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外匯管制新政策有什麼影響
一:外匯額度有變
新政前:
每人每年有5萬美元的購匯額度。
每天有1萬美元取現額度,額滿即止。
每人在5萬美元額度內的匯款直接匯出。
新政後:
每天只能換等額5萬人民幣的美元和其他外幣。
按照當前匯率約為7100美元,超過額度要申報。
跨境匯款1萬美元及等值外幣都需要向上申報,5萬美金分5次在不同單日匯出。
個人銀行賬戶與其他的銀行賬戶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20萬元以上(含20萬元)、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含1萬美元)的跨境款項劃轉,需提交大額交易申報。
二:「大額報告」的標准有變
7月1日將要執行的管理辦法,其中最大的一處變化,就是將大額現金交易的人民幣報告標准由「20萬元」調整為「5萬元」,即是自然人和非自然人的大額現金交易,境內和跨境的報告標准均為人民幣5萬元以上、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
非自然人銀行賬戶的大額轉賬交易,境內和跨境的報告標准均為人民幣200萬元以上、外幣等值20萬美元以上。
自然人銀行賬戶的大額轉賬交易,境內的報告標准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上、外幣等值10萬美元以上。
調整了金融機構大額轉賬交易統計方式,並將可疑交易報告時限由10個工作日縮短為5個工作日。
三:外匯用途核查有變
回復
舉報|2樓2017-06-27 18:03
蜜桃愛唱歌
核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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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份管理條例要求,以後個人換匯,除了要填銀行自身的結匯、購匯申請表格外,還需要再填一份《個人購匯申請書》。
而這份《個人購匯申請書》被外界成為史上最嚴的反洗錢監管,為什麼?因為它要求:
加急文件&全新的申請書&N多的限制條款……統統說明了一件事——錢想要出境不能任性,而若購匯用途不合法 ,則可能進入徵信黑名單!
我國的資本賬戶尚未實現完全可兌換,也就是說,資本項下個人對外投資只能通過規定渠道,比如QDII(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等來實現。
因此,外管局重申,「境內個人辦理購匯時,不得用於境外買房、證券投資、購買人壽保險和投資性返還分紅類保險等尚未開放的資本項目。」
並且會加強對銀行辦理個人購付匯業務的真實性、合規性進行檢查,加大對個人購付匯申報事項的事後抽查和檢查力度。
那麼,個人購匯都能用來做什麼呢?
按照要求,除規定的渠道外,居民個人購匯只限用於經常項下的對外支付,包括因私旅遊、境外留學、公務及商務出國、探親、境外就醫、貨物貿易、購買非投資類保險以及咨詢服務等。
除此之外,例如出借本人便利化額度協助他人購匯、借用他人便利化額度實施分拆購匯等都是被嚴格禁止的,對於存在違規行為的個人,國家外管部門會依法將其列入「關注名單」管理。
而如果被列入「關注名單」,個人當年及之後兩年不享有個人便利化額度,同時依法移送反洗錢調查。如果違反規定辦理個人購匯業務的,相關信息將依法被納入個人徵信記錄!
