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非法經營罪怎麼處罰
對非法經營罪的處罰可以參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劵、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拓展資料: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關於非法經營罪的規定,只能適用於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非法經營行為。對於刑法未明確規定的某種具有一定危害性的行為,若以非法經營罪論處,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一)該行為是一種經營行為。
(二)該經營行為非法。所謂「非法」,是指該經營行為違反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和決定及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措施、發布的決定和命令。
(三)該非法經營行為嚴重擾亂市場秩序。
⑵ 非法經營罪怎麼判,急,在線等
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⑶ 非法經營期貨有罪嗎
有罪,罰款判刑,具體的上法律法規書上找
⑷ 如何認定非法經營證券,期貨類犯罪
非法經營證券、期貨類犯罪的監管,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在犯罪發生地派出機構負責牽頭(當地證監局),根據當地證監局所屬部門受理及處置、移交司法及審判機關。
公司監管處:負責轄區上市公司日常監管工作,包括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運作事務日常監管、協調處置轄區上市公司風險、負責轄區防控內幕交易工作等。負責轄區非上市公眾公司、債券發行人、資產支持證券發行人等的監管工作。負責對公司類各監管對象的現場檢查工作等。負責對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在轄區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活動進行監管等。
機構監管一處:負責轄區證券經營機構和投資咨詢機構的日常監管工作,包括行政許可審核、風險監管(包括監測、預警、分析和防範等)、信息安全監管、重大風險處置、機構監管協調等工作。負責對證券經營機構等市場主體的現場檢查工作,包括全面檢查、例行抽查、問題或風險觸發型的專項檢查、信訪核查等。負責對轄區證券經營機構的資管業務進行監管,包括風險防範、合規監管、現場檢查等。
機構監管二處:負責轄區期貨經營機構日常監管工作,包括行政許可審核、風險監管(包括監測、預警、分析和防範等)、信息安全監管、重大風險處置、機構監管協調等工作。負責對期貨經營機構的現場檢查工作,包括全面檢查、例行抽查、問題或風險觸發型的專項檢查、信訪核查等。負責對轄區期貨經營機構的資管業務進行監管,包括風險防範、合規監管、現場檢查等。負責對轄區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獨立基金銷售機構等法人主體進行日常監管,包括信息披露、治理情況、內部控制、經營規范、執業活動等。負責對轄區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獨立基金銷售機構等法人主體的現場檢查等。
稽查處:負責自立案件及證監會交辦案件的立案、報備、調查、復核、送達、執行等工作;辦理證監會系統內外相關單位案件協查工作;牽頭承擔轄區證券期貨行業反洗錢相關協調工作。負責與轄區公檢法等機關的協調工作。
法制工作處:負責自辦案件的審理、聽證並依法作出行政處罰工作;負責監管措施等的法律審核工作;負責轄區普法及誠信建設等相關工作;負責對轄區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進行監管;負責涉及本局有關的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工作等。負責組織開展轄區投資者保護和教育工作,組織實施轄區投資者保護檢查和調查評價工作,監督管理轄區市場主體投訴處理工作,支持推動轄區糾紛調解工作。負責組織協調轄區打擊非法證券期貨基金活動,協助司法機關做好非法證券期貨基金活動的性質認定工作。
綜合業務監管處:負責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的相關工作;負責區域性股權市場的協調監管工作。負責轄區資本市場的信息收集、統計、分析與發布、報送等工作;負責轄區市場發展研究等工作;負責中央監管信息平台的相關維護協調工作等。負責基本處室職責以外的其他監管工作,或根據工作需要,由局黨委靈活調整的其他職責。
⑸ 非法經營罪量刑怎麼判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劵、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第二百三十一條 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⑹ 非法經營罪的定罪量刑是怎樣的
您好,
非法經營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進行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違反國家有關鹽業管理規定,非法生產、儲運、銷售食鹽,擾亂市場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經營食鹽數量在二十噸以上的;2.曾因非法經營食鹽行為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食鹽,數量在十噸以上的。
(二)違反國家煙草專賣管理法律法規,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等許可證明,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2.非法經營卷煙二十萬支以上的;
3.曾因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三年內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且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2.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數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
3.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二十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十萬元以上的;
4.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四)非法經營外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在外匯指定銀行和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買賣外匯,數額在二十萬美元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2.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違反有關外貿代理業務的規定,採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憑證、商業單據,為他人向外匯指定銀行騙購外匯,數額在五百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3.居間介紹騙購外匯,數額在一百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五)出版、印刷、復制、發行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出版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2.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3.個人非法經營報紙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圖書二千冊或者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五百張(盒)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報紙一萬五千份或者期刊一萬五千本或者圖書五千冊或者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張(盒)以上的;
4.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兩年內因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非法出版物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的,又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非法出版物的;
(2)因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六)非法從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復制、發行業務,嚴重擾亂市場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3.個人非法經營報紙一萬五千份或者期刊一萬五千本或者圖書五千冊或者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張(盒)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報紙五萬份或者期刊五萬本或者圖書一萬五千冊或者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五千張(盒)以上的;
4.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准,兩年內因非法從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復制、發行業務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的,又非法從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復制、發行業務的。
(七)採取租用國際專線、私設轉接設備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台電信業務進行營利活動,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經營去話業務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2.經營來話業務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兩年內因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台電信業務行為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台電信業務的;
(2)因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台電信業務行為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八)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准,但兩年內因同種非法經營行為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進行同種非法經營行為的。
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犯非法經營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的規定,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直接負責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處罰。
⑺ 非法經營罪如何量刑
非法經營罪量刑看情節,如果認罪態度較好,積極繳納罰金可以從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⑻ 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業務罪八十條一般判刑幾年
不是刑法八十條,《刑法》對非法經營罪的處罰規定:
第二百二十五條【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刑法》第八十條:
第八十條【無期徒刑減刑的刑期計算】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裁定減刑之日起計算。
⑼ 非法經營股指期貨罪能判多久
一、根據情節來確定量刑。
二、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具體的量刑是法院根據相關證據和事實作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