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簡述外匯管制的措施
外匯管制(Foreign Exchange Control) 是指一國政府為平衡國際收支和維持本國貨幣匯率而對外匯進出實行的限制性措施。在中國又稱外匯管理。一國政府通過法令對國際結算和外匯買賣進行限制的一種限制進口的國際貿易政策。 外匯管制分為數量管制和成本管制。前者是指國家外匯管理機構對外匯買賣的數量直接進行限制和分配,通過控制外匯總量達到限制出口的目的;後者是指,國家外匯管理機構對外匯買賣實行復匯率制,利用外匯買賣成本的差異,調節進口商品結構。外匯管制指政府或中央銀行為避免該國貨幣供給額的過度膨脹,或外匯准備的枯竭,對於外匯之持有,對外貿易或資金流動所採取的任何形式的干預。
中文名
外匯管制
外文名
Exchange control
所屬學科
金融
所屬領域
管理制度
應用領域
外匯管理
基本簡介
外匯管制
外匯管制有狹義與廣義之分。狹義的外匯管制指一國政府對居民在經常項目下的外匯買賣和國際結算進行限制。廣義的外匯管制指一國政府對居民和非居民的涉及外匯流入和流出的活動進行限制性管理。
外匯管制依照該國法律、政府頒布的方針政策和各種規定和條例進行。外匯管制的執行者是政府授權的中央銀行、財政部或另設的其他專門機構,如外匯管理局。
外匯管制所針對的自然人和法人通常劃分為居民和非居民。各國的外匯管製法規通常對居民管制較嚴,對非居民管制較松。
外匯管制所針對的物包括外國鈔票和鑄幣、外幣支付憑證、外幣有價證券和黃金;有的國家還涉及白銀、白金和鑽石。
外匯管製法規生效的范圍一般以該國領土為界限。在設立特區的國家中,某些外匯管製法規可能不適用於特區。一個國家對不同國家貨幣的外匯管制寬嚴程度也可能有所不同。
外匯管制針對的活動涉及外匯收付、外匯買賣、國際借貸、外匯轉移和使用;該國貨幣匯率的決定;該國貨幣的可兌換性;以及本幣和黃金、白銀的跨國界流動。
外匯管制的手段是多種多樣的,大體上分為價格管制和數量管制兩種類型:前者指對本幣匯率做出的各種限制,後者指外匯配給控制和外匯結匯控制。
外匯管制主要有三種方式:
1、數量性外匯管制2、成本性外匯管制3、混合性外匯管制。
2. 成本性外匯管制是指國家外匯管理機構對外匯買賣實行的什麼制度
復匯率制度
3. 蒙古國是什麼制度
1992年通過憲法規定,蒙古國實行有總統的議會制。蒙古國實行多黨制。——常識制度篇。
4. 簡述我國現行的外匯管理制度的內容
一、我國外匯管理制度框架。
(一)外匯及外匯管理
所謂外匯, 就是指可以用作國際清償的支付手段和資產。根據我國《外匯管理條例》的規定,我國的外匯包括外國貨幣、外匯支付憑證、外幣有價證券、特別提款權、歐洲貨幣單位以及其它外幣資產。根據各國貨幣在國際清償中的不同特點,外匯又分為自由外匯和記帳外匯。
外匯管理又稱為外匯管制,是指一個國家為了保持本國的國際收支平衡,對外匯的買賣、借貸、轉讓、收支、國際清償、外匯匯率和外匯市場實行一定限制措施的管理制度。其目的在於保持本國的國際收支平衡,限制資本外流,防止外匯投機,促進本國經濟的健康發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規定,我國實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制度,凡有國際收支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進行國際收支申報。
(二)我國外匯管理制度框架
我國從建國以來一直實行外匯管制。建國初期,基於我國國力較弱以及當時所處的嚴峻的國際國內形勢,我國實行比較嚴格的外匯管理制度。隨著改革開放和經濟的不斷發展,我國順勢頒布了一系列的外匯管理新法規,形成了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為主,包括其它外匯管理法規、行政規章和其它規范性文件的相對完善的外匯管理法律體系,標志著我國外匯管理進入了一個新時期。
目前,我國外匯管理的職能部門是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局。
二、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外匯管理
我國的外匯收支分為經常項目外匯和資本項目外匯,對它們分別實施不同的管理措施。
(一)經常項目外匯管理
經常項目是指國際收支中經常發生的項目,包括貿易收支、勞務收支和單方面轉移等。
