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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倒閉和股東關系

發布時間:2021-06-06 01:52:27

A. 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與股東,在公司倒閉或出事時,誰的責任,

法人代表責任大。因為其負有經營管理的責任,其經營不善導致公司倒閉,以後再經營公司,做高層,就會受到限制了。

股東的責任,限於其投資於公司的款項。他的最大損失就是投資金額,不會超出這個經濟利益的損失范圍。除非其辦的公司不符合法律經營范圍等,則要受到其他法律制裁。

根據《公司法》《企業破產法》相關規定,企業破產的,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法定代表人在過錯范圍內承擔過錯責任。

《公司法》
第三條【法人財產權及股東責任】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企業破產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企業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忠實義務、勤勉義務,致使所在企業破產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有前款規定情形的人員,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三年內不得擔任任何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第一百二十八條債務人有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行為,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B. 公司倒閉了,股東的股份怎麼結算

公司倒閉的話
要成立清算組
清點公司現有的資產
先把公司的債務還清
清償完欠款後
如公司資產還有剩餘
就把剩餘的資產按股權比例退還股東

C. 關於企業倒閉,股東連帶責任問題

首先先要確定的問題中的企業是什麼性質的企業,我國法律規定的企業主要有2種:1.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2.合夥企業。
如果是第一種的企業那麼它使用公司法中的規定。企業如果倒閉破產了的話, 只需以企業的財產承擔有限的責任。企業的股東只以其各自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對於第二個問題是不會發生的。
如果是第二種合夥企業的話,那麼企業倒閉後對外的債務各個股東就要以自己所有的資產承擔責任。就是說,企業欠了多少錢,股東就要還多少錢。對於第二個問題,從原則上來說股東的親屬是不會受到牽連的,但是如果股東的出資或賺取的寬限是以家庭為出資的,那麼要視為夫妻共同的債務。由夫妻共同承擔。如果股東是在企業倒閉前一段時間(推定為企業經營狀況良好的時候)贈與直系親屬財物就不會遭受封鎖。但是如果股東惡意贈與的話那就會遭到封鎖。

D. 公司破產後會牽連到股東或法人的個人利益嗎

法律問題:公司破產後與公司法人個人或股東個人財產有牽連嗎? 鄭律師:股東以出資為限,如果沒有出現《公司法》所規定的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情景。 王律師:一般公司是以其所有的財產對外承擔有限責任,與股東個人財產沒有關系。但特殊情況下,比如股東財產與公司財產混同,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劉律師:正規破產後公司破產財產與個人或者股東個人財產沒有牽連。但如果公司法人財產與個人財產混同或者公司為惡意躲債,有可能會追究個人或者股東的財產。 如果您需要更專業的解答,請進入首頁進行在線律師免費咨詢,撥打免費法律咨詢電話。 相關知識——公司破產債務人財產 第三十條 破產申請受理時屬於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以及破產申請受理後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為債務人財產。 第三十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一)無償轉讓財產的; (二)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 (三)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 (四)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 (五)放棄債權的。 第三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六個月內,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但是,個別清償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除外。 第三十三條 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無效: (一)為逃避債務而隱匿、轉移財產的; (二)虛構債務或者承認不真實的債務的。 第三十四條 因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或者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行為而取得的債務人的財產,管理人有權追回。 第三十五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而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 第三十六條 債務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利用職權從企業獲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佔的企業財產,管理人應當追回。 第三十七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管理人可以通過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為債權人接受的擔保,取回質物、留置物。 前款規定的債務清償或者替代擔保,在質物或者留置物的價值低於被擔保的債權額時,以該質物或者留置物當時的市場價值為限。 第三十八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債務人佔有的不屬於債務人的財產,該財產的權利人可以通過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出賣人已將買賣標的物向作為買受人的債務人發運,債務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價款的,出賣人可以取回在運途中的標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價款,請求出賣人交付標的物。 第四十條 債權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對債務人負有債務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張抵銷。

E. 股份有限公司破產後,公司和股東分別承擔什麼責任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相關法條:

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F. 企業破產法人代表和股東各承擔什麼責任

企業的法人需要對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後,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可以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追償;
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條 公司界定及股東責任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
企業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忠實義務、勤勉義務,致使所在企業破產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有前款規定情形的人員,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三年內不得擔任任何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第一百三十條
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規定勤勉盡責,忠實執行職務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處以罰款;給債權人、債務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六十二條
法定代表人因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後,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可以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追償。

G. 公司倒閉,股東和法人各要擔什麼責任

根據《公司法》《企業破產法》相關規定,企業破產的,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法定代表人在過錯范圍內承擔過錯責任。

《公司法》
第三條【法人財產權及股東責任】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企業破產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企業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忠實義務、勤勉義務,致使所在企業破產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有前款規定情形的人員,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三年內不得擔任任何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第一百二十八條債務人有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行為,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H. 股份有限公司破產後,公司和股東分別承擔什麼責任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相關法條:

《公司法》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即: 當公司發生債務責任時,股東並不直接對債權人負責,而是由公司以自己的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股東對公司的債務所承擔的責任,體現為股東對公司的出資,股東須以其全部投資,也僅以該投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也就是說,股東在依照有關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了出資義務後,對公司行為將不再承擔責任。

若股東已向公司繳納出資,履行了出資義務,公司破產時股東沒有責任。

若股東尚未向公司繳納出資,未履行出資義務,公司破產時股東須向公司補足其認繳的出資。

股份有限公司,是由一定人數的股東發起設立,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

(8)公司倒閉和股東關系擴展閱讀:

公司破產員工賠償標准:

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由此可見,企業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勞動者與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自行到期終止,勞動者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等規定,要求企業支付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參考資料:網路-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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