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非居民企業的企業所得稅繳納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7號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深化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優化稅收環境的若干意見》(稅總發〔2017〕101號)的安排,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稱「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現就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依照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規定辦理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相關事項,適用本公告。與執行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相關的事項不適用本公告。
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四條規定的支付人自行委託代理人或指定其他第三方代為支付相關款項,或者因擔保合同或法律規定等原因由第三方保證人或擔保人支付相關款項的,仍由委託人、指定人或被保證人、被擔保人承擔扣繳義務。
三、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的轉讓財產所得包含轉讓股權等權益性投資資產(以下稱「股權」)所得。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凈值後的余額為股權轉讓所得應納稅所得額。
股權轉讓收入是指股權轉讓人轉讓股權所收取的對價,包括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的各種收入。
股權凈值是指取得該股權的計稅基礎。股權的計稅基礎是股權轉讓人投資入股時向中國居民企業實際支付的出資成本,或購買該項股權時向該股權的原轉讓人實際支付的股權受讓成本。股權在持有期間發生減值或者增值,按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確認損益的,股權凈值應進行相應調整。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
多次投資或收購的同項股權被部分轉讓的,從該項股權全部成本中按照轉讓比例計算確定被轉讓股權對應的成本。
四、扣繳義務人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支付或計價的,分別按以下情形進行外幣折算:
(一)扣繳義務人扣繳企業所得稅的,應當按照扣繳義務發生之日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摺合成人民幣,計算非居民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扣繳義務發生之日為相關款項實際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之日。
(二)取得收入的非居民企業在主管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稅款前自行申報繳納應源泉扣繳稅款的,應當按照填開稅收繳款書之日前一日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摺合成人民幣,計算非居民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三)主管稅務機關責令取得收入的非居民企業限期繳納應源泉扣繳稅款的,應當按照主管稅務機關作出限期繳稅決定之日前一日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摺合成人民幣,計算非居民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五、財產轉讓收入或財產凈值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計價的,分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納稅人自行申報繳納稅款和主管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稅款三種情形,先將以非人民幣計價項目金額比照本公告第四條規定摺合成人民幣金額;再按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九條第二項及相關規定計算非居民企業財產轉讓所得應納稅所得額。
財產凈值或財產轉讓收入的計價貨幣按照取得或轉讓財產時實際支付或收取的計價幣種確定。原計價幣種停止流通並啟用新幣種的,按照新舊貨幣市場轉換比例轉換為新幣種後進行計算。
六、扣繳義務人與非居民企業簽訂與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有關的業務合同時,凡合同中約定由扣繳義務人實際承擔應納稅款的,應將非居民企業取得的不含稅所得換算為含稅所得計算並解繳應扣稅款。
七、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7日內向扣繳義務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和解繳代扣稅款。扣繳義務人發生到期應支付而未支付情形,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4號)第一條規定進行稅務處理。
非居民企業取得應源泉扣繳的所得為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的,相關應納稅款扣繳義務發生之日為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實際支付之日。
非居民企業採取分期收款方式取得應源泉扣繳所得稅的同一項轉讓財產所得的,其分期收取的款項可先視為收回以前投資財產的成本,待成本全部收回後,再計算並扣繳應扣稅款。
八、扣繳義務人在申報和解繳應扣稅款時,應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扣繳企業所得稅報告表》。
扣繳義務人可以在申報和解繳應扣稅款前報送有關申報資料;已經報送的,在申報時不再重復報送。
九、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應當扣繳的所得稅,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或者無法履行扣繳義務的,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業應當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向所得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未扣繳稅款,並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扣繳企業所得稅報告表》。
非居民企業未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申報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責令限期繳納,非居民企業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確定的期限申報繳納稅款;非居民企業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前自行申報繳納稅款的,視為已按期繳納稅款。
十、非居民企業取得的同一項所得在境內存在多個所得發生地,涉及多個主管稅務機關的,在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自行申報繳納未扣繳稅款時,可以選擇一地辦理本公告第九條規定的申報繳稅事宜。受理申報地主管稅務機關應在受理申報後5個工作日內,向扣繳義務人所在地和同一項所得其他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發送《非居民企業稅務事項聯絡函》(見附件),告知非居民企業涉稅事項。
十一、主管稅務機關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知曉情況的相關方提供與應扣繳稅款有關的合同和其他相關資料。扣繳義務人應當設立代扣代繳稅款賬簿和合同資料檔案,准確記錄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扣繳情況。
十二、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應當扣繳的稅款,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的,由扣繳義務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責令扣繳義務人補扣稅款,並依法追究扣繳義務人責任;需要向納稅人追繳稅款的,由所得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依法執行。扣繳義務人所在地與所得發生地不一致的,負責追繳稅款的所得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應通過扣繳義務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核實有關情況;扣繳義務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當自確定應納稅款未依法扣繳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所得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發送《非居民企業稅務事項聯絡函》,告知非居民企業涉稅事項。
