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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塔吊倒塌中交集團

發布時間:2021-07-02 22:23:56

『壹』 珠江大廈門口今天塔機倒塌事故如何

從廣州市住建委官網獲悉,《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於吸取海珠「7·22」事故教訓立即開展全市建設施工安全生產專項檢查的緊急通知》(以下簡稱「《緊急通知》」)公布。 廣州市住建委以海珠「7·22」事故為教訓,決定在全市立即開展建設施工安全生產專項檢查。其中,《緊急通知》提出,廣州所有在建項目立即停工。 情況通報:2017年7月22日18時30分許,海珠區振興大街16號中交集團南方總部基地B區項目發生一起塔吊傾斜倒塌事故,經初步核查,事故造成7人死亡,2人受傷,目前傷者傷情穩定,無生命危險。 涉事相關人員已控制。事故發生後,廣州市、海珠區領導立即趕赴現場組織救援及善後處置工作,目前事故原因在進一步調查中。發展決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為代價,安全生產是不可逾越的紅線。

『貳』 在建樓盤塔吊倒塌致兩人死亡,開發商會同意退房嗎

這個不能成為退房的理由,開發商是不會同意退房的。

『叄』 工人飲酒後作業致塔吊坍塌造成7死2傷的處理結果如何

5月15日,省安監局發布關於「7·22」廣州海珠區塔吊坍塌較大事故的調查認定通報,認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部分頂升工人違規飲酒後作業而發生的一起較大生產安全事故,對7名涉嫌犯罪人員進行逮捕,26人進行問責。

調查認定這是一起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認定事故塔吊安裝頂升單位北京正和工程裝備服務股份公司、事故塔吊承租使用單位中交四航局總承包分公司、工程監理方珠江監理公司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認定中交四航局、中建三局、廈門威格斯公司、馬尼托瓦克公司等涉事企業不認真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事故預防措施缺失;認定行業主管部門及屬地政府安全生產監管不力。

責任追究共對55名事故責任人和8家涉事企業提出處理意見:一是檢察機關批准對7名涉嫌犯罪的人員(5名企業人員、2名公職人員)實施逮捕;二是對26人(9名企業人員、17名公職人員)給予黨紀、政務處分或其他問責處理;三是由企業對15名企業人員根據內部管理規定處理;四是對3家事故企業和7名企業人員給予行政處罰;五是對5家涉事企業作出處理。

省安監局指出,事故暴露出頂升施工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安全風險意識淡薄、從業人員違規作業等一系列突出問題,教訓極為深刻。各建築施工企業要認真吸取廣州海珠「7·22」塔吊坍塌較大事故教訓,嚴格對建築起重機械的安裝、頂升、拆卸等作業安全管理,嚴把專項施工方案編制關、交底關、實施關及驗收關,加強施工現場隱患排查治理,強化重點工序和關鍵部位的風險排查管控,有效防範和堅決遏制建築起重機械較大及以上事故的發生。

本文來源:南方都市報

『肆』 引發塔吊倒塌事故常見原因有那些

業內專家認為,塔吊的安裝、頂升和拆卸這三個環節是最容易發生事故,只有把這三個環節的相關管理和技術把好關才能把塔吊倒塌的風險控制到最小。
第一:塔吊的裝拆方案是要嚴格按照經過審批的方案進行操作,其中哪一個壞節出現差錯、沒有嚴格按照方案進行操作,都有可能導致事故發生。
第二:塔吊安裝隊伍的素質問題也是塔吊事故時有發生的重要原因。參與塔吊的安裝、頂升、拆卸需要由專業資質的裝拆隊伍以及工作中的經驗和合作默契來完成。目前很多塔吊安裝隊伍中成員魚目混珠、良莠不齊,塔吊的安裝人員也不都是持證上崗,常常是兩三個老師傅帶領幾個操作工就組成一個安裝隊伍……這一切都容易給塔吊的安裝使用帶來了安全隱患。
第三:塔吊的多頭管理業給塔吊的安裝使用帶來安全隱患。近年來,塔吊的擁有者、使用者、操作者出現了多元化趨勢。塔吊的擁有者與使用者分離,安裝者與擁有者、使用者分離,操作者與擁有者、使用者分離、各種方式並存且只以當前利益為導向,對塔吊的養護和管理嚴重脫節,導致安全隱患產生。
第四:行業的集中度低,進入門檻低,有技術實力的租賃企業少,原來很多國有的大型建築施工企業也不再保留完整的塔吊安裝隊伍和管理機構,而是採取到市場上租賃,雇專業的安裝隊伍方式來使用塔吊。因此導致行業內設備不停的用,專人人才的技能卻無人去培訓提升的局面。
綜上所屬,是塔吊倒塌事故頻頻發生的原因,要降低塔吊倒塌的事故率,則需要從根本上去解決這個問題才行,也就是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提升設備使用者、管理者的安全素質,說到底,就是提高素質,才能增強塔吊的安全體質!

