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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再分包

發布時間:2021-06-06 08:48:37

❶ 分包單位可以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嗎

轉包,是不可以的。 我國建築法 第二十八條
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第二十九條 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

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實際操作中,把其中技術性較強的工程施工和勞務分包出去還是可行的。但轉包的含義是整體包給別人,違法。

再分包的工程合同是無效合同。如果你是第三人,拖欠工程款,你可以列承包人和發包人為共同被告。

❷ 分包人不得再次分包指的是「專業分包人不得再進行專業分包,但可勞務分包,勞務分包人不得再分包嗎

不是,不得再次分包指的是專業分包人不得再進行專業分包,但是可以進行勞務分包。勞務分包人已經不存在再分包的問題了。因為勞務分包人根本就沒有在分包的資格。

根據《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施工單位可以將非關鍵性工程或者適合專業化隊伍施工的工程分包給具有相應資格條件的單位,並對分包工程負連帶責任。允許分包的工程范圍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規定。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嚴禁轉包。

(2)上市公司再分包擴展閱讀

從2005年7月1日起,用三年的時間,在全國建立基本規范的建築勞務分包制度,農民工基本被勞務企業或者其他用工企業直接吸納,"包工頭"承攬分包基本禁止;

為此還提供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譬如簡化建築勞務分包企業資質審批程序、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企業用工必須辦理社會保險、加強對承包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的使用監管,加大農民工職業培訓資金投入數額等,其目的就是規范建築工程的勞務分包。但截至到目前我國的建築工程勞務分包仍然存在諸多不完善的方面。主要原因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規范建築工程勞務分包的法律法規不健全。建議在《建築法》的修訂上,充分肯定勞務分包的法律形式,明確建築工程勞務分包中的勞務用工制度,嚴格禁止"包工頭"承包勞務工程。

2、各級行政主管部門對規范建築工程勞務分包重視不夠。建議各級政府部門加強勞務的管理,重視勞務企業的發展,多渠道建立和發展勞務企業。

3、勞務分包制度尚不規范,從事建築行業的勞務工人合法權利得不到有效保障。建議加強勞動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增強勞務工人的維權意識,從各個方面健全勞務分包制度。

❸ 上市公司100%控股的子公司可以分拆再申請上市嗎

可以用分拆上市。
證監會明確境內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到創業板上市的六個條件:
上市公司最近三年連續盈利,業務經營正常。
上市公司與發行人之間不存在同業競爭且出具未來不競爭承諾。
上市公司及發行人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與發行人之間不存在嚴重關聯交易。
上市公司公開募集資金未投向發行人業務。
發行人凈利潤占上市公司凈利潤不超過50%,發行人凈資產占上市公司凈資產不超過30%。
上市公司及下屬企業的董、監、高級及親屬持有發行人發行前股份不超過10%。

分拆上市指一個母公司通過將其在子公司中所擁有的股份,按比例分配給現有母公司的股東,從而在法律上和組織上將子公司的經營從母公司的經營中分離出去。分拆上市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分拆包括已上市公司或者未上市公司將部分業務從母公司獨立出來單獨上市;狹義的分拆指的是已上市公司將其部分業務或者某個子公司獨立出來,另行公開招股上市。分拆上市後,原母公司的股東雖然在持股比例和絕對持股數量上沒有任何變化,但是可以按照持股比例享有被投資企業的凈利潤分成,而且最為重要的是,子公司分拆上市成功後,母公司將獲得超額的投資收益。
2000年,聯想集團實施了有史以來最大規模的戰略調整,對其核心業務進行拆分,分別成立新的「聯想集團」和「神州數碼」。2001年6月1日,神州數碼股票在香港上市。神州數碼從聯想中分拆出來具有一箭雙雕的作用。分拆不但解決了事業部層次上的激勵機制問題,而且由於神州數碼獨立上市,聯想集團、神州數碼的股權結構大大改變,公司層次上的激勵機制也得到了進一步的解決。

❹ 分包企業可以將工程再次分包給個人嗎

不可以,這個是違法的。中國《建築法》規定,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1998年頒布施行的《建築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1999年頒布施行的《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二款進一步規定:「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❺ 公司可以把簽訂的業務合同再分包給股東個人嗎

一般的公司是可以的
但是上市公司或者是在新三板、區域股權市場掛牌的公司不行
這是同業競爭、關聯交易的行為
這樣的分包行為會傷害到其他小股東的權益
需要取得小股東的同意後,方可轉包

❻ 一個公司上市後,再設立子公司,子公司能不能單獨上市

可以用分拆上市。
分拆上市指一個母公司通過將其在子公司中所擁有的股份,按比例分配給現有母公司的股東,從而在法律上和組織上將子公司的經營從母公司的經營中分離出去。分拆上市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分拆包括已上市公司或者未上市公司將部分業務從母公司獨立出來單獨上市;狹義的分拆指的是已上市公司將其部分業務或者某個子公司獨立出來,另行公開招股上市。分拆上市後,原母公司的股東雖然在持股比例和絕對持股數量上沒有任何變化,但是可以按照持股比例享有被投資企業的凈利潤分成,而且最為重要的是,子公司分拆上市成功後,母公司將獲得超額的投資收益。

2000年,聯想集團實施了有史以來最大規模的戰略調整,對其核心業務進行拆分,分別成立新的「聯想集團」和「神州數碼」。2001年6月1日,神州數碼股票在香港上市。神州數碼從聯想中分拆出來具有一箭雙雕的作用。分拆不但解決了事業部層次上的激勵機制問題,而且由於神州數碼獨立上市,聯想集團、神州數碼的股權結構大大改變,公司層次上的激勵機制也得到了進一步的解決。

❼ 上市公司再分拆業務上市對股價是好還是不好

一般觀點認為,既然可以單獨拿來上市的資產應該也是好資產。這樣弄會對原來公司的盈利能力有所削弱,是不好的。

但其實有時候,有些公司這么分拆法,獎不同業務分開來,可以有利於專業化管理,提高各個不同資產的營運效率也未嘗不是好事。

所以沒有具體的案例來說,是好還是不好比較難說。

❽ 中標公司中標後再分包多家公司賺中間大部分錢是否違法

1、發現中標人轉包或違法分包時,可要求其改正;

2、拒不改正的,可終止合同,並報請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查處;

3、監理人員和有關行政部門發現中標人違反合同約定進行轉包或違法分包的,應當要求中標人改正,或者告知招標人要求其改正;

4、對於拒不改正的,應當報請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查處。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
第六十七條:對於不具備分包條件或者不符合分包規定的,招標人有權在簽訂合同或者中標人提出分包要求時予以拒絕。發現中標人轉包或違法分包時,可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終止合同,並報請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查處。

監理人員和有關行政部門發現中標人違反合同約定進行轉包或違法分包的,應當要求中標人改正,或者告知招標人要求其改正;對於拒不改正的,應當報請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查處。

《建築法》第二十八條: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建築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進行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二款: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規定: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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