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持有10%的股份與提成總銷售的10%有什麼不一樣的謝謝
二者是根本不同的.持有百分之十的股份,表示你在某股份公司的全部入股資金中,佔有百分之十的份額.這里說的投資.而提成總銷售的百分之十,是指按銷售總額的百分之十提取,一般以年為單位提.銷售收入是毛收入,不是利潤.
『貳』 公司法102條的連續九十日是什麼意思
第一百零二條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釋義】 本條是對股東大會會議召集人和主持人的規定。 公司法102條是為了保護中長期股東的利益,所以就有連續90日的時間規定。另外,也是為了防止一些小股東、短期股東濫用自己的權利。因此,連續90日就是90天內一直持有該股份,或者90日以上。
參考資料:
股東大會會議的召開應當遵守法定程序,確定會議的召集人和主持人,這是會議能夠正常召開並有序進行的重要保證。
股東大會會議的召集人包括:
(1)董事會。董事會是由股東選舉產生的董事組成的公司經營決策機構,最了解公司的情況,是股東大會會議最適合的召集人,除特殊情況外,董事會為股東大會會議的法定召集人。同時,董事對公司負有注意及忠實義務,應當根據法律和章程的規定,通過董事會決議及時召集股東大會會議。對於股東大會年會,董事會應當在章程規定的時間、按照本法規定的程序召集。在出現本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的情形,應當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時,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並保證在2個月內召開。
(2)監事會。監事會在以下兩種情形下可以召集股東大會:一是在章程規定的期限內董事會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年會的義務時;二是在出現本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的情形,董事會在2個月內未召開股東大會時。
(3)符合條件的股東。股東是公司的出資者和公司財產的最終所有者,在股東大會會議不能正常召開的情況下,應當賦予股東召集股東大會會議的權力以維護其合法權益。同時,由於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人數較多、股權分散,如果賦予每一股東此項權力而不給予必要的限制,可能影響公司的正常經營,甚至導致公司組織機構和運營的混亂。因此,本條對股東召集股東大會會議的權力做了以下限制:一是持股數額的限制,必須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二是持股時間的限制,必須連續持股90日以上:三是程序限制,必須是在出現應當召開股東大會的情形,而董事會、監事會均不履行其召集股東大會會議的義務時,上述股東才能自行召集。
股東大會會議的主持人包括:
(1)在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時,董事長為主持人;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2)在監事會召集股東大會會議時,監事會為主持人。
(3)在連續9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自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時,召集會議的股東為主持人;股東為數人時,該數人為共同主持人或者推舉其中一人履行主持人職責。
『叄』 公司法上「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合計持有」是什麼意思
以連續九十日單獨或合計持有10%舉例:
股東在第0到第90天一直持有10%的股份,這個是連續九十日單獨持有10%的股份;
股東在第0到第90天一直持有2%的股份,在第10到第100天一直持有8%的股份,站在第100天看,該股東是連續九十日合計持有10%的股份。
『肆』 減持新規對哪些人有影響
根據新的減持規定,大股東、持有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前發行股份的股東每年可以通過集中競價減持4%股權(每3個月1%),通過大宗交易可以減持8%(每90日不超過2%),全年可以通過兩種減持方式減持總股本的12%股份。非公開發行股份獲得的股票的股東(包括定增、並購重組)在鎖定期滿12月後每年可以通過集中競價最多可減持4%股權(每3個月1%),通過大宗交易可以減持8%的股權,全年最大可減持總股本12%的股權);若持股比例剛好大於8%一點點,通過大宗交易可以減持8%的股權,則剩餘部分通過集中競價減持比例50%,另外50%只能第3年減持了。
看看市場反應,逐一解讀:
1.持有特定股份的股東,無論其持股比例,在任意連續90日內,通過競價交易減持的解禁限售股不得超過總股本的1%!
這個1%的規定沒確定沒有變,但是從大股東,變成了特定股東:可以理解為除散戶外的所有股東,包括IPO前的股東及定增入股的股東!
打個比方,你持股4.99%,按之前的規定算是小股東,可以一下子清倉減持,現在是90天內只准賣1%!
2.通過大宗交易方式減持股份,在連續90個自然日內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2%,且受讓方在受讓後6個月內不得轉讓!
之前大宗交易就是個大漏洞,所有的清倉式減持,都是通過大宗交易出掉的!現在最多隻能減持2%,且接盤方必須鎖倉6個月,這風險太大了,估計沒多少機構還願意接這個盤的!
也就是說,3個月之內,大股東最多隻能減持3%的股份,其中大宗交易的2%接盤方要鎖倉半年,所以市場承受的拋壓也就是1%!
