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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會計

發布時間:2021-05-25 03:18:03

A. 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什麼區別和聯系

答:

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規模、設立方式、管理要求等方面有著明顯區別,所以為適合不同需求的投資者,在選擇公司形式時,應考慮發起人的財產能力、經營能力、長遠需求。有限責任公司規模較小、私密性高,是人合性與資合性的結合,公司運營上具有靈活性,其設立、運作步驟簡單;股份有限公司則規模龐大,公眾性強,通過發行股票融資,往往股東人數眾多,公司的決策也按持股票數量掌握話語權,是典型的資合公司。出於保護公眾的目的,無論從設立條件還是設立程序上說,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比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都更嚴格、更復雜。

兩種不同公司形式主要區別如下:

一、股權表現形式:

有限責任公司:權益總額不作等額劃分,股東的股權是通過所認繳的出資額比例來表示,股東表決和償債時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比例享有權利和承擔責任;

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資本分為數額較小、每一股金額相等股份,股東的表決權按認繳的出資額計算,每股有一票表決權;

二、設立方式及流程:

有限責任公司:只能由發起人集資,不能向社會公開募集資金,也不能發行股票,不能得上市。設立流程為 :訂立公司章程——股東繳付出資——驗資機構驗資——設立登記;

股份有限公司:除了可以使用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方式外,還可以向社會公開籌集資金並上市融資,但設立流程比較復雜:訂立公司章程——發起人認購股份和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驗資——召開創立大會——設立登記;

三、股東人數限制: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不得多於50人,保護了公司的封閉性;

股份有限公司:必須有2-200發起人,股東人數無限制,上市公司擁有上百萬人的股民都是公司股東;

四、公司資本規模(上海自貿區除外):

有限責任公司: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為三萬元。

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為五百萬元,上市公司五千萬元。目前國務院已經開會要求全國推廣取消最低注冊資本制度,貌似各地尚未執行細則;

五、組織機構設置規范化:

有限責任公司:簡單、靈活,可以通過章程約定組織機構,可以只設董事、監事各一名,不設監事會、董事會;

股份有限公司:要求高,必須設立董事會、監事會,定期召開股東大會,而上市公司在股份公司的基礎上,還要聘用外部獨立董事;

六、股權轉讓與股權的流動性: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出資額。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時,必須經股東會過半數股東同意,因而股權的流動性差,變現能力弱;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開發行,轉讓不受限制,上市公司股票則流動性更高,融資能力更強;

七、社會公開:

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經營、財務狀況,只需按公司章程規定的期限向股東公開,供其查閱,無須對外公布,財務狀況相對保密;

股份有限公司:定期公布財務狀況,上市公司要通過公共媒體向公眾公布財務狀況,相比較更難操作,公司財務狀況也難於保密,更容易涉及信息披露、內幕交易等問題;

(1)最新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會計擴展閱讀:

公司一般指企業的組織形式。以營利為目的的社團法人。在資本主義社會獲得高度發展。我國在建國後對私營公司進行了社會主義改造。國營工、商、建築、運輸等部門中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經營管理組織和某些城市中按行業劃分的專業管理機構,也通稱公司。隨著我國經濟體制的改革,享有法人資格的各種公司紛紛設立,按章程從事自身的生產經營活動。

參考鏈接:網路

B. 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區別

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同點:

(1)兩種公司在成立條件和募集資金方面有所不同。有限責任公司的成立條件比較寬松一點,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條件比較嚴格;有限責任公司只能由發起人集資,不能向社會公開募集資金,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社會公開募集資金;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有最高和最低的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人數,只有最低要求,沒有最高要求。

(2)兩種公司的股份轉讓難易程度不同。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股東轉讓自己的出資有嚴格的要求,受到的限制較多,比較困難;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東轉讓自己的股份比較自由,不象有限責任公司那樣困難。

(3)兩種公司的股權證明形式不同。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股東的股權證明是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不能轉讓、流通;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東的股權證明是股票,即股東所持有的股份是以股票的形式來體現,股票是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股票可以轉讓、流通。

(4)兩種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許可權大小和兩權分離程度不同。在有限責任公司中,由於股東人數有上限,人數相對來計比較少,召開股東會等也比較方便,因此股東會的許可權較大,董事經常是由股東自己兼任的,在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上,程度較低;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由於股東人數沒有上限,人數較多且分散,召開股東會比較困難,股東會的議事程序也比較復雜,所以股東會的許可權有所限制,董事會的許可權較大,在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上,程度也比較高。

