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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驗收條款支付外匯

發布時間:2021-09-20 12:02:49

Ⅰ 預支付了工程款,但工程沒有驗收過,法院卻以支付了工程款為由判斷驗收合格,合理嗎

是這樣的。反過來說你就明白了,如果工程不合格,你就有你有權拒絕結算工程款。而你呢卻支付了工程款。法院是根據這一事實來判定,你認為工程是合格的。但是工程確實不合格,如果在質量保修期內,你依然可以主張權利。那至於說法律規定,那應該是屬於合同法中加工承攬合同的范疇。不知道你的工程具體是什麼,當然可能還會涉及到別的,比如說建築法。像這種問題,法官優先考慮是你的合同條款。其次才是法律規定。本意見僅根據提問者的描述作出,最終意見應以有關事實經具體核實後再行確定,本回答不作為最終的律師法律意見。

Ⅱ 支付條款的支付方式

選擇和運用各種不同的支付方式,應在貫徹我國外貿方針政策的前提下,從保障外匯資金安全、加速資金周轉、擴大貿易往來等因素來考慮。為了適應我國外貿發展的需要,必須在認真研究國際市場各種慣用的支付方式的基礎上,靈活地加以運用。在出口業務中,在一般情況下,採用即期信用證,收匯比較迅速、安全。如果需要採用遠期信用證,計算價格時,應將利息因素考慮在內。為了促迸某些商品出口,可針對有些地區的特點,對某些資信較好的客戶,採用付款交單(D/P)作為競爭的手段,但採用承兌交單(D/A)應慎重從事。
在實踐中,有時為了促成交易,在雙方未能就某一支付方式達成協議時,也可以採用兩種或多種方式結合使用的方式,常見的有:
1.信用證與匯付相結合
指部分貨款用信用證支付,余數用匯付方式結算。例如,對於礦砂等初級產品的交易,雙方約定:信用證規定憑裝運單據先付發票金額的若干成,余數待貨到日的地後,根據檢驗的結果,按實際品質或重量計算出確切的金額,另用匯付方式支付。
2.信用證與托收相結合
指部分貨款用信用證支付,余數用托收方式結算。一般做法是,信用證規定出口人開立兩張匯票,屬於信用證部分的貨款憑光票付款,而全套單據附在托收部分匯票項下,按即期或遠期付款交單方式托收,但信用證上必須訂明「在發票金額全部付清後才可交單」的條款,以策安全。其合同中的支付條款通常如下訂立:「貨款xx%應開立不可撤銷即期信用證,其餘xx%見票立即(或見票後XX天)付款交單。全 套單據隨附於托收部分,在到期時發票金額全數付清後方予交單。如xx%托收金額被拒付時,開證行應掌握單據,聽憑賣方處理。」
3.匯付、托收、信用證三者相結合
在成套設備、大型機械產拍和交通工具的交易中,因為成交金額較大,產品生產周期較長,一般採取按工程進度和交貨進度分若干期付清貨款,即分期付款和延期付款的方法,一般採用匯付、托收和信用證相結合的方式。
買賣雙方在合同中規定,在產品投產前,買方可採用匯付方式,先交部分貨款作為定金,賣方在買方付出定金前,應向買方提供出口許可證影印本和銀行開具的保函。除訂金外,其餘貨款可按不同階段分期支付,買方開立不可撤銷的信用證,即期付款。但最後一筆貨款,一般是在交貨或賣方承擔質量保證期滿時付清,貨物所有權則在付清最後一筆貨款時轉移。在分期付款的條件下,貨款在交貨時付清或基本付清。因此,按分期付款條件所簽訂的合同是--種即期合同。
在成套設備和大宗交易的情況下,由於成交金額較大,買方一時難以付清全部貨款,可採用延期付款的辦法。其做法是,買賣雙方簽訂合同後,買方一般要預付一小部分貨款作為定金。有的合同還規定,按工程進度和交貨進度分期支付部分貨款,但大部分貨款是在交貨後若干年內分期攤付,即採用遠期信用證支付。延期支付的那部分貨款,實際上是一種賒銷,等於是賣方給買方提供的商業信貸,因此,買方應承擔延期付款的利息。在延期付款的條件下,貨物所有權一般在交貨時轉移。

Ⅲ 外貿中付款方式有幾種 主要想知道: 無預付定金,付款出貨這樣的形式,謝謝!