3.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減持股份導致喪失大股東身份的,出讓方、受讓方應當在6個月內繼續遵守減持比例和信息披露的要求!董監高辭職的,仍須按原定任期遵守股份轉讓的限制性規定等等。
這個漏洞堵的也好,避免通過野路子玩清倉式減持的!
比如董監高,以前辭職半年之後就可以清倉了,現在每年最多減持持股的25%!
4.減持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的在解禁後12個月內不得超過其持股量的50%。
這個才是大招,是最大的利好!
最主要受益的還是去年6月之後定增的公司,本來馬上就解禁,可以全清掉,這一搞就只能賣一半了!
去年全年定增規模高達1.7萬億,其中大股東參與的鎖定3年,今年不用考慮;機構只鎖1年,馬上就解禁了;再加上前幾年定增、馬上解禁的大股東,今年的解禁規模高達一萬多億!新規12個月內只能賣一半,相當於接近萬億的解禁籌碼不讓賣了!(具體數據等待專業機構來統計)
5.協議轉讓中單個受讓方受讓股份的比例不得低於總股本的5%
這個之前也是漏洞,持股5%以下就不算大股東了,可以隨便賣,算是變相減持的一條路,這個漏洞也被堵上了!
6.細化披露要求:在減持實施的15日前公告減持計劃,披露減持股份的數量、來源、原因、時間區間、價格區間等信息;在減持時間或數量過半時,公告減持進展;在減持實施完畢後,公告減持結果。
提前15天公告,這個規定之前就有,這次是多了一個事中公告,即時間或數量過半時的公告,用處不大,但散戶多知道一些信息,還是有好處的!
7.所有符合《實施細則》相關規定的市場主體,即《實施細則》發布日起,持股5%以上股東和控股股東、持有特定股份的股東以及上市公司董監高,均應遵守細則的減持規定。
這個才是狠招,周五放消息出來,周六直接關門打狗,還沒跑的大股東、小股東、機構們,節後想跑也跑不了啦!
三種減持方式新老對比
我們先來看下幾種減持方式的新老對比:
01
1、協議轉讓
舊規:
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減持股份並導致股份出讓方不再具有上市公司大股東身份的,股份出讓方、受讓方應當在減持後六個月內繼續遵守:
1.上市公司大股東計劃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應當在首次賣出的15 個交易日前預先披露減持計劃。
2.上市公司大股東減持計劃的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於:擬減持股份的數量、來源、減持時間、方式、價格區間、減持原因。
3.上市公司大股東在三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一。
新規新增內容:
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減持股份並導致股份出讓方不再具有上市公司大股東身份的,股份出讓方、受讓方應當在減持後6 個月內繼續遵守:
1.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計劃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應當在首次賣出的15 個交易日前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預先披露減持計劃,由證券交易所予以備案。
2.上市公司大股東在3 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
股東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減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發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份,股份出讓方、受讓方應當在減持後6 個月內繼續遵守:
1.股東通過證券交易所減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發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份,應當符合前款規定的比例限制。
022、大宗交易
舊規:無
新規:上市公司大股東通過大宗交易方式減持股份,或者股東通過大宗交易方式減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發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份,股份出讓方、受讓方應當遵守證券交易所關於減持數量、持有時間等規定。
033、集中競價
舊規:上市公司大股東計劃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應當在首次賣出的15 個交易日前預先披露減持計劃。
上市公司大股東在三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一。
新規:上市公司大股東在3 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
股東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發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份,應當符合前款規定的比例限制。
股東持有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份,在股份限售期屆滿後12 個月內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的數量,還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比例限制。
適用前三款規定時,上市公司大股東與其一致行動人所持有的股份應當合並計算。
我們看一下交易所出的細則:
1、覆蓋對象
以前對上市公司董監高有所規定,現在擴大到了IPO前持有公司股份的股東,以及通過非公開發行(定增)持有股份的股東
2、集中競價
大股東減持或者特定股東減持,採取集中競價交易方式的,在任意連續90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持有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的股東,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該部分股份的,除遵守前款規定外,自股份解除限售之日起12個月內,減持數量不得超過其持有該次非公開發行股份數量的50%。
3、協議轉讓
大股東減持或者特定股東減持,採取協議轉讓方式的,單個受讓方的受讓比例不得低於公司股份總數的5%
4、大宗交易
大股東減持或者特定股東減持,採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連續90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2%。大宗交易的出讓方與受讓方,應當明確其所買賣股份的數量、性質、種類、價格,並遵守本細則的相關規定。受讓方在受讓後6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受讓的股份。
解讀:
1、覆蓋對象擴大到了PE機構,定增機構。這些機構不能以後一賣了之套現走人了。定增限售期滿了也只能賣一半,流動性大減。
對於一級市場的私募股權基金而言,項目估值要往下調整了。
2、特定股東通過大宗交易減持,受讓方6個月內不能轉讓,而且規模限制在2%。現在很多大宗交易都是打折接貨後在後面幾個交易日連續集合競價在市場上拋售獲利的。這樣一來大宗交易受影響太大。持有6個月股價都不知道到哪兒去了,誰還敢買?
