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1998年中國發生歷史上最大的破產案
中新社茂名4月7日電(梁盛 鄒輝球)廣東茂名中級法院7日通報消息稱,當地首例中外合資企業破產案,經過10年「馬拉松」清算、審理,目前已終結。
據介紹,高飛公司原是一家投資規模超3000萬元人民幣、從事農副產品深加工的中外合資企業,始建於1988年,由當時高州縣供銷合作聯社與美國飛達公司合資經營。在合營過程中,雙方發生糾紛致成訴訟,公司因故停產停業。2000年5月28日,高飛公司與台灣金內冠冷凍食品公司簽訂租賃經營合同書,由台商公司租賃高飛公司的房屋及機械設備進行經營。
2000年11月27日,中國銀行茂名分行和中國銀行高州支行以高飛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為由,向茂名中級法院申請其破產。2003年4月18日,法院裁定宣告高飛公司破產還債,並依法指定清算組接管。
該公司被裁定宣告破產轉入清算程序後,根據合營合同的約定,高飛公司租用高州供銷合作聯社的土地進行經營,土地不列入破產財產進行處置,只賣房不賣地,公司財產幾經公開拍賣一直未能順利處置變現。
另外,高飛公司破產前除拖欠銀行等44家債權人債務2100多萬元外,還拖欠在冊數十名職工和數百名臨時工工資、社保、經濟補償金63萬多元。由於高飛公司的主要財產為廠區內的房屋和機械設備,這些財產在破產前大部分已經抵押給債權人,對職工的「歷史欠帳」太多,即使財產順利變現,職工安置問題也難以解決。
各種矛盾交相纏繞,懸而未決,整體破產清算工作一度擱淺。
2008年,該案轉交茂名中級法院民四庭審理後,承辦法官及清算組多次與涉案各方溝通、協商,最終由高州供銷合作聯社下屬企業競得破產資產,企業拖欠職工的各項債權全部得到清償,其他44家債權人對破產財產分配方案也無異議,台商公司順利遷離,雙方租賃合同依法終止。(完)
⑵ 信託制度在中國本土化特點和出現的問題
信託是英美法系的獨特產物,是英國人對世界法律體系作出的重大貢獻。英國的法學家梅特蘭曾說,「如果有人要問英國人在法學領域取得的最大成就是什麼,那就是歷經數百年發展起來的信託理念,我相信再也沒有比這更好的答案了。」他還指出之所以是最大的成就不僅僅是因為信託的發明,而是隨著時代的發展在滿足新的需求和解決新問題的前提下不斷發展和變化的信託制度。[1]信託作為一種財產管理制度,所具有的獨特的制度功能「長期規劃」、「彈性空間」和對「受益人切實保障」[2]使其成為了一種世界性的法律制度,被大多數國家所接受,如美國、日本、韓國、台灣等。信託制度的獨特功能對於尋求有效財產管理制度的轉型期的我國而言,其借鑒意義不言而喻。2001年,我國正式從法律上移植信託制度,制定《信託法》。
信託制度的獨特功能對於尋求有效財產管理制度的轉型期的我國而言,其借鑒意義不言而喻。2001年,我國正式從法律上移植信託制度,制定《信託法》。2001年《信託法》實施八年來,我國信託業雖然已經走出了之前五次整頓的混亂狀態,信託業也有一定的發展,但信託業的財產管理的功能還未能很好地發揮,信託信號還存在一定模糊,以至於在實踐中與其他理財制度存在著混淆。本文將就信託制度移植中所遭遇的問題進行闡述,以尋求正確的發展路徑,充分發揮信託制度的財產管理和融資作用。
時光的指針撥回到亞洲金融危機嚴酷肆虐的二十世紀九十年代後半期。1998年10月6日,中國人民銀行宣布,鑒於廣東國際信託投資公司(下稱「廣東國投」)不能夠支付到期債務,從即日起實施行政關閉。
在舉世矚目下,旋即又發生了一系列震動全球金融市場的事件:進入11月,廣東國投在香港的兩家子公司因資不抵債分別按香港法律宣告清盤;第二年初的1月16日,廣東省高院和廣州、深圳中院分別作出裁定,廣東國投本部及其在境內的三家子公司共四家企業進入破產程序。
廣東國投數百億元人民幣的債務80%以上借自包括日本、美國、德國、瑞士、香港等國家和地區130多家著名銀行。廣東國投破產的消息猶如石破天驚,立即在全球金融市場上掀起巨大波瀾。
在九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舉行的記者招待會上,朱鎔基總理會見中外記者並回答記者的提問時強調,廣東國投破產是中國金融改革過程中的一個個別事件,但是這件事非常重要,它向全世界發出一個信息:中國政府不會為一個金融企業還債,如果這個債務不是由各級政府所擔保的話。
「我們如果象以前那樣,把廣東國投的債全部背起來也不是說完全沒有可能,但那樣做的後果將是極其危險的。廣東國投的債政府背了,廣東省其他地方、尤其是全國不少地方的企業外債,政府是不是都能背得起?」回憶往事,時任廣東省省長的盧瑞華感慨萬端。
時任廣東省常務副省長的王岐山 (現任海南省委書記)說:「廣東國投的債務並沒有像過去那樣由政府包下來,而是『誰的孩子誰抱走』,這一決定預示著一個重大變化,哪級政府管的事情由哪級政府解決,國家主權信用、地方政府信用和企業信用要逐步分清。」
王岐山把廣東國投破產這一重大決策比喻作「揭房頂,開窗戶」之舉。事實證明,廣東國投破產,使得陰雲密布、危機四伏的金融界開始出現了松動,為全面化解我國金融風險「殺開了一條血路」。
廣東國投關閉直至破產事件,直接觸動了全國信託業的「脫韁野馬」開始「收韁」。1998年底,根據中央要求,對信託業的全行業整頓從中央到地方相繼啟動了。
