五種商品服務廣告的總平均違法率,由第一季度的17.8%下降至第三季度的9.98%。近年來違法問題突出的虛假醫療廣告,在主流媒體已基本消失,在非主流媒體的發布量也大幅度下降。
(二)打擊非法行醫,保障人民群眾就醫安全。
自2005年5月至2006年5月的一年時間里,全國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共取締無證行醫13.2萬余戶次,查處聘用非衛生技術人員行醫的醫療機構、計生機構4.4萬余戶,清理出租、承包科室醫療機構4971戶,查處醫療機構和計生機構其它違法行為6.8萬余戶;沒收葯品、器械30萬余箱(件),沒收違法所得6339萬余元,罰款1.74億元,警告、責令改正11.4萬余戶,吊銷醫師執業證書995人,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2476戶,暫停機構執業1.5萬余戶,暫停人員執業3.4萬餘人;向公安、工商、葯監等部門移送案件4886件,共追究刑事責任176人;對209名有關衛生行政部門、違法違規醫療機構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員給予了黨紀政紀處分。
(三)整治商貿活動中的欺詐行為,規范流通秩序。
重點打擊了商業零售企業虛假促銷,商業零售企業超出合同期限占壓、騙取供應商貨款,美容美發等服務業和特許經營中的欺詐行為,對外貿易領域和對外經濟合作領域中的欺詐行為。2005年,各地共檢查各種經營場所10萬多個,當場糾正不規范行為1萬多次;查處虛假有獎銷售和違法巨獎銷售案件2千多宗,美容美發違法廣告案件1萬多宗,對外勞務合作領域詐騙案件20多宗。
(四)開辦中國反商業欺詐網,為企業和消費者提供反欺詐服務。
今年「3.15」消費者權益日,全國整規辦會同有關部門開通了中國反商業欺詐網。建設這個網站的目的,是要為企業和消費者提供反欺詐信息服務,傳播打擊商業欺詐的方針政策和最新動態,披露違法違規的負面信息,普及反欺詐知識,接受公眾投訴舉報;同時,推動市場監管信息共享和各部門聯合監管,最終逐步實現跨部門、跨行業和跨區域的反商業欺詐的信息共享和分析預警,形成執法協調和社會聯防。網站開通以來,平均日點擊次數超過20萬人次,其中瀏覽時間15分鍾以上的超過40%,1小時以上的達到26%。網站提供了大量的反商業欺詐的咨詢服務,受理了1437件投訴舉報,舉報投訴的內容包括虛假違法廣告、非法行醫、商業零售企業不規范促銷和占壓騙取供應商貨款、服務業虛假宣傳和銷售質次價高產品、虛假特許經營、商品房交易欺詐以及網路欺詐等問題。依據群眾提供的線索,查處了一批商業欺詐案件。網站的開通和運行,引起了社會關注,產生了良好的反欺詐效果。
三、繼續推進誠信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和諧發展
開展「誠信興商」活動,是經濟領域踐行「八榮八恥」社會主義榮辱觀的具體體現,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基礎工作,也是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的治本之策,必須堅持不懈地抓下去。
(一)推動綜合性「誠信興商」創建活動。
近年來,各地各級商務、價格、海關、稅務、工商、質檢、食品葯品、外匯等部門,開展了「百城萬店無假貨」、「價格誠信」、「納稅誠信」、「守合同,重信用」、「質量誠信」等多種多樣的誠信建設活動;商會協會和企業開展了制定行規行約、簽訂誠信公約、創建文明窗口和服務品牌、開展行業行風評議等活動。這些都是「誠信興商」創建活動的有效形式。在此基礎上,全國整規辦將與有關部門共同組織開展「誠信興商」示範縣市、社區(街道)、示範市場及示範企業等綜合性創建工作。通過綜合性的「誠信興商」創建活動,協調動員各方面誠信建設的積極性,形成共鑄誠信的合力和對失信行為的綜合治理。
(二)開展行業信用體系建設。
企業是市場的主體,企業的信用狀況直接影響著整個社會的信用環境。通過商會、協會推動企業的信用實踐是當前推動信用建設的有效途徑。2005年12月,全國整規辦會同國資委發布了《商會協會行業信用建設工作指導意見》,並召開了行業信用建設推動會。今年5月,我們專門對商會協會開展了行業信用建設培訓,100多家全國性商會協會參加了培訓。目前,我們正在啟動行業信用評價試點工作,推動商會、行業協會制定行規行約,建立行業評議和失信懲戒制度,幫助企業建立信用風險管理制度,為企業提供信用信息服務。
(三)探索建立反商業欺詐長效機制。
各有關部門將結合工作職責,總結打擊商業欺詐的有效做法和經驗,完善信用制度,探索建立反商業欺詐長效機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記錄違法違規企業和個人的行為,建立信用檔案和市場監管信息的共享機制,向社會公布「黑名單」。研究分析各類商業欺詐行為,特別是以高額回報為誘餌非法斂財等欺詐行為的特點和規律,摸清慣用手法、騙術類型和高發領域,制定有針對性的規范性文件,據此早發現、早定性、早打擊;同時,建立跨地區、跨部門和跨行業的反商業欺詐信息共享、預警監管、執法協調和社會聯防體系,從法律法規和管理制度方面遏制商業欺詐的泛濫,從根本上鏟除商業欺詐滋生的土壤。
(四)繼續開展誠信宣傳教育,辦好一年一度的「誠信興商宣傳月」。
組織動員新聞媒體宣傳誠信人物、誠信故事,提倡誠信興商、守法經營,弘揚誠信理念,使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誠信意識增強,合同履約率、承諾兌現率明顯提高;使商會、行業協會、學會以及經濟鑒證類的社會中介組織服務公益、重視操守、依法執業的理念明顯增強;使政府部門依法行政的能力明顯提高,社會公信力顯著增強。
在每年的9月份,聯合開展「誠信興商宣傳月」活動,統一活動標識,大力宣傳有關市場監管的法律法規;表彰「誠信興商」示範縣市、社區(街道)、行業和企業以及在組織「誠信興商」活動成績突出的地方和單位;發布行業誠信狀況,以與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社會危害大的領域為重點,揭露違法違規行為,曝光典型案例,把「誠信興商宣傳月」辦成誠信宣傳教育的重要品牌。