(5)兩種公司的財務狀況的公開程度不同。在有限責任公司中,由於公司的人數有限,財務會計報表可以不經過注冊會計師的審計,也可以不公告,只要按照規定期限送交各股東就行了;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由於股東人數眾多很難分類,所以會計報表必須要經過注冊會計師的審計並出具報告,還要存檔以便股東查閱,其中以募集設立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還必須要公告其財務會計報告。

C. 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什麼區別注冊資本有什麼異同

有限責任公司 一、一人有限公司的設立: 修訂後的公司法在允許一個法人或者一個自然人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同時,主要設立了5項風險防範制度: 第一,對一人公司實行嚴格的資本確定原則,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10萬元(而非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三萬元),並且必須一次繳足; 第二,一人公司必須在公司營業執照中載明自然人獨資或者法人獨資,以予公示; 第三,一個自然人只能設立一個一人公司,該一人公司不能再設立新的一個公司; 第四,一人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經依法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五,在發生債務糾紛時,一人公司的股東有責任證明公司的財產與股東自己財產是相互獨立的,如果股東不能證明公司的財產獨立於股東個人的財產,股東即喪失只以其對公司的出資承擔有限責任的權利,而必須對公司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這些規定,比其他國家關於一人公司的規定更為嚴格,既為公眾投資創業多增加了一條渠道,多了一種方式,又有利於規范一人公司股東的行為,防止一人公司可能產生的弊端。
二、二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法定人數是指法定資格和所限人數兩重含義。
法定資格是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可以作為股東的資格。
法定人數是《公司法》規定的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
《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限定為2個(含2個)以上(單位或個人都可以作為股東),50個(含50個)以下。
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部門可以單獨投資設立國有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
2.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的最低限額。
公司必須有充足的資金才能正常運營。
股東沒有出資,公司就不可能設立。
股東出資總額必須達到法定資本的最低限額。
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科技開發、咨詢、服務性公司10萬,以商業零售為主的公司30萬,以生產經營或商品批發為主的公司50萬。
3.股東共同制定章程。
制定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是設立公司的重要環節,公司章程由全體出資者在自願協商的基礎上制定,經全體出資者同意,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4.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除其名稱應符合企業法人名稱的一般性規定外,還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有限責任公司」或「有限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和「有限公司」含義一樣,可根據出資者喜好確定) 5.建立符合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包括:股東會、董事會(或不設董事會,由執行董事行使董事會職權)、監事會(或不設監事會,由監事行使監事會職權)、經理。
其中,董事會的人數最少3人,最多13人;監事會最少3人,如設立監事會,應在監事中選一名監事召集人。

D. 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為什麼不用會計迴避制度

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賺來的錢不是國有的,如果是私人企業、家族企業,錢想讓誰管就誰來管,想怎麼花就怎麼花,法律上是不加以限制的。

會計迴避制度主要是針對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的迴避制度,因為他們賺來的錢是國家的。如果法律部明文規定迴避,害怕他們把公家的錢亂花亂用,貪贓枉法。

一、一人公司概述

一人公司(one—man company),是指公司的出資或股份全部歸屬於單一股東的公司。一人公司有兩個基本法律特徵,一是股東人數的唯一性,二是股東責任的有限性。一人公司可分為形式意義上的一人公司與實質意義上的一人公司,

前者指公司的全部出資或所有股份由一個股東擁有,具有股東名義者僅有一人,後者是指形式上公司股東雖為復數,但公司實際上是由一名股東掌握,即公司的「真正股東」,其餘的股東僅僅是為了規避法律,滿足法律對股東人數要求而持有較少股份的掛名股東。

此外,根據一人公司股東的性質,可以分為自然人一人公司、法人一人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根據其產生的方式,一人公司可以分為初始一人公司與嗣後一人公司,根據一人公司的股份性質,可以分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與一人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規制

(一)股東資格要求

1、對投資主體的限制

新《公司法》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投資主題是一個自然人或者一個法人,強調股東的唯一性。自然人股東應當是完全行為能力人,至於法人股東,新《公司法》並沒有特別限制,可以包括企業法人、事業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

把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及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中外合作企業和外商獨資企業排除在外。這一點上,新《公司法》沒有採用由有關學者組織起草的《中國公司法修改草案建議稿》,該《建議稿》規定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投資主體是自然人、企業法人以及非法人企業。

