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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雙向對賭

發布時間:2021-07-01 22:01:06

❶ 上市公司對賭完成時會怎麼操作股票

上市公司對賭完成時。按照股票市場價格買賣操作即可。

❷ 千方對賭協議對上市公司是利空還是利好

對賭協議對上市公司到底是利空還是利好,這個要根據對賭的輸贏來看,贏了就是利好,輸了就是利空。沒有對錯,總的來說應該是利好。

❸ 做空的企業是跟券商對賭還是跟上市公司對賭

做空的企業跟商券對賭、不是跟上市公司的對賭。這是操作者與投資者之間的操作手法

❹ 股票是屬於對賭還是對沖

股票是股份公司發行的所有權憑證,是股份公司為籌集資金而發行給各個股東作為持股憑證並藉以取得股息和紅利的一種有價證券。每股股票都代表股東對企業擁有一個基本單位的所有權。每支股票背後都有一家上市公司。同時,每家上市公司都會發行股票的。
對賭是指交易商將客戶的指令全部都不實際執行,客戶賺多少公司就虧多少,客戶虧多少公司就賺多少。對賭協議是投資方與融資方在達成協議時,雙方對於未來不確定情況的一種約定。如果約定的條件出現,投資方可以行使一種權利;如果約定的條件不出現,融資方則行使一種權利。所以,對賭協議實際上就是期權的一種形式。
金融學上,對沖(hedge)指特意減低另一項投資的風險的投資。它是一種在減低商業風險的同時仍然能在投資中獲利的手法。一般對沖是同時進行兩筆行情相關、方向相反、數量相當、盈虧相抵的交易。行情相關是指影響兩種商品價格行情的市場供求關系存在同一性,供求關系若發生變化,同時會影響兩種商品的價格,且價格變化的方向大體一致。方向相反指兩筆交易的買賣方向相反,這樣無論價格向什麼方向變化,總是一盈一虧。當然要做到盈虧相抵,兩筆交易的數量大小須根據各自價格變動的幅度來確定,大體做到數量相當。

❺ 如何實現對賭協議的雙贏

對賭協議最初是出現在國外的PE(Private Equity)投資並購中,在國外成熟的市場中,對賭協議應用非常廣泛,條款也非常豐富和多樣化,主要是用於保護投資人利益。在國內的PE投資並購中,對賭條款也早已不是新鮮事物,自2002年蒙牛與大摩、鼎輝、英聯三家外資戰略投資者簽訂對賭協議並成功之後,對賭一詞便在中國投資界聲名大噪。但從中國的PE投資市場來看,對賭的投資方多是國際知名的投資機構,而融資方則是以最具有融資需求的民營成長性企業為主。近年來,雖說國內資本市場對IPO各類對賭是嚴格禁止的,但在股權分置改革、定向增發、重大資產重組等領域都變相引入對賭機制。在重大資產重組並購中,尤其是股權並購中,已經全面而深入地引入了對賭機制,包括業務細節承諾、未來業績對賭、收購款項支付安排、員工股權激勵等各方面。其中,對於擬注入上市公司的標的資產承諾業績進行對賭是最常見的協議安排,如未達到目標時的股份追送、差額補足、一元回購等。在PE並購中,行業人士對於對賭協議頗多詬病,國內PE並購對賭失敗的案例也是屢見不鮮,據不完全統計,對賭協議成功的比例僅為23%。而國內重大資產重組並購中運用對賭機制近年來卻大行其道,並且不斷創新,對賭方式也日趨復雜化。對賭協議其究竟有什麼含義,在不同環境下的適用會帶來怎樣不同的效果?