F. 國內外匯的發展目前是處於一個什麼狀況

若從交易技術層面、從市場交易規模等角度考察,10年來中國外匯市場的發展確實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績。和國際外匯市場的新發展相比,我國銀行間外匯市場的交易方式由交易員分別報價,系統按照時間優先、價格優先原則集中撮合成交,從技術層面應當說是符合國際外匯市場發展的趨勢的;中國銀行間外匯市場的交易規模也是連年翻番。但是,如果從市場制度發展的角度看、從市場結構的角度來考察,中國外匯市場依然處於起步階段,在新產品的創新等領域基本上沒有新的進展,這種趨勢尤其表現在中國外匯交易中心的定位等方面。

從市場交易平台的角度看,外匯市場的平台應當是市場化的,目前中國外匯交易中心的市場定位有待明確。在整個外匯市場的發展過程中,中國外匯交易中心究竟應當如何定位、承擔什麼職能,直接影響到下一步外匯交易中心本身的發展,也影響到下一步外匯市場的發展。

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在成立初期採取的是會員制的組織體制,會員交納會員費,並成立理事會,實際上是具有一定市場中介色彩的自律性組織。隨著10年來的發展,外匯交易中心的這種市場色彩反而在淡化,成為監管機構的直接下屬機構。從市場發展的角度看,起碼這不能視為一種進步。

從國際經驗看,如何合理界定中國外匯交易中心這類市場主體的職能和定位,往往成為影響外匯市場發展的一個重要因素。從韓國外匯市場的發展看,韓國參與銀行間外匯市場的金融機構成立的一個自治委員會——漢城外匯市場委員會是一個十分重要的自律性組織,韓國的外匯經紀商、韓國銀行和政府也參加了這個委員會,通過市場化的方式推動了韓國外匯市場的發展。在中國台灣省的外匯市場發展中,初期也有定位不清晰的外匯交易中心,成立後一直沒有獲得法律地位,這個交易中心由五家台灣的商業銀行(台銀、中國、第一、華南、彰化)組成,其他銀行可以會員身份參加;隨著台灣外匯市場的發展,交易中心的地位進一步明確了經紀商的功能,促進了交易中心的發展和台灣外匯市場的發展。可見,一個市場化的、定位明確的交易平台對於外匯市場的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外匯市場上,商業銀行等市場主體更為了解市場的需求,能夠對市場作出更為靈敏的反應,通過市場化的方式,將商業銀行引入中國外匯交易中心的運作,無疑有利於外匯市場的發展。

從市場的交易競爭程度看,中央銀行應當逐步降低大規模的持續直接市場干預,著手提高外匯市場的市場競爭程度中央銀行的大規模入市干預,此時市場的監管者和調控者被動地直接成為最大的交易主體,從中長期看不利於外匯市場效率的提高,也降低了外匯市場的市場競爭程度,也降低了中央銀行進行外匯市場進行間接調控的靈活性和迴旋的餘地。

從技術層面看,盡管近兩年來外匯市場推出了歐元/人民幣交易和外幣拆借中介服務,交易時間延長,結售匯統計數據上網,但是在匯率政策方面事實上的釘住美元以及穩定的匯價、央行的大規模直接干預,使得市場參與者認為人民幣匯率有政府擔保,直接制約了外匯市場的發展。

從市場主體的結構看,當前外匯市場存在的一個明顯缺陷,就是交易量在交易主體中的分布過於集中,在銀行間外匯市場的300多家會員中,只有少數幾家銀行占據高度壟斷地位,這種市場主體的同質性、交易分布的集中性可能有利於監管機構的直接監管,但是,因為商業銀行交易行為的趨同性,以及占據主導地位的商業銀行的交易的集中性,一方面使得中央銀行有較大的被動入市干預的壓力,同時也使得匯率形成的市場彈性有待提高。