⑵ 外匯管制會對經濟產生什麼影響
外匯管制的影響 1、匯率扭曲,不利於資源合理配置 無論是政府規定官方匯率,還是政府限制外匯買賣,都會使匯率偏離市場均衡匯率。對 發展中國家來說,匯率扭曲主要 外匯管製表現在本幣匯率過高。這可能是由於政府為本幣規定了偏高的官方牌價,也可 能是由於政府對外匯供求施加限制的結果。這種扭曲的匯率對資源配置有不利影響。首先, 它會打擊發展中國家的農業。在發達國家普遍對農產品出口提供巨額補貼的情況下,世界農 產品市場價格已經偏低;高估本幣匯率進一步降低了進口農產品的本幣價格,使發展中國家 本國農產品價格隨之下降,這是許多發展中國家農業發展緩慢、城鄉差別較大的重要原因。 其次,高估本幣匯率會普遍性地打擊該國的出口產業和進口替代產業,因為它抬高了本 國出口商品的外幣價格並壓低了進口商品的本幣價格。最後,從世界范圍來看,匯率是指引 國際資本流動的價格信號之一,匯率的扭曲使人們難以做出正確的投資決策。對發展中國家 來說,本幣匯率過高不利於吸引外資,它使外資只能支配較少數量的該國實際資源;從長遠 來看,這不利於該國的經濟發展、技術進步和國際競爭能力的提高。 2、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國際貿易的發展和對外開放的進程 從世界范圍來看,外匯管制阻礙著自由多邊結算體系的形成,自然阻礙了國際貿易和國 際資本流動的正常進行。對發展中國家來說,高估本幣匯率和限制外匯自由交易會打擊出口 企業的創匯積極性,而外匯短缺也影響該國進口貿易的發展。限制資本外流和限制投資收益 迴流的做法也會打擊外商對該國投資的積極性。 許多國家的經驗證明,要打破國際收支逆差、外匯儲備不足、外匯管制、對外開放程度 低、經濟發展速度慢之間的惡性循環,需要在逐步取消外匯管制上尋找突破口。 3、出現外匯黑市,而且外匯官價和黑市並存可能帶來權錢交易 當外匯牌價被顯著壓低之時,就很難避免外匯黑市的出現。當外匯黑市規模較大時,政 府甚至不得不開放外匯調劑市場,使該國出現合法的雙軌制匯率。為了以較低的官價購買外 匯,某些個人和企業可能向掌握外匯配給權的官員行賄,助長社會的腐敗風氣。 對於世界經濟的長遠發展來說,各國逐步放寬和最終取消外匯管制是一種歷史趨勢,但 是這將是一個十分漫長的過程。特別是發展中國家需要實施一定程度的外匯管制,因為它們 的經濟發展水平較低,經濟結構中存在不少缺陷,政府缺乏足夠的經濟實力運用經濟手段調 節經濟運行。在當代游資充斥的國際金融市場上,市場機制本身也存在重大缺陷,完全聽任 市場自發調節並非是各國最優的選擇。外匯管制是一把雙刃的劍, 它既能產生積極作用, 又能帶來消極影響。
⑶ 外匯管制的基本內容是什麼
1.對經常項目收支的管制
經常項目在國際收支中所佔的比重較大,同時一國經常項目收支狀況對本國的創匯能力和國內經濟也有很大影響,因此對經常項目收支的管制通常是各國外匯管制的重點。其管制的一般方法是規定出口商和所有能從境外獲得外匯的居民,都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把他們得到的外匯按官方匯率賣給外匯管制部門指定的外匯銀行;對進口商和所有那些必須使用外匯對外支付的居民,都必須經外匯管制部門批准按官方匯率以指定外匯銀行購買外匯。
對出口商品外匯管制,一般採取以下措施:出口商首先必須獲得貿易管理部門批准和頒發的出口許可證,在商品通過口岸以前,出口許可證還須獲得某一授權銀行的批准,並向授權銀行申報出口商品的價格、金額、結算幣種、收匯方法、目的地和期限等內容,同時承諾在一定時期向銀行交出所有的外匯收入。在出口商要求外國進口商以匯票通過銀行支付時,匯票必須由授權銀行貼現,或通過授權銀行傳遞匯票收取外匯。這樣可以保證授權銀行獲得全部外匯收入。有些國家把結售出口外匯和頒發出口許可證兩項措施結合進行,在出口許可證上填明出口商品價格、金額、收匯方式等內容,同時辦理交驗和審核信用證手續,以防止出口商隱匿出口外匯收入。
