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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開股東會詐騙

發布時間:2021-06-10 23:07:43

❶ 公司有詐騙,法人代表要承擔什麼責任

公司有詐騙,法人代表要承擔的責任,主要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1、如果公司違法經營,企業法人代表不一定承擔責任。

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對單位犯罪的處罰絕大多數是採取兩罰制,也就是對單位處以罰金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自由刑或罰金和沒收財產。

在單位犯罪的情況下,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要追究兩種人的法律責任:第一是直接負責人。也就是違法行為的指使者,可以是法人代表、也可以是財務經理、財務總監。

2、如果企業法人代表本身有違法犯罪活動,會依法判刑入獄。法人作為公司的主要負責人,如果公司涉嫌詐騙的還參與其中,則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1)沒開股東會詐騙擴展閱讀: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監事享有法律和公司章程授予的參與管理、監督公司事務的職權,同時負有對公司忠實和勤勉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法定代表人有權直接代表本單位向人民法院起訴和應訴,其所進行的訴訟行為,就是本單位(或法人)的訴訟行為,直接對本單位(或法人)發生法律效力。

法定代表人與公司法人在內部關繫上也往往是勞動合同關系,故法定代表人屬於雇員范疇。故公司法人詐騙,其他股東應當承擔民事或者經濟責任,法定代表人承擔刑事責任。

❷ 法人代表在本人不知道的情況,成為了公司自然股東,現在他涉嫌詐騙刑拘了,會牽連到我么,會讓我賠償么

要承擔責任。

公司法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公司法第二十六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❸ 公司詐騙罪.股東會被判刑嗎 是根據什麼來判

判刑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及配套的司法解釋。
其行為構成了《刑法》中規定的哪一個罪名,就按照哪一個罪名判刑,具體量刑標準的依據是司法解釋。

❹ 公司涉嫌詐騙刑事案件,掛名股東會坐牢嗎

公司涉嫌詐騙罪,法定代表人及其主要責任人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侵犯對象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對象,也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

以河南省為例,詐騙罪的立案標准:

對於詐騙犯罪,我們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5000元、5萬元、50萬元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266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起點。

案例:兩男子隱瞞公司債務轉讓股權涉嫌合同詐騙犯罪被批捕

為還舊債欠新債,私自拿公司土地作抵押借款,負債累累後隱瞞債務轉讓公司。近日,江西省景德鎮市昌江區檢察院受理了一起涉嫌合同詐騙案。

犯罪嫌疑人廖敏和金江因欠了很多債務,被債主催還,四處借錢以新賬還舊賬。金江向放高利貸的陳振借400萬,遭到拒絕,陳振表示要借給「身份硬的人」才有保障。兩人於是找到江西省信用擔保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鎮分公司總經理彭某,由其向陳振借款400萬,再轉借給金江和廖敏。

借款時,二人根本沒有還款能力。兩人當時是天源陶瓷太陽能燈具有限公司股東,遂告訴彭某,他們只是需要打土地款435770元到高新區政府,用於公司辦土地證相關手續。作為招商引資的優惠政策,高新區政府會全額返回給該公司。

就這樣,廖敏與金江在未告知公司股東蘇勇的情況下,私自以天源公司土地作抵押,給彭某打欠條借得400萬。並欺騙彭某說,政府一打錢給公司,就立即還款,註明借期一個月。而事實上,高新區政府將400萬返還給公司後,兩人並未還錢給彭某,而是把錢用來還其他私人債務。

此後,廖敏與金江又私自以天源公司名義欠了200萬元,債主找到公司大股東蘇勇催帳。蘇勇怕二人瞞著他讓公司負債累累,急於賣掉公司。三人在隱瞞公司土地被抵押和各種隱形債務的情況下,與他人簽訂了天源公司股權轉讓協議。

2014年7月6日,廖敏在珠海市被抓獲歸案,並被景德鎮市公安局昌江分局刑事拘留。經調查,廖敏與金江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財物,涉嫌合同詐騙罪,由昌江區檢察院批准逮捕。

❺ 不經過股東同意私自把股權轉讓算不算詐騙

不算詐騙吧,但如果其他股東不同意,可以起訴導致你的股權轉讓無效。另外,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後的工商變更也需要提供股東會決議和其他股東放棄優先受讓權的文件,否則不予辦理的,這個過程如果你偽造文件就涉及犯罪了。

❻ 法人涉嫌詐騙,股東會受牽連嗎

你好,一般不會牽連股東賠償的。但特殊情況會適用《公司法》下述條款:
第二十條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❼ 公司沒有召開股東會,就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合法嗎

從法律上,如果設立股東會,申請破產屬於公司重大事件,應該由股東會決議才行,關鍵要看公司章程如何規定了,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才行。

❽ 請問今天突然有人自稱公證處給我打電話,讓我參加一個股東大會。但是不說對方姓名來歷,我需要前往參加嗎

首先你應該知道你是否投了什麼股沒有,你如果沒有在任何單位投股,就不可能有參加股東大會的機會,那麼這個電話也許是騙子,最好不要去,即使你有股東的身份,我相信如果要開股東大會的話,單位的領導肯定要通知你,不可能是陌生人通知你,我看你還是不要去。

❾ 股東會未通知股東是程序違法還是內容違法

司法實踐中,經常出現有限責任公司召開股東會未通知部分股東的案件。對有限責任公司召開股東會未通知全體股東是程序性違法還是內容違法,有兩種觀點:一則認為,公司在召開股東會簽未通知所以股東參加,剝奪了原告及第三人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權,公司及相關人員的行為是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濫用資本多數決的行為,屬於違反公司法規定的行為,應當認定決定無效。另一則認為,公司在召開會議之前未通知相關股東參加屬於程序不合法,依據我國《公司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即便股東會、董事會召開和表決程序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或者公司章程,並不必然導致相關決議無效,而是屬於可撤銷決議,股東可在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個人認為:公司在召開股東會會議之前未通知全體股東屬於內容違法。公司不通知股東參加股東會議,股東則無法知道會議情況,其權益受到了侵犯亦不能及時得到救濟。我國公司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根據此規定,公司召開股東會會議前對全體股東的通知是強制性義務。尤其在有限責任公司中,因其股東人數相對較少,人合性較強,所以召開股東會會議前對全體股東的通知就特別重要,而且其通知難度也相對較低。據此,若公司未履行股東會會議的通知義務則違反了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
所謂召集程序違法是指:公司已經履行了其法定的通知義務,只是在程序上未在15日之前通知全體股東,但股東在召開股東會簽已知道了公司將於何時召開股東會,並可在股東會上行使自己的權利。相對未通知而言,其只是程序上的瑕疵,可通過行使撤銷權來維護自己的權益。而公司在召開股東會議之前未通知全體股東便召開股東會議,剝奪了未參加會議的股東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權和知情權,使股東會議召開的真實性存疑。如果公司不通知小股東,大股東可串通,隨時做出股東會決議,而將決議日期記載為60日以前,則小股東根本無法行使撤銷權,大股東就可以堂而皇之地在法律的掩護下侵犯小股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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