廣東國際信託破產案說明, 2001年《信託法》實施八年來,我國信託業雖然已經走出了之前五次整頓的混亂狀態,信託業也有一定的發展,但信託業的財產管理的功能還未能很好地發揮,信託信號還存在一定模糊,以至於在實踐中與其他理財制度存在著混淆。本文將就信託制度移植中所遭遇的問題進行闡述,以尋求正確的發展路徑,充分發揮信託制度的財產管理和融資作用。
信託制度起源於英國,起因在於對當時法律的規避,而後逐漸地演變成為一種融資工具。那麼,我國要引進的是信託制度的哪個方面,是首先應當明確的。在財產管理制度方面,我國有合同制度、委任代理制度、遺產繼承製度等,這套制度行之有效地存在並發揮作用。作為財產管理的功能,信託制度似乎作用不大。但作為融資工具的功能,信託制度對於促進流通、加快資金使用效率有非常大的空間。另外,我國在信用管理、產權登記、訴訟證據的確認等方面的制度建設還不完善,把信託制度的財產管理和融資功能全盤引進將會造成制度的混亂。實踐證明,信託制度在我國財產管理方面沒有產生積極的效果。諾斯認為,所有經濟理論的基礎都是貿易收益。全球經濟一體化對於貿易規則的需求是一致的,在貿易和商業領域,信託制度的作用更容易實現。
信託制度不是要置換原來的制度,而應當是補充,同時填補原有制度的空缺。本文所說的本土化,就是在這個基礎上的制度創新。
⑶ 廣東信託破產的解決措施
破產案件首先應由申請人提出申請
申請人分為債權人與債務人。申請破產應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具體管轄如下:企業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基層人民法院一般管轄縣、縣級市或者區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記企業的破產案件;中級人民法院一般管轄地區、地級市(含本級)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記企業的破產案件;納入國家計劃調整的企業破產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2020年12月30日,廣東國際信託投資公司破產清算組向本院提交《終結廣東國際信託投資公司破產程序的申請》,稱截止2020年12月24日,清算組已全部完成廣東國際信託投資公司(以下簡稱廣東國投)破產債權分配,依法繳納了清算所得稅,尚有剩餘破產財產,現申請本院裁定將剩餘破產財產分配給廣東省人民政府並全面終結廣東國投破產程序。
⑷ 什麼是廣國投事件
廣國投---首宗非銀行金融機構破產案終結
2月28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呂伯濤宣布,歷時4年的廣東國際信託投資公司破產案終結破產程序。廣信破產案是中國第一起非銀行金融機構破產案,也是全國法院迄今為止受理的最大一宗破產案件。
經廣東高院、廣州中院和深圳中院審理,廣信及其3個全資子公司廣信企業發展公司、廣東國際租賃公司、廣東國投深圳公司的破產債權清償率分別為12.52%、28%、11.5%和19.48%,均超過了目前國內破產債權清償率8%的記錄。
據了解,廣信破產案終結破產程序後,廣東高院已同意保留清算組,負責追收可以追收的破產財產和追加分紅等工作,最大限度地保護債權人的利益。法院對清算組的工作仍將依法進行指導監督,並及時提供有關司法保障。
廣信事件
1999年1月11日,廣信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遞交了破產申請書。
與此同時,廣信屬下的三家全資子公司廣信企業發展公司、廣東國際租賃公司、廣東國投深圳公司因出現嚴重的資不抵債,也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廣信等四家企業破產案件在國內外引起了強烈震撼,當年被稱為「廣信事件」。
廣信數百億元人民幣的債務80%以上借自包括日本、美國、德國、瑞士、中國香港等國家和地區130多家著名銀行。廣信破產的消息猶如石破天驚,立即在全球金融市場上掀起巨大波瀾。當時四家破產企業共有494家境內外申報債權人申報債權,申報債權總額達467億多元。僅廣信一案申報債權金額便達人民幣387億元,其中境外債權佔83%;申報債權人320人,其中境外的佔了52%。
無力重組
廣信曾是一家擁有外匯經營權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於1980年經廣東省政府批准成立,到上個世紀80年代末期,經營規模不斷擴大,逐漸從單一經營信託業務發展成為以金融和實業投資為主的企業集團,並憑借其「窗口公司信用」在世界范圍融資。
但進入90年代,特別是1997年下半年亞洲金融危機爆發以後,由於經營管理混亂,出現了嚴重的外債支付危機。1998年10月中國人民銀行決定對其實行關閉清算。經過行政關閉清算,發現其負債狀況驚人,行政手段已無可挽回,遂決定對其實施破產。
1998年,當中國人民銀行宣布關閉清算廣東國投時,廣信破產時的資產總額214.71億元,負債361.65億元,資產負債率168.23%,資不抵債146.94億元。
如果不實施破產,廣信是否還有重組再生的可能性呢?