進口商和其他外匯需求者所需求外匯採取外匯管制部門分配外匯的措施。其主要的方法,一是購買外匯許可證制度,即外匯需求者首先必須獲得購買外匯的許可證,然後在授權銀行購買定量的外匯;二是計劃供給制度,即根據一定時期內國際收支貸方交易的外匯供給量和主要借方交易的外匯需求量,來決定每個借方項目的外匯限額,然後根據申請外匯的順序將外匯分配給申請人,直到該項目的外匯份額分配完為止。
對勞務出口、饋贈、資本收益等外匯收入管制比較困難。通常採用的措施是加強對國際信件的檢查,以防夾帶國內外貨幣,對居民持有的外國證券進行嚴格登記,對非居民在本國銀行賬戶加強管理等。
在限制外匯支出方面,一些貿易管制方法如進口配額制和進口許可證制,通常與外匯管制方法結合起來運用。在限制商品進口方面,進口配額制和進口許可證制的作用與外匯管制是相似的,因進口配額制和進口許可證制是直接對一定時期內商品進口量的控制,在一定時期內也就必然限制了商品進口需求的外匯,如果進口商品的價格或外國出口商提供的信貸發生變化,商品進口量也隨之變化,所以,進口配額和進口許可證制的實際作用更大些,但是外匯管制比貿易管制的作用更全面,它不僅限制了商品貿易,同時還可控制勞務與資本交易。
2.對資本輸出入的限制
當外國資本流入時一般要兌換成本幣,則外匯供應增加;當國內資本流出時要兌換成外幣,則外匯需求增加;因此資本的輸出入直接影響一國外匯供求和國際收支狀況,資本輸出入也就成為外匯管制的重要領域。西方國家限制資本輸入的主要措施有:
(1)規定本國銀行在吸收非居民存款時必須繳納較高的存款准備金。例如前聯邦德國政府規定對銀行吸收非居民存款應繳納90%~100%的存款准備金,這一規定使銀行吸收外國資本的成本增加,從而抑制了外國資本的輸入。
(2)規定銀行對非居民活期存款不付利息,甚至超過規定的存款余額加收一定比例的手續費,例如瑞士銀行曾規定凡非居民存款超過100 000瑞士法郎,不但不付利息,還要按季收10%的手續費,以限制外國資本的輸入。
(3)限制商業銀行向非居民出售本國的遠期貨幣業務。例如瑞士政府在1974年11月對商業向非居民出售遠期瑞士法郎進行限制。
(4)限制非居民購買本國的有價證券如。如日本從1992年10月起曾經規定禁止非居民購買日本有價證券。
(5)限制本國企業和跨國公司借用外國資本。如前聯邦德國曾經從1973年2月起,凡利用外國資本和外國貸款額超過8 000德國馬克時,必須經過前聯邦德國中央銀行批准。
西方國家對資本輸出的限制通常是在戰爭期間和國際收支發生危機時,並同時配以鼓勵資本輸入的政策。通常採用的措施是限制本國對外國長短期資本的貸放;限制外國在本國發行債券;或對原先借入資本還本付息進行一定的限制;限制對外直接投資;規定銀行貸款最高限額等。
3.對非居民銀行存款賬戶的管制
國際結算中的絕大部分是以外匯憑證傳遞與轉移的非現金結算方式並最終通過銀行存款的調撥進行的,這些銀行存款在居民和非居民之間以及非居民與非居民之間的調撥,與外匯收支有直接關系,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賬戶所在國的國際收支,所以外匯管制國不僅要控制本國居民的外匯交易,還要控制外國居民對在本國銀行的存款的使用。各國對非居民在本國的存款一般通過設立以下三個賬戶實施管制:一是自由賬戶。自由賬戶的主要資金來源是非居民出售黃金的收入和其他外匯收入,其賬戶開立者在辦理國內外一切支付和轉至其他非居民賬戶時,有權使用該賬戶款項。二是有限賬戶。一般包括國內與國外兩個賬戶。對非居民在國內的收支,如果事先沒有約定匯出境外,只能轉入國內賬戶或轉賬賬戶,國內賬戶行的資金也只能用於在國內購買商品或其他支付。