從國際經驗看,中央銀行對於外匯市場的干預應當是間接地通過商業銀行等市場主體進行的,持續的大規模直接干預的成本實際上趨於上升。因此,中央銀行逐步減少持續的直接干預,引入多元化的市場主體,讓商業銀行等中介機構發揮更為積極的作用,是外匯市場發展的一個重要動力;中央銀行入市干預,應當是在全面掌握市場交易信息的基礎上,通過影響商業銀行的交易行為來進行更有效率。

市場競爭程度不高,同樣還表現在市場流動性的缺乏方面。當前,中國外匯市場上除美元之外的交易品種缺乏流動性,直接制約了市場的發展。外匯市場中的一個規律是,流動性創造流動性。一個流動性好的產品會吸引更多的機構參與交易,機構的參與反過來又增加了該產品的流動性。從當前的市場環境看,提高市場的競爭程度、進而提高市場的流動性,是推動外匯市場發展的一個重要環節。要逐步引入做市商制度,在放開雙邊交易的條件下,有條件引入做市商制度。經過批準的做市商銀行在規定的做市限額內,根據自己的判斷,連續報出願意買賣外匯的價格和金額,提供市場流動性,而不必強調有真實的結售匯背景。同時,還應當吸收更多的市場主體,如保險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進入市場,嘗試進行貨幣經紀公司的試點;逐步放開實需原則的限制,在增加具有不同交易動機的交易主體基礎上,允許市場參與者在嚴格控制風險的前提下,進行無實需背景的金融交易。

從市場主體結構看,應當為中小金融機構提供更多的交易選擇,改變中小金融機構在當前的外匯市場結構中的被動地位無論是國際市場還是國內市場,外匯市場發展的一個重要趨勢是交易的集中化和非中介化,大型的銀行越來越主導整個外匯市場的運作過程。與此同時,一大批中小金融機構的市場參與程度在提高,這些客戶在國內的網路較小,但是因為其參與國際業務的經驗較少,信用評級較低,難以通過國際外匯市場進行買賣,希望通過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構建的平台進行交易來軋平頭寸。

目前,對應於銀行結售匯櫃台的主要交易品種,銀行間市場有四種貨幣,都是外幣兌人民幣報價。此時容易出現不同外幣之間的交叉匯率、和國際外匯市場之間匯率的差別,一些能夠參與國際外匯市場交易的大銀行,往往會把國內市場流動性較高的美元的交易放在國內的銀行間市場交易,而把相應的歐元、日元和港幣頭寸都通過國外市場轉換為美元的頭寸,中小金融機構則只能被動地接受國內外市場之間的價格差異。因此,在當前的發展階段,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應當在控制中小金融機構的信用風險的前提下,積極將中小金融機構作為服務的主要對象之一。

當前,為了改變中小金融機構的這種被動的市場格局,既可以考慮推出美元兌歐元等交叉盤的報價,也可以改變現有的報價方式,將四種貨幣的交易基準價格統一為美元的基準價格,其他主要貨幣和人民幣之間的價格由美元基準價格和國際外匯市場美元和主要國際貨幣之間的價格進行套算。

從市場功能定位看,應當推動當前的外匯市場從以實需為基礎的結售匯頭寸的平補市場,逐步轉化為同時覆蓋實需交易和金融性交易的外匯市場在當前的資本管制條件下,基於交易的實需原則,中國的銀行間外匯市場實際上更多的是一種結售匯頭寸的平補市場,主要是配合結售匯制度下外匯指定銀行平衡結售匯交易產生的頭寸。在這種市場格局下,商業銀行不是基於商業需要或贏利的目的在外匯市場上買賣外匯,其交易行為是為了履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結售匯周轉頭寸的管理規定。當市場供求出現不平衡時,中央銀行只能被動入市買賣外匯。反觀國際外匯市場的發展,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大型跨國企業和中央銀行基於不同的交易目的,進入外匯市場交易,實需性需求的比率實際上趨於下降,而金融性交易的交易量占市場總的交易量已經超過70%,因此,逐步改革結售匯制度,謹慎地放鬆資本項目管制,擴大外匯市場的金融性交易,是提高當前外匯市場活躍程度的重要方向之一。

與市場功能定位相對應的一個問題是,當前從市場產品結構看,應逐步推出以銀行間遠期交易為代表的新交易品種。目前國內外匯市場只有四個即期交易品種,缺乏遠期交易等交易品種。開展遠期結售匯的四家銀行只能通過即期市場和拆借市場進行平盤,銀行間外匯市場缺乏遠期交易市場,匯率形成僅基於當前的外匯供求,難以迅速反映市場對未來匯率的預期。因此,應積極拓展包括遠期和外幣貨幣對在內的新的交易品種。