據了解,當時如果要重組廣信,所付出的代價將是307億元的「天文數字」:廣信能短期內變現的資產只有24.7億元,但償還1年內到期的內外負債需115.4億元,需凈增資金90.7億元。同時,廣信還有因提供擔保而引起的40.64億元欠款。另外,廣信需注入175.8億元以補充能盈利的資產和完成手頭上的房地產項目。
⑸ 廣東信託破產的原因與啟示
內部:由於廣東國投長期缺乏監督管理機制,違規經營如:盲目拆借、投資,賬外經營等;長達十年的債務積累,給廣東國際信託投資公司帶來巨大的還款壓力,開始危機四伏。廣東國投於1995年後迎來還債高峰期,加上不良率居高不下,公司資金流動性較差,廣東國投便以高息非法吸儲,借新還舊,1995年7月到1997年5月近兩年的時間里,合計非法吸資7.62億元,1498.7萬美元,2.25億元港幣。隨著,廣國投深圳分公司高管由於涉嫌犯經濟罪於1996年拘留,其債務欠款問題公示於眾,遭受信用危機。
外部:亞洲金融危機的爆發對廣東國投造成了更大的沖擊,帶來了更大的風險與挑戰。1997年下半年,亞洲爆發金融危機。1 1月中央金融工作會議,對加強金融監管、深化金融改革、防範金融風險、整頓金融秩序做了最新指示。但廣東國際信託投資公司並沒有順應大方針政策的要求做出改變,依舊我行我素,經營管理機制依舊混亂不堪,對(借款人)債務人的償債能力、資信評估審核鬆散,隨意發放貸款上百億元。
為了安全渡過東南亞金融危機,保障對外經濟處於紅色警戒線以下,中央政府加大對外匯市場治理力度。而1998年於廣東國投有12億美金到期欠款到期,巨額債務問題公示於眾,且涉嫌違規,中國人民銀行1998年6月派調查小組調查廣東國際信託投資公司財務狀況,不久其他巨額債務問題就被披露。
啟示:廣東國投信託破產的案例,對人的啟發有時代的局限性,但前不久宣告破產的包商銀行又與它有相似之處,管理混亂、任人唯親;貸款審核風險把控不強、得過且過。
再加上近期被接管的四川信託、新華信託、新時代信託以及華信信託和安信信託,對投資人而言,出現風險似乎可以看到一點共同之處,那就是管理人出了問題。
⑹ 20年信託破產第一案:新華信託破產清算
2023年,重慶破產法庭的新華信託破產清算案榮登「全國破產經典案例」榜首,成為20年來首個信託公司破產清算案例。
新華信託作為中國信託業的先例,其破產清算發生在2001年《信託法》實施後不久,它的倒下標志著信託行業經歷了重大轉折。此前,1999年廣東國際信託投資公司的破產清算導致行業大幅整頓,信託公司數量銳減。而新華信託的破產清算,又減少了1個信託牌照,降至67家。
其破產過程值得借鑒的是,新華信託作為「明天系」金融機構之一,在「明天系」風險爆發後,因其巨大的資產窟窿和低救助價值,無人接盤,最終選擇破產清算。2022年,新華信託向法院申請並獲受理,清算由其清算組擔任,與天津新華創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實質合並清算。
法院裁定中揭示了「明天系」復雜的財技,如人格混同,業務與管理的相互交織,以及資產與負債難以區分的問題。新華信託與天津創富的資金流動錯綜復雜,導致賬目混亂,難以還原。破產過程中,信託投資人權益的認定與債權申報也變得復雜,涉及自營資產與信託資產的區分,以及可能的雙份賠償問題。
新華信託破產後,通過設立破產服務專項信託進行財產管理和分配,資產處置工作仍在進行。盡管破產清算程序已終結,但仍存在多個未決訴訟,顯示了債權確認的復雜性。整個過程展示了信託公司破產清算的復雜性和對行業的深遠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