新《公司法》之所以把非法人企業排除在外,筆者認為主要是出為維護交易安全、保護第三人利益的考慮,非法人企業一般沒有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的要求,法律是通過追究其投資者的無限責任來實現保護第三人利益的,一人公司的交易相對人的利益將得不到切實保護。

2、對一個投資主體同時設立數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做出限制

在我國市場經濟法律制度和社會信用體系還不夠健全,人們信用意識尚不發達的社會大環境下,新《公司法》明確規定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實屬必要。

如果允許一個自然人投資設立若幹家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易於導致公司資產薄弱,清償債務的能力減弱,同時,也容易產生資產轉移等弊端。 目前,世界各國普遍限制自然人同時成為數個一人公司的唯一股東,

《商事公司法》第36—42條規定:「一個自然人只得成為一個有限責任公司的一人股東。」歐盟第12號指令也有類似規定。

(二)注冊資本最低限額要求

公司作為獨立法人,其對外的責任能力取決於公司財產的多少,但注冊資本仍應視為是對交易相對人的最低擔保,尤其是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極易出現資本不足或資本混同問題,為了保障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導入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是非常必要的。

如日本於1990年承認一人有限公司和一人股份公司後,同時在商法和有限公司法中加入最低注冊資本額的規定,即有限責任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額不低於300萬日元,股份公司為1000萬日元,義大利民法也明確規定有限公司最低資本額為2000萬里拉,股份公司為2億里拉。

我國新《公司法》針對普通有限責任公司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採取了不同的資本制度,對前者采折衷資本制,同時也規定了公司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針對後者採取法定資本制,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萬元,由股東一次足額繳納。

(三)特別公示要求

為了維護交易安全,保護債權人利益,一些國家公司法都規定了一人公司在設立時應公開登記,記載於公司登記機關的登記簿上,以備公司債權人或其他相關人查閱。義大利民法典第2475條附加條

第1款規定:「當股份只屬於一名股東或者由他人替代股東時,董事應當在企業登記機構中將聲明登記備案,其中要註明該單一股東的姓名、出生日期和地點、住所以及國籍。」


(4)最新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會計擴展閱讀

(一)特殊的公司治理結構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唯一性決定了其權力機構的特殊性,新《公司法》明確規定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股東會,相應也就排除了其適用有關股東會的召集程序、股東表決程序等規定。為了防止一人股東獨斷專行,濫用公司法人人格而為其設置的要式義務。

普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其決議按照資本多數決的原則做出,決議是在多個股東的相互制約、相互消長中形成。具有一定的透明度,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只有一名股東,由於沒有了股東間的制約關系,因此要求其做出的決定必須具備嚴格的形式要件,以確保其不違反公司法的精神。

在國外立法例中,不僅要求一人公司公開登記其一人股東狀態,還要求以書面形式記載和公開一人公司狀況。歐盟第12號指令中規定,單一股東應執行股東大會的職權,但以股東大會身份通過的決議,應以書面形式記錄入檔。

由此可見,我國新《公司法》突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公示主義和要式主義,順應了公司法律規則關於一人公司立法的趨勢。此外,對於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新《公司法》並沒有做出特別規定,仍適用普通有限責任公司的相關規定。

(二)財務監督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兼任執行董事是普遍存在的,使得股東個人極易與公司財務管理混同,為一人股東「損公肥私」提供便利。對於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財務進行特別監督,是各國普遍採取的措施。