有關國際經驗表明,只要有現實的避險交易的需求,就必然會產生相應的避險交易的品種,只不過在不同的管制條件下,這些新品種究竟是在在岸的市場,還是在離岸的市場而已。目前在香港以及海外市場,有關人民幣的遠期交易十分活躍,對於中國在岸市場的遠期交易的發展也是一個外部的推動力。目前我國遠期外匯市場的發展僅限於零售市場上的遠期外匯業務,內容僅包括進出口貿易避險和還本付息避險,完全以實需為原則。應當逐步在銀行間外匯市場推出遠期外匯交易,並為未來退出調期、期貨、期權等業務提供經驗。與此相對照,也可以推出商業銀行的遠期頭寸管理,通過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建立相應的遠期業務平盤機制,為金融機構提供遠期外匯避險機制。

G. 炒外匯有哪些優點與不足

H. 為什麼說外匯自律機制對我國外匯行業有重大

目前中國的外匯市場已經相當龐大,特別是外匯零售市場方面有著巨大的發掘潛力和投資需求,但是由於國內的資本管制以及外匯監管的法規的空白,國內外匯法律法規需要更長時間去探索的情況下,國內外匯行業在沒有法規束縛下得到快速的發展,一方面有利於外匯行業在中國市場的擴張和創新,而另一方面缺乏監管和行業自律難以形成一套完整的行業市場准入、資質、管理等行業標准,同時也會導致中國外匯行業常年處於一個灰色的行業地帶:上無監管下無自律。行業混亂、虛假交易、欺詐現象時有發生。因此,建立一套完善外匯自律機制勢在必為。