外貿出口主要的付款分為三種,信用證l/c(letter of credit),電匯 t/t(telegraphic tra fer),付款交單d/p(document agai t payment).其中l/c用的最多,t/t其次,d/p較少。
我們先來介紹信用證l/c(letter of credit)。

信用證是目前國際貿易付款方式最常用的一種付款方式,每個做外貿的人早晚都將會接觸到它。對不少人來說,一提起信用證,就會聯想到密密麻麻充滿術語的令人望而生畏的天書。其實信用證可以說是一份由銀行擔保付款的s/c。只要你照著這份合同的事項一一遵照著去做,提供相應的單據給銀行就必須把錢付給你。所以應該說信用證從理論上來說是非常保險的付款方式。信用證一旦開具,他就是真金白銀。也正因為如此,一份可靠的信用證甚至可以作為擔保物,拿到銀行去貸款,為賣方資金周轉提供便利,也就是「信用證打包貸款」。但是在實際操作中,信用證有的時候也不是那麼保險。原因是信用證中可能會存在很難然你做到的軟條款,造成人為的不符點。第二種常見交貨方式為電匯 t/t(telegraphic tra fer)。這種方式操作非常簡單,可以分為前t/t,和後t/t,前t/t就是,合同簽訂後,先付一部分訂金,一般都是30%,生產完畢,通知付款,付清餘款,然後發貨,交付全套單證。不過前t/t比較少見一點,在歐美國家出現的比較多。因為歐美國家的客戶處在信譽很好的環境,他自己也就非常信任別人。最為多見的是後t/t, 收到訂金,安排生產,出貨,客戶收到單證拷貝件後,付餘款;賣家收到餘款後,寄送全套單證。 t/t訂金的比率,是談判和簽訂合同的重要內容。訂金的比率最低應該是夠你把貨發出去,和拖回來。萬一客戶拒付,也就沒有什麼多大損失。 t/t與l/c比較,就是操作非常簡單,靈活性比較大,比如交期吃緊,更改包裝,等等,只要客戶同意,沒有什麼關系。如果是信用證,就相當麻煩,必須的修改信用證,否則造成不符點(discrepancy),客戶就可以拒付。t/t的另外一個特點是成本比l/c要低。銀行扣費比較少,一般都是幾十美金。而信用證有時會多達幾百美金。所以有的工廠做t/t報價比l/c要低一點。不過一般而言,信用證如果單證做得好,比t/t要可靠,收款有銀行擔保,憑著信用證,就可以去銀行打包貸款,資金壓力很小。但是銀行信用不好,或者外匯管制很嚴格的國家,信用證風險很大,如印度。 t/t和l/c各有優缺點,t/t和l/c如果結合起來做,那就相當保險,30%t/t, the balance l/c. 另外還有幾種用的比較少的付款方式: d/p 付款交單(documents agai t payment) 是跟單托收方式下的一種交付單據的辦法,指出口方的交單是以進口方的付款為條件,即進口方付款後才能向代收銀行領取單據。分為即期交單(d/p at sight)指出口方開具即期匯票,由代收行向進口方提示,進口方見票後即須付款,貨款付清時,進口方取得貨運單據。 遠期交單(d/p after sight or after date),指出口方開具遠期匯票,由代收行向進口方提示,經進口方承兌後,於匯票到期日或匯票到期日以前,進口方付款贖單。 d/a 承兌交單(documents agai t acceptance)是在跟單托收方式下,出口方(或代收銀行)向進口方以承兌為條件交付單據的一種辦法。所謂「承兌」就是匯票付款人(進口方)在代收銀行提示遠期匯票時,對匯票的認可行為。承兌的手續是付款人在匯票上簽署,批註「承兌」字樣及日期,並將匯票退交持有人。不論匯票經過幾度轉讓,付款人於匯票到期日都應憑票付款。以上除即期交單(d/p at sight)還可以做,其他的都風險較大(相對l/c 而言),但也存在客戶因市場價格等問題而不付款贖單,如果要做,只能做信譽較好、長期交往的老客戶。 d/p付款(即:付款交單)、d/a付款(即:承兌交單)等付款方式採用得較少。主要由於這兩種付款方式屬於商業信用,即出口公司能否收到貨款,完全取決於進口商的信用。進口商能否按時、按質、按量收到貨物也取決於出口商的信用。對於信用好的進口商,一般不會出現不付貨款的現象,遇到信用差的進口商,常常發生拖欠或拒付貨款現象。因此,這兩種付款方式多用於信譽比較好的進出口商。 d/p分險很大,但是如果和t/t結合起來,也不失為一種非常好的交貨方式。因為有些國家,有些公司喜歡用d/p.那麼打個比方30%t/t in advance, 40% after shipment, the balance d/p。這比做後t/t還要保險