十三、主管稅務機關在按照本公告第十二條規定追繳非居民企業應納稅款時,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一)責令該非居民企業限期申報繳納應納稅款。
(二)收集、查實該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其他收入項目及其支付人的相關信息,並向該其他項目支付人發出《稅務事項通知書》,從該非居民企業其他收入項目款項中依照法定程序追繳欠繳稅款及應繳的滯納金。
其他項目支付人所在地與未扣稅所得發生地不一致的,其他項目支付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給予配合和協助。
十四、按照本公告規定應當源泉扣繳稅款的款項已經由扣繳義務人實際支付,但未在規定的期限內解繳應扣稅款,並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作為稅款已扣但未解繳情形,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處理:
(一)扣繳義務人已明確告知收款人已代扣稅款的;
(二)已在財務會計處理中單獨列示應扣稅款的;
(三)已在其納稅申報中單獨扣除或開始單獨攤銷扣除應扣稅款的;
(四)其他證據證明已代扣稅款的。
除上款規定情形外,按本公告規定應該源泉扣繳的稅款未在規定的期限內解繳入庫的,均作為應扣未扣稅款情形,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處理。
十五、本公告與稅收協定及其相關規定不一致的,按照稅收協定及其相關規定執行。
十六、扣繳義務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為扣繳義務人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
對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的不同所得,所得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按以下原則確定:
(一)不動產轉讓所得,為不動產所在地國稅機關。
(二)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為被投資企業的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
(三)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為分配所得企業的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
(四)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為負擔、支付所得的單位或個人的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
十七、本公告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第七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九條第二款可以適用於在本公告施行前已經發生但未處理的所得。下列規定自2017年12月1日起廢止:
(一)《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號)。
(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非居民稅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9〕32號)第二條第(三)項中的以下表述:
「各地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號)規定,落實扣繳登記和合同備案制度,輔導扣繳義務人及時准確扣繳應納稅款,建立管理台賬和管理檔案,追繳漏稅」。
(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稅種征管促進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見》(國稅發〔2009〕85號)第四條第(二)項第3目中以下表述: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號)規定,落實扣繳登記和合同備案制度,輔導扣繳義務人及時准確扣繳應納稅款,建立管理台賬和管理檔案」。
(四)《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698號)。
(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非居民企業稅收協同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10〕119號)第九條。
(六)《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4號)第三十六條。
(七)《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4號)第五條和第六條。
(八)《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非居民企業從事國際運輸業務稅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7號)第二條第三款中以下表述:
「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號)」。
(九)《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居民企業間接轉讓財產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號)第八條第二款。
㈡ 境內公司向境外公司支付傭金境外付匯需要代扣哪些稅款
需要代扣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1、營業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條例第一條所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一)提供或者接受條例規定勞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因而,對於貴企業付給境外企業的傭金,因為該境外企業屬於為屬於境內企業提供的勞務,所以應屬於上述應征營業稅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一條:營業稅扣繳義務人:(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受讓方或者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
所以,業應作為代扣代繳該行為營業稅的義務人。
2、企業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本法所稱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於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第三條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第三十八條規定,對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取得工程作業和勞務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稅務機關可以指定工程價款或者勞務費的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所稱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則確定:(二)提供勞務所得,按照勞務發生地確定。
因此,境外企業為境內企業提供勞務,境內企業支付境外企業勞務傭金,應區分是否屬於在中國境內設立了機構、場所,對於這一點的判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條進行: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機構、場所,是指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機構、場所,包括:(一)管理機構、營業機構、辦事機構;
(二)工廠、農場、開采自然資源的場所;
(三)提供勞務的場所;
(四)從事建築、安裝、裝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業的場所;
(五)其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機構、場所。
㈢ 非居民企業境外所得不是不交稅嗎
1. 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2.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3.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㈣ 非居民企業(境外企業) 如何繳稅
根據《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以下簡稱《內地和香港稅收安排》)第四條第五款規定,當一個人在締約國一方代表締約國另一方的企業進行活動,有權並經常行使這種權力代表該企業簽訂合同,除適用於第六款的獨立代理人以外,這個人為該企業進行的任何活動,應認為該企業在該締約國一方設有常設機構。在中國構成常設機構。根據《內地和香港稅收安排》第十一條利息第五款規定,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一方居民,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另一方,通過設在該另一方的常設機構進行營業,據以支付股息的股份與該常設機構有實際聯系的,不適用本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在這種情況下,適用第七條的規定。即適用營業利潤的規定,應按25%的適用稅率按營業利潤繳納企業所得稅,由常設機構申報繳納。稅務機關在有證據證明,該常設機構未履行納稅義務、未登記、未申報情形下,也可指定支付利息方代扣代繳稅款。