3、對大股東和特定股東而言,相當於股份的流動性大大降低。這樣,銀行對這些股票質押的就要重新評估,調整質押率了,可能會要求質押更多股份。股票質押的質押率會降低。
4、上市前各種代持會增加,大家都把股份分散到5%以下,你代持我,我代持你,互利互惠,堅決不當「特定股東」。
5、如果不算協議轉讓和大宗交易的話,通過集合競價減持一年只能減持4%。對大股東而言,如果是30%的控股比例,光減持完就要7年多….
6、對PE而言,持股10%肯定不合算了,還不如每個都持股4.9%,這樣悄悄地走,誰都管不了..
『伍』 有限公司里的股東有哪些權利一家公司有兩個股東,一個佔了80%,另一個佔了15%,萬一在財產糾紛上,有沖突
你好,首先我有個疑問,這個公司有兩個股東只有,但是一個是80%,另一個15%,那麼其中還有5%的股權是由誰控制的,是公司還其他股東,或者其他特殊情況。
股東退出公司,結合本案只有公司章程不違反《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就可以按照公司章程辦理股東的退出手續,如果小股東要退出的話,大股東可以收買小股東的股權,以股權轉讓的形式將小股東「踢」出去;小股東也可以將自己的股東賣給其他人,不過大股東有同等條件下的優先購買權。具體的收購方法可以參照公司章程,如果沒有的話雙方可以協商,如果還沒有的話,沒辦法就只能窩里鬥了,呵呵。本案特殊的情況有,小股東退出以後,公司就成了一人公司,就必須得符合《公司法》中有關一人公司的規定,比如「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最低注冊額為10萬元。股東應當一次足額交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具體的一人公司相關規定可以參照《公司法》第59-64條。)
按照股權行使的目標不同,股權主要分為自益權和共益權兩大類。
股東自益權
股東自益權是指股東為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法定權利。具體包括:
一、紅利分配權
公司利潤在繳納各種稅款及依法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之後的盈餘,就是可以向股東分配的紅利。股東作為公司的投資人,其投資的目的就是為了獲得收益,紅利分配權是股東權的核心。根據新《公司法》第35條規定,股東通常是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但是,如果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的,則應當按照約定執行。
二、優先認繳出資權
由於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人合性質,其股東之間具有較強的相互信賴關系,因此,新《公司法》第35條作出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三、股權轉讓權
股權具有財產權利的屬性,它具有價值並可轉讓。鑒於有限責任公司具有較強的人合因素,新《公司法》第72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可以轉讓股權,具體分為二種情形:一是股東之間可以自由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二是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則視為其同意轉讓。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此外,根據新《公司法》第5章第2節的規定,有關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轉讓,除對公司發起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所限制外,其他公司股東可以自由轉讓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四、依法退出公司權
在現實生活中,有些大股東利用其對公司的控制權,嚴重損害中小股東的權益,客觀上造成「綁架」或「裹挾」其他股東,使中小股東合理期待的利益落空或者蒙受額外風險的威脅。新《公司法》針對這種情況,首次確認了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可以依照法定程序退出公司的權利。新《公司法》第7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1)公司連續5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5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2)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60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9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自然人股東資格繼承權
自然人股東的出資是股東的個人合法財產,由此產生的股權屬於財產權的范疇,依法可以由他人繼承。新《公司法》第76條規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出現公司僵局時請求強制解散公司權
在現實生活中,經常出現股東間或者公司管理人員之間的利益沖突和矛盾,導致公司的有效運行機制失靈,股東會或者董事會等權力機構和管理機構無法有效召集,任何一方的提議都不被對方接受和認可,公司的一切事務處於癱瘓狀態,公司的運行陷於僵局。公司僵局無論對公司還是對股東都不利,在多數情況下,對股東的利益會構成嚴重損害。針對此種情況,新《公司法》第183條首次確認了出現公司僵局時股東享有解散公司訴權:「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七、剩餘財產分配權根據新《公司法》第187條規定,公司解散後,由清算組負責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制定清算方案。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東共益權股東共益權是指股東以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為目的而行使的法定權利。具體包括:
一、出席股東會議暨表決權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是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而設立的由全體股東組成的公司最高權力機構,是股東表達自己對公司的意志的場所,決定公司的重大問題。根據新《公司法》第2章第2節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召開股東會會議,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外,應當於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對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而言,根據新《公司法》第4章第2節規定,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20日前通知股東,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股東可以書面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並代行表決權。
二、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議權股東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根據新《公司法》第40條和第101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有權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議;股份有限公司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要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三、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議權根據新《公司法》第41條和第102條規定,公司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公司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有限責任公司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份有限公司連續9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四、對公司經營管理狀況的知情權股東是公司財產的最終所有人,有權了解公司的經營決策和公司財產使用的情況。知情權是股東行使一系列權利的前提和手段。對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而言,根據新《公司法》第34條規定,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公司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對於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而言,根據新《公司法》第98條和第117條規定,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公司財務會計報告,並有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公司還應當定期向股東披露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公司獲得報酬的情況。