對賭一詞的英文相對應的名稱為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直譯過來的意思是估值調整機制,指投資方(或收購方)和融資方(出讓方)為保證各自利益而做出的一系列金融條款安排,與期權等傳統金融工具套期保值功能相類似。對賭實際上是一種財務工具,是一種附條件的價值評估方式。其主要內容是:如果約定的條件出現,則投資方可行使一種估值調整的權利,用以補償高估企業價值的損失,如果約定的條件沒有實現,則融資方行使另一種權利,用以補償企業價值被低估的損失。而這樣一種估值調整機制在中國被翻譯為非常形象的「對賭」一詞,對賭協議實際上是一個高度專業化的東西,其本質是交易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一個標的指標,包括凈利潤值、利潤增速、能否上市、股價等,根據不同的指標,設立不同的對賭條件。對賭產生的最主要原因是投資方和融資方的信息不對等以及對企業未來盈利能力的不確定性,融資方經營企業,對企業的實際情況最為了解,而投資方只能通過外部中介機構進行盡職調查來對企業進行相對淺顯的了解。投資方為了保證自己的利益,往往要求在投資協議中加入對賭條款。同時,簽訂對賭還有另外一個非常重要的價值,就是激勵作用。

❻ 上市公司並購 還需要什麼政策支持

在原來的圈錢市場和套現市場基礎上慢慢延伸出一個並購市場來。 經營公司好比長途跋涉,在A股上市相當於得到了一匹好馬。但過去的資本市場上看到馬之後的第一反應是寵物收集(持續圈錢),殺馬吃肉(套現離場),很少用他來當坐騎(並購杠桿)。從2011年期,寵物收集和殺馬吃肉的事情還有人干,但策馬賓士的事情漸成風潮了。 為什麼在這個時點並購大潮就不可阻擋的出現?是因為現在A股的環境、政策、工具更加支持並購,以下羅列十個重大改變。 到底2011年以後出現了什麼? 首先,對公司用DCF估值法居功至偉,沒有這個方法和市場比較法,就只能用凈資產重置法,甚至更加悲催的注冊資本法,沒有人會把公司賣掉。 第二,商譽不攤銷緊隨其後,財務制度這個與歐美接軌的改革在新世紀前幾年出現時,很多人都沒有意識到這是並購的一個重要的基石(公允價值是另一個基石)。 第三,證監會對市場化定價的開放態度和支持措施。 第四,對賭條款中的雙向對賭設計。 第五,業績承諾,業績預測和靈活的補償安排。 第六,平行審查的理念,違規檢查和交易核准可以並行,大大地節省了審核時間。 第七,無關放行(當年並購消息一走露,並購就徹底告吹。相當於新婚小兩口洞房被艷照,不去抓偷拍者,反而把結婚證撕了。後來改成泄露與雙方無關,並購就放行)。 第八,市值管理理念。行業內逐漸認識到市值是並購的基礎。甚至有人開始談論商譽管理。 第九,在一些特定的行業出現了一批願意探索的上市公司(所謂Gamma板塊)。 第十,財務顧問(或者投資銀行)在原來的IPO券商基礎上分化出來。現在圍在並購的上市公司周圍有八個合作夥伴:投行,律所,財經公關,專業審計小組,券商,評估,過橋或夾層基金,銀行。 短期內並購市場上還需要什麼支持手段?特別是哪些監管方面的支持?目前可以列出以下十個方面的建議。 期望的改進之一:三個月禁令。並購停牌時,上市公司被要求承諾,如果交易失敗,三個月不再策劃並購。實際上有些失敗,不是上市公司停牌詐胡炒股價,而是談判的不幸結果。三個月的禁令應該有條件放開,至少可以申請豁免。 期望的改進之二:平行審批。雖然沒有明文禁止,實務上發新股或重大重組只能一單一單申報,上市公司無法平行申報多個無關並購案,只能順序等待,或者強行包裝成相關收購。 期望的改進之三:發股的小單免審。審批雖已加快,但是大小並購都審不一定都必要。比如標的估值小於公司市值的百分之二;比如年度累計非審批並購估值小於年度平均市值的百分之五。可以設計簡易審批或豁免審批,給股東大會一個自決權。 期望的改進之四:股東查詢頻率和內容。並購本質上是市值PK估值,對市值管理來說,每月只能查詢前五十名流通股東不利於及時維護股東關系。比較足夠的信息是每周提供前一百名流通股股東名單,和前一百名機構股東名單及其聯系人。 期望的改進之五:對賭的股票支付或認股權證支付。A股的並購現在已允許業績對賭,也允許並購標的賭贏(最早為保護小股東權益只能輸不能贏)並用現金支付。如果能用認股權證支付,將會大大減輕上市公司的現金流壓力。 期望的改進之六:配套融資的限額和用途。配套融資是創業板不開放再融資的變通解決辦法。上限定在25%只是個經驗估計,突破此限就要跨部門審核,配套融資只限本標的使用也過於嚴格。一旦再融資放開,此條規定就沒有意義了。 期望的改進之七:對賭之外的互賭。在打包並購中,不同實體共同與上市公司對賭,但如果他們在三年對賭期內增長速度不一致,獎勤罰懶的思路自然會引起互賭(互相補償股份)。現有政策不支持股份保留(懸空)再分配,也不支持認股權證方式的調整,導致未來打包實體間的不公平感受。 期望的改進之八:外籍人士股權。當並購標的原有股東不是中國公民或機構時,按現有政策,用股票支付就成了並購中巨大的障礙。如果能參照IPO的政策,允許外籍人士或外國機構持有股權,那些有海外背景的PE投資的公司就會成為並購標的。 期望的改進之九:一次審批兩次發行。目前並購時如果一次性收購標的公司的百分之百,會產生大規模商譽,將來處理商譽時難度加大。如果能一次審批,兩次發行,第一次並購51%,半年後再並購49%,幾乎可以減少一半商譽。 期望的改進之十:資產包融合和調整。每次並購產生的商譽都對應著一個特定資產包,隨著並購後期的整合,上市公司和並購實體的交叉,以及各並購實體之間的協同,資產包的融合和交換變成常態。會計規則和評估方法應該適應這種變化,對新的資產包計算商譽,而不是妨礙被並購實體的整合。 (來源:雪球話題) 關鍵字: 並購