『伍』 廣東珠江建築工程塔吊倒塌事故,導致廣東全省聽工,現在廣東汕頭建築工程開工了嗎

建築法中的開工日期的含義是:根據國家計劃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開工日期是指建設項目或單項工程設計文件中規定的永久性工程計劃開始施工的時間,以永久性工程正式破土開槽開始施工的時間為准,在此以前的准備工作,如地質勘探、平整場地、拆除舊有建築物、臨時建築、施工用臨時道路、水、電等工程都不算正式開工。一直以來,業界有許多人對於「開工日期」都有著錯誤的理解。一方面是由於對工程合同的熟悉程度不夠,另一方面也是由於國內在開工問題上的程序相對復雜。當然,開工日期本身也有多種性質:具有法律意義的開工日期和實際開工日期。具有法律意義的開工日期實際上就是根據工程合同定義或生成的開工日;而實際開工日期地指向承包商根據他的進度計劃而設定的開工日。通常,實際開工日在承包商實際佔有工程現場之後。實際上在合同角度看,開工日期有兩個意義:一個是承包商正式、全面履行合同的起始日期,自此日期起合同雙方活動受合同約束。另外一個就是工期的起算時間,雖然對合同雙方竣工日期更為重要,但是工期作為合同履行時間仍然從很多方面制約雙方利益。對於開工日期的誤解主要有下面幾個:建設工程開工許可證註明的日期,這個錯誤是很明顯的但是還是有很多人有這樣的誤解。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是建設工程開工的法律憑證。取得了施工許可證,表明該建設工程的前期准備工作已經完成,具備開工條件,並享有開工的權利。即,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是合法開工的憑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註明的日期即具有指明證書頒發日的作用,沒有確立開工日期的作用。批準的開工申請書/進度計劃聲明的開工日期這實際上就是實際開工日期。的誤解就是將此日期與合同定義的開工日期相混淆。開工日的是承包商在工程現場經過籌備和計劃實際工程施工的日期,其中有兩個先決條件:承包商實際佔有工程現場,並取得管理權;承包商准備工作完成(諸如施工設備到場等等)。由總監/工程師頒發的開工令日期,這個誤解普遍存在於業界,很多人認為「監理方發布開工令是工程正式開工、合同正式實施的標志。」這個觀點的錯誤在於:漠視承包商的施工准備工作。總監/工程師頒發開工令是承包商提交開工申請後的批復,是施工准備完成後才能通過的動工申請。而施工准備也是履行合同義務的一部分。如果以開工令日期作為「合同正式實施的標志」,那麼承包商的施工准備工作就不受合同保護;取得工程現場佔有權和使用權的承包商也不受合同約束。開工日期的定義FIDIC對「開工日期」的定義為:承包商收到「中標函」後42天內,或者工程師提前7天向承包商發出開工通知的日期,當中較早的一個。通常情況下,盡早開工對於合同雙方均有利,因此FIDIC採用了「當中較早的一個」這一表述。同時應注意「或者工程師提前7天向承包商發出開工通知的日期」這一表述,但是應注意這里的開工通知不是總監/工程師頒發的開工令。這里的開工通知內容FIDIC有規定:「我們在此通知,根據合同條件第XXX款,開工日期應為。。。。。」由此可以看出,FIDIC的開工通知明確的是合同開工日期,總監/工程師頒發的開工令則是明確的實際開工日。NEC合同對於開工日期的處理則更為靈活:開工:承包商從第一個工程現場佔有日起開始施工作業,並應在竣工日或竣工日前竣工。承包商的工程進度計劃應提交項目經理認可,並表明:開工日、現場佔有日和竣工日。。。。。這也體現了另一種對於開工日期的的處理方式,即第一個工程現場佔有日作為雙方合同正式實施日期。而對於開工日即實際動工的日期,承包商有權做出自己的計劃並根據工程師的批准實施;而工程師也有權審核或制定動工日期。它表明實際動工的日期是需要雙方確認具備實際開工的所有前提條件。

