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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制銀行董事會董事人數

發布時間:2021-05-25 03:15:29

① 依據《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的人數是多少

《公司法》
第一百零九條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② 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對董事會人數的要求

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3-13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規模較小的,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對通過特別決議,公司需要多於2/3的股東投贊成票。

股份有限公司應一律設立董事會,其成員為5-19人。至於特別決議,公司只需要得到51%或以上的股份支持就可以順利通過了。

拓展資料:

《公司法》第四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條另有規定的除外。

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第五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

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一百零八條

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公司法網路

③ 公司法中董事會的人數有多少

3 ————13人

④ 公司董事會有多少人

我國法律分別對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人數作出了規定。《公司法》第44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3-13人。《公司法》第50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較少或規模較小的,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公司法》第108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應一律設立董事會,其成員為5-19人。

⑤ 董事會會議的法定人數

董事會會議必須有法定最低人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並形成有效的董事會決議。為保證董事會會議的民主決策,法定人數應當超過董事會成員的半數。我國《公司法》明確規定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會議的法定人數,應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對於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法》沒有明確限定董事會會議的法定人數,應由公司章程確定。
此外,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經理、監事有權列席董事會會議。董事會或經理就涉及職工切身權益的問題做出決定,應當事先聽取工會和職工的意見,並邀請工會代表或職工代表列席會議。

⑥ 公司法中董事會人數有何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四十四條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條另有規定的除外。

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第五十條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

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第一百零八條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本法第四十五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本法第四十六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職權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⑦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成員人數法定多少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的成員的法定人數為5--19人,設董事長1名,副董事長1--2名,由全體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每屆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⑧ 董事會一般需要多少人以上

我國法律分別對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人數作出了規定。

《公司法》第44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3-13人。

《公司法》第50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較少或規模較小的,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

《公司法》第108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應一律設立董事會,其成員為5-19人。

董事會是由董事組成的,對內掌管公司事務,對外代表公司的經營決策機構。公司設董事會,由股東會選舉。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一人,董事長、副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8)股份制銀行董事會董事人數擴展閱讀:

《公司法》的第45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3-13人。《公司法》第51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較少或規模較小的,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置董事會。

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當然,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應當包括職工的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也可以有職工代表(也可以沒有)。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有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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