我國對經常項目下的外匯收入實行銀行結匯制,境內機構的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必須匯回國內,並按照國家關於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的規定賣給外匯指定銀行,或者經批准在外匯指定銀行開立外匯賬戶。境內機構原則上不得將經常項目外匯帳戶中的外匯資金轉作定期存款;確需轉作定期存款的,須憑法定的文件向開戶行所在地的外匯局申請。境內機構的經常項目用匯,可按國家關於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的規定,持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向外匯指定銀行購匯支付。境內機構的出口收匯和進口付匯,應當按照國家關於出口收匯核銷管理和進口付匯核銷管理的規定辦理核銷手續。
對於屬於個人所有的外匯,可以自行持有,也可以存入銀行或賣給外匯指定銀行。外匯局對居民個人購匯實行指導性限額及核銷管理,購匯金額在規定限額以內的,居民個人可以持規定的證明材料直接到銀行辦理;購匯金額在限額以上的,居民個人應當持相應的證明材料向外匯局申請,然後再憑外匯局的核准件和相應的證明材料到銀行辦理。外國駐華機構和來華人員的合法人民幣收入,需要匯出境外的,可以持有關的證明材料和憑證倒外匯指定銀行兌付。駐華機構和來華人員由境外匯入或者攜帶入境的外匯,可以自行保存,可以存入銀行或者賣給外匯指定銀行,也可以持有效憑證匯出或者攜帶出境。
(二)資本項目外匯管理
資本項目是指國際收支中因資本輸出和輸入而產生的資產與負債的增減項目,包括直接投資、各類貸款、證券投資等。
境內機構的資本項目外匯收入,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應當調回國內,在外匯指定銀行開列外匯帳戶;賣給外匯指定銀行的,須經外匯管理機關批准。
境內機構向境外投資的外匯管理:境內機構向境外投資,在向審批主管部門申請前,須由外匯管理機關審查其外匯資金來源。境內投資者以外匯資金向境外投資的,應向外匯管理當局繳存所投資金的5%作為匯回利潤保證金;以設備作為投資的,應按資本設備投資額的2.5%繳存匯回利潤保證金。
外債是指境內機構對非居民承擔的以外幣表示的債務。外債一般可分為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國際商業貸款。對於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外國政府貸款由國家統一對外舉借;國家對國有商業銀行以及境內中資企業舉借的中長期商業貸款實行余額管理;外商投資企業舉借的中長期外債累計發生額和短期外債累計發生額之和應當控制在審批部門批準的項目總投資和注冊資本之間的差額之內。在差額范圍內,外商投資企業可以自行舉借外債,超出差額的,須經原審批部門重新核定項目總投資。外債資金的使用應當符合國家的相關規定,同時,國家外債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法律對外債和對外擔保實施監管。
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滿或因其它原因無法繼續經營而依法終止的,應當依法進行清理並照章納稅。清理納稅後的剩餘財產屬於外方投資者所有的人民幣,可以向外匯指定銀行購匯或攜帶出境;屬於中方投資者所有的外匯,應全部賣給外匯指定銀行。
三、金融機構的外匯業務管理
(一)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管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我國對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進行如下管理,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必須報經國家外匯管理機構批准,並領取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應按規定為客戶開立帳戶,辦理有關外匯業務;應按規定繳存外匯存款准備金,遵守外匯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規定,並建立呆帳准備金;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結匯業務所需的人民幣資金,應當使用自有資金。
(二)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的監督管理