❼ 股票是莊家和散戶對賭,上市公司如何得到錢

上市公司就是通過發行股票,增發股票,減持股份就能得到很多錢。

❽ 上市公司凈利潤對賭是什麼意思

業績對賭指的是如果公司能夠實現三年約定的利潤,那麼就不需要回購定增3000萬的股票。如果達不到約定的利潤,新三板公司需要根據約定全額(3000萬+溢價)回購公司股票。無論上市與否,都需要根據定增後的佔有的股權分配利潤!公司上市與否不僅跟自身有關系,還要跟IPO審核速度有關系,一般公司能夠實現約定的利潤,投資者基本上很滿意了,而且只要能保持一定的財務優勢,上市是早晚的事情。

❾ 擬上市企業對賭失敗之後,企業怎麼辦

看完對賭協議的那個報道,有以下幾個粗鄙的法律意見供參考:1. 對賭協議的簽署方應該是原股東與機構投資者,不能是投資者與被投公司。原因在於:個人之間意思自治,只要不違背法律,均有效,對賭協議只在股東之間執行的話,不會直接影響到公司的利益,無非就是原股東採用股權或者現金補償後來的投資者。但如果是簽署方是被投公司的話,那麼首先根據公司法的資本維持原則,股東不得輕易抽回出資,如果還規定了完不成一定的收益的話,就要回購股份,或者退資的話,就違反了作為股東有權收益,既要承擔相應經營風險的義務。新投資者權利義務大大不對等,沒有公司法上的股東的特徵,被判定為借貸關系是合法合理的。2. 對賭協議關於業績的約定應該明確假設好前提條件,比如行業沒有大變化,沒有發生不可抗力等。文字要盡量的:「軟」不能過硬,使得訴訟時候解釋的空間大一些。這樣坐下了談的空間就更大了。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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