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在嗎我也需要變更法人,然後外匯管理局說要一份申請,請問該怎麼寫
變更法人前需要通過股東會決議,向提供工商局申請變更即可,外匯管理局只需提供一份變更通知書。
㈡ 如何在外匯管理局更改法人
有的地方是不一樣的
需要法人身份證明,公司的注冊文件,核准外匯資金.外匯登記證
應該是這些
㈢ 我國外匯管理條例中對外匯是如何界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53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已經2008年8月1日國務院第20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八年八月五日 http://www.gov.cn/zwgk/2008-08/06/content_1066085.htm
㈣ 外匯管理局有權叫企業法人來他們的檢查處談話嗎
肯定有權利的,只要不犯法怕什麼,什麼事情說清楚就好了
㈤ 外匯管制的類型有哪些,外匯管制的對象是什麼
1.對人的外匯管制。即對自然人和法人的管制。自然人是指在民事上享有權利和義務的公民,法人是指根據法律在本國境內設立的其有法人地位的組織,自然人和法人按其居住地及國接的不同又可細分為居民與非居民。各國對居民與非居民的外匯管制松緊程度是不一樣的.由於居民的外匯收支涉及本國的國際收支問題,故多數國家對居民實行較為嚴格的外匯管制,而對非居民的外匯管制較松。
2.對物的外匯管制。即對外匯收支中所用各種支付手段以及外匯資產的管制。具體包括外幣、現鈔、外匯支付工具、外幣有價證券、貴金屬等等。另外,本國貨幣的攜出入境也屬於外匯管制的范圍。
3.對地區的外匯管制。有兩層含義。一是指在一國境內實施外匯管制,但對國內不同的地區(如經濟特區)實行有別於其他地區的外匯管制措施。例如我國的外匯管理條例規定,在我國保稅區境內機構的外匯收支活動和外匯經營活動。目前適用《保稅區外匯管理辦法》,保稅區的外匯政策優於區外,保稅區內企業可以保留外匯賬戶。實行自願結匯制度。區內企業經濟交往活動以及區內企業與區外企業經濟交往可以外幣計價結算。
㈥ 中國電子口岸的法人卡、操作員卡已有,需要到外匯管理局和國稅局辦理什麼手續
法人卡、操作員卡進行審核,同時為了開辦業務需辦理 出口企業登記和加入進口名錄,向外匯局咨詢一下好像需要有一個法人代表簽字的《貨物貿易外匯收支業務辦理確認書》,同時提供(一)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企業營業執照》副本;
(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
(三) 《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依法不需要辦理備案登記的可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台、港、澳投資企業批准證書》等;
(四) 外匯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建議咨詢當地外匯局
㈦ 外匯管理主要有哪些內容
1、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按規定為客戶開立賬戶,辦理有關外匯業務。
2、對貿易外匯的管制,對出口外匯收入的管制,對進口付匯的管制。
3、對非貿易外匯的管制,對非貿易外匯的管理一般採取的方式有:直接限制、最高限額、登記制度、特別批准。
4、對資本輸出輸入的管制,資本項目是國際收支的一個重要內容,所以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都非常重視資本的輸出入,並根據不同的需要對資本輸出輸入實行不同程度的管理。
(7)外匯管理對象中的法人擴展閱讀:
外匯管理廣義上指一國政府授權國家的貨幣金融當局或其他機構,對外匯的收支、買賣、借貸、轉移以及國際間結算、外匯匯率和外匯市場等實行的控制和管制行為;狹義上是指對本國貨幣與外國貨幣的兌換實行一定的限制。
《外匯管理條例》主要作了四方面的規定:
(1)、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必須持有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
(2)、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按規定為客戶開立賬戶,辦理有關外匯業務。
(3)、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應按規定交存外匯存款准備金,遵守外匯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規定,並建立呆賬准備金。
(4)、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結匯業務所需的人民幣資金,應當使用自有資金。
㈧ 外匯管理局已經變更了法人,但銀行一直說外匯管理局服務平台上系統中未變,還是以前的法人。
呵呵,你在外管局哪個部門變更呢?
估計你所謂的變更,只是在經常項目,就是管理進出口核銷的部門進行了法人變更。
但是網上服務平台,是屬於資本項目管理的,就是當地外管局管理外債的部門,
如果你打算修改網上服務平台的法人,就應該到資本項目外債部門去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