I. 外匯局系統如何加強內控機制建設

建立健全科學有效的內控制度體系是外匯局系統強化自我約束、防範風險的重要保障,是外管部門穩健有效運行的保證,是依法行政的要求,是維護外管部門形象的要求,是防止外管人員觸犯法律的要求。因此,外匯局系統必須加強內控制度建設,以確保外管人員依法、公正、廉潔、有效地履行工作職責,維護外匯秩序的穩定,促進經濟發展。 一、外匯局系統內控制度建設中存在的問題 近幾年,外匯局系統內控制度建設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在實際執行中也存在著漏洞和風險。外管系統內控機制建設只有進一步強化和完善,才能不斷適應外匯管理工作的需要。目前,外匯局系統內控制度建設存在的主要問題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內控機制建設方面存在著思想認識誤區。一是觀念模糊。內部控制包含兩層含義:一層是內控機制,是相互制約、相互制衡的組織結構;一層是內控制度,是規范約束業務行為的准則。而在傳統的管理模式下,從業人員缺乏內控意識,認為有了規章制度就達到了內控的要求,從本質上沒有認識到規章制度僅是內部控制的基礎和依據,是一種相對靜態的概念,而內部控制是一種各項業務運作過程中環環相扣、相互制約的風險動態控制機制。由於認識上的偏差,使內控制度未能得到健全和有效的落實,形成重製度制定,輕制度落實的現象。二是忽視內控機制在業務發展和創新的過程中的不斷修訂和完善。內控建設是系統內部的一種自律行為,內控機制始終是以動態的形式存在的,是通過人的實際活動和業務行為實現的,它的作用是通過對人的監督和制約,達到制衡的目的。現實中,在業務發展和創新過程中,往往考慮內部控制的同步完善,忽視了內部控制在決策、執行和監督整個過程中的作用。三是忽視人的作用。內部控制是一種機制、一個過程,是由人來實現的,內部控制中出現的各類問題,歸根到底,都來源於人員的問題。只有通過對人的監督和制約,才能達到監督和制約事的目的。 (二)沒有系統、全面的內控制度。現有的內控制度是各個分支局按照總局的要求,結合實際情況自行制定的內控制度,外匯局系統內缺乏一個自上而下、具有總體指導意義的科學、系統、全面、標準的內控制度,致使各分局內部管理制度不完善、操作程序不規范,內控制度存在著一定的漏洞,隱藏著一定的風險。表現在有的業務未制定授權制度,或授權不清,責任模糊;有的制定的管理許可權不符合有關文件的要求;個別崗位責任制不完整;個別業務制度存在著滯後現象,未能隨著業務發展而及時進行修訂和完善。 (三)內控環境一定程度上制約著內控制度的執行。一是現有的管理模式,決定了上級部門對下級部門的考核在一定程度上重速度輕質量、重形式輕內容、重結果輕過程,導致內控制度未能覆蓋所有的風險點,有的業務、崗位的內控制度存在盲點。二是風險控制分散,安全性較差。外匯管理業務專業性強,政策變化快,管理的內容和對象繁雜,還有較多的審核、審批職能,致使外匯管理部門人員數量與工作任務難以匹配,難以滿足責任分離、相互制約、相互監督的要求, 不相容崗位分離的內控要求與人員不足的矛盾越來越突出,存在著一定的風險。突出表現在業務工作上存在一人多崗,部分業務存在「一手清」現象,業務印章及重要空白憑證管理不規范,審批業務時在政策法規的把握上存在誤差等違規現象。 (四)對外匯管理重要性認識不足,是制約內控制度執行不到位的關鍵因素。一是部分外匯管理幹部對內控制度建設的重要性認識不夠,認為外匯管理部門不同於銀行的重要業務管理部門,不存在風險防範問題。實際上,外匯管理部門監管著國家對外經濟交往中的一切外匯資金的流出和流入,工作人員如在業務操作中稍有失誤而形成風險,就可能給國家造成損失。如工作人員對進出口核銷相關的單據審查不嚴,或未認真執行反洗錢的有關規定,就可能為犯罪分子逃套匯和洗錢提供可乘之機,造成國家外匯資金的損失。二是授權批准程序不規范。沒有建立合理規范的授權分責制度和完善的審批手續,各種授權缺乏書面形式的確認,超越授權等現象存在。主要表現是:少數人思想認識不到位,礙於情面,造成調離、休假人員交接手續不全;部分人員工作責任心不強,工作中畏難情緒較重,使部分工作未能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等。 (五)人員數量和質量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內控制度的執行。一是現行的內控制度要求業務分工互不兼容、業務操作互相制約,要求崗位設置明細化單一化。因各種原因,現有外匯管理部門存在著人員配備不到位的現象。一旦出現人員必須離崗,往往造成違規兼職代崗,甚至出現替代人員不能完全勝任所兼崗位的工作,由此而存在違規操作及可能發生的安全責任隱患。二是人員業務素質難以適應外匯管理工作的需要。少數人員對日常業務學習重視不夠,又缺乏專業知識培訓,導致業務知識面不寬,對有關規定理解不深刻,執行中容易產生誤差。 (六)缺乏有效的監督手段。一方面由於外匯管理業務多集中在總分局一級,分局外匯管理部門對支局的外匯管理工作布置多,檢查少;另一方面,外匯局系統尚未建立起一支專門從事外匯管理內部審計的隊伍,外匯分支局內控制度檢查工作難以做到制度化、程序化、經常化、專業化,檢查監督力度不夠,風險隱患難以及時發現。 二、完善外匯局系統內控制度建設的幾點建議 (一)切實加強對內控制度建設的組織領導,努力推進內控制度建設向縱深發展。