結算方式:信用證結算方式、匯付和托收結算方式、銀行保證函、各種結算方式的結合使用.

A、信用證結算方式信用證(letter of credit)簡稱L/C)方式是銀行信用介入國際貨物買賣價款結算的產物。它的出現不僅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買賣雙方之間互不信任的矛盾,而且還能使雙方在使用信用證結算貨款的過程中獲得銀行資金融通的便利,從而促進了國際貿易的發展。因此,被廣泛應用於國際貿易之中,以致成為當今國際貿易中的一種主要的結算方式。信用證是銀行作出的有條件的付款承諾,即銀行根據開證申請人的請求和指示,向受益人開具的有一定金額、並在一定期限內憑規定的單據承諾付款的書面文件;或者是銀行在規定金額、日期和單據的條件下,願代開證申請人承購受益人匯票的保證書。屬於銀行信用,採用的是逆匯法。
B、匯付和托收結算方式匯付和托收是國際貿易中常用的貨款結算方式。
C、銀行保證函銀行保證函(banker's letter of guarantee),簡寫為L/G),又稱銀行保證書、銀行保函、或簡稱保函,它是指銀行應委託人的申請向受益人開立的一種書面憑證,保證申請人按規定履行合同,否則由銀行負責償付款。
D、各種結算方式的結合使用在國際貿易業務中,一筆交易的貨款結算,可以只使用一種結算方式(通常如此),也可根據需要,例如不同的交易商品,不同的交易對象,不同的交易做法,將兩種以上的結算方式結合使用,或有利於促成交易,或有利於安全及時收匯,或有利於妥善處理付匯。常見的不同結算使用的形式有:信用證與匯付結合、信用證與托收結合、匯付與銀行保函或信用證結合

電匯---Telegraphic Transfer T/T

電匯是匯出行應匯款人的申請,拍發加押電報或電傳(Tested Cable/Telex)或者通過SWIFT給國外匯入行,指示其解付一定金額給收款人的一種匯款結算方式。
電匯以電報、電傳作為結算工具,安全迅速、費用也較高,由於電報電傳的傳遞方向與資金的流向是相同的,因此電匯屬於順匯。

電匯是目前使用較多的一種匯款方式,其業務流程是:先由匯款人電匯申請書並交款付費給匯出行,在由匯出行拍加押電報或電傳給匯入行,匯入行給收款人電匯通知書,收款人接到通知後去銀行兌付,銀行進行解付,解付完畢匯入行發出借記通知書給匯出行,同時匯出行給匯款人電匯回執。