轉賬賬戶上的資金還可以轉入其他非居民持有的轉賬賬戶里。三是封鎖賬戶(或凍結賬戶)。非居民在此賬戶上款項不能換成外幣並匯出國外,也不能用於購買本國的長期債券和不動產以及支付在國內的旅遊費用。德國在1931年率先設立了封鎖賬戶,二戰後不久英國又將賬戶管制制度加以發展,還規定了各賬戶之間相互轉賬的限制。目前經濟發達國家基本上取消了賬戶限制,而在一些經濟欠發達的國家和地區仍實行賬戶管制。巴西設立了非居民克羅薩多封鎖賬戶,將不符合外資注冊法而禁止匯出境外的資金歸入該賬戶,但這些資金可用於在巴西境內支付以非居民名義收取的各種費用。
4.禁止黃金和現鈔輸出
實行外匯管制的國家一般禁止私人輸出黃金,在需要輸出時通常由中央銀行辦理。對本國現鈔輸出也做出限制,通常規定一個最高限額,限額內可自由攜帶出國,超過限額須經外匯管制機構核准。
⑷ 外匯管製法律法規都有哪些
金融機構的外匯業務管理
(一)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管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我國對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進行如下管理,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必須報經國家外匯管理機構批准,並領取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應按規定為客戶開立帳戶,辦理有關外匯業務;應按規定繳存外匯存款准備金,遵守外匯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規定,並建立呆帳准備金;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結匯業務所需的人民幣資金,應當使用自有資金。
(二)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的監督管理
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應接受外匯管理機關的檢查、監督,同時,應當向外匯管理機關報送外匯資產負債表、損益表以及其它財務會計報表和資料。
四、人民幣匯率和外匯市場管理
(一)人民幣匯率管理
匯率是指一國貨幣與另一國貨幣相互折算的比率,匯率的高低由外匯市場供求關系和其它有關政治經濟因素所決定,同時又對一國的國際收支和經濟發展起著重要的反作用。
我國過去一直實行單一的匯率制度。1979年實行改革開放政策以後,我國實行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形成官方匯率和調劑市場匯率並存的雙重匯率局面。自1994年1月1日起,我國取消外匯留成,將兩種匯率並軌,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單一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
(二)外匯市場管理
外匯交易市場是指進行外匯買賣的場所,在外匯市場進行交易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在我國,外匯市場交易的幣種和形式由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規定和調整。目前允許交易的幣種有人民幣對美元、港元、日元、歐元等。交易的形式包括即期交易和遠期交易;對銀行間的外匯市場只允許進行即期交易,對銀行與客戶之間則允許進行遠期外匯交易。