內控制度建設是一個系統工程,因此各級外匯部門要從講大局、保安全的高度出發,對內控制度建設常抓不懈。一是要樹立「內控優先」的思想,做到認識上定向,中心上定位,操作上定規,把抓內部控制機制的落實同抓運行機制、激勵機制的落實放到同等重要的位置。人民銀行分支行要加強對外匯分支局內控制度建設的組織領導,一把手親自抓外管系統的內控制度建設,同時將內控制度建設列為分支局局長、外匯管理部門負責人、員工任期主要目標進行嚴格考核,保證內控制度建設各項工作落到實處。二是建議總局統一組織人員,研究當前外匯管理業務工作的各個風險環節,形成一套系統、規范、統一和便於操作的內部控制制度和操作規程文本,使分支局在完整統一的框架內,加強內部管理。 (二)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全面提高外匯局系統幹部職工的素質。內控制度能否得到有效運作、執行,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員工的政治業務素質的高低,取決於員工對制度的理解和執行。因此,必須加強對職工的政治思想、職業道德的教育,加強業務技能的培訓工作。建議上級部門針對不同崗位的特點,結合外匯政策的調整,制定相應的培訓教材,並隨著業務發展、政策的變化而不斷地調整,有計劃、連續地對不同崗位的業務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進行培訓。 (三)建章立制。實踐證明,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其原因是內部制度不健全,操作規程不統一,不規范。因此建章立制既是內部管理制度化、科學化、規范化的前提,也是內部管理能否落實的保證。外匯局系統應本著「權責明確、平衡制約、相互監督、優質高效」的原則,制定崗位責任制、內控制度、操作規程和業務審批許可權;同時根據業務的發展和政策的變化,不斷地對外匯管理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進行修訂、完善。在內控制度的制定上:一是崗位職責應明確崗位目標、職責、職權、從事該崗位應具備的基本條件及各崗位之間應有的相互監督約束機制。權責的明確,能有效防止工作的重復、遺漏或推諉,提高辦事效率,崗位間的相互制約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防範風險的作用;二是內部管理制度是內控制度的核心,應覆蓋工作的各個方面,以制度約束人,以制度管理人,以制度制約人;三是針對目前內控制度中存在的對一般員工規定內容多、對管理層規定內容少、對業務操作規定內容多、對考核責任規定內容少的情況,進一步明確各級組織、各級領導、各個部門和工作崗位的職責和許可權,使每一個崗位、每一項業務和環節,都有明確的制度約束,都有規范的制約關系,都有定期不定期的檢查,都有具體的責任領導和責任人,形成一套分工合理、權責分明、運作有序的內控制度;四是在授權批準的控制上,要建立合理的授權分責制度,要按照業務工作程序授權,完善各種審批手續。各種授權都要以書面形式確認,以預防和控制風險的發生;五是建立科學有效的風險預警機制,建立覆蓋各個業務領域的數據倉庫和管理信息系統,對管理制度、審批程序、授權分責、職務分離、操作規程、崗位責任等情況實行適時監控和同步監測,及時規避或控制風險。 (四)加強監督機制,確保內控制度落實到實處。內控制度能否在外匯管理工作的實踐中得到貫徹執行,關鍵在於人的操作,在於有一個有效的監督機制,否則,制度再好,沒有有去執行或執行不嚴格,那制度就是一個花瓶式的擺設,不能發揮真正的作用。為此必須建立監督機制,確保內控制度有效執行。一是加強外匯局系統內審隊伍建設,加大對分支局各項業務制度、操作規程執行情況的審計力度;二是發揮人民銀行各分支行內審部門的作用,強化對外管部門內控制度執行情況實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監督檢查,突出檢查的針對性和實效性,查細、查深、查透,及時發現外匯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管理中的漏洞、隱藏的風險,及時採取措施,減少差錯、事故、案件的發生,提高風險防範能力和水平;三是建立有效的幹部管理、監督和約束機制。要建立和完善幹部誡勉制度和述廉制度,通過強化組織監督、規范群眾監督、引導輿論監督、發揮社會監督,逐步建立起具有行業特點的幹部監督管理機制。 (五)加強幹部隊伍建設。人是內部管理中最關鍵的因素,因為任何內控制度都需要由人來執行,擁有品質良好、訓練有素的人員甚至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彌補內部控制某些方面的不足,所以要加強外匯局系統內控制度建設,就必須全面提高從業人員的綜合素質和能力,提高思想水平和道德修養。一是在人員配備上,尤其是重要崗位的人員配置不僅要配足,更要重視人員配置的質量,要按照「政治過硬、業務優良、作風清正、紀律嚴明」的標准配備。在人員崗位的設置上應體現「崗位選人」的原則,避免一手清、一專多能的崗位設置,依據崗位選定工作人員。二是加強人員、崗位的交流,實行重要崗位定期輪崗和離任審計制度,以規避和防範風險的發生。