電匯時,由匯款人填寫匯款申請書,並在申請書中註明採用電匯T/T方式。同時,將所匯款項及所需費用交匯出行,取得電匯回執。匯出行接到匯款申請書後,為防止因申請書中出現的差錯而耽誤或引起匯出資金的意外損失,匯出行應仔細審核申請書,不清楚的地方與匯款人及時聯系。

匯出行辦理電匯時,根據匯款申請書內容以電報或電傳向匯入行發出解付指示。電文內容主要有:匯款金額及幣種、收款人名稱、地址或帳號、匯款人名稱、地址、附言、頭寸撥付辦法、匯出行名稱或SWIFT地址等。為了使匯入行證實電文內容確實是由匯出行發出的,匯出行在正文前要加列雙方銀行所約定使用的密押(Testkey)。

匯入行收到電報或電傳後,即核對密押是不是相符,若不符,應立即擬電文向匯出行查詢。若相符,即繕制電匯通知書,通知收款人取款。收款人持通知書一式兩聯向匯入行取款,並在收款人收據上簽章後,匯入行即憑以解付匯款。實務中,如果收款人在匯入行開有帳戶,匯入行往往不繕制匯款通知書,僅憑電文將款項收入收款人收戶,然後給收款人一收帳通知單,也不需要收款人簽具收據。最後,匯入行將付訖借記通知書(Debit Advice)寄給匯出行。

電匯中的電報費用由匯款人承擔,銀行對電匯業務一般均當天處理,不佔用郵遞過程的匯款資金,所以,對於金額較大的匯款或通過SWIFT或銀行間的匯劃,多採用電匯方式。

TT,雖然有一定的風險,但是費用低,現在在世界的外貿付款方式中很流行.
一共有幾種方式吧,
1.100%前TT,這種方式很少見,如果你的客人在下單的時候給你100%TT過來,那麼你走運了.這個客人應該是老客人或者金額比較小才會這么做.
2.100%後TT,這個有一定的風險性,除非是老客人,否則我們就太被動了,隨時都有可能錢貨兩空,付不付款全靠客人的信用.
3.30%前TT(作定金),70%後TT,見提單付本付款,這種是最為常見的.

L/C
Letter of Credit:信用證
信用證(Letter of Credit,簡稱L/C)是一種開證銀行根據申請人(進口方)的要求和申請,向受益人(出口方)開立的有一定金額、在一定期限內憑匯票和出口單據,在指定地點付款的書面保證。信用證是開證行向受益人作出的付款承諾,使受益人有了收款的保障,因此是對受益人有利的支付方式。但是受益人只有在按信用證規定提供了信用證要求的單據時才能得到款項.因此信用證是銀行的有條件的付款承諾。
對外開立信用證一般須經過以下幾個環節:
(1)買賣雙方就交易的商品簽定正式的買賣合同,並在合同中註明使用信用證方式結算;
(2)進口方根據合同規定填寫開證申請書,連同合同副本及「進口付匯備案表」(如需)提交當地外匯指定銀行,同時將信用證項下所須對外支付的資金足額存入銀行的保證金帳戶中,向銀行提出對外開立信用證的申請;
(3)如只能存入部分保證金,不足部分可向銀行申請辦理備用貸款;與銀行簽訂備用貸款合同;
(4)開證行根據申請書的內容,開立正式信用證,並通過合適的國外代理行,將信用證正本通知給出口商,同時將一份信用證副本交給進口方;
(5)銀行根據信用證的金額和期限向開證申請人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續費。

信用證雖然是國際貿易中的一種主要支付方式,但它並無統一的格式。不過其主要內容基本上是相同的,大體包括:
1.對信用證自身的說明:信用證的種類、性質、編號、金額、開證日期、有效期及到期地點、當事人的名稱和地址、使用本信用證的權利可否轉讓等;
2.匯票的出票人、付款人、期限以及出票條款等;
3.貨物的名稱、品質、規格、數量、包裝、運輸標志、單價等;
4.對運輸的要求:裝運期限、裝運港、目的港、運輸方式、運費應否預付,可否分批裝運和中途轉運等;
5. 對單據的要求:單據的種類、名稱、內容和份數等;
6.特殊條款:根據進口國政治經濟貿易情況的變化或每一筆具體業務的需要,可作出不同的規定;
7.開證行對受益人和匯票持有人保證付款的責任文句