E. 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何區別給我一最簡潔的回答求大神幫助

有限責任公司又稱有限公司,是指符合法律規定的股東出資組建,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的共同點是: (1)股東都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無論在有限責任公司中,還是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東都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有限責任」的范圍,都是以股東公司的投資額為限。 (2)股東的財產與公司的財產是分離的,股東將財產投資公司後,該財產即構成公司的財產,股東不再直接控制和支配這部分財產。同時,公司的財產與股東沒有投資到公司的其他財產是沒有關系的,即使公司出現資不抵債的情況,股東也只以其對公司的投資額承擔責任,不再承擔其他的責任。 (3)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對外都是以公司的全部資產承擔責任。也就是說,公司對外也是只承擔有限的責任,「有限責任」的范圍,就是公司的全部資產,除此之外,公司不再承擔其他的財產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同點: (1)兩種公司在成立條件和募集資金方面有所不同。有限責任公司的成立條件比較寬松一點,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條件比較嚴格;有限責任公司只能由發起人集資,不能向社會公開募集資金,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社會公開募集資金;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有最高和最低的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人數,只有最低要求,沒有最高要求。 (2)兩種公司的股份轉讓難易程度不同。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股東轉讓自己的出資有嚴格的要求,受到的限制較多,比較困難;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東轉讓自己的股份比較自由,不象有限責任公司那樣困難。 (3)兩種公司的股權證明形式不同。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股東的股權證明是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不能轉讓、流通;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東的股權證明是股票,即股東所持有的股份是以股票的形式來體現,股票是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股票可以轉讓、流通。 (4)兩種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許可權大小和兩權分離程度不同。在有限責任公司中,由於股東人數有上限,人數相對來計比較少,召開股東會等也比較方便,因此股東會的許可權較大,董事經常是由股東自己兼任的,在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上,程度較低;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由於股東人數沒有上限,人數較多且分散,召開股東會比較困難,股東會的議事程序也比較復雜,所以股東會的許可權有所限制,董事會的許可權較大,在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上,程度也比較高。 (5)兩種公司的財務狀況的公開程度不同。在有限責任公司中,由於公司的人數有限,財務會計報表可以不經過注冊會計師的審計,也可以不公告,只要按照規定期限送交各股東就行了;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由於股東人數眾多很難分類,所以會計報表必須要經過注冊會計師的審計並出具報告,還要存檔以便股東查閱,其中以募集設立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還必須要公告其財務會計報告。

F. 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最主要區別無「財務是否向社會公開」,求解釋

有限責任公司是人合性的,股份有限公司是公眾性的;
有限責任公司的除了出資金外,還有人的合作性,其股權轉讓是有限制的,所以叫人合性;
股份有限公司是公眾公司,其股東是沒有限制的,權利是按股票均等的;
因此,在公司的管理上,股份有限公司的財務是公開透明的;而有限責任公司僅向特定的人員公開.

G. 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做賬有什麼不同

有限責任公司用應付利潤科目,股份有限公司應付股利科目。

其他做賬沒有什麼不同,同屬於公司法的范疇。

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是公司法中規定的公司的兩種基本形式,二者在許多方面有不同的特點:

一、股東的數量不同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1-50人。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則沒有數量的限制,有的大公司達幾十萬人,甚至上百萬人,但至少2人。與有限責任公司不同,必須設立股東大會,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二、注冊的資本不同
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最低資本額較少,公司依據生產經營性質與范圍不同,其注冊資本數額標准也不盡相同,我國《公司法》規定:注冊資金不得少於下列最低限額:
(1)以生產經營為主的公司人民幣50萬元;
(2)以商業批發為主的公司人民幣50萬元;
(3)以商業零售為主的公司人民幣30萬元;
(4)科技開發、咨詢服務性公司人民幣10萬元;特定行業的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金最低額高於上述規定者,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而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額,我國《公司法》規定為1000萬元,對允許由其他法律或行政法規定某些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限額可以高於1000萬元,如批准上市公司的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

三、股本的劃分方式不同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不必劃為等額股份,其資本按股東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劃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必須是等額的,其股本的劃分,數額較小,每一股金額相等。

四、發起人籌集資金的方式不同
有限責任公司只能由發起人集資,不能向社會公開募集資金,其股票不可以公開發行,更不可能上市交易,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通過發起或募集設立向社會籌集資金,其股票可以公開發行並上市交易。

五、股權轉讓的條件限制不同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依法自由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本;股東依法向公司以外人員轉讓股本時,必須有過半數股東同意方可實行;在轉讓股本的同等條件下,公司其他股東享有優先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所擁有股票可以交易和轉讓,但不能退股。

六、公司組織機構的許可權不同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少,組織機構比較簡單,可只設立董事會而不設股東會或不設監事會,因此,董事會往往由股東個人兼任,機動性許可權較大。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程序和組織復雜,股東人數較多而相對分散,因此,股東會使用的許可權受到一定限制,董事會的許可權較集中。

七、股權的證明形式不同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證明是公司簽發的出資證明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證明是公司簽發的股票。

八、財務狀況公開程度不同
有限責任公司的財務狀況,只需按公司章程規定的期限交各股東即可,無須公告和備查,財務狀況相對保密;股份有限公司,由於其設立程度復雜,並且要定期公布財務狀況,相比較難於操作和難於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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