五、違反外匯管理的法律責任
違反外匯管理的各種行為,一般包括逃匯行為、套匯行為、擾亂金融行為、違反外債管理行為、違反外匯帳戶管理行為、違反外匯核銷管理行為以及違反外匯經營管理行為等,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都對這些違反外匯管理的行為予以了定義,並規定了相應的民事、刑事、行政責任。
⑸ 人民幣為什麼不能自由兌換外幣,為什麼要進行外匯管制
中國不是不想人民幣自由兌換,而是還不敢,或者說不具備實力。
因為中國政府既追求貨幣政策的獨立性,又想控制對國際貨幣美元匯率的穩定。那麼,根據蒙代爾不可能定理,資本勢必無法完全自由流動,也就出現了外匯管制,俗稱人民幣不能自由兌換
蒙代爾不可能三角:國內貨幣政策自主獨立性、匯率穩定性、資本自由流動,三者不可共存,又稱「三元悖論」
內貨幣政策:必須自主,尤其是核動力印鈔機不能停。另外,加息/降息(基準利率調整)、存款准備金率升降(貨幣乘數)、信貸政策松緊度等等,GOV都不忍心不牢牢把控,並隨心所欲、隨機應變的朝令夕改
匯率穩定性:美聯儲是世界人民的央行,而外匯儲備是中國人民的錢袋子,是購買中國不足物資和技術的保障,同時可以抑制國內同類型物資(尤其食品)的價格上漲。所以,外匯儲備必須保,匯率也必須保,若匯率崩,則意味著輸入性通脹,石油和食品價格上漲,威脅到工業生產和民生領域,是不可承受之重
三元保二棄一。即只能選擇限制「資本自由流動」,亦即如題「暫時幾年外匯管制」,「不能自由兌換外匯以防攜款潛逃勢態擴散」 。而 退一步理解這個邏輯,也可以認為是「中聯儲」(央行)的一片良苦用心吧
⑹ 國家為什麼要實行外匯管制
原因:
1.促進國際收支平衡或改善國際收支狀況
長期的國際收支逆差會給一國經濟帶來顯著的消極影響,維持國際收支平衡是政府的基本目標之一。政府可以用多種方法來調節國際收支,但是對於發展中國家來說,其他調節措施可能意味著較大代價。例如,政府實行緊縮性財政政策或貨幣政策可能改善國際收支,但它會影響經濟發展速度,並使失業狀況惡化。
2、穩定本幣匯率,減少涉外經濟活動中的外匯風險
匯率的頻繁地大幅度波動所造成的外匯風險會嚴重阻礙一國對外貿易和國際借貸活動的進行。擁有大量外匯儲備的國家或有很強的借款能力的國家可以通過動用或借入儲備來穩定匯率。對於缺乏外匯儲備的發展中國家來說,外匯管制是穩定本幣對外幣的匯率的重要手段。
3.防止資本外逃或大規模的投機性資本流動,維護該國金融市場的穩定
經濟實力較弱的國家存在著非常多的可供投機資本利用的缺陷。例如,在經濟高速發展時商品價格、股票價格、房地產價格往往上升得高於其內在價值。在沒有外匯管制的情況下,這會吸引投機性資本流入,後者會顯著加劇價格信號的扭曲。一旦泡沫破滅,投機性資本外逃,又會引發一系列連鎖反應,造成經濟局勢迅速惡化。外匯管制是這些國家維護該國金融市場穩定運行的有效手段。
4.增加該國的國際儲備任何國家都需要持有一定數量的國際儲備資產。
國際儲備不足的國家可以通過多種途徑來增加國際儲備,但是其中多數措施需要長期施行才能取得明顯成效。外匯管制有助於政府實現增加國際儲備的目的。
5.有效利用外匯資金,推動重點產業優先發展
外匯管制使政府擁有更大的對外匯運用的支配權。政府可以利用它限制某些商品進口,來保護該國的相應幼稚產業;或者向某些產業提供外匯,以扶植重點產業優先發展。
6.增強該國產品國際競爭能力
在該國企業不足以保證產品的國際競爭能力的條件下,政府可以藉助於外匯管制為企業開拓國外市場。例如,規定官方匯率是外匯管制的重要手段之一,當政府直接調低本幣匯率時,或限制短期資本流入時,都有助於該國增加出口。
7.增強金融安全