五、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質詢權為了使股東能夠在充分了解情況的基礎上正確地行使表決權,更好地保障公司利益和股東利益,新《公司法》第151條作出明確規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要求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列席會議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列席並接受股東的質詢。」
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的累積投票權為了防止股東大會中處於控制地位的股東憑其優勢把持董事、監事的選舉,致使持股分散的公眾股東提名的董事、監事喪失當選的機會,新《公司法》第106條首次確認了股東享有累積投票權,即:「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本法所稱累積投票制,是指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累積投票權可以幫助小股東「把鋼用在刀刃上」,從而促成小股東將其代言人選入董事會和監事會,擴大小股東的話語權,增強小股東表決的含金量,弱化控制股東的話語霸權,平衡小股東與大股東之間的利益關系。
七、請求撤銷股東會(股東大會)以及董事會決議權新《公司法》第22條規定:「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八、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權根據新《公司法》第152條、153條規定:(1)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包括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在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有限責任公司的任何一個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監事在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上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3)上述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在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上述股東為了公司的利益,有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4)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股東有權依照上述規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5)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受損害的股東可以直接將該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列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陸』 股票大宗交易減持相關問題,有懂的人嗎90日2%限制。
減持的是兩個不同的股東:一個是和邦集團,另一個是西部利得。兩個減持計劃是分開的,90日2%自然是每個減持計劃單獨計算。
『柒』 股東的基本權利有哪些
一、有限公司的股東權利有哪些
1、知情權。中小股東要想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首先應當對公司的情況有充分的了解。根據《公司法》第33條的規定,公司股東享有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的權利,這也是股東全面了解公司情況的首選方法。股東的這些權利是法定的,公司不能拒絕。
2、依法行使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的權利。
3、依法轉讓股權的權利。根據《公司法》第71的規定,股東依法享有轉讓自己所持股權的權利,依法行使轉讓權也是股東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一種方式。
4、行使優先購買權。
5、依法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的權利。
6、以自己的名義維護公司和自己合法權益的權利。
7、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和要求清算的權利。
二、股份公司的股東權利有哪些
1、依法行使知情權。在這一點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與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的權利行使方式沒有差別。
2、依法行使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會議的權利。股份有限公司的中小股東在行使這一權利時與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稍有不同。
根據《公司法》第101條的規定,當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又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這里對中小股東的持股時間有個限制,即需連續持股90日以上。這是為了防止一些股東為了自己的利益而採用臨時購買的方式使其持股份額達到這一比例而作的規定。
3、提案權。股份有限公司的中小股東應當充分利用這一規定,行使提案權,以最大限度地為自己爭取權利。
4、充分利用累積投票制選舉自己信任的董事。《公司法》第105條規定,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
5、委託代人行使表決權。根據《公司法》第106條的規定,股東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託書,並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6、依法轉讓股份的權利。除《公司法》141條規定的情形外,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該種轉讓因其所持股份為記名或者無記名而有所不同。無記名股票只要在法定交易場所完成交付即可,記名股票則需要根據法律的規定履行完相關手續後才能發生轉讓的效力。
7、以自己的名義維護自己及公司合法權益的權利。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在行使該權利時與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不同在有二,一是有權提起訴訟請求的股東為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二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47條的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
8、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和要求清算的權利。該權利與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沒有差別,只不過在分配剩餘財產時是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進行分配的。
區分不同類型的公司,這里主要是根據我國對公司類型的劃分,分為了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在不同公司內,作為股東能夠享受到的權利是不一樣的,自然需要他們實際履行的義務也會存在一定的差異。另外,公司在履行義務的過程中,不得損害到公司、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