J. 我國現有金融法律體系存在哪些問題

僅供參考:
現有金融法律體系存在的主要問題
從法律體系的四要素立法、執法、司法、守法來看,我國現有金融法律體系均存在問題。
在金融立法上存在著五個方面的問題。
1,行政主導立法現象普遍。一是在法律制度設計之初通過授權性規則和兜底條款為行政權力的行使提供了寬泛的空間,使金融市場規制具有很強的政策性和不穩定性;二是法律規則的制定和實施有明顯的部門化傾向。在綜合經營的背景下,必然導致同類產品和業務因實施主體不同,而要適用不同規則,進而引發規則適用混亂與監管套利。同時,行政主導立法既造成行政部門公權力無序擴張和制約不足,也給政府帶來遠超過法律條文明確規定的責任。
2,法律體系不夠完備,在橫向和縱向均存在不足。從橫向看,主要表現為上位法存在空白。一方面,缺少《期貨交易法》、《金融控股公司法》、《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等基礎性法律;另一方面,現有上位法覆蓋范圍過窄,隨著金融新業態不斷涌現,這一問題日益突出。從縱向看,一是法律層次不清。《信託法》、《證券法》、《保險法》等都是混合立法,即將交易法和行業法糅合在一部法律內,且偏重行業管理,對交易活動規制相對薄弱。混合立法的益處是相對簡單,缺點是將一類金融活動歸為一個行業,容易造成監管分工不清和空白等問題,甚至演變成為監管者立法。例如,《信託法》將信託行為規范與信託業規范合一,將信託監管職責賦予中國銀監會 ,結果只有銀監會批準的信託公司才能從事信託業務,而銀行、證券、保險等機構從事的理財業務又是事實上的信託行為,監管機構不得不制訂各自的監管辦法,造成監管制度不一致。二是配套下位法欠缺。我國現有4家政策性金融機構,運行多年以後相關法律仍未出台。在保險領域只有一部《保險法》,而機動車財產賠償、保險產品費率釐定、互助保險等重要事項均缺乏配套立法。
3,法律過於寬泛和簡單,對執法機構授權過多。以《證券法》為例,在司法實踐中,約有3/4的證券案例未引用《證券法》,1/4的證券案例盡管引用《證券法》卻只引用其中7條內容,僅占證券法條款的3%。同時由於《證券法》關於虛假陳述、內幕交易的規定偏少,在司法審判環節存在很多障礙。法律適用性不夠導致執法環節只能以行政規章代替法律,放大了行政機構自由裁量權。
4,對金融機構過度保護,對投資人和消費者保護不夠。現有金融法律基本上都是以保護金融機構的穩健運行和財產為宗旨,操作中往往以金融安全和國家利益的名義否定他人的合法財產權利,以行政處罰代替民事和刑事責任,使金融機構易於推卸責任,將內部風險外部化。維護金融安全應以市場主體權利、義務平衡為前提。對金融機構過度呵護使其缺少足夠的外部壓力,難以提高內控能力和履行社會責任。
5,法律更新不及時。創新多、變動快、變化大是金融市場運行的基本特點,但我國金融法律修訂周期明顯偏長,七、八年甚至更長時間修改一次很普遍。而境外修法的頻率要高得多。例如2000年以後日本的《保險業法》修訂了6次,平均2年一次。我國香港地區《證券及期貨條例》自2003年生效以來,十年間已經作了20次修改。
在金融執法上存在著三個方面的問題。
1,執法部門依法履行監管職責的程序性規范與標准仍有欠缺。目前規范我國金融監管部門執法權力運行的規則尚不完備,沒有調查取證、行政處罰等專門的執法程序性規定,缺少對重大違法違規行為類型化的認定標准和歸責原則,認定難、執行難的問題依然沒有解決。
2,以行政處罰代替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由於執法部門與司法機構缺少銜接,監管部門又在一定程度上負有促進行業發展職能,因此執法過程中過多採用行政處罰方式。加上行政處罰尺度彈性較大、透明度低,造成違法成本偏低,執法威懾力大打折扣,一定程度上姑息縱容了違法行為。
3,部分監管執法措施效力存疑。以證監會為例,其已經使用的監管措施共125種,但其中《證券法》明文規定的僅23種。《證券法》外的監管措施設置的合理性、程序正當性、救濟保障制度安排的效力等均存在疑問。
在金融司法上存在著兩個方面的問題。
1,案件篩選機制使大量金融爭議無法通過司法程序解決。在司法實踐中,大量金融爭議因篩選機制而未能通過司法程序解決。表現為:一是限制受理案件的法院,投資者因上市公司虛假陳述提起的侵權民事訴訟,相關司法解釋要求由上市公司所在直轄市、省會市、計劃單列市或經濟特區中級法院管轄;二是為案件當事人起訴設置額外的先決條件。例如要求人民法院受理的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其虛假陳述行為,須經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調查並作出生效處罰決定。三是限定訴訟提起的方式。「人數不確定的代表人訴訟」是《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的權利救濟方式,理論上它能以較低成本實現投資者權益保護的效果。但在金融司法實踐中幾乎得不到適用,實際上已被束之高閣。
2,審判專業性有待加強,爭端解決機制單一。金融案件數量的急劇增長和所需專業知識的日益復雜,使法院和法官不得不在迅速審結案件與確保裁判質量之間探求艱難的平衡。同時,金融爭議多元化解決機制尚不健全,無法在當事人自願的前提下有效分流爭議,減輕法院壓力。
最後,在金融守法上,美國法學家伯爾曼指出,「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將形同虛設」。我國金融守法方面的最大問題:一是金融商品銷售者有法不遵;二是金融商品消費者法律意識淡薄,知識欠缺。由於民眾普遍缺乏對投資項目合規性和風險的鑒別能力及維權能力,在相當程度上縱容了產品銷售者的過度宣傳等違規行為。一旦風險暴露,又只能用「上訪」甚至極端手段挽回損失,使金融糾紛轉變為影響社會穩定的因素。同時出於自我保護的需要,投資人只重短期投機而不做長期投資,影響了金融市場的穩定和健康發展。
如何完善我國金融法律體系
在金融立法上,首先要調整立法理念。為此,一是要保持立法目的穩定性,避免隨形勢的變化而過於頻繁地調整,降低法律及其所調整社會關系的穩定性,削弱法律的權威性;二是要保持法律保護群體的均衡性,法律法規條款設計要以保護權利為准則,避免以政治性的判斷影響公正性;三是轉變既往立法「宜粗不宜細」的理念,實現立法技術精細化,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
其次,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以調整立法程序,改進立法流程,提高立法、修法透明度為抓手,提高立法科學性、民主性。一是在提供必要立法資源和提高專業性的基礎上,更充分地發揮全國人大財經委和國務院法制辦的作用,統籌推進金融基礎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制定修改工作。二是明確立法權力邊界,從體制機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門利益和地方保護主義法律化。三是健全立法機關主導、社會各方有序參與立法的途徑和方式,探索委託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規草案。四是健全法律法規規章草案公開徵求意見和公眾意見採納情況反饋機制,廣泛凝聚社會共識。五是加強統籌規劃,完善金融立法、修法需求匯集機制,制訂擬出台重要金融法律、法規的時間表。六是建立健全立法質量與效果後評價制度,通過立法評估、執法評估等方式,發現存在的問題,及時修改完善。