金融安全指一國在金融國際化條件下具有抗拒內外金融風險和外部沖擊的能力。開放程度越高,一國維護金融安全的責任和壓力越大。影響金融安全的因素包括國內不良貸款、金融體制改革和監管等內部因素,也涉及外債規模和使用效益、國際游資沖擊等涉外因素。發展中國家經濟發展水平較低,經濟結構有種種缺陷,特別需要把外匯管製作為增強該國金融安全的手段。
⑺ 世界上目前還有外匯管制的國家或者經濟體有哪些
外匯管制的國家非常多,遍布全球:歐洲,亞洲,非洲,美洲,大洋洲都有。
第一類為實行嚴格外匯管制的國家和地區。即對國際收支的所有項目,包括經濟項目、資本項目和平衡項目都進行較嚴格的管制。這類國家和地區通常經濟不發達,外匯資金短缺,為了有計劃地組織稀缺的外匯資源並合現運用,調節外匯供求,通過外匯管理達到穩定金融的目的,外匯管制措施都比較嚴格。凡實行計劃經濟的國家以及多數發展中國家,如印度、緬甸、巴西、哥倫比亞、伊拉克、阿富汗、摩洛哥、查德、獅子山、葡萄牙等國家都屬此類。據統計,這類國家大約有90個。
第二類為名義上取消外匯管制的國家和地區。即對非居民往來的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的收付原則上不進行直接管制,盡管事實上還存在一些間接管制。屬於這一類型的主要是發達的工業化國家,如美國、德國、日本、瑞士、盧森堡等,還有收支持續順差的國家,如科威特、沙烏地阿拉伯、阿拉伯聯合大公國等石油輸出國家。屬於這類的國家和地區約有20多個。
第三類為實行部分外匯管制的國家和地區。這類國家包括一些比較發達的資本主義工業國,其對外貿易規模較大,有較雄厚的黃金外匯儲備,國民生產總值也較高,如法國、澳大利亞、丹麥、挪威等國。還有一些經濟金融狀況較好的發展中國家,如蓋亞那、牙買加、南非等國。目前,這類國家約有20--30個。
外匯管制始於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當時國際貨幣制度陷於崩潰,美、法、德、意等參戰國都發生了巨額的國際收支逆差,本幣對外匯率劇烈波動,大量資本外逃。為集中外匯資財進行戰爭,減緩匯率波動及防止該國資本外流,
外匯管制
各參戰國在戰時都取消了外匯的自由買賣,禁止黃金輸出,實行了外匯管制。1929~1933年世界經濟危機時期,很多在戰後取消外匯管制的國家又重新實行外匯管制,一些實行金塊和金匯兌本位制的國家也紛紛實行外匯管制。1930年土耳其首先實行外匯管制,1932年,德國、義大利、奧地利、丹麥、阿根廷等20多個國家也相繼實行了外匯管制。第二次世界大戰爆發後,參戰國立即實行全面嚴格的外匯管制。1940年,在100個國家和地區中,只有11個國家沒有正式實行外匯管制,外匯管制范圍也比以前更為廣泛。戰後初期,西歐各國基於普遍存在的「美元荒」等原因,繼續實行外匯管制。50年代後期,西歐各國經濟有所恢復,國際收支狀況有所改善,從1958年開始,各國不同程度地恢復了貨幣自由兌換,並對國際貿易收支解除外匯管制,但對其他項目的外匯管制仍維持不變。1961年,大部分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會員國表示承擔《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第8條所規定的義務,即避免外匯限制而實行貨幣自由兌換。但時至90年代,絕大多數國家仍在不同程度上實行外匯管制,即使名義上完全取消了外匯管制的國家,仍時常對居民的非貿易收支或非居民的資本項目收支實行間接的限制。
外匯管制(Foreign Exchange Control) 是指一國政府為平衡國際收支和維持本國貨幣匯率而對外匯進出實行的限制性措施。在中國又稱外匯管理。一國政府通過法令對國際結算和外匯買賣進行限制的一種限制進口的國際貿易政策。外匯管制分為數量管制和成本管制。前者是指國家外匯管理機構對外匯買賣的數量直接進行限制和分配,通過控制外匯總量達到限制出口的目的;後者是指,國家外匯管理機構對外匯買賣實行復匯率制,利用外匯買賣成本的差異,調節進口商品結構。