希望有所幫助

Ⅳ 合同法有沒有規定客戶拒不驗收貨物導致無法收款的條款嗎就是簽收後多少天未驗收又未書面提出異議則視

建議參照以下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三條 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第一百五十七條 買受人收到標的物時應當在約定的檢驗期間內檢驗。沒有約定檢
驗期間的,應當及時檢驗。
第一百五十八條 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間內將標的物的數
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於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
者質量符合約定。
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發現或者應當發現標的物的數量或者
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合理期間內通知出賣人。買受人在合理期間內未通知或者自標的物
收到之日起兩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但對標的
物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不適用該兩年的規定。
出賣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提供的標的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不受前兩款規定的
通知時間的限制。

Ⅳ 建築工程合同法:甲方沒有按時支付進度款乙方怎麼辦

一般出現糾紛,都是本著友好協商解決問題的前提,合同專用條款沒有約定,可以看合同通用條款,工程已經交工驗收,此時如果乙方採取措施停機,這個做法不妥,建議按合同約定的解決爭議的方法處理,不要有理搞成無理,不小心還違法就不值了。

Ⅵ 如何簽訂購銷合同中的「質量和驗收」條款

上海聯業律師事務所 劉錕律師
「質量和驗收」條款在我國《合同法》中雖然不屬於必要條款,但是在實踐中卻不能被購、銷雙方所忽視,因為它直接影響雙方的合同目的的實現。另外,對購、銷雙方的任何一方來說,完全可以通過這個條款的設定,避免質量糾紛的發生,或者即使出現糾紛,也可以利用這個條款來保護自己的合同權益。所以,如何簽訂一個明確而有所側重的「質量和驗收」條款,對任何一方來說都是相當關鍵的。筆者結合實際案例,簡單談一談如何更好的簽訂這個條款。
從形式上來說,這個條款一般應當具備四個部分。
第一,質量標准。貨物的質量是否符合合同約定,總歸要有個標准,這個標准可以是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地方標准或者其他標准,只要沒有低於國家強制性標准,都是可以約定的。
第三,驗收異議期和相關問題。如果買方對貨物質量有異議,那麼他要在一定期限內提出來;提出異議後直至爭議得到解決這段期間,還會涉及到貨物的保管、處理等等相關問題。
第四,違約責任和解約權。通常違約責任是合同單獨的一部分,但是因為質量問題的復雜性,筆者認為有必要在本條款中將違約責任進行單獨約定。
其次,針對上述四個方面,筆者分別予以說明。
第一,對於質量標准,首先就是標準的選擇。作為購銷合同的任何一方,當然要盡量選擇自己熟知或者在生產經營中正在適用的標准,這樣可以避免不必要的支出。例如我們就曾經為客戶審查過這樣一份購銷合同,約定我們的客戶作為電子零部件供貨方,供給的產品應按照某外國的某某標准。我們當時對此提出疑問,也引起了客戶注意。經過多方尋找和對比,發現這個標准與他們的現行標准,相差甚遠。一旦簽約,僅為了適用該標准需要的工藝改造等費用就已然不菲。另外,作為賣方,應盡量避免被諸如「保證產品已經獲得某某認證」的條款套牢,而應採用「參照適用某某標准」的字眼。文字表達上的差異會導致責任義務上的迥異。而作為買方,則要根據購貨的目的來選擇標准。還以上面的合同為例,後來我們得悉合同相對方之所以採用某外國的某某標准,是因為他要將購得的零部件經過安裝,整機銷往該外國,而該外國對這個零部件適用特別的標准,否則不予進口。其次,當前很多產品領域通行多種標准,甚至同一標准具有不同年份的多個版本,所以在合同中應予明確。
第二,對於驗收。首先,就是由誰來驗收,買方單獨驗收、買、賣雙方共同驗收還是第三方驗收?作為買方,應盡量將驗收的過程置於自己的監督之下,無論這種監督是直接或者間接的,所以最好不要接受諸如「賣方提供合格證書以證明貨物驗收合格」、「由賣方提供驗收報告」等條款。此外,對於賣方來說,比較重要的條款就是驗收期限條款,尤其是合同沒有規定質量異議期間以及將付款條件規定為「貨物經驗收合格後付款」的情形。
第三,對於提出質量異議的,關鍵就是異議期間條款。該條款對買賣雙方同樣具有重要意義。因為這可能影響自收貨至異議期滿期間貨物損毀的責任分配和風險承擔。如果過短,不利於買方細致的檢查貨物,而過長,則可能有損於賣方的權益。另外,對賣方來說,有必要針對驗收的不同對象設定不同的異議期間。比如,對於貨物的數量、規格等物理性參數以及表面的狀況存在異議的,應當當場提出;而對於性能等內在性特徵,可以適當放寬異議期。其次,在異議期間貨物的處理。對於賣方,不妨約定「異議期間,買方拒收貨物的,賣方暫時保管貨物,如證明貨物無質量問題,則此期間的賣方因此支出的費用以及貨物的損失由買方承擔。」而對於買方,不妨約定「異議期間,買方暫時保管貨物的,賣方應在
日內來處理貨物。否則,買方有權自行處理貨物。如證明貨物確有質量問題的,則此期間的買方因此支出的費用以及貨物的損失由賣方承擔。」
其次,對於異議成立與否的問題。對於賣方,一則在形式和程序上加大買方主張異議的成本。如採用書面形式等;二則增加買方的舉證責任——除非買方有確切的證據證明貨物質量與合同約定標准不符,則買方的異議不成立,視為貨物驗收合格。反之,對於買方,則要避免提出異議的成本和負擔。如約定「質量異議自買方通知賣方時即成立」。
第四,違約責任和解約權。針對對方的上述義務,制定相應的違約責任是必要的。一般而言,違約責任以不超過爭議標的金額的30%為限。