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應接受外匯管理機關的檢查、監督,同時,應當向外匯管理機關報送外匯資產負債表、損益表以及其它財務會計報表和資料。
四、人民幣匯率和外匯市場管理
(一)人民幣匯率管理
匯率是指一國貨幣與另一國貨幣相互折算的比率,匯率的高低由外匯市場供求關系和其它有關政治經濟因素所決定,同時又對一國的國際收支和經濟發展起著重要的反作用。
我國過去一直實行單一的匯率制度。1979年實行改革開放政策以後,我國實行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形成官方匯率和調劑市場匯率並存的雙重匯率局面。自1994年1月1日起,我國取消外匯留成,將兩種匯率並軌,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單一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
(二)外匯市場管理
外匯交易市場是指進行外匯買賣的場所,在外匯市場進行交易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在我國,外匯市場交易的幣種和形式由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規定和調整。目前允許交易的幣種有人民幣對美元、港元、日元、歐元等。交易的形式包括即期交易和遠期交易;對銀行間的外匯市場只允許進行即期交易,對銀行與客戶之間則允許進行遠期外匯交易。
五、違反外匯管理的法律責任
違反外匯管理的各種行為,一般包括逃匯行為、套匯行為、擾亂金融行為、違反外債管理行為、違反外匯帳戶管理行為、違反外匯核銷管理行為以及違反外匯經營管理行為等,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都對這些違反外匯管理的行為予以了定義,並規定了相應的民事、刑事、行政責任。
2008年是改革開放30周年。在過去30年中,黨中央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堅持改革開放,與時俱進,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征途中取得了一個又一個勝利。外匯管理體制改革不斷深化,取得了一系列突破性進展,適應和促進了改革開放的進程。
5. 私下買賣外匯違法嗎
私下買賣外匯違法。
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私自買賣外匯、變相買賣外匯、倒買倒賣外匯或者非法介紹買賣外匯數額較大的,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違法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蒙古國外匯買賣管理制度擴展閱讀:
台灣男子非法私下買賣外匯經營額共計19億元人民幣獲刑。
今年50歲的台灣人庄某,十多年前來到廣州做面料生意。在經營過程中,庄某了解到很多客戶和台灣商人有生意聯絡,便萌生了做新台幣和人民幣兌換生意,從中賺取差價的念頭。
2011年,庄某讓親友到工行等幾大銀行為其辦理20餘張銀行卡,又讓親友到台灣永豐銀行辦理了數張銀行卡。2011年7月,庄某開始在廣州的寓所內,利用上述銀行卡從事人民幣與新台幣的網上兌換業務,並僱傭甘某為其轉賬。
據庄某交代,當台灣有客戶需要匯錢到大陸時,他便讓對方把錢打至上述辦好的台灣銀行卡上,然後他按照比當日人民幣兌換新台幣的匯率稍高的匯率,支付人民幣給客戶的大陸下家;如果大陸客戶需要匯錢至台灣,他便以比當日人民幣兌換新台幣的匯率稍低的匯率操作,從中賺取差價。
經調查,從2011年7月至2014年6月,庄某所持有的利用他人開立的44個個人賬戶中,剔除賬戶之間互相來往金額後,對外經營人民幣及新台幣兌換業務的轉入金額近9.27億元人民幣,轉出金額近9.98億元人民幣,共計約19.25億元人民幣。庄某實際非法獲利200餘萬元。
該案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遂昌法院管轄。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庄某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考慮到其歸案後認罪態度良好,已追回違法所得100餘萬元,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並處罰金200萬元。