其次,如果美國銀行香港分行不派人來中國內地負責此項工作,則在中國內地不構成常設機構。境外公司在中國內地取得利息收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按1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但是如果美國銀行香港分行被認定為香港居民納稅人,另據《內地和香港稅收安排》中利息規定,這些利息也可以在該利息發生的一方,按照該一方的法律征稅。但是,如果利息受益所有人是另一方的居民,則所征稅款不應超過利息總額的7%。即可向中國稅務機關申請適用7%的優惠稅率。此項稅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稅款由扣繳義務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時,從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中扣繳。
綜上所述,美國銀行香港分行在中國境內銀行購買中國企業債券,如果在中國境內構成常設機構,其取得的債券利息收入按照營業利潤適用25%的稅率自行繳納企業所得稅;如果不構成常設機構,則按照非居民企業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適用10%或者稅收協定規定的優惠稅率由利息支付方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美國銀行香港分行如果是香港居民納稅人,其在中國內地取得的利息收入適用內地與香港稅收安排。
㈤ 境外匯款產生的企業所得稅可以抵扣嗎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就其中國境外總機構發生的與該機構、場所生產經營有關的費用,能夠提供總機構出具的費用匯集范圍、定額、分配依據和方法等證明文件,並合理分攤的,准予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所稱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則確定:
提供勞務所得,按照勞務發生地確定。根據以上規定,如果該境外公司的服務發生地在境外,按上述原則,按勞務發生地確定屬於境外所得,如果該公司屬於《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非居民:「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其來源於境外所得不需要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㈥ 公司向境外匯款也要繳稅嗎
屬於非貿易項下服務性支付,需要替國外收款人代扣10%的服務貿易稅。
㈦ 對境外付款是不是收款方要向內地交稅相關的法規是什麼
1.繳納的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是按照對方獲利金額的10%繳納的
你這個國稅要交5%的營業稅說的沒有道理的,首先,國稅是不收營業稅的,其次,你這個合同如果是銷售合同是繳納增值稅的。
你這個具體的業務我不知道,但是,10%的企業所得稅,在企業所得稅法中只有非居民企業繳納。
2.銀行如果不見稅務局的稅務支付證明是不敢給你付款的,因為他會被罰款;外匯管理局也是不敢支付外匯的,因為有明確的文件,對外支付時是需要稅務支付證明的。
3.關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的規定,這樣的文件很多,你可以在國稅總局的網站上找到這些相關的規定
均個人意見,僅供參考
補充回答:我可以把相關的法律法規,文件等粘貼過來,但不知你是否看得懂。
非居民企業所得稅
一、徵收范圍的確認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規定;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稅率的確定
1、在中國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適用25%的所得稅稅率;
2、未在中國設立機構、場所,有來源於中國的收入的非居民企業:
法定稅率:
《稅法》第四條第二款 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適用稅率為20%。
優惠稅率:
《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 非居民企業取得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五)項規定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三、徵收方式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辦理稅務登記的承包工程、提供勞務的外國企業納稅方式的認定見《非居民企業所得稅辦稅事項流程》。
四、納稅地點的確認
1、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其取得的所得,以扣繳義務人所在地為納稅地點。
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或者無法履行扣繳義務的,由納稅人在所得發生地繳納。在中國境內存在多處所得發生地的,由納稅人選擇其中一地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2、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以機構、場所所在地為納稅地點。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機構、場所的,經稅務機關審核批准,可以選擇由其主要機構、場所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
五、應納稅所得額的確認
1、在中國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
按照查賬徵收所得稅的非居民企業,以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扣除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按照收入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的企業,以收入額和一定的核定利潤率,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按照經費支出換算收入核定徵收所得稅的企業,首先以經費支出換算收入,再以一定的核定利潤率,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2、未在中國設立機構、場所,有來源於中國的收入的非居民企業:
按照下列方法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
(1)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全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2)轉讓財產所得,以收入全額減除財產凈值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3)其他所得,參照前兩項規定的方法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六、稅收優惠
1、免稅政策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徵企業所得稅:
(1)外國政府貸款給中國政府取得的利息所得;
(2)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給中國政府和居民企業取得的利息所得;
(3)經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所得。
2.至於你這個營業稅,我查了營業稅暫行條例,你看那個營業稅暫行條例里的營業稅代扣代繳人那一章,有詳細的說明。我對你們的業務也不了解,只能引用相關的法律法規
個人意見,僅供參考
㈧ 給國外匯款需要繳稅嗎
要繳稅,對外支付服務貿易項下的款項,都要交稅的。只不過金額在等值3萬美元以下的,銀行不審核對外支付稅務證明,3萬以上的銀行會要求出具稅務證明。
非貿易付匯是指境外企業或機構在我國境內發生勞務收入或取得來源於我國境內的利潤、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等其他所得,以及與資本項目有關的收入時,由境內企業對其支付外匯的一種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僅對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征稅。對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望樓主採納
沈陽金蝶財務為您解答
㈨ 國外的賬單上多了一個非居民稅收匯款是什麼意思
是非居民納稅人的匯款
一般來講,非居民納稅人是指在本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
非居民納稅人從本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也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㈩ 非居民企業的稅收政策中: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立機構場所有直接聯系的所得為什麼還要繳稅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