『陸』 廣州住建委怎樣回應塔吊倒塌事故

從廣州市住建委官網獲悉,《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於吸取海珠「7·22」事故教訓立即開展全市建設施工安全生產專項檢查的緊急通知》(以下簡稱「《緊急通知》」)公布。

涉事相關人員已控制。事故發生後,廣州市、海珠區領導立即趕赴現場組織救援及善後處置工作,目前事故原因在進一步調查中。

發展決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為代價,安全生產是不可逾越的紅線。

『柒』 塔吊倒塌造成安全事故建設單位,施工承包單位,監理單位,塔吊安裝單位或者塔吊出租單位怎麼分清事故責任

  1. 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施工單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前,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也可以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使用承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 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出租單位和安裝單位共同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據此,以承租塔吊倒塌造成安全事故為例,就要查以上四家的責任,分責制。一般沒建設單位什麼事,若總承包資質有問題,那就要查到建設單位頭上。

  2. 法律書上說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它設施」是指該建築物的結構組成,而塔吊不是該建築物的組成,所以塔吊倒塌就要找真正的責任人。

    一級建造師學習中,以上個人理解!

『捌』 廣州海珠發生一起塔吊傾斜倒塌事故有最新消息了嗎

2017年7月22日18時30分許,海珠區振興大街16號中交集團南方總部基地B區項目發生一起塔吊傾斜倒塌事故,經初步核查,事故造成7人死亡,2人受傷,目前傷者傷情穩定,無生命危險。

目前所有傷者都已經送醫院進行救治,事故直接責任人已被控制,具體事故原因調查、善後處置工作正在有序進行中。

塔機倒塌事故預防措施

一.加強塔機的安拆和拆卸管理

認真辦理拆裝申報手續。塔機拆裝前,使用單位應按規定向政府有著主管部門進行申報,提供規定的申報資料,經政府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後方可進行拆裝。

二.加強塔吊的使用管理

使用管理是設備管理的重要環節,是保證在在用機械設備始終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態,確保設備安全運行的關鍵。

三.加強對塔機產品的采購管理,嚴防偽劣塔機進入施工企業和施工現場

通過加強塔機的采購環節的管理,從源頭上杜絕質量低劣設備進入施工企業和施工現場,確保員工生命財產安全與健康,避免造成不良後果和損失。

四.加強對塔機操作、指揮和管理人員的教育培訓

教育培訓是設備管理的重要基礎工作,是保證塔機使用、拆裝及管理安全的最基礎的措施及治本措施。由於目前市場經濟條件下建築企業用工形式的多樣化,特別農民工和勞務工的大量涌現,其技術素質和安全技能參差不齊,普遍偏低,因此,教育培訓的矛盾就顯得更為突出,且更為緊迫。

『玖』 在建工地發生塔吊倒塌事故,事件的責任該有誰來承擔

在建工地發生塔吊倒塌事故,這類事故可以說是多到數不過來。因為我國房地產事業的不斷發展,於是我國就有很多在建的房屋,在建設期間一些工地就會發生塔吊倒塌事故。這些事故可大可小,有的造成了人員傷亡,有的則沒有。但是為什麼在已經有過前車之鑒事例之後,這種事故還是會層出不窮的出現。究竟是塔吊負載太重,還是工地負責人應該擔負起這個責任呢?對於這件事情應該加大防範的力度,杜絕事件的再次發生。

所以說這是我們都不願意看見的場面,這就是在提醒我們要加強對於這一方面的防控。既不能再出現塔吊坍塌的事故,不能出現人員的傷亡,同時也要合理的安排工作的計劃和時間。給工人分配合理的工作量,這樣才會減少這類事情的持續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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