甘某明知被告人庄某非法買賣外匯,仍為其劃轉資金,其行為也構成非法經營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25萬元。
參考資料來源:
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
人民網-台灣男子非法買賣外匯經營額共計19億元人民幣獲刑
6. 蒙古國對外貿易的法規和政策規定有哪些
3.1.1貿易主管部門
蒙古國主管貿易的政府部門是經濟發展部。
3.1.2貿易法規體系
蒙古國與貿易相關的主要法律有《投資法》、《海關法》、《關稅法》、 《特別稅法》、《增值稅法》、《公司法》等。
3.1.3貿易管理的相關規定
蒙古國主要使用關稅和非關稅兩種基本手段在世界貿易組織的框架 內協調外貿政策。從1999年7月1日開始,除1996年與世界貿易組織商定 的9種零關稅商品外,對其他所有進口商品徵收57。的關稅。
【出口許可證】蒙古國的出口需要許可證,由政府主管部門審查出口 合同、計劃,簽發許可證。
【進出口單證】X才進出口的單證要求是:①承運者的3份發票,發票 中須寫明貨物名稱、規范、買賣雙方的姓名、地址、啟運時間、貨物數量、 毛重、凈重、運輸包裹或箱櫃件數、價值等內容。②一般不需要商品產地 證明書,但如買方或信用證上提出要求,則需有商業管理部門正式印發的 證明書兩份,並要附加公證證明。
對運貨單無特別規定。但習慣上,運貨單上必須寫明發貨方、承運方、 收貨人及地址、到達港、商品種類、名稱、運貨單號碼、承運方正式收據的日期和簽名。
蒙古國規定,自1995年2月16日起,凡通過航空與鐵路進人蒙古國境 內的進口貨物均需持有貨物清單。採取這一措施的目的是為了使進口管理 與國際通行作法接軌,同時保障海關的檢査,減少運輸工具在邊境口岸的滯留。
中蒙之間按1994年簽訂的《進出口貨物質量認證協議》,對對方貨物在各自口岸進行商品質量檢查,檢查合格後進行相互認證,以書面文件為憑。在通過海關時,要進行報關,填寫海關報稅單,繳納關稅。
【禁止進出口的商品】根據蒙古國《通過禁止出入境和非關稅限制商品列表》,國家禁止麻醉品及使用、生產麻醉品的工具、麻醉植物出入境(醫用麻醉品、植物的進口根據主管衛生的中央行政機關的批復放行),禁止各類酒精入境。
【限制進出口的商品】根據蒙古國《通過禁止出人境和非關稅限制商品列表》,限制出口鈾礦石及其精粉,種畜,牲畜、動物精液胚胎、微生 繁殖物,野生動物及其原料產品、與野生動物有關的研究用標本,普通歷 史文化紀念品及用於動物、植物、礦物研究和解剖學、考古學、古生物學、種族學及錢幣研究的採集品和收藏品;限制臨時出口歷史、文化珍貴紀念 品;限制進出口必需監控的醫療、預防用器官、捐助血,劇毒化學品,槍 支、武器,作戰用品、裝備及其配件、設備,爆炸品。
3.1.4 進出口商品檢驗檢疫
蒙古國國家技術監督總局將邊境衛生、傳染病研究部門,邊境獸醫、 植物檢疫部門』邊境質量、標准監督等部門整合建立了邊境技術監督局。 進出口商品檢驗檢疫需遵循的主要法律法規有:《邊境法》、《動植物及 製品進出境檢驗檢疫法》、《衛生法》、《牲畜基因庫及健康保護法》、
《反煙毒害法》、《標准、規范評估法》、《食品法》、《植物保護法》、《反酗酒法》、《反艾滋病法》、《國防法》、《作物種子法》、《化學 有毒物質防護法》、《葯品法》、《健康法》、《麻醉葯物、刺激神經物質流通監督法》、《免疫法》。
中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與蒙古國食品農牧業部於2005年5月24日簽署了《關於向中國出口馬肉的檢驗檢疫獸醫衛生要求議定書》、《關於向中國出口羊毛、羊皮、牛皮、馬皮的檢疫衛生要求議定書》,2008 年6月19日簽署了《關於中國向蒙古國輸出牛冷凍精液的獸醫和衛生要求 議定書》、《關於中國向蒙古國輸出牛的獸醫和衛生要求議定書》、《關 於相互輸出種用比賽用及過境馬的獸醫和衛生要求議定書》、《關於相互輸出屠宰馬的獸醫和衛生要求議定書》。
3.1.5海關管理規章制度
【管理制度】蒙古國海關管理的主要依據是《海關法》和《海關稅率關稅法》。進口商品的海關稅率分為一般稅率和特別優惠稅率,一般稅率 是特別優惠稅率的一倍。
【關稅稅率】蒙古國大部分商品的一般進口關稅稅率為57。主要商 品的稅率分別如下:
表3-1:蒙古國主要商品進口關稅率
資料來源:蒙古國海關
7. 蒙古國是什麼制度
蒙古國(蒙古語:Монгол улс ),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北、俄羅斯聯邦以南,是一個地處亞洲的內陸國家。首都及最大城市為烏蘭巴托。政治制度是議會制共和國。 望採納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