外匯管制有狹義與廣義之分。狹義的外匯管制指一國政府對居民在經常項目下的外匯買賣和國際結算進行限制。廣義的外匯管制指一國政府對居民和非居民的涉及外匯流入和流出的活動進行限制性管理。
外匯管制依照該國法律、政府頒布的方針政策和各種規定和條例進行。外匯管制的執行者是政府授權的中央銀行、財政部或另設的其他專門機構,如外匯管理局。
外匯管制所針對的自然人和法人通常劃分為居民和非居民。各國的外匯管製法規通常對居民管制較嚴,對非居民管制較松。
外匯管制所針對的物包括外國鈔票和鑄幣、外幣支付憑證、外幣有價證券和黃金;有的國家還涉及白銀、白金和鑽石。
外匯管製法規生效的范圍一般以該國領土為界限。在設立特區的國家中,某些外匯管製法規可能不適用於特區。一個國家對不同國家貨幣的外匯管制寬嚴程度也可能有所不同。
外匯管制針對的活動涉及外匯收付、外匯買賣、國際借貸、外匯轉移和使用;該國貨幣匯率的決定;該國貨幣的可兌換性;以及本幣和黃金、白銀的跨國界流動。
外匯管制的手段是多種多樣的,大體上分為價格管制和數量管制兩種類型:前者指對本幣匯率做出的各種限制,後者指外匯配給控制和外匯結匯控制。
外匯管制主要有三種方式:
1、數量性外匯管制2、成本性外匯管制3、混合性外匯管制
⑻ 外匯管制國家,請問現在向境外匯錢國家有什麼規定嗎
1。目前,居民個人結匯、售匯年度限額為5萬美元(等值,下同)。購匯後匯出金額不超過限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一次匯出5萬美元。如果金額超過50000美元,應提供使用證明,如入學通知書和學費證明。
2。如果是現金,當日累計匯款限額為10000美元,一般加上兌換費。
3。具體規定見《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十四條經常項目支出匯出境外的個人外匯,按下列規定辦理:累計外匯金額外匯儲蓄賬戶匯出當日進出口金額在5萬美元(含5萬美元)以下的,憑有效身份證件到銀行辦理;超過上述金額的,憑活期賬戶交易金額真實憑證辦理。
外幣現金匯出當日累計等值不足1萬美元(含)的,憑有效身份證到銀行辦理;超過上述金額的,憑交易真實性證明辦理。經常項目金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簽署的《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報關單》。
(8)改革開放前外匯管制擴展閱讀:
1、匯款方式如下。
(1)境外匯款可以通過境內郵局西聯匯款進行。
(2)相關電匯業務可通過中國銀行、農業銀行、建設銀行等國內銀行櫃台辦理。
(3)匯款可以通過國內銀行卡在線銀行進行,匯款可以由本人填寫相關信息完成。
2、匯款程序
(1)匯款的貨幣和金額(阿拉伯數字)
(2)收款人的名稱和地址。開戶行中收款人的賬號。收款人開戶銀行的名稱、銀行代碼(銀行代碼)或地址。
(3)電匯是國外匯款的一種常用方式。電匯通常在兩到三個工作日內到達,分為外匯匯款和外幣匯款。如果採用外匯匯款。一般情況下,收取匯款金額的一千分之一的手續費和150元人民幣(香港和澳門的人民幣80元)的電報費。
以外幣匯付的,除收取手續費和電報費千分之一外,還應收取一定數額的轉賬費,並按當日「買賣款」的差額收取。
3、轉賬成本
是因為個人儲蓄可以直接將外匯兌換成外幣,但不能隨意將外幣兌換成外幣。
匯款人以「匯出」現金形式時,銀行必須以現金實物形式將其運至國外,運輸費用由客戶承擔,即「買賣外幣」(客戶買賣現金時)。「紙幣轉帳」的手續費和手續費,按現行匯率摺合成人民幣計算。轉換後的手續費可低至50元,高至260元。
⑼ 外匯管製法律法規都有哪些