第三縮短立法周期,提高立法、修法效率。一是根據經濟和金融領域需要,適度提高金融法律的修法頻率,更多運用「法律修正案」的立法方式,縮短時間間隔,適應形勢的快速變化。二是擴大重要利益相關方的意見徵求范圍。
在金融執法上,一是健全執法檢查制度,推進執法主體、職能、許可權、程序、責任規范化。制定調查取證實施辦法,細化調查取證、詢問當事人、查閱復制資料、封存文件資料等執法行為的實施程序;二是確立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制度,明確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的法定情形和適用標准,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三是深化以權力制衡為核心的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堅持和完善查審分離制度,探索建立依法行政評估制度,明確評價方法和標准。
在金融司法上,首先,增強規則條文的司法性可操作性。為此,一是通過法律修訂,逐步增加可供司法判決引用的條款,提高金融法律的司法裁判性。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出台司法解釋,詳細定義有關犯罪行為(如什麼是非法集資、市場操縱、跨市場操縱).
其次,提高司法效率,維護金融秩序。對於金融市場強勢一方的侵權行為,要發揮司法維護金融秩序作用,賦予投資人可行的司法訴訟渠道,使之能通過司法途徑有效維護自身利益;同時,應加強融資方責任配置,逐步加大對證券犯罪的打擊力度,發揮刑罰威懾作用。為此,一是要配合司法體制改革的推進,充實司法資源,改革司法機構內部管理體制,提高司法有效化解和解決金融領域爭端的能力。二是要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對人民法院依法應該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訴必理,保障當事人訴權」的要求,以證券民事訴訟為突破口,取消不必要的前置程序,探索法院直接受理的有效模式。逐步減少和取消事實上存在的金融領域糾紛案件篩選機制。三是以推進金融仲裁為重點,建立訴訟之外金融爭議的多元化解決機制。
在金融守法上,提升全社會的守法意識,要通過多層次、多渠道、多領域加以推進。一是要加強金融知識普及教育,在金融機構櫃台、中小學、社區等通過投放宣傳冊、舉辦專題宣傳活動等方式,提升居民對金融商品和金融風險的認識;二是要進一步強化金融業行業協會和各種專業性商會的自律機制,在行業內建立起金融機構和類金融機構的行為規范,並及時通報相關信息;三是要加大對金融案件審判過程和結果的透明度,強化警示和震懾作用;四是要進一步健全公共法律服務體系,特別要建立金融糾紛相關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機制。
近期需要調整的重點領域
首先,調整金融監管體系的法律基礎。目前中國金融監管體系存在的突出問題,集中表現在監管機構協調性差,金融監管權力和職責分配不明確,特別是以機構的類型確定監管的對象的金融監管模式已不適應金融發展的需要。同時在監管主體涉及多個政府權力機構時,容易出現「有利爭著管,無利沒人管」的局面,形成監管機構的互相推諉、監管競爭與監管真空、同一機構多個監管標准等問題,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金融監管成本,降低了金融監管的效率。上述問題的核心在於,各個監管機構分而治之的監管模式與金融市場的統一性之間出現了矛盾。對此,需要結合國內外經驗教訓,加快對現有金融監管法律制度的調整。即便在不對監管組織架構進行重大調整的情況下,把金融機構、金融市場、金融業務相結合的制度、政策措施納入法律軌道仍是當務之急。
其次,調整信託相關法律關系。由於信託制度不健全,資產證券化在我國的發展並不順利,理財市場則面臨巨大的法律風險。在下一步改革過程中,一是要研究修訂和完善作為上位法的《信託法》,明確信託的定義和范疇,細化對信託活動的規范,強化重要事項的監管要求並具體規定操作規程;二是努力通過各類相關下位法律法規的整合(包括資產證券化相關法規和理財產品相關法規)、統一監管目標,協調監管標准,規范監管機構的行為。
第三,建立金融衍生品市場法律框架。近年來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發展迅速,但金融立法遠沒有跟上。一是立法層次低,除《證券法》和行政法規《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外,其餘都是行政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二是行政規章多由各監管部門單獨制定,不僅分散凌亂影響執法效率,在執行過程中也容易導致部門之間的沖突;三是法律責任欠缺。《金融機構衍生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僅有三條罰則,威懾力有限,金融機構違規成本很低、懲罰力度不夠;四是《證券法》對場外衍生產品的具體管理並沒有實質性的條款規定,未能形成系統的場外市場監管法律規范體系,與其他法律制度如《破產法》、《物權法》、《擔保法》等也不相容。為此要盡快制定《期貨法》,明確期貨交易涉及的基本民事法律關系。以修訂《證券法》為契機,擴大「證券」及「衍生品」的范疇,將公募、私募的股票、債券及其他有證券屬性的金融產品、業務、服務創新均納入證券法調整范圍,確立場外市場的定位與監管框架。
第四,構建統一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律制度。現有法律法規中對金融消費者保護方面的內容幾乎都是原則性的概括,操作性很弱。相關制度中普遍存在責任不明確、監管法規之間缺乏配套和銜接、違法違規懲處多為罰款而很少追究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等問題。在執法授權方面,既存在對行政監管機構授權過度問題,也存在授權不足問題,例如證監會在對上市公司進行調查時,往往會遇到阻力。為此,建議國務院法制辦牽頭制定統一的金融消費者保護行政法規,未來應根據實施效果,適時上升為人大立法。
第五,完善金融安全網。盡快出台《存款保險條例》,明確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的基本功能和組織模式。盡快出台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退出制度,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金融機構破產法律體系,規范市場退出程序。
第六,規范非正規金融活動。制定《非存款放貸人條例》,將包括P2P等網路信貸平台在內的非金融機構放款人、民間借貸納入放貸主體范疇,構建符合我國國情的多層次、多元化信貸市場體系,發揮民間借貸對正規金融的補充作用,合理引導民間融資活動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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