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是大股東如何要回公司印章
可以通過法律渠道,驗明正身,最好是咨詢一些法律人士,他已經侵犯到你的權利了
2. 我是公司發起人,大股東,法人,這樣公司的經營權歸誰
公司的經營權屬於公司股東,經營方針通過股東會決議通過,經營計劃可以通過董事會決議。
根據《公司法》第三十七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第四十六條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多數的公司股東都委託職業經理人來行使經營權。
根據《公司法》第四十六條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3. 大股東有沒有權利更換或者收回小股東的權力和投資就是有沒有權力踢
這個沒有,需經股東會表決程序。如果大股東侵害小股東權益,小股東是可以向法院起訴維權的
4. 關於公司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或合一的問題,詳細有加分
對公司企業中資產的所有權與經營權的關系,我們應該注意的問題應該是:到底一個企業的具體經營行為只是這種所有權的一個具體的體現方式和延伸方式呢?還是與這種所有權無關的獨立的經營行為?比如,企業老闆將他的企業交給某經營人(或經理團隊)負責具體的運作,包括企業的經營方向、企業產品的定價權、人事任免權等等。按通常看法,這就是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的情況。但是嚴格說來,這還不能證明這兩個權利是分離的,因為企業老闆將企業交給經理人具體經營管理,既可以認為是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也可以認為是企業老闆執行他的所有權的一種體現方式。企業老闆既可以通過自己經營管理自己的企業而體現他對企業的所有權,也可以委託他信任的人來具體執行這種經營權,並且他的委託方式與時間長短完全由他自己決定。這種委託經營就很難說是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更合理適當的看法應該是所有權在經營權上面的適當延伸與體現方式,而不是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
我們知道,經營最成功的新加坡淡馬錫公司,都被人們看成是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的成功的典型範例。公司的所有權是新加坡政府的,但它的經營權完全屬於淡馬錫公司自己,通過一系列的制度設計,加上新加坡非常廉潔的政治社會條件和政府體制,使其政府完全放心淡馬錫公司管理團隊的經營管理,政府作為公司所有者,只需要看到公司資產的保值增殖,看到它能夠為政府與國家創造利益,公司的其它事務它可以一概不管。
但是在這里看來,淡馬錫公司的事例仍然沒有充分證明了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因為,對於淡馬錫經營管理團隊的經營管理權,我們也可以看作是作為公司所有人新加坡政府委託的結果,是這種所有權的延伸的結果,它並沒有構成與所有權的分離。那麼,如何證明一個企業的所有權與經營權是分離的?或者說,如何證明一個企業的所有權與經營權是否分離?
我們可以這樣證明:在企業的所有人與經理人不是同一個人的時候,如果所有人發現經理人以任何方式貪污盜竊屬於所有人的資產,或者經營失誤導致資產損失,此時,所有人有權整頓企業運行程序,有權撤換與懲辦經理人,有權收回企業運作的一切權力。如果所有人能夠這樣做,就說明所有權與經營權並不分離,原先在經理手中的經營權,實際上只是企業所有權的一種延伸,一種體現方式,這種體現方式與所有人自行經營管理有所不同,但並未構成所有權與經營權的的分離。相反,如果所有人發現自己的資產被經理層竊取,或者因經營決策失誤而遭受損失,但卻無權整頓,甚至無權過問,那麼就真正證明了所有權與經營權是分離的。我們仍然拿新加坡淡馬錫來說,如果公司經營得合新加坡政府的意,政府當然不需要干預它的經營事務了。但如果它有朝一日經營境況日益衰退,並且發現經理層大肆貪污公司資產,顯然,新加坡政府不出手干預公司的具體工作事務,不對公司進行整頓,就不正常了。此時,就證明了淡馬錫公司所實行的並不是所謂的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而是所有權的授權委託經營方式。實際上,所有權人有權委任自己企業的經營權人這一點,就已經證明所有權與經營權是不分離的,因為當所有權人委任一個人作為他的企業的經營權人時,就已經意味著所有權人同意和信任經營權人的經營理念與經營方式了。當一個煙草企業的老闆去找一個經營人來具體經營自己的企業時,他就已經事先預設了他的企業的經營方向甚至經營方式了,他不可能贊同經營人將企業改為經營海洛因毒品的生意,除非他本人想往這方面發展。當然,作為以賺錢為目的的企業所有人,他會容許自己的經營者從事風險小又可以賺錢更多的任何資本運營,他會在這個前提下容許經營人調動自己的資本進出某個行業。但他同時有權終止自己的經營人的任何行為。