一:對出口外匯收入的管制
在出口外匯管制中,最嚴格的規定是出口商必須把全部外匯收入按官方匯率結售給指定銀行。出口商在申請出口許可證時,要填明出口商品的價格、數量、結算貨幣、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並交驗信用證。
二:對進口外匯的管制
對進口外匯的管制通常表現為進口商只有得到管匯當局的批准,才能在指定銀行購買一定數量的外匯。管匯當局根據進口許可證決定是否批准進口商的買匯申請。有些國家將進口批匯手續與進口許可證的頒發同時辦理。
三:對非貿易外匯的管制
非貿易外匯涉及除貿易收支與資本輸出入以外的各種外匯收支。對非貿易外匯收入的管制類似於對出口外匯收入的管制,即規定有關單位或個人必須把全部或部分外匯收支按官方匯率結售給指定銀行。
為了鼓勵人們獲取非貿易外匯收入,各國政府可能實行一些其他措施,如實行外匯留成制度,允許居民將個人勞務收入和攜入款項在外匯指定銀行開設外匯賬戶,並免徵利息所得稅。
四:對資本輸入的外匯管制
發達國家採取限制資本輸入的措施通常是為了穩定金融市場和穩定匯率,避免資本流入造成國際儲備過多和通貨膨脹。它們所採取的措施包括:對銀行吸收非居民存款規定較高的存款准備金;對非居民存款不付利息或倒數利息;限制非居民購買該國有價證券等。
五:對資本輸出的外匯管制
發達國家一般採取鼓勵資本輸出的政策,但是它們在特定時期,如面臨國際收支嚴重逆差之時,也採取一些限制資本輸出的政策,其中主要措施包括:規定銀行對外貸款的最高額度;限制企業對外投資的國別和部門;對居民境外投資徵收利息平衡稅等。
六:對黃金、現鈔輸出入的管制
實行外匯管制的國家一般禁止個人和企業攜帶、托帶或郵寄黃金、白金或白銀出境,或限制其出境的數量。對於該國現鈔的輸入,實行外匯管制的國家往往實行登記制度,規定輸入的限額並要求用於指定用途。
對於該國現鈔的輸出則由外匯管制機構進行審批,規定相應的限額。不允許貨幣自由兌換的國家禁止該國現鈔輸出。
七:復匯率制
對外匯進行價格管制必然形成事實上的各種各樣的復匯率制。復匯率制指一國規章制度和政府行為導致該國貨幣與其他國家的貨幣存在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匯率。
(9)改革開放前外匯管制擴展閱讀:
按受限程度:分為自由兌換外匯、有限自由兌換外匯和記帳外匯。
自由兌換外匯,就是在國際結算中用得最多、在國際金融市場上可以自由買賣、在國際金融中可以用於償清債權債務、並可以自由兌換其他國家貨幣的外匯。例如美元、港幣、加拿大元等。
有限自由兌換外匯,則是指未經貨幣發行國批准,不能自由兌換成其他貨幣或對第三國進行支付的外匯。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規定凡對國際性經常往來的付款和資金轉移有一定限制的貨幣均屬於有限自由兌換貨幣。世界上有一大半的國家貨幣屬於有限自由兌換貨幣,包括人民幣。
記賬外匯,又稱清算外匯或雙邊外匯,是指記賬在雙方指定銀行賬戶上的外匯,不能兌換成其他貨幣,也不能對第三國進行支付。
按來源用途:分為貿易外匯、非貿易外匯和金融外匯。
貿易外匯,也稱實物貿易外匯,是指來源於或用於進出口貿易的外匯,即由於國際間的商品流通所形成的一種國際支付手段。
非貿易外匯是指貿易外匯以外的一切外匯,即一切非來源於或用於進出口貿易的外匯,如勞務外匯、僑匯和捐贈外匯等。
金融外匯與貿易外匯、非貿易外匯不同,是屬於一種金融資產外匯,例如銀行同業間買賣的外匯,既非來源於有形貿易或無形貿易,也非用於有形貿易,而是為了各種貨幣頭寸的管理和擺布。
按市場走勢:分為硬外匯和軟外匯,或叫強勢貨幣和弱勢貨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