Ⅶ 發包人不驗收也未使用不支付工程款如何處理

發包人不組織驗收,也未使用,拒不支付工程款如何處理?觀點:無論施工合同有效與否,結算的前提是承包人施工的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工程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情況下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的條件不成就。發包人為了拖延支付工程款或者其他原因,不組織竣工驗收,但支付工程款的前提仍是工程質量合格。遇到此種情形,承包人只能起訴發包人支付工程款並要求對工程質量進行鑒定。經鑒定質量符合約定或者國家規定的,發包人應支付工程款;經鑒定質量不符合約定或者國家規定的,承包人修復之後才能獲得工程款。當然,工程質量鑒定合格,發包人應對其拖延驗收的行為承擔違約責任,應向承包人支付違約金或者利息。

Ⅷ 建築法條款:已竣工未驗收工程,業主已使用,視作業主已驗收嗎建築法里有這個條款和規定嗎

《建築法》條款沒有「已竣工未驗收工程,業主已使用,視作業主已驗收」條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中才有:「工程未經竣工驗收或竣工未驗收通過的,發包人不得使用。發包人強行使用時,由此發生的質量問題及其他問題,由發包人承擔責任。」

《建築法》第61條: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首先,承包人應當立即用數碼器材固定業主啟用工程的時間和狀況。業主擅自使用該工程的時間,就是實際竣工日期。業主啟用工程的行為,推定工程質量合格,免除了承包人部分質量保修責任。但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仍承擔民事責任。

(8)無驗收條款支付外匯擴展閱讀:

《司法解釋》第13條: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後,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

《司法解釋》第14: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建設工程未經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佔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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