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更多地出現在現在的中國,因為,對於中國的號稱為"公有制"的國有企業來說,它的最終所有人是"人民",但人民對這些國有企業做得好壞基本上無權過問,在國有經濟領域出現嚴重貪污腐敗,竊取人民資產的行為,人民也無權過問,更無權整頓國有經濟領域的具體事務,調整國有企業的"法定人"。這種情況,才真正體現了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在此,所有權可以仍有資產分紅的權利,但資產是否盈利,並不是所有權人可以決定的,如果經營者玩花招內部竊取這些資產而使所有權人無利可分,那所有權人也無辦法可施。上市公司可以說是一半的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它既不完全是所有權與經營權合一,也不完全是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因為上市公司仍然由它的最大股東去具體經營,而對於小股東,他們所面臨的就是完全的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的局面,因為他們那一點點產權構不成對公司具體事務的過問,他們還沒有資格擁有這個權利。又如作為吸納公眾存款而生存的銀行,它的存款余額的所有權可以說是社會公眾的,但公眾作為這些存款余額的所有權人,並沒有任何資格干預銀行的任何經營活動,沒有任何資格過問他們的這些存款的使用情況。這是典型的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的情況。
總之,所有權與經營權是否分離的證明辦法是:看所有權是否有權在它認為必要的時候對經營權進行全方面的干預。如果能,則說明所有權與經營權是不分離的,相反,則說明這兩個權是分離的。
5. 股份制公司一方股東如何保住經營權
1、股份制公司經營權和所有權是分離的。
2、經營權屬於總經理的職責范圍,而總經理的任免由董事會決定。
3、董事會是由股東大會選舉的董事組成。能控制董事會就可以決定由誰來當總經理。
6. 如果公司法人欠債逃跑了,其他股東如何繼續行使經營權
如果是因個人債務問題法定代表人失蹤,可以通過招開股東大會變更法定代表人;如果是因法定代表人個人原因對公司財產造成損失應報警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四十四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三條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二條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
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後,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7. 請問有權收回企業的經營權嗎
是公司嗎?股東是誰,這些都是問題.但有一點是可以肯定的,如果能夠證明這個企業是你們倆的投資.企業財產應該屬於你們的夫妻共同財產.你在離婚時可以主張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公司的股東是夫妻雙方,可以主張進行分割.
可以,如有什麼麻煩。
8. 控股股東如何奪回公司控制權及變更法定代表人
我先說一下給你的建議,1.有限責任公司不存在股份,你所謂的股份是股權。只有變成股份有限公司,股權才是股份。2.盡可能召開公司股東會 3.除了你那55%的股權你還能爭取到多少股權的支持?如果你能掌握到67%的股權,那麼你就可以做出任何你想做的決定,公司67%的股權也就是公司2/3股權意味你具有公司的絕對控制權,而不是55%所謂的相對控制權。4。你盡可能的拿到絕對控制權,他參不參加會議隨他去,然後你在股東會上就可以罷免他,拿回印章,如果不聽,公司可以重新刻一個新的章去相關部門備案,寫公司章程修正案,廢除他的董事長、法定代表人,然後去相關部門備案,就齊活了,當然股東大會通過後他不交出了也可以去法院告他。但是別忘了罷免他的同時選一個你信得過的人,或者你自己。(另外你公司公司章程中有沒有註明重大決定是要通過多少股權比例?如果沒有,公司法規定公司重大決定要通過2/3表決權的,也就是所謂的絕對控制權)
那你公司章程如果沒有規定2/3的表決權,那規定了多少?如果沒有規定,那就按照公司法規定的2/3的表決權。
在你公司出現這種情況,是很難辦的一種情況,你公司的問題不是只解決誰是董事長,誰是法定代表人,這是層面的東西,最重要的是公司的經營和發展,如果說你就是想把董事長還掉,法定代表人換掉,當你要在公司做出重大決定的時候他依然會牽制你,你就沒辦法增資或者股改或者結構調整,經營變更。。。。
你要奪回公司的控制權就必須拿到67%的股權,你現在最好的辦法就是回去看公司章程,看他是選舉的還是連續連任的,任期多長等等,就等他任期到期後再選舉,那時你就可以搶回來了
9. 公司大股東如何重新獲得公司經營權
收取股份,,,把市面上的當股份是51%時就可以啦
10. 公司法人和大股東有權收回經營權嗎
這要看有無關於經營權的合同約定,如果沒有,經營權就是水中浮萍,非常不穩當,隨時可以被拿走。如果有合同約定,就應當按照合同約定辦理,強行收回經營權,可